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案例(含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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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婚姻法案例(3篇)

中国法律婚姻法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伟(男)与李娜(女)于2010年5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张小明。

婚后,双方感情融洽,家庭和睦。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由于性格差异、生活习惯以及经济压力等原因,夫妻双方开始出现矛盾。

2018年,张伟与李娜的感情彻底破裂,李娜提出离婚。

张伟不同意离婚,认为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坚决要求继续维持婚姻关系。

双方协商不成,遂诉至人民法院。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两个:1. 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否应当准予离婚;2. 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以及财产分割问题。

三、法院审理过程(一)关于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的问题1. 张伟认为,虽然夫妻之间存在一些矛盾,但双方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应当给予双方机会和空间,尝试修复婚姻关系。

2. 李娜认为,双方性格差异较大,生活习惯不同,经济压力也较大,长期积累的矛盾导致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请求法院判决离婚。

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姻是建立在爱情基础上的,夫妻双方应当相互扶持、相互尊重。

然而,本案中,张伟与李娜在婚后性格差异较大,生活习惯不同,经济压力也较大,导致夫妻矛盾不断加剧。

尽管双方在诉讼过程中表示愿意尝试修复婚姻关系,但考虑到双方矛盾已经深入骨髓,且长期积累的矛盾难以调和,法院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符合离婚条件。

(二)关于子女抚养问题1. 张伟认为,由于双方离婚,他愿意承担子女抚养责任,但要求李娜支付抚养费。

2. 李娜认为,由于她没有工作,且离婚后生活困难,请求法院判决由张伟承担子女抚养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本案中,张小明尚未满两周岁,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当由母亲抚养。

因此,法院判决由李娜抚养张小明,张伟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

(三)关于财产分割问题1. 张伟认为,婚后双方共同财产包括房产、车辆、存款等,应当进行分割。

2. 李娜认为,婚后双方共同财产中,她的个人财产应当予以保留,分割时应考虑双方对家庭负担的贡献。

婚姻法律案例分析习题(3篇)

婚姻法律案例分析习题(3篇)

第1篇一、案例分析题案例背景:张三(男)与李四(女)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取名张小明。

2015年,张三因工作原因被派往国外工作,李四则留在国内照顾家庭和孩子。

在国外工作期间,张三结识了一位外国女性,并与该女性保持长期婚外情关系。

2018年,张三因工作原因回国,此时李四发现张三的婚外情,两人矛盾激化,感情破裂。

2019年,李四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法院判决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抚养权归李四,张三支付抚养费。

问题:1. 请分析张三与李四的婚姻关系是否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婚姻?2. 李四是否有权要求张三支付离婚损害赔偿?3. 法院在审理此案时,应如何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4. 法院在审理此案时,应如何确定子女抚养权?二、案例分析题案例背景:王五(男)与赵六(女)于2012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取名王小花。

2016年,王五因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逮捕,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在王五服刑期间,赵六发现王五与一名女子保持婚外情关系,且该女子已怀孕。

2018年,赵六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法院判决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抚养权归赵六,王五支付抚养费。

问题:1. 王五在服刑期间,赵六是否有权要求离婚?2. 赵六是否有权要求王五支付离婚损害赔偿?3. 法院在审理此案时,应如何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4. 法院在审理此案时,应如何确定子女抚养权?三、案例分析题案例背景:陈七(男)与刘八(女)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取名陈小七。

2015年,陈七因工作原因与刘八发生争吵,一气之下离家出走,从此音信全无。

刘八多方寻找陈七未果,于是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法院判决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抚养权归刘八,陈七支付抚养费。

问题:1. 陈七离家出走,刘八是否有权要求离婚?2. 刘八是否有权要求陈七支付离婚损害赔偿?3. 法院在审理此案时,应如何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4. 法院在审理此案时,应如何确定子女抚养权?四、案例分析题案例背景:孙九(男)与周十(女)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取名孙小九。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案例分析答案[32页]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案例分析答案[32页]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法律应用”参考答案第一章婚姻家庭法概述1.(1)乙收取甲母钻戒的行为,在性质上为收取彩礼。

甲母送钻戒给乙,形式上自愿,实质上是得知甲决定与乙登记结婚的消息后,基于民间风俗习惯送给乙的结婚礼物,具备彩礼的特征。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的规定,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离婚时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乙与甲登记结婚后未共同生活,因此,对收取的彩礼,乙有返还的义务。

