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做市制度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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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的法律规定(3篇)

新三板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新三板,即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是中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中小企业提供了直接融资的平台。

新三板的法律规定涉及多个方面,包括设立、运行、监管、投资者保护等。

本文将从新三板的法律规定出发,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梳理和分析。

二、新三板的法律体系新三板的法律体系主要由以下几部分构成:1. 宪法及相关法律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确立了资本市场的基本原则。

此外,与资本市场相关的法律,如《公司法》、《证券法》等,也对新三板的法律规定产生了重要影响。

2. 行政法规及规章行政法规及规章是新三板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如《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等。

3. 地方性法规及规章地方性法规及规章主要涉及新三板区域性市场的设立、运行等方面,如《北京市关于促进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发展的若干意见》等。

4. 交易所自律规则交易所自律规则是指新三板交易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的自律性规定,如《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交易规则》等。

5. 行业协会自律规则行业协会自律规则是指新三板相关行业协会制定的自律性规定,如《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规范证券公司从事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等。

三、新三板的法律规定1. 设立与运行(1)设立:根据《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新三板由国务院批准设立,由中国证监会监督管理。

(2)运行:新三板实行会员制,会员单位包括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等。

新三板股票交易采用协议转让和做市转让两种方式。

2. 上市公司准入(1)准入条件: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上市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1)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2)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3)具有独立法人资格;4)财务状况良好;5)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2)审查程序:上市公司申请挂牌,需经过新三板审核委员会的审核。

审核委员会根据相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同意挂牌。

新三板分层管理办法全文

新三板分层管理办法全文

新三板分层管理办法全⽂新三板,其实就是全国中⼩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是企业融资的⼀种⽅式。

在新三板中,有具体的分层管理制度。

那么,新三板分层管理办法全⽂是怎样的呢?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全国中⼩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分层管理办法(试⾏)第⼀章总则第⼀条为进⼀步完善全国中⼩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市场功能,降低投资⼈信息收集成本,提⾼风险控制能⼒,审慎推进市场创新,根据《国务院关于全国中⼩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和《⾮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步推进全国中⼩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发展的若⼲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条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的分层管理适⽤本办法。

第三条挂牌公司分层管理遵循市场化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切实维护挂牌公司和市场参与主体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全国股转系统设⽴创新层和基础层,符合不同标准的挂牌公司分别纳⼊创新层或基础层管理。

第五条全国中⼩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制定客观、公开的分层标准和维持标准,并据此定期调整挂牌公司所属市场层级。

挂牌公司所属市场层级及其调整,不代表全国股转公司对挂牌公司投资价值的判断。

全国股转公司可以根据挂牌公司层级划分和调整的需要,要求挂牌公司或者主办券商等中介机构提供相关资料。

第⼆章分层标准和维持标准第⼀节分层标准第六条满⾜以下条件之⼀的挂牌公司可以进⼊创新层:(⼀)最近两年连续盈利,且年平均净利润不少于2000万元(以扣除⾮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最近两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10%(以扣除⾮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最近两年营业收⼊连续增长,且年均复合增长率不低于50%;最近两年营业收⼊平均不低于4000万元;股本不少于2000万股。

(三)最近有成交的60个做市转让⽇的平均市值不少于6亿元;最近⼀年年末股东权益不少于5000万元;做市商家数不少于6家;合格投资者不少于50⼈。

新三板交易制度详解

新三板交易制度详解

新三板交易制度详解新三板交易制度是什么?橙子带你去看看!新三板交易制度1.以机构投资者为主。

自然人仅限特定情况才允许投资。

2.实行股份转让限售期。

新三板对特定主体持有股份规定限售期,另对挂牌前增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转让股份等也分别规定了限售期。

3.设定股份交易最低限额。

每次交易要求不得低于1000股,投资者证券账户某一股份余额不足1000股的,只能一次性委托卖出。

4.交易须主办券商代理。

主办券商代为办理报价申报、转让或购买委托、成交确认、清算交收等手续,挂牌公司及投资者在代办系统所进行的股份交易的相关手续均需经主办券商办理。

5.依托新三板代办交易系统。

新三板代办交易系统依托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建设,与中小板、创业板等并列于深圳交易所交易系统。

