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继承法案例分析题
婚姻继承法案例分析

1. 被继承人刘三于2001年5月病故。
其有二子一女,长子刘甲,次子刘乙,幼女刘丙。
刘甲在其父病故一个月后也相继去世,有妻夏桂兰,子刘明川。
刘丙于1999年8月去世,有丈夫马行空,女儿马玉花。
刘三于1998年10月立有一份遗嘱,言明:次子刘乙一向拒绝赡养自己,不能继承遗产。
邻居张大叔与自己故交,可继承房屋1间,现金1万;幼女刘丙生活困难,可分得房屋3间,现金3万。
另者,多年好友赵大伯对他有恩,现其家境不好,可分得现金3万。
经查明,刘三有遗房17间,现金11万。
赵大伯于2001年1月病故,有妻张桂花、子赵海。
现问:①本案中哪些是继承人?哪些是受遗赠人?刘乙与刘丙是否为继承人?②刘三的遗嘱应作何处理?③剩余的遗产如何继承?答:(1) 本案的法定继承人有刘甲;代位继承人有马玉花;受赠人有张大叔、赵大伯;刘乙被遗嘱取消继承权,不是继承人;刘丙在被继承人之前死亡,也不是继承人。
(2) 刘三的遗嘱应作如下处理:① 刘乙因被遗嘱取消继承权,不能继承遗产。
② 张大叔可依遗嘱分得遗房1间,现金1万。
③ 刘丙依遗嘱本来可分得遗房3间和现金3万,但她于被继承人之前死亡,所以,遗嘱中为其指定的遗产转为法定继承,由刘三的法定继承人继承。
④ 赵大伯作为受赠人在被继承人之前死亡,依继承法规定,赵大伯的法定继承人不能继承遗赠人的遗产。
(3)本案遗产除去被张大叔继承的1间遗房和1万现金外,其余遗房16间和现金11万,应由刘甲与马玉花(代位继承)二人平均分割。
2. 胡平与自幼残疾的儿子胡波相依为命,共同生活。
为了在自己死后,胡波有人照顾,胡平立下遗嘱:把自己财产中的3间房屋和4万元存款在自己死后赠给邻居陈强,但陈强必须照顾胡波的生活。
胡平在遗嘱中指定居委会主任作为遗嘱执行人。
2000年2月,胡平去世后,陈强没有照顾胡波的生活,却提出要胡平的遗产,遭居委会主任拒绝,于是向法院起诉,请求居委会主任履行交付胡平的遗产。
问:①胡平对陈强的遗赠属什么性质的遗赠?②法院应作何判决?答:① 胡平在遗嘱中对遗赠财产给陈强附有一定的义务,即陈强必须照顾胡波的生活。
法律中的继承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老汉,男,75岁,无儿无女,其妻子早年去世。
张老汉一生勤劳节俭,晚年独自居住在祖传的老宅中。
老宅位于市中心,价值不菲。
张老汉育有一女,名为张小梅,现年50岁,已婚,育有一子。
张老汉对张小梅关爱有加,两人关系亲密。
然而,张老汉在临终前并未立下遗嘱,只留下口头遗嘱,称其所有财产均由张小梅继承。
张老汉去世后,张小梅以其父亲的口头遗嘱为依据,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承老宅。
然而,张老汉的侄子李强也提出了继承要求,声称其有证据证明张老汉在生前曾表示过愿意将老宅赠与其。
李强出示了张老汉生前写给他的信件,信中提到:“在我百年之后,我的老宅就归你所有。
”张小梅则辩称,这封信件属于伪造,且张老汉生前并未对其侄子有特别关照。
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口头遗嘱的效力、赠与的效力以及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的优先级。
二、案例分析1. 口头遗嘱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口头遗嘱是指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以口头形式立的遗嘱。
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在本案中,张老汉在临终前并未立下书面遗嘱,而是以口头形式将财产遗赠给张小梅。
然而,口头遗嘱的效力存在一定的问题。
首先,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在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张老汉在立口头遗嘱时有见证人在场。
因此,口头遗嘱的效力存在争议。
其次,即使张老汉在立口头遗嘱时有见证人在场,见证人是否具备法定资格也是一个问题。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见证人应当是成年人,且与继承人没有利害关系。
