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城市广告牌匾整治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邯政办字〔2018〕117号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暂行)-邯政规〔2018〕20号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暂行)正文:----------------------------------------------------------------------------------------------------------------------------------------------------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暂行)邯政规〔2018〕2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对口各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为进一步提高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效率,促进政府投资项目早开工快见效,现就改进和简化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深化政府投资领域审批制度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简化审批环节在进一步强化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计划执行管理的基础上,对按规定程序已纳入本年度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计划管理,且项目名称、建设规模、总投资及资金来源无重大变更(可量化指标的变更控制在10%以内)的项目,市行政审批、发展改革、规划、财政、建设等部门协同配合,简化以下审批环节。
(一)总投资1000万元及以下的项目:市行政审批部门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直接审核项目概算并下达年度投资计划。
对点多、面广、单个项目投资500万元及以下的同类项目,可以合并报批、审核整体项目概算并下达年度投资计划,合计总投资可突破1000万元,但不高于5000万元。
(二)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及以下的项目:市行政审批部门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及概算。
其中,不涉及新增用地和规划条件调整且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如市政基础设施维修改造,学校、医院在原址新建、改扩建单体建筑),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直接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装配式建筑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邯政办规〔2019〕2号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装配式建筑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正文:----------------------------------------------------------------------------------------------------------------------------------------------------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装配式建筑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邯政办规〔2019〕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对口有关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关于支持装配式建筑发展的若干政策》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1月22日关于支持装配式建筑发展的若干政策为贯彻落实《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邯政办字〔2017〕70号),大力发展我市装配式建筑,加快建筑业转型升级,现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17〕3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支持政策:一、分区分类逐步加大装配式建筑推广力度。
丛台区、复兴区、邯山区、峰峰矿区、永年区、肥乡区和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自发文之日起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要达到30%以上,2020年1月1日起要达到50%以上;其他县(市)的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2019年2月1日起要达到10%以上,2020年1月1日起要达到20%以上;东区范围内政府投资性项目,要全部采用装配式建筑。
农村居民自建住房,鼓励采用装配式建筑。
装配式建筑单体装配率应符合国家《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的基本规定(本文所称的建筑单体装配率,是指单体建筑室外地坪以上的主体结构、围护墙和内隔墙、装修和设备管线等采用预制部品部件的综合比例)。
邯郸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加强主城区人行道以上车辆违法停放管理的通告-

邯郸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加强主城区人行道以上车辆违法停放管理的通告正文:----------------------------------------------------------------------------------------------------------------------------------------------------邯郸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加强主城区人行道以上车辆违法停放管理的通告城管执法规〔2019〕1号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37号)精神,按照《中共邯郸市委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邯郸市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邯字〔2017〕27号)以及《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邯郸市主城区停车管理工作移交实施方案的通知》(邯政办字〔2019〕40号)的要求,我市主城区非机动车和人行道以上机动车停放管理职能已于2019年7月16日由市公安局移交至市城管执法局行使。
