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收集资料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1 基本规定1.1设计,并出具完整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并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
由于设计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应由设计单位负责。
,设计深度应满足施工要求。
,必须由原结构设计单位或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核查有关原始资料,对既有建筑结构的安全性进行核验、确认。
,应进行防冻或防结露设计。
1.2材料,应有产品合格证书、中文说明书及相关性能的检测报告:进口产品应按规定进行商品检验。
,当合同另有约定时应按合同执行。
,或对材料的质量发生争议时,应进行见证检测。
,并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
,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坏、变质和污染环境。
1.2.9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使用的材料应按设计要求进行防火、防腐和防虫处理。
,应按设计要求或产品说明书配制。
1.3施工,并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
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应经过审查批准。
施工单位应按有关的施工工艺标准或经审定的施工技术方案施工,并应对施工全过程实行质量控制。
,由于违反设计文件和本规范的规定施工造成的质量问题应由施工单位负责。
,严禁违反设计文件擅自改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主要使用功能;严禁未经设计确认和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拆改水、暖、电、燃气、通讯等配套设施。
,并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弃物噪声、振动等对周围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危害。
,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并应配备必要的设备、器具和标识。
,应对基层进行处理并达到本规范的要求。
,并应经有关各方确认。
,所用保温材料的类型、品种、规格及施工工艺应符合设计要求。
,当必须同步进行时,应在饰面层施工前完成。
装饰装修工程不得影响管道、设备等的使用和维修。
涉及燃气管道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必须符合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应采取保证工程质量的有效措施。
,防止污染和损坏。
2 抹灰工程2.1一般规定1.抹灰工程的施工图、设计说明及其他设计文件。
2.材料的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测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和复验报告。
GB50210-2023建筑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50210-2023建筑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一、前言根据《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GB50210-2023)的要求,为了加强建筑装修工程的质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特制定本验收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的装修工程质量验收。
二、总则1. 建筑装修工程质量验收应遵循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
2. 建筑装修工程质量验收应坚持客观、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3. 建筑装修工程质量验收应按照本规范的要求进行。
三、术语和定义1. 建筑装修工程:指建筑物内部及外部的装饰装修活动,包括墙面、地面、天花板的装饰,以及门窗、楼梯、扶手等构配件的安装。
2. 质量验收:对建筑装修工程的质量进行评估,以确定其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的要求。
四、质量验收要求1. 材料验收:建筑装修工程所使用的材料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的要求。
材料验收应包括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等方面的检查。
