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办法文档2篇
专职消防队管理规定

大唐福建宁德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专职消防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福建大唐国际宁德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宁德发电公司)专职消防队管理,提高战斗保障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中国大唐集团公司消防安全管理标准》、《中国大唐福建分公司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大唐宁德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专职消防队是指承担宁德发电公司内部火灾扑救、抢险救援与现场监护等工作的专业化队伍。
第三条专职消防队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切实做好所在企业的消防工作。
第四条专职消防队应接受宁德发电公司的监督、检查、管理,同时接受当地公安消防机关的业务指导。
安全监察部是宁德发电公司消防主管部门。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宁德发电公司专职消防队的管理。
第二章专职消防队的设立与职责第六条专职消防队的设立与建站,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结合本企业实际,确定专职消防站的规模和专职消防队的编制,报中国大唐安全环保部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宁德发电公司根据消防工作需求,组建一支26人的专职消防队。
第八条消防站分为标准型消防站和普通型消防站二种。
宁德发电公司设立为标准型消防站。
第九条消防站配备车辆数量、标准及技术性能见附件。
第十条宁德发电公司消防主管部门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负责专职消防队的监督、管理、考核。
(二)依据公安部《公安消防队执勤条令》、《公安消防队灭火战斗条令》和《消防战士基本功训练规定》,监督专职消防队的执勤、防火巡查、灭火救援、业务训练。
(三)将专职消防队管理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建设、经营等活动统筹安排,制定年度工作计划。
(四)组织实施消防设施、器材维护、检修、检测提出配置标准和购置计划。
(五)监督制定专职消防队防火检查方案。
(六)监督专职消防队制定灭火预案,并实施演练。
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四统一”管理探讨

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四统一”管理探讨应急管理研究陈志宏,姚文生,张呼林(张家口市消防救援支队,河北张家口075100)摘要: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是我国应急力量体系的重要 组成部分,是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重要补充,在灭火救援方 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为充分发挥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的补充和 辅助作用,推动构建全面覆盖、统筹发展、实战高故的城■乡灭火救 援体系,适应“全灾种”“大应急”的需要,以张家口市政府专职消防 队伍建设管理为样本,提出了加强和规范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 建设管理的对策。
关键词:消防救援;专职消防队伍;应急管理中图分类号:X922,TU998.14文献标志码:B文章编号=1009-0029(2020)05-0721—03消防改革转隶后,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作为国家综 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重要补充,也是一支准军事化纪律队 伍,纪律作风标准不仅不能降,而且要求要更高。
但从现 实情况看,有的政府专职消防员片面认为“非框架内、干专 业活、吃地方粮”,有的单位专职队伍管理“吃老本、靠惯 性、凭自觉”,旧忧新患不少,亟需研究破解。
尤其在面对 “全灾种”“大应急”需要以及张家口作为环京护城河、河北 新的“两翼”之一和2020年北京冬奥会崇礼赛区举办地的 大背景下,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面临着体制、保障、管理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其职能作用的充分发 挥。
笔者以张家口市政府专职消防力量为例,全面分析其 生存现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对策,坚持高点起步、转型升级、突破创优的主基调,以专职队伍正规化、专业 化、职业化建设为方向,创新性构建以“统一征召、统一分 配、统一保障、统一管理”为核心内容的“四统一”管理体••■"III "“..•“M il .."'Mil "M l"I l l•••‘•"III,..dustry park emergency response center, made a contribution to the character of smart inventory management and scientific emergency response and also has positive promotion on developing modern emergency response.Key words: chemical industry park;emergency supplies; emergency management作者介绍:贾音(1995_),女,蒙古族,上海应用技 术大学城市建设与安全工程学院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应 急管理方面的研究,上海市奉贤区海泉路100号,201418。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省企事业专职消防队和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的意见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省企事业专职消防队和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的意见
佚名
【期刊名称】《山西政报》
【年(卷),期】2005(000)0Z2
【摘要】各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随着我省城市经济建设步伐的加快,各地的高层建筑、商场超市、大型集贸市场等人员集中场所大量增加,危险化学物品、石油化工产品等易燃易爆物品大量使用,诱发火灾的因素急剧增多,发生群死群伤等恶性火灾事故的危险性不断加大,消防保卫任
【总页数】2页(P30-3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31.6
【相关文献】
1.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工作的意见 [J], ;
2.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意见的通知 [J],
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等部门关于加强全省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J], ;
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等部门关于加强全省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J], ;
5.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工作的意见 [J],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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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2.10•【字号】黔府办函[2014]18号•【施行日期】2014.0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函〔2014〕18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2月10日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增强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贵州省消防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专职消防队伍是指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组建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聘用的政府专职消防员。
政府专职消防员包括消防战斗员和消防文员。
消防战斗员是在公安消防部门和政府专职消防队专事灭火和应急救援等工作的非现役人员;消防文员是在公安消防部门、公安派出所专事消防辅助监督执法、宣传培训等工作的非现役人员。
第三条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政府消防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内容。
