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海南省价格监测点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价格监测管理规定》政策解读(2020)

《海南省价格监测管理规定》政策解读(2020)为科学有效地组织价格监测工作,保障价格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发挥价格监测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中社会经济调控和价格管理的重要作用,正确引导生产、流通和消费,保障市场价格稳定,《海南省价格监测管理规定》已于2020年9月1日七届海南省人民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一、制定《海南省价格监测管理规定》的意义随着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工作进程的不断推进,绝大部分商品价格逐步放开,市场将面临更大程度的自由化,市场价格监管调控任务日趋繁重,政府应当加强要素价格管理和监督,充分发挥市场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引导市场主体依法合理行使要素定价自主权,推动政府定价机制由制定具体价格水平向制定定价规则转变,构建要素价格公示和动态监测预警体系,逐步建立要素价格调查和信息发布制度,完善要素市场价格异常波动调节机制,维护要素市场价格秩序,确保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目前,全国已有福建、湖北、湖南、安徽、陕西、云南、四川、重庆、山西、宁夏、江苏、浙江、天津、河北、江西、内蒙古、新疆、宁夏、黑龙江、北京、山东等21个省份都陆续以政府令或人大条例的形式颁布了地方价格监测规章。
相比之下,我省价格监测工作起步较晚,基础薄弱,价格监测规章制度建设明显落后,导致我省价格监测管理工作开展十分困难。
出台《海南省价格监测管理规定》,对推进我省价格监测工作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优化海南自由贸易港营商环境,具有重大意义。
二、制定《海南省价格监测管理规定》的必要性(一)制定《海南省价格监测管理规定》是服务于政府决策,建设我省价格监测工作体系的需要。
价格监测是《价格法》赋予价格主管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能,是价格服务的基础性工作,是政府把握经济运行情况、了解市场变化、增强宏观调控和价格监管决策科学性、有效性、预见性的重要基础性工作,也是政府提供公共服务、配合实现决策目标、监控经济运行和价格变化的重要手段。
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农药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琼价价管[2014]4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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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农药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农药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琼价价管〔2014〕441号)各市县物价局、农业局,洋浦经济发展局:为加强我省农药价格管理,规范农药市场价格行为,维护农药使用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增产和农民增收,根据《海南经济特区农药管理若干规定》和《海南省农药批发零售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琼府〔2011〕40号)的规定,我们制定了《海南省农药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根据《海南省农药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制定省内农药批发、零售环节差价率最高标准分别为10%和15%。
农药经营企业可根据市场供求和成本变化情况,在不超过规定差价率标准范围内自主制定具体销售价格。
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农业厅2014年8月21日附件海南省农药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农药市场价格行为,保持价格基本稳定,维护使用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海南经济特区农药管理若干规定》、《海南省农药批发零售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通过招标进入海南省的农药批发和零售价格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药价格是指用于预防、消灭或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和其他有害生物以及有目的地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化学合成或者来源于生物、其他天然物质的一种或者几种物质的混合物及其制剂品等价格。
第四条农药批发价格和零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采取差价率控制。
第五条农药采购招标由省级农业主管部门组织,通过省级政务服务中心平台确定农药供货企业、品种及进货价格。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9.17•【字号】琼办发〔2021〕41号•【施行日期】2021.09.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办发〔2021〕41号各市、县、自治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门,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海南省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9月17日海南省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为加快建立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高标准高质量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以完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体系为重点,以落实产权主体为关键,以调查监测和确权登记为基础,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促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生态保护修复。
到2022年,全面完成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基本构建自然资源资产“权、责、利”关系;到2025年,建立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体系,为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提供重要支撑和保障。
二、主要任务(一)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体系1.健全土地资源产权体系。
落实承包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开展经营权入股、抵押,完善转包、出租、互换、入股等土地流转方式。
在海口、文昌实施农村宅基地改革试点,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建立宅基地有偿使用、退出和流转机制。
海南省发改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实施细则的通知

