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文件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闽政〔2015〕50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闽政〔2015〕50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全面落实环境保护法,进一步加强我省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切实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深化危险废物源头管控落实源头减量化要求。
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到2017年,年产生10吨以上危险废物的企业必须通过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到2020年,年产生1吨以上危险废物且符合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条件的企业必须通过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鼓励开发应用有利于减少危险废物产生的生产工艺及废水、废气治理技术,在制革行业推广含铬污泥回流制铬粉技术;在电镀行业推广镍回收、重金属污染物分流分治技术;在电子元件制造行业推广使用无铅焊料和废蚀刻液在线回收技术。
严格项目环境准入。
所有新建的化工、皮革、合成革、电镀等行业企业必须进入相应的工业园区。
对辖区内无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或处置能力严重不足的地区,要严格控制产生危险废物的项目建设。
建设项目的危险废物处置方案应符合环保规范要求。
建设项目需配套的危险废物处置设施未建成或污染防治措施落实不到位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发改委、经信委二、推进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切实摸清底数。
加强危险废物申报登记管理,推行登记信息法人承诺制。
利用全省固体废物环境管理信息系统申报登记平台,严格核定各产生危险废物企业的产废种类和基数,2016年底前,摸清全省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转移、利用、处置情况,建立健全各级危险废物重点污染源名单库,做到“一厂一档”,并分类采取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统一全省耕地年产值和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统一全省耕地年产值和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2.16•【字号】闽政文[2005]592号•【施行日期】2005.1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统一全省耕地年产值和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闽政文[2005]592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144号),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征地补偿工作,维护被征收土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现就统一全省耕地年产值和征地补偿标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省的耕地(包括灌溉水田、望天田、山垅田、水浇地、旱地、菜地,下同)年产值划分为五等:一等每亩1600元,二等每亩1500元,三等每亩1400元,四等每亩1200元,五等每亩1000元。
二、征收耕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该耕地年产值的25倍合并计算;青苗补偿费按该耕地年产值的1倍补偿,菜地的青苗补偿倍数可以适当提高。
三、征收园地、林地、牧草地和其他农用地,按照《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征地补偿管理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闽政〔2004〕2号)规定执行,其土地补偿费根据相应等级耕地的土地补偿费的规定比例确定。
四、各县(市、区)应结合本地实际,以上述耕地年产值为基础,进一步做好农用地统一年产值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制订工作。
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区,在制定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时,应考虑地类、产值、土地区位、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因素进行测算。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文字号】闽政[1999]文172号【发布部门】福建省政府【公布日期】1999.09.28【实施日期】1999.09.28【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政〔1999〕文172号)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现将《福建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的有关问题请径向省财政厅反映。
福建省人民政府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八日福建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加强我省政府采购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财政性资金使用效益,保障政府采购质量,促进廉政建设,根据预算法、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采购机关)使用财政性资金办理的政府采购,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所称的财政性资金,是指财政预算内资金和财政预算外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采购,是指采购机关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用等方式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政府采购,不适用本办法:(一)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二)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需紧急采购的;(三)人民生命财产遭受危险,需紧急采购的;(四)我省驻境外机构在境外采购的;(五)财政部、省政府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维护公共利益,保证行政效率,最大限度地提高财政性资金的使用。
第六条未经批准,采购机关不得采购外国货物、工程和服务。
前款所称外国货物,是指最终货物为进口货物,或者最终货物虽在我国境内生产或组装完成,但其增加值含量不足总价值50%的货物。