6.投资者委托交易。

投资者委托分为意向委托、定价委托和成交确认委托、委托当日有效。

意向委托、定价委托和成交确认委托均可撤销,但已经报价系统确认成交的委托不得撤销或变更。

7.分级结算原则。

新三板交易制度对股份和资金的结算实行分级结算原则。

新三板交易规则1.新三板交易规则股票名称后不带任何数字。

股票代码以43打头,如:430003北京时代。

2.委托的股份数量以"股"为单位,新三板交易规则每笔委托的股份数量应不低于3万股,但账户中某一股份余额不足3万股时可一次性报价卖出。

3.报价系统仅对成交约定号、股份代码、买卖价格、股份数量四者完全一致,买卖方向相反,对手方所在报价券商的席位号互相对应的成交确认委托进行配对成交。

如买卖双方的成交确认委托中,只要有一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报价系统则不予配对。

因此,投资者务必认真填写成交确认委托。

4.股份报价转让的成交价格通过买卖双方议价产生。

投资者可通过报价系统直接联系对手方,也可委托报价券商联系对手方,约定股份的买卖数量和价格。

投资者可在"代办股份转让信息披露平台"的"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栏目中或报价券商的营业部获取股份报价转让行情、挂牌公司信息和主办报价券商发布的相关信息。

“新三板”引入做市商制度之必要

“新三板”引入做市商制度之必要

“新三板”引入做市商制度之必要1一、“新三板”现有交易制度三板市场起源于2001年“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最早承接两网公司(STAQ、NET系统公司)和退市公司,称为“旧三板”。

2006年,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公司进入代办转让系统进行股份报价转让,因挂牌企业均为高科技企业,不同于原转让系统内的退市企业及原来的挂牌公司,故被形象地称为“新三板”。

2013年1月16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揭牌仪式在北京举行,这标志着“新三板”交易模式正式诞生。

根据自2009年7月6日起实施的《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办法(暂行)》,目前“新三板”在交易机制上采取的是主办券商制度,即“投资者买卖挂牌公司股份,应与主办券商签订代理报价转让协议”,“主办券商”是指取得协会(中国证券业协会)授予的代办系统主办券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

主办券商被定格为中介机构,承担着推荐挂牌、信息披露督导、代理投资者进行股份报价转让、投资者风险提示、终止挂牌等等重要职能,人力投入非常大,但却不能自营自己所代办的股份公司的股票。

首先在效益上,这种中介作用与券商的利润最大化这一目标存在着很大的出入;其次,与拟以券商为中心、依托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成熟体系发展中国特色OTC 市场的初衷也是不符的。

而且,这种交易制度带来了证券流动性、价格发现效率和券商积极性等方面的诸多问题;难以应对多个投资者参与下的市场竞争格局;无法承担未来新三板市场的主要交易任务。

笔者认为,应该在赋予主办券商多种法律义务的同时,给予其更多的权利空间来提高其效率与积极性。

而在“新三板”市场中引入做市商交易制度将是市场发展的必然要求。

二、做市商制度及其功能做市商的英文名是“market maker”,可直译成“市场制造者”,他是联系投资者买卖双方的特殊的证券商。

其是指在证券市场上,由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的证券交易商作为特许交易商,不断向公众投资者报出某些特定证券的买卖双向报价,并在该价位上接受公众投资者的买卖要求,以其自有资金和证券与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的一种机制。

新三板:收购制度、披露规则、流程精讲(深度)

新三板:收购制度、披露规则、流程精讲(深度)

新三板:收购制度、披露规则、流程精讲(深度)活着的法律(一)制度体系(二)主要内容(三)制度特点•不设行政许可,以信息披露为核心,强化自律监管•调整权益变动的披露要求和触发比例•自主约定是否实行强制全面要约收购制度•调整自愿要约收购制度•简化披露内容•加强责任主体的自我约束和市场自律监管(四)收购人资格要求•良好诚信记录、法人应当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机制、不得利用收购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收购公众公司:——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收购人最近2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收购人最近2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公众公司的其他情形(五)关于财务顾问•收购方——原则上必须聘请,且在收购完成后12个月内持续督导;财务顾问认为收购人利用收购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合法权益的,应当拒绝为收购人提供财务顾问服务。

——例外情况:国有股行政划转或者变更、因继承取得股份、股份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取得公众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司法判决导致收购人成为或拟成为公众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被收购方——可以聘请(要约收购中),可以是主办券商,但影响独立性、顾问资格受限的除外;可以同时聘请其他机构(六)关于被收购公司控股股东及董监高•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得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如果存在及时消除,不能消除做出弥补安排,对不部分应提供履约担保或安排,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避表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针对收购所决策应当有利于维护公司及其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职权对收购设置不适当的障碍,不得利用公司资源向收购人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

(七)关于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义务——披露义务和保密义务•泄密处理——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股票转让出现异常的,公众公司应当立即向当事人进行查询,当事人应当及时予以书面答复众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新三板相关法律规定(3篇)

