2019年成人高考民法物权复习考点(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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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法考-2019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考点

国家法考-2019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考点

2019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物权的类型》知识点(一)自物权与他物权
自物权,是指对“自己之物”享有的物权。

所有权是唯一的自物权。

他物权,是指对“他人之物”享有的物权。

亦即所有权以外的各种物权。

(二)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用益物权,是指以实现标的物的使用和收益为目的而设立的物权。

如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等。

担保物权,是指为担保债权的实现而设立的定限物权。

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

(三)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
存在于动产之上的物权为动产物权,包括动产所有权、动产质权、留置权等。

存在于不动产之上的物权为不动产物权,包括不动产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不动产抵押权等。

区分意义:在权利变动上,不动产物权通常以登记为公示方法,而动产物权则以交付为公示方法;在权利行使上,由于不动产物权与社会公共利益紧密相关,故受到较多的法律限制;在争议管辖上,不动产物权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的裁判机构管辖,而动产则不然。

(四)主物权与从物权
主物权,是指不依赖于其他权利而独立存在的物权,如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

从物权,是指从属于其他权利并为其服务的物权,如地役权、各种担保物权。

区分意义:主要在于判断某一物权在特定条件下是否成立及其归属如何。

(五)意定物权与法定物权
意定物权,是指由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设立的物权。

如抵押权、质权。

法定物权,是指根据法律规定而当然发生的物权。

如留置权,船舶优先权等。

区分意义:分清各种物权的成立要件和适用的法律。

2019年成考民法学复习指导:民事法律

2019年成考民法学复习指导:民事法律

2019年成考民法学复习指导:民事法律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概述一、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和特征: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是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之一,指的是作为法律关系内容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也就是民事权利的客体,又称为民事权利的标的。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具有以下特征:1、有意性:指能满足人们的利益需要。

2、客观性:指不依主体的意识而转移。

3、法定性:指由法律所规定。

二、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1、物,其中包括金钱和有价证券。

2、其他财产。

指物以外的财产。

3、行为。

指人的工作和服务。

4、知识产品。

5、人身利益。

指人格和身份所体现的非物质利益。

6、其他。

指能够满足人们物质和精神利益需要的其他财富。

第二节:物一、物的概念和特征:物,是民事主体能够实际控制或支配的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物质资料。

其法律特征有:1、须存有于人身之外。

2、须能够为人力所实际控制或支配。

3、须能够满足人们的社会生活需要。

4、须为独成一体的有体物。

二、物的分类:1、动产与不动产。

2、流通物与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

3、主物与从物。

4、原物与孳息。

5、消耗物与非消耗物。

6、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7、特定物与种类物。

8、代替物与不代替物。

三、物在民法上的意义:1、物是民事法律关系中最普通的客体。

2、物可决定法律关系的性质。

3、物会影响案件的管辖。

(完整版)物权法知识点

(完整版)物权法知识点

第一章物权总论第一节物权的概念与特征一、物权的概念(一)物权概念的发展(词源)1.物权一词起源于罗马法(当时确认了所有权、抵押权、质权等物权形式),但没有明确物权的概念。

2.物权一词是中世纪注释法学派在研究、诠释罗马法时创造的。

3.法律上正式使用物权概念的是1811年的《奥地利民法典》。

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正式使用了物权一词《奥地利民法典》第307条:物权,是属于个人的财产上的权利,可以对抗任何人。

《德国民法典》中,首次将“物权”作为民法典分则的独立一编,对物权制度作了系统、完整的规定。

其后,物权概念为多数国家的立法所接受,物权法也成为了现今各国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二)对物权概念的不同界定民法理论上,对物权的概念应如何认识,有着诸多不同的学说主张。

1、对物关系说:即物权是人对物的关系。

2、对人关系说:是人与人的关系。

3、权利归属说:权利主体对物直接支配、享受物之利益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物权概念: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物权法》第2条第3款: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三)物权的地位物权是债权、继承权发生的前提和基础,又是债权、继承权的归宿。

二、物权法律特征(与债权的区别)(一)物权是绝对权是以不特定的任何人为义务主体的民事权利。

债权是相对权,其义务主体是特定的债务人,债权的实现必须依赖债务人的行为(二)物权以物为客体债权的客体要比物权的客体更为广泛1.物权的客体必须是特定物因为只有特定物才可以行使支配权例如:甲、乙合同约定,甲卖给乙10吨大米,这时的10吨大米是种类物,乙对甲享有债权。

当甲将10吨大米交付给乙时,因其特定化了,乙对10吨大米才享有物权2.物权的客体必须是独立物即经济、法律上具有独立存在意义的物。

例如:如果不能独立存在的物,如房屋的门窗,是物的一部分或物的构成部分,不能成为物权客体3.物权的客体必须是有体物权利作为客体是他物权中的例外(三)物权是支配权物权以对物进行直接支配并享受物的利益为内容。

