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管理办法和基本标准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矿企业瓦斯

防治能力评估管理办法和基本标准的通知

国能煤炭〔2011〕414号

各产煤省(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有关煤矿企业:为加强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建设,提高煤矿瓦斯防治水平,促进煤矿安全生产,根据《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6号),国家能源局组织制定了《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管理办法》和《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基本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管理办法

二、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基本标准

附件一:

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建设,提高煤矿瓦斯防治水平,促进煤矿安全生产,根据《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

40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是指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对从事高瓦斯或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生产建设的煤矿企业在瓦斯防治方面的从业经历、管理制度、技术装备、机构人员、资金保障等进行综合评价。

第三条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工作的监督管理,具体负责中央管理企业、跨省(区、市)从事高瓦斯或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生产建设的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工作。

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上款规定以外的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工作。

第二章评估对象和内容

第四条已经从事高瓦斯或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生产建设的煤矿企业,须向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申请瓦斯防治能力评估。

尚未从事高瓦斯或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生产建设的煤矿企业拟建设高瓦斯或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须在新建矿井项目核准前向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申请瓦斯防治能力评估。

第五条中央管理企业向国家能源局申请瓦斯防治能力评估.

跨省(区、市)从事高瓦斯或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生产建设的煤矿企业,须通过属地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评估后,由属地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向国家能源局推荐进行瓦斯防治能力评估。

其他煤矿企业向属地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申请瓦斯防治能力评估。

第六条跨省(区、市)从事高瓦斯或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生产建设的煤矿企业生产规模应超过1000万吨或所管辖(含控股)矿井不少于25个,从事高瓦斯或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生产经营5年以上。

第七条申请进行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的煤矿企业,须是从事煤炭生产建设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煤矿企业,其所属有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生产建设的控股子公司可以纳入评估范围。

第八条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按照《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基本标准》要求进行。

第三章评估实施

第九条煤矿企业申请瓦斯防治能力评估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煤矿企业发展概况、从事煤炭生产年限及近三年安全

生产情况说明,企业及矿井相关负责人从业经历证明;

(二)煤矿企业纳入评估范围的分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名单,及所属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名单;

(三)煤矿企业和纳入评估范围的分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及所属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瓦斯防治机构及人员配备文件复印件;

(四)反映所属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瓦斯防治系统设施情况的说明;

(五)煤矿企业瓦斯防治管理权限、管理程序规定,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规划、生产规划、年度目标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煤矿企业瓦斯防治工作检查考核制度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

(六)煤矿企业瓦斯防治方案、防治效果评价制度制定及执行情况的说明;

(七)近三年煤矿企业煤炭生产安全费用实际提取、使用和瓦斯防治资金投入的财务报表;

(八)其他应提供的材料.

第十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根据《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基本标准》,采取审查企业相关材料和现场核查、抽查相结合的方式,逐项进行评分。

基本标准中必备指标全部达到要求,并且评估得分在70分以上的煤矿企业,具备瓦斯防治能力。

基本标准中必备指标任一项达不到要求或评估得分在70分

及以下的煤矿企业,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

第十一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开展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估时,可根据需要委托有资格的中介机构或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受委托的中介机构或专家应根据《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基本标准》,遵照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独立开展评审工作,按规定时间提交评审报告或评审意见.

第十二条煤矿企业所属矿井全部是瓦斯矿井,经鉴定有升级为高瓦斯或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应于鉴定批复之日起180日内,提出评估申请。

第十三条经评估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企业名单,由负责评估的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公布。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公布的煤矿企业名单须报国家能源局备案.

第十四条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前90日内,须重新申请评估。

第四章结果运用

第十五条经评估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企业,在有效期内,可以组织评估范围内所属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及分公司、控股子公司所属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生产建设。

经国家能源局评估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企业,可跨省(区、市)申请建设或兼并重组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经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评估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企业,可在本省级行政区域内申请建设或兼并重组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第十六条未申请评估或经评估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企业,不得申请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建设项目核准;不得兼并重组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所属的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立即停产、限期整改,或由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改期满后经评估仍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企业,所属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被兼并重组的,地方政府应当依法予以关闭。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国家能源局对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组织开展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工作,并加强评估结果执行情况监管。

第十八条煤矿企业对提供的瓦斯防治能力评估材料真实性负责.凡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申请通过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的,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予以纠正,并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有关中介机构或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或

提出的评估报告、评审意见严重失实的,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审资格等处罚.

第二十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工作中滥用职权、循私舞弊、索贿受贿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家能源局备案。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表1:

所属矿井两个及以上的煤矿企业技术人员配备基本要求表

注:没有应抽采矿井的煤矿企业可不配备抽采专业技术人员,没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可不配备防突专业技术人员。

表2:

只有一个矿井的煤矿企业技术人员配备基本要求表

注:非应抽采矿井可不配备抽采专业技术人员,非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可不配备防突专业技术人员。

附件二:

煤矿企业瓦斯治理能力评估基本标准

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基本标准 (征求意见稿) 一、基本条件 (一)企业具有法人资格; (二)所属煤矿生产证照齐全; (三)从事高瓦斯或煤与瓦斯矿井生产三年以上,或从事煤矿生产五年以上。 二、责任体系 (一)煤矿企业负责人、矿井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瓦斯防治责任制健全; (二)煤矿企业董事会研究确定年度瓦斯防治目标及配套政策措施; (三)瓦斯防治目标落实情况纳入企业负责人和矿井负责人年度业绩考核; (四)煤矿企业建立以总工程师为核心的技术管理体系,有涉及瓦斯防治的重大技术问题的总工程师决策机制。 三、机构人员 (一)煤矿企业设有通风、抽采、防突、监测监控等机构; (二)煤矿企业总经理、总工程师,所属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以下简称所属矿井)矿长、总工程师,具有5年以上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安全生产管理经历; (三)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配备通风副总工程师,有煤与瓦