新三板相关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新三板,全称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是中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为中小微企业提供直接融资渠道,促进企业规范发展。

自2013年成立至今,新三板市场已经取得了显著的成果。

为了规范新三板市场的运作,保障投资者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相关法律规定。

本文将对新三板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梳理和分析。

二、新三板市场的基本制度1. 设立目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一条明确指出,设立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是为了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提高直接融资比重,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

2. 适用范围新三板市场主要面向中小微企业,包括但不限于高新技术企业、文化创意企业、现代农业企业等。

3. 交易制度新三板市场实行做市商制度,投资者可以通过做市商进行买卖交易。

同时,新三板市场也允许投资者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进行交易。

4. 退市制度新三板市场建立了退市制度,对不符合规定的公司进行退市处理。

退市制度包括:股票终止上市、股票退市。

三、新三板相关法律规定1.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该规则是新三板市场运作的基本准则,对市场参与者的行为进行了规范,包括信息披露、交易、做市商制度、退市制度等方面。

2. 《公司法》《公司法》规定了公司的设立、组织机构、股权、债券、利润分配等方面的基本制度,新三板市场的公司也不例外。

3. 《证券法》《证券法》对证券发行、交易、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了规定,新三板市场作为证券市场的一部分,也受到《证券法》的约束。

4.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该条例对证券公司的设立、业务、风险控制等方面进行了规定,新三板市场的证券公司也需要遵守相关规定。

5.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该办法对公司债券的发行、交易、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了规定,新三板市场的公司债券发行和交易也需要遵守相关规定。

6. 《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该决定明确了新三板市场的设立、运营、监管等方面的原则和要求。

新三板交易规则(北交所)

新三板交易规则(北交所)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交易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股票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运行秩序,根据《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股票的交易,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股票交易及相关活动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禁止证券欺诈、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主办券商、投资者等市场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全国股转系统有关业务规则,遵循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为股票交易活动提供服务,并依法对相关股票交易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第六条股票交易采用无纸化的公开交易形式,或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交易形式。

第二章交易市场第一节交易设施与交易参与人第七条全国股转公司为股票交易提供相关设施,包括交易主机、交易单元、报盘系统及相关通信系统等。

第八条主办券商进入全国股转系统进行股票交易,应当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取得交易权限,成为交易参与人。

第九条交易参与人应当通过在全国股转系统申请开设的交易单元进行股票交易。

第十条交易单元是交易参与人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设立的、参与全国股转系统股票交易,并接受全国股转公司服务及监管的基本业务单位。

第十一条主办券商在全国股转系统开展证券经纪、证券自营和做市业务,应当分别开立交易单元。

第十二条交易单元和交易权限的具体规定,由全国股转公司另行制定。

第二节交易方式第十三条股票交易可以采取做市交易方式、集合竞价交易方式、连续竞价交易方式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交易方式。

符合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单笔申报数量或交易金额标准的,全国股转系统同时提供大宗交易安排。

因收购、股份权益变动或引进战略投资者等原因需要进行股票转让的,可以申请特定事项协议转让,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新三板做市商是什么意思-

新三板做市商是什么意思-

新三板做市商是什么意思?许多个股投资人针对新三板将会较为了解了,可是针对新三板做市将会就并不是那麼清晰了,下边和网编一起掌握下,什么叫新三板做市?及其它的相关内容的详细介绍,协助大伙儿更强的掌握新三板。

什么叫新三板做市?新三板做市即新三板做市商制度,新三板做市商制度是证劵公司和满足条件的非证券公司组织,应用自筹资金参加新三板买卖,根据直营交易价差得到权益。

根据新三板资产圈掌握大量新三板基本信息。

做市商制度详细介绍最先了解一下做市商的规章制度,做市商是证劵公司和满足条件的非证券公司组织,应用自筹资金参加新三板买卖,拥有新三板挂牌上市公司,根据直营交易价差得到盈利,另外证劵公司会运用其总数诸多的业务部营业网点,营销推广满足条件的顾客设立新三板项目投资管理权限,进而提升全部新三板买卖的人气值,做大做强全部销售市场。

做市商制度,即价格驱动器规章制度,实际步骤是:做市商创建、调节做市证劵的适合库存量并得出股票买入和卖出价,随后接纳所价格位上的付钱和卖盘,即投资人传出售出命令时做市商以自筹资金买进、投资人传出买进命令时要库存量证劵实行售出,若库存量证劵不够,则向别的做市商选购,最终,依据销售市场状况调节做市证劵的双重价格。