如果见证人不符合法定资格,则口头遗嘱的效力也会受到影响。
综上所述,口头遗嘱的效力存在争议,需要进一步调查和核实。
2. 赠与的效力在本案中,李强声称张老汉曾表示愿意将老宅赠与其。
赠与是一种法律行为,其效力取决于赠与人的意思表示和赠与标的物的合法性。
首先,赠与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在本案中,李强出示的信件可能属于伪造,其真实性有待核实。
婚姻继承法案例分析题

婚姻继承法案例分析题1.“王玲与强于1990年结婚, 1994年9月王玲父亲去世,分得遗产5000元,2000年强因病从部队转业,带回转业费50000元,医疗费20000元,2004年12月强与王玲离婚。
问:下列答案是否正确?为什么?答:(1)转业费20000元是强的个人财产,夫妻两结婚不满10年,按最高院的有关解释,部队转业费属个人财产。
(2)医疗费50000元是强的个人财产,按最高院的有关规定,不作为共同分割的财产。
(3)王玲分得的50000元遗产,按婚姻法规定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4)转业费50000元、医疗费20000元,归强所有。
50000元遗产作为共同财产,平均分配。
2、男青年朱哲的母亲病重住院期间,希望看到儿子早日成婚,朱哲和女朋友颖丽为了满足母亲的愿望,将婚期提前,他们于1998年4月2日举行了婚礼,婚礼后一周朱哲的母亲即离开人世。
朱哲从母亲那里继承了价值50000元的遗产。
1998年5月10日,朱哲与颖丽正式办理了结婚登记,其后单位分配给朱哲一间平房,朱哲和颖丽又自搭一间厨房。
颖丽的父母看到独生女儿住房困难,便从自己的8间私房中赠与颖丽夫妇两间,并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
2000年1月,朱哲和颖丽的女儿出生,孩子过满月时,颖丽的父母给了孩子10000元钱,嘱咐颖丽为孩子存起来。
颖丽将夫妻共同的积蓄10000元和父母给孩子的10000元交给朱哲,朱哲将其用自己的名字存入银行。
2003年5月,朱哲与颖丽因婚后感情不和,经常吵架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
双方对离婚无争议,但对财产分割和女儿由谁直接抚养发生争执。
原告朱哲称:从母亲那里继承的50000元遗产应属于我个人所有;单位分配的一间平房和自建的一间厨房亦归我个人使用;颖丽父母赠与的两间房我应分得一间;婚后存款20000元我也有权分得一半;孩子可以由颖丽直接抚养,我愿意每月支付300元的抚育费。
颖丽则不同意朱哲的请求,她认为朱哲母亲留下的50000元遗产也有自己一份;单位分配的一间平房和自建的一间厨房自己也应取一半;自己父母赠与的两间房应完全属于自己,并称如果父母知道我们会离婚就根本不会将房子赠与我们;婚后存款20000元应用于我抚养孩子之用,朱哲每月支付孩子抚育费不得少于500元。
婚姻家庭继承法案例分析

• 赵新夫妻俩在保证范围内应对信用社承担 连带清偿责任。《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 定,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 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 清偿。也就是说,夫妻之间关于财产的约 定不对债权人产生对抗效力,除非债权人 知晓该约定,否则该约定只在婚姻内部具 有法律效力。对债权人来说,夫妻双方仍 是共同债务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在夫妻共同清偿债务之后,丈夫赵新应在 个人财产恢复偿还能力时,向妻子李英偿 还她做出相应垫付的部分,或者在分割或 清算夫妻财产时进行相应的扣除。
