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实务第五章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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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当货物从目的港卸离海轮时起算满60天,不论 保险货物有没有进入收货人的仓库,保险责任均告终 止。
在上述保险期限内,被保险货物需转运 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则以该货 物开始转运时终止。 被保险货物在运至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 港或目的地以前的某一仓库而发生分配、 分派的情况,则该仓库就作为被保险人 的最后仓库,保险责任也从货物运抵该 仓库时终止。
第二节 国际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所承保的险别,分为:
基本险 附加险 专门险
一、基本险
(一)平安险(F.P.A)
(二)水渍险(W.P.A.)
(三)一切险(A.R.)
(一)平安险(Free from Particular Average F.P.A) 英文字面解释为“单独海损不赔”。 责任范围: (1)自然灾害造成的全部损失;
(二)海上损失与费用
在海洋运输中因遭受海上风险而引起的损 失与费用。按一般惯例,还包括与海运相 连接的陆上或内河运输中所发生的损失与 费用。
1、海上损失
(1)全部损失:简称全损。 1)实际全损(Total loss)指被保险货物完全 灭失或完全变质,或者货物实际上已不可能归 还被保险人. 第一、保险标的完全灭失。其实体已经完全毁 损或不复存在。 如大火烧掉船舶或货物,糖、盐这类易溶货物 被海水融化,船舶遭飓风沉没,船舶遭碰撞后 沉入海底等。
2、意外事故
是指由于偶然、非意料的原因所造成的事 故。并不是泛指海上所有的意外事故,而 仅指运输工具搁浅、触礁、沉没、船舶与 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踪、失火、爆 炸等。 (1)火灾 货物焚毁、烧焦、烟熏、烧裂等损失。 不含货物自燃的损失。

(2)爆炸 (3)搁浅——由于意外或异常的原因。 不含规律性的潮涨潮落造成的搁浅。 (4)触礁——触及海中岩礁或其他障碍 物如木桩、渔栅、沉船残骸等。 (5)沉没 (6)碰撞 (7)倾覆
(1)恶劣气候 指海上的飓风、大浪引起的船体颠簸倾 斜,并由此造成船体、船舶机器设备的 损坏,或者因此而引起的海上所载货物 的相互挤压、碰撞所导致的货物的破碎、 渗漏、凹瘪等损失。
(2)雷电 雷电直接造成的或者由于雷电引起火灾 所造成的损害。 (3)海啸 海底地壳发生变异,引发下降或上升, 引起剧烈震荡而产生的巨大波浪,致使 货物遭受到损害或灭失。
共同海损发生后,被保险人可以向保险 人索赔,保险人按此处理:
第一、必须是承保范围的损失; 第二、对共同海损的赔偿是以保险价值作 为计算基础的;(分摊低于或等于保险价 值时,全部赔偿;大于时按比例) 第三、被保险人可直接要求保险人全部赔 偿,由保险人向其他受益方要求承担分摊 部分。
2)单独海损
(2)救助费用
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者采取救 助行动,而向其支付的费用。 对救助费用赔偿的限度是:救助费用与保 险标的本身损失的赔偿相加,不得超过一 个保险金额。 如果保险标的发生全损,除非另有约定, 保险人对于救助费用就不再赔偿了。
(二)外来风险(Extraneous Risks)
推定全损是介于实际全损和部分损失之间 的一种损失。 发生了推定全损,可以将其视为部分损失, 也可以将其视为全部损失。 一是保留保险标的,按部分损失索赔;二 是放弃保险标的,按推定全损索赔。
(2)部分损失
被保险货物的损失没有达到全部损失的程度。 1)共同海损 载货船舶在海上遇到灾害、事故,威胁到船、货 等各方的共同安全,为了解除这种威胁,维护船 货安全,或者使航程得以继续完成,由船方有意 识的、合理地采取措施,作出了某些特殊牺牲或 作出了某些额外费用,这些损失和费用叫共同海 损。
《国际贸易实务》
பைடு நூலகம்
第五章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第五章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它是以运输过程中的各种货物作为保险标的, 被保险人(投保人)向保险人(保险公司)按一 定金额投保一定的险别,并交纳保险费。 保险人承保后,如果保险标的在运输过程中发生 承保范围内的损失,应按照规定给予被保险人经 济上的补偿。