省公安消防总队负责对全省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进行业务指导,并实施监督检查。
发展改革、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规划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政府专职消防队的日常管理由县级公安消防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公安派出所负责。
政府专职消防员的日常管理由用人单位负责。
第四条政府专职消防队按照以下要求和标准组建:(一)消防站数量未达到《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规定的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应当组建政府专职消防队予以补充,其选址、建筑及装备标准、人员配置等应当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执行;(二)在公安消防队管辖区范围以外,建成区面积超过5平方公里或建成区内常住人口超过5万人的乡(镇)、全国重点镇应当按照《乡镇消防队标准》建立一级政府专职消防队;(三)在公安消防队管辖区范围以外,建成区面积2平方公里至5平方公里或者建成区内常住人口2万人至5万人的乡(镇)、省级示范镇应当按照《乡镇消防队标准》建立二级政府专职消防队;(四)未建公安消防队的省级以上(含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产业园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名镇和其他经济较为发达、人口较为集中的乡(镇)应当根据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自办、合办等形式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消防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消防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15•【字号】晋政办发[2012]91号•【施行日期】2012.1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消防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晋政办发〔2012〕91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山西省消防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11月15日山西省消防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战略部署,科学规划我省“十二五”期间消防工作建设目标,大力提升全社会防控火灾能力和消防部队灭火救援能力,促进全省消防事业与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编制本规划。
一、消防事业回顾与形势(一)“十一五”时期消防工作主要成效。
“十一五”时期,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省消防工作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创新发展、全面发展,以保障经济建设、维护社会安全稳定为根本出发点,以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为目标,不断加强消防法制建设,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稳步推进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步伐,努力夯实公共消防安全基础,公众消防安全意识明显提高,火灾形势保持总体平稳。
同“十五”时期相比,全省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明显改善,社会防控火灾能力显著提高。
1.消防安全责任制有效落实。
“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社会化格局初步形成。
各级人民政府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逐级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建立了政府牵头、有关职能部门参加的消防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安排消防工作,积极推进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
各级人民政府普遍将消防工作纳入安全生产、文明创建和平安建设活动的考评范围,将消防安全责任、目标落实到各个行业、单位和社区,形成了群防群治的良好格局。
建筑工地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范文(4篇)

建筑工地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建筑工地消防安全,防范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建筑工地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建筑工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组织,对工地进行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条建筑工地应当建立完善的消防安全管理体系,明确各级责任人的职责和管理权限,确保消防安全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四条建筑工地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器材,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的正常运行和有效使用。
第五条建筑工地应当加强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工人的消防安全意识和技能,增强防火意识和消防应急处置能力。
第六条建筑工地应当定期进行消防演练和应急疏散演练,检验和提升工人的应急处置能力。
第七条建筑工地应当加强与当地消防部门的联系和沟通,及时报告和接受消防部门的检查和指导。
第二章建筑工地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第八条建筑工地项目负责人应当组织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消防安全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九条建筑工地项目负责人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工地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条建筑工地项目负责人应当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培训,提高工人的消防安全意识和技能,并定期进行消防演练和应急疏散演练。
第十一条建筑工地项目负责人应当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的正常运行和有效使用,定期检查维护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二条建筑工地项目负责人应当与当地消防部门保持联系和沟通,及时报告工地的消防安全情况,接受消防部门的检查和指导。
第三章建筑工地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第十三条建筑工地应当配备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明确各级责任人的职责和管理权限。
第十四条建筑工地应当设置消防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工地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建筑工地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1. 工地的消防安全组织机构和人员配备;2. 施工现场的消防设施和器材的设置和使用;3. 施工现场的电气设备和用火安全管理;4. 施工现场的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存储和管理;5. 施工现场的定期巡查和消防设备的维护保养;6. 工人的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7. 施工现场的消防应急疏散和救援措施;8. 施工现场对火灾事故的处理和调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的指导意见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6.12•【字号】晋政办发[2010]39号•【施行日期】2010.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的指导意见(晋政办发〔2010〕39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落实“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原则,推动社会消防安全管理创新,前移火灾预防关口,提升社会火灾防控水平,确保全省火灾形势平稳,省人民政府决定从2010年至2012年,在全省实施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特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目标以提高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落实政府部门消防工作“四项责任”、夯实农村社区火灾防控“四个基础”、提高公安机关消防监督管理“四个水平”为着力点,积极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力争通过三年努力,使全省消防工作社会化水平明显提升,形成党委政府统揽、部门齐抓共管、社会群防群治的消防工作良好局面,社会防控火灾水平显著提高。