2019司考民法复习: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考点-14页文档资料

2019司考民法复习: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考点-14页文档资料

2019司考民法复习: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考点质权1质权的概念。

质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该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质权人享有的优先受偿权。

质权包括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

2动产质权的设立。

动产质权的设立应订立书面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交付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质押合同禁止约定流质条款。

质押合同中对质押的财产约定不明,或者约定的出质财产与实际交付的财产不一致的,以实际交付占有的财产为质押财产。

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押合同不生效。

质权人将质物返还出质人后,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的,法院不予支持。

出质人未按与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质物,给质权人造成损失的,出质人应根据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实例演练1甲向乙借款,并约定将自己的奥迪车出质给乙,乙因自己不会开车,要求甲将该车开回。

后甲向丙借款,又将该车出质给丙。

丙对该车进行了占有。

因甲无力还款而引起纠纷。

乙丙均欲行使对该车的质权。

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甲与丙之间的质押合同无效B甲与乙之间的质押合同生效C乙可对依法对抗丙的质权D乙对抗丙的质权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答案」D「解析」本题涉及质押的生效问题。

甲与乙之间虽然签订了质押合同,但乙放弃了质物的占有,故乙的质权未生效。

甲与丙之间签订了质押合同,且交付了质物的占有,故丙对该汽车享有质权。

2甲乙(均为某村村民)订立借款合同一份,作如下约定:甲借给乙10万元,乙交付甲一件黄金饰品作担保,3年后乙归还本金,甲归还该饰品,如乙无力还款,则该饰品归甲所有。

对此,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甲乙之间关于“如乙无力还款,则该饰品归甲所有”的约定无效B因甲乙之间关于“如乙无力还款,则该饰品归甲所有”的约定无效,故担保合同无效C因甲乙之间的担保合同无效,故其借款合同无效D担保合同的全部条款有效,故甲乙之间的借款合同有效「答案」A「解析」本题涉及流质条款的效力问题。

依担保法规定,流质条款不具有效力。

法学民法物权法知识点汇总

法学民法物权法知识点汇总

法学民法物权法知识点汇总一、物权的概念和特征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物权具有以下几个重要特征:1、支配性:物权人对物具有直接支配的权利,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对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2、排他性:同一物上不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内容相冲突的物权同时存在。

3、绝对性:物权是一种对世权,权利人的权利可以对抗不特定的任何人。

二、物权的分类(一)所有权所有权是对物的全面支配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所有权是物权中最完整、最充分的权利。

(二)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是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进行使用、收益的权利,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

(三)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是为了确保债务的履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权利,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三、物权的变动(一)物权变动的原因物权变动的原因主要有法律行为和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

法律行为如买卖、赠与等;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包括继承、建造、法院判决等。

(二)物权变动的公示原则1、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以登记为公示方式。

2、动产物权的变动以交付为公示方式。

四、不动产登记(一)登记的种类包括初始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等。

(二)登记的效力1、登记生效主义: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

2、登记对抗主义: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等采取登记对抗主义,即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五、动产交付(一)现实交付指将物直接转移给对方占有。

(二)简易交付受让人已经占有动产,买卖等合同生效时视为交付。

(三)指示交付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出让人将其对于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替交付。

(四)占有改定出让人在转让物权后,仍继续占有动产,通过约定由受让人间接占有。

六、所有权的取得(一)原始取得如生产、先占、添附、善意取得等。

(二)继受取得通过法律行为或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从原所有人处取得所有权,如买卖、继承等。

物权法学 专(复习资料)

物权法学 专(复习资料)

《物权法学》课程复习资料一、单项选择题:1.对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有全面支配权的权利是 [ ]A.使用权B.占有权C.处分权D.所有权2.物权的绝对性,是指 [ ]A.可以对抗任何其它权利B.非经物权人同意,其他人不得侵入C.绝对不能变动、转让D.绝对拥有而不受外力干扰3.所谓一物一权,是为了明确物权支配客体的范围,该理论是指 [ ]A.一个物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B.一个物上只能有一个权利C.一个物上只能有一个物权D.一个物上不能有两个人的权利4.甲与乙签订一份合同,把一台电脑卖给乙,乙付款后暂未提货;尔后甲又将电脑卖给丙,丙付款后提货。

该案应 [ ]A.电脑应归丙所有B.电脑应归乙所有C.乙、丙二人共有D.甲与乙二人合同都无效5.金光公司以价值100万之房屋设定抵押,向甲银行借款100万元;又将该房屋抵押给乙银行借款80万元,到期后均分文未付。

