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与中国法律的现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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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纠纷解决的多重策略与内在动因

乡村纠纷解决的多重策略与内在动因

法秩序中的熟 人性 质与关 系网络 ( 参见苏力 :送法下乡 : 《 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 北京 : ,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0 2 0年 ) 并在强世功 、 0 , 赵
晓力等人的陕北“ 炕上 开庭 ” 的个案中得到了佐证 ( 参见强世功 : 法律 ’ 如何实践的” 载王铭铭 、 … 是 , 王斯 福主编《 乡土社会 的秩序 、 公正
适 用 空 间也 在 逐 步 萎 缩 , 强 大 的交 通 与传 媒 的 影 响 下 , 在 中国 乡 村 迎 来 了转 型期 的结 构 格 局 与 秩 序 困惑 : 代 法 治 现
已经成为质朴村 民无法 回避 的纠纷解决渠道 , 与此 同时 乡土社会却没有给予法 律制度充分 的成 长空间 。这种天 但
始 终 是 司 法 研 究 的 一 个 “ 镇 ”, 缩 了 现 代 法 治 在 重 浓
[ 稿 日期 ]2 0 收 0 9—1 0—2 1
的策 略选择 , 此洞 见 中国乡村 法治 的未来 图景 。 以
[ 作者简介]栗峥( 9 8一 ) 男, 17 , 山东济南人 , 清华大学法学博士后 , 助理研究员 , 法学博 士, 研究方 向: 司法制度 、 诉讼法学 、 证据法学。 [ 基金项 目]本文系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特别项 目(0 9 28 ) 2 0 00 1 的阶段性成果。 ①费孝通先生强调乡村社会 的“ 熟人” 网络 、 差序格 局” “ 与传统伦理 对村落 的生活秩序 的调 整 ( 参见费孝 通 : 乡土 中国》, 京 : 《 北 三联书 店 ,9 5年 ) 18 。苏力以“ 乡土中国的司法运作” 为命题 , 对现代法治( 在乡村的移植 与普适提 出了“ 制) 结构性”的批判 , 突显了中国基层 司
对地域宗族组织的分析 , 中国乡土社会的生存法则 , 探究 从宗族 的视 角揭示 国家与社会 的关 系( 见弗里德曼 :东南 中国的宗族组 织》 参 《 ,

中国传统社会诉讼意识之反思

中国传统社会诉讼意识之反思
中图分 类号  ̄ 99 D 0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 编号 :08 6 1 ̄0 }3 02 2 10 —2 1 ( 6 0 —0 4 —0
“ 诉讼文化” 作为法律文化的一个下位概念, 乃是指一个
民族或 国家进入文 明时代后 , 自己的经济土壤 、 在 政治 背景 与
法律传统等因素共同作用下 , 孕育和生成的诉讼制度以及与 之相关的诉讼法律心态、 诉讼法律评价和诉讼行为与思维模 式 的一切成果 的总和 。 其包括诉讼制 度和诉讼观 念两个层 面 。 就诉讼制度层面而言, 在古代中国, 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是两 个不同的概念, 而中国封建社会形成的传统的诉讼审判机制, 既无独 立的诉讼 法体 系 。 亦没有 独立 的明确 的司 法审判 原则