二、组织领导为保证全省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的顺利实施,省人民政府成立山西省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领导组。
组长:张建欣副省长副组长:巨宪华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杨司省公安厅厅长成员:李宝卿省发展改革委主任傅平省政府法制办副巡视员燕和平省公安厅副厅长石常明省财政厅副厅长闫晨曦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副厅长许富昌省民政厅副厅长张志川省交通运输厅副厅长康继峰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副巡视员赵安泽省农业厅副巡视员贾新田省文化厅副厅长王李金省教育厅副厅长刘星省卫生厅副厅长史贵章省商务厅副厅长周洪省林业厅副厅长宁立新省文物局副局长武强省质监局副局长薛维栋省工商局副局长霍红义省安监局副局长董晓林省广电局副局长李太阳省旅游局副局长杨国秀太原铁路局常务副局长罗斌省民航机场管理局公安局副局长陈子浩省公安厅消防局局长贺先荣省宗教事务局综合处处长白成厚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处长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公安厅消防局,办公室主任:陈子浩(兼)。
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
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吕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5.23•【字号】吕政发[2013]30号•【施行日期】2007.05.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吕政发[2013]3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 号)文件和公安部等七部委《关于深化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10〕37号)等文件要求,全面推动我市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持续健康发展,现就加强全市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提出以下意见: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吕梁是贫困地区,山区、半山区面积占 91.8 % , 13 个县市区中有6个为国家扶贫工作重点县。
近年来,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迅速,从2000年到2012年,吕梁地区生产总值由105亿元增加到1400亿元,财政收入10亿元增加到341亿元。
但由于吕梁市消防工作一直滞后于经济发展,消防队伍建设已经跟不上经济建设的脚步是吕梁市发展的现状。
按照 2005 年公安部党委提出的“现役为主,多种力量,多策并举,综合治理”的消防队伍发展思路,结合吕梁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以及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消防安全需求,发展多种形式消防队伍成为了弥补现役消防力量不足的有效途径,多种形式消防队伍成为了现阶段我市乃至全省消防力量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目前,国务院已将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建设发展提到了“十二五”消防事业发展战略要务的层面上,并提出了明确的发展目标。
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当前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特别是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全面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组织领导,结合实际研究提出本辖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发展的总体思路,出台统筹协调推进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实施方案,形成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政府应急、安监、财政、规划、住建、国土、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交通运政、工会等多个职能部门都有职责、有任务、有压力的工作机制,从建队、管理、训练、使用、保障等方面全方位引导、支持和推进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健康、长效发展。
消防检查工作方案(6篇)
消防检查工作方案为认真贯彻____领导重要指示及公安部“5.14”视频会议精神,加强我区夏季火灾防控工作,进一步提升防火和灭火救援能力,把握消防工作主动权,确保全区消防安全形势稳定,根据省政府5.19电视电话会议要求,经区人民政府同意,决定从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月____日在全区集中开展夏季消防检查。
特制定工作方案如下:一、工作目标做好火灾隐患整治、监督执法、执勤训练、公共消防设施和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消防安全宣传为主要内容的夏季消防检查,围绕提升预防火灾能力、提升科学施救水平、提升群众消防安全意识、提升公共消防基础建设水平,进一步落实行业部门监管职责,提高社会单位自我管理水平,夯实消防基层基础,增强全社会火灾防控能力,确保夏季全区不发生重特大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重大活动期间不发生有影响的火灾事故。
二、检查内容(一)夏季火灾隐患整治1、重点企业。
以石油化工等易燃易爆企业为重点,主要检查落实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设施运行和维护保养,日常消防检查巡查,防火防爆防雷防泄漏措施,储备灭火药剂,灭火应急预案制定和组织演练,建立专职消防队,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等情况。
2、重点场所。
以商场、市场、宾馆、饭店、学校、医院、福利机构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寺庙、古村落、文物古建筑为重点,主要检查单位部门主体责任的落实,单位开展隐患自查自改,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职,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消防专兼职人员、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和保安等五类人员培训,日常消防检查巡查,消防设施、器材运行和维护保养,消防水源,人员安全疏散,装修装饰材料,用火用电用油用气管理,违规住人,灭火应急预案制定和组织演练等情况。
对文物古建筑单位还应检查消防水池、消防水泵、室外消火栓维护保养情况,火源、电源管理情况,义务消防队伍应知应会及灭火应急演练等情况。
3、重点部位。
集中开展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物业项目是否通过消防验收或竣工验收备案、消防设施维护管理制定是否健全、消防设施是否定期维护,消防控制室人员是否持证上岗等情况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
河北省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办法
河北省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办法河北省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专职消防队伍的建设和管理,提高其火灾预防和灭火救援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河北省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专职消防队伍的建设和管理。
法律、行政法规对森林、草原等的消防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专职消防队伍,包括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组建的非现役专职消防队(以下简称政府专职消防队),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组建的专职消防队(以下简称单位专职消防队)。