第七条政府采购设立政府采购委员会,负责审定政府采购政策和协调政府采购的管理工作。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集体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由人民保险公司移交给社会劳动保险机构统一管理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集体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由人民保险公司移交给社会劳动保险机构统一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5.12.16•【字号】闽政[1995]37号•【施行日期】1995.1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集体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由人民保险公司移交给社会劳动保险机构统一管理的通知(1995年12月16日闽政〔1995〕37号)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国务院国发〔1995〕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决定,将原由各级人民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人保)承办的集体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业务,统一移交给劳动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机构(以下简称社保)负责经办。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以往按照省政府闽政〔1989〕24号文件规定,由人保公司经办的集体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由人保继续办理至1995年12月底,从1996年1月1日起由社保负责办理。
原由人保承办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部分,根据自愿的原则,由企业和职工个人自行选择以下办法:一是随同基本养老保险同时移交社保,社保机构同步承担法律责任;二是继续留在人保机构,并相应由其承担法律责任。
二、鉴于原办法是县(市)级统筹,且各地办法不一,情况复杂,政策性强,移交工作应在各级政府的统一安排下,本着“维护信誉、保障权益、简便手续、平稳衔接”的原则,由各地人保与同级社保共同协商后移交。
交接工作务必于明年1月底结束。
三、进一步规范集体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征收和待遇支付办法。
移交后,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的缴费办法和职工退休后的待遇支付办法原则上按现行国有、三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执行(但连续工龄不能视同缴费年限),并逐步与现行的省级统筹管理体制和基金财务制度接轨。
养老保险实行“全省统筹、统一领导、统一政策”,基金核算实行“核定基数、定额缴拨、超收分成、超支共担”的财务管理体制。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省税务机关机构改革涉及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省税务机关机构改革涉及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
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18.08.02
•【字号】闽政办〔2018〕65 号
•【施行日期】2018.08.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正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省税务机关机构改革
涉及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
通知
闽政办〔2018〕65 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确保税务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开展工作,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国发〔2018〕17号)确定的原则,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税务机关机构改革涉及政
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通知如下:
我省有关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由原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原福建省地方税务局承担的职责和工作,在上述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修改或者废止前,由合并后的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承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8月2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通知(2011年修订)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通知(2011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9.04•【字号】闽政[2011]80号•【施行日期】2011.09.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通知(闽政[2011]80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根据国务院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精神,对2004年印发的《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四日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本苏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职工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本办法规定享有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四条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地税部门负责征收工伤保险费。
卫生、建设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做好工伤保险工作。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第五条工伤保险基金在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和省级调剂金制度,并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第六条经办机构根据国家规定的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并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单位缴费费率。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实施意见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0.20•【字号】闽政[2011]91号•【施行日期】2011.10.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实施意见(闽政〔2011〕91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全科医生是综合程度较高的医学人才,主要在基层承担预防保健、常见病多发病诊疗和转诊、病人康复和慢性病管理、健康管理等一体化服务,是居民健康的“守门人”。