斯突出矿井的企业及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配备地测副总工程师。通风、地测副总工程师具有5年以上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相关管理经历; (四)煤矿企业通风、抽采、地测、防突、监测监控等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职称)配备不低于下表要求。 (五)煤矿企业所属矿井通风、抽采、地测、防突、监测监控等机构专业技术人员配备不低于下表要求。 (六)煤矿瓦斯防治特种作业人员配备符合规定要求、做到持证上岗。 四、管理制度 (一)煤矿企业瓦斯超限追查处理制度;

(二)煤矿企业瓦斯事故追查处理制度; (三)煤矿企业瓦斯抽采奖罚制度; (四)重大瓦斯隐患排查整改制度; (五)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揭煤设计等技术措施审查制度; (六)瓦斯抽采效果安全技术评价制度; (七)瓦斯防治其他相关制度。 五、防治方案 (一)煤矿企业在编制生产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计划时,同时组织编制相应的瓦斯防治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确保“抽、掘、采”平衡; (二)煤矿企业应编制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区域性防突治理技术方案,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并报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后实施; (三)煤矿瓦斯抽采效果达到《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AQ1206-2006); (四)所属矿井瓦斯超限每月不超过2次,其中年度内浓度大于3%的瓦斯超限不超过2次。 六、防治系统 (一)所属矿井具备独立完整的通风系统,系统稳定、可靠,风量满足安全生产要求; (二)所属矿井按规定建有瓦斯抽采系统,能力满足抽采达标要求; (三)所属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并与煤炭行业管理

贵州湘能矿业集团煤矿瓦斯治理能力评估标准及评分办法

关于印发《贵州湘能矿业集团 加强煤矿瓦斯治理能力建设考核办法》的 通知 矿区安全生产管理局、各矿井: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国办发[2011]26号)和股份公司瓦斯治理专家会诊意见,提高集团公司瓦斯治理能力和管理水平,打造本质安全型矿井,集团公司组织制定了《加强煤矿瓦斯治理能力建设考核办法》,现随文下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四日

贵州湘能矿业集团 加强煤矿瓦斯治理能力建设考核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国办发[2011]26号),整改集团公司瓦斯治理专家会诊提出的问题,提高集团公司瓦斯治理能理水平,打造本质安全型矿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加强煤矿瓦斯治理能力建设的安全目标是:杜绝瓦斯人身伤亡事故,消灭煤与瓦斯突出、瓦斯爆炸和瓦斯燃烧事故;严控瓦斯超限事故,力争实现零超限。 第三条加强煤矿瓦斯治理能力建设的工作目标是:理念先进、投入保证、技术可靠、管理到位、机构健全、队伍合格、治理达标、利用有效。即按照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监局国能煤炭…2010‟235号文件《煤矿瓦斯综合治理专家指导纲要》和《煤矿瓦斯治理专家会诊评分标准》评定,煤矿具备瓦斯治理能力。 第四条本考核办法适用于矿区安全生产管理局和所属矿井;《煤矿瓦斯治理能力评估标准及评分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所有矿井。 第五条加强瓦斯治理能力建设总体工作分三年半进行,其中第一年度为2011年7月至2012年6月,第一年度

细分为四个阶段开展工作,分阶段进行检查考核。以后每年度二季度末进行验收考核。 第六条加强煤矿瓦斯治理能力建设第一年度分四个 阶段进行: (一)第一阶段:2011年7~9月。宣传学习、树立先进理念、制订方案计划、完善机构和配备瓦斯治理专职人员阶段。 主要任务和目标:宣传学习和掌握瓦斯治理能力评估标准,各级领导和安全生产人员了解《贵州湘能矿业集团煤矿瓦斯治理能力评估标准及评分办法》,对照标准进一步查找差距,树立先进理念,制订整改方案、工作计划和“四区成套三超前”规划;完善技术、瓦斯、地质和安全机构,配备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副总工程师和防突副矿长配备到位;具体整治措施的人、财、物及责任落实到位。 (二)第二阶段:2011年10~12月。落实措施,推进实施阶段。 主要任务和目标:各级领导和安全生产人员熟悉《贵州湘能矿业集团煤矿瓦斯治理能力评估标准及评分办法》;技术、瓦斯、地质和安全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和专职副总工程师、防突副矿长责任明确,履职到位;区域防突体系初步建立,防突设计规范齐全,区域预测、效检和验证正常开展;抽采

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管理办法和基本标准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矿企业瓦斯 防治能力评估管理办法和基本标准的通知 国能煤炭〔2011〕414号 各产煤省(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有关煤矿企业:为加强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建设,提高煤矿瓦斯防治水平,促进煤矿安全生产,根据《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6号),国家能源局组织制定了《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管理办法》和《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基本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管理办法 二、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基本标准

附件一: 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建设,提高煤矿瓦斯防治水平,促进煤矿安全生产,根据《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是指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对从事高瓦斯或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生产建设的煤矿企业在瓦斯防治方面的从业经历、管理制度、技术装备、机构人员、资金保障等进行综合评价。 第三条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工作的监督管理,具体负责中央管理企业、跨省(区、市)从事高瓦斯或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生产建设的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工作。 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上款规定以外的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工作。

