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重要考点归纳-司法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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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总则

一、刑法的基本原则:

1.罪刑法定原则(成文的罪刑法定、事前的罪刑法定、严格的罪刑法定、确定的罪刑法定)

2.平等适用刑法原则

3.罪行相适应原则

二、立法解释的效力高于司法解释,其效力等同于法律,但不是法律本身。立法解释不是法律的渊源,但刑法修正案属于刑法典的组成部分,属于刑法的渊源。

三、刑法的管辖范围:

1.属地管辖原则:凡发生在我国领域内

2.属人管辖原则:中国公民在外犯罪(最高刑三年以下的,可不予追究)

3.保护管辖原则:外国人在境外对华犯罪,最低刑三年以上的,使用本法。但犯罪地法律不处罚的除外。

4.普遍管辖原则:危害人类共同利益,参加公约,我国刑法也认为是犯罪,罪犯出现在我国境内。

四、犯罪构成要件要素的分类:

1.记述的vs规范的构成要件:规范的需要法官的价值判断。

2.积极的vs消极的,客观的vs主观的,成文的vs不成文的,真正的vs 表面的

五、作为义务的发生根据:

1.对危险物有管理义务

2.对他人的危险行为有监督义务

3.对自己的先前行为引起的法益侵害危险的防止义务

4.基于法律规范、制度或体制、自愿而产生的保护义务

5.对自己支配的建筑物、汽车等场所内的危险的阻止义务,发生在自己身体上的危险阻止义务

六、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1.意义。影响罪数认定、影响故意犯罪未完成形态的判定、影响过失犯罪是否成立的判定、影响结果加重犯的认定。

七、不以单位犯罪论处,而以自然人犯罪定罪处罚的四种情形:

1.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单位

2.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

3.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个人私分

4.没有取得法人资格的单位犯罪

注:存在着只处罚自然人的单位犯罪,不存在只处罚单位的单位犯罪。

八、违法性阻却事由

1.正当防卫

A)人实施的不法侵害,正在进行(财产性犯罪特例——延续至犯罪人将财物藏匿为止),防卫意识,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没有超过必要限度

B)特殊正当防卫: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没有限度。

2.紧急避险

正在发生的现实危险,不得已而损害另一法益,避险意图(为了保护非法利益不允许进行紧急避险),没有超过必要限度

3.其他:法令行为,正当业务行为,被害人的承诺,自救行为

其中被害人的承诺:a)承诺者对被侵害的法益具有处分权限b)有承诺能力c)基于被害人的真实意思d)承诺至迟必须存在于结果发生时e)现实承诺,不能推定f)既承诺行为,且承诺结果。

九、主观构成要件符合性:

1.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犯意转化:升高者从新,降低者从旧。另起犯意:数罪

2.事实认识错误: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与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

A)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

a)对象错误。不影响犯罪故意的认定

b)打击错误(方法错误)。具体符合说和法定符合说的分歧所在

c)因果关系的错误:狭义的——不影响犯罪成立。事前故意(打晕后误以为死,抛尸淹死),犯罪构成的提前实现:无异常情况介入则不影响。

B)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

a)主观上想犯轻罪,客观上却触犯重罪:轻罪既遂

b)主观上想犯重罪,客观上却犯轻罪:重罪未遂轻罪既遂想象竞合,或者轻罪既遂

c)主客观没有重合内容,不成立犯罪或者仅成立客观内容的过失犯罪

3.过失。A)所有的过失都要求发生实际的危害结果,过失犯罪不处罚未遂,中止和预备。

B)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疏忽大意)不同于意外事件。轻信可以避免(过于自信)不同于间接故意。

十、责任阻却事由:

1.没有责任能力:无能力或限制能力——实施行为时是否具有辨认能力

2.没有达到刑事法定年龄:

