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移交方案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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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移交类型

移交包括合作期限届满、提前终止移交以及竣工验收后的移交三种类型。

二、移交方式

项目的移交方式为资产移交。

三、合作期限届满移交

(一)移交时间

项目合作期届满。

(二)移交范围

项目公司应在运营期限届满后以良好的运营和维护状态将本项目、附属设施、其全部权益无偿移交给区建设局或区管委会指定的其他机构。

A、项目公司关于本项目的移交范围及内容如下:

1、项目公司及其对项目的所有权利,包括所有权(占有、使

用、收益、处置)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但不包括债券。

(1)项目及其附属设施;

(2)器材和备品备件;

(3)建筑物、构筑物和设备;

(4)材料、库存和全部改建设施;

(5)项目建设期及运营期间全部的财务资料、技术资料及运维管理资料和相关存档文件及工作记录等资料;

(6)项目公司应向XXX政府或XXX政府指定的接收人无偿移

交12个月内正常消耗性备件和事故修理备品备件;

(7)所有与项目有关的项目公司的其它权利和利益。

2、其对场地使用的全部权利;

3、符合规范的场地清理和恢复;

4、XXXX可以合理要求社会资本方交付之前未曾按照本合同规定交付的运维记录、修理记录、移交记录、设计图纸和其他资料,以使其能够直接或通过其指定机构继续项目的运营。

5、保险和承包商保证的转让。在移交时,社会资本方应将所有承包商和供应商提供的尚未期满的担保和保证无偿转让给接收人,并且将所有保险单、暂保单和保险单批单转让给接收人。接收人应支付或退还上述移交之后保险期间的保险费。

6、技术转让。社会资本方在移交日期将届时使用的运营和维护项目设施所需要的所有技术和技术诀窍,以及属于社会资本方的名称(但根据社会资本方的合同,社会资本方的名称发生变更除外)、商标、专利、软件、版权及所有无形财产,无偿移交和授权(包括以许可证或分许可证的方式)给接收人。

B、项目公司关于本项目的移交范围不包括下述内容:

项目公司在项目建设期及运营期内形成的任何债务、担保以及向任何第三方承担的责任,以及因本项目建设、运营、维护等引起的环境污染及其他性质的请求权或权利负担。

(三)移交前修复

1、修复时间节点及内容

在移交日期之前不早于十二个月,社会资本方应对项目设施进行

修复,但此修复应不迟于移交日期六个月之前完成。修复的具体时间和内容应于移交日期前十五个月时由XXX局核准。

修复应包括:(1)核查项目设施;(2)消除实际存在的缺陷;(3)检修、探伤、检测及易损易耗件更换等;(4)XXX合理要求的其他检修项目。

2、修复内容的整改

社会资本方有义务将XXX合理提出的检修项目列入其修复计划。如果社会资本方不能进行修复,XXX可以自行进行修复,由社会资本方承担费用和风险。XXX有权提取运维保函,以补偿修复的费用。在此情况下,应向社会资本方提供所发生的支出的详细记录。

(四)移交验收

1、移交日期3个月前,由XXX及社会资本共同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评估机构对本项目及其附属设施进行检测。XXX局、项目接收单位和社会资本方应均有代表在场。

项目公司有责任使检测所得各项性能参数都能符合国家和XXX在XXX方面的技术规范或标准的要求。

2、如果不能达到上述XXX局要求的参数,社会资本方应在XXX 政府限定的时间内(30日)完成整改修复工作使其达到相关规范和要求,并承担相应费用。并在修复完成后及时通知参与项目移交验收的各方,重新进行验收。

3、如果社会资本方不能自前次验收日30日内修正上述缺陷,XXX 局可以自行修正或者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修正,由社会资本方承担风险和费用。XXX局应有权从运维保函中支出费用以补偿修正上述缺陷的支出,但是需将发生的支出详细记录提交给社会资本方。

4、在移交日期,社会资本方应向接收人无偿移交九十(90)天

内项目正常需要的消耗性备件和事故修理备品备件。

(五)移交程序

运营期结束12个月前,由XXX政府和社会资本各自派人员组成移交委员会,具体负责和办理移交工作。移交委员会主任由政府指派有关部门人员担任,组织必要的会议会谈并商定设施移交的详尽程序,确定移交仪式。

本项目具体移交步骤如下:

1、在距运营期满前15个月内,应由XXX政府和项目公司共同商定不再签订超出运营期的合同。

2、在距运营期满12个月前,成立移交委员会。

3、在距运营期满12个月前,项目公司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全面审计。

4、在距运营期满12个月前,XXX政府和项目公司应联合对项目进行检查。

5、在距运营期满6个月前,XXX政府和项目公司应共同达成协议,明确项目公司向XXX政府移交项目详细安排,以及向XXX 政府移交项目、设备、设施的详细清单。

6、社会资本方应提供移交必要的文件、记录、报告等数据,作为移交时双方的参考。

7、在距运营期满前3个月,由XXX政府和项目公司共同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评估机构对本项目及其附属设施进行检测。

8、在距运营期满3个月前,项目公司应当做好向XXX政府

移交项目的必要准备。

9、在距运营期满6个月前,项目公司应协助XXX政府完成接管人员的培训工作;在距运营期满3个月前,XXX政府接管人员开始参与由项目公司安排的运营维护和维修工作,以利正常移交。

10、经双方签订移交报告后,移交正式生效。

(六)风险转移

社会资本方应承担移交日期前项目设施的全部或部分损失或损坏的风险,除非损失或损坏是由XXX局的违约或不可抗力所致。(七)移交监管

项目的运营期满后。第三方监管机构有权监督建设单位聘请专业建设工程鉴定机构对项目进行鉴定,若项目需要大修,则建设单位应在第三方监管机构的监管下对项目进行修理完善后,再将项目进行移交,第三方监管机构及实施机构认可后,监管建设项目,并要求建设单位按时移交项目的所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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