• 2000年,张某与钱某结婚。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 夫妻关系恶化。2003年,张某与钱某分居并书面约 定:收入各自所有,互不承担扶养义务。2004年, 张某开始做生意,获利30万元。2008年,钱某到法 院起诉离婚,要求依法分割包括分居后张某做生意 赚取的30万元在内的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张某同意 离婚,但认为双方在分居时已有约定,收入归各自 所有,互不承担扶养义务。因此,分居后做生意赚 取的30万元属于其个人财产,不应当作为夫妻共同 财产加以分割。钱某则认为该财产是在婚姻关系存 续期间取得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予以 分割。 • 问题: • 1、张某与钱某约定夫妻之间互不承担扶养义务, 是否有效?为什么? • 2、分居后张某做生意赚取的30万元是否属于夫妻 共同财产?为什么
• 答题要点:指出协议的内容违反了婚姻自由 原则。协议以将来发生张某提出离婚为条 件,用财产和子女抚养权归属于林某来限 制张某,对张某提出离婚加以限制,实质 上是干涉了张某离婚的自由。协议因而无 效。
• 2005年元月,李某与王某经媒人陈某介绍认识并确立恋爱 关系,2006年8月双方按当地习俗订立婚约。订婚后,李 某通过介绍人陈某分别于2006年农历8月8日和8月10日送 给王某 “花篮钱”2882元、金器款人民币7600元、“送 年钱”2882元,合计人民币13364元。王某在收取“花篮 钱”和金器款后当天回赠李某礼金和礼物计人民币930元, 在收取“送年钱”后当日回赠礼金和礼物计人民币500元, 两次合计人民币1430元。婚约礼金与回赠礼金礼物抵扣后, 王某实收李某婚约礼金计人民币11934元。嗣后,由于李 某在外工作,基本不在家,李某与王某双方相互联系和见 面的时间极少,彼此又不积极寻找机会进行沟通,导致双 方关系日趋冷淡,于2007年9月双方均有解除婚约的意思 表示。2007年11月李某要求王某返还婚约礼金,王某不予 返还,经村委会调解未果,李某于2007年4月5日向法院提 起诉讼。 • 问题: • 1、请结合本案谈谈婚约的法律效力。 • 2、本案中,婚约解除后李某赠与给王某的财物应如何返 还?请说明理由。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案例分析答案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法律应用”参考答案第一章婚姻家庭法概述1.(1)乙收取甲母钻戒的行为,在性质上为收取彩礼。
甲母送钻戒给乙,形式上自愿,实质上是得知甲决定与乙登记结婚的消息后,基于民间风俗习惯送给乙的结婚礼物,具备彩礼的特征。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的规定,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离婚时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乙与甲登记结婚后未共同生活,因此,对收取的彩礼,乙有返还的义务。
同时,甲母给付乙的彩礼,虽是甲母所为,却是为了满足甲与乙结婚愿望而代甲向乙之给付,因此,甲作为婚姻当事人有权请求乙返还。
(2)乙母向甲母索要2万元的行为,在性质上为借婚姻索取财物。
乙虽然自愿与甲登记结婚,但其母却以索取2万元财物作为结婚的条件,符合借婚姻索取财物的特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9条的规定,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
乙与甲结婚时间不长,因此,对借婚姻索取的财物,乙方有返还的义务。
同时,乙母向甲母索取财物,借助于乙与甲的婚姻,因此,甲作为婚姻当事人可向乙请求返还。
(3)乙父母胁迫乙离婚的行为,在性质上属于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乙父母违背婚姻自由原则,胁迫乙与甲离婚,符合《婚姻法》第3条规定的“其他干涉婚姻自由行为”的特征,侵害了乙的婚姻自由权利,乙可根据《民法总则》和《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请求父母停止侵害;如果乙父母在干涉婚姻自由时使用了暴力,还应按照《刑法》的规定承担刑事责任。
2.(1)甲为己与乙办理结婚登记的行为,属于行政违法行为;与丙办理结婚登记的行为,既是行政违法行为,又是重婚行为。
《婚姻登记条例》第18条规定,婚姻登记员为不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甲作为婚姻登记员,违反该规定为己与乙、丙办理结婚登记,应当受到行政处分。
