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省级工程建设工法评估工作的通知-鲁建质安函〔2021〕6号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消防救援总队关于做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消防救援总队关于做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的通知正文:----------------------------------------------------------------------------------------------------------------------------------------------------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消防救援总队关于做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的通知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行政审批服务局、消防救援支队:为贯彻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文书式样〉的通知》(建科规〔2020〕5号,以下简称《细则》),做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保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暂行规定》和《细则》《暂行规定》和《细则》是贯彻《消防法》和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也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承担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职责的城管执法、行政审批等部门,以下统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履行相关职责的重要依据。
各级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暂行规定》和《细则》相关规定,认真履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把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关口,切实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二、优化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服务各级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要按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并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消防验收并入竣工联合验收。
运用信息化手段开展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建立健全有关单位和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制度,不断提升政务服务水平。
山东省建设厅关于立即开展建筑安全生产大检查坚决遏制各类事故发生的紧急通知

山东省建设厅关于立即开展建筑安全生产大检查坚决遏制各类事故发生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09.04.03•【字号】鲁建电发[2009]4号•【施行日期】2009.04.03•【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建设厅关于立即开展建筑安全生产大检查坚决遏制各类事故发生的紧急通知(鲁建电发〔2009〕4号)各市建委(建设局):今年以来,全省房屋建筑施工已发生安全事故3起,造成7人死亡,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与比去年同期相比呈明显的上升态势,特别是4月2日上午,青岛市发生了一起拆卸塔吊倒塌、导致5人死亡的较大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
此外,4月2日下午,莱钢集团3号炉发生吊盘倾翻事故,导致5人死亡。
一日之内发生两起事故、死亡10人,引起了省委、省政府领导的高度关注,姜异康书记、XXX副书记、王军民副省长、郭兆信副省长都对此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建设部门立即采取措施,迅速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举一反三,杜绝各类事故发生。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领导的批示精神,切实扭转当前建设系统安全生产的不利局面,特作如下紧急通知。
一、认清形势,进一步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近几年来,通过各级建设部门的共同努力,全省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形势一直比较平稳,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每年都有所下降,去年还有10个市未发生死亡事故。
但是,近期建筑施工连续发生安全事故,这不仅使建设系统的安全生产形势骤然紧张,更暴露出有些地区的部门单位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还存在不足和薄弱环节,有的盲目乐观,思想麻痹松懈,工作不深入,措施不扎实,监管不到位。
今年是贯彻中央扩大内需政策措施的关键一年,保增长、保稳定、保民生是各级工作的重中之重。
我省还将承办第十一届全运会,安全稳定尤为重要。
建设系统各级各部门各单位一定要充分认识当前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进一步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从讲政治、顾大局、保稳定的高度,认真查找和解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采取果断措施,坚决遏制各类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建设项目的质量、安全和效益,为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增长和维护社会稳定作出贡献。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山东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专家库名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山东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
专家库名单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程质量监督
【发文字号】鲁建质安字[2017]26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7.11.16
【实施日期】2017.11.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山东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专家库名单的通知
(鲁建质安字〔2017〕26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国家和省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部署要求,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咨询支撑作用,提高全省工程质量安全水平,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确定组建全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专家库,根据《关于推荐全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专家的通知》(鲁建质安函〔2017〕14号),经各市及有关单位推荐,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审核,确定李术才等135人为“山东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专家库质量分库专家”,张英明等124人为“山东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专家库安全分库专家”,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山东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专家库(第一批)专家名单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山东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专家库(第一批)专家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1.01.18•【字号】鲁建质安字〔2021〕4号•【施行日期】2021.0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山东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专家库(第一批)专家名单的通知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服务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强化全省建设工程消防及监督管理工作的技术支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开展了全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专家征集工作。