海南省发改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公布日期】2006.08.31•【字号】琼发改物价[2006]1276号•【施行日期】2006.08.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海南省发改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实施细则的通知(2006年8月31日琼发改物价[2006]1276号)各市县物价局、洋浦经济发展局:为了规范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行为,提高价格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42号令)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价格成本监审工作的实际,特制定了《海南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海南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实施细则海南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保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工作正常有序地开展,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第42号令)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省的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省县级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政府定价管理权限制定或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以下简称制定价格)过程中的成本监审行为,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定价成本监审(以下简称成本监审)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价格过程中在进行调查、测算、审核经营者成本基础上核定定价成本的行为。
本细则所称定价成本是指同一时期一定范围内,经营者生产经营同种商品或者提供同种服务的社会平均合理费用支出,是政府制定价格的基本依据。
本细则所称经营者,是指从事成本监审项目的生产经营或提供服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四条成本监审实行“统一政策,分级负责”的管理办法。
成本监审具体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成本调查机构或从事成本监审专职人员(以下简称成本调查机构)组织实施。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海南省物价局节假日市场价格监管工作方案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海南省物价局节假日市场价格监管
工作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琼价费管[2012]532号
【发布部门】海南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12.09.29
【实施日期】2012.09.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海南省物价局节假日市场价格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
(琼价费管[2012]532号)
各市县物价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根据9月28日上午召开关于确保节假日期间旅游市场价格秩序稳定专题局务会议精神,为加强节假日期间旅游市场价格监管,我局制定了《海南省物价局节假日市场价格监管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海南省物价局节假日市场价格监管工作方案
2012年9月29日附件
海南省物价局节假日市场价格监管工作方案
为规范节假日市场价格秩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欢乐祥和的节日氛围,根据省物价局局务会议决定,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节假日市场价格监管工作,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统一领导、属地管理、部门分工、综合执法”的工作原则,以综合治理、建治并举、标本兼治为工作目标,集中力量加强节假日市场价格违法违规行为监管,完善旅游价格管理机制,优化旅游消费环境,为国际旅游岛建设创造和谐、文明、有序的发展环境。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价格异常波动监测预警制度》的通知-发改价监[2004]4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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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价格异常波动监测预警制度》的通知正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价格异常波动监测预警制度》的通知(发改价监[2004]4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发展改革委(计委)、物价局:为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我委制定了《价格异常波动监测预警制度》,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健全价格监测预警制度的重要性,将其作为当前价格工作的重点来抓,尽快建立和完善本地区的监测预警制度,形成价格监测预警体系,及时预警和适时调控。
二、配合预警制度的建设,要进一步完善现有的各项价格监测报告制度,注意捕捉市场出现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及时监测报告,确保重大情况“不迟报,不漏报”,价格异常波动不蔓延。
三、为保证预警制度的落实,各地要按照全国发展和改革工作会议提出的“充实价格监测机构,配备得力人员,从人财物方面优先保证价格监测工作开展”的要求,加强价格监测机构和队伍建设,力量薄弱的要充实人员,改善工作条件,保证价格监测工作的开展。
附件:价格异常波动监测预警制度二00四年三月十九日价格异常波动监测预警制度第一条为及时、准确、有序开展价格异常波动监测预警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价格异常波动监测预警,指在国内外发生突发性事件、因素,市场价格出现异常波动征兆或已发生异常波动,可能对经济正常运行和社会稳定带来影响或危害,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变动情况进行跟踪监测,并实施预警报告的活动。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加强2014年国庆期间市场价格监管的通知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加强2014年国庆期间市场价格监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4.09.26•【字号】琼价综合[2014]464号•【施行日期】2014.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海南省物价局关于加强2014年国庆期间市场价格监管的通知(琼价综合[2014]464号)各市县物价局、洋浦经济发展局,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2014年国庆临近,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2014年中秋、国庆期间市场价格监管工作的通知》(发改电[2014]248号)的要求,切实履行价格监管职责,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优化价格环境,营造欢乐祥和的节日氛围,现就做好我省国庆期间市场价格监管工作通知如下:一、国庆期间加强市场价格监管的重点内容(一)加强价格监测预警。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以生活必需品特别是蔬菜、粮油肉等重要农副产品价格和出租车、酒店客房、景区点门票等旅游服务价格为重点对象,适当扩大价格监测范围、提高价格监测频率,适时发布相关价格变动信息。