第一节 海洋货物运输保险的风险与损失
有下列:
战争险和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 责任。
基本险责任起讫期限的规定: 仓至仓条款(warehouse to warehouse w/w) 保险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是从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 单所载明的起运港(地)发货人仓库开始,一直到货物到 达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港(地)收货人的仓库时为止。 当货物一进入收货人仓库,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一、海上风险:1、自然灾害 2、意外事故 海上 1全部损失 A 实际全损 B推定全损 损失 2部分损失 A 共同海损 B单独海损
海上 1施救费用 费用 2救助费用
二、外来风险与损失:一般外来风险与损失 特殊外来风险与损失
案例思考
海轮的舱面上装有100台拖拉机,航 行中遇大风浪袭击,45台拖拉机被卷入 海中,海轮严重倾斜,如不立即采取措 施,则有翻船的危险,船长下令将余下 的55台拖拉机全部抛入海中。 • 请问:这100台拖拉机的损失由谁承担, 属于何种性质?
(2)意外事故造成的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
(3)意外事故之前或之后在海上遭受自然灾 害而使货物造成的部分损失; (4)装卸或转船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5)施救费用。
(6)避难港卸货的特殊费用。
(7)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8)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据 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单独海损与共同海损的区别:
第一、造成海损的原因不同;(单独海损 是承保风险直接导致的,共同海损是为了 解除危险而有意采取合理措施所造成的。) 第二、损失的承担不同。(单独海损由受 损者自己承担;共同海损则由受益各方按 照受益大小的比例共同分摊。)
2、海上费用
海上费用是指保险人即保险公司支付的费 用。 (1)施救费用:遭遇事故时,被保险人或 其代理人、雇佣人和受让人为防止损失的 扩大而采取抢救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保险人对这种施救费用,负责赔偿。
1、一般外来风险与损失
是指由于一般外来原因所造成的风险。主要包括:偷窃 (非公开劫夺)、玷污、渗漏、破碎、受热受潮、串味、 生锈、淡水雨淋、短少(整件短少)和提货不着、短量 (重量少)、碰损等。 2、特殊外来风险与损失 是指由于军事、政治、国家政策法令以及行政措施等特殊外 来原因所造成的风险与损失。主要包括:战争、罢工、因船 舶中途被扣而导致交货不到,以及货物被有关当局拒绝进口 或没收而导致的损失。
保险人对施救费用赔偿的条件:
第一、必须是合理的和必要的; 第二、必须是为防止或减少承保风险所造 成的损失所采取的措施而支出的费用; 第三、因被保险人及其代理人、雇佣人采 取措施而支出的费用; 第四、不需要考虑措施是否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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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损失的赔偿,是以保险 金额为限;对施救费用的赔偿费用也是以 保险金额为限。 保险人对一次保险事故的损失赔偿,可能 达到两个保险金额。
指共同海损以外的意外损失,即由于承保 范围内的风险所导致的船舶或货物的部分 损失。该损失仅由受损者单独承担。 如某公司出口核桃仁100公吨,遭受到暴风 雨,海水入舱,核桃仁受水泡变质,就属 于单独海损。
单独海损的特点是: (1) 它不是人为有意造成的部分损失。 (2) 它是保险标的物本身的损失 。 (3) 单独海损由受损失的被保险人单独 承担,但其可根据损失情况从保险人那里 获得赔偿。
适用范围:适用于不易损坏或易 生锈但不影响使用的货物。 如:钢管、旧汽车等。
(三)一切险 (All Risks A.R.)
