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指南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指南
资产清查工作内容
此次资产清查工作内容主要包括:
•单位基本情况清理
1、作用:是行政事业单位做好资产清查工作的前提和基础。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指南
资产清查工作内容
此次资产清查工作内容主要包括:
• 单位基本情况清理
2、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全称、财政预算级次、单位户数、单位性 质、隶属关系、人员编制、人员数量等清查。编制及人员状况的清理 包括对行政事业单位定编人数、实际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临时人 员等的清理,以及单位人员的编制状况(行政编制、事业编制、其他 编制)、在职状况(在职、离休、退休、带薪学习、等待分配、长休、 内退、提前离岗等)、职务、级别等情况的清理。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指南
资产清查工作目的、范围
范围方面的几个问题:
(4)对一套机构两块牌子的事业单位,既是事业单位又具有 企业法人资格,凡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照章 纳税、企业管理”,不纳入此次资产清查范围。由企业举办的事 业单位,没有纳入国家预算管理,主要是依靠企业提供的经费维 持其正常开支的事业单位,不列入此次资产清查范围内。凡属经 费主要由企业管理费列支的管理部门,不在此次行政事业单位资 产清查登记范围内。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指南
资产清查工作目的、范围
清查的基准日 此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统一以2006 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指南
资产清查工作原则和方法
工作原则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按照“统一政策、统一方法、统 一步骤、统一要求”的原则,由各级财政部门按财务隶属关系组 织本级政府管辖范围的行政事业单位开展资产清查工作。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指南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指南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指南一、背景和目的在行政事业单位的管理中,资产清查是一项重要的工作。
通过对资产的清查,可以及时发现和解决资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确保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安全、合规和有效利用。
本指南旨在帮助行政事业单位进行资产清查工作,确保资产清查的顺利进行。
二、资产清查的基本原则资产清查工作需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全面性:对行政事业单位的所有资产进行清查,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流动资产等。
2.及时性:资产清查工作应定期进行,确保资产情况的及时掌握。
3.准确性:清查结果要准确反映实际情况,避免漏报、误报等问题。
4.独立性:资产清查工作应由独立的部门或人员进行,与资产管理部门相互独立,确保清查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5.尊重隐私:在资产清查过程中,要尊重个人的隐私权,确保个人信息的保密和安全。
三、资产清查的流程和步骤资产清查通常包括以下流程和步骤:1.审查相关文件:首先,审查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管理制度、资产登记台账等相关文件,了解清查的基本要求和流程。
2.制定清查计划:根据相关文件和实际情况,制定资产清查的具体计划,包括清查时间、范围、方式等。
3.组织人员:确定清查工作的责任人和清查小组成员,明确各自的职责和任务。
4.调查核实:按照清查计划,对各个部门的资产进行实地调查和核实,确保清查的准确性。
5.制作清查报告:将清查结果整理成清查报告,包括资产清查的总体情况和发现的问题,提出相应的改进和整改建议。
6.审核和公布:将清查报告提交给行政事业单位的上级部门进行审核,经审核通过后公布结果。
7.整改和追踪:根据审核结果,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建立问题追踪机制,确保问题的及时解决和整改措施的落实。
四、资产清查工作中的注意事项在进行资产清查工作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1.保护资产安全:在资产清查过程中,要确保资产的安全,防止丢失、损坏、盗窃等情况的发生。
2.做好沟通和协调:与各部门的负责人和人员进行沟通和协调,确保清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实施方案(最新)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实施方案为摸清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家底”,进一步强化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夯实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数据,推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相结合,健全适应现代化国家治理体系和公共财政需要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按照《x财政厅关于开展全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x发〔x〕156号)统一部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x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x第36号)的规定,我区组织开展x年x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制定如下工作方案:一、工作原则和目标按照“统一政策、统一方法、统一步骤、统一要求和分级实施”的原则,组织开展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
(一)全面摸清家底。
对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情况、财务情况、资产情况等进行全面清理和核查,真实、完整地反映单位资产和财务状况,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促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有机结合奠定基础。
(二)完善监管系统。
通过资产清查,建立全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基础数据库,充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实施动态管理,为加强财政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提供数据支撑。
(三)实现两个结合。
建立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为年度预算编制、加强资产收益管理、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创造条件。
(四)完善管理制度。
根据资产清查发现的问题,全面总结经验,认真分析原因,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和办法,建立健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二、清查基准日和范围(一)清查基准日以x年12月31日为资产清查基准日。
(二)清查范围1.x年12月31日以前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成立,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2.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并同财政部门有经费缴拨关系的社会团体等单位。
行政单位附属的未脱钩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兴办、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不列入此次清查范围。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指南

C.有价证券保管人对于盘盈、盘亏的说明及审批(如为 盘盈,还应提供有价证券的复印件);
D.如果被投资单位或投资款项管理单位已经宣告破产、 或进入破产、清算程序、进行清理整顿而导致停业的, 在取得相关政府批文、正式公告等依据后,确认投资 损失;
E.涉及索赔的应有理赔情况说明;
F.因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还需赔偿金额说明,涉及刑 事犯罪的提供有关司法涉案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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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清查工作重点事项操作方法
(二)单位自查中账务清理要点方法和程序
1、单位自查中账务清理要点 (1)工作目标
账账、账证、账表、账实相符。 (2)工作内容
核对账证表及各项内、外部资金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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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清查工作重点事项操作方法