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估方案报告

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 申请报告

企业名称:六盘水市钟山区煤矿 编制日期:2012年4月10日 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 申请报告

企业名称: 编制日期:2012年4月10日 第三章系统设施 一、矿井生产系统 1、矿井开采条件: 煤矿位于省西部,水城县城东部,隶属六盘水市钟山区老鹰山镇管辖。矿山位于小河边向斜东北翼中段,总体呈一宽缓的单斜构造,次一级褶曲,断裂呈北东-南西向展布,地层走向整体呈北西-南东向,倾向西南;在勘探区东南角,地层走向转为近东西向,倾向近北。地层倾角全矿区平均倾角42°。 矿区地形呈近东西走向排列,矿区属侵蚀~剥蚀地貌,其地貌景观受地层岩性和地质构造控制比较明显,地势北低南高,海拨高程2372.8~1652m,相对高差720.8m,属高原地貌。 1)、交通运输条件

水城—纳雍公路从矿区经过。南距六枝—水城主干公路(102国道)约12km、西距贵昆铁路滥坝火车站6.5km,距六盘市火车站30km,距水城县25 km、六枝特区50 km。矿山有公路相通,交通较方便。 2)、电源条件 矿井目前供电电源一回引自老鹰山镇10kV变电站,长度为8.0km,导线采用LGJ-95。另一回路引自小河6kV变电站,导线采用LGJ-50,长度分别为5.0km。 3)、水源条件 矿区地表水不发育,矿区北部有一条小河流通过,河流水面标高1764m左右,煤层露头标高1770m,最低开采标高1600m,开采最深部位置远离河床,故地表水对开采影响不大。 根据矿方提供,矿井生活供水水源可利用经净化、消毒处理的流经工业场地附近的溪沟水;矿井生产消防用水可利用溪沟水或处理后的井下排水。 4)、地质构造及煤层条件 (1)地层 煤矿区域出露地层为二叠系上统峨眉山玄武岩组(P2β)、宣威组(P2X)三叠系下统飞仙关组(T1f)、永宁镇组(T1yn)及第四系(Q)。 1、二叠系上统峨眉山玄武岩组(P2β):暗灰色、绿色杏仁状隐晶质玄武岩,夹紫色、黄色、白灰色凝灰岩,顶部为紫红色或黄白色层状凝灰岩。厚120-200m。 2、二叠系上统宣威组(P2 X):为灰色、浅灰色薄至中厚层状粉砂岩、细砂岩、泥质粉砂岩夹粘土岩薄层。含煤29~46层,煤层平

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方案报告

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报告

前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常务会议和国务院安委会全体会议精神切实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坚决防遏制重特大事故的通知》(安监总明电〔2011〕31号)、《关于认真贯彻全国煤矿瓦斯防治现场会精神切实做好煤矿瓦斯防治和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1〕174号)以及《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管理办法和基本标准的通知》(国能煤炭〔2011〕414号)精神。根据《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开展全省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工作的通知》(云工信煤行〔2012〕105号)的要求,受某区XXXXXXX煤矿企业的委托,煤矿安全技术中心承担了该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工作。 接到委托后,中心与煤矿企业签订了委托评估合同,成立了以元宝为项目组长的评估项目组,并于 2012年3月6日至 2012 年3月7日在煤矿企业开展了现场评估,采取审查企业相关材料和现场核实、抽查相结合的方式,逐项进行评估,遵照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对煤矿企业在瓦斯防治方面的从业经历、管理制度、技术装备、机构人员、资金保障等进行综合评价,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安全对策,对煤矿瓦斯防治提出了相关建议,并作出了该企业是否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评估结论。 本报告力求反映该煤矿企业的瓦斯防治能力方面实际状况和存在的问题,希望能对该煤矿企业的瓦斯防治工作起到一定的指导和促进作用,也能为各级煤炭行业监管、监察部门实施监管、监察工作起到参考作用。

目录 一、企业以及所属矿井概况------------------------------ 3 (一)煤矿企业以及所属矿井位置、交通情况 ------------------ 3(二)煤矿企业以及所属矿井生产、建设情况 ------------------ 4(三)煤矿企业以及所属矿井证照、生产能力核定、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情况----------------------------------------------------- 4二、煤矿企业综合管理评估情况-------------------------- 6 (一)煤矿企业、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以及所属矿井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的从业经历 ------------- 6(二)煤矿企业设置的职能部门、配备的人员情况以及所属矿井设置的职能部门、配备的人员--------------------------------------- 7(三)煤矿企业以及所属矿井管理制度是否健全、规的情况 ------- 8(四)煤矿企业以及所属矿井安全资金投入保障的情况 ---------- 8三、企业瓦斯防治方案、防治系统评估情况---------------- 9 (一)煤矿企业以及所属矿井制定瓦斯防治方案、区域性治理技术方案、水文及瓦斯参数、瓦斯防治效果评价制度的情况 ------------- 9(二)煤矿企业所属矿井生产系统、通风系统、瓦斯抽采系统、安全监控系统的情况-------------------------------------------- 10(三)煤矿企业所属矿井淘汰命令禁止的设备和工艺的情况 ----- 12(四)煤矿企业所属矿井采用先进的设备、技术、工艺的情况 ---- 13四、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 13 (一)存在问题-------------------------------------------- 13 1.煤矿企业从业经历、机构(部门、队伍)、人员、管理制度方面------------------ 13 2.煤矿企业安全投入、资金保障方面------------------------------------------- 13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治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08〕17号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治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安委办〔2008〕17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全面贯彻落实煤矿瓦斯治理的各项政策措施,全力推进煤矿瓦斯治理攻坚,实现了煤矿重特大瓦斯事故较大幅度下降的阶段性目标。但煤矿瓦斯治理基础工作仍很薄弱,重特大瓦斯事故尚未得到有效控制。为贯彻落实全国煤矿瓦斯治理现场会精神,巩固煤矿瓦斯治理攻坚战成果,进一步提高煤矿瓦斯治理水平,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瓦斯事故,实现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明显好转,现就加强煤矿瓦斯治理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1.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和“安全发展”,以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瓦斯事故、大幅度降低瓦斯事故总量为目标,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进一步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增加投入、依靠科技、严格监管、强化监察,着力构建“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推动煤矿瓦斯治理工作再上新水平。 2.工作目标。 到2010年,全国煤矿瓦斯事故死亡人数比2007年下降20%以上,