受台风影响严重市县要密切关注生活必需品市场价格动态,特别是生活必需品及灾后重建物资市场价格和供求情况。
要及时启动国庆期间市场价格应急监测日报制度,强化预警值班,落实专人负责节日期间市场价格监测巡查工作。
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及时进行预警预报,并在第一时间将有关情况报送当地政府和省物价局,同时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应对,妥善处置。
(二)积极做好酒店客房、海鲜排档价格管理。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根据当地旅游饭店客房价格变动和预期性,做好旅游饭店客房价格监管工作,海口、三亚等重点旅游城市要将实施政府指导价的当地旅游饭店客房备案价格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确保我省国庆期间旅游饭店客房价格平稳。
各市县要继续加强国庆节假日期间餐饮价格监管,三亚市要继续做好海鲜排档餐饮海鲜品阶梯式平均差价率管理。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南省水务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实施细则》的通知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南省水务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南省水务厅•【公布日期】2022.07.28•【字号】琼发改规〔2022〕9号•【施行日期】2022.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正文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南省水务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实施细则》的通知琼发改规〔2022〕9号各市、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水务局:为加强我省城镇供水成本监管,规范供水定价成本监审行为,保障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供水事业发展,节约和保护水资源,根据《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21年45号令)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海南省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南省水务厅2022年7月28日海南省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实施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定价成本和有效资产核定第三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城镇供水定价的科学性、合理性,加强城镇供水成本监管,规范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第8号令)、《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21年45号令)、《海南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组织实施城镇供水价格制定或者调整过程中的成本监审行为。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城镇供水是指城镇公共供水企业(以下简称供水企业)通过一定的工程设施,将地表水、地下水进行必要的净化、消毒处理、输送,使水质水压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后供给用户使用的水。
第四条各市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级价格管理权限内的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履行主体责任,对成本监审结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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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海南省价格监测点建设管理办法》
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琼价监测[2009]23号
【发布部门】海南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9.09.28
【实施日期】2009.09.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海南省价格监测点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9年9月28日琼价监测[2009]23号)
各市县物价局、洋浦经济发展局:
价格监测网点的规范化建设是价格监管的基础性工作。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价格监测网点的管理,及时准确地反映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规定》,省物价局研究制定了《海南省价格监测点建设管理办法》。
现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
海南省价格监测点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价格监测点规范化建设,提高价格监测工作质量,确保各项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的贯彻落实,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规定》相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承担国家和省价格监测任务的价格监测点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价格监测点,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价格监测工作需要,指定作为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和临时价格监测点的有关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
第四条价格监测点的管理按照统一领导、属地分管的原则进行。
省价格监测机构负责全省价格监测点的建设规划、培训督导、定点单位标志牌制作、国家和省级直报监测点日常管理等工作;市、县价格监测机构负责市县级价格监测点的设立、价格监测标志牌发放、业务指导、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省价格监测机构指省价格监测中心,市、县价格监测机构指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监测中心或承担价格监测任务的内设部门。
第二章监测点的设立与管理
第六条价格监测点的设立应坚持布局合理、权责明确、实效科学的原则,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固定经营场所和一定经营规模,经营商品品种较全;
(二)其价格水平能够反映同行业或当地的同类商品及服务价格水平;
(三)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市场信誉良好;
(四)具备价格数据归集、传送手段;
(五)符合国家及我省价格监测报告制度规定的其他条件。
农村价格监测点应根据当地农业结构,农业特色、种养殖规模、农户文化程度、报价环境等条件设立。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