同时,甲母给付乙的彩礼,虽是甲母所为,却是为了满足甲与乙结婚愿望而代甲向乙之给付,因此,甲作为婚姻当事人有权请求乙返还。

(2)乙母向甲母索要2万元的行为,在性质上为借婚姻索取财物。

乙虽然自愿与甲登记结婚,但其母却以索取2万元财物作为结婚的条件,符合借婚姻索取财物的特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9条的规定,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

乙与甲结婚时间不长,因此,对借婚姻索取的财物,乙方有返还的义务。

同时,乙母向甲母索取财物,借助于乙与甲的婚姻,因此,甲作为婚姻当事人可向乙请求返还。

(3)乙父母胁迫乙离婚的行为,在性质上属于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乙父母违背婚姻自由原则,胁迫乙与甲离婚,符合《婚姻法》第3条规定的“其他干涉婚姻自由行为”的特征,侵害了乙的婚姻自由权利,乙可根据《民法总则》和《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请求父母停止侵害;如果乙父母在干涉婚姻自由时使用了暴力,还应按照《刑法》的规定承担刑事责任。

2.(1)甲为己与乙办理结婚登记的行为,属于行政违法行为;与丙办理结婚登记的行为,既是行政违法行为,又是重婚行为。

《婚姻登记条例》第18条规定,婚姻登记员为不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甲作为婚姻登记员,违反该规定为己与乙、丙办理结婚登记,应当受到行政处分。

婚姻法律真实案例分析题(3篇)

婚姻法律真实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甲与乙于2015年相识,2016年登记结婚,婚后感情融洽。

2017年,甲与乙共同购置一套房产,房产证登记在甲名下。

2018年,乙因工作调动,将户口迁至甲处。

2019年,甲与乙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甲提出离婚。

乙不同意离婚,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1. 甲与乙的婚姻关系是否有效?2. 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3. 离婚时,房产应如何分割?三、案例分析1. 甲与乙的婚姻关系是否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结婚,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本案中,甲与乙于2016年登记结婚,符合法定条件,故甲与乙的婚姻关系有效。

2. 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本案中,甲与乙于2017年购置的房产,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且未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故该房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3. 离婚时,房产应如何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本案中,甲与乙对房产分割存在争议,法院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1)甲与乙购置房产的时间、用途及贡献程度;(2)甲与乙的经济状况及离婚后的生活需要;(3)子女的抚养权归属。

综合考虑上述因素,法院可判决如下:(1)甲与乙购置的房产,归乙所有;(2)甲因购置房产所支付的款项,由乙支付给甲相应的补偿;(3)离婚后,甲与乙共同抚养子女,子女的抚养费由双方共同承担。

四、结论综上所述,甲与乙的婚姻关系有效,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时,法院应综合考虑甲与乙购置房产的时间、用途及贡献程度、经济状况及离婚后的生活需要、子女的抚养权归属等因素,依法判决房产的分割。

婚姻法法律案例分析(3篇)

婚姻法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与乙于2010年相识,2012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甲乙双方感情基础较好,但婚后甲乙因性格差异、生活习惯等问题产生矛盾。

2017年,甲乙感情恶化,甲提出离婚。

乙不同意离婚,双方陷入离婚纠纷。

二、案情分析1. 甲乙双方的婚姻关系是否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条规定,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

甲乙双方于2010年相识,2012年登记结婚,符合法定结婚年龄,且不存在禁止结婚的法定情形,因此甲乙双方的婚姻关系合法。

2. 甲乙双方是否存在法定离婚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在本案中,甲乙双方因性格差异、生活习惯等问题产生矛盾,但并未达到法定离婚情形。

因此,甲乙双方的离婚请求需要进一步审理。

3. 如何解决甲乙双方的离婚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在本案中,人民法院应首先进行调解,了解甲乙双方的矛盾焦点,寻求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若调解无效,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判断甲乙双方是否存在法定离婚情形。

若存在法定离婚情形,则应准予离婚;若不存在法定离婚情形,则应驳回甲乙双方的离婚请求。

三、判决结果经过审理,人民法院认为甲乙双方的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准予甲乙双方离婚。

四、案例分析1. 本案中,甲乙双方的婚姻关系合法,但双方感情恶化,导致离婚纠纷。

这提醒我们在婚姻生活中,要注重培养夫妻感情,关注彼此的需求,共同营造和谐的家庭氛围。

2. 在审理离婚案件时,人民法院应首先进行调解,尽可能化解矛盾,维护家庭稳定。

婚姻法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婚姻法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在我国,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法律。