账务清理要点
(3)工作方法
以基准日为时点,倒轧。 对清出的由于会计技术性差错造成的错账,根据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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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行 政
个单 项位 目财 、产 会清 计产 科中 目关
现金 有价证券
暂存款 库存材料 固定资产 应缴预算款 应缴专户款
支出
暂存款 固定基金
结余 收入 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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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清查工作重点事项操作方法
行政财产清查
1、现金的清查 ①清查内容
2006年12月31日的库存现金。
②责任分工
清查以财务部门为主,具体清查工作由出纳人员 和会计人员共同进行。
3)盘点时间:各部门要统一
4)盘点范围及实地盘点工作见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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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仓库的 第三方存货
实地盘点流程图
行政财产清查
存在仓库 属本单位存货
存在第三方单位 属本单位存货
不盘点 单独存放标识
财务账及 仓库台账
核对
是否能 现场盘点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办法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办法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办法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 年7月1日起施行。
下面是烟花美文xxxx小编分享的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欢迎阅读参考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率,保证国有资产的完整,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镇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xx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各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合理配备并节约有效使用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率,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四条各单位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应坚持统一政策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
第五条xx财政所负责对各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对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固定资产进行统一购置。
各单位要成立由一把手负总责的固定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的产权界定配备清查变动处置,以及资产使用维护过程中的监督任务。
第六条各单位应确定专人负责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资产的配置登记统计维护保管等,并对所管资产的安全完整负有责任。
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工作调动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章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与计价第七条符合下列标准的列为固定资产(一)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一般设备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来的物质形态的资产。
(二)单位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学校的课桌椅图书等,均要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三)各单位认定的需要按照固定资产进行管理的其它物资或耐用品。
第八条固定资产的分类,固定资产分为六大类:第一类土地房屋和建筑物1土地:指单位具有使用权的土地(含陆地和水面)。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一、引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保障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正常运转、履行职能的重要物质基础。
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对于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公共服务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管理原则与目标(一)管理原则1、资产所有权归国家所有原则: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属于国家,单位只有使用权和管理权。
2、安全完整原则: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资产流失和损毁。
3、合理配置原则:根据单位职能和事业发展需要,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4、勤俭节约原则:在资产购置、使用和处置等环节,遵循勤俭节约的原则,避免浪费。
(二)管理目标1、实现资产的规范化管理: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规范资产的购置、使用、处置等行为。
2、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充分发挥资产的作用,提高资产的利用效率和经济效益。
3、保障资产的安全与完整:加强资产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资产被盗、损毁和流失。
三、资产的分类与登记(一)资产分类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按照性质和用途分为以下几类:1、流动资产:包括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2、固定资产: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如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等。
3、无形资产: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如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
4、对外投资:指行政事业单位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5、其他资产:指上述资产以外的其他资产,如长期待摊费用等。
(二)资产登记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登记制度,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
资产登记应当包括资产的名称、数量、价值、来源、使用部门等信息。
资产登记应当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国资事发〔1995〕17号(1995年2月1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以下简称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证国家行政机关履行职责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事业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
包括国家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行政事业资产的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它资产。
第三条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使用;对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
第四条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产权的登记、界定、变动和纠纷的调处;资产的使用、处置、评估、统计报告和监督;向同级财政通报情况等。
第五条国家对行政事业资产的管理,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六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是政府专司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机构。
中央和地方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对本级政府管辖的行政事业资产施行综合管理。
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会同财政部门制定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三)负责组织行政事业资产的产权登记,清查统计,资产评估,纠纷调处;并会同财政部门对产权变动、资产处置进行审批。
