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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供电政策》

《直供电政策》

《直供电政策》三部门出台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新规定北极星电力网新闻中心202x-7-111:30:01我要投稿所属频道:关键词:三部门发电企业6月24日,国家电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完善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电监市场〔202x〕20号,以下简称《通知》)。

至此,各地期盼的直购电试点工作有了可操作性的规范性文件。

《通知》由市场准入条件、试点主要内容、计量与结算、有关要求、组织实施等五部分组成。

据悉,大用户的准入条件为用电电压等级110千伏(66千伏)及以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大型工业用户。

《通知》还对电网开放、交易方式、交易价格、计量与结算、辅助服务、余缺电量调剂、调度原则、合同签定、信息与合同报备、发电容量分配、实施程序、监督检查等试点内容做出了规定。

该《通知》强调了自主协商的交易原则,即由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协商形成电量和电价。

要求各地政府必须按照市场的、自愿的原则指导这项工作,不能强行规定电量和电价。

据悉,试点工作的实施程序是。

由参加试点的企业根据《通知》精神提出试点申请,经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牵头审核、汇总后提出具体实施方案,报国家电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能源局,由国家电监会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审定后实施,以确保试点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通知》的出台,将进一步规范和推进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工作,增加了用户用电选择权,推动电力市场进一步开放和完善电价形成机制,增强大型工业企业活力,进一步落实好中央关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一揽子计划,具有现实意义。

国家电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完善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电监会各派出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经贸委(经委),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有关电力企业:为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开放电力市场,增加用户用电选择权,完善电价形成机制,实现电力与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决定进一步规范和推进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市场准入条件(一)参加试点的大用户、发电企业、电网企业,应当是具有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信用良好、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

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十三五”工作方案

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十三五”工作方案

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十三五”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进一步推进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保障经济社会用水安全,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方针,以保障用水安全和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以水资源配置、节约和保护为重点,强化用水需求和用水过程管理,通过健全制度、落实责任、提高能力、强化监管,严格控制用水总量,全面提高用水效率,严格控制入河排污总量,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保障经济社会长期平稳较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水资源问题,保障饮水安全、供水安全和生态安全;坚持人水和谐,处理好水资源开发与保护关系,以水定需、量水而行、因水制宜;坚持统筹兼顾,协调好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协调好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地表水和地下水关系;坚持改革创新,完善水资源管理体制和机制,改进管理方式和方法;坚持因地制宜,实行分类指导,注重制度实施的可行性和有效性,确保实现“十三五”水资源节约与保护约束性目标。

(三)工作目标。

“十三五”期间,基本建成水资源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体系,城乡供水保证率显著提高,用水效率进一步提高,城乡居民饮水安全全面保障;基本建成水资源保护和河湖健康保障体系,水功能区水质明显改善,地下水超采得到严格控制;基本建成有利于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制度体系,完善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制度。

到2020年,全省年用水总量控制在160.6亿立方米以内,削减城镇地下水开采量5.94亿立方米;全省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分别比2015年下降20%和15%;全省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592;全省国家重要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78%,主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质达标率达到100%。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移动可视电话业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移动可视电话业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移动可视电话业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6.15•【文号】工信部联通[2009]288号•【施行日期】2009.06.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移动可视电话业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通知(工信部联通[2009]28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发改委、物价局,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近期,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报送了《中国联通关于WCDMA(3G)可视电话业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请示》(中国联通集团[2009]109号),申请对其WCDMA网络上的移动可视电话业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同意对移动可视电话业务资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电信企业制定的移动可视电话业务资费要力求简单清晰、通俗易懂,便于消费者分析、比较、选择和使用。

对于该业务标准资费,应避免叠加收费;除按照通话时长计收通话费外,电信企业不再向用户另外收取功能费等其他费用;计费单位原则上参照普通语音业务的计费单位,同时鼓励电信企业缩小计费单位。

对于该业务其他选择性资费方案,可采取“包月”或设定基本消费金额包含一定通话时长等方式,电信企业可自主确定计费单位,供用户自主选择。

三、移动可视电话业务中涉及国内跨省(区、市)业务资费方案、国际及台港澳业务资费方案由电信企业集团公司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后执行。

其他资费方案由省级电信企业报当地通信管理局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四、各电信企业集团公司应加强对下属企业的指导和协调,做好本企业的电信资费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明码标价。

各省(区、市)通信管理局、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移动可视电话业务资费的监管,做好资费备案工作,规范企业资费行为,促进电信市场公平竞争,保护用户合法权益。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海南省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海南省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海南省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1.19•【字号】琼府办[2010]153号•【施行日期】2010.11.19•【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海南省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的通知(琼府办〔2010〕153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0〕50号)的统一部署,从2010年10月至2011年3月,我省集中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