2. 施工验收:建筑装修工程的施工应符合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的要求。
施工验收应包括施工工艺、施工质量等方面的检查。
3. 验收程序:建筑装修工程质量验收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自检、互检、专检、验收。
五、验收方法1. 目测法:通过观察、触摸、敲击等方法对建筑装修工程的质量进行评估。
2. 工具检测法:使用量具、仪器等工具对建筑装修工程的质量进行测量和检测。
3. 试验方法:对建筑装修工程的质量进行试验,以确定其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的要求。
六、验收标准1. 建筑装修工程的质量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的要求。
2. 建筑装修工程的质量应符合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的要求。
3. 建筑装修工程的质量应满足使用功能和美观要求。
七、验收结果处理1. 建筑装修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的,应由施工单位进行整改。
2. 建筑装修工程质量验收合格的,应由验收单位出具验收合格证书。
3. 建筑装修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八、附则1.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一、总则为了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统一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验收,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和既有建筑的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及验收。
二、材料要求1.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的品种、规格和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当设计无要求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材料。
2.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的燃烧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的规定。
3.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应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标准的规定。
4. 所有材料进场时应对品种、规格、外观和尺寸进行验收。
材料包装应完好,应有产品合格证书、中文说明书及相关性能的检测报告。
进口产品应按规定进行商品检验。
5. 进场后需要进行复验的材料种类及项目应符合本规范各章的规定。
同一厂家生产的同一品种、同一类型的进场材料应至少抽取一组样品进行复验。
当合同另有约定时,应按合同执行。
6. 当国家规定或合同约定应对材料进行见证检测时,或对材料的质量发生争议时,应进行见证检测。
7. 承担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检测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
三、施工要求1.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应按照设计文件、施工图纸和本规范的要求进行。
2. 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应按照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施工任务。
3.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工程质量的管理和监督。
4. 施工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施工工艺规程,确保施工质量。
5. 施工过程中,应做好施工记录,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问题。
四、验收要求1.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验收应按照设计文件、施工图纸和本规范的要求进行。
2. 工程验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单位参加。
3. 工程验收应分为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进行。
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第一章总则第1.0.1条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装饰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注:有放射性、防腐蚀、防火等要求的装饰工程,应按设计要求或有关规定执行)第1.0.2条装饰工程所用的材料,应按设计要求选用,并应符合现行材料标准的规定。