为加强我市主城区人行道以上车辆停放秩序管理,提升城市形象,市城管执法局将开展人行道以上车辆违法停放处罚工作,具体事项通告如下:一、机动车应当在停车场或依法划定的停车泊位内按指示标线停放,不得压线,越线;非机动车应当在施划区域或指定地点停放。
二、本通告所指主城区具体范围是:北至青兰高速,东至规划新东环路—南环路东延—京港澳高速公路—邯济铁路一线,南至邯济铁路—邯郸机场一线,西至南水北调中线总干渠—输元河—京广铁路一线的控制区域。
三、对人行道以上未按规定停放的机动车,驾驶人在现场的,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和《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邯郸市贯彻落实河北省数字经济发展规划(2020-2025年)实施方案的通知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邯郸市贯彻落实河北省数字经济发展规划(2020-2025年)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邯郸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0.29•【字号】邯政字〔2020〕31号•【施行日期】2020.10.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正文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邯郸市贯彻落实河北省数字经济发展规划(2020-2025年)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对口各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现将《邯郸市贯彻落实〈河北省数字经济发展规划(2020-2025年)〉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邯郸市人民政府2020年10月29日邯郸市贯彻落实《河北省数字经济发展规划(2020-2025年)》实施方案数字经济作为引领未来的新经济形态,既是经济提质增效的新变量,也是经济转型发展的新蓝海,正在前所未有地重构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图景。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数字经济发展规划(2020—2025年)的通知》(冀政字〔2020〕23号),抢抓新一轮科技革命、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变革机遇,加快邯郸经济社会数字化转型升级,实现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践行新发展理念,突出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发展方向,突出创新引领、数据驱动发展路径,突出应用牵引、产业支撑工作重点,大力推动新一代信息技术与经济社会深度融合,全面推进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持续优化数字经济发展生态,加快邯郸经济社会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为构建邯郸现代化经济体系提供持续动力,推动邯郸迈入数字经济新蓝海。
(一)数据赋能、融合发展。
坚持把数据资源作为关键生产要素,着力构建数据资源体系,高效释放数据资源的价值,开启数据驱动高质量发展新模式,形成经济增长新动能。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邯郸市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清单和权力清单的通知-邯政字〔2018〕47号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邯郸市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清单和权力清单的通知正文:----------------------------------------------------------------------------------------------------------------------------------------------------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邯郸市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清单和权力清单的通知邯政字〔2018〕4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对口各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现将《邯郸市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清单》、《邯郸市安全生产监管权力清单》(以下简称两个清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面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两个清单对市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进行了梳理和细化,是深化和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要求,推动全市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的重要举措。
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站位,强化依法履职意识,严格落实党委、政府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属地监管和部门行业监管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实现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强化安全生产责任权力清单管理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依据两个清单,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宁可有交叉、不能留缝隙”的原则,结合县域和部门实际,编制本地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和权力清单,进一步厘清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的关系,明确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职责,并纳入部门“三定”规定。