责任范围:
平安险和水渍险的保险责任
一般外来原因造成全部或部 分损失。 适用范围:价值较高、可能受损因素较 多的货物。
我国三种基本险别的除外责任的规定:
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属于发货人责任引起的损失。 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 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以及市价 跌落、运输延迟所造成的损失或费用。
一、风险 (一)海上风险(Perils of the Sea)
海上风险
海上风险是保险业上的专门术语,一般指海 上航行途中发生的或随附海上运输所发生 的风险。 它包括海上发生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 但并不包括海上的一切危险。 另外,海上风险又不仅仅局限于海上航运 过程中发生的危险,它还包括发生在与海 上航运相关连的内陆、内河、内湖运输过 程中的一些自然灾害和以外事故。
第二、保险标的丧失属性 发生化学变化使货物分解,保险标的丧失 商业价值或使用价值,均属于实际全损。 第三、被保险人无法挽回地丧失了保险标 的。如一根金条落海无法收回。 第四、保险货物的神秘失踪。 如船舶失踪达一定合理期限,为失踪船舶。 在和平时期,如无相反证据,认为是实际 全损。货物“不明原因失踪”。
3、其他风险
发生在海上但既不属于自然灾害又不属 于意外事故的风险。 (1)海盗——为个人目的而无区别地对 保险标的进行劫掠所造成的损失,区别 于为了政治目的而合法或非法地抢劫某 一特定国家的财产的行为。 (2)抛弃——人为地、合理地抛弃。不 含因其内在缺陷、或因不合理地存放。
(3)船长、船员的恶意损害 船长、船员凿船,非法将货物卖掉, 故意绕航,船员无故拒绝卸货,船 长、船员弃船和船员走私等。 (4)吊索损害——从吊钩上摔下。
共同海损应具备的条件
第一、必须确实遭遇危难。必须是实际存 在的、或者是不可避免的,不能是主观臆 测的; 第二、必须是自动地、有意识地采取的合 理措施;(抛弃重货) 第三、必须是为船货共同安全而采取的措 施; 第四、必须是属于非常性质的损失。
共同海损行为所作出的牺牲或引起的特殊 费用,都是为使船主,货主和承运方不遭 受损失而支出的,因此,不管其大小如何, 都应由船主,货主和承运各方按获救的价 值,以一定的比例分摊。这种分摊叫共同 海损的分摊。
2)推定全损——又称商业全损。 当保险标的因实际全损不可避免而被放 弃,或者为了避免实际全损而花费的费 用将超过保险标的本身的价值,就会构 成推定全损。 第一、保险标的的实际全损不可避免 第二、被保险人丧失对保险标的的实际 占有(或者收回标的的费用要大于标的 回收后的价值,就构成推定全损) 第三、保险货物严重受损。其修理、恢 复和续运费用总和大于货物本身价值。

(4)地震或火山爆发 (5)洪水 (6)浪击落海 不在基本险中,在附加险的舱面险中承 保。 (7)海水、湖水或河水进入船舶、驳船、 运输工具、集装箱、大型海运箱或储存 处所等。
上述自然灾害中,洪水、地震、火山爆 发以及海水、湖水或河水进入船舶、驳 船、运输工具、集装箱、大型海运箱或 储存处所等风险,并非是真正发生在海 上的风险,而是伴随海上航行而产生的, 并且危害很大,逐渐列入海运货物保险 承保范围之内。
适用范围:大宗、低值粗糙的包装货物,如:废 钢材、木材、矿砂等。 平安险承保责任范 围最小,所缴保险 费最少。
(二)水渍险 (With Particular Average W.P.A.)
英文字面意思,是“负责单独海 损”。
平安险所承保的全部责任。
承保范围:
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 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
保险人可以要求扩展保险期。 如有些货物需要转运到内陆地区,无法 在保险期限内到达目的地,即可申请扩 展。经保险公司出立凭证(保险批单) 予以延长,每日加收一定保险费。
1、自然灾害(Natural Calamities)
2、意外事故(Fortuitous Accidents) 3、其他风险
自然灾害:是指不以人的意志为 转移的自然界力量所引起的灾害, 但在海运保险业务中,它并不是 泛指一切由于自然力量造成的灾 害,而是仅指恶劣气候、雷电、 地震、海啸或火山爆发等人力不 可抗拒的自然力量造成的灾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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