重特大瓦斯事故得到有效遏制; 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总量突破100亿立方米; 建成100个瓦斯治理示范矿井和100个瓦斯治理示范县,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取得明显成效,为实现煤矿安全生产状况明显好转、根本好转奠定基础。 二、优化生产布局,合理组织生产,为瓦斯治理工作提供基础保障 3. 优化生产布局。 矿井和采区设计要依据瓦斯地质资料详细分析和预测矿井瓦斯灾害情况,根据煤层和瓦斯赋存情况,优化巷道布置,简化生产系统,积极采用先进的支护工艺,保证合理通风断面,明确煤层和工作面开采顺序; 生产系统和布局必须充分考虑瓦斯治理的需要,并贯穿于新建、改扩建、水平延深、采区设计、生产准备到工作面衔接的各个环节; 新采区投产前,必须完成有关瓦斯治理工程,具备瓦斯治理的各项功能和条件,否则不准投产; 现有生产矿井要落实瓦斯治理的有关规定,完善瓦斯治理工程,调整和优化生产布局; 科学合理确定工作面走向和倾斜长度,实现安全高效、合理集中生产。 4. 合理组织生产。 煤矿必须按照《煤炭生产许可证》载明的能力编制生产计划和组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详细完整版)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 以下是《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的详细完整版,旨在保障煤矿生产中的安全和防止瓦斯突出事故的发生: 一、目的: 1.防止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发生,保障煤矿生产的安全。 2.提高煤矿工人对瓦斯突出的认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二、法规遵守: 1.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相关的煤矿安全法律法规,包括《煤矿安全规程》等。 2.确保煤矿企业具备必要的资质和证照,合法合规开展生产活动。 三、预测预测: 1.制定科学合理的瓦斯突出预测方法和技术标准,明确预测的时间、范围和方法。 2.根据预测结果,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和应急预案。 四、排放治理: 1.煤矿井下瓦斯进行有效的排放和利用,包括安装并维护合格

的瓦斯抽放设施和瓦斯抽放管道。 2.对煤矿井下的通风系统进行合理规划和设计,保证通风量和质量符合要求。 五、监测与检测: 1.建立完善的瓦斯监测和检测体系,包括安装并维护瓦斯检测仪器和设备。 2.对煤矿井下的瓦斯浓度、煤层赋存状态等进行定期监测和检测,确保瓦斯突出的早期预警和防控措施的及时实施。 六、安全管理: 1.加强对煤矿工人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其瓦斯突出的识别和应对能力。 2.确保煤矿企业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处置机制,明确各级责任人的职责和权限。 七、事故应急: 1.制定瓦斯突出事故应急预案和演练方案,并组织定期演练,提高应急响应的效能。 2.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和物资,提高事故发生时的应急处置能力。

八、监督检查: 1.加强对煤矿企业的监督和检查工作,包括定期检查、抽查和突击检查等方式,确保防治措施的有效实施。 2.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厉处罚,并及时公布相关信息。 以上是《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的详细完整版。通过预测预测、排放治理、监测与检测、安全管理、事故应急和监督检查等综合措施,旨在保障煤矿生产的安全,预防瓦斯突出事故的发生。同时,要求严格遵守煤矿安全法律法规,加强瓦斯突出的预测和监测,并加强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应急响应和处理能力,确保煤矿生产安全的可持续发展。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防治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简称突出)工作(以下简称防突工作),预防煤矿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等,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煤矿企业、煤矿和有关单位的防突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突出煤层是指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突出或者经鉴定、认定有突出危险的煤层。 突出矿井是指在矿井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煤层的矿井。 第四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矿长是本单位防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防突机构,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 突出矿井应当建立突出预警机制,逐步实现突出预兆、瓦斯和地质异常、采掘影响等多元信息的综合预警、快速响应和有效处理。 第五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依据本细则,结合矿井开采条件,制定、实施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 (一)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 (二)区域防突措施; (三)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

(四)区域验证。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 (二)工作面防突措施; (三)工作面防突措施效果检验; (四)安全防护措施。 突出矿井应当加强区域和局部(以下简称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过程的安全管理和质量管控,确保质量可靠、过程可溯。 第六条防突工作必须坚持“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先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按照“一矿一策、一面一策”的要求,实现“先抽后建、先抽后掘、先抽后采、预抽达标”。突出煤层必须采取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否则严禁采掘活动。 在采掘生产和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过程中,发现有喷孔、顶钻等明显突出预兆或者发生突出的区域,必须采取或者继续执行区域防突措施。 第七条突出矿井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并分析查找原因;在强化实施综合防突措施、消除突出隐患后,方可恢复生产。 非突出矿井首次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按本细则的要求建立防突机构和管理制度,完善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系统,配备安全装备,实施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并达到效果后,方可恢复生产。 第八条具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突出矿井,应当根据本矿井条件,制定防治突出和冲击地压复合型煤岩动力灾害的综合技术措