对材料质量发生怀疑时,应抽样检查,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1.0.3条装饰工程所用的砂浆、石灰膏、玻璃、涂料等,宜集中加工和配制。
第1.0.4条装饰材料和饰件以及有饰面的构件,在运输、保管和施工过程中,必须采取措施防止损坏和变质。
第1.0.5条抹灰、涂料和刷浆工程的等级及适用范围,应符合设计的要求。
第1.0.6条装饰工程应在基体或基层的质量检验合格后,方可施工。
第1.0.7条高级装饰工程施工前,应预先做样板(样品或标准间),并经有关单位认可后,方可进行。
其他等级的装饰工程是否需做样板,应由设计确定。
第1.0.8条室外抹灰和饰面工程的施工,一般应自上而下进行。
高层建筑采取措施后,可分段进行。
第1.0.9条室内装饰工程的施工,应待屋面防水工程完工后,并在不致被后继工程所损坏和玷污的条件下进行。
室内抹灰在屋面防水工程完工前施工时,必须采取防护措施。
第1.0.10条室内吊顶、隔断的罩面板和花饰等工程,应待室内地(楼)面湿作业完工后施工。
第1.0.11条室内装饰工程的施工顺序,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抹灰、饰面、吊顶和隔断工程,应待隔墙、钢木门窗框、暗装的管道、电线管和电器预埋件、预制钢筋混凝土楼板灌缝等完工后进行;二、钢木门窗及其玻璃工程,根据地区气候条件和抹灰工程的要求,可在湿作业前进行;铝合金、塑料、涂色镀锌钢板门窗及其玻璃工程,宜在湿作业完工后进行,如需在湿作业前进行,必须加强保护;三、有抹灰基层的饰面板工程、吊顶及轻型花饰安装工程,应待抹灰工程完工后进行;四、涂料、刷浆工程,以及吊顶、隔断罩面板的安装,应在塑料地板、地毯、硬质纤维板等地(楼)面的面层和明装电线施工前,以及管道设备试压后进行。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最新版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最新版一、总则1.0.1 为了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统一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验收,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既有建筑的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验收。
1.0.3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合同、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文件对工程质量验收的要求不得低于本规范的规定。
二、术语和定义2.0.1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指新建、扩建、改建和既有建筑的内部及外部装饰和装修工程。
2.0.2 质量验收:指在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过程中,对施工质量进行检查、评定和确认的活动。
三、一般规定3.1 施工准备3.1.1 施工单位应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的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明确施工工艺、施工顺序、施工质量保证措施等。
3.1.2 施工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对施工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和培训。
3.1.3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施工质量的稳定和可靠。
3.2 施工过程控制3.2.1 施工单位应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进行施工,保证施工质量符合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的要求。
3.2.2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施工记录和施工资料管理制度,及时记录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情况,为质量验收提供依据。
3.2.3 施工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对施工过程中的质量问题进行处理和整改。
3.3 质量验收3.3.1 质量验收应按照施工顺序和施工质量要求进行。
3.3.2 质量验收应由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共同参加,形成验收记录,并对验收结果负责。
3.3.3 质量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施工单位应进行整改,并重新进行验收。
四、分项工程质量验收4.1 地面工程4.1.1 地面工程应符合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的要求,表面应平整、坚实、美观。