市相关部门要认真对照责任清单和权力清单规定的职责和权力,认真履行职责,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达到安全生产责任的“无缝隙、全覆盖”。
三、加大安全生产权力责任清单考核力度市安委办要将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相关部门梳理细化和履行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工作情况纳入2018年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考评内容,加大考核比重。
邯郸市建设局关于印发《邯郸市2020年下半年建筑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邯郸市建设局关于印发《邯郸市2020年下半年建筑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邯郸市建设局•【公布日期】2020.09.02•【字号】邯建市〔2020〕153号•【施行日期】2020.09.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邯郸市建设局关于印发《邯郸市2020年下半年建筑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住建局,冀南新区城乡规划建设局、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为规范我市建筑市场秩序,强化建筑市场“事中事后”监管,经研究决定于9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2020年下半年建筑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
现将《邯郸市2020年下半年建筑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邯郸市建设局2020年9月2日邯郸市建筑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为规范我市建筑市场秩序,优化建筑业发展环境,促进全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依据《河北省建筑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冀建建市函〔2020〕85号),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2020年下半年建筑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建筑市场监督管理的决定》,紧紧围绕建筑市场秩序存在的突出问题,以严格明确的责任和坚决有力的措施,全面彻底排查,严格依法依规整治,为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二、整治范围及分工全市范围内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市建设局负责主城区(丛台区、邯山区、复兴区)职责范围内的专项整治工作,指导各县(市、区)和冀南新区、邯郸经济开发区住建部门的专项整治工作。
各县(市、区)和冀南新区、邯郸经济开发区住建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专项整治与违法行为查处工作。
市建设局根据情况适时组织抽查。
三、整治方式及内容(一)招标投标不规范行为整治根据《邯郸市开展工程建设行业专项整治方案》要求,对招投标项目、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评标专家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全面检查和整治。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市政府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的通知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市政府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字号】邯政办字[2015]79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市政府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的通知邯政办字[2015]7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经市政府研究决定,成立市政府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作为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协调小组组成人员及主要职责(一)组成人员。
市长王会勇担任协调小组组长,常务副市长曹子玉担任副组长,市政府秘书长姬振江,市政府副秘书长魏彦君、丁向平,市政府副秘书长、督查室主任张学军,市编委办主任李建法,市政府研究室主任常银年,市法制办主任于洪光为成员。
(二)主要职责。
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新时期深化行政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的决策部署,对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职能工作作出安排部署,统筹研究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的重大改革措施,研究拟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有关重要事项,协调推动解决改革中遇到的困难和重点难点问题,指导县(市、区)相关工作,督促各级各部门落实改革措施。
协调小组下设行政审批改革组、投资审批改革组、职业资格改革组、收费清理改革组、商事制度改革组、教科卫体改革组、文化广电改革组7个专题组和综合组、督查组、法制组、专家组4个功能组。
综合组设在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从有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实行集中办公,对外以“邯郸市政府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协调小组办公室)名义开展工作。
二、协调小组专题组组长、副组长及主要职责(一)行政审批改革组。
组长由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李建法(市编委办主任)担任,副组长由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游洋(市编委办副主任)担任。