《陕西省煤矿瓦斯防治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

《陕西省煤矿瓦斯防治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陕西省煤矿瓦斯防治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提升瓦斯防治能力,防范煤矿瓦斯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等,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陕西省境内各类井工矿井及煤矿企业,以及为矿井提供瓦斯防治服务的勘察、设计、施工、科研院所等单位。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对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监察。 第三条 煤矿企业(矿井)应坚持“管理、装备、素质、系统”并重,坚持先抽后建、先抽后掘、先抽后采、抽采达标,以矿井通风为基础,以瓦斯地质为前导,以瓦斯抽采为核心,以监测监控为保障,严格落实瓦斯防治相关管理制度措施,构建“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实现煤层“零突出”、瓦斯“零超限”。 第四条

煤矿企业(矿井)应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积极合作,开展矿井瓦斯 防治理论与技术研究,解决矿井生产建设中的关键技术难题,推广应用新 技术、新方法、新装备、新材料,实现瓦斯 防治智能化、精准化、科学化。 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五条 煤矿企业(矿井)必须建立以主要负责人(含法人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为第一责任者的瓦斯防治责任体系,负责组织落实瓦斯防治工 作所需的人力、财力和物力,制定瓦斯防治达标工作各项制度,明确相关 部门和人员的责、权、利,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煤矿企业(矿井)的 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对瓦斯防治负技术责任,负责组织编制、审批、检 查瓦斯防治规划、计划、设计、措施和达标评判报告等。高瓦斯、煤与瓦 斯突出矿井(以下简称突出矿井)必须专设通风副总工程师,突出矿井还 须专设通风副矿长和地测副总工程师(可由防治水副总工程师兼任)。煤 矿企业(矿井)的分管负责人负责分管范围内的瓦斯防治工作的组织和落实。煤矿企业(矿井)的各职能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瓦斯防治工作负责。 第六条 煤矿企业(矿井)应设立健全的瓦斯防治管理机构,设立通风管理部(科)和通风调度。高瓦斯及突出矿井必须建立瓦斯抽采专业队伍,突出 矿井必须设置防突机构,建立防突专业队伍,人员数量满足瓦斯防治要求,且各队伍至少配备1名专业技术人员。瓦斯防治相关岗位人员上岗前通过 业务培训、在岗期间按有关规定定期复训。安监员、瓦检员、防突工、抽 采钻探工应享受井下生产一线岗位薪酬待遇。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2021编辑版)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2021编辑版)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防治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简称突出)工作(以下简称防突工作),预防煤矿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等,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煤矿企业、煤矿和有关单位的防突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突出煤层是指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突出或者经鉴定、认定有突出危险的煤层。 突出矿井是指在矿井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煤层的矿井。 第四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矿长是本单位防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防突机构,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 突出矿井应当建立突出预警机制,逐步实现突出预兆、瓦斯和地质异常、采掘影响等多元信息的综合预警、快速响应和有效处理。 第五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依据本细则,结合矿井开采条件,制定、实施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 ㈠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 ㈡区域防突措施; ㈢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 ㈣区域验证。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 ㈠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 ㈡工作面防突措施;

㈢工作面防突措施效果检验; ㈣安全防护措施。 突出矿井应当加强区域和局部(以下简称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过程的安全管理和质量管控,确保质量可靠、过程可溯。 第六条防突工作必须坚持“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先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按照“一矿一策、一面一策”的要求,实现“先抽后建、先抽后掘、先抽后采、预抽达标”。突出煤层必须采取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否则严禁采掘活动。 在采掘生产和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过程中,发现有喷孔、顶钻等明显突出预兆或者发生突出的区域,必须采取或者继续执行区域防突措施。 第七条突出矿井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并分析^p 查找原因;在强化实施综合防突措施、消除突出隐患后,方可恢复生产。 非突出矿井首次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按本细则的要求建立防突机构和管理制度,完善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系统,配备安全装备,实施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并达到效果后,方可恢复生产。 第八条具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突出矿井,应当根据本矿井条件,制定防治突出和冲击地压复合型煤岩动力灾害的综合技术施,强化保护层开采、煤层瓦斯抽采及其他卸压措施。 第九条鼓励煤矿企业、煤矿和科研单位开展防突新技术、新装备、新工艺、新材料的研究、试验和推广应用。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一节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鉴定 第十条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的鉴定工作应当由具备煤与瓦斯突出鉴定资质的机构承担。 除停产停建矿井和新建矿井外,矿井内根据本细则第十三条按突出煤层管理的,应当在确定按突出煤层管理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该煤层的突出危险性鉴定;否则,直接认定为突出煤层。鉴定机构应当在接受委托之日起4个月内完成鉴定工作,并对鉴定结果负责。

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管理办法(修订)