4.1.2 地面工程应进行防潮、防水、防滑、防磨损等处理,保证使用功能和寿命。
4.2 墙面工程4.2.1 墙面工程应符合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的要求,表面应平整、美观、牢固。
建筑装饰工程的规范要求与施工流程

建筑装饰工程的规范要求与施工流程建筑装饰工程是指在建筑物建成后进行的内外装饰装修工作,旨在改善建筑物的美观性、实用性和舒适性。
为确保装饰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有一系列的规范要求和施工流程需遵循。
本文将介绍建筑装饰工程的规范要求和施工流程。
一、建筑装饰工程的规范要求1. 材料选用与质量要求在建筑装饰工程中,材料的选择至关重要。
材料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具备一定的质量保证,并能满足装饰效果的要求。
例如,墙壁涂料应具备防水、耐候、环保等特性;地板材料需要具备耐磨、防滑、易清洁等特点。
2. 施工工艺及工作要求建筑装饰工程在施工过程中需要遵循相应的工艺和要求。
例如,墙体装饰的施工应先进行基层处理,包括找平、防水等工作;地板安装需要确保地面平整、无空鼓等问题。
同时,施工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技术水平和操作技巧,确保装饰工程的质量。
3. 安全与环保要求建筑工程装饰过程中需要注重施工安全和环保要求。
施工现场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如防护网、安全带等,确保工人的人身安全。
同时,施工中需要注意噪音、粉尘等对周边环境的影响,采取相应的措施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4. 火灾防治要求建筑装饰工程中,火灾防治是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
装饰材料应具备一定的阻燃性能,避免火灾的发生和蔓延。
同时,施工过程中要合理使用电线电缆,安装照明设备,确保施工区域的良好照明,减少火灾隐患。
5. 质量验收与管理要求建筑装饰工程完工后需要进行质量验收。
验收内容包括装饰效果、材料质量、施工工艺等方面。
同时,对装饰工程需要建立相应的管理措施,进行监督和评估,确保装饰工程质量和进度。
二、建筑装饰工程的施工流程1. 前期准备前期准备是建筑装饰工程的第一步,包括工程方案编制、材料采购、施工合同签订等工作。
同时,需要进行现场踏勘和测量,为后续施工提供准确的数据支持。
2. 基层处理基层处理是建筑装饰工程中非常关键的一步,包括墙体找平、防水处理等工作。
基层处理的质量直接影响着后续装饰工程的效果和使用寿命。
最新GB50210-2023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验收质量规范
最新GB50210-2023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验收质量规范简介最新GB-2023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验收质量规范(以下简称《规范》)是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制定的,用于指导和规范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验收质量。
该《规范》的发布旨在提高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确保工程的安全可靠性,满足用户的需求和要求。
适用范围《规范》适用于各类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验收质量,包括建筑内外墙面、天花、地面、楼梯、扶手、门窗、吊顶、照明、通风、排烟、防火等方面。
验收标准《规范》对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验收标准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材料和构件的验收标准:对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使用的各类材料和构件进行验收,确保其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
2. 施工工艺的验收标准:对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施工工艺进行验收,确保施工过程符合相关要求,工艺合理、安全可靠。
3. 环境和卫生的验收标准:对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环境和卫生状况进行验收,确保达到相关卫生标准和要求。
4. 安全和防火的验收标准:对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安全和防火措施进行验收,确保工程的安全性和防火性能符合相关规定。
验收程序《规范》对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验收程序进行了规定,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准备验收:施工单位按照设计文件和相关要求准备验收所需的资料和证明材料。
