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
学习《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办法》

新的管理办法包含了两部分内容: 一是清查(第二条) 二是核实(第三条)
清查: 因组织形式不同,主要分为三种: 政府组织的清查(本次) 主管部门组织的清查 单位自行组织的清查
清查核实管理办法: 怎么查 查什么
《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方案》按此办法制定。
核实:
坏账损失核实: (5)逾期3年的应收款项,具有依法催收磋商记录,并
且能够确认3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的,应当根据社会中介 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在扣除应付该债务人的各种款项 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赔偿后的余额,认定为损失;
(6)逾期3年的应收款项,债务人在国外及港澳台地区 的,经依法催收仍未收回, 且在3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的, 在取得境外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终止收款意见书,或者取得 我国驻外使领馆商务机构出具的债务人逃亡、破产证明后, 认定为损失;
存货损失核实: (2)报废、毁损的存货,扣除残值及保险赔偿或责任人
赔偿后的部分,可以根据国家有关技术鉴定部门或具有技术 鉴定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技术鉴定证明(涉及保险索赔的 应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毁损报废说明、赔偿责任认 定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等认定损失。
学习《行政事业单位资产 清查核实办法》
山东省教育厅财务处 2016年4月8日
2006年12月13日,财政部印发《行政事业单位 资产清查暂行办法》(财办〔2006〕52号)
2007年4月3日,财政部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 产核实暂行办法》(财办〔2007〕19号 )
2016年1月20日,财政部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 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财资〔2016〕1号 )
各类资产均易于产生损失
资产损失核实:
资产损失应当逐项清理,取得合法证据后,对损失项 目及金额按照规定进行认定。对已取得具有法律效力的外 部证据,而无法确定损失金额的,根据社会中介机构出具 的经济鉴证证明进行认定。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

四、资产盘盈
17-25条 资产盘盈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资产清查基
准日无账面记载,但单位实际占有使用的 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货币资金 盘盈、存货盘盈、对外投资盘盈、固定资 产盘盈、无形资产盘盈、往来款项盘盈等。
四、资产盘盈
特别关注:固定资产盘盈的处理方式 22条第三款“清查出的已投入使用但尚未
2016年全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清查工作方案》
5.工作方法
1)地方财政部门按行政隶属关系组织本级政府 管辖范围的行政事业单位开展资产清查核实工 作。
2)资产清查数据应与同年度资产报告数据、财 务会计决算数据进行核对。
3)经过清查核实后的资产,要按照财政部的统 一要求建立健全账卡,完善管理信息,并按照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管理规 程》规定,将相关信息录入信息系统。
2016年全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清查工作方案》
5.工作方法
4)针对资产清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财政部
门、主管部门可以聘请社会中介机构进行专项 审计或复核。
5)各部门(单位)、各地方应在此次资产清查 工作的基础上,建立完整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 资产基础数据库,对资产变化情况做到及时更 新,按时上报,实现资产的动态管理,并建立 和完善资产与预算有效结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防止“前清后乱”和“清管两层皮”现象。
完善监管系统
态管建管理立理提资,供产为数管加据理强支与财撑预政。算资管产理管,理资和产预管算理 与财务管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为编
实现两个结合
制范年收根度入据预分资算配产、秩清加序查强创发资造现产条和收件暴益。露管的理问、题规,全 面总结经验,认真分析原因,研究制
完善管理制度
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和办法,建立健全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6.03.07•【字号】沪财行〔2016〕4号•【施行日期】2016.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沪财行〔2016〕4号各区县财政局: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2016〕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区县财政局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上海市财政局2016年3月7日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2016〕1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工作,我们制定了《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部反映。
财政部2016年1月20日附件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工作(以下简称清查核实),真实反映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及财务状况,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是指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根据专项工作要求或者特定经济行为需要,按照规定的政策、工作程序和方法,对行政事业单位进行账务清理、财产清查,依法认定各项资产损溢和资金挂账,真实反映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状况的工作。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意见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8.07.18•【字号】鲁财资[2008]72号•【施行日期】2008.07.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意见(鲁财资〔2008〕72号)各市财政局、省直各部门:近年来,在各级、各部门共同努力下,我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水平显著提高。
但是,在2007年全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中,发现一些地区、一些部门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仍不同程度存在资产重复配置、闲置浪费、管理混乱、资产流失等问题,不仅增加了政府运行成本,而且破坏了正常的社会分配秩序。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促进节约型社会建设,更加科学、合理地分配社会资源,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提出以下意见:一、明确全省行政事业资产管理工作思路。
行政事业资产管理是财政基础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与财政支出管理相辅相成,互为补充。
加强行政事业资产管理,必须将其纳入整个公共财政管理的框架体系中统筹考虑,与部门预算等财政管理改革紧密衔接,为进一步提升我省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层次和效果奠定基础。
今后一个时期,全省行政事业资产管理工作的总体思路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党的十七大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要求,以推动资产优化配置、提高国有资产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为核心,以实现资产管理、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的有机结合为重点,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公共财政要求的,有完善的资产管理体制和健全的资产管理法规制度体系作保障的,有先进的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为支撑的,产权清晰、配置科学、使用高效、处置规范、监督有力的行政事业资产管理新模式。
各级、各部门要以上述思路为指导,结合本级、本部门实际,科学规划目标任务,强化资产管理措施,进一步提高全省行政事业资产管理水平。
安徽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2016〕158号