附件1: 贵州省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管理办法 (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全省煤矿瓦斯防治工作体系,推动煤矿瓦斯防治能力持续提升,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煤矿瓦斯防治攻坚年行动进一步提升瓦斯治理能力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20〕6号)等要求,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估,是指煤矿企业(含煤矿,下同)自评、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辖区内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包括资金保障、基础保障、关键环节管控等内容),确定煤矿是否具备煤矿瓦斯防治能力。 第三条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工作由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统筹组织,按照“统一管理、企业自评、属地评估、分级管控”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辖区内煤矿进行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可自行组织评估,也可委托第三方技术机构或从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专家库中聘请专家进行评估。 第五条上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下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结果进行监督,发现评估结果明显不符合实际情况时,及时予以纠正。省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煤矿进行瓦斯防治能力进行抽查。 第二章评估对象及实施 第六条评估对象为全省所有正常生产建设煤矿(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煤矿),采取首次评估与动态评估相结合方式,2023年度逐步开展一次评估,评估结束后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开展动态评估: (一)年度内瓦斯超限10次以上; (二)月度内瓦斯超限3次以上或出现2次重大风险; (三)发生人员伤亡煤与瓦斯突出事故; (四)评估为“差”的煤矿经停产停建整改后申请复工复产前; (五)瓦斯等级升级、整体托管、隶属关系发生变化的。 第七条自评合格的生产建设煤矿应及时向监管主体部门申请评估。监管主体部门接到申请评估报告后,应在2个月内完成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工作。评估结果逐级汇总报至省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 第八条建设矿井(含改建、扩建)开工前、停建时间超过3个月、生产煤矿停工停产超过3个月进行复工复产验收时,应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云南省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云南省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矿区与矿山企业 【发文字号】云工信煤行[2012]100号 【发布部门】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2.02.20 【实施日期】2012.02.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云南省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管理办法实施意 见的通知 (云工信煤行〔2012〕100号) 各州、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监狱管理局,云南煤化工集团公司: 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业信息化委省安全监管局关于加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云政办发〔2011〕210号)、《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管理办法和基本标准的通知》(国能煤炭〔2011〕414号)要求,为切实做好我省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工作,进一步强化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有效防范和遏制煤矿瓦斯事故,现将《云南省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管理办法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执行并及时将文件转发至各产煤县

(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及下属各单位。 二O一二年二月二十日云南省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管理办法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精神,深化煤矿瓦斯专项治理,扎实做好瓦斯防治工作,有效防范和遏制瓦斯事故,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管理办法和基本标准的通知》(国能煤炭〔2011〕414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评估对象和内容 (一)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是指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对从事高瓦斯或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生产建设的煤矿企业在瓦斯防治方面的从业经历、管理制度、技术装备、机构人员、资金保障等进行综合评价。 (二)已从事高瓦斯或

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标准及评分表

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标准及评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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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标准及评分表 序号基本标准分 值 评分规定评分结果 一从业经历15 (一)煤矿企业具有3年以上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煤炭生产年限, 或5年以上瓦斯矿井的煤炭生产年限. 作为必备指标,不设分值.达不到要求,即认定企业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 (二)煤矿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至少1人具有5年以上高瓦斯、煤与瓦斯突 出矿井工作经历,或具有5年以上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煤矿 企业管理工作经历。 作为必备指标,不设分值。达不到要求,即认定企业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 (三) 煤矿企业总工程师具有5年以上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安全生产 管理经历,或有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 经历。 5 不具备相应从业经历的不得分。 (四)煤矿企业通风副总工程师、地质测量副总工程师具有5年以上高瓦斯、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相关业务工作经历,或有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 井的煤矿企业相关业务工作经历。 5 不符合条件的每人扣2。5分,扣完为止。 (五) 煤矿企业所属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以下简称所属矿井)矿长、 总工程师具有5年以上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安全生产管理经历, 或有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经历。 5 不符合条件的每人扣2.5分,扣完为止。 二机构和人员20 3

(一) 煤矿企业应有职能部门负责通风、地质测量、安全监控(有应抽采矿 井的增加抽采,胡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增加防突)等工作. 3 任一专业没有职能部门负责扣1.5分,扣完为止。 (二)所属矿井有专门机构负责通风、抽采、地质测量、安全监控(煤与瓦 斯突出矿井增加防突)等瓦斯防治工作。 3 任一专业没有职能部门负责扣1.5分,扣完为止。只有一个矿井的煤矿企业二 (一)项分值合并计算。 (三) 所属矿井两个及以上的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职能部门从事通风、抽采、 地质测量、防突、安全监控等业务的技术人员(具有煤矿主体专业技 术职称)配备不低于表1要求,并应满足企业瓦斯防治需要。 8 煤矿企业从事通风、抽采、地质测量、防突、安全监控等业务技术人员,1个专 业达不到标准扣2分,扣完为止。 (四) 只有一个矿井的煤矿企业,可与所属矿井合并设立瓦斯防治专门机构,从事通风、抽采、地质测量、防突、监控等业务的技术人员(具有煤矿主体专业技术职称)配备不低于表2要求,并应满足企业瓦斯防治需要. (五) 所属矿井组建通风瓦检、安全监控等专业队伍。应抽采矿井组建抽采 打钻专业队伍,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组建防突专业队伍。专业队伍人员 数量应满足瓦斯防治要求,上岗前通过业务培训,在岗期间每年按有 关规定定期复训,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6 没有组建通风瓦检、安全监控等专业队伍扣1分;应抽采矿井未组建抽采打钻 专业队伍扣1分;突出矿井没有组建防突专业队伍扣1分;专业队伍人员数量 不能满足瓦斯防治要求扣1分;上岗前没有通过业务培训每人扣0。5分;在岗 期间没有按规定定期复训的每人扣0.5分;特种作业人员没有持证上岗的每人 扣0.5分,扣完为止. 三系统设施20 (一)所属矿井生产系统完善,采掘工作面个数和采煤方法符合《煤矿安全 规程》规定. 4 两个及以上矿井的煤矿企业1个矿井采掘工作面个数(保护层开采工作面、专 用瓦斯治理巷道掘进工作面不计入矿井采掘面个数)不符合要求扣2分,采煤 方法不符合要求扣2分。只有一个矿井的煤矿企业采掘工作面个数不符合要求, 不得分. 4