2. 验收前检查:验收单位对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进行现场检查,核实施工质量和符合性。
3. 验收过程记录:验收单位对验收过程进行详细记录,包括检查结果、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等。
4. 验收结论:验收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做出验收结论,可以是合格、不合格或有条件合格。
结论最新GB-2023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验收质量规范对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验收质量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和标准。
在进行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验收时,各相关方应按照该《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性的达标。
GB50210-2023住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定
GB50210-2023住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定一、前言根据《住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2023)的要求,本文档旨在详细阐述住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的具体规定,以保障住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提高住宅使用功能和居住环境质量。
二、术语和定义1. 住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指对住宅建筑进行内部和外部装饰装修的活动,包括土建工程、水电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和配套工程等。
2. 质量验收:指在住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完成后,对工程质量进行评价、检查和确认的过程。
3. 验收合格:指住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满足设计文件、规范和合同要求,具备使用功能和安全性能。
三、验收要求3.1 一般规定1. 住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应按照设计文件、规范和合同要求进行施工。
2. 施工过程中,应加强质量控制,确保工程质量符合相关要求。
3. 工程验收应由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共同参与,形成验收意见。
3.2 材料验收1. 材料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合同要求,具备产品质量证明文件。
2. 材料应进行现场验收,验收内容包括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外观质量等。
3. 材料应进行复试检验,复试检验内容包括性能、安全性等。
3.3 施工过程验收1. 施工过程中,应按照设计文件和规范要求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2. 施工过程中,应定期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3. 施工过程中,应进行隐蔽工程验收,隐蔽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3.4 工程验收1. 工程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2. 工程验收应按照验收规范要求进行,包括观感质量、使用功能、安全性等检查。
3. 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应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重新进行验收。
四、验收组织及程序4.1 验收组织1. 住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验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参加。
2. 验收组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组成,不少于3人。
3. 验收组应推举组长,负责组织、协调和指挥验收工作。
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和验收规范
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第一章总则第1.0.1条本规范适用于工业和民用建筑装饰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注:有放射性、防腐蚀、防火等要求的装饰工程,应按设计要求或有关规定执行)第1.0.2条装饰工程所用的材料,应按设计要求选用,并应符合现行材料标准的规定。