(四)会同财政部门对用于经营性资产的审批和保值增值的考核监管工作;(五)向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和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工作。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07.02.15•【字号】•【施行日期】2007.0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南阳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七年二月十五日南阳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方案(2007年1月10日)为确保我市资产清查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06〕11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一)全面摸清家底。
对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情况、财务情况以及资产情况等进行全面清理和清查,真实、完整地反映各单位的资产和财务状况,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奠定基础。
(二)建立监管系统。
通过资产清查,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数据库提供初始信息,在此基础上,建立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动态监管系统,实施动态管理,为加强资产管理提供信息支撑。
(三)实现“两个结合”。
建立起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的运行机制,为财政部门编制2008年及以后年度预算、加强资产收益管理、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创造条件。
(四)完善管理制度。
对于资产清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要在全面总结、认真分析的基础上,提出相应整改措施和实施计划,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
二、清查基准日与清查范围(一)清查基准日此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统一以2006年12月31日为资产清查基准日。
(二)清查范围1.2006年12月31日以前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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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财资〔2016〕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工作(以下简称清查核实),真实反映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及财务状况,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是指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根据专项工作要求或者特定经济行为需要,按照规定的政策、工作程序和方法,对行政事业单位进行账务清理、财产清查,依法认定各项资产损溢和资金挂账,真实反映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状况的工作。
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一)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本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实际工作需要,被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改制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变更,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是指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资产清查核实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中认定的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等进行认定批复,并对资产总额进行确认的工作。
第四条执行行政或者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清查核实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清查核实由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组织实施.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在规定权限内对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等事项进行处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六条清查核实应当依托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开展。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七条财政部的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立项申请的批复(备案)。
(三)负责审核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结果,并汇总全国(含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结果.(四)按照规定权限审批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等事项。
(五)指导地方财政部门开展行政事业单位清查核实工作。
第八条地方各级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一)根据国家及上级财政部门有关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的规定和工作需要,制定本地区和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规章制度,组织开展本地区和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工作,并负责监督检查。
(二)负责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立项申请的批复(备案)。
(三)负责审核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结果,并汇总本地区(含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结果,及时向上级财政部门报告工作情况。
(四)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等事项.(五)指导下级财政部门开展行政事业单位清查核实工作。
第九条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审批或者提出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清查立项申请。
(二)负责指导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制定资产清查实施方案,并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三)按照规定权限审核或者审批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等事项.(四)负责审核汇总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结果,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资产清查报告。
(五)根据有关部门出具的资产核实批复文件,指导和监督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调整信息系统相关数据并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条行政事业单位的主要职责是:(一)向主管部门提出资产清查立项申请。
(二)负责制定本单位资产清查实施方案,具体组织开展资产清查工作,并向主管部门报送资产清查结果。
(三)根据有关部门出具的资产核实批复文件,调整信息系统相关数据,进行账务处理,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四)负责办理相关资产管理手续.第十一条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或行政事业单位组织开展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应当明确内部工作机构。
第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因自身工作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对资产进行的清查盘点,不需要报经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章资产清查的程序、内容第十三条资产清查工作根据组织主体不同,分别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由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组织开展的资产清查工作。