农耕文明对诉讼意识的影响

古代 中国当属 于农耕 文 明的范 畴 , 自给 自足的 自然 经 是 济、 中央专制集权 体制 与官僚 政治 的集合 体。其社 会结 构 的 大特点是“ 家国同构” 即以家的模式建构国家体系, , 国政的 原型乃是家务 , 国法乃是家规的放大, 国民争讼乃是家族不和 睦的表现。这 种特 殊 的社会 结构 、 产方式使 得 人们 的行 为 生 和观念被牢牢 地束 缚在 土地 之上。因此 , 中国古 代社会 是 以 血缘关系为纽带的亲属原则,一种由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变化 “ 而非技术革命 促成 的文 明 , 产生 了一 个按 照变化 了的人 际 关 系而非地域原则实行统治 的国家。 … 这一 点不 同于基于 地 ” 域原则而构建起来的西方文明。“ 家国同构” 之模式更多的是 诉求社会人际关系的和睦, 使得中国传统文化具有寻求和谐 的总体特征。天人合一”泛道德化、 “ 、 礼法结合等实际上都是 这个家国合一秩序中不可或缺的部分。李约瑟先生指出:古 “ 代中国人在整个 自然界寻求秩序与和谐, 并将此视为~切人 类关 系的理想 。【咄 而这种 追求 和谐的和 合文 化 , ”J 2 造就 了人 们普遍 的“ 无讼” 法律 文化 心理 , 简单 的 自然经 济及 宗法社 会 成了“ 无讼” 法律意识得以绵延数千年的土壤。 对古代中国人来说。 诉讼是道德败坏的表现。中国传统 诉讼观念就是“ 调处 息讼 ” 民事纠纷 的解决更 多 的依赖 的是 , “ 情理” 而不 是“ 王法” 导致 了诉讼 的异化 。 , 家族 内部裁 断 、 民 间调解等非诉讼争端解决方式在古代中国盛行。以民间调解 为例 : 中国古代文 化以 “ 为 核心 。 和” 而诉讼 本身 意味着 双 方 当 事人的冲突与对立, 意味着对和的破坏。 因此, 【嗍 3 J 人们( 包括 统治者) 常常有意识地 回避诉讼而寻求调解。民问调解制度 在 中国有着悠 久 的历 史 。秦 汉时期 的“ 乡啬 夫” 即负有调 解 ,

和平解决民事纠纷——调解机制初探

和平解决民事纠纷——调解机制初探
和平解决 民事纠纷——调解机制初探
刘竹君 徐 丽 丽
( 长春工业大学
吉林 长春
10 2 ) 30 1
[ 摘要】中国古代 民间调解历 史悠 久 ,积 累了丰 富的经验 ,其 在解决纠纷 中的低 成本、高效率 、全 面性 、 易执 行 等特 点 与我 国 民事 纠纷 的 性质 与特 点 具 有 某 种 程度 的契 合 性 。在 我 国推 行 和 谐 社 会 建 设 的 背景 下 , 以调 解 方 式解 决 民事纠 纷 具 有 正 当性 , 尤 其 在 乡土 社 会 ,调 解 方 式 应 成 为 民事 纠 纷 解 决 的
高校应根据女大学生的特点在学科规划专业和课程设置方面充分考虑女性教育特点和社会需求实施差别教育即承认重视男女两性之间的差别并针对女大学生的心理特点专门进行适当的女性教育学生提高个人综合素质就业市场的激烈竞争实际上是能力和素质的较量要想在求职过程中把握主动权就必须注重自身能力的培养与素质的全面提高切实按照社会需要来塑造自己努力提高自身素质树立广泛的社会责任心以满足用人单位和社会越来越高的要求为求职竞争做好准备
纠 纷 解 决 的过 程 ,只 追 求 纠 纷 消 除 的 结 果 。 “ 天 ,调 解 之 今 所 以 受 到普 遍 重 视 ,就 是 因 为 它 来源 于 人类 社 会 对 和 谐 与 秩 序 的期 盼 ,来 源 于 当 事 人对 经济 、快 捷 、平 和 以及 理 性 解 决 纠 纷 的需 要 ,来 源 于对 诉讼 和 判 决 的 固有 弊 端 及 局 限性 的 批 判 ,也 来 源 于 社会 和共 同体 自治力 量 的增 强 , 同时 也 体 现 了 法 制 社 会对 现 代 性 反 思之 后 的理 性 升华 ” 。
矛 盾 纠 纷 , 维 护社 会 稳 定 中 发挥 了独 特 的 作 用 。

