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 名词解释(00001)

经济法 名词解释(00001)
经济法 名词解释(00001)

经济法名词解释

总论

1.经济法:是调整公共经济管理关系、维护公平竞争关系、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关系的法部门。

2.经济责任制:在公有制主导的管理、经营中,企事业机关单位及其内部机构、成员因角色设置及其实现,而相互承担义务和相应地享有权益的经济法律关系或制度。它刻意于公有财产及其主导的管理经营中的角色塑造及相应的权义设置和权益制衡,是责权利相统一原则在经济法制度及其实现中的具体体现和保障。

3.一般经济责任制:是指经济法律关系及其实现一般地适用法律的规定,对于法律未规定的细节或实践中出现的具体问题,通过当事人和公共管理主体的日常活动加以解决的责任制形式,其由普遍性规范加以确认

4.经济合同:合同一方是政府,或者由政府或法律授权的机构,或者一方或双方就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条件及其实现对政府负有义务,直接体现以政府意志表达出来的公共政策要求或其他公共利益要求,具有经济目的或经济内容的合同。

经济法主体

5.企业法人财产权:1)、法人财产权是基于投资经营而形成的一种他物权

2)、股东对企业法人享有所有者权益,并依其所有者地

位通过选择经营者、为重大决策等方式对企业法人施加控制(股东会、董事会的权利划分,即两权分离),并享受财产收益权。

3)、根据所有权或私有权的原则,财产的孳息或收益应归财产的所有者所有,这在法人财产上也不例外。6.企业市场准入制度:是对企业或其他主体进入某领域或地方的市场从事活动施加限制或禁止的规制或制度,具有市场壁垒/消极性和门槛性的特点。市场准入制度是对企业经济自由权利的限制,它能够使得合理配置资源,确保公共安全和健康,维护生态可持续发展。7.企业登记管理制度:国家主管机关依法对企业及其有关事项进行审核登记,把登记与对企业的管理监督结合起来的一种工商管理法律制度。

公共经济管理法

8.公共经济管理法的一般原理:对经济的管理既包括企事业、家庭、个人等对其财产和经济事务的管理,也包括国家对财产和经济事务的公共管理。在公共经济管理中,国家不再满足于从公平调停经济参与人之间纠纷的角度考虑和处理经济关系,而侧重于从经济的共同利益、从整体经济生产率的角度调节经济关系。

财政法

9.财政:是指国家为满足其职能需要而无偿地参与部分社会产品的收支与分配的活动。

10.财政政策:是指国家根据一定时期政治、经济、社会发展的任务而规定的财政工作的指导原则,通过财政支出与税收政策来调节总需求。其手段包括:国家预算、税收、财政投资、财政补贴、财政信用等。

11.财政关系:是在国家财政活动的相关主体间形成的社会关系。分为财政管理权限关系和财政收支管理关系。

12.预算:是指国家预算或财政预算,即国家对会计年度内的收入和支出的预先估算。

13.预算法:是调整国家在预算资金的筹集、分配、使用和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包括预算管理体制关系、预算程序关系和预算实体关系。

14.预算外资金: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企业主管部门和政府委托的其他机构,为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而收取、提取、募集和安排使用的,未纳入国家预算管理的各种财政性资金。

竞争法

15.竞争:是指市场竞争,即卖方相互之间、买方相互之间、买方和卖方之间为争取有利的生产和销售条件,就商品和服务的价格、质量、交易机会和其他交易条件所

进行的较量。

16.竞争法:是现代国家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及活力而制定的有关维护、促进或限制竞争的法,简而言之就是调整市场竞争关系的法。

17.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违背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18.假冒或仿冒行为 :是指经营者冒充或仿造其他经营者或其商品的名称、商标、质量和产地标志、标识等,致使他人产生混淆误解的行为。包括: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仿冒知名商品及其他标志/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或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伪造或冒用质量标志和伪造产地。

19.虚假宣传行为: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诱发消费者产生误购的行为。

20.商业贿赂行为: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行为。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我国商业贿赂的主要形式是回扣。

21.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

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具有秘密性/商业性/保密性。经营者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包括: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2)、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4)、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22.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是经营者违反诚信原则和公平竞争原则,利用物质、金钱或其他经济利益引诱购买者与之交易的行为。包括:欺骗行为/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巨奖销售行为。

23.诋毁商誉行为:经营者通过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

24.限购排挤行为: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行为。(煤气、自来水、电力公司等企业)

25.行政性限制竞争行为:又称行政垄断,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

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

26.不当低价销售行为:经营者以排挤对手为目的,在一定的市场上和一定的时期内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

27.搭售行为:经营者利用其经济优势,违背购买者的意愿,在交易中搭配其他商品或附加其他不合理交易的行为。

28.串通投标行为:投标者之间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以及投标者为排挤竞争对手而与招标者相互勾结的行为。禁止两类行为:投标者之间恶意串通投标行为和投标者与招标者之间恶意串通行为。

29.垄断:是指生产经营者或其他主体单独或与他人结合、合谋或以其他形式,排斥、支配或限制另一些生产经营者,在一定的生产经营领域限制或排除竞争的行为或状态。

30.反垄断法:是指国家调整市场主体或其他组织垄断行为或其他限制竞争行为的有关法律规范的总称。反垄断法所规范的是国家反垄断主管机关的反垄断管理行为及经营者的垄断和限制竞争行为。