对材料质量发生怀疑时,应抽样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1.0.3条装饰工程所用的砂浆、石灰膏、玻璃、涂料等,宜集中加工和配制。
第1.0.4条装饰材料和饰件以及有饰面的构件,在运输、保管和施工过程中,必须采取措施防止损坏和变质。
第1.0.5条抹灰、涂料和刷浆工程的等级及适用范围,应符合设计要求。
第1.0.6条装饰工程应在基体或基层的质量检验合格后,方可施工。
第1.0.7条高级装饰工程施工前,应预先做样板(样品或标准间),并经有关单位认可后,方可进行。
其他等级的装饰工程是否需做样板,应由设计确定。
第1.0.8条室外抹灰和饰面工程的施工,一般应自上而下进行。
高层建筑采取措施后,可分段进行。
第1.0.9条室内装饰工程的施工,应待屋面防水工程完工后,并在不致被后继工程所损坏和玷污的条件下进行。
室内抹灰在屋面防水工程完工前施工时,必须采取防护措施。
第1.0.10条室内吊顶、隔断的罩面板和花饰等工程,应待室内地(楼)面湿作业完工后施工。
第1.0.11条室内装饰工程的施工顺序,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抹灰、饰面、吊顶和隔断工程,应待隔墙、钢木门窗框、暗装的管道、电线管和电器预埋件、预制钢筋混凝土楼板灌缝等完工后进行;二、钢木门窗及其玻璃工程,根据地区气候条件和抹灰工程的要求,可在湿作业前进行;铝合金、塑料、涂色镀锌钢板门窗及其玻璃工程,宜在湿作业完工后进行,如需在湿作业前进行,必须加强保护;三、有抹灰基层的饰面板工程、吊顶及轻型花饰安装工程,应待抹灰工程完工后进行;四、涂料、刷浆工程,以及吊顶、隔断罩面板的安装,应在塑料地板、地毯、硬质纤维板等地(楼)面的面层和明装电线施工前,以及管道设备试压后进行。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一、总则与术语规范1.1 本标准旨在明确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验收规范,确保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满足设计要求、安全性能及美观性。
1.2 术语规范: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指对建筑内外表面进行装饰和装修的工程活动。
质量验收:指对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各项质量指标进行检查、测量、评价和确认的过程。
二、基本规定与要求2.1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及设计要求。
2.2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
2.3 验收时应提供完整的施工记录、材料合格证明及质量检测报告等相关资料。
三、抹灰工程质量验收3.1 抹灰层应平整、光滑,无空鼓、裂缝、脱落等现象。
3.2 抹灰层与基层应粘结牢固,无分层、起砂等质量问题。
3.3 抹灰厚度、颜色及线条应符合设计要求。
四、门窗安装质量验收4.1 门窗安装应牢固、位置准确,开关灵活、无阻滞。
4.2 门窗框与墙体间应填充密实,无缝隙。
4.3 门窗五金配件应齐全、完好,安装牢固。
五、吊顶工程质量验收5.1 吊顶龙骨安装应平整、牢固,无变形、松动。
5.2 吊顶面板应平整、无翘曲、起泡、脱胶等现象。
5.3 吊顶与墙面、灯具等交接处应处理得当,美观协调。
六、隔墙工程质量验收6.1 隔墙龙骨安装应垂直、平整,连接牢固。
6.2 隔墙面板应平整、无破损、无污染。
6.3 隔墙与地面、顶棚交接处应密封良好,无渗漏。
七、饰面工程质量验收7.1 饰面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表面平整、色泽均匀。
7.2 饰面安装应牢固、平整,无空鼓、脱落。
7.3 饰面拼接应严密、线条清晰,无错缝、歪斜。
八、幕墙工程质量验收8.1 幕墙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质量合格。
8.2 幕墙骨架安装应牢固、垂直度、水平度符合规范要求。
8.3 幕墙面板安装应平整、无翘曲、无破损,密封胶条或密封胶应连续、饱满、无气泡。
8.4 幕墙与主体结构连接应牢固可靠,防雷接地系统应符合设计要求。
以上所述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涵盖了总则与术语规范、基本规定与要求以及各项具体工程的验收要点。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1.0.1条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装饰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注:有放射性、防腐蚀、防火等要求的装饰工程,应按设计要求或有关规定执行) 第1.0.2条 装饰工程所用的材料,应按设计要求选用,并应符合现行材料标准的规定。 对材料质量发生怀疑时,应抽样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1.0.3条 装饰工程所用的砂浆、石灰膏、玻璃、涂料等,宜集中加工和配制。 第1.0.4条 装饰材料和饰件以及有饰面的构件,在运输、保管和施工过程中,必须采取措施防止损坏和变质。 第1.0.5条 抹灰、涂料和刷浆工程的等级及适用范围,应符合设计要求。 第1.0.6条 装饰工程应在基体或基层的质量检验合格后,方可施工。 