为加强对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保证各项任务的落实,省政府决定成立海南省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如下:组长:李国梁(省政府副省长)副组长:倪健(省政府副秘书长)叶章和(省商务厅厅长)杨天梁(省科学技术厅副厅长)成员:常辅棠(省委宣传部副部长)董德标(省物价局副局长)王静(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副厅长)李洪(省公安厅副厅长)任笑竹(省监察厅副厅长)孙书南(省司法厅副厅长)苗爱国(省财政厅巡视员)周燕华(省农业厅副厅长)杨照耀(省商务厅副厅长)柳松华(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副厅长)韩英伟(省卫生厅副厅长)李贤忠(省国资委副主任)许立鸣(海口海关副关长)陈如通(省国家税务局总经济师)夏文亮(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陈永忠(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巡视员)贝景波(海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副局长)刘艳玲(省林业局副局长)毛阅明(省知识产权局副局长)董君(省法制办公室副巡视员)王丽珉(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孙明宇(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陈马林(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省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推动建立长效工作机制;督促检查各市县、各部门专项行动落实情况;督办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重大案件。

关于印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90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卫生计生委(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工业和信息化厅(局)、财政厅(局)、商务厅(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制定了《推进药品价格改革的意见》,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15年6月1日起,除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外,取消原政府制定的药品价格。

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仍暂时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实行最高出厂价格和最高零售价格管理。

二、此前有关药品价格管理政策规定,凡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一律废止,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三、各地价格、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按照《推进药品价格改革的意见》,研究制定具体政策措施,强化医药费用和价格行为综合监管,做好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工作,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附件:推进药品价格改革的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2015年5月4日推进药品价格改革的意见推进药品价格改革、建立科学合理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是推进价格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对于加快完善现代市场体系和转变政府职能,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和医药产业健康发展,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医疗卫生需求,减轻患者不合理的医药费用负担,具有重要意义。

为加快推进药品价格改革,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要求,逐步建立以市场为主导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药品价格的直接干预。

坚持放管结合,强化价格、医保、招标采购等政策的衔接,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同步强化医药费用和价格行为综合监管,有效规范药品市场价格行为,促进药品市场价格保持合理水平。

贵州省物价局、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等关于认真贯彻落实

贵州省物价局、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等关于认真贯彻落实

贵州省物价局、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等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等十四部委局开展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发文字号】黔价检[2010]92号【发布部门】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贵州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10.06.12【实施日期】2010.06.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贵州省物价局、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公安厅、省审计厅、省监察厅、省人民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省民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贵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等十四部委局开展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黔价检〔2010〕92号)省有关部门,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物价局、发改委(局)、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监察局、纠风办、公安局、民政局、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审计局、质监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近年来,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办发〔1997〕14号)精神,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我省连续集中开展清理整治涉企收费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自2008年以来,通过清理整顿,公布取消了191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降低16项收费标准,年涉及收费金额约19,237万元。

但有些地方部门涉企乱收费现象仍屡禁不止,尤其是一些地方越权出台涉企收费政策,擅自增加涉企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部分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市场中介组织依附行政权力强制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等,严重损害了企业发展活力,危及中小企业的生存,广大企业反映强烈,仅在2009年全省开展涉企专项检查中,就查出涉案违规金额21,317.8万元。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等十四部委局《关于开展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工作的通知》(特急发改价〔2010〕794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0〕3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治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877号)和《关于治理规范社会团体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18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对于营造良好企业发展环境、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加强通胀预期管理、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十三五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十三五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三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12.31•【字号】三府〔2016〕352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新能源正文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十三五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的通知三府〔2016〕352号各区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三亚市“十三五”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已经七届中共三亚市委常委会第3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三亚市“十三五”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三亚市人民政府2016年12月31日三亚市“十三五”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促进生态省建设的实施意见》(琼府〔2016〕35号)和《海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2016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重点任务分解表的通知》(琼府办〔2016〕138号)的精神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海南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总体部署和要求,以纯电驱动为新能源汽车发展的主要取向,以公共服务领域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为切入点,积极鼓励个人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

创新新能源汽车商业运营模式,科学规划和加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构建规范的充电服务体系和运行保障体系,加快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有效缓解资源环境压力,促进我市“双修”、“双城”建设,进一步加快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国际化热带滨海旅游精品城市的步伐,助力海南生态省建设。

本方案所指新能源汽车为列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

二、基本原则全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坚持“市场主导、政府扶持、商业化运作”,“车桩相随、适度超前”,“统一标准、通用开放”的原则。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2024年第二批南繁产业用电成本支持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2024年第二批南繁产业用电成本支持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4.10.12•【字号】•【施行日期】2024.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2024年第二批南繁产业用电成本支持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各市、县、自治县农业农村局,各有关单位: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降低重点产业用电成本实施方案(试行)》(琼财建〔2024〕179号)和《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2024年重点产业用电成本支持资金申报工作的函》(琼发改便函〔2024〕1389号),现将2024年第二批南繁产业用电成本支持资金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对象主要支持从事南繁种业生产、科研、服务等活动的农业企业。