近年来民法基本原则的发展及完善

近年来民法基本原则的发展及完善

民法基本原则是民法的基石, “ 是体现市民社会和商 品经济根本要求,贯穿民事立法、司法 、守法始终,具有普 遍适用效力和衡平 作用 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准则 ” 。 。 近年来 民法基本原则的发展 现 实 经 济 、 治 和 社会 文 化 生活 的纷 繁 复杂 和 不 断 的 发 政 展变化以及认识主体的时代局限性 、 认知 能力 的有限性、事 物特性暴露的充分程度使得法律 的漏洞在所难免, 立法总是 不 全 面 、 落 后 于 时 代 的 。“ 立法 者不 是 可 预 见 一 切 可 能 发 生 的情 况并据此为人们 设定行 为方案 的超人 ,尽管他 竭尽全
二、近 年来 民法基本原则发展存在 的缺憾 近年来我国立法 机构和学术界在 借鉴 、吸 收国外的优秀 理 论 成 果 使 民法 基 本 原 则 在 内 容和 适 用 上 取 得 了 巨 大 的 发 展。 然而 ,由于法律发展的滞后性使其仍然不能与现实快速 发展 的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生活相适应 。使现行 民法基本 原则的内容在学理归纳上仍然缺乏现代性 , 在立法逻辑形式 上缺 乏体 系性 。 1现行 民法基本原则没有完全体现 民法原则作为私法 . 的特 点 能否成为独立 的法律部 门, 必须具备 自己特定 的调整对 象和有别 于其他法律部门的特点。民法亦不例外 ,而统帅部 门法律 的基本 原则就必须反映和体现该部 门法律的特点。 如 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行政法 的依法行政原则,民事诉讼法 的调解原则等均反映了该部 门法的特 点, 亦是该法律部 门的 缩影 , 民众一览无遗而不存争议 。 使 而对 民法基本 原则 的论 述,不同版本 的法学教材五花A. , f 在学者之间就存有 民法 7 原则的不 同表述而彰显凌乱 。《 民法通则》从第 3条到第 7 条关 于原则 的表述具有浓厚 的国家意志和政策性的色彩。 如 第 6条: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 当遵 守国家政策 。 但守法原则不是 民法的专利,其他法域 同样要 恪 守这一原则 。国家政策上升到原则性的地步而加 以崇拜, 有 百病而无一利 。 作为一项基本原则,具有刚性和恒久性的

我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研究综述

我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研究综述

借仲裁和调解等替代性 纠纷解决方式来弥补西方 文化下一贯遵循的封 闭而高度技术化的诉讼 审判
制度的僵直 , 缓解被告席上的拥挤 , 及顺应保险、 环 境、 知识产权等新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个别化救济 手段的需要。尽管许多国家都掀起了 A R的研究 D
思考 , 将诉讼法与实体法 的研究、 公法 与私法的研 究、 国家法与习惯法的研究进行 了融合。法学理论 界与实践界逐渐走在一起 , 所形成 的“ 以问题为中 心” 的综合性研究思路正悄然改变着过去“ 以规则 为中心” 以及分部门法研究 的思维惯性 , 逐渐成为
2 1 年第 1 0 1年 期 1 21 0 1 1 1月
E O O CA济 O IL发 展 O ME T C N MI经 N 与 社 A E E P N DS C会 D V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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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V. 01 2 1
我 国 多元 化 纠 纷 解 决机 制 研 究 综述
就此 超越 了诉 讼 法意义 , 顺应 处 于社会 转型期 的中
国当代的需要, 成为理论研究、 制度建构和社会实 践的热点。范愉教授在其 20 年发表的《 08 纠纷解
项目 就达 1 6项之多 , 如果将“ 群体性 事件处理机
国内法学研究 的主流范式。
热潮, 并就进一步完善或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作了多种尝试及努力 , 但各国因为司法制度基础不
同、 文化背景不同而在有关 的改革行动 中坚持着明 显不同的价值取向。 对中国来说 , 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 自 古以来
就是一个客观事实 , 中国社会的多元性决定了纠纷 解决体系的多元性。只是我 国学界未 能较早地将 “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上升为理论研究的范畴罢