婚姻继承法案例分析

案例分解之阳早格格创做1、甲(男)与乙(女)完婚3年,背去无子女,1986年,二人从祸利院支养了一个7岁的女孩丙.女孩10岁那年,乙逢车祸身亡,自此,女孩由甲抚养成人.甲背去已再嫁.女孩上大教后,对于女亲的感情爆收变更,对于其爆收了倾慕之情;甲也喜欢年少漂明的女孩,然而他料到自己与丙之间的养女女闭系,遂中断了丙的感情.请问:依《婚姻法》确定,甲与丙不妨完婚吗?若二人脆持完婚,应怎么样处理?为什么?分解:不克不迭完婚,果为正在执法上他们是女女闭系.若二人脆持完婚,应排除抚养闭系.2、赵(女)与段(男)自由恋爱,并于1980年完婚.婚后,二人时常为死计小事争吵,感情渐渐破裂.1994年赵背法院提出仳离.现家中财产裕:进款10万元、电视机、洗衣机、电冰箱各一台.别的,另有赵介进历次疏通会所获奖牌10块、奖金10万元.请问:哪些财产属于伉俪共共财产?哪些财产属于伉俪一圆部分财产?伉俪共共财产包罗:家中现有财产战赵所得奖金10万元奖牌10块属于赵部分财产3、黑(男)与齐(女)1995年备案完婚.1996年10月,齐死了一个男孩.有人启玩笑道孩子战齐的上司胡某少得很像.引起了黑的猜忌,提出要干亲子审定,里对于审定截行,齐只佳启认她正在婚前便与胡相佳,并正在婚后多次与胡爆收性闭系,孩子也不是黑的.黑格中气愤,于共年12月背法院起诉,一审法院经调解无效,判决准予仳离.齐不平,上诉到中院,缘由是女圆正在临盆后1年内,男圆不得提出仳离.请问:齐的上诉缘由是可精确?为什么?分解:齐的上诉缘由不精确,虽然诉讼仳离的特殊确定,对于女圆的特殊呵护中有女圆正在临盆一年内男圆不得提出仳离,然而是女圆婚后与人以致有身的情况下,男圆不妨提出仳离.4、弛某与李某闭系逆转,弛某起诉仳离,一审法院判决准予单圆仳离,然而便正在判决书籍支达单圆,上诉克日已谦的功妇,李某车祸牺牲,请问弛某对于李某的遗产有无继启权?分解:弛某对于李某的遗产有继启权.上诉克日已谦的功妇,婚姻还已末行.婚姻末行的时间包罗收与仳离证时,战群众法院判决书籍、仳离调解书籍死效的时间.5、弛(女)自幼女母单亡, 与唯一的姐姐相依为命. 1998年与得去母亲的李(男)完婚,次年李继启了女亲的4间楼房.2000年冬,李死病去世.当时弛正有身,由于过分劳乏战悲伤,引起早产,死一男孩.第二天,男孩牺牲,弛也果破伤风于一个月后牺牲.李的哥哥认为其弟弟的4间楼房应归他继启,而弛的姐姐认为4间楼房也应有她的一份.请问:原案4间房屋应怎么样继启?为什么?分解:4间房屋皆应由弛的姐姐继启.4间房屋属于弛战李的共共财产,李死后,属于他的2间房屋,分别由他的妻子弛战已出死的孩子.孩子出死死后,孩子的1间房子由他的母亲弛继启.那样弛有4间房屋.弛死后4间房屋由她的姐姐继启,而不是李德哥哥继启.6、叶老汉老陪早逝,独自将二个女子抚养成人.大女子叶军正在中天挨工并正在当天完婚,与家中去往甚少.小女子叶伟完婚后与年事已下的女亲共住.1998年叶老汉写下一份遗嘱,“自已的三间瓦房及进款5000元,于其死后局部由小女子叶伟继启”.厥后小女子叶伟伉俪去省乡挨工,并暂定居省乡.叶老汉正在一次中风后果无力照应自己起居,遂与村委会签订协议:“由村里控制叶老汉的死养死葬,叶老汉死后,其所有的三间瓦房归村委会所有.”今后村里博门派人照应他.1年后,叶老汉病死,村里为其操持了丧事.正在操持丧事时创造叶老汉留有1万元的存合.后村委会依约定占有了他的三间房屋.叶老汉的二个女子提出同议.(1)叶老汉死前所坐遗嘱战所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效力怎么样?叶老汉的三间房屋应归谁所有?(2)叶老汉的10000元进款应怎么样处理?分解:遗嘱战遗赠扶养协议皆灵验力,而遗赠扶养协议正在适用时具备劣先性.叶老汉的三间房屋应归村委会所有.依照遗嘱,10000元进款小女子有5000.结余的5000依照执法继启大女子战小女子一人2500.即,小女子7500,大女子2500.7、甲丧奇,有四子均已坐室并各有子女,均与甲分家单过.一日,甲共少子乙乘车出门,不幸坠进山涧,单单牺牲,甲遗有一笔财产,价格120万元.请问:(1)此案怎么样继启?(2)乙妻战乙子应各得几遗产?(3)若有凭证道明乙先于甲牺牲,乙妻战乙子又应各得几遗产?分解:牺牲时间不决定时,推定少辈先牺牲,果此,推定甲先于乙牺牲.甲的其余三个女子每人继启30万,乙的子女转继启乙的30万.乙妻不遗产,乙子得30万遗产.若有凭证道明乙先于甲牺牲,乙妻与甲的其余几个女子享有共等的继启权,而乙子代位继启乙的财产.