从全世界范畴看来,选用单纯性持续竞价交易的创业板市场现有10家,而单一做市商和混合模式的创业板市场各自为4万家8家。

由此可见,从国际性范畴看,引进做市商制度的创业板市场占了大部分。

新三板做市交易方式1. 什么叫做市出让?做市出让方法就是指做市商在全国性股转系统不断公布交易双重价格,并在价格价格和总数范畴内执行与投资人交易量的责任。

做市出让方法下,投资人中间不可以交易量。

做市商每一次递交做市申请理应另外包括买进价钱和售出价钱,且相交易差价{(售出价钱-买进价钱)/售出价钱*100%}不可超出5%。

2. 全国性股转系统做市出让方法下有哪些授权委托种类?怎样交易量?做市出让方法下,投资人只可开展限价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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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做市制度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新三板做市制度的运行,提高供需平衡收入结构,保护投资者
利益,本规章制度订立。

第二条新三板做市制度旨在通过有效的市场监管和合理的交易制度,促进新
三板市场的流动性和规范化发展。

第三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全部在新三板市场进行做市交易的企业及其相关方。

第二章管理标准
第四条新三板做市制度的管理标准包含市场监管、交易制度、信息披露和风
险管理等方面的要求。

一、市场监管
第五条市场监管应加强对新三板做市交易的监控和管理,确保市场的公正、
公平和透亮。

第六条市场监管部门应依法对新三板做市市场的运行情况进行监察,及时发
现和处理违规行为。

第七条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合作,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共
同监管新三板做市市场。

二、交易制度
第八条新三板做市市场应建立健全的交易制度,包含交易时间、交易方式、
交易机制等方面的规定。

第九条新三板做市交易应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交易时间为每个交易日的
上午和下午各2小时。

第十条交易参加方应依照交易规定出价,不得恶意掌控市场价格或利用信息
优势获得不正当利益。

三、信息披露
第十一条新三板做市企业应依照规定,及时、真实、完整地披露紧要信息,
明确披露内容和披露时点。

第十二条新三板做市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信息管理制度,防止内幕交易和信
息泄露事件的发生。

第十三条新三板做市企业应定期公布经营情况和财务情形,确保投资者对企
业的真实情况有充分了解。

四、风险管理
第十四条新三板做市交易参加方应依据风险经受本领和投资目标,合理配置
投资组合,降低风险。

第十五条新三板做市交易参加方应建立风险管理制度,加强风险意识培训,
严格掌控权重、数量和期限。

第十六条新三板做市交易参加方应乐观履行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义务,保证
投资者充分知情并做出合理决策。

第三章考核标准
第十七条为了评估新三板做市制度的有效性,需要订立相应的考核标准。

一、市场流动性考核
第十八条市场流动性考核重要包含成交量、成交金额、市值等指标的评估,
监测市场的交易活跃度。

第十九条市场流动性考核应定期进行,评估市场的整体运行情况和交易效率,提出完满新三板做市制度的建议。

二、投资者保护考核
第二十条投资者保护考核重要包含信息披露、投诉处理和纠纷解决等方面的
评估,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投资者保护考核应定期进行,评估企业、投资者和监管部门在投
资者保护方面的表现,提出相应改进措施。

三、市场监管考核
第二十二条市场监管考核重要包含对违规行为的查处和整改情况的评估,提
升市场监管的效力和公信力。

第二十三条市场监管考核应定期进行,评估市场监管部门的执法效果和监管
措施的实施情况,提出提高监管水平的建议。

第四章备选建议
第二十四条为促进新三板做市制度的完满和供需平衡收入结构的变革,还可
以采取以下备选建议:
一、优化市场环境
1.加强市场宣传,提高新三板做市市场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2.引入优质企业,提高市场的质量和竞争力;
3.扩大投资者群体,吸引更多的长期投资者参加。

二、改进交易机制
1.引入市场做市商,提高市场的流动性和交易效率;
2.完满市场的交易制度,促进交易参加方的参加度和活跃度。

三、健全风险管理机制
1.加强风险教育,提高投资者的风险意识和风险管理本领;
2.建立风险监测和预警机制,及时识别和防范市场风险。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规章制度由新三板做市市场的管理方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修改时应依据市场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第二十七条与本规章制度不全都的其他规定应以本规章制度为准。

以上为新三板做市制度规章制度范文,包含管理标准、考核标准和部分备选建议,旨在完满供需失衡收入结构,维护投资者利益,促进新三板市场的流动性和规范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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