随着社会的发展,婚姻家庭关系日益复杂,涉及的法律问题也越来越多。

本文将以一起婚姻法案例为切入点,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案例一:离婚纠纷案情简介:张某与李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不久,张某发现李某有外遇,且对家庭不负责任。

张某多次与李某沟通,要求其改正,但李某置若罔闻。

2018年,张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解除与李某的婚姻关系,并分割共同财产。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与李某婚后感情确已破裂,且李某有外遇,对家庭不负责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离婚条件。

因此,法院判决准予张某与李某离婚,并依法分割共同财产。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离婚条件和财产分割。

1. 离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离婚的条件包括:(1)夫妻感情确已破裂;(2)一方有重大过错;(3)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本案中,李某有外遇,对家庭不负责任,符合上述离婚条件。

2. 财产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分割。

本案中,张某与李某的共同财产包括房产、车辆、存款等。

法院在判决离婚的同时,依法对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

二、案例二:子女抚养权纠纷案情简介:王某与赵某于2012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

2016年,王某与赵某离婚,法院判决女儿由赵某抚养。

然而,王某在离婚后仍然关心女儿的成长,并多次探望女儿。

2018年,王某以赵某未尽抚养义务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变更女儿抚养权。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在离婚后关心女儿的成长,多次探望女儿,且赵某未尽抚养义务,对女儿的成长不利。

因此,法院判决变更女儿抚养权,由王某抚养。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子女抚养权。

1. 子女抚养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父母共同抚养。

婚姻法案例分析

婚姻法案例分析

婚姻法案例分析集团文件版本号:(M928-T898-M248-WU2669-I2896-DQ586-M1988)婚姻法案例练习1.个体户刘甲丧偶后,与24岁的儿子刘乙一起经营副食品店为生,商店的资产总额约为12万。

1999年刘甲与丧偶的妇女杨丙再婚,婚后杨丙的10女儿张丁随母与刘甲父子一起生活。

刘甲父子俩仍经营商店,杨丙从事家务。

2001年以来,因刘乙准备结婚,急需用房,经刘甲同意,欲将商店赚得钱购买商品房,遭到杨丙的反对,由此引起矛盾。

2003年1月,刘甲向法院起诉,要求与杨丙离婚。

经法院调解,杨丙同意离婚,但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未达成协议。

杨丙认为“商店现有资产是我辛勤操持家务,让刘甲专事经营挣来的,刘乙恋爱中已花了不少钱,因此,商店现有的资产是夫妻共同财产,我要分一半。

张丁是刘甲抚养的继女,享有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离婚后,刘甲应当第月负担张丁抚养费500元,直到其能独立生活时为止。

”刘甲认为“商店现有资产是我和儿子挣来的,杨丙未作任何贡献,我倒养了她们母女俩几年,因此不同意分割财产,张丁不是我的亲生女儿,离婚后,我没有抚养的义务。

”经法院查明,商店现有资产(包括货物、流动资金、存款及债权等)共值36万元。

问:(1)商店现有资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为什么?(2)杨某是否有权分得商店的部分资产?(3)法院应该怎样分割才合法?(4)刘甲是否有继续抚养张丁的义务?为什么?1、双方结婚前商店的财产(8万元),因为属于男方所有.男方在结婚前就已经享有所有权.(根据婚姻法第18条)现在的商店财产一共32万,减去男方所有的8万,24万为共同财产。

原因:主体符合夫妻共同财产的所有权主体;取得时间是在婚姻存续期间;财产来源属于夫妻共同经营的收益。

2、杨某有权取得商店的部分财产。

因为除男方婚前的个人财产8万以外的24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法院的对于这24万的分割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应该是女方只能取得12W。

但女方可以有补偿请求权。

婚姻家庭法案例分析汇总及答案

婚姻家庭法案例分析汇总及答案

婚姻家庭法案例分析汇总及答案在婚姻家庭法的实践中,涉及到众多案例,每一个案例都反映了不同的婚姻家庭问题和解决方式。

本文将对几个典型的婚姻家庭法案例进行分析和总结,为读者提供解答和启示。

案例一:离婚财产分割纠纷小明与小红在结婚时并未签订婚前财产协议,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房产。