经个人申请、单位上报、主管部门推荐、专家评审,确定丁元余等216人为山东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专家库(第一批)专家(见附件),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消防审验专家主要协助主管部门参与本地区建设工程消防相关政策咨询、评审论证、宣讲培训、应急处置、事故调查等技术服务工作。
二、消防审验专家在技术服务工作中,要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和技术特长,认真履行专家职责,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自觉维护建设工程消防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
配合主管部门承担消防设计评审、现场技术评定工作的,应对出具的专家意见负责。
三、各市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地区消防审验专家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专家服务后评估机制,发现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或其他不适于作为省专家库专家情形的,应及时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四、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全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专家库专家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工作需要及时更新完善。
工作中若发现违反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将清出专家库。
附件:山东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专家库(第一批)专家名单.pdf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1年1月18日。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全市房屋建筑工程智慧工地建设的通知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全市房屋建筑工程智慧工地建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3.07.07•【字号】济建质安字〔2023〕43号•【施行日期】2023.07.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全市房屋建筑工程智慧工地建设的通知济建质安字〔2023〕43号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委会建设管理部、济南高新区管委会建设管理部、市南部山区管委会规划发展局,各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推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部署要求,全面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工程智慧工地建设,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水平,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动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的指导意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智慧工地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鲁建质安字〔2021〕7号)等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全市房屋建筑工程智慧工地建设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目标充分运用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BIM等新技术,改变传统管理模式,打造部门监管可视化、现场管理智慧化、建造方式智能化、评价结果自动化的智慧工地,实现全市智慧工地接入“济南市智慧工地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市监管平台”)全覆盖,构建“市级监管部门、区县监管部门、施工企业、工程项目”四级联动的智慧工地管理体系,助力我市建筑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
二、建设内容和标准(一)全市所有施工许可限额以上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且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均应按本通知要求开展智慧工地建设,并接入“市监管平台”。
(二)对于施工许可限额以上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应按照《智慧工地建设评价标准》(T/SDJSXH01-2021)(以下简称《标准》,见附件1)内容进行智慧工地建设,至少达到一星级标准。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市市政公用管网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市市政公用管网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4.04.07•【字号】鲁建城建字〔2024〕3号•【施行日期】2024.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市市政公用管网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的通知鲁建城建字〔2024〕3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局,济南、青岛、淄博、枣庄、东营、济宁、威海、滨州、菏泽市水务(水利)局,济南、青岛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局,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为提高城市市政公用管网作业人员安全操作素质,规范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行为,保障作业人员人身安全,防范和遏制城市市政公用管网有限空间操作安全事故发生,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制定了《山东省城市市政公用管网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4年4月7日山东省城市市政公用管网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为保障城市市政公用管网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提高管网维护的安全管理水平,防范有限空间操作安全事故的发生,按照《城镇排水管道维护安全技术规程》(CJJ6-2009),《有限空间安全作业五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9号),《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9号)相关要求,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所指城市市政公用管网有限空间作业(《城镇排水管道维护安全技术规程》又称下井作业),是指在市政公用管道、检查井、闸井、泵站集水池等封闭或部分封闭,进出口较为狭窄有限,未被设计为固定工作场所,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氧含量不足的市政公用设施内进行的维护作业。
全省市政施工、排水养护、污水处理、供水、燃气、热力、物业管理等单位实施有限空间作业,适用本规程。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施工过程结算合同示范条款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施工过程结算合同示范条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1.12.30•【字号】鲁建标字〔2021〕45号•【施行日期】2021.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施工过程结算合同示范条款的通知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程造价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建办标〔2020〕38号)和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指导意见(试行)》(鲁建标字〔2020〕19号),我厅组织制定了《施工过程结算合同示范条款》(以下简称《示范条款》),现予以印发。
本《示范条款》与《山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SDF-2019-0002)、《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SDF-2021-0001)配套使用,在专用合同条款的“竣工结算”章节中进行约定。