即:乙妻战乙子各得24万.8、韩某(男)1998年与赵某(女)完婚,单圆皆是再婚.当时赵有一女,17岁,韩有一子17岁,一女12岁.韩赵二人感情很佳,随后把赵的鳏母交去赡养.二人公有房屋10间,进款4万元.厥后二人又将赵亲戚的孤女宋玉(9岁)支为养子.5年后,赵死于心净病,赵母战宋玉仍由韩扶养.不暂,韩子死于车祸,留住一子韩晶,韩某非常哀思,留住遗嘱自杀而死.遗嘱实质:“属于尔的财产按下列要收继启:(1)幼孙可怜,留给韩晶扶养费3000元;(2)其余财产按执法确定继启” .请问韩家那笔遗产怎么样继启?(注:韩某女母早亡)分解:赵的女女战韩某以及韩的女子与赵某不形成抚养闭系.赵的女女:1间房4000元韩的女女:3间房11000元宋玉:3间房11000元赵母:1间房4000元韩晶:2间房10000元。
《婚姻家庭继承法》第三版案例解析

《婚姻家庭继承法》第三版案例解析一、婚姻篇。
1. 无效婚姻案例。
案例:小明和小红是表兄妹,他们隐瞒亲属关系去领了结婚证。
解析:这事儿可不行啊。
在婚姻家庭法里,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是禁止结婚的。
小明和小红这种表兄妹关系就属于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他们的婚姻从一开始就是无效的,就像搭积木搭错了根基一样。
不管他们感情多好,这种婚姻在法律上是不被承认的。
这就好比你要参加一场正规比赛,但是入场资格都不符合规则,那肯定是不能算数的。
2. 可撤销婚姻案例。
案例:小丽在结婚的时候被男方小李以公布她的隐私照片相威胁,被迫结婚。
解析:小李这种做法太不地道了。
小丽这种被胁迫结婚的情况,她是可以请求撤销婚姻的。
这就像你本来不想做一件事,有人拿枪顶着你(当然这是夸张说法),让你不得不做。
小丽只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法院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一旦法院判定撤销成功,这婚姻就跟没发生过一样,双方就恢复到未婚状态。
不过要是小丽一直拖着,过了规定时间,这撤销权可就没了,就像过了保质期的优惠券一样。
二、家庭篇。
1. 夫妻财产案例。
案例:小张和小孙结婚后,小张的父母给小张买了一套房子,登记在小张名下。
解析:这时候就得分情况看啦。
如果小张的父母明确表示这房子是只给小张一个人的,那这房子就属于小张的个人财产,就像是小张父母单独给他的一份大礼,小孙没份儿。
但如果小张的父母没有明确表示,按照法律规定,这房子就可能被视为小张和小孙的夫妻共同财产。
这就好比你收到一个包裹,寄件人没说只给你一个人,那家里人可能就觉得这是给大家的。
2. 家庭关系中的抚养义务案例。
案例:老王和老伴离婚了,他们有一个10岁的儿子小王。
老王因为失业又生病,不想支付小王的抚养费了。
解析:老王这可不行啊。
虽然他遇到了困难,但抚养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
就像你种下了一棵小树苗,不能因为自己手头紧就不管它了。
小王才10岁,还没有独立生活的能力。
老王即使失业生病,也得想办法承担起抚养责任。
最新婚姻家庭继承法案例分析1

3:甲与乙好友,甲从事装饰工作,找到乙,要 求其出面担保,向某银行贷款10万元,乙碍于 情面,未与妻子商量便答应,并在连带保证担 保合同上签字。乙也不敢将该事告知妻子,此 后甲现不知所踪。因到期后该款分文未还,银 行起诉,要求乙夫妻承担保证责任。乙妻认为, 自己与乙在婚前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 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个人债务各自承担,故拒 绝履行保证责任。
婚姻家庭继承法案例分析 1
领回结婚证后,董x遂按事先的商定用涂字灵将结 婚证书上大敏改为002年9月,大敏与陈x共同到陈x所在地婚姻登 记机关办理了结婚登记,领取了结婚证。 小敏与董x同居生活后,于2003年2月生一女孩。 董与小敏发生争吵。离家不归,董x渐对大敏怀有 好感,并提出:“我与你妹妹的结合是非法的,我和 你才是合法夫妻。”小敏的断然拒绝:“我是为了妹 妹才去为你们办结婚证。 2003年5月,董x向大敏住所地人民法院控告其妻 大敏与陈x重婚,要求维持自己与大敏的合法婚姻 关系。
问题:
1、张某与钱某约定夫妻之间互不承担扶养义务, 是否有效?为什么?