然而,婚后不久,双方产生了矛盾,最终导致了离婚。

离婚后,他们对该房产的归属产生了争议。

根据婚姻家庭法的规定,共同财产应当平等分割。

然而,由于小明和小红没有签订婚前财产协议,他们对房产的所有权归属没有明确约定。

在此案中,法院根据双方的实际出资情况、房产登记情况以及婚姻期间贡献情况进行判决。

最终,法院认定小明出资比例大于小红,且小明在购买房产中付出了较多的努力,因此将该房产判归小明所有。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签订婚前财产协议对于夫妻双方是非常重要的,可以明确双方在财产分割上的权益,避免日后争议。

案例二:抚养费纠纷小王和小李离婚后,小王抚养了两个未成年子女。

然而,在小王的经济条件发生变化后,他无法继续支付原定的抚养费,而小李要求增加抚养费数额。

根据婚姻家庭法的规定,离婚后,无法由当事人共同抚养的子女,由有持续稳定收入的父母实施抚养,并支付抚养费。

在该案例中,法院考虑到小王经济能力的变化,重新评估了抚养费的数额,并作出了调整。

根据子女的教育、生活费用和双方经济状况,法院判决小王支付适当的抚养费用,以保障子女的正常成长。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抚养费的数额需要根据双方经济状况和子女的实际需要进行合理调整,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

案例三:家庭暴力保护令小张和小杨结婚多年,但小杨经常遭受到小张的家庭暴力。

小杨无法忍受家庭暴力的折磨,遂向法院申请家庭暴力保护令。

根据婚姻家庭法的规定,受到家庭暴力威胁的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保护令,要求制止家庭暴力的行为。

在该案例中,法院依据小杨提供的证据和证人证言,认定小张存在家庭暴力行为,并判决禁止小张继续实施家庭暴力,并保护小杨的人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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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案例(含答案)篇一:婚姻法典型的案例分析题婚姻法典型的案例分析题1.王某(男)与彭某(女)是小学同学,同村居住,1992年双方18岁的时候,由父母给他们订了亲,遂以夫妻名义住在了一起,并生育一子。

2000年,王某外出务工,结识了女工秦某,不久即租房同居,并于2002年2月起诉到法院要求与彭某离婚。

彭某则以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的规定为根据提出反诉,要求保护自己与王某的婚姻关系,排除秦某的妨害行为。

请问人民法院应如何对待双方的诉请?参考答案:(1)当事双方1992年以夫妻名义同居时不到法定婚龄,王某起诉“离婚”时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应告知当事人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

如果双方补办了结婚登记,按照离婚诉讼审理;如果双方不补办结婚登记,则按照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2)如果双方不补办结婚登记,不具有合法的夫妻身份;即使双方补办了结婚登记,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彭某仅以第4条为依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也不予受理。

2.赵某(男)与孙某(女)均已达到法定婚龄,双方的母亲是姐妹,二人于2002年5月发生两性关系导致孙某怀孕,在父母的敦促下,于同年12月隐瞒姨表兄妹关系,办理了结婚登记,并于2003年2月生下一个有智力缺陷的女儿。

2003年5月,赵某的祖父向人民法院提请要求宣告赵、孙的婚姻关系无效。

经审理,查实双方确系禁止结婚的亲属,且均不愿意抚养女儿。

人民法院随即判决双方婚姻关系无效,其女儿由孙某抚养,赵某承担部分抚养费用。

孙某不服,提出上诉,认为:第一,赵某之祖父无权提出宣告婚姻无效的诉请;第二,人民法院审理中未进行调解即宣告婚姻无效,违反法定程序;第三,为了保护女方权益,即使婚姻无效,双方所生女儿也应由男方抚养。

请问,二审人民法院应否支持孙某的主张?参考答案:二审人民法院不应支持孙某的主张。

理由如下:(1)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有权依据婚姻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

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是当事人的近亲属。

赵某的祖父属于赵某的近亲属,因此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宣告赵、孙婚姻无效的申请。

(2)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一审法院对婚姻效力问题不作调解是有充分根据的。

(3)由于当事双方均不愿意作为他们女儿的直接抚养方,一审法院根据关于“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的规定,判决归孙某抚养,赵某承担部分抚养费用,于法有据,也有利于其女儿的成长。

