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价格评估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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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物价局、省住建厅关于开展整顿规范普通住宅物业服务和收费行为工作的通知

海南省物价局、省住建厅关于开展整顿规范普通住宅物业服务和收费行为工作的通知

海南省物价局、省住建厅关于开展整顿规范普通住宅物业服务和收费行为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字号】琼价费管[2011]347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海南省物价局、省住建厅关于开展整顿规范普通住宅物业服务和收费行为工作的通知(琼价费管[2011]347号)各市县物价局、房管局,洋浦经济发展局、建设局:为贯彻落实《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海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海南省普通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标准》和《海南省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共用水电费分摊办法》等相关规定,进一步规范我省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推动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社会发展环境,促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决定在全省范围开展规范物业服务和收费行为专项治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整治工作目标用半年时间,集中整治我省物业管理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企业经营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严格规范物业服务企业服务和收费行为,有效遏制物业服务乱收费、乱摊费、获取不正当利益等现象,规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活动行为,提高业主自我管理意识,促进物业管理活动进一步规范。

二、整治工作范围重点整治工作范围:全省普通住宅物业管理经营活动,主要包括物业服务企业违法违规经营、乱收费、乱摊费、违规代收费、获取不正当利益等行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违规活动行为等。

三、主要内容和具体分工(一)规范物业管理区域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等活动。

查处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违法违规建设行为。

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牵头,价格主管部门配合,重点规范下列行为:1.物业管理区域房屋已出售且交付业主的专有部分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50%以上的,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是否向所在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报告;2.建设单位在物业竣工验收合格后90日内,是否将相关材料报所在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3.建设单位是否按规定配置物业服务用房,是否对物业服务用房、业主委员会用房、共用场地、共用设施设备安装独立的水、电等计量器具;4.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换届)是否按规定报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5.业主委员会是否履行职责,就业主对物业服务的诉求与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沟通,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履行服务合同;6.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是否违法违规堵塞、封闭消防和其他通道,封闭架空层、通廊和原有空间乱搭建,在绿化地或空地上违规建房和建设其他建筑物等行为。

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普通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标准的通知

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普通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标准的通知

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普通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04.11•【字号】琼价费管[2011]155号•【施行日期】2011.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普通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标准的通知(2011年4月11日琼价费管[2011]155号)各市县物价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洋浦经济发展局、建设局: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海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海南省普通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标准,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确定。

海南省普通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标准属政府指导价,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依据分等收费标准基准价及浮动幅度,遵循合理、公开,质价相符的原则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成立业主大会的,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委员会根据物业服务内容、服务等级,在相应的指导价范围内商定物业服务具体收费标准。

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召开业主(使用人)会议集体商议,其收费标准不得高于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标准。

二、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备案。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和《海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自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之日起30日内,将商定的具体收费标准报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登记后方可收费。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按规定认真做好物业服务收费备案登记工作,从2011年5月起按照公布的收费标准重新对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进行备案审核登记,力争年底前完成此项工作。

三、收费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布收费标准。

明码标价的内容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名称,服务内容,服务标准,计费方式,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监督举报电话等。

海南省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保障性住房价格管理的通知

海南省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保障性住房价格管理的通知

海南省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保障性住房价格管理的通知琼价费管[2010]290号为贯彻落实《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通知的实施意见》(府办[2010]19号)精神,切实加强保障性住房价格管理,根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计价格[2002]2503号)、《城镇廉租住房租金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5]405号)等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保障性住房价格管理工作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不仅有效解决中低收入居民家庭困难,而且有利于稳定房地产市场,遏制房价过快上涨。

今年,省委省政府把保障性住房建设列为一号民生工程,各市县价格、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把思想统一到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切实加强保障性住房的出租出售价格管理,确保保障性住房建设顺利推进。

二、明确政策、扎实开展保障性住房价格管理工作保障性住房主要包括廉租房、公共租赁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等四种类型。