2、分居后张某做生意赚取的30万元是否属于夫妻共 同财产?为什么
结束语
谢谢大家聆听!!!
12
1:结婚的条件? 2:本案董的要求是否合法?
2 :李与王经人介绍确立恋爱关系,后来双方按当地 习俗订立婚约。给女方彩礼人民币13364元,由于李 某在外工作,李与王感情日趋冷淡,于2007年9月双 方均有解除婚约的意思表示。2007年11月李某要求 王某返还婚约礼金,王某不予返还,李某于2008年4 月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4 张与钱结婚,婚后关系恶化。张某与钱某分居并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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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继承法案例分析题1.“王玲与强于1990年结婚, 1994年9月王玲父亲去世,分得遗产5000元,2000年强因病从部队转业,带回转业费50000元,医疗费20000元,2004年12月强与王玲离婚。
问:下列答案是否正确?为什么?答:(1)转业费20000元是强的个人财产,夫妻两结婚不满10年,按最高院的有关解释,部队转业费属个人财产。
(2)医疗费50000元是强的个人财产,按最高院的有关规定,不作为共同分割的财产。
(3)王玲分得的50000元遗产,按婚姻法规定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4)转业费50000元、医疗费20000元,归强所有。
50000元遗产作为共同财产,平均分配。
2、男青年朱哲的母亲病重住院期间,希望看到儿子早日成婚,朱哲和女朋友颖丽为了满足母亲的愿望,将婚期提前,他们于1998年4月2日举行了婚礼,婚礼后一周朱哲的母亲即离开人世。
朱哲从母亲那里继承了价值50000元的遗产。
1998年5月10日,朱哲与颖丽正式办理了结婚登记,其后单位分配给朱哲一间平房,朱哲和颖丽又自搭一间厨房。
颖丽的父母看到独生女儿住房困难,便从自己的8间私房中赠与颖丽夫妇两间,并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
2000年1月,朱哲和颖丽的女儿出生,孩子过满月时,颖丽的父母给了孩子10000元钱,嘱咐颖丽为孩子存起来。
颖丽将夫妻共同的积蓄10000元和父母给孩子的10000元交给朱哲,朱哲将其用自己的名字存入银行。
2003年5月,朱哲与颖丽因婚后感情不和,经常吵架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
双方对离婚无争议,但对财产分割和女儿由谁直接抚养发生争执。
原告朱哲称:从母亲那里继承的50000元遗产应属于我个人所有;单位分配的一间平房和自建的一间厨房亦归我个人使用;颖丽父母赠与的两间房我应分得一间;婚后存款20000元我也有权分得一半;孩子可以由颖丽直接抚养,我愿意每月支付300元的抚育费。
颖丽则不同意朱哲的请求,她认为朱哲母亲留下的50000元遗产也有自己一份;单位分配的一间平房和自建的一间厨房自己也应取一半;自己父母赠与的两间房应完全属于自己,并称如果父母知道我们会离婚就根本不会将房子赠与我们;婚后存款20000元应用于我抚养孩子之用,朱哲每月支付孩子抚育费不得少于500元。
请就本案当事人双方争议问题做出分析并提出处理意见。
3、1993年3月王林与高华(女)未办结婚登记手续便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住在1992年王林获赠的一套两居室住房,当时王林28岁,高华25岁。
在同居期间二人购买了松下彩电、全自动洗衣机各一台,价值15000元,彩电与洗衣机双方一直共同使用。
1994年高华的姑妈赠与高华个人价值14000元的钢琴一架。
1995年王林外出做生意,赚了30万元。
高华独自在家创作了一篇长篇小说,发表后获稿酬2万元。
1997年王林在外结识了云,二人之间产生感情,并于1998年正式登记结婚。