建立全科医生制度,为基层培养大批“下得去、留得住、用得好”的合格全科医生,是保障和改善城乡居民健康的迫切需要,是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水平的客观要求,是促进医疗卫生服务模式转变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充分落实预防为主方针,有利于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
现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23号),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一)指导思想。
按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思路,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阶段和居民健康需求变化趋势,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基本路径,遵循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和全科医生培养规律,强化政府在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中的主导作用,注重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立足基本国情,借鉴国际经验,坚持制度创新,试点先行,逐步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全科医生培养、使用和激励制度,全面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水平。
(二)基本原则。
坚持突出实践、注重质量,以提高临床实践能力为重点,规范培养模式,统一培养标准,严格准入条件和资格考试,切实提高全科医生培养质量。
坚持创新机制、服务健康,改革全科医生执业方式,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引导全科医生到基层执业,逐步形成以全科医生为主体的基层医疗卫生队伍,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8.20•【字号】闽政[2005]15号•【施行日期】2005.08.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闽政[2005]15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加强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二00五年八月二十日加强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规定(试行)为加强水能资源管理,规范水能资源开发利用,严格水电项目建设程序,实现开发与保护相结合,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加强规划,促进水能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一)水能资源是水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
水能资源的开发必须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并与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防洪规划和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相衔接。
(二)已经审批的流域综合规划,要结合可持续发展和生态省建设的需要,进行修改完善,并定期对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与评价。
尚未编制规划的流域,要抓紧组织编制规划。
新编、修编流域综合规划应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三)流域综合规划实行分级管理。
流域面积500平方公里以上或跨设区市的河流综合规划由省水利厅会同省发改委编制并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论证后报省政府审批,已编制的流域综合规划要重新组织论证后报省政府审批。
其他流域综合规划由设区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或重新论证后报省水利厅会同省发改委审批,审批前须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流域综合规划未经重新审批的,应停止审批或核准水能开发项目。
(四)流域综合规划一经审定,必须严格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闽政[1986]75号文件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闽政[1986]75号文件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3.07.14
•【字号】闽政文[2003]207号
•【施行日期】2003.07.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闽政[1986]75号文件的通知
(闽政文[2003]207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改革劳动制度四个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77号),省人民政府于1986年下发了《关于下达贯彻执行国务院劳动制度改革四个规定的实施细则的通知》(闽政[1986]75号),自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
由于国发[1986]77号文件已被国务院第319号令废止,现决定停止执行闽政[1986]75号文件。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00三年七月十四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执法主体名单的通告-闽政文〔2017〕461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执法主体名单的通告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执法主体名单的通告闽政文〔2017〕461号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深化依法治国实践的要求,坚持厉行法治,推进严格执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和省委、省政府印发的《福建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的要求,规范行政执法主体,落实行政执法责任,经依法审查,现将福建省省级行政执法主体名单予以公布。
福建省省级行政执法主体名单同时在福建省人民政府网站和福建政府法制信息网公布。
行政执法主体新设、撤销、分立,以及名称、法定代表人、办公地址、门户网站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各行政执法主体应及时将变更信息提请省政府法制办审查,经省政府法制办审查后,在福建省人民政府网站和福建政府法制信息网予以更新。