安徽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2016〕158号省直各部门、单位,各市、县(区)财政局: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2016〕1号,以下简称《资产清查核实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并遵照执行。
一、高度重视,认真开展资产清查工作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是摸清行政事业单位家底,夯实资产管理工作基础的重要手段。
近期,财政部出台了《资产清查核实办法》,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各地、各部门务必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资产管理工作的领导,精心组织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确保清查核实数据详实可靠,清查核实结果科学有效运用,为全面推进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工作奠定坚实基础。
二、结合实际,严格执行相关制度规定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落实资产管理职责,严格执行制度规定,切实抓好资产清查核实工作。
根据《资产清查核实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对我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管理权限及要求,具体明确如下: 1.资产盘盈、资产损失、资金挂账等审批权限仍按照《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办〔2007〕335号)有关规定执行。
2.根据资产核实管理权限,须报经省财政厅批准的资产核实事项,单位应当委托具备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并全面提供申报材料,按照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各市、县(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的管理权限,由市、县(区)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鲁政办发(2001)119号颁布日期:20011225实施日期:20011225颁布单位: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以下简称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证行政机关履行职责和促进各项社会事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事业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
包括国家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行政事业资产的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三条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节约和有效使用;对经营性资产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
第四条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内容是:产权的登记、界定、变动和纠纷调处;资产的购置、使用、处置;资产统计报告、资产保全、资产使用效益考核评价;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监管;产权收益管理等。
第五条国家对行政事业资产的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资产管理和财务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建立行政事业资产管理运行机制,采取逐步推行委托监督管理的方式。
委托监管部门的职责,按委托监管规定执行。
第七条建立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组成的国有资产管理体系,各部门、单位应明确管理机构、配备资产管理人员,建立健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岗位责任制度。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八条财政部门是政府专司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机构,对本级政府管辖的行政事业资产施行综合管理。
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制定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三)负责组织行政事业资产的产权登记、产权界定、纠纷调处、清查统计;(四)负责行政事业资产优化配置,闲置资产的调剂利用,实施资产购置的监督管理;(五)负责对行政事业资产产权变动、资产处置进行审批及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监督管理;(六)负责建立行政事业资产保全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保全指标进行监督考核。
山东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鲁政办发[2001]119号)等规章制度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省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组织(简称省级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处置,是指省级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含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临时配置的国有资产)产权转移及注销。
国有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含股权)等。
处置方式包括调拨(含捐赠)、有偿转让(含出售、出让)、报废、报损、置换(含以非货币性资产抵顶债权、债务)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
调拨方式处置国有资产,以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为前提。
第四条省级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实行审批制度。
省财政厅、省级单位主管部门(简称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对省级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批或者备案。
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报经批准或者备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国有资产,不得处理相关会计账务。
第五条省级单位拟处置的国有资产产权应当清晰。
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被设置为担保物和涉及法律诉讼的国有资产,担保和法律诉讼期间不得申请处置,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省级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一般程序是:单位申报、审核审批、资产评估、资产处置、上缴收入、处置结果备案、账务处理、产权登记。
第七条省级单位处置房屋建筑物(含土地)、机动车辆(不含摩托车)等国有资产,按本办法规定权限和程序报经批准后,方可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产权、产籍等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第八条省财政厅、主管部门在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范围内,对省级单位申请处置、超标配置、低效运转、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有权先行调剂使用,促进资源整合和资产共享共用,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5.02.15•【文号】国资事发[1995]17号•【施行日期】1995.02.1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31日实施日期:2008年1月31日)废止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资事发[1995]17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处):为在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做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我们制定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五年二月十五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以下简称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证国家行政机关履行职责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事业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
包括国家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行政事业资产的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三条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使用;对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
第四条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产权的登记、界定、变动和纠纷的调处;资产的使用、处置、评估、统计报告和监督;向同级财政通报情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