第四条专职消防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发展和覆盖城乡的原则,坚持职业化、规范化、专业化的发展方向。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消防工作的考核范围。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是本行政区域专职消防队伍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负责本级人民政府组建的政府专职消防队的管理工作,并负责乡(镇)人民政府组建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和企业事业单位组建的单位专职消防队的业务指导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企业事业单位负责其组建的专职消防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和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做好专职消防队伍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队伍建设第七条下列区域应当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一)消防站数量未达到《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规定的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二)建成区面积超过二平方公里或者居住人口超过二万人的乡(镇);(三)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劳动密集型企业集聚的乡(镇);(四)全国重点镇、历史文化名镇;(五)省级以上需要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旅游度假区和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等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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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办法文档2篇Shanxi Province full time fire brigade construction man agement method document编订:JinTai College山西省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办法文档2篇前言:办法是有关机关或部门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法规、规定,就某一方面的工作或问题提出具体做法和要求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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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简要目录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按住键盘Ctrl键且鼠标单击目录内容即可跳转到对应篇章】1、篇章1:山西省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办法完整版文档2、篇章2:专职消防队的主要职责文档专职消防队是指在城市新区、经济开发区、工业集中区及经济较为发达的中心乡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按照质量建队的要求,建立的承担区域性火灾扑救任务的市办、县办专职的消防队。
下文是山西省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办法,欢迎阅读!篇章1:山西省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办法完整版文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和管理,提高火灾预防、扑救和社会应急救援能力,根据《山西省消防条例》授权,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专职消防队伍的建设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专职消防队伍包括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和单位专职消防队伍。
政府专职消防队伍是指除公安现役消防队伍以外,由各级人民政府组建的专职消防队伍;单位专职消防队伍是指由企业、事业单位组建的专职消防队伍。
第三条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应当坚持政府领导、分级建设、规范管理、统筹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的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是专职消防队伍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承担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和管理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发展和改革、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工会组织应按各自职责做好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单位专职消防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具有社会公益性质,政府专职消防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管理。
第二章队伍建设第七条符合下列情形的应当组建政府专职消防队:(一)消防队数量未达到国家《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规定的城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二)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国家级重点镇和历史文化名镇;(三)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较远的省级开发区、工业园区、风景名胜园区、旅游度假区、保税区等;(四)建成区面积超过5平方公里,或者居住人口达到5万人以上的乡镇;(五)其他需建立专职消防队的地方。
第八条下列单位应当组建单位专职消防队:(一)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较远、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二)大型发电厂、大型煤矿、民用机场;(三)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大型企业;(四)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五)城市轨道交通经营管理单位。
除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应当组建单位专职消防队。
第九条专职消防队的场(站)规划选址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和产业布局,其建筑标准、装备器材、消防车辆、专职消防队员防护装备等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有条件的地区和单位可执行特勤消防队建设标准。
第十条专职消防队的场(站)建成后,应当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
专职消防队不得擅自撤销、整合及更名,如需撤销、整合及更名的应报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政府专职消防人员分为专职消防队员和专职消防文员。
政府专职消防人员的招收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本地实际提出计划,通过公开招聘方式招录,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单位专职消防人员由单位自行配备或者通过公开招聘的方式招录,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招录的政府专职消防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专职消防队员应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年龄在18周岁以上25周岁以下的男性,符合消防队员体能测试标准和体检要求;(二)专职消防文员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年龄在20周岁以上30周岁以下;(三)退役士兵和具有消防行业灭火救援技能等级的人员优先录用。
第三章队伍管理第十三条专职消防队伍应当纳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日常执勤序列,接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业务指导,执行昼夜执勤、值班交接、请假销假等制度。
单位专职消防队员执勤期间应当集体就餐,伙食标准参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有关标准执行,费用由单位负担。