论清朝的民事诉讼制度

论清朝的民事诉讼制度

论清朝的民事诉讼制度清朝民事诉讼研究——清朝民事诉讼程序与民间权利意识摘要:民事诉讼是公民维护自身权利不受侵害,保障个人权益的途径,民诉权利可以说是个人在社会意义上人的地位及权利的体现,是社会的人的最基本的权利之一。

民事诉讼的存在与其价值的体现依赖于两个方面:一是民事诉讼的完善程度;二是民众的法律权利意识。

笔者认为,一个社会的文明程度与其民事诉讼制度和人的法律意识是息息相关的。

清朝作为我国最后一个封建帝国王朝,其民诉制度和社会法律意识,以及二者之间的关系对现如今我国建设法治的社会具有极大的警戒意义。

本文从以上两个方面对清朝的民事诉讼进行分析研究,以求探寻清朝民事诉讼和民间权利意识发展之间的互相影响,借此对我国目前法制现状作出警示。

关键词:清代民事诉讼制度;调解制度;诉讼心态;诉讼策略Summary:CivilProcedurecitizendefendtheirrightarenotinfringed,waytoKeyword:Qingcivillitigationytem;MediationSytem;Litigationmen tality;Litigationtrategy前言清代自顺治,康熙,雍正,乾隆几代统治,无论是社会经济,文化还是政治都有了极大的发展。

在经济繁荣,社会安定的背景下,又由于清政府积极促进财一.清朝民事诉讼程序清代的民事诉讼制度中,对于案件的管辖具有严格的规定,这是封建制度和保卫皇权的基本手段,而不同于现代民事诉讼中基于司法公正,方便当事人和节省司法成本的考虑。

所以在研究清代民事诉讼的管辖权上,不能使用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的概念简单套用,这是因为根据《大清律例》中对于案件的管辖并不是统一收录于一卷,而是夹杂在官制,诉讼,断狱等卷之中的。

[1]并且,在管辖权的确定内容上,也并不严格符合我国目前关于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等概念的阐述,这是其封建制度所决定的。

在横向的管辖权区分上,与现代我国地域管辖的概念差不多,不同之处在于清朝一般采取事犯地的州县管辖的原则,而不能在原告所住的州县起诉。

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

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和谐语境下构建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的设想作者:申遇友发布时间:2007-12-17 10:22:40一、引言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又称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英文名称为ADR,即“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的缩写。

指的是20世纪60年代以来欧美法院逐步发展起来的各种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的总称。

ADR 对于消除诉讼迟延,提高诉讼效率,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节约国家有限的司法资源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目前,我国法院内部的纠纷解决机制尚属比较单一的纠纷解决模式,大多数法院的案件以判决结案为主。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经济贸易复杂性的加深,我国的民商事纠纷日益繁多和复杂,国内法院同样也面临着诉讼案件过多的压力,不断积压的案件导致了诉讼效率的低下。

在这样一种形势下,单一的纠纷解决模式一方面难以满足当事人程序选择追求多样化的需求,另一方面难以有效化解法院日益增多的积案。

在和谐社会的语境下,构筑我国法院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愈显重要。

二、替代性纠纷解决机机制的比较法考察(1)美国美国是当代司法ADR最为发达的国家,1990年美国的《民事司法改革法》对改革民事司法程序和推广ADR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1998年10月克林顿总统签署了《ADR法》,并授权联邦地区法院制定具体规则,进一步推动了ADR 的应用。