瓦斯防治效果评价制度精编版

瓦斯防治效果评价制度 为了贯彻落实《防治煤与突出规定》、《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煤矿企业防治能力评估管理办法和基本标准的通知》,坚持安全发展的指导原则,深化瓦斯防汉,真抓实干,全面推进瓦斯防治工作。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一部分抽采管理制度 第一条总经理(矿长)、总工程师亲自抓抽采工作,建立专职抽采队伍,全面负责指导矿井瓦斯抽采工作。 第二条实行设计和计划管理。突出矿井需要的编制矿井突出设计和瓦斯抽采设计,高瓦斯矿井需编制相应瓦斯抽采计划,确保“抽掘采平衡”。瓦斯抽采计划,包括抽采系统的建立、管路铺设、钻孔施工数量和抽采量。 第三条抽采瓦斯专职人员对抽采钻孔、瓦斯管路进行揗回检查,每天定人、定时对抽采管路排粉、放水,并作好记录。对管路出现的跑漏气现象必须及时处理,并及时汇报。 第四条瓦斯抽采泵站必须由司机值班,实行现场交接班,司机经业务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做到每小时测定记录一次抽采瓦斯浓度、抽采负压和孔板压差、瓦斯流量等抽采参数,保证数据齐全,准确可靠。 第五条设置地面瓦斯抽采泵房应符合下列要求:地面泵房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建筑,并必须有防雷电装置。其距进风井口和主要建筑物不得小于50米,并用栅栏或围墙保护;地面泵房和泵房周围20米

范围内,禁止堆积易燃物和有明火箭抽瓦斯泵站放空管的高度应超过泵房房顶3米。 第六条建立健全瓦斯抽采管网计量装置。矿井瓦斯抽采系统必须根据抽采达标评价需要布置计量测点,测定抽采浓度、流量、压力、温度等参数。 (1)泵站主管、采区干管、底(顶)板抽采巷道和采掘工作面高、低负压抽采支管测点,均要安设瓦斯抽采计量自动监测系统,并且要并入矿井安全监测监控进行实时监控; (2)需要单独评价的区域分支、抽采钻场、独立钻孔抽采分管测点,均要安设瓦斯抽采计量测定装置; (3)计量装置要符合相关计量和安全标准要求,定期进行校检,确保计量准确、规范; (4)抽采泵站要由人工对照记录抽采参数,且每天应不少于3次,参数记录要形成管理台账。 第七条井上下敷设的瓦斯管路,不得与电缆悬挂在同一侧且不得与带电物体接触,在巷修或运输时要有防止砸坏管路的措施。 第八条凡采煤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或掘进工作面大于3m3/min,采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时,应采用以顺层钻孔预抽为主、上隅角采空区抽采等为辅的综合治理瓦斯措施;突出危险掘进工作面和炮后瓦斯经常超限、有瓦斯异常涌出现象或预测突出指标超限的掘进工作面,以及石门揭穿突出煤层工作面,必须实施巷帮钻场深孔连续抽采措施。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技术参数规定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技术参数规定 一预抽效果评估方法及管理办法 一、掘进条带预抽每50m、回采本层预抽、穿层网格预抽每IOOnI设置测流、放水和调节装置,石门、掘进磕头的局部预抽在汇流管附近的抽放支管上设置测流和调节装置。 二、干支管及卸压钻场、防突预抽地点每周测定一次负压、浓度、流量等参数;其余地点每旬测定1次;单孔每月巡回检查1次;掘进磕头的局部预抽,至少每3天测定一次负压、浓度、流量等参数。根据测定结果,对抽放钻孔有关参数进行及时调节Q 三、石门揭煤预抽、掘进条带预抽、穿层网格预抽、回采本层预抽达到有效指标后,在编制防突措施的同时,要把预抽评估报告作为措施附件。掘进磕头预抽达到有效指标后,必须每次进行预抽评估,评估报告由矿总工审定后,采取工作面检验等局部防突措施施工。 四、严格预抽效果评估,提高预抽效果。 (一)石门、掘进磕头的局部预抽效果评估Q 1、施工钻孔排放瓦斯量,要利用回风瓦斯监测和风量进行计算。 2、在预抽期间,按时测定钻场抽放参数(包括抽放负压、大气压、浓度、速压或压差),计算出抽放流量,并利用矿井总抽放量对抽放流量进行平差。 3、施工抽放孔时石门选择9个、掘进磕头选择3个钻孔测定突 出危险指标,作为分析判断预抽效果的指标之一Q