由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统一部署,明确清查范围、基准日等。
行政事业单位在主管部门、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明确本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机构,制定资产清查工作实施方案,根据方案组织清查,必要时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清查结果进行专项审计,并形成资产清查报告按规定逐级上报。
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对报送的资产清查结果进行审核确认。
(二)由各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资产清查工作。
主管部门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资产清查立项申请,说明资产清查的原因,明确清查范围和基准日等内容,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立项后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程序组织实施。
(三)由行政事业单位组织开展的资产清查工作。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向主管部门提出资产清查立项申请,说明资产清查的原因,明确清查范围和基准日等内容,经主管部门同意立项后,在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明确本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机构,制定实施方案,根据方案组织清查,必要时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清查结果进行专项审计,并形成资产清查报告按规定逐级上报至主管部门审核确认。
第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具备与所承担工作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专业胜任能力的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对资产清查结果进行专项审计.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资产清查结果进行专项审计或复核.资产清查工作专项审计费用,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由委托方承担。
涉密单位资产清查结果可由内审机构开展审计.如确需社会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的,应当按照国家保密管理的规定做好保密工作.第十五条资产清查工作内容主要包括单位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和完善制度等。
单位基本情况清理是指对应当纳入资产清查工作范围的所属单位户数、机构及人员状况等基本情况进行全面清理。
账务清理是指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各种银行账户、各类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各项资金往来和会计核算科目等基本账务情况进行全面核对和清理.财产清查是指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各项资产进行全面的清理、核对和查实。
行政事业单位对清查出的各种资产盘盈、损失和资金挂账应当按照资产清查要求进行分类,提出相关处理建议。
完善制度是指针对资产清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全面总结、认真分析,提出相应整改措施和实施计划,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报告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工作报告.主要反映本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基本情况和结果,应当包括本单位资产清查的基准日、范围、内容、结果,基准日资产及财务状况,对清查中发现的问题的整改措施和实施计划.(二)清查报表。
按照规定在信息系统中填报的资产清查报表及相关纸质报表.(三)专项审计报告.社会中介机构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结果出具的经注册会计师签字的专项审计报告。
(四)证明材料。
清查出的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等的相关凭证资料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备查材料。
第四章资产盘盈第十七条资产盘盈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资产清查基准日无账面记载,但单位实际占有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货币资金盘盈、存货盘盈、对外投资盘盈、固定资产盘盈、无形资产盘盈、往来款项盘盈等。
第十八条货币资金盘盈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清查出的无账面记载或者反映的现金和各类存款等,具体按照以下方式认定:(一)现金盘盈,根据现金保管人确认的现金盘点情况(包括倒推至基准日的记录)和现金保管人对于现金盘盈的说明等进行认定。
(二)存款盘盈,根据银行对账单和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进行认定。
第十九条存货盘盈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清查出的无账面记载或者反映的材料、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及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用具、装具、动植物等。
存货盘盈根据存货明细表和保管人对于盘盈的情况说明、价值确定依据等进行认定。
第二十条对外投资盘盈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清查出的无账面记载或者反映的单位对外投资。
对外投资盘盈,根据对外投资合同(协议)、价值确定依据、情况说明等进行认定。
第二十一条固定资产盘盈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清查出的无账面记载或者反映的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盘盈根据固定资产盘点单、盘盈情况说明、盘盈价值确定依据(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类似资产的购买合同、发票或竣工决算资料)等进行认定。
第二十二条固定资产盘盈按照以下方式处理:(一)行政事业单位清理出不属于纪检、监察部门规定清退范围的账外固定资产,且长期无偿占有使用的,若产权属于其他行政事业单位的,在当事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以按照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无偿划拨;若产权属于其他国有企业的,在当事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以按照国家国有企业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无偿划拨;若产权属于其他单位的,应当在尊重产权单位意见的基础上,由当事双方协商解决.如行政事业单位需要收购或租赁该资产的,应当按照市场价值签订转让或租赁合同,并按照规定程序上报。
(二)清查出的因历史原因而无法入账的无主财产,依法确认为国有资产的,应当及时入账,纳入国有资产管理范围。
(三)清查出的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决算手续的固定资产,按照估计价值入账,待确定实际成本后再进行调整。
第二十三条无形资产盘盈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清查出的无账面记载或者反映的无形资产.无形资产盘盈根据无形资产盘点单、盘盈情况说明、盘盈价值确定依据(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类似资产的购买合同、发票或自行开发资料)等进行认定。
第二十四条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和预付账款等往来款项盘盈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清查出的无账面记载或者反映的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和预付账款等往来款项.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和预付账款等往来款项盘盈,根据清查明细表、盘盈情况说明、与对方单位的对账单或询证函等进行认定。
第二十五条对于清查出来的缺乏价值确定依据的盘盈资产,可以委托具有专业胜任能力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以评估值作为价值确定依据,没有相关凭据也未经评估的,应当按照名义金额(即人民币1元)入账.第五章资产损失第二十六条资产损失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资产清查基准日有账面记载,但实际发生的短少、毁损、被盗或者丧失使用价值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货币资金损失、坏账损失、存货损失、对外投资损失、固定资产损失、无形资产损失等。
第二十七条行政事业单位清查出的资产损失应当逐项清理,取得合法证据后,对损失项目及金额按照规定进行认定。
对已取得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而无法确定损失金额的,根据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进行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