按照省政府、国家发改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规定,分别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管理。

1.廉租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管理。

租金标准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调整,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向社会公布。

制定廉租房租金应以房屋维修费和管理费为基础,并与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与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相衔接。

租住廉租住房的家庭按规定缴纳租金后,不再缴纳物业管理费。

省直单位廉租房租金由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2.公共租赁住房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租金标准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参照公有住房租金标准制定原则,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并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成本由房屋的折旧费、维修费、管理费、贷款利息和房产税等构成。

省直单位公共租赁房租金由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3.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制定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海南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海南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海南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1.04.27•【字号】琼价价检[2011]195号•【施行日期】2011.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海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海南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琼价价检[2011]195号)各市县物价局(价管局),洋浦经济发展局,西南中沙社会发展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我局制定了《海南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发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省价格监督检查局。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附件:海南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省境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统称商品房经营者)销售新建商品房和二手商品房,应当按照本细则实行明码标价。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明码标价,是指商品房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房时按照本细则的要求公开标示商品房价格、相关收费以及影响商品房价格的因素等有关情况的行为。

第四条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商品房明码标价的管理机关,依法对商品房经营者执行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已取得预售许可和销售现房的房地产经营者,要在公开房源时,按照本细则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第六条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在商品房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采取悬挂或放置标价牌、价目表的方式明码标价。

有条件的可同时采取价格手册、电子信息屏、多媒体终端或电脑查询等方式明码标价。

采取上述多种方式明码标价的,标示内容应当保持一致。

标价牌、价目表由商品房经营者按照本细则规定的式样自行制作并按规定使用。

第七条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标示醒目,商品房的销售价格及各项税费一律使用阿拉伯数码标明人民币金额,并标示价格主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

海南省财政厅、省发改厅关于取消和降低部分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海南省财政厅、省发改厅关于取消和降低部分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海南省财政厅、省发改厅关于取消和降低部分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公布日期】2007.06.21•【字号】琼财非税[2007]772号•【施行日期】2007.06.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海南省财政厅、省发改厅关于取消和降低部分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2007年6月21日琼财非税[2007]772号)省人事劳动保障厅、省委机要局,各市县财政局、物价局,洋浦财政局、经济发展局:为了切实减轻企业和老百姓的负担,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与改革委有关清理整顿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规定,经2007年6月4日省政府第118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我省决定取消和降低部分直接涉及民生的收费项目及标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取消人事劳动保障部门1项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和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一)人才劳动力市场举办各类招聘会收取的入场院费(经营服务性收费)1.求职择业登记费2.人才劳动力交流会专场费(二)在中专毕业生就业服务费(行政事业性收费)1.信息推荐就业服务费2.直接代理推荐就业服务费3.就业前档案托管费4.劳动合同及有关表格工本费(三)劳动合同鉴证费(行政事业性收费)二、降低人事劳动保障部门1项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一)国家公务员录用报名考试费从150元/人降为70元/人。

三、禁止收取2项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一)治安联防费(海口市等市县)经1998省政府第九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治安联防费已明令取消,文件依据:海南省物价局《关于取消42项收费(附加、基金)项目的通知》(琼价费字[1998]320号)。

(二)办理合同制工人备案服务(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合同制工人备案服务费于2004年报经省政府同意已明令取消,文件依据: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关于取消和降低部分涉农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琼财非税[2004]1045号)四、取消2项擅自设立的收费项目(一)机要电话初装费(省委机要局)(二)机要电话维护费(省委机要局)五、上述有关收费项目被取消或降底收费标准后,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按规定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或变更手续,并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票据核销手续。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房产交易中介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琼计价管[2002]182号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房产交易中介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琼计价管[2002]182号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房产交易中介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正文:----------------------------------------------------------------------------------------------------------------------------------------------------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房产交易中介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琼计价管[2002]182号2002年2月20日)海口市物价局:转来海口房地产交易有限公司《关于房产中介服务收费标准的请示》(市价字[2001]120号)收悉,为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行为,根据国家计委《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海口房地产交易有限公司开展房产经纪业务并收费,属中介服务收费,根据该公司的投资成本及服务规程,按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核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如下:1、房产委托销售资料查验、实地勘查、信息发布费,每宗150元;2、房屋销售代理费,按成交价格总额的0.5--1.5%计收。