目前美国的许多州都制定了ADR法。

其特点是:其一,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有机结合。

美国在经历了七、八十年代“诉讼爆炸”、积案如山的巨大压力之后,法院清醒的认识到必须寻找其他纠纷解决方式来分担诉讼的压力,实现纠纷的分流。

于是将仲裁、调解等非诉讼方式与法院诉讼相结合,增强了法院对案件的宏观调控能力,还创设了“法院附设仲裁”、“调解—诉讼”、“早期的中立评估”、“小型审判”、“和解会议”和“聘请法官”等新颖多样又各具特色的纠纷解决程序。

①这些程序并非相互孤立,通常都是根据个案在法院的指导下穿插灵活运用。

第4-6节法律传统、现代化与法制改革


• 在法的现代化中,人的现代化是指什么?
• P210将保持传统法律观念并以传统模式行为的人,转变为具有现代法 律意识和行为的人
• 法的现代化的基本价值取向是什么?
• P210培养公民信任法律、尊重法律的思想意识,确立法律至上的现代 法治观念
• 如何对法的现代化进行较为完整地定义?
• 法的现代化是指与现代化的需要相适应的、法的现代性因素 不断增加的过程,是人类法律文明的成长与跃进过程,是从 人治社会向法治社会的转型,是一种以人的现代化为核心、 人的法律观念和行为方式由传统向现代的转变过程。
• 法治运行过程的共同特点
− 遵循严格而合理的法律程序,以实现法律正义为终极目标
• 法治的核心价值
− 全体社会成员确信法律对权利的保障
பைடு நூலகம்
法的现代化的一般理论/法的现代化的性质和特征
• 3.法的现代化包含人类法律思想、行为及其实践各领域 的多方面进程
• 法的现代化的核心是什么?
• 人的现代化,为什么? • P210法的现代成败的关键在于人的积极性、能动性和创造性是否得到 最大限度的发挥
• 法的现代化的性质和特征P209-210
• 1.人类法律文明的成长与跃进过程
− 前现代社会的法律形态:建立在人的依赖关系基础之上 − 前现代社会法律调整的基本特点:以确认等级依附关系为基本价 值目标 − 法的现代化需要完成的使命:根除与个人截然对立的共同体权力, 建立以人为本的价值机制,以法律确认和保障社会成员广泛的自 由和权利
• 4、在法律体系的内部结构上,民刑不分,重刑轻民
• 诸法合体是中国古代法的又一大特点,《法经》—《大清律 例》莫不如此。在法典中,刑事法律规范始终居于主导地位, 形成以刑为主的国家制定法格局,人身关系和自然经济条件 下的有限财产关系多已纳入家族本位的体制因素调整之中, 制定法自然重刑轻民。

国外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对我国的启示


美 国民间的 A R主要有 仲裁 和 调停 两 种 。仲裁 是 双 D 方 当事 人 以 仲 裁 协 议 委 托 美 国 全 国 性 的 民 间 仲 裁 组
织—— 即美 国仲裁 协会 解 决 纠 纷 的 民间 A R D 。调停 是 指 协助 当事人达成和解 , 从而 的各种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 , 已引 申为对世界各国普遍 富有经验的第三人 居中说和、 现 存在着 的 、 民事 诉讼 制度 以外 的非诉 讼 纠纷 解决 程序 或 机 解 决 纠 纷。据 统 计 , 国 的 调 停 率 很 高 , 身 伤 害 案 件 美 人
重 要 的机构 , 创建 于 18 99年 , 理保 险公 司 、 计 师 以及 受 会
A R原 来指 民间解 决纠 纷 的方 法 , D 与在 法 院进 行 的诉 产 业界 委托处 理 的纠纷 , 拥有 10名从 全 国各 大 型 的优 秀 2 讼无 关 。但是 近几 年 来 美 国一 些 州 法 院在 法 院 内附设 仲 律 师事 务所招聘 来 的、 过专 门培 训 的 调解 人 或 律 师 , 受 作 裁 和调停 等第 三 人解 决 纠 纷 的 制度 , 际 上 是 把 A R作 为 专业 的调解人 。该 机构 还与 国 际性 的 A R组织 保 持 合 实 D D 为诉 讼程 序 中的一环 , 这种 A R 叫附设 在 法 院的 A R或 作关 系 , D D 在解 决海 事 、 破产 、 费者 保 护和 劳 动争 议等 多 方 消
事人 行使诉 权 , 是借 助 中立第 三人 的帮助 解决 纠纷 。 主要 2 纠纷解决 中心 . 手段 , 中和解会 议是 在法 官主持 下促 进 当事 人 和解 的一 其 纠 纷解决 中心 , 是 19 它 9 0年 1 1月建 立 的 民 间性 纠 纷 种形 式 。和解会 议一 般在 法官 办公 室举 行 , 主持 和解 的法 解 决机关 , 由财 团和专 家支 持 的非 营利 性 团体 , 是 目的在