(二)掘进条带、穿层网格预抽效果评估 1、预抽期间,按时测定抽放参数(包括大气压、抽放负压、浓度、速压或压差),计算抽放流量,并利用矿井总抽放量对抽放流量进行平差。 2、施工条带抽放孔时应选择10%以上的钻孔测定突出危险指标,作为分析判断预抽效果的指标之一Q (三)回采本层预抽效果评估 1、施工钻孔排放瓦斯量,要利用回风瓦斯监测和风量进行计算。 2、按时测定抽放参数(包括大气压、抽放负压、浓度、速压或压差),计算抽放流量,并利用矿井总抽放量对抽放流量进行平差Q 3、施工抽放孔时应选择20%的钻孔测定突出危险指标,作为分析判断预抽效果的指标之一。 (四)关于评估报告的内容 1、分析工作面瓦斯地质情况、突出危险情况。 2、分析预抽效果应有分段的预抽时间、抽排瓦斯量、抽出率参数。 3、预抽钻孔平、剖面图和区域预测图,该两图可合用Q 4、提出工作面防突措施的意见。 5、抽出率的计算方法: 五、矿通风科和安全科负责对防突预抽测流的真实性进行监督,负责日常抽查,严禁弄虚作假。 六、每个测流人员必须有测流原始记录本,井下各测流地点必须有测流记录牌,抽放队有测流台账。测流数据必须做到“三对口”,即原始记录、牌板、台账上数据一致。

#安徽地方煤瓦斯突出矿井治理标准

安徽省地方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瓦斯综合治理能力审查标准为严格执行《安徽省地方煤与瓦斯突出煤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皖政办〔2009〕118 号),根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 号,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安徽省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1994年10月26日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9号)、《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9 号,以下简称《防突规定》)、《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治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08〕17 号)、《关于深化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监〔2009〕157 号)、《关于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调〔2007〕95 号,以下简称《小煤矿指导意见》)、《安徽省煤矿瓦斯治理规定》<皖经煤炭〔2007〕198 号)和《安徽省构建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实行办法》<皖政办秘〔2008〕76 号,以下简称《实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安徽省地方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瓦斯综合治理能力审查标准》,作为安徽省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安徽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全省地方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瓦斯综合治理能力的审查和处理依据。 一、矿井具备瓦斯综合治理能力审查标准<一)安全装备 1.必须建立满足防突工作要求的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抽采系统 的能力要有1.5〜2.5的富余系数,否则,视为抽采能力不足。移动泵只能作为辅助抽采设备,移动抽采泵站必须配备同等能力的备用抽采泵。抽采系统的管路应与抽采泵相匹配,泵站、管路、计量装置等安设必须符合规定;抽采泵站应双回路供电。

<《防突规定》第十四条,《实行办法》第十一条,《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四十二条) 2.按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 <AQ1029-2007 )的要求,做到装备齐全、运行正常、闭锁可靠、处置及时,并按《实行办法》第十八条<五)及《防突规定》第 二十三条<四)的要求,安设高低浓度甲烷传感器。 3.局部通风机供电必须实现“三专两闭锁”,使用对旋风机的两级均要实现闭锁;用于突出危险区域、石门揭露突出煤层的通风机供电要分别来自两个变压器。采用 2 台风机同时供风的掘进工作面,必须同时实现“三专两闭锁”。掘进工作面必须配备“双风机、双电源”,并实现主、备风机自动切换。严禁使用 3 台以上<含 3 台)的局部通风机同时向 1 个掘进工作面供风和 1 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 2 个作业地点供风。 <《实行办法》第八条) 4.按照《防突规定》第一百零二条至第一百零六条要求,设置避难所、反向风门、压风自救系统、挡栏等,采取远距离爆破安全防护措施。 5.按规定配备有关钻机和有关测量瓦斯参数的仪器仪表。 <二)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 1.健全机构、队伍,配齐人员。矿井必须按规定设立防突机构和瓦斯防治职能部门,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建立通风、防突、抽采、安全监控等专业队伍,每个专业队伍必须配备不少于 1 名专业技术人员。矿井必须设专职通风副总项目师和地测副总项目师。瓦斯监测工、瓦斯抽采计量工、防突员必须按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实行培训持证上岗。设

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报告

重庆鼎合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瓦斯防治能力评估报告 重庆美高科技有限公司 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书编号:APJ-(渝·煤)-401 评价报告完成日期:二〇一二年七月

重庆鼎合矿业有限公司 瓦斯防治能力评估报告 评价机构法定代表人:陈伟 评价机构技术负责人:钟华 评价项目负责人: 评价报告完成日期:二〇一二年六月

重庆市银海煤业有限公司连铭煤矿安全现状评价 评价人员 技术专家

前言 为认知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认知贯彻国务院常务会议和国务院安委会全体会议精神切实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的通知》(安监总明电〔2011〕31号)、《关于认知贯彻全国煤矿瓦斯防治现场会精神切实做好煤矿瓦斯防治和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1〕174号)以及《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管理办法和基本标准的通知》(国能煤炭〔2011〕414号)精神。根据《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重庆市煤炭工业管理局关于开展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工作的通知》(渝煤监办〔2012〕227号)的要求,受重庆鼎合矿业有限公司的委托,重庆美高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了该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的评估工作。 接到委托后,我公司与煤矿企业签订了委托评估合同,成立了以陈静为项目组长的评估项目组,并与2012年7月3日至7月4日在煤矿企业开展了现场评估,采区审查企业相关材料和现场核实,抽查相结合的方式,逐项进行评估,遵照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对煤矿企业在瓦斯防治方面的从业经历、管理制度、技术装备、机构人员、自己保障等进行综合评价,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安全对策,对煤矿瓦斯防治提出了相关建议,并做出了该企业是否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评估结论。 本报告力求反映该煤矿企业的瓦斯防治能力方面时间状况和存在的问题,希望能对该煤矿企业的瓦斯防治工作起到一定的知道和促进作用,也能为各级煤炭行业监管、监察部门实施监管、监察工作起到参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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