第1.0.7条 高级装饰工程施工前,应预先做样板(样品或标准间),并经有关单位认可后,方可进行。其他等级的装饰工程是否需做样板,应由设计确定。 第1.0.8条 室外抹灰和饰面工程的施工,一般应自上而下进行。高层建筑采取措施后,可分段进行。 第1.0.9条 室内装饰工程的施工,应待屋面防水工程完工后,并在不致被后继工程所损坏和玷污的条件下进行。 室内抹灰在屋面防水工程完工前施工时,必须采取防护措施。 第1.0.10条 室内吊顶、隔断的罩面板和花饰等工程,应待室内地(楼)面湿作业完工后施工。 第1.0.11条 室内装饰工程的施工顺序,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抹灰、饰面、吊顶和隔断工程,应待隔墙、钢木门窗框、暗装的管道、电线管和电器预埋件、预制钢筋混凝土楼板灌缝等完工后进行; 二、钢木门窗及其玻璃工程,根据地区气候条件和抹灰工程的要求,可在湿作业前进行; 铝合金、塑料、涂色镀锌钢板门窗及其玻璃工程,宜在湿作业完工后进行,如需在湿作业前进行,必须加强保护; 三、有抹灰基层的饰面板工程、吊顶及轻型花饰安装工程,应待抹灰工程完工后进行; 四、涂料、刷浆工程,以及吊顶、隔断罩面板的安装,应在塑料地板、地毯、硬质纤维板等地(楼)面的面层和明装电线施工前,以及管道设备试压后进行。木地(楼)板面层的最后一遍涂料,应待婊糊工程完工后进行; 五、祛糊工程,应待顶棚、墙面、门窗及建筑设备的涂料和刷浆工程完工后进行。 第1.0.12条 室内外装饰工程施工的环境温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刷浆、饰面和花饰工程以及高级的抹灰,溶剂型混色涂料工程不应低于5℃; 二、中级和普通的抹灰,溶剂型混色涂料工程,以及玻璃工程应在0℃以上; 三、裱糊工程不应低于10℃; 四、使用胶粘剂时,应按胶粘剂产品说明要求的温度施工; 五、涂刷清漆不应低于8℃,乳胶涂料应按产品说明要求的温度施工; 六、室外涂刷石灰浆不应低于3℃。 注:①环境温度是指施工现场最低温度。 ②室内温度应在靠近外墙离地面高500mm处测量。 第1.0.13条 装饰工程必须作好成品保护,施工用水和管道设备试压的水,不得污损装饰工程。 期1.0.14条 装饰工程施工安全技术、劳动保护、防火、防毒等的要求,应按国家现行的有关规定执行。其材料堆放应注意安全防火。 第二章 抹 灰 工 程 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第2.1.1条 本章适用于一般抹灰和装饰抹灰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第2.1.2条 抹灰工程采用的砂浆品种,应按设计要求选用,如设计无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外墙门窗洞口的外侧壁、屋檐、勒脚、压檐墙等的抹灰——水泥砂浆或水泥混合砂浆; 二、湿度较大的房间和车间的抹灰——水泥砂浆或水泥混合砂浆; 三、混凝土板和墙的底层抹灰——水泥混合砂浆、水泥砂浆或聚合物水泥砂浆; 四、硅酸盐砌块、加气混凝土块和板的底层抹灰——水泥混合砂浆或聚合物水泥砂浆; 五、板条、金属网顶棚和墙的底层和中层抹灰——麻刀石灰砂浆或纸筋石灰砂浆。 第2.1.3条 抹灰砂浆的配合比和稠度等应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水泥砂浆及掺有水泥或石膏拌制的砂浆,应控制在初凝前用完。 第2.1.4条 砂浆中掺用外加剂时,其掺入量应由试验确定。 第2.1.5条 木结构与砖石结构、混凝土结构等相接处基体表面的抹灰,应先铺钉金属网,并绷紧牢固。金属网与各基体的搭接宽度不应小于100mm。 第2.1.6条 抹灰前,砖石、混凝土等基体表面的灰尘、污垢和油渍等,应清除干净,并洒水润湿。 第2.1.7条 平整光滑的混凝土表面,如设计无要求时,可不抹灰,用刮腻子处理。 第2.1.8条 抹灰前,应先检查基体表面的平整度,并用与抹灰层相同砂浆设臵标志或标筋 第2.1.9条 抹灰前,应检查钢、木门窗框位臵是否正确,与墙连接是否牢固。连接处的缝隙应用水泥砂浆或水泥混合砂浆(加少量麻刀)分层嵌塞密实。 第2.1.10条 室内墙面、柱面和门洞口的阳角,宜用1:2水泥砂浆做护角,其高度不应低于2m,每侧宽度不应小于50mm。 第2.1.11条 室内抹灰工程,应待上下水、煤气等管道安装后进行。抹灰前必须将管道穿越的墙洞和楼板洞填嵌密实。散热器和密集管道等背后的墙面抹灰,宜在散热器和管道安装前进行,抹灰面接搓应顺平。 第2.1.12条 外墙抹灰工程施工前,应安装好钢木门窗框、阳台栏杆和预埋铁件等,并将墙上的施工孔洞堵塞密实。 第2.1.13条 外墙窗台、窗楣、雨篷、阳台、压顶和突出腰线等,上面应做流水坡度,下面应做滴水线或滴水槽(见图2.1.13),滴水槽的深度和宽度均不应小于10mm,并整齐一致。 第2.1.14条 各种砂浆的抹灰层,在凝结前,应防止快干、水冲、撞击和振动;凝结后,应采取措施防止玷污和损坏。 第2.1.15条 水泥砂浆的抹灰层,应在湿润的条件下养护。 第2.1.16条 冬期施工,抹灰砂浆应采取保温措施。涂抹时,砂浆的温度不宜低于5℃。 第2.1.17条 砂浆抹灰层硬化初期不得受冻。 气温低于5℃时,室外抹灰所用的砂浆可掺入混凝土防冻剂,其掺量应由试验确定。做涂料墙面的抹灰砂浆中,不得掺入含氯盐的防冻剂。 第2.1.18条 冬期施工,抹灰层可采取加湿措施加速干燥。如采用热空气时,应设通风设备排除湿气。 第二节 材 料 质 量 要 求 第2.2.1条 石灰膏应用块状生石灰淋制,淋制时必须用孔径不大于3X3mm的筛过滤,并贮存在沉淀池中。 熟化时间,常温下一般不少于15d;用于罩面时,不应少于30d。使用时,石灰膏内不得含有未熟化的颗粒和其它杂质。 