(1)王林与高华的关系应如何定性?为什么?(2)依照我国现行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案例中哪些财产属于双方共同财产?为什么?哪些属于二人的个人财产?为什么?4、吴某是建筑包工头,手里颇有几个钱后,便嫌自己的结发妻周某年长色衰,不解风情,遂于1999年和2001年分别在A县和B市买来两套商品房,给自己的情妇亚娟和林芬居住。
2002年,又公开和情妇亚娟居住在一起。
2003年1月亚娟生育一子,吴某得意之余,公开摆酒设宴,娶亚娟为二房。
周某得知后,十分伤心,要与吴离婚。
吴某同意离婚,但不同意周某分割其在A县和B市的二套商品房,周某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这两套商品房。
问:周某有权分割这两套商品房吗?亚娟有权分割这两套商品房吗?为什么?5.宋男幼年丧父,随母改嫁到离老家很远的地方,与家乡亲友断绝了往来。
宋男在大学期间结识了同班同学王女,双方关系密切,决定毕业后结婚。
毕业前,宋男携其母去王女家拜访,对未来的女婿和儿媳,双方父母均表示满意。
但在交谈中,得知宋男的祖母与王女的妈妈是同胞姐妹后,双方的父母均不同意此亲事,认为辈份不对且为很近的亲属。
但宋男王女感情甚笃,坚持要求结婚。
依据有关法律、司法解释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1)宋男、王女是何亲属关系?(2)婚姻登记机关应否给宋男、王女登记?6.卫、男,玲、女,1999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
2001年8月在双方父母的操办下举行了婚礼,但未办理结婚登记。
卫当时21周岁,玲20周岁。
婚后时间不长,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进而矛盾激化。
2004年6月,卫以结婚时自己未达到法定婚龄为由请求法院宣告其婚姻关系无效。
依据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1)卫能否主婚姻无效?(2)法院如何处理?7.志刚与吴淑华于2001年1月登记结婚,双方均系老年人再婚,婚后二人居住在志刚2000年12月购买的商品房。
2001年10月志刚的儿子因病去世,留有遗嘱,指定将N市“丁香园”住房一套留给父亲。
该房价值人民币20万元。
婚后志刚劝吴淑华辞去工作安度晚年,吴淑华考虑到自己身体不太好,遂辞去工作。
志刚每日早出晚归,忙于做生意,吴淑华认为志刚对自己漠不关心,加之其定居国外的女儿请她前去同住,遂于2003年9月向法院起诉离婚。
她诉称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不稳定,现感情已破裂,要求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她认为其与志刚婚后共同居住的房屋和“丁香园”的住房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她还提出要求志刚给予2万元的经济帮助,因为是志刚劝其辞去工作,致使其没有生活来源。
志刚同意离婚,但不愿给予经济帮助。
在离婚诉讼期间,吴淑华的父亲去世,留有价值10万元的古画一幅,但未留下遗嘱,吴淑华是其唯一的法定继承人。
根据本案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1)二人婚后共同居住的房屋能否作为共同财产分割?(2)“丁香园”的住宅能否作为共同财产分割?(3)吴淑华继承的古画是吴的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4)对吴淑华提出的要志刚给予经济帮助的请求,人民法院是否应予支持?8、强是雪峰夫妇的独生子,成年后与王艳结婚,育有一子大海。
由于强夫妇工作较忙,大海由祖父母抚养长大,与祖父母感情深厚,工作后按月给祖父母生活费。
2001年12月雪峰妻子病逝,半年后雪峰再婚。
此事引起强的极大不满,与其父争吵后,双方签署了脱离父子关系的协议,从此强与其父不再来往。
2003年2月,雪峰患重病卧床不起,生活不能自理,其再婚妻子因年事已高无法照顾。
雪峰要求强尽赡养义务遭拒绝,强要求大海对其祖父尽赡养义务。