1.张某(男)和李某(女)1990年结婚,并于1992年生育一子。

1994年,张某所在单位因经营不景气,由3月份开始发不出职工工资,全家依靠李某一个人的收入维持生活。

同年8月,双方协议离婚。

按照协议,孩子归李某抚养,夫妻共同财产也归李某所有。

1995年3月,张某辞去原来工作,得到单位补发的一年基本工资12000元,以此为本钱与他人合伙经营水果,规模不断扩大,1997年张某已经存款20万元并经营了一家果品商店。

1997年5月,张某和李某协商复婚。

1997年7月,张某用10万元从赵某处购买了小货车一辆,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

此事遭到李某强烈反对,认为由1994年3月开始全家就依靠自己一个人的收入生活,离婚后孩子也归自己抚养,以后张某使用本属于夫妻共有的补发工资经营,才能够有所发展,现在双方已经复婚,张某购买汽车的行为属于擅自动用夫妻共同财产,因未经财产共有人同意,这一汽车交易行为应该无效。

张某则坚持自己对复婚前的个人财产享有处分权,不仅购买汽车是正当行为,而且汽车也属于自己所有,今后使用汽车经营的收益也应算作个人财产。

请回答:(1)哪些财产属于张某和李某的共有财产?(2)张某购买汽车的行为是否属于擅自处分夫妻共有财产?是否有效?(3)张某购买的汽车所有权归谁?以后使用这辆汽车经营的收益归谁所有?参考答案:(1)由1994年3月到8月张某所得补发工资6000元,以及复婚后双方所得,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2)张某离婚后、复婚前个人经营所得属于个人所有财产,他使用个人所有财产购买汽车不属于擅自处分夫妻共有财产,买卖行为合法有效。

(3)张某用个人所有财产购买的汽车属于其个人所有。

按照的规定,经营收益应该属于夫妻共有。

2.刘某是一名孤儿,经营一家饭馆,其妻李某为某学校教师。

双方于2003年结婚,住在刘某婚前购买的一套价值50万元的房屋中。

结婚时双方书面约定,刘某婚前购买的房屋归双方共有,双方婚后所得归各自所有。

约定中特别写明,刘某经营的饭馆无论盈亏均由其个人负责,与李某无关。

婚后不久刘某即在游泳时溺水死亡。

其经营的饭馆负债15万元。

请问:(1)双方的财产约定是否有效?(2)刘某死后,他和李某共有房屋应如何处理?刘某的哪些财产可由李某继承?(3)刘某经营中的15万元债务,应当如何偿还?参考答案:(1)双方的财产约定符合规定的实质和程序要件,是有效约定,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

(2)该所房屋已经约定为刘某和李某的共有财产,其中一半属于李某所有,另一半属于刘某的遗产,由李某继承。

对刘某的其他遗产,李某也享有继承权。

(3)依照的规定,刘某经营中的15万元债务,应由其继承人负责偿还。

李某是其唯一法定继承人,且刘某遗产价值显然高于其债务,因此应由李某负责偿还。

1.甲(男)和乙(女)于1998年经人介绍恋爱结婚。

结婚时甲的父母购房一套给二人居住,乙娘家给了乙一套家用电器作为嫁妆。

二人婚后第二年生一男孩,现年6周岁。

2003年开始,甲与丙通奸,被乙发现斥责后,甲索性在外租房和丙同居,很少回家。

甲的工资本来不高,为维持和丙在一起的开支,向人借外债近2万元。

乙独自抚养儿子,生活困难,也借外债5000元。

2005年3月乙向法院起诉,要求与甲离婚,并要求抚养孩子。

甲不同意离婚。

提出如果离婚,孩子是他家的后代,必须由他抚养,否则不支付任何抚养费。

经法院多次调解,二人达不成协议。

试就本案情节,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1)本案应当以什么方式结案?(2)本案应否判决离婚?(3)如果准许离婚,应当如何确定子女的直接抚养人和抚养费?(4)如何确定房屋和电器的归属?二人所借外债应如何处理?(5)假设法院准许离婚,离婚时乙生活困难,可否要求甲给予生活帮助?(6)假设法院准许离婚,根据本案的情况,乙要求离婚损害赔偿应否获得支持?参考答案:(1)应当以判决的方式结案。

