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物价局物业管理收费等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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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海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

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海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

琼发改收费[2006]1052号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海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县物价局、房产局,洋浦经济发展局,相关物业管理企业: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和物业管理行业的收费行为,促进物业服务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依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海南省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海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我们。

附:海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二00六年六月二十日海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管理收费行为,保障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海南省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以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政府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垄断、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行为,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主管机关。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行分级管理。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省物业服务收费的政策,指导、协调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

并具体负责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服务收费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年修订)

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年修订)

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年修订)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04.12•【字号】琼价费管[2011]154号•【施行日期】2011.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琼价费管[2011]154号)各市县物价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洋浦经济发展局、建设局: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重新修订《海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十二日附件:海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普通住宅物业服务和收费专项整顿督导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普通住宅物业服务和收费专项整顿督导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普通住宅物业服务和收费专项整顿督导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11.09•【字号】琼价费管[2011]532号•【施行日期】2011.1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普通住宅物业服务和收费专项整顿督导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琼价费管[2011]532号2011年11月9日)各市县物价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根据省物价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整顿规范普通住宅物业服务和收费行为工作的通知》(琼价费管〔2011〕347号)要求,为进一步推进集中整治阶段各项工作,制定了《普通住宅物业服务和收费专项整顿督导检查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普通住宅物业服务和收费专项整顿督导检查工作方案根据省物价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整顿规范普通住宅物业服务和收费行为工作的通知》(琼价费管〔2011〕347号,简称《通知》)要求,规范普通住宅物业服务和收费行自查自摸底工作已告一段落,现进入集中整治阶段,为进一步推进此项工作,我们决定从11月中旬起用一个多月时间在全省范围开展规范普通住宅物业服务和收费的集中整治督导检查工作,现制定集中整治督导检查工作实施方案如下:一、督导检查内容(一)根据《通知》要求,督导检查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落实开展物业服务和收费专项整顿第一阶段自查摸底情况及对第二阶段工作部署安排情况;(二)根据《通知》第三条的的检查内容对自查不认真,服务和收费不规范,投诉多又拒不整改的物业企业进行重点检查。

二、具体分工物业服务和收费集中整治督导检查工作由省物价局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抽调人员组成,督导检查工作共设两个组,第一组由省物价局牵头,重点督导检查三亚、文昌、琼海、万宁、定安等市县;第二组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牵头,重点督导检查海口、澄迈、儋州、五指山、保亭、陵水等市县。

海南省物价局、省住建厅关于开展整顿规范普通住宅物业服务和收费行为工作的通知

海南省物价局、省住建厅关于开展整顿规范普通住宅物业服务和收费行为工作的通知

海南省物价局、省住建厅关于开展整顿规范普通住宅物业服务和收费行为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字号】琼价费管[2011]347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海南省物价局、省住建厅关于开展整顿规范普通住宅物业服务和收费行为工作的通知(琼价费管[2011]347号)各市县物价局、房管局,洋浦经济发展局、建设局:为贯彻落实《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海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海南省普通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标准》和《海南省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共用水电费分摊办法》等相关规定,进一步规范我省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推动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社会发展环境,促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决定在全省范围开展规范物业服务和收费行为专项治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整治工作目标用半年时间,集中整治我省物业管理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企业经营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严格规范物业服务企业服务和收费行为,有效遏制物业服务乱收费、乱摊费、获取不正当利益等现象,规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活动行为,提高业主自我管理意识,促进物业管理活动进一步规范。

二、整治工作范围重点整治工作范围:全省普通住宅物业管理经营活动,主要包括物业服务企业违法违规经营、乱收费、乱摊费、违规代收费、获取不正当利益等行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违规活动行为等。

三、主要内容和具体分工(一)规范物业管理区域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等活动。

查处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违法违规建设行为。

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牵头,价格主管部门配合,重点规范下列行为:1.物业管理区域房屋已出售且交付业主的专有部分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50%以上的,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是否向所在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报告;2.建设单位在物业竣工验收合格后90日内,是否将相关材料报所在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3.建设单位是否按规定配置物业服务用房,是否对物业服务用房、业主委员会用房、共用场地、共用设施设备安装独立的水、电等计量器具;4.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换届)是否按规定报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5.业主委员会是否履行职责,就业主对物业服务的诉求与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沟通,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履行服务合同;6.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是否违法违规堵塞、封闭消防和其他通道,封闭架空层、通廊和原有空间乱搭建,在绿化地或空地上违规建房和建设其他建筑物等行为。