现代法律与现代社会——韦伯论形式理性的法律

现代法律与现代社会——韦伯论形式理性的法律薛金成【摘要】作为社会学经典的理论家,韦伯自始至终关注现代社会的产生与发展,在韦伯的理论中,文化与制度始终是不可忽视的两个方面。

韦伯在《法律社会学》一书中对现代法律这一重要的制度从形式理性法律的含义与特征、产生的历史过程和影响其产生的因素等三个方面进行了翔实的阐述。

通过对韦伯阐述的分析,文化、社会与作为制度的法律之间的关系十分清晰地展现在我们面前。

同时韦伯又给我们留下了如何处理文化与制度、如何弥合现代法律制度和中国文化传统鸿沟等问题。

【期刊名称】《知与行》【年(卷),期】2015(000)002【总页数】4页(P155-158)【关键词】现代法律;理性化;形式理性法律【作者】薛金成【作者单位】哈尔滨工程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哈尔滨15008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0社会学的兴起与西方现代社会的诞生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

在古典现代性理论中,面对着现代社会所表现出来的不同状态,马克思、涂尔干和韦伯从各自所处的社会背景出发,对现代社会进行了深刻的分析与批判。

马克思是从资本主义角度对现代社会进行了解释与分析,涂尔干则从工业主义角度对现代社会进行了剖析;与马克思、涂尔干不同的是,韦伯将现代社会的出现与发展的动力解释为理性化的发展 [1]。

从这一问题预设出发,韦伯从经济、政治和文化等多方面对西方现代社会进行了深入剖析。

通过这样一种剖析,韦伯向我们展示出理性化在西方社会的过程是怎样的,以及此种理性化是通过何种方式来实现对整个西方生活秩序的控制的。

现代社会的法律作为形塑西方社会生活秩序的重要力量、重要制度,自然而然地被纳入到了韦伯对于现代社会的分析之中,在韦伯的理论中将现代社会的法律形式称之为形式理性的法律。