福建省人民政府2017年12月28日福建省省级行政执法主体名单一、法定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单位名称挂牌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办公地址咨询、投诉电话门户网站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魏克良福州市湖东路78号**************************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福建省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福建省无线电管理办公室、福建省电力执法办公室翁玉耀福州市华林路76号8号楼*************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朱淑芳福州市鼓屏路61号*************福建省教育厅黄红武福州市鼓屏路162号*************福建省科学技术厅陈秋立福州市北环西路108号*************福建省民族与宗教事务厅黄进发福州市东大路73号*************福建省公安厅王惠敏福州市华林路12号*************福建省国家安全厅蒋少云福州市琴湖路52号*************0591-12339福建省民政厅池秋娜福州鼓东路44号*************福建省司法厅陈勇福州市西门井边亭11号**************************福建省财政厅福州市中山路5号***************************************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林卫宠福州市鼓东路44号***************************************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叶敏福州市金泉路38号*************0591-12336福建省环境保护厅朱华福州市环保路8号0591-12369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林瑞良福州市北大路242号*************福建省交通运输厅福州市东水路18号**************************福建省农业厅黄华康福州市华林路123号*************福建省林业厅陈则生福州市冶山路10号************* 福建省水利厅赖军福州市东大路229号**************************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吴南翔福州市冶山路26号*************福建省商务厅黄新銮福州市铜盘路118号**************************福建省文化厅石建平福州市白马中路25号**************************福建省审计厅杨红福州市华林路201号*************福建省旅游发展委员会吴贤德福州市东大路36号**************************福建省人民政府机构编制办公室陈元邦福州市华林路76号8号楼*************0591-12310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赵静福州市铜盘路62号*************0591-12366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黄培惠福州市五四路358号**************************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郑建闽福州市华林路147号0591-12365福建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福建省版权局陈立华福州市东水路76号*************福建省体育局王维川福州市五四路158号*************福建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郑李亭福州市东大路73号*************0591-12350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福州市东浦路156号************************** 福建省统计局孙希有福州市华林路196号************************** 福建省粮食局林锡能福州市鼓屏路60号************************** 福建省物价局林作明福州市北大路133号************* 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福建省民防局陈照瑜福州市华屏路43号************************** 福建省国家保密局福州市华林路80号*************福建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福建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徐姗娜福州市华林路80号*************福建省档案局卓兆水福州市华林路76号5号楼0591-******** 0591-******** 福建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黄岩生福州市华林路76号*************福建省金融工作办公室付朝阳福州市华林路76号*************福建省机关事务管理局陈子舟福州市华林路80号**************************福建省文物局傅柒生福州市白马中路25号**************************福建省外国(海外)专家局陈国华福州市华林路80号8号楼**************************福建省森林公安局福建省公安厅森林警察总队阮孟诚福州市冶山路10号************************** 福建省交通战备办公室魏克良福州市湖东路78号**************************福建省知识产权局颜志煌福州市湖东路7号0591-12330福建省人民政府水电站库区移民开发局蔡伟福州市鼓屏路192号*************福建省测绘地理信息局林辉福州市东大路60号**************************福建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郭鸣勇福州市华林路128号**************************福建省医疗保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詹积富福州市华林路135号*************福建省散装水泥办公室余天寅福州市杨桥东路118号*************福建省新型发展建筑材料办公室林萍萍福州市杨桥东路118号*************福建省无线电监测站陈志宇福州市北环西路383号*************福州市无线电管理局余文静福州市华林路155号新华兴大厦A座15层*************厦门市无线电管理局姚启平厦门市会展南2路200号************漳州市无线电管理局黄清山漳州市胜利西路136号丹霞大厦13层************泉州市无线电管理局林源泉州市湖心街东段无线电管理大楼*************三明市无线电管理局俞潭生三明市列东街1号明宇大厦20层************莆田市无线电管理局吴勇莆田市北大北街315号观桥御景4层************南平市无线电管理局游小军南平市中山路1号武夷大厦11层************龙岩市无线电管理局曹建华龙岩市人民路2号龙津花园8楼************宁德市无线电管理局王安宁德市八一五西路2号东方大厦7楼************福建省教育考试院陈明庆福州市北环中路59号*************福建省社会劳动保险局吴正斌福州市杨桥东路128号*************/zyzw/shldbx福建省劳动就业服务局谢竞忠福州市东大路36号**************************福建省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局邱浩杰福州市杨桥东路128号*************/zyzw/jgsydwylbx/福建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郑庆华福州市杨桥东路128号*************/zyzw/cxjmshylbx24980/福建省公路管理局王增贤福州市交通路19号*************福建省港航管理局福建省地方海事局、福建省船舶检验局张子闽福州市杨桥中路283号************************** 福建省运输管理局雷文忠福州市省府路1号*************福建省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张治强福州市金鸡山路27号**************************福建省福州港口管理局徐伦焕福州市六一南路255号*************福建省湄洲湾港口管理局李擎泉州市泉港区泉五中路329号************************** 