物业服务五级三类收费标准

物业服务五级三类收费标准

《南京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 试行 )南京市房产管理局南京市物价局《南京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使用说明1、本《标准》适用于南京市行政区域内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及收费,由建设单位或业主大会与物业管理企业按照本《标准》实施。

各类别墅、酒店式公寓、商住楼及其他由市发改委、建委立项为高档住宅的物业服务收费按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物业服务与收费标准由当事人合同约定.对1998年12月1日前建成、配套不全、设施设备老化的旧住宅小区,可参照本《标准》选择五项服务中的若干项目及服务等级,并根据实际成本确定价格,委托社区、专业公司或原管房单位等提供服务。

2、本《标准》将本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项目根据服务内容、服务要求和设施设备配置等情况分为五项,分别是综合管理服务,公共区域秩序维护服务,公共区域清洁卫生服务,公共区域绿化日常养护服务,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保养、维修服务.《标准》前四项分别划分为五个服务等级(从一级至五级,服务标准从低到高),每个等级对应一个收费标准;第五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保养、维修服务分为9个子项,各子项根据具体情况分为三类(从一类至三类,服务标准从低到高)或不分类,每一个类别对应一个收费标准。

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按照质价相符的原则,逐项选择并组合确定。

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为各物业服务分项目收费标准的总和.3、本《标准》五大服务项目分等组合(菜单选择)的原则为:以维修保养为基础、安全护卫为重点、综合管理为保障、保洁和绿化可挑选。

综合管理、秩序维护服务标准应选择同等级别,维修保养服务标准应选择相应类别,保洁、绿化服务标准可选择向上或向下浮动一个等级.凡综合管理、秩序维护服务标准选择一或二级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保养、维修服务标准应在一类中选择,但其中高层(含小高层)的供水系统及消防系统应在二类中选择;凡综合管理、秩序维护服务标准选择三级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保养、维修服务标准应在二类中选择;凡综合管理、秩序维护服务标准选择四或五级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保养、维修服务标准应在三类中选择。

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普通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标准的通知

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普通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标准的通知

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普通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04.11•【字号】琼价费管[2011]155号•【施行日期】2011.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普通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标准的通知(2011年4月11日琼价费管[2011]155号)各市县物价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洋浦经济发展局、建设局: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海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海南省普通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标准,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确定。

海南省普通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标准属政府指导价,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依据分等收费标准基准价及浮动幅度,遵循合理、公开,质价相符的原则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成立业主大会的,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委员会根据物业服务内容、服务等级,在相应的指导价范围内商定物业服务具体收费标准。

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召开业主(使用人)会议集体商议,其收费标准不得高于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标准。

二、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备案。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和《海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自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之日起30日内,将商定的具体收费标准报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登记后方可收费。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按规定认真做好物业服务收费备案登记工作,从2011年5月起按照公布的收费标准重新对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进行备案审核登记,力争年底前完成此项工作。

三、收费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布收费标准。

明码标价的内容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名称,服务内容,服务标准,计费方式,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监督举报电话等。

2020国家规定物业收费标准是什么

2020国家规定物业收费标准是什么

2020国家规定物业收费标准小区物业费收取标准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四个标准。

但是每个地方的收取标准有点差异,具体的物业费收取标准要按当地物价局公布。

这四个标准的收费依次大概为1.00元/月/平方米、0.75元/月/平方米、0.5元/月/平方米、0.35元/月/平方米(已包含税、费)。

一、国家规定物业收费标准小区物业费收取标准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四个标准。

但是每个地方的收取标准有点差异,具体的物业费收取标准要按当地物价局公布。

这四个标准的收费依次大概为1.00元/月/平方米、0.75元/月/平方米、0.5元/月/平方米、0.35元/月/平方米(已包含税、费)。

二、物业费包括什么?物业费构成要素有以下几点:1、人工费,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护费用;3、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4、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6、办公费用;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费用;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9、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物业服务费为物业企业经营性收费,其中已经包括小区卫生保洁相应费用。