韦伯在其著作《法律社会学》中,对西方现代法律的诞生这一问题进行了深刻的研究。

在这本书中,韦伯主要是通过一种文化内的比较和文化间的比较来阐述西方现代社会法律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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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与中国法律的现代性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最符合题意)
1、A市某县土地管理局以刘某非法占地建住宅为由,责令其限期拆除建筑,退还所占土地。
刘某不服,申请行政复议。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
A.复议机关只能为A市土地管理局
B.若刘某撤回复议申请,则无权再提起行政诉讼
C.刘某有权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复议
D.若复议机关维持了某县土地管理局的决定,刘某逾期不履行的,某县土地管理局可以自行
强制执行
2、行政复议机关负责( )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
A.机关内部管理工作
B.法制工作
C.监察工作
D.人事工作
3、某市某区人民政府决定将区建材工业局管理的国有小砖厂出售,小砖厂的承包人以侵犯其
经营自主权为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案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是( )。
A.市国有资产管理局
B.市经济贸易局
C.市人民政府
D.区人民政府
4、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
A.由该部门的本级政府决定
B.由该部门的上一级主管部门决定
C.由申请人自由选择
D.由本级政府与上一级主管部门协商决定
5、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政府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 )
申请复议。
A.上一级主管部门
B.本部门
C.本级人民政府
D.上一级人民政府
6、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 )不合法,在对具
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审查申请。
A.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B.行政法规
C.地方性法规
D.法律
7、不属于《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二款所称的不可抗力的是( )
A.地震
B.水灾
C.重病
D.战争
8、《行政复议法》规定,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处理期间,应当( )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
查。
A.停止
B.中止
C.终止
D.不停止
9、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 )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发送被申
请人。
A.5
B.7
C.10
D.15
10、县公安局民警甲在一次治安检查中被乙打伤,公安局认定乙的行为构成妨碍公务,据此
对乙处以200元罚款。甲认为该处罚决定过轻。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
A.甲既不能申请复议,也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B.甲可以对乙提起民事诉讼
C.对乙受到的处罚决定,甲可以申请复议但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D.对乙受到的处罚决定,甲应当先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可提起行政诉讼
11、县公安局民警甲在一次治安检查中被乙打伤,公安局认定乙的行为构成妨碍公务,据此
对乙处以200元罚款。甲认为该处罚决定过轻。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
A.甲既不能申请复议,也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B.甲可以对乙提起民事诉讼
C.对乙受到的处罚决定,甲可以申请复议但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D.对乙受到的处罚决定,甲应当先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可提起行政诉讼
12、某市某区人民政府决定将区建材工业局管理的国有小砖厂出售,小砖厂的承包人以侵犯
其经营自主权为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案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是( )。
A.市国有资产管理局
B.市经济贸易局
C.市人民政府
D.区人民政府
13、县公安局民警甲在一次治安检查中被乙打伤,公安局认定乙的行为构成妨碍公务,据此
对乙处以200元罚款。甲认为该处罚决定过轻。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
A.甲既不能申请复议,也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B.甲可以对乙提起民事诉讼
C.对乙受到的处罚决定,甲可以申请复议但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D.对乙受到的处罚决定,甲应当先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可提起行政诉讼
14、行政复议机关负责( )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
A.机关内部管理工作
B.法制工作
C.监察工作
D.人事工作
15、行政机关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以规范性文件为依据,下列规范性文件错误的是?( )
A.上级行政机关对案件处理的意见
B.地方性法规.规章
C.法律.行政法规
D.上级行政机关依法制定和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16、《行政复议法》规定,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处理期间,应当( )对具体行政行为的
审查。
A.停止
B.中止
C.终止
D.不停止
17、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 )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发送被
申请人。
A.5
B.7
C.10
D.15
18、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
( )参加行政复议。
A.第三人
B.共同申请人
C.知情人
D.原告
19、A市某县土地管理局以刘某非法占地建住宅为由,责令其限期拆除建筑,退还所占土地。
刘某不服,申请行政复议。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
A.复议机关只能为A市土地管理局
B.若刘某撤回复议申请,则无权再提起行政诉讼
C.刘某有权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复议
D.若复议机关维持了某县土地管理局的决定,刘某逾期不履行的,某县土地管理局可以自行
强制执行
20、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
( )参加行政复议。
A.第三人
B.共同申请人
C.知情人
D.原告
21、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政府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
( )申请复议。
A.上一级主管部门
B.本部门
C.本级人民政府
D.上一级人民政府
22、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管理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
合法,可以( )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A.一并
B.单独
C.事后
D.事先
23、为了加强治安管理,某治安联防队受公安机关的委托维持当地的社会治安,在一次巡逻
中,因发现王某一伙人有结伙殴斗的危险,遂对王某等人进行了警告,但王某不服提出复议,
那么此案,应以谁为被申请人?( )
A.治安联防队
B.公安机关
C.治安联防队和公安机关
D.不能申请复议,谈不上以谁为被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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