请各市加强组织领导,指导市场主体参照《示范条款》规范施工合同的签订,进一步推进施工过程结算的开展。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1年12月30日施工过程结算合同示范条款A 本工程实行施工过程结算。
A.1 本工程按照(施工完成的工程形象进度/施工时间周期)划分过程结算周期节点,划分方式如下:。
(备注:按照施工形象进度划分时,房屋建筑工程一般可按照基坑土石方工程、桩基工程(含基坑围护工程)、±0.00以下结构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多层建筑主体结构工程完成、高层建筑主体结构工程每10层)、装饰及安装工程等划分节点;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可采取分段、分单项、分部位、分专业的形式划分节点。
按照施工时间周期划分时,可结合工期以月、季、半年、年来划分。
)A.2 施工过程结算周期的结算范围包括本周期验收合格的工程量。
《山东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建质安字〔2019〕10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局,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有关市水务(水利)局:现将《山东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9年7月3日山东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深入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和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提高施工安全生产水平,有效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4〕11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治理行动的通知》(鲁政办字〔2017〕72号)和《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十六条意见》(鲁政办字〔2019〕5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建筑施工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
第三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以下简称省安全文明工地)的管理。
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有关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统一安排,做好本地区省安全文明工地管理的相关工作,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承担省安全文明工地培育检查相关辅助工作。
第四条省安全文明工地按照“企业自愿、总量控制、公平公正、优中选优”的原则进行培育确定,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条省安全文明工地分别以《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市政工程施工安全检查标准》(CJJ/T275)为主要依据,结合建筑施工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等标准进行培育确定。
第六条省安全文明工地培育对象应为同一项目同期建设内容(同一标段不允许拆分培育),满足以下规模条件,且培育年度内主体工程形象进度达到50%以上: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建筑面积应在10000平方米以上。
培育房屋建筑群体工地的,建筑面积应在100000平方米以上,且不少于8个单体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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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省级工程建设工法评估工作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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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省级工程建设工法评估工作的通知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局,济南、青岛、淄博、枣庄、东营、济宁、威海、菏泽市水务(水利)局,济南、青岛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局,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各有关单位:
为鼓励和支持建筑业技术创新积累,提升施工技术管理和质量安全水平,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建质〔2014〕103号)和《山东省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鲁建质安字〔2018〕17号,以下简称《办法》),决定开展省级工程建设工法评估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要求
(一)申报主体
工法申报遵循自愿原则,省内注册登记的建筑企业(含园林绿化企业)、工法依托项目在山东省区域内的省外建筑企业,均可申报省级工法。
(二)申报工法类别
省级工法分为市政基础设施、园林绿化工程、房屋建筑及其他工程类别,申报单位需按工法专业类别分类申报。
(三)工法基本要求
1.主要完成人。
由一家企业独立申报的主要完成人员不超过5人;企业与科研院所组成联合体共同申报的,最多由2家单位组成,主要完成人员不超过7人。
2.工法开发要求。
工法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的方针、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具有先进性、科学性和实用性,能保证工程质量安全,提高施工效率和综合效益,满足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等要求,并应符合《办法》的有关规定。
(四)申报数量
各设区市申报省级工法的总数,不超过本年度企业申报总量的30%,按 30%比例计算不足5项的,可按5项申报。
(五)申报材料
1.申报书。
设区市有关主管部门严格按照《办法》第十条有关规定核对企业申报材料,达到省级工法标准的,在《山东省工程建设工法申报书》“设区市主管部门意见”栏加盖公章,申报书用A4纸正反面打印装订(一式1份),word电子版文件名命名为xx市xx公司xx工法申报书;
2.工法文本。
工法文本内不得体现申报单位和完成人信息,其内容和格式可参照工法编写指南(见附件2),工法文本扫描提供PDF格式电子文档,文件命名为xx市xx公司xx工法文本。
3.证明材料。
《办法》第十条(二)至(九)项规定的证明材料扫描合并为1个PDF格式电子文档,文件命名为xx市xx公司xx工法申报材料;
4. 其他。
以上所有电子资料以U盘形式提交。
二、申报时间和程序
(一)企业申报
省内建筑企业(含园林绿化企业)按企业注册地、省外建筑企业按工法开发依托项目所在地,于2021年4月30日前向设区市有关主管部门申报。
(二)设区市上报
设区市有关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完整性进行核对,达到省级工法标准的,按次序形成申报一览表(附件3),于5月14日前上报,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类工法报送厅城市建设处,园林绿化工程类工法报送厅城市管理局,房屋建筑及其他工程类工法报送省质量安全中心,逾期不再受理。
(三)工法评估
城市建设处、城市管理局、省质量安全中心按照《办法》有关要求分别组织专家对申报的工法进行形式评估、专家组评估,经评委会评估通过的工法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以省厅正式文件发布,有效期8年。
三、其他事项
(一)各设区市有关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工法申报工作,明确负责单位科室,统筹组织实施。
请填写工法负责单位和联系人信息表(附件4,电子版),于4月20日前分别报送城市建设处、城市管理局、省质
量安全中心。
(二)申报单位提供虚假材料,或以剽窃作假等手段获得省级工法的,撤销其省级工法称号,予以全省通报,相关行为作为不良行为记录,实施信用惩戒,同时3年内不再受理其申报事项。
(三)对于公布的年度省级工法,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适时组织交流推广。
各市各有关主管部门要营造有利政策环境,采取信用激励等手段,鼓励支持行业企业和人员开发先进适用工法。
联系人:
厅城市建设处孙宝印魏翔宇,电话:*************,87087169,156****1076,邮箱:******************,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五路小纬四路46号省住建厅北楼404室厅城市管理局石峰张永杰,电话:*************,邮箱:*******************,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五路小纬四路46号省住建厅北楼1105室
省质量安全中心秦国栋,电话:*************,邮箱:**********************,地址:济南市历下区朝山街正觉寺小区一区一号512房间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4月16日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