至于不少人咨询的“卫生费”是否为“垃圾处理费”的问题,在这里要特别说明一下,此项费用属于行政事业收费,由城市环卫部门收取(也由委托居委会、物业代收的情况)。

三、物业费交多少怎么确定?(一)物业管理费如何确定物业管理公司为你业主或用户提供的不同服务项目,其收费标准是有不同的。

有些服务项目,其收费标准时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或用户协商而确定的。

而有些服务项目,其收费标准要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具体来说,有些项目是一次性收费;有些项目则是定期收取的,有些项目的收取方式较为灵活。

具体情况也要看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是如何规定的。

(二)物业管理费确定原则物业管理费收取标准一方面要受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的制约,不能乱收费;另一方面,物业管理费收取标准还要受到用户收入水平高低的限制。

海南地区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单位服务分等收费规范标准

海南地区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单位服务分等收费规范标准

附件:
海南省普通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标准
说明:
1.表列基准价标准系指普通住宅生活用房的基准价。

2.高层住宅为十层以上(含十层),多层住宅为九层以下(含九层)。

3.成立业主大会的,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委员会协商确定,其收费标准可按基准价上下浮动20%。

4.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召开业主(使用人)会议集体商议,其收费标准不得高于政府指导的基准价标准。

5.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营业性用房、办公商住两用房收费标准,可按生活用房收费标准分别上浮4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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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公布我省物业管理等级收费标准的通知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三日琼价营字[1999]413号
各市、县物价局(办)、建设局(委)、洋浦经济发展局,省属各物业管理公司:
为规范我省物业管理行业的价格行为,促进物业管理的健康发展,根据《海南省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和《海南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规定》等文件精神,海南省物价局会同海南省建设厅制定了海南省物业管理等级收费标准,现予公布,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委员会必须依据《海南省物业管理费中准价标准表》(见附件一)和《海南省物业收费等级标准表》(见附件二),综合测评本小区物业收费等级,在中准价标准基础上,按上下浮动20%的幅度内确定本小区的物业管理收费标准。

测评物业收费等级是确定物业管理收费标准的基础,测评中如等级条件多数达不到的,应低定一级;如部分达不到的,按本级确定,收费标准一般不应超过同等级的中准价标准;如达不到最低一级(四级)条件的,收费标准按最低一级标准下浮20%的幅度内由双方议定。

二、物业管理公司必须按照《海南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规定》的要求,持有关资料向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经备案后,方可收费。

三、本《通知》附件一所列多层、高层住宅物业管理费标准系指纯生活用房标准,住宅小区内的营业性用房、办公商住两用房,分别按该标准上浮40%、20%约定。

四、本《通知》附件一所列写字楼物业管理费标准系指办公商住两用房标准,写字楼内的营业性用房,按该标准上浮30%约定;纯生活用房,按该标准下浮30%约定。

五、各类物业管理费中的日常维修养护费应单独列帐,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六、为体现“优质优价”原测,获得全国城市物业管理优秀示范称号、全国城市物业管理优秀称号、本省城市物业管理优秀称号的物业,其收费水平允许在本标准基础上分别上浮10%、5%、3%。

七、海府地区、三亚地区按本收费标准执行,其他地区按低于本标准的30%的幅度内确定本地的中准价标准。

八、管理费中准价标准,根据我省经济发展状况,居民承受能力及价格总水平等因素的变化适时调整。

九、新的物业收费标准从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本文下达后,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各物业小区要依照新规定、新标准抓紧对各小区收费标准全面进行一次复核调整,并办理备案手续。

未调整备案前,暂按原标准收费。

附件一:海南省物业管理费中准价标准表
附表二:海南省物业收费等级标准表
附件一
海南省物业管理费中准价标准表
附件二
海南省物业收费等级标准表(一)
海南省物业收费等级标准表(二)
海南省物业收费等级标准表(三)
海南省物业收费等级标准表(四)
海南省物业收费等级标准表(五)
海南省物业收费等级标准表(六)
海南省物业收费等级标准表(七)
海南省物业收费等级标准表(八)
海南省物业收费等级标准表(九)
海南省物业收费等级标准表(十)
海南省物业收费等级标准表(十一)
海南省物业收费等级标准表(十二)
海南省物业收费等级标准表(十三)
海南省物业收费等级标准表(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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