A)绝对无刑事责任时期:不满14周岁

B)相对责任时期:已满14不满16周岁,对八种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

杀人放火、强奸抢劫、投毒爆破、贩毒、故意伤害

C)完全刑事责任时期:已满16周岁

减轻的情况:不满18周岁,应当从轻或减轻。犯罪时已满75周岁,可以从轻或减轻,过失应当从轻或减轻。

3.期待可能性

4.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

十一、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只存在于故意犯罪中

1.犯罪预备:为了实行犯罪(不是预备犯罪)而实施的预备行为,因意志以外的条件未能着手实行犯罪。

2.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未得逞,未得逞原因是意志以外的原因。

其中结果加重犯:基本犯既遂,结果加重犯未遂:适用结果加重犯的法定刑,同时适

用未遂。

基本犯未遂,结果加重犯既遂,适用结果加重犯的法定刑,同时适

用未遂。

3.犯罪中止:a)中止可以发生在预备阶段、实行阶段、实行行为结束后但既遂之前。

b)犯罪人主观认为不存在障碍,但是主动停止犯罪。

c)放弃犯罪,或者采取足够的行动防止结果发生,并且侵害结果没有发生。十二、共同犯罪

1.共犯的立法宗旨:共犯理论仅解决违法事实的归属问题,成立共犯与故意内容、罪名

是否一致无关,与刑事责任能力、刑事法定年龄、是否具有期待可能性以及是否具有不可避免的违法性认识错误等责任要素无关。有责任能力者与无责任能力者可以成立共犯。

2.聚众犯罪不一定是共同犯罪。有的聚众犯罪仅处罚首要分子,首要分子可能为一人。集团共同犯罪——三人以上有组织地实施的共同犯罪。

3.共同正犯:共同实行的意思(即共同实行行为的意思,不要求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共同实行的事实,部分实行全部责任。择一的共同正犯值得注意。

4.间接正犯:行为人通过强制或者欺骗手段支配直接实施者。具体表现为:

A)利用无刑事责任能力者的身体活动,或者利用他人责任阻却事由的行为

B)利用他人的无意识活动或者受强制的身体活动

C)利用缺乏故意的行为(利用不知情者,利用他人过失,利用他人犯其他罪的故意)D)无身份者利用有真正身份者,不成立该真正身份犯的间接正犯,可能成立该罪的教唆犯等。总结:引起者有身份才能成立间接正犯。

5.狭义的共犯(教唆犯和帮助犯)

A)教唆犯:使他人产生犯罪的决意,不以有故意为条件。教唆犯只对自己教唆的罪承担责任。注意教唆犯与间接正犯的关系。

B)帮助犯。包括物理性帮助和心理性帮助。事后帮助行为不成立共犯。帮助降低危险的行为不成立帮助犯。

注:对教唆犯和帮助犯不要求需要具备特殊身份。有身份者与无身份者成立共犯,存在罪名不同的可能性。

十三、罪数

1.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法条竞合时,行为仅侵害了一个犯罪的保护法益;想象竞合时,行为侵害了两个以上犯罪的保护法益。故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之间是对立关系。

2.刑法特别规定:纳税人缴纳税款后又骗取出口退税的,按逃税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按骗取出口退税罪处罚。

数罪并罚的重要情形:

A)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黑社会),并杀人、爆炸、绑架等,数罪并罚

B)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及假药等,又暴力威胁抗拒查处

C)走私并暴力威胁抗拒缉私(不包括走私毒品。毒品按加重情形论处)

D)故意制造保险事故,行为本身又触犯杀人、纵火等,数罪并罚

E)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又非法拘禁、强奸伤害等,数罪并罚。出卖妇女儿童并前述行为的,不再并罚

F)虐待致人重伤,已超出虐待罪的范围,并罚

G)另起犯意的,数罪并罚自不待言,例如强奸罪中止与盗窃罪既遂。

H)为实施犯罪而偷盗工具,盗窃与所犯的罪并罚

I)组织、运送他人偷越边境,并有杀人。伤害、强奸、拐卖等,或对检查人员杀害等,书罪并罚

J)非法狩猎、非法运输出售珍贵动物,又以暴力威胁抗拒检查,数罪并罚

K)挪用公款并进行其他犯罪,或因挪用公款而索贿、受贿,数罪并罚。

十四、刑罚

1.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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