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环境卫生管理制度(最新整理)

中学环境卫生管理制度(最新整理)
中学环境卫生管理制度(最新整理)

万户中学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学校校园环境卫生管理,保持维护良好的教书育人环境,洁净、幽雅、文明的校园环境是我们的工作目的,而赏心悦目的环境是靠大家来创造和维护的,为了我们的学习、生活环境更增加几分舒适、几分惬意,为了提高师生环保意识、提高我们大家的身体健康水平,根据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校园卫生管理制度:

一、卫生清扫制度.

各班对教室、包干区每日三扫,寝室早操前完成清扫,每天早上8:00完成保洁,周一、周三大扫除,节假日及重大活动前进行卫生突击,保持生活、学习、环境清洁卫生.二、检查制度.

1、按学校分配的各班教、寝室包干区责任到班,班主任为第一责任人;

2.学校学生会成立清洁检查小组,每天中午午休铃响后检查学生清洁完成情况,对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做好打分记录,一周一小结,一月一大结。统计数据予以通报;

3.学生公寓清洁情况由学校分配的管理人员进行检查并打分,检查时间为星期一,另外一次由管理人员自行安排,原则上每周检查不少于2次;

4.建立值周学生巡查制度,值周学生负责楼道、上下楼梯、内外操场、厕所、食堂餐厅、操场及花园(重点地段)等卫生保洁和巡查,发现随地吐痰、乱丢纸屑、塑料包装袋、果皮等,值周学生立即进行制止,请当事人将垃圾丢入垃圾桶内,并将学生姓名、班级做好登记,政教处将对乱扔纸屑、塑料包装袋、果皮等同学进行批评教育,并罚劳动,同时扣班级保洁分;

5.对敢于揭发乱丢、乱画、乱吐、乱写现象的同学,政教处将给予全校通报表扬并给予所在班级加分。三、校园环境卫生要求1、

教室墙壁(含门窗)保持整洁,无乱张贴,班级管理服务栏悬挂要整齐

地面应整洁,无脏物,没有卫生死角

天花板及电风扇叶、灯管、灯架应保持清洁桌椅排放应注意整齐,做到横平竖直,间距适中黑板、讲台里外干净、摆放平整,不堆放杂物班级走廊应注意保持清洁,无堆放,无杂物,墙壁无脚印

垃圾桶垃圾及时清理

教室卫生

小桶、拖把、抹布等劳动卫生工具应摆放整齐,不得随处丢放

2、公共卫生区内,无纸屑、无零食袋、无空塑料瓶、无杂物,无枯枝树叶,

特别是绿篱树兜下的垃圾要清除干净,彻底。

清洁区卫

校园内操场硬化地面及教寝室前后空场干净,无纸屑、无零食袋、无空

塑料瓶、无树叶、无沙粒等。

教寝室楼梯间、走廊地面干净,无纸屑、无零食袋、无空塑料瓶、无杂生

物,栏杆无污渍、无乱涂乱画,无蜘蛛网。

厕所内外地面干净,无异味,地面无积水,墙壁及天花板无积尘、无蜘

蛛网。厕所大便池内要疏通且其内无任何杂物。厕所的墙上、门上、隔

板上、不得乱写乱画,乱张贴。

四、具体考核细则:

教室、公共区卫生检查评分标准

一、日常检查内容及评分标准:

1、教室和走廊地面、墙壁应长期保持干净,做到无垃圾、无污垢、无脏物、无

球印、无鞋印,没有卫生死角。一处有垃圾或污垢的扣0.5分,2处以上扣1分,特别脏乱的酌情扣分后全校通报批评。

2、垃圾桶应及时清理,桶内垃圾不能超过桶垣。垃圾必须送到垃圾站。下午放

学后查垃圾未倒扣1分。

3、下午打扫卫生时,讲台及黑板下的粉尘要清除,未清除的扣1分。

4、课桌椅摆放整齐,做到无灰尘,无脏水四溢的现象。课桌椅摆放不整齐扣1分,

有灰尘、无乱涂乱画、乱刻现象,有灰尘及三乱的扣1分。

5、小桶、扫帚、抹布等劳动卫生工具应摆放整齐,不得随处丢放,摆放不整齐的每处扣0.5分。

6、爱护校园环境,讲究公共卫生。凡是在校园内乱丢、乱吐、乱画的,一人次

扣0.5-3分,并罚扫公共区。

7、每天的保洁要做到及时、彻底,每发现一处垃圾扣0.5分,未保洁的扣5分。

8、严禁从窗口往外倒水、扔垃圾,发现一例扣2分。并罚扫卫生。

二、大扫除检查内容及评分标准:

