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行政处罚实施细则(新编版)

安全行政处罚实施细则(新编版)
安全行政处罚实施细则(新编版)

安全行政处罚实施细则(新编

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enterprise production management. The object is the state management and control of all people, objects and environments in production.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AQ-SN-0857

安全行政处罚实施细则(新编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安全管理,规范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秩序,制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保证公司依法进行安全生产,确保员工和公司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和天津市人民政府第45号令《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行政处罚实施细则》及公司《安全管理规定》制定本公司安全行政处罚实施细则。

第二条:公司所属各单位、各项目、分包单位应依法履行施工安全的责任和义务,确保施工安全。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部门规章的违法行为(以下简称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均依照本实施细则实行行政处罚。

第三条: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行政处罚应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危害程度相当。

第二章处罚的种类及管辖

第四条: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分六种:

1.警告;

2.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3.罚款;

4.责令停工整顿;

5.通报批评;

6.取消分包队伍在公司内的分包资格。

第五条:实施警告、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在10000万元以内(含10000万元)的行政处罚,可由安技部当场决定,并填写统一制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在10000

元以上、20000元以下、通报批评、责令停工整顿的行政处罚,应由安技部报请主管副总经理审批实施;处罚在20000元以上、取消分包队伍在公司内的分包资格的行政处罚,应由安技部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主管领导审核并提出意见,由公司主要领导决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六条:对报告或者举报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关单位及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发现不属于自己主责范围的,应当及时通知其主责单位或部门办理。

第七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三章行政处罚细则

第八条:分公司、项目经理部、分包单位的主要责任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其停工整顿;对主要责任人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1.未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

2.未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3.未依照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致使本单位、本项目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4.未保证本单位、本项目安全生产投入有效实施的;

5.未督促、检查本单位、本项目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的;

6.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本项目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

第九条:因第八条六款中任一款违法行为而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的,对发生事故的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20000以下罚款;对主要责任人除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外,同时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1.发生一起轻伤事故、2人以内(含2人)受轻伤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2.发生一起重伤事故、1人受重伤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并给予警告;

3.发生一起多人(2人以上)受伤或一起死亡事故造成1人死亡的,处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并在公司范围内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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