3、经批准为处置积压房地产交易提供市场服务的,可收取房产交易市场服务费,按成交额的0.5%计收取;4、代办银行按揭贷款购房服务费,每宗200元;5、代办房产证过户服务费,按购房款的0.1%计收;6、代办城市户口入户服务费,每户50元;以上收费属中介代理有偿服务费,不含政府有关部门规定收取的税、费,由房产交易中介机构向委托人收取。

二、房产交易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并收费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按照业务规程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

应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协议书,协议书应包括委托事项、签约双方的义务和责任、收费方式、收费金额和付款时间等内容。

三、收费单位必须按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申办收费许可证,应在收费场所显著的位置公布服务项目、内容和收费标准等,实行明码标价,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价格评估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琼价费管[2012]354号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价格评估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琼价费管[2012]354号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价格评估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正文:----------------------------------------------------------------------------------------------------------------------------------------------------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价格评估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琼价费管[2012]354号2012年6月18日)各市县物价局,洋浦经济发展局:海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海南省价格评估资格确认和价格评估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琼价综字[1998]89号)已执行多年。

随着近年物价上涨、房地产评估行业的经营成本不断增长,为进一步规范其收费行为,依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计价格[1995]971号)有关规定,经研究,重新核定我省以房产为主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服务收费标准如下:一、房地产估价收费以计件收费形式,采取差额定率累进计算办法收取评估费用。

计件收费基准价标准分为七档,各档差额基准及费率如下表:房地产差额定率累进收费表档次房地产价格总额(万元)累进计费率‰1100以下(含100)5.02101以上至10002.531001以上至20001.542001以上至50000.855001以上至80000.468001以上至100000.2710000以上0.1注:一项评估收费最低为1500元,根据本表计算不足1500元的按1500元收取。

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计价格[1995]971号)规定,我省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标准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不得超过上述标准的30%。

二、此项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收费单位提供服务并收费,应遵循公开、公正、自愿、有偿的原则,切实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不得借助主管部门权力强制服务,强行收费。

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海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

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海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
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普通住宅区物业服务收费不得超过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标准。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九条 因特殊原因,要求向上或向下突破物业收费等级标准的,由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委员会双方协商一致,报经具有管辖权的价格主管部门核准,可另定收费标准。
第二十四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利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二十五条 物业管理企业已接受委托实施物业服务并相应收取服务费用的,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重复收取性质和内容相同的费用。
第十一条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酬金。
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二00六年六月二十日
第十九条 物业管理企业必须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
经核准备案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相应的价格主管部门汇总在海南价格网(网址:)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和群众查询。
第十六条 物业管理企业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物业服务收费备案登记表一式三份;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资质证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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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价格评估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监督检查【Leabharlann 文字号】琼价费管[2012]354号
【发布部门】海南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12.06.18
【实施日期】2012.06.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价格评估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一、房地产估价收费以计件收费形式,采取差额定率累进计算办法收取评估费用。
计件收费基准价标准分为七档,各档差额基准及费率如下表:
房地产差额定率累进收费表
(琼价费管[2012]354号2012年6月18日)
各市县物价局,洋浦经济发展局: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海南省价格评估资格确认和价格评估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琼价综字[1998]89号)已执行多年。随着近年物价上涨、房地产评估行业的经营成本不断增长,为进一步规范其收费行为,依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计价格[1995]971号)有关规定,经研究,重新核定我省以房产为主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服务收费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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