那么,该案应当 [ ]A.“一女二嫁”,均为无效B.甲银行抵押权优先于乙银行之抵押权C.乙银行抵押权优先于甲银行之抵押权D.甲、乙按在金光公司总债务中比例受偿6.物权法对市场经济的功用主要在于 [ ]A.规范财产流转关系B.保证合同的履行C.保障财产归属秩序D.促进物品迅速交换7.物权法的强制性特征指 [ ]A.当事人不能自由创设物权B.物权的归属由法律强制力保证C.物权法比债权法更有强制力D.物权法是强行制定的法8.关于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的区别,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A.物权变动的规则不同B.物权种类及内容的设置有很大不同C.诉讼法上的管辖原则不同D.动产的价值较小,不动产的价值较大9.所谓一物一权,是为了明确物权支配客体的范围,该理论是指 [ ]A.一个物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B.一个物上只能有一个权利C.一个物上只能有一个物权D.一个物上不能有两个人的权利10.王实把先前租借给丁冲的游戏机,卖给丁冲,双方达成协议后,丁冲便取得游戏机的所有权;而不需丁冲将游戏机还给王实,再由王实交付于丁冲,此交付形式是 [ ]A.占有改定B.简易交付C.指示交付D.现实交付11.对当事人创设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物权类型的法律行为之效力,正确的判断是 [ ]A.确定无效B.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应发生效力C.生效,只是不具备物权效力D.如果不在法律明确禁止之列,则确定生效12.下列判断正确的是 [ ]A.债权一般是有期限的,物权则具有永续性B.主物与从物须为同一主体所有,方能成立主物权与从物权的关系C.所有权是物权中最完整、最充分的物权,所以在效力上要优先于限制物权D.典权是我国所特有的物权类型13.甲、乙、丙、丁按份共有一艘轮船,甲占该船70%的份额。

成考专升本《民法》备考知识点

成考专升本《民法》备考知识点民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部分,是指规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关系及其对等关系的法律。

在成人高等教育专升本考试中,民法是一门重要的考试科目,考生需要掌握一定的知识点,以下是民法备考知识点的详细介绍。

一、物权1.物权的概念与特征:物权是指个人对物的直接支配和支配利益的权利,具有绝对性、直接性和终止性等特征。

2.不动产物权和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是指对房地产等不动的物体所享有的物权,而动产物权是指对可动的物体所享有的物权。

3.物权的取得、变更和灭失:物权的取得包括合法得到、侵占、物权登记等;物权的变更包括转让、赠与、继承等;物权的灭失包括放弃、丧失、终止等。

4.物权的保护:包括对不正当占有行为的追回、侵权责任的追究、留置权的设立等。

二、合同法1.合同的定义和要素: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产生、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合同的定义要素、协议能力要素、合法要素等。

2.合同成立和履行:合同的成立条件包括合意、买卖标的、数量、质量、价格、履行时间、履行方式等;合同的履行方式包括买卖、租赁、承包、委托等。

3.合同的无效和解除:合同的无效包括合法无效和违法无效,解除合同的条件包括违约、变更情况、无法履行等。

4.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买卖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交付、支付货款、质量保证、违约责任等。

三、侵权责任法1.侵权责任的基本原则:侵权责任的基本原则包括民事主体的平等、有过错就要赔偿、损害赔偿的补偿原则等。

2.侵权责任的主体和客体:侵权责任的主体包括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原告、被告、第三人等;侵权责任的客体包括生命健康权、人格权、财产权等。

3.侵权责任的种类:侵权责任包括侵权责任和不当得利责任;侵权责任的各种原则包括直接责任、连带责任、无过错责任等。

4.侵权责任的计算和限制:侵权责任的计算方法包括实际损失的赔偿、损失的预测、惩罚性赔偿等;侵权责任的限制包括免责、减轻责任、责任穿透等。

高分成考生民法复习要记知识点总结PPT


合同违约责任及承担方式
合同违约责任
包括预期违约、实际违约和根本违约等情形。
违约责任承担方式
如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和支付违约金等。
03
侵权责任法
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及免责事由
构成要件
包括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 和主观过错。
免责事由
包括不可抗力、正当防卫、紧急避险 、受害人同意和自甘风险等。
仲裁协议效力
掌握仲裁协议效力判断标准,包括有效、无效和效力待定的情形。
仲裁程序规则
熟悉仲裁申请、受理、组成仲裁庭、开庭和裁决等程序规定。
执行程序中相关问题和解决方法
执行程序启动
执行措施
了解执行申请、移送执行和执行通知等规 定。
掌握查封、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等执 行措施及其实施条件。
执行中止与终结
合同成立要件
包括要约、承诺、合同形式和合同内 容等要素。
合同效力判断
涉及合同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强制性规定,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以及当事人意思表示是否真实等方 面。
合同履行原则与规则
合同履行原则
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原则和协作履行原则。
合同履行规则
包括履行顺序、履行方式、履行地点和履行期限等规定。
包括婚姻登记、婚礼仪 式等。
包括感情破裂、重大过 错等。
包括协议离婚、诉讼离 婚等。
家庭财产关系处理原则和方法
01
02
03
04
夫妻共同财产
包括工资、收益、知识产权等 。
个人财产
包括婚前财产、因身体受到伤 害获得的医疗费等。
财产分割原则
平等协商、照顾子女和女方权 益等。
财产分割方法