邯郸市建设局关于印发《邯郸市2019年房地产开发建设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邯郸市建设局关于印发《邯郸市2019年房地产开发建设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邯郸市建设局•【公布日期】2019.02.25•【字号】邯建房〔2019〕39号•【施行日期】2019.0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邯郸市建设局关于印发《邯郸市2019年房地产开发建设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住建局,冀南新区城乡规划建设交通局、邯郸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开发建设秩序,强化房地产市场监管,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制订了《邯郸市2019年房地产开发建设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邯郸市2019年房地产开发建设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实施方案》邯郸市建设局2019年2月25日附件2019年房地产开发建设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开发建设秩序,强化房地产市场监管,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主席令第29号)《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48号)《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决定2019年在全市范围内持续开展房地产开发建设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制定工作方案如下:一、工作目标通过专项整治,使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进一步规范,使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查处,有效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净化房地产市场。
二、工作范围及分工邯郸市辖区内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所有在建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市建设局负责主城区(丛台区、邯山区、复兴区)范围内在建项目的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指导和抽查主城区以外的县(市、区)和冀南新区、经济开发区工作。
主城区以外的县(市、区)和冀南新区、经济开发区住建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在建开发项目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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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城市广告牌匾整治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正文:----------------------------------------------------------------------------------------------------------------------------------------------------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城市广告牌匾整治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邯政办字〔2018〕11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对口有关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邯郸市城市广告牌匾整治提升行动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9月20日邯郸市城市广告牌匾整治提升行动方案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市广告牌匾整治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冀政办字〔2018〕136号)精神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按照“清查、整治、提升、巩固”的工作思路,坚持“减量规范、特色突出、美观安全”的整治原则,结合我市城市特色和不同区域规划控制要求,用2年左右的时间,强力清除违规设置的户外广告,规范治理门头牌匾标识,建立健全城市广告牌匾设置管理长效机制,努力实现城区广告牌匾特色鲜明、简约有序、整齐美观、管理规范,促进城市治理能力现代化,为新时代全面建设富强邯郸、美丽邯郸贡献新的更大的力量。
二、工作目标各县(市、区)要在全面摸底排查的基础上,建立健全整治台账,分类制定整治措施,全力推进整治工作,到2018年底,违规设置的广告牌匾整治完成率达到50%以上。
除丛台区、邯山区、复兴区、冀南新区和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外,其它县(市、区)要启动城市户外广告牌匾标识设置导则和管理办法制定工作;到2019年10月底,消除城市广告牌匾设置乱象,全面完成整治任务,有关县(市、区)出台城市户外广告牌匾标识设置导则和管理办法,形成长效动态管控机制,实现常态化管理。
三、整治内容及工作要求依照《河北省市容环境卫生条例》《河北省城市户外广告设置导则》《河北省城市容貌管理标准》《邯郸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和规范要求,对城市出入口、迎宾线、主次干道、环线沿街两侧和户外公共场所、城市重点地段和重要节点周边,依托建(构)筑物、施工围挡、过街天桥、各类城市“家具”等自有和公共设施设置的各类户外广告和门头牌匾标识,进行全面清理规范。
(一)清理城市户外广告。
1.楼顶广告。
除大型商业场所单位标识或LOGO外,所有城市重点建筑、重要街道、主要节点的建筑物(构筑物、仿古建筑)顶部禁止设置广告、单体字和招牌标识。
已经设置的限期清理拆除。
2.塔牌广告。
从严管控城市主次干道、城市环线周边和干线公路(高速公路、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城区段两侧户外广告设置,严禁设置广告塔、广告柱、广告牌和大型跨街广告等设施设备。
市政公用设施禁止设置广告,清除过街天桥、施工围挡、在建建筑楼体等设置的售楼标语、销售电话、招商信息等宣传广告。
3.立面广告。
从严管控建(构)筑物墙体立面广告,禁止擅自设置、张贴、悬挂各类布幅、条幅、标语、商业广告和墙体字。
清除现有的商业性墙体广告、墙体字和陈旧破损的公益广告或宣传栏。
施工围挡原则上仅允许设置公益广告和建设项目本体宣传广告,确需设置由当地政府批准,要明确设置期限,到期一律清理。
4.灯箱广告。
从严管控各类指示灯箱、起落架、落地灯箱、柱式广告、LED闪烁灯箱和可移动灯箱设置。
清理影响市容、违规设置在宾馆(酒店)、娱乐场所、商业综合体周边和灯杆、果皮箱、公交站亭等公共设施上的各类灯箱广告和其它商业广告及各类宣传设施设备。
5.电子广告。
从严管控各类电子显示屏和大型音像电子显示设备的设置。
所有电子屏要明确播放时间(晚上22:00至次日8:00禁止播放)并禁止播放声音。