因为二人就离婚及其后果达不成协议。

(2)应当判决离婚。

根据第32条规定的夫妻感情破裂认定的过错条款,甲有通奸行为,应当认定为夫妻感情破裂。

(3)考虑子女感情和父母的品质,子女应当由母亲抚养为宜。

父亲应支付抚养费的全部或者一部。

(4)房屋归甲,因为甲的父母没有明确表示给双方。

电器归乙,是婚前财产。

甲借的外债,未用于家庭生活,应由自己承担。

乙借的外债,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由甲乙共同承担。

(5)可以。

可以从住房等财产中要求经济帮助。

(6)可以要求离婚损害赔偿。

因为甲有通奸行为,是导致离婚的重大过错行为。

2.原告甲(女)和被告乙(男)于1988年结婚,婚后生有一女取名吴某,目前正在中学读书。

2001年7月,双方因感情不和,经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判决离婚。

在离婚判决中确认女儿吴某随其父亲乙共同生活,甲每月负担抚育费200元,至吴某满 18周岁时止。

同时判定,甲可于每个月最后一个周末接吴某到自己家中共同生活1天。

离婚后,甲不但每月将女儿接回家中1次,而且常常到女儿所在的中学看望女儿。

由于原、被告在离婚之前的争吵给女儿的心理造成不良影响,加之吴某对母亲从前喜欢打麻将非常不满,对甲的探望经常流露出冷漠甚至厌烦的情绪。

2002年2月的一个周末,甲将女儿接到自己住处,晚上来了几个朋友一起玩牌,场面一片喧哗,吴某非常反感,认为影响了自己复习功课,背起书包回到自己家中。

此后,甲再到学校看望时,吴某拒绝会见。

在法院判决指定的会见日,吴某也拒绝前往甲家中。

甲认为女儿的表现是由乙指使,2002年5月,甲一纸诉状将乙告上法庭,请求法庭保护其探望权。

乙提出反诉,要求中止甲的探望权。

问:法院应当如何处理该案?参考答案:法院应当支持乙的诉讼请求,驳回甲的诉讼请求,依法中止甲的探望权。

第38条规定,父母行使探望权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法院可以中止其探望权。

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探望权可以恢复。

本案中止探望权的条件和程序均符合法律规定。

1.原告温某与被告张某经人介绍相识。

随着感情的发展,二人在婚前即有同居行为。

2001年6月二人结婚,婚后7个月即2002年1月,张某生下一女,取名温辉。

随着温辉的长大,周围的人都说她长得一点也不像温某。

温某曾经产生过怀疑,但当时夫妻感情尚好,加之张某一口咬定孩子是温某的,故温某没有深究。

后双方感情逐渐恶化,经常发生争吵,其间温某曾与张某商量作亲子鉴定,遭到张某拒绝。

2004年5月,温某诉至某县法院,要求与张某离婚,同时要求法院确认温辉与自己没有血缘关系。

问:如何依据有关规定,处理本案纠纷?参考答案:有关离婚的纠纷,人民法院应查明双方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然后做出准予离婚或者不准离婚的裁决,当然也可以做调解解决。

关于亲子关系的纠纷,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解决。

该规定:“鉴于亲子鉴定关系到夫妻双方、子女和他人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因此,对要求做亲子关系鉴定的案件,应从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增进团结和防止矛盾激化出发,区别情况,慎重对待。

对于双方当事人同意做亲子鉴定的,一般应予准许;一方当事人要求做亲子鉴定的,或者子女已超过3周岁的,应视具体情况,从严掌握,对其中必须做亲子鉴定的,也要做好当事人及有关人员的思想工作。

人民法院对于亲子关系的确认,要进行调查研究,尽力收集其他证据。

对亲子鉴定结论,仅作为鉴别亲子关系的证据之一,一定要与本案其他证据相印证,综合分析,做出正确的判断题。

”本案中,法院应动员当事人做亲子鉴定。

如经鉴定,温某和温辉有血缘关系,则温某应尽抚养责任;如没有,则没有权利义务。

如果张某、温某拒绝做亲子鉴定,根据本案当事人婚前同居等的事实,宜推定温辉为温某的婚生子女。

2.李某(男)于1992年因酒后驾车、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

其妻关某一人抚养不满一岁的儿子李予,生活十分困难。

1993年,李某和关某离婚。

关某为了能顺利改嫁,将儿子送给了蔡某夫妇收养。

蔡某时年41岁,与妻结婚多年未育。

双方达成了收养协议。

当双方到民政部门办收养手续时,被告知还必须征得孩子生父的同意。

在狱中的李某虽毫无心理准备,但苦于自己不能抚养孩子,又不能拖累妻子,无奈在收养协议上签了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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