31.垄断协议:也即联合限制竞争行为,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对于垄断协议,判断其合理及合法性的标准在于其是否排除、限制及损害了竞争。

32.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也称特定市场,是指在具体案件中有关竞争关系或者限制竞争行为所处市场的范围。

33.经营者集中:1)经营者合并;2)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

3)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能对其施加决定性影响。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金融法

34.金融:广义:指整个货币资金流通体系,即全社会货币资金的筹集、分配、借贷、使用和管理。分为无偿融通:即财政融通,有偿融通:即信用融通;狭义:指货币资金的信用融通及相关活动。

金融学和金融法上所指的是狭义的金融概念。

35.财政融通:国家以政治权力为基础,将部分社会资源以税费的名义征收上来用于社会公共需要,具有无偿性、强制性、固定性。

36.信用融通:社会经济活动主体以市场为基础,以信用为条件,将部分社会资源以货币资金为载体,在相互间流转,调剂余缺,满足生活和生产经营需要,具有有偿

性、自愿性、任意性。

37.金融体制:一般指金融组织体系,即一国金融管理机构和业务机构的法律地位、职责权限、业务范围等,以及由此形成的制度系统。

38.中央银行:中央银行是在一个国家金融体系中处于最高领导地位的金融管理机构,其负责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通过调节和控制货币流通和信用活动调控国家经济,依法进行金融监管,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从而为实现金融稳定服务的特殊的金融机构,是发行的银行、银行的银行、政府的银行。

39.存款准备金政策

法定存款准备金制度:吸收存款的金融机构从所吸收的存款中依法将一定比例的存款交到中央银行。

存款准备金率:金融机构按规定向中央银行缴纳的存款金额占其所吸收存款总额的比率。

存款准备金政策:中央银行依法确定和调整存款准备金率,从而控制商业银行创造信用的能力,间接控制货币供应量。

在存款准备金制度下,金融机构不能将其吸收的存款全部用于发放贷款,必须保留一定的资金即存款准备金,以备客户提款的需要,因此存款准备金制度有利于保证金融机构对客户的正常支付。

调解机理:随着金融制度的发展,存款准备金逐步演

变为重要的货币政策工具。当中央银行降低存款准备金率时,金融机构可用于贷款的资金增加,社会的贷款总量和货币供应量也相应增加;反之,社会的贷款总量和货币供应量将相应减少

40.再贴现率政策

贴现:指票据持有人在票据到期前,为获取资金而向商业银行转让票据的行为。具体指:

银行对未到期的票据,扣除贴现日至票据到期日的利息,然后将票面剩余金额支付给持票人(贴现申请人)的行为过程。

再贴现:商业银行将贴现所得票据向中央银行进行再贴现的行为。

再贴现政策:中央银行通过制定和调整再贴现利率的高低,影响金融机构的融资成本,影响市场利率,从而调节货币供应量。

调控机理:当中央银行提高贴现率时,商业银行向中央银行借款的成本就会增加,商业银行便减少向中央银行的借款,从而对客户的贷款亦相应减少,从而使社会上的货币供应量减少,银根紧缩,市场利率上升,社会货币需求减少;降低再贴现率,其作用与效果则相反。

41.公开市场政策

公开市场:公开的金融市场,一般指中央银行进行证

券、外汇买卖操作的市场。

公开市场业务(政策):中央银行在金融市场上买卖有价证券(主要是短期政府债券)或外汇,从而增加或减少流通中现金或银行的准备金,使基础货币增减,进而控制和调节货币供应量。

调控机理:中央银行买进证券,相当于向社会投入了一笔基础货币,如果它流入公众手中则直接增加社会货币供应量;如果它流入商业银行,则会引起信用扩张和货币供应量的成倍增加。反之,中央银行卖出证券,则会有相应的基础货币回流中央银行,从而引起信用收缩,货币供应量成倍减少。

中央银行运用货币政策工具影响金融机构的活动(基础货币、利率等操作目标发生变化)——影响货币供应量(中介目标发生变化)——影响国民经济宏观指标(最终目标发生变化)。

42.商业银行:商业银行是以经营金融资产和负债为对象,追逐利润为主要经营目标,提供多样化服务的综合信用机构

43.商业银行的接管:当商业银行(或银行业金融机构)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利益时,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管机构在一定时期内代行其经营管理权并采取的整顿、改组等必要措施。

44.金融监管:指一国金融监管当局(机构)依据国家法

律法规的授权对金融机构、金融业务及金融市场等整个金融业实施监督管理的总称。

45.紧急援助(最后贷款人)制度:在金融机构已经或将要出现信用危机时,由中央银行或者其他方面向其提供资金支持的制度。

46.存款保险制度:吸收存款的金融机构必须依法在法定的存款保险机构办理存款保险。当投保金融机构面临风险或倒闭时,专门的存款保险机构对其存款人按存款额的一定比例或在一定的限额内给予补偿的制度

土地法

47.土地征收: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将农民集体的土地变为国有,并依法给予补偿的行为。

48.出让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49.招标出让:招标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出让人)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

50.挂牌出让:是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

交易条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或者现场竞价结果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

51.房地产交易:房地产交易是指以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为对象而进行的一种商品交换活动,包括转让、出租和抵押等。

52.房地产转让: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交换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相关主题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