对架设在城市公共空间、建(构)筑物外墙以及依附在建(构)筑物及其它设施设备门(窗)上向外展示的电子显示设备进行清理整顿,对不符合规划和城市容貌标准要求的,依法予以取缔。
6.流动广告。
加大对公交车、出租车及其他交通工具上喷绘或安装的流动广告(含电子显示广告)巡查清理力度,清除在各类停车场、车站、交通护栏(隔离栅)、侯车站(亭)、路(桥)等设施上及公共空间内设置的移动气球、标语、彩旗、窗贴等宣传品。
7.招贴广告。
禁止张贴、喷涂、刻画和散发招贴式小广告。
综合施策,多措并举,采取联合执法、通信干扰等手段,开展“牛皮癣”小广告歼灭战,严厉打击各类小广告传播行为,坚决遏制和清除各类招贴式小广告。
(二)规范门头牌匾标识。
1.门头牌匾。
按照“突出特色、一店一牌、一街一景”的原则,规范设置门头牌匾。
城市重要街区地段的店牌应结合城市设计和区域功能进行专业设计,充分体现文化底蕴、风貌特色,有机融入周边环境。
设置店牌或广告不得影响原建筑主体风貌,不得损毁原建筑主题立面。
原则上禁止“一店多牌”“上下多牌”。
店牌不得设置宣传语、联系电话等,门店玻璃不得张贴广告。
修复或拆除存在安全隐患、背板破损、脏污破旧、缺笔少划、字体褪色等影响市容的门头牌匾。
2.楼宇标识。
标识材质、字体大小、色彩构图要经过专业设计,与所处建筑和外部环境相协调。
标识美观大方、尺度合适、安全稳固,原则上仅展示楼宇名称和商业标识,不得设置其它宣传广告内容。
楼宇标识出现缺笔少划、灯光不亮、污损变形或存在安全隐患的,要立即修复或予以拆除。
高层楼宇标识原则上应设置在建筑物立面外侧,不在楼顶设置。
(三)整治工作要求。
1.全面摸排,健全工作台账。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组织有关部门对城区内广告牌匾进行拉网式排查,健全工作台账,将不符合相关规范标准和市容管理要求的广告牌匾列入整治台账,标明具体位置、具体内容和具体载体。
对列入台账的每一处广告牌匾,结合市容管理要求提出处置意见和整改措施,确定责任单位、责任人和整改完成时限。
对位于重要街区地段的广告牌匾标识先进行专业设计,再组织规范整治。
建立整治督办台账。
2.依法整治,全力攻坚推进。
充分发挥城市规划引领作用,结合城市设计要求确定重点街区地段,加快广告牌匾专项设计。
按照既定工作计划,遵循法定程序,规范执法行为,全力推进广告牌匾整治提升行动。
采取提前公示、宣传教育、通知整改、曝光整改等方式敦促业主自行整改。
采取强制整改拆除的,认真做好劝导疏解工作,坚持文明执法,注意保存执法音像、视频资料,保证整治工作规范有序、公平公正,并注意维持现场秩序,减少执法冲突,防止激化矛盾,做到风险可控,防范为先。
选择一批典型的违规广告牌匾集中拆除,并在媒体上公布,对违规行为形成震慑。
3.加强巡查,严防严控新增。
全面推行城市网格化监管,建立以城管执法部门为主,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广泛参与的管理网络,划定责任单位和责任区域,加大巡查频次和巡查密度。
将广告牌匾日常监管纳入数字城管平台,建立“发现、处置、考核”有机结合的巡查处置机制,将每个城市网格的责任落实到具体责任人,确保每天都有专人上路巡查,对违规新设广告牌匾实行“零容忍”。
加大督查督办力度,坚决防止边清边增、前清后增等现象发生,坚决防止各类违规广告牌匾出现反弹。
4.健全机制,长效规范管理。
围绕建设整洁优美、文明和谐的现代城市目标,结合城市管理治理需求和广告牌匾整治经验,制定城市户外广告牌匾标识设置导则和管理办法,建立健全风险预判、措施防范和规范化、长效化工作制度。
健全投诉举报制度,畅通举报渠道,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和信箱,强化社会和群众的监督,鼓励群众采用电话、书信、电子邮件等形式反映问题,及时核查处理举报的问题,并将办理情况反馈举报人。
四、实施步骤(一)动员摸底阶段(2018年9月21日-9月30日)。
成立整治工作机构,制定专项推进方案,召开动员大会进行安排部署,层层发动,营造氛围。
各县(市、区)对整治任务进行梳理排查,摸排违规户外广告和沿街牌匾标识,建立整治工作台账,明确责任主体、整治时限和城市重点街区地段等。
(二)集中攻坚阶段(2018年10月1日-12月31日)。
除丛台区、邯山区、复兴区、冀南新区和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外,其它县(市、区)要启动城市户外广告牌匾标识设置导则和管理办法制定工作,完成城市重点街区地段门头牌匾专业设计。
按照“四个干”要求,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明确整治标准和要求、限定完成时限,集中开展攻坚。
以清理违规设置的户外广告为重点,逐条街道逐个节点推进整治清理工作。
(三)整治提升阶段(2019年1月1日-8月31日)。
与集中攻坚压茬推进,由主次干道向背街小巷延伸,要创新举措,抓住重点,攻破难点,做出亮点,持续加大整治提升力度。
各县(市、区)要按照制定的城市户外广告牌匾标识设置导则和管理办法的要求,集中力量抓好门头牌匾整治提升改造。
全面完成整治工作,形成特色明显、效果突出、机制健全的治理成效。
(四)巩固完善阶段(2019年8月1日-10月31日)。
巩固取得成果,完善共同责任机制和长效管理机制,开展城市广告牌匾整治提升“回头看”,对照整治工作目标要求查漏补缺,实现整治工作的长效化、常态化。
五、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城管执法局牵头负责全市城市广告牌匾整治提升工作的组织推进。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是整治责任主体,要建立由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分管负责同志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参加的工作机构,形成工作推进合力,层层压实整治责任,及时协调解决整治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结合实际制定科学的推进方案,周密部署,创新举措,确保高质量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二)强化工作保障。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坚持城市广告牌匾整治提升政策先行、统筹设计、分步实施原则,建立健全经费保障机制,安排专项经费用于整治工作开展。
积极采用政府补贴、市场化运作等多种形式,鼓励和引导广告牌匾业主进行整治清理。
综合运用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多种媒体,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发挥舆论导向作用,充分调动广大群众参与整治工作的积极性,在全社会形成集中整治广告牌匾的高压态势。
(三)严格考核督查。
加强考核评价,将整治工作年度考核结果纳入文明城市创建测评体系,作为县城建设考核、园林县城、文明县城评审复查验收的重要内容。
加大督导检查力度,建立不定期督查暗访、通报排名和年度考核等工作制度,对整治成效显著的予以表扬,对工作不力、瞒报伪造排查整治数据的进行约谈,直至问责。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加强对所辖街道、乡(镇)整治工作的督查考核,建立暗访巡查、曝光整改、调度推进等制度,采取选树典型引路、约谈通报后进等措施,确保整治工作取得扎实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