第十四条专职消防队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消防法律、法规和政策;(二)制定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实战演练;(三)负责本区域内的消防宣传、防火巡查、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四)掌握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水源、道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重点部位等情况,建立健全各项业务资料档案;(五)接受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管理和调度指挥,担负辖区内、外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任务;(六)定期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工作;(七)对消防器材装备进行日常养护,保持人员装备处于良好应急状态;(八)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政府专职消防人员劳动合同的内容及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等,应当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
合同期满后,对表现优秀、身体健康的业务技术骨干,经本人和用人单位协商,可续签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政府专职消防人员的劳动合同:(一)上岗前培训考试成绩不合格,经补考仍不合格的;(二)因工作失职、泄露军事机密,造成严重损失和影响的;(三)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的;(四)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五)招收前有违法犯罪事实隐瞒未报的;(六)法律、法规规定可解除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解除专职消防人员的劳动合同:(一)合同期内患病或者因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的;(二)患职业病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女性消防文员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可解除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新招收的专职消防人员上岗前应进行培训,时间不少于一个月。
培训结束后,组织培训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参训人员进行考核。
考核合格的,由市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颁发培训合格证书。
专职消防人员获得国家统一认证的灭火救援职业技能等级资格的,按规定享受相应的福利待遇。
第十九条专职消防人员在工作期间应当着统一制式服装,佩戴标识。
第二十条政府专职消防队的消防车辆管理按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车辆管理规定执行,不得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工作无关的事项。
第四章保障措施第二十一条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和管理所需经费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足额保障。
单位专职消防队伍所需经费由组建单位予以足额保障。
第二十二条政府专职消防人员的工资福利水平应按照不低于当地同等学历、同等工龄的事业单位编制人员的工资福利标准予以保障,确保与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专职消防队员承担的高危险性职业相适应。
单位专职消防人员的工资福利不低于本单位同等学历、同等工龄一线生产职工享有的平均待遇。
对参加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的专职消防人员应当发放高危补助。
第二十三条政府专职消防队应当依法为专职消防人员办理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和缴纳住房公积金,并为专职消防队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保障。
单位专职消防队应当依法为专职消防人员办理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和缴纳住房公积金,并为专职消防队员缴纳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所需经费由单位负担。
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专职消防人员职业健康档案,每年进行一次体检,所需经费由当地人民政府或用人单位负担。
专职消防人员应当享受国家规定的探亲假、休假、产假等。
第二十五条对在灭火救援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专职消防队伍和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六条专职消防人员在业务训练、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等活动中受伤、致残或死亡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被评为烈士的,享受国家和省相关待遇。
第二十七条专职消防队伍参加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时,不得向事故单位和个人收取任何费用。
单位专职消防队伍参加外单位火灾扑救或者应急救援后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器材、装备等,经火灾发生地或者应急救援地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核定后,由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政府给予补偿。
第二十八条专职消防队的消防车辆在执行火灾扑救、应急救援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指挥信号的限制,其他车辆及行人应当避让。
交通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消防车辆优先通行。
专职消防队的消防车辆需要通行收费公路、桥梁的,免收车辆通行费。
第二十九条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应当在不影响执勤和训练的前提下,有计划地开展其他职业技能培训,为队员离队再就业创造有利条件。
具有消防职业技能等级资格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在合同期满后,可作为社会消防从业人员优先推荐从事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工作。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条对未履行本办法职责或未建立专职消防队伍的政府或单位,由上级人民政府和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给予通报,并责令限期履行职责;建立后擅自撤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和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对所在地政府或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给予通报批评;逾期不改正的,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一)接到报警或者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派指令后,不立即赶赴火灾或应急救援现场的;(二)在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等任务中不服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统一指挥的;(三)将消防车辆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工作无关事项的。
第三十二条专职消防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影响的,由所在单位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所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xx年2月13日起施行。
篇章2:专职消防队的主要职责文档【按住Ctrl键点此返回目录】(一)政府专职消防队负责本级人民政府辖区消防宣传培训、防火巡查和灭火救援;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负责本单位消防宣传培训、防火巡查和灭火救援。
(二)参加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建筑物倒塌事故、交通事故等抢险救援工作,积极抢救被困人员,排除险情。
(三)接受辖区公安消防机构的调度指挥,参与其他地区、单位的灭火救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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