福建省泉州港口管理局蒋少怀泉州市东海行政中心************************** 福建省动物卫生监督所游伟铭福州市华林路123号*************福建省边际动物防疫监督总站王标福州市华林路123号**************************福建省植保植检总站王茂明福州市冶山路24号**************************/html/hypd_zwbh/福建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局杨细明福州市冶山路10号**************************福建省林业执法总队福建省林业检查总站杨长职福州市冶山路10号*************武夷山国家公园管理局林雅秋武夷山市岩福路166号************福建省水土保持监督站罗寿泰福州市北环西路392号**************************福建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渔港监督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渔业船舶检验局、中国渔政福建省总队、中国海监福建省总队张思荣福州市冶山路26号***************************************福建省纤维检验局王明葵福州市仓山区照屿路17号*************福建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朱佑慧福州市鼓屏路142号*************0591-12329福建省价格监测中心张旭玲福州市北大路133号*************福建省价格认定局姜乃汉福州市北大路133号*************二、受委托的行政机关或组织单位名称挂牌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委托机关办公地址咨询、投诉电话门户网站福建省节能监察(监测)中心曾斌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福州市洪山园路68号*************福建省卫生计生监督所缪伟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福州市麦园路84号*************福建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吕伟光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州市东街33号*************/福建省国土资源监察总队廖敏辉福建省国土资源厅福州市金泉路38号*************0591-12336福建省环境监察总队福建省流域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秦明福建省环境保护厅福州市环保路8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乡规划建设督查中心黄常青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州市北大路242号*************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黄立强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州市亭洲路6号**************************福建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管理中心江泳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州市亭洲路6号**************************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鄢飞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州市湖东路189号**************************福建省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局陈锦辉福建省交通运输厅福州市东水路18号************************** 福建省水政监察总队翁兴德福建省水利厅福州市东大路229号**************************福建省文化稽查总队郑建国福建省文化厅福州市杨桥东路183号**************************福建省新闻出版广电稽查总队陈石头福建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福州市西环南路128号*************福建省安全生产执法总队张建进福建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福州市东大路73号*************0591-12350福建省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陈为民福建省旅游发展委员会福州市五一北路1号**************************/ar/20150706000011.htm武夷山国家公园执法支队刘国富武夷山国家公园管理局武夷山市迎宾路景区园林科技大楼************备注:1.本名单中“挂牌机构”是指以挂牌机构名义实施执法行为的机构;2.省以下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主体由省直主管部门自行公布;3.本通告不含中央垂直管理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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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文件 闽政文〔2009〕374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软件产业发展的意见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24号),依托福州、厦门等软件园区,推动福建软件产业在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中先行先试,提升发展水平,促进福建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现就进一步加快福建软件产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发展目标 (一)总体目标 至2012年,全省软件产业销售收入实现1000亿元以上,年福建省人民政府文件均增长40%左右;软件产业增加值占全省信息产业增加值比重从2008年的15%提高到30%左右;年收入超10亿元的大型骨干软件企业达10家以上;福州、厦门市争创“中国软件名城”,加快泉州等地新兴软件园区建设,推进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促进软件产业在海峡两岸经济合作中先行先试,将福建逐步建成立足国内、面向世界的国家级软件产业基地。 (二)发展重点 大力加强软件人才队伍建设,发挥软件园区的平台集聚功能,扶持软件企业做大做强,重点推进我省通信技术服务、集成电路设计、动漫游戏、软件出口及信息技术服务外包、应用软件等5个特色优势软件产业发展。 二、加快人才队伍建设 (一)积极引进高层次人才 对重点软件企业引进的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国际、国内软件高层次人才,享受以下政策: 1.引进高层次人才领军的创业项目,经评审后由省级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其中海外引进人才的创业项目补助150万元,国内引进人才的创业项目补助100万元。补助资金主要用于科技创新、创业启动等,资助人数每年3至5人。 2.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经省相关部门评审,省级财政给予一定补助,补助人数每年30人,每人不超过10万元。 3.