依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1)双方签署的断绝父子关系的协议是否有效?(2)强对其父是否有赡养义务?(3)大海在何种情况下对其祖父有赡养义务?9、.刚(男)与云(女)曾经有过较长时间的同居生活,后因感情不和而分手。
云在二人同居时已怀孕,在与刚分手后生下一女孩取名晓。
后来刚与汪清结婚,婚后较长时间二人无子女,便以为汪清不能生育,遂收养了华为养女。
一年后汪清意外怀孕,生下一男孩儿取名征。
问:(1)若刚去世,则案例中哪些人可以作为其合法遗产继承人?为什么?(2)若华成年后欲解除与刚和汪清的养父母关系,但其原送养人坚决不同意,则他们的收养关系能否解除?此收养关系解除需经哪些程序?10.王军与萍于1995年结婚,两人结婚用房是王军在1993年为结婚购置的,现价值20万元。
王军与萍婚后一直与王军祖父母住在一起。
1996年生育一女孩也由祖父母代为照顾。
2002年王军的父亲去世,王军继承了1万元的遗产。
2003年萍的父亲去世,萍继承了一批字画,估价10万元。
王军平时爱好写作,出版了一部小说,稿酬6000元,全部用于购买了专业书籍。
2000年结婚五周年纪念日,两个用存款购买一枚价值5000元的钻戒,一直由萍戴着。
2003年元旦同学聚会,萍遇到了初恋情人宾,宾已是南方某建筑工程公司的总经理,两人相见,旧情萌发,萍为了与宾远走高飞,辞去了工作,并向法院起诉离婚。
王军同意离婚,但双方对孩子的抚养权、财产分割等问题不能达成协议。
根据本案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1)案例中的各项财产,应如何处理?(10分)(2)子女的抚养权如何处理?(6分)11、程君与陆艳于1980年结婚,1982年生育一子程大伟。
夫妇两人感情一直不好,但为了儿子始终未提出离婚。
2000年陆艳因身体原因辞去工作在家静养。
2001年3月陆艳患重病卧床不起,生活不能自理,一直靠儿子程大伟照顾。
2003年程大伟大学二年级时需交纳学费5000元,母亲陆艳无能力承担,其父程君拒绝承担此费用。
无奈,陆艳、程大伟将程君告上法庭,请求其支付程大伟大学学费5000元及陆艳的扶养费。
依据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1)支付程大伟5000元学费的诉讼请求法院应否支持?(2)支付陆艳扶养费的诉讼请求法院应否支持?12、王冰、莉均系再婚。
王冰与前妻有一女王晓玲,由其前妻抚养,莉与前夫有一子(3岁),由莉抚养。
2004年,王晓玲15岁,其生母不幸病故,王晓玲只得随父生活。
虽然莉对她很好,她也很尊重莉,但她常常觉得继母才29岁,不太会照顾人,又不是自己的亲生母亲,感情上比较陌生。
莉常为此烦恼,不知采取什么方式才能让王晓玲和自己亲近起来。
后来,经人指点,她与王冰商量收养王晓玲,王冰表示同意。
恰在此时,王晓玲的姨妈从美国回来,看到姐姐的孩子处境不太好,便决定收养王晓玲。
王晓玲看到姨妈30多岁了还孤身一人,身边没有爱人,没有子女相伴,王晓玲比较倾向于被姨妈收养。
问:莉能否收养王晓玲?姨妈是否符合收养条件?(回答问题时请简述理由)13、王成八岁丧父,其母于1980年与农民许某结婚。
当时王成八岁半,因为许某没有子女,王成随母与许某一起生活至1994年参加工作,现每月收入800余元。
1996年3月,下母冈故与许某离婚后,互不来往。
1999年以来,许某因丧失劳动能力,多次要求王成给予生活帮助,均遭拒绝。
现许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每月给付100元赡养费。
在调解中,王辨称:“我母亲早已与许某离婚,我根本没有赡养他的义务”。
问:1.王成是否具有赡养许某的法律义务?为什么?2.如果王成具有赡养的法定义务,法院该如何判决?14、王某兄弟五人,王自小即被某收养,1992年王某16岁时,某因病于5月死亡,留遗产lO万元人民币。
6月王某的生父母因意外事故死亡,留遗产l万元人民币。
王某要求继承生父母的遗产,王某的四个哥哥不同意,认为已不存在父母子女关系,如要继承10万元也应共同分配。
问:此案如何处理?为什么?婚姻家庭继承法学案例第一章婚姻家庭法学导论【案例1】施华的行为是否违反婚姻自由原则?王非自由丧父,由母亲施华一手拉扯大,王非深知母亲不易十分孝顺。
王非和是中学同学,又在一个单位工作,两人互相爱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