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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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廉政建设,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公司依法实行内部审计制度,对公司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实施内部审计监督。

第三条审计工作以增强经营管理服务的工作意识和提高公司的管理水平为目的,对董事长和总经理负责。

第四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恪尽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二章审计机构及职能

集团公司内部审计的实施机构是公司财务审计部,审计部依法对公司所属单位实施审计监督,其主要职能是:第五条研究和制定本集团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等;监督

和检查集团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对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成本核算等进行审计监督;提出改进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对公司财务决算的真实性、正确性进行审计签署意见;

第七条负责对侵占公司资产、严重损害集团公司利益等违纪行为进行审计监督;对所属单位负责人任职期间的生产经营、内控制度、经济效益、财产管理等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八条按照公司档案管理的要求,做好本系统文件、资料的归档工作。

第九条完成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审计权限

在审计范围内,内部审计机构的主要权限有:

第十条根据审计工作的需要,有向各单位和部门要求按时报送计划、预算、决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的权利;

第十一条有审核凭证、帐表、决算、合同、协议和检查资金、财产以及检测财务软件,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的权利;

第十二条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掌握有关文件资料等证明材料,必要时可以复制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严重损害财产,造成严重浪费的行为,有向公司领导提出制止的建议权和临时制止权;

第十四条有提出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建议权。

第四章审计分类

根据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审计内容的不同,审计划分为:第十五条财务收支审计:是指对本单位的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的审计监督;

第十六条工程项目审计:是指对各工程项目的财务收支、工程成本控制及其经济效益进行的审计监督,并对其管

理绩效进行评价;

第十七条专项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是指审计部门根据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安排,对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收支、经营管理中的特定事项进行审计或专门的审计调查。

第五章审计内容

财务审计内容主要划分:

第十八条审查内控制度的健全性、有效性;

第十九条原始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是否真实、合法、准确、完整;

第二十条账簿的设置是否完整、全面,内容是否真实、准确,记录是否及时、清晰,帐、证是否相符;

第二十一条会计报表及附注反映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二条货币资金是否真实、完整,收支是否合法、合规,账务处理是否正确;

第二十三条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备用金的列帐是

否真实、合法,有无建立台账,清理是否及时;

第二十四条存货的计价是否准确合理,核算方法是否一致,验收、领用、结存等环节是否得到有效控制;

第二十五条预付账款、内部往来、短期投资等其他流动资产的列帐,核算是否准确、合规;

第二十六条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是否真实完整,计价是否正确,核算是否符合规定;

第二十七条对短期借款、长期借款、应付债券、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应交税金、其他应付款、长期应付款等负债的形成的合理性、合法性、真实性及偿还的及时性、合规性和记录的完整性进行审核;

第二十八条对销售收入和其他收入形成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及核算的正确性进行审查;

第二十九条成本费用的形成是否真实合法,计算是否正确,核算是否符合公司规定;

第三十条利润的形成是否真实、合法、准确,核算是否正确;

第三十一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本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项目以及投入资产的经营状况、效益等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十二条领导和委托部门要求审计的其他经济事项。

第六章奖惩

第三十三条审计部对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实现企业资产保值增值,经济效益显著的单位,可以建议公司领导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三十四条对违反本规定,拒绝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的,或者拒绝、阻碍审计的,审计部有权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报请董事长或者公司总经理,追究责任。

第三十五条被审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规定,转移、隐匿、篡改、损毁会计凭证、账册、报表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转移、隐匿非法取得财产、截留收入,把公司财产据为己有的,审计部在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批准后,由公司做

出处理决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审计人员滥用职权,营私舞弊,违反保密制度尚不构成犯罪的,根据公司管理办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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