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在闽首次购买自住房,除设区市补贴外,在其为企业服务期内,省级财政按购房总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5万元;随迁子女(义务教育或学龄前教育)由所在地教育部门安排优质学校入学入园。 4.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优先推荐参加国家和省级有突出贡献专家、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等专家荣誉选拔。 5.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享受“福建省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计划”有关优惠政策。鼓励软件企业实行“柔性人才政策”。对软件高层次人才在不改变户籍、国籍的情况下短期来闽从事技术研发、企业管理、项目合作等工作,由人才引进所在设区市根据其贡献大小,提供短期住房、交通及生活补贴等优惠。 (二)培育软件企业优秀骨干人才 建立软件企业优秀骨干人才培育机制,有计划地培育一批软件企业管理、经营和技术优秀骨干人才,对在软件企业连续工作一年以上,且年应缴纳工薪个人所得税额不低于3万元的优秀骨干人才,享受以下政策: 1.对优秀骨干人才所承担的软件产业化项目予以优先立项,省级财政给予不超过80万元资助,资助人数每年不少于20人。 2.优秀骨干人才参加境外高级培训,列入省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计划的,给予50%的培训费用补贴,每年补贴100人,每人次最高不超过10万元。外事、公安等部门开辟“绿色通道”,优先办理赴境外专项培训的相关手续。 3.优秀骨干人才享受“海西创业英才培养计划”有关优惠政策。省政府每三年组织一次“福建省软件杰出人才”评选活动,每次评选30名,对获奖人员给予表彰和不低于30万元的奖励。 (三)培养软件适用人才 1.引导高校根据软件产业发展需要,在核定专业总数和专业大类内调整增设软件类相关专业学科,建设若干软件类特色专业和精品专业。 2.支持省内软件企业与高等院校合作开展“订单式”人才培养,建立实训基地,省级财政给予软件企业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50%的补贴,人均补贴不超过3000元。 3.支持培训机构开展软件业急需紧缺人才培训,发挥职教集团积极性,推进“万名软件适用人才培训工程”。对年实际培训学员500人以上的培训机构,授予“福建省软件人才重点培训基地”称号;对年培训学员中有400人以上与软件企业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的重点培训基地,省级财政给予一次性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四)完善人才交流服务体系 建立省软件人才需求保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统一组织省内软件企业赴省外开展大型招聘活动并推介“海西软件”统一形象;积极承办全国性软件设计大赛;建立软件及相关专业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交流对接平台;推进闽台软件人才交流与合作。 三、扶持企业做大做强 (一)发挥软件园区载体功能 创新福州、厦门软件园管理机制,加快泉州软件园建设,鼓励其它有条件的设区市建设软件园区。完善园区的交通、生活、休闲等配套服务功能,为软件企业及人才提供全方位的服务,解决入园企业和人才的后顾之忧。通过引导集聚逐步在生活、交通服务便利的城市中心区域推动形成若干个特色软件产业园区,打造良好的软件企业发展环境,吸引人才安居乐业。 增强软件园区的平台集聚功能,依托软件园区及大企业建设和完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集中资金每年重点扶持2~3个新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 (二)大力培育软件骨干企业 重点扶持10家自主创新技术全国领先,在国内外业界有一定影响和发展潜力,成长性好且对地方财政贡献大的省内软件骨干企业,省市财政按该企业上年度对财政新增贡献额分别给予等额奖励。 (三)吸引国内外软件企业及研发机构落户 引进和支持国际知名软件企业、全国软件百强企业及研发机构来闽投资,对2009年后首次在闽设立总部、区域总部或研发中心的,享受以下政策: 1.来闽投资额超过1000万元的,省级财政按实际到位投资额的5%奖励给其在闽所设立的公司(机构);投资额达3000万元以上的,省级财政按其实际到位投资额的6%奖励给其在闽所设立的公司(机构),省级财政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2.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的,优先安排用地,执行工业用地政策。 3.设区市政府可按其在闽所设立的公司(机构)实际租用面积所需租金的50%给予补贴。 (四)支持软件企业研发机构建设 鼓励软件企业与院士或与境内外著名高校、研发机构合作共建软件技术研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和重点实验室等,对认定为国家级研发机构的软件企业,省级财政给予100万元补助;对建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软件企业,由所在地设区市财政给予建站补助。 (五)加大原创动漫扶持力度 对在各级媒体播出的我省原创动漫影视作品,原创动漫公司所在设区市财政可按不低于国内同类城市的标准给予奖励;对在中央、省级媒体播出的我省原创动漫影视作品,省级财政再给予不低于设区市奖励标准10%的奖励。 四、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一)持续落实软件产业优惠政策 继续贯彻国务院及省已出台的有关软件产业发展政策。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为软件企业后开始获利年度起,享受所得税相关优惠政策。软件企业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二)推动闽台软件产业合作先行 支持台湾软件企业来闽投资,鼓励技术含量高、产业带动性强的软件、集成电路设计、动漫、信息化服务等台资项目入驻福州、厦门、泉州等地软件园区,支持台湾优秀软件产品在闽推广应用;建立闽台行业协会和软件园区之间的协作机制,鼓励台湾学生来闽就业,进一步加强闽台软件产业的交流与合作。 (三)优先采购本省软件产品和信息化服务 对本省软件企业自主研发的信息化应用软件及技术服务,实行政府首购和订购制度,使用财政性资金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选用企业在本省注册并有良好后续服务条件的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优先邀请本省软件产品提供商和信息系统集成服务商参与信息化项目招投标。 (四)加大软件应用市场培育力度 以“数字福建”和“无线海西”建设为依托,带动电子政务、电子商务、电子社会等相关软件产品的开发和市场应用;加快传统产业改造步伐,推动信息技术在企业研发、设计、生产、营销等环节的应用和嵌入式软件发展,培育传统产业信息化改造对软件产品的市场需求;省直部门有关专项资金合力扶持本省软件产品在工业化和信息化融合中的应用;组织并支持软件企业参加国内外著名软件类展会,发挥“6·18”项目成果交易会和“9·8”投资贸易洽谈会等平台的展示对接作用,积极推介我省优秀软件产品。 (五)进一步改进和简化审批程序 重点改进和简化软件及信息技术服务(包括电信增值服务)企业的设立及各项业务的审批程序,切实提高服务效能,积极扶持和引导软件企业和各项信息服务业务的健康发展。 (六)树立“海西软件”统一形象 对重点软件企业以“海西软件”统一形象在国家级、省级主流媒体及重要公共场所开展宣传活动的,给予一定补助。 (七)加强软件自主知识产权保护 加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教育,引导全社会自觉尊重和保护软件知识产权。鼓励和支持软件著作权人依法进行著作权登记,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交易和保护机制,依法严厉打击盗版、仿制、“外挂”、“私服”等侵权违法行为。 五、加大资金投入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