其中,从事种子(苗)生产活动的企业应具备农作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同时需满足以下条件:(一)2023年农业企业种业营业收入超过500万元(含,下同),且纳入《海南省南繁产业统计监测制度》范围;或申报时2024年企业种业营业收入超过500万元(种业营业收入以企业提供的种业营业收入专项审计报告为准)。

(二)农作物种业企业和水产种业企业的2023年用电量超过10万千瓦时或申报时2024年用电量超过10万千瓦时,畜禽种业企业的2023年用电量超过20万千瓦时或申报时2024年用电量超过20万千瓦时。

(三)在海南省登记注册的市场主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四)近三年内,未发生大的种子质量事故和种业相关违法行为,且未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信用中国网经营异常名录、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二、支持标准(一)用电成本支持根据企业2024年1-9月实际生产经营用电量(生产经营用电指按照工商业用电或农业生产用电类别执行的电价标准,不含企业居民生活用电类别的用电量,不含企业自发电量),按照0.15元/每千瓦时的标准对企业用电成本予以支持。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修订印发《海南省科技合作专项和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修订印发《海南省科技合作专项和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科学技术厅,海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4.10.15•【字号】•【施行日期】2024.1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科技经费与财务正文海南省科学技术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修订印发《海南省科技合作专项和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科技体制改革三年攻坚方案(2024一2026年)》《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科技合作创新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海南省科技合作专项和经费管理,改革经费支持方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厅联合省财政厅修订了《海南省科技合作专项和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海南省科技合作专项和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海南省科学技术厅海南省财政厅2024年10月15日附件海南省科技合作专项和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专项支持范围第三章专项管理第四章经费支持方式和管理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科技体制改革三年攻坚方案(2024一2026年)》《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科技合作创新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等文件精神,规范海南省科技合作专项(以下简称“专项”)和经费管理,改革经费支持方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专项围绕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及全省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布局,有效聚集国内外科技创新资源,重点支持科研机构引进培育扶持项目、国际科技合作研发项目、国际科技合作基地项目、外国专家项目、区域科技合作项目等为进一步提升我省开放创新合作水平和国际影响力、培养国际科技合作人才服务。

第三条海南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是专项的牵头组织部门,负责编制项目申报指南,组织开展项目立项、实施管理、验收和监督检查等工作;加强对项目主管部门、申请(承担)单位、申请(承担)者的分类指导;协调解决项目管理中的其他相关事项。

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组织申报2017年海南省油

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组织申报2017年海南省油气产业专项资金的通知【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发文字号】琼工信原[2017]241号【发布部门】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海南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17.08.09【实施日期】2017.08.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组织申报2017年海南省油气产业专项资金的通知(琼工信原〔2017〕241号)各市县(洋浦)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为推动我省油气产业调结构促转型增效益,促进油气产业健康发展,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放大作用,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油气产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琼府办〔2016〕245号,以下简称《办法》)和省领导对2016年海南省油气产业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批示精神,我省决定开展2017年海南省油气产业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施原则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政策,符合我省“多规合一”和生态保护红线要求,坚持择优支持、公正透明、科学管理、注重效益的原则。

二、扶持内容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对南海及海南周边海域气田和岛内陆上油田勘探开发项目2016年-2017年度实质性投资给予贷款贴息、对重大气田(油田)开采前期工作经费补助;对油气加工行业2017年竣工投产项目、新开工建设项目给予贷款贴息;对2016年-2017年提升、改造、扩产、重大安全隐患整改和两化融合项目取得经济效益给予贷款贴息。

三、申报方式与流程专项资金采用“两上两下”的申报方式:(一)网上预申报阶段。

申报单位须先通过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投资项目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投资项目管理系统)进行注册并填报相关信息纳入储备库管理。

投资项目管理系统的登录网址为http://(或通过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官网-网上办事-资金申报-投资项目管理系统的方式登录)。

此申报阶段,申报项目须按要求在系统内填报企业基本信息表及项目基本信息表(详见投资项目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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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贯彻国家发展改革
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运用价格手段促进钢铁行业供给侧
结构性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琼价价管[2017]207号
【发布部门】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发布日期】2017.04.28
【实施日期】2017.04.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运用
价格手段促进钢铁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
(琼价价管〔2017〕207号)

各市县物价局(发展改革委)、节能主管部门、节能监察机构,洋浦、三沙经济发展
局,洋浦节能监察中心,海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有关钢铁企业: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运用价格手段促进钢铁行业供给侧结构
性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6〕2803号)转发给你们,并就做好相关工
作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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