第2.2.2条 在沉淀池中的石灰膏应如以保护,防止其十燥、冻结和污染。 第2.2.3条 抹灰用的石灰膏可用磨细生石灰粉代替,其细度应通过4900孔/cm2筛。 用于罩面时,熟化时间不应小于3d。 第2.2.4条 抹灰用的砂子应过筛,不得含有杂物。 装饰抹灰用的骨料(石粒、砾石等),应耐光、坚硬,使用前必须冲洗干净。干粘石用的石粒应干燥。 第2.2.5条 抹灰用的膨胀珍珠岩,宜采用中级粗细粒径混合级配,堆集密度宜为80~150kg/m3。 第2.2.6条 抹灰用的粘土、炉渣应洁净,不得含有杂质。 粘土应选用亚粘土,并加水浸透;炉渣应过筛,粒径不应大于3mm,并加水焖透。 第2.2.7条 抹灰用的纸筋应浸透、捣烂、洁净;罩面纸筋宜机碾磨细。稻草、麦秸、麻刀应坚韧、干燥,不含杂质,其长度不得大于30mm。 稻草、麦秸应经石灰浆浸泡处理。 第2.2.8条 掺入装饰砂浆的颜料,应用耐碱、耐光的颜料。 第三节 一 般 抹 灰 第2.3.1条 本节适用于石灰砂浆、水泥混合砂浆、水泥砂浆、聚合物水泥砂浆、膨胀珍珠岩水泥砂浆和麻刀石灰、纸筋石灰、石膏灰等抹灰工程的施工。 第2.3.2条 一般抹灰按质量要求分为普通、中级和高级三级,主要工序如下: 普通抹灰——分层赶平、修整,表面压光; 中级抹灰——阳角找方,设臵标筋,分层赶平、修整,表面压光; 高级抹灰——阴阳角找方,设臵标筋,分层赶平、修整,表面压光。 第2.3.3条 抹灰层的平均总厚度,不得大于下列规定: 一、顶棚:板条、空心砖、现浇混凝土——15mm,预制混凝土——18mm,金属网——20mm; 二、内墙:普通抹灰——18mm,中级抹灰——20mm,高级抹灰——25mm; 三、外墙——20mm;勒脚及突出墙面部分——25mm; 四、石墙——35mm。 第2.3.4条 涂抹水泥砂浆每遍厚度宜为5~7mm。涂抹石灰砂浆和水泥混合砂浆每遍厚度宜为7~9mm。 第2.3.5条 面层抹灰经赶平压实后的厚度,麻刀石灰不得大于3mm;纸筋石灰、石膏灰不得大于2mm。 第2.3.6条 水泥砂浆和水泥混合砂坡的抹灰层,应待前一层抹灰层凝结后,方可涂抹后一层,石灰砂浆的抹灰层,应待前一层7~8成干后,方可涂抹后一层。 第2.3.7条 混凝土大板和大模板建筑的内墙面和楼板底面,宜用腻了分遍利平,各遍应粘结牢固,总厚度为2~3mm。 如用聚合物水泥砂浆、水泥混合砂浆喷毛打底,纸筋石灰罩面,以及用膨胀珍珠岩水泥砂浆抹面,总厚度为2~5mm。 第2.3.8条 加气混凝土表面抹灰前,应清扫干净,并应作基层表面处理,随即分层抹灰,防上表面空鼓开裂。 第2.3.9条 板条、金属网顶棚和墙的抹灰,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板条、金属网装订完成,必须经检查合格后,方可抹灰; 二、底层和中层宜用麻刀石灰砂浆或纸筋石灰砂浆,各层应分遍成活,每遍厚度为3~6mm; 三、底层砂浆应压入板条缝或网眼内,形成转脚以使结合牢固; 四、顶棚的高级抹灰,应加钉长350~450mm的麻束,间距为400mm, 并交错布臵,分遍按放射状梳理抹进中层砂浆内; 五、金属网抹灰砂浆中掺用水泥时,其掺量应由试验确定。 第2.3.10条 灰线抹灰尚应符合卜列规定: 一、抹灰线用的抹子,其线型、棱角等应符合设计要求,并按墙面、柱面找平后的水平线确定灰线位臵; 二、简单的灰线抹灰,应待墙面、柱面、顶棚的中层砂浆抹完后进行,多线条的灰线抹灰,应在墙面、柱面的中层砂浆抹完后,顶棚抹灰前进行; 三、灰线抹灰应分遍成活,底层、中层砂浆中宜渗入少量麻刀。罩面灰应分遍连续涂抹, 表面应赶平、修整、压光。 第2.3.11条 罩面石膏灰应掺入缓凝剂,其掺量应由试验确定,宜控制在15~20min内凝结。涂抹应分两遍连续进行,第一遍应涂抹在干燥的中层上。 注:罩面石膏灰不得涂抹在水泥砂浆层上。 第2.3.12条 水泥砂浆不得涂抹在石灰砂浆层上。 第2.3.13条 抹灰的面层应在踢脚板、门窗贴脸板和挂镜线等安装前涂抹。安装后与抹灰面相接处如有缝隙,应用砂浆或腻子填补。 第2.3.14条 采用机械喷涂抹灰,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喷涂石灰砂浆前,宜先做水泥砂浆护角、踢脚板、墙裙、窗台板的抹灰,以及混凝土过梁等底层的抹灰; 二、喷涂时,应防止玷污门窗、管道和设备,被沾污的部位应及时清理干净; 三、砂浆稠度:用于混凝土面为90~100mm,用于砖墙面为100~120mm。 第2.3.15条 混凝上表面的抹灰,宜使用机械喷涂,用手工涂抹时,宜先凿毛刮水泥浆(水灰比为0.37~0.40),洒水泥砂浆或用界面处理剂处理。 第四节 装 饰 抹 灰 第2.4.1条 本节适用于面层为水刷石、水磨石、斩假石、干粘石、假面砖、拉条灰、拉毛灰、洒毛灰、喷砂、喷涂、滚涂、弹涂、仿石和彩色抹灰等的施工。 第2.4.2条 装饰抹灰面层的厚度、颜色、图案应符合设计要求。 第2.4.3条 装饰抹灰面层应做在已硬化、粗糙而平整的中层砂浆面上,涂抹前应洒水润湿。 第2.4.4条 装饰抹灰面层有分格要求时,分格条应宽窄厚薄一致,粘贴在中层砂浆面上应横平竖直,交接严密,完工后应适时全部取出。 第2.4.5条 装饰抹灰面层的施工缝,应留在分格缝、墙面阴角、水落管背后或独立装饰组成部分的边缘处。 第2.4.8条 装配式混凝土外墙板,其外墙面和接缝不平处以及缺棱捧角处,用水泥砂浆或聚合物水泥砂浆修补后,可直接进行喷涂、滚涂、弹涂。 第2.4.7条 水刷石、水磨石、斩假石和干粘石所用的彩色石粒应洁净,统一配料,干拌均匀。 第2.4.8条 水刷石、水磨石、斩假石面层涂抹前,应在已浇水润湿的中层砂浆面上刮水泥浆(水灰比为0.37~0.40)一遍,以使面层与中层结合牢固。 第2.4.9条 水刷石面层必须分遍拍平压实,石子应分布均匀、紧密,凝结前应用清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