成人高考民法考点知识要点

成人高考民法考点知识要点1.民法的基本概念:民法是规定人民之间的一般关系和特殊关系的基本法律,是调整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人民行为和人民关系的法律体系。

2.民法的作用:民法的作用是保护公民的民事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3.民事主体: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自然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体;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组织。

4.民事权利:民事权利是公民和法人依法享有的权益,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益。

人身权利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荣誉权等;财产权益包括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等。

5.民事行为:民事行为是民事主体根据法律规定,通过一定方式和程序,表明意思,产生法律后果的行为。

民事行为包括意思表示和实际意思一致的行为。

6.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形成的,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的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包括订立合同、侵权行为、遗赠等。

7.合同的基本要素:合同的基本要素包括合同当事人、合同内容和合同形式。

合同当事人必须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和法人;合同内容必须合法、真实、明确;合同形式可以是口头、书面或者其他方式。

8.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效力包括成立效力和履行效力。

合同的成立效力是指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合同的履行效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

9.合同的解除和变更:合同的解除是指当事人一方依法解除合同,或者根据合同约定解除合同;合同的变更是指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对合同内容进行修改。

10.违约责任: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未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包括履行义务、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

11.侵权责任:侵权是指违反法律规定,侵犯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

民法规定了侵权责任的形式和范围,包括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12.继承和遗赠:继承是指根据法律规定,自然人死亡后,将其财产权利和义务转移给合法继承人的制度;遗赠是自然人在死后根据自己的意愿,向特定的人作出财产赠与的行为。

民法物权法知识点总结

民法物权法知识点总结一、实物权1、定义:实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利用和处分的权利。

2、分类(1)占有:占有是指自然人或法人对特定的物行使直接支配、利用和处分的权利。

(2)所有权:所有权是指人对特定的物享有最广泛的支配、利用和处分权。

(3)地役权:地役权是指所有权人对自己的土地所具有的管辖权,即依法对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处分的权利。

(4)抵押权: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不动产或动产设定为债权人的担保物。

(5)留置权:留置权是指有关合同债务的债务人在没有得到履行债务的保证时,依法对债务人的动产或者占有物享有的权利。

3、取得:实物权的取得可以通过依法取得、合法占有、遗失拾得以及合法取得等方式。

4、侵权:实物权的侵权主要包括侵犯占有、侵犯所有权、侵犯抵押权、侵犯地役权以及侵犯留置权等。

5、保护:实物权的保护主要通过处分保护、追索保护、排除妨害以及排除危险等方式。

二、担保物权1、定义:担保物权是指为了保障债权的实现,债务人或第三人将自己的财产给予债权人的,以保证债务的清偿的物权。

2、种类(1)抵押权: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不动产或动产设定为债权人的担保物。

(2)质权:质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自己的动产移交给债权人作为担保物。

3、设定:担保物权的设定主要是通过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方式进行的。

4、行使:担保物权的行使包括出质人履行义务、质权人利用质物、质权人与第三人交易以及质权人给与质权等。

5、变更和灭失:担保物权的变更和灭失主要是通过债务履行、解除合同、拍卖处分和追索等方式进行的。

三、担保物权与担保合同1、关系:担保物权与担保合同之间主要是一个以他人财产为担保的实体法律关系和一个法律行为。

2、异同:担保物权与担保合同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是以财产为担保,后者则是以法律行为为担保。

3、关系转换:担保物权可能转换为担保合同,而担保合同则能够形成担保物权。

四、查封、扣押和冻结1、定义:查封、扣押和冻结是以保障民事诉讼活动的进行和追索公共债权为目的,对特定的物权进行一定期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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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成人高考民法物权复习考点(1)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和期限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
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一种用益物权,则用益物权的一般取得原因
(如转让、继承等),自然也适用于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
取的初次取得有如下两种方式:

1.划拨
土地划拨,是土地使用人只需按照一定程序提出申请,经主管机
关批准即可取得土地使用权,而不必向土地所有人交付租金及其他费
用。

(2)类型
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采取划拨方式的,理
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

2、土地使用权出让。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国家以土地所有人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期
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的行为。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期限
1.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没有期限的限制。
2.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有期限的限制,其期限为:
居住用地70年;
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
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工业用地50年;
每一块土地的实际使用年限,在年限内,由出让方和受让方双方
商定。

大家在记忆的时候只需记住70年、40年的情形,其余均为50年。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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