1、教室、走廊地面无垃圾,无污垢,干净光亮。地面有垃圾、污垢的扣1分,

未扫或扫得不干净的扣2分。

2、门、窗、电风扇、标语牌、讲台、黑板等无灰尘、无污垢,讲台和各种挂的

书籍整齐。以上有一处不合要求扣1分,2处以上扣2分。

3、墙壁无污垢,无乱写乱画乱贴,天花板上无蛛网。以上一处有问题扣1分,2

处扣2分,依次类推。

4、垃圾清理干净,垃圾未按要求处理的扣1分。

5、卫生角干净、整洁,无杂物,工具摆放整齐。未符合上述要求的扣1分。

6、教室外的走廊无垃圾、无污垢,不符合要求的扣1分。

7、公地应打扫彻底,无垃圾,无污垢。垃圾桶里的垃圾要清理干净,垃圾桶外

观要干净、清洁。每发现一处垃圾扣0.5分。

8、要清除花坛内的一切杂物,烟头、枯叶等垃圾,花坛边要擦洗干净,未符合

上述要求的扣1分。

9、楼梯间栏杆要用湿布擦干净,楼道口扫帚等物品要摆放整齐,未符合上述要

求的扣1分。

10.公共厕所大便池疏通清洁,池内无任何杂物,未符合上述要求的扣1分。

XX中学寝室内务、卫生管理规定

内务

物品要求扣分细则

被子叠成方块被统一朝北端放(毯子与

被子放相同)枕头平放在被子上,

不能放其他东西被子未按要求摆放每人次扣0.5分

鞋子所有鞋子靠床下放

(鞋跟靠线)鞋子摆放不整齐每人次扣0.5分

桶子放在窗户下面摆成一排,脸盆统一

放在提桶上,桶内无脏衣脏袜

(香皂、洗漱物品一律放在桶内)未按要求放好每人次扣0.5分

洗漱杯统一放在桌上,摆成一条直线。洗漱杯未放在规定位置

每人次扣0.5分

毛巾晾在线上晾在床架上每人次扣0.5

衣服袜子折叠整齐窗户上、墙壁上、走廊上

放有衣、袋、鞋等,每处

扣0.5分

热水瓶放在指定地方未按要求放每只扣0.5分

箱子统一整齐放在指定地方,必须整齐

划一

未按要求摆每只扣0.5分

扫把、拖把、纸

屑篓、扫地盆

放在门后未按要求放每只扣0.5分

卫生

名称要求扣分细则

寝室

(墙壁、门窗、地面电扇)地面干净、无垃圾、无污迹

墙壁干净、无乱贴画、无乱

挂、钉、抹等现象

门窗要求擦干净、不得私自

乱贴、乱挂、乱画

未按要求做每处扣0.5

公共区(楼梯间、过道)干净无杂物、干燥未按要求做每处扣0.5

XX中学厕所卫生制度

(1)厕所坚持每天早中晚三小扫,逢节加倍扫,做到地面干燥,大小便槽内无尿碱尿渍,无明显臭味。

(2)厕所管理实行包干到班,责任到人,要求天天有人管理,每次缸内水要用完时及时注满水。

(3)注意文明如厕,小便入池,小便池内严禁大便,及时冲洗。(4)厕所里不得随地吐痰、便溺,不得涂画墙壁,不得破坏公共设施。(5)不得将硬纸和杂物丢入便坑内,不得将污水、泥沙倒入便池。(6)养成便后冲洗习惯。如有学生便后不冲洗,每人每次扣该学生所在班级清洁分1分,并罚冲厕所一天。

第周星期一

班级清洁扣分原因保洁扣分原因合计 教室公地

1.1班

1.2班

2.1班

2.2班

3.1班

3.2班

备注 

第周星期一

寝室上午

8:10

中午1:

10

扣分原

因合计

201 202 203 204 205 206 301 302 303 304 305 306 307 308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1994年5月29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1994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建清洁、优美、文明的现代化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城市内,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制定与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协调的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区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福建省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各市、县(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第五条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应当协同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享有良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权利,负有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义务,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劝阻和控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知识宣传工作,提高公民的城市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城市环境卫生习惯。 第二章城市市容管理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持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的完好、整洁、美观。新建、扩建、改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第八条户外广告、画廊、牌匾、报栏、公共广告栏、橱窗、路牌、门牌、汽车站牌、交通标志、路灯电杆、消防栓、交通护栏、落水管、电话亭、废物箱、城市雕塑等设施应保持整洁。破损陈旧的,设置或使用管理单位应及时维修、更新或拆除。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其它设施和树干上涂写、刻画、张贴。不得擅自占道摆摊设点、堆放物料或从事其它生产、经营活动。 饮食单位和其他单位或居民的炉口、烟囱等排污口不得朝向街面。 第十条建设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作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批准用地范围内作业; (二)按规定设置临时围墙,临街建筑工程应封闭施工; (三)破路施工应围遮,设置安全标志,并按规定时间和标准修复; (四)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必须按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卸放,建筑废水须经处理后排放; (五)工程竣工时必须拆除临时设施、清除物料并平整场地。 第十一条进入城市内运行的各种水陆交通工具应当保持外观整洁,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客运列车和航运船只应关闭车船内卫生间,车船上废弃物交车站码头妥当处理,不得随意排放。 (二)客运车辆应自设废弃物容器,不得沿街抛撒废票等废弃物。

湘潭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湘潭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016年9月14日湘潭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16年12月2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文明、宜居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建成区、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街道)建成区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第三条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将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市容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 第五条市、县(市、区)主管市容环境卫生的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辖区内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公安、财政、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市场监管、卫生和计生、教育、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水务和广电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主管市容环境卫生的行政部门应当加强队伍建设,依法、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建立信息化管理制度、执法巡查制度、投诉举报受理和奖励制度,及时查处违法行为;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规范执法行为,实行执法责任制和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 第七条鼓励、支持市容环境卫生科学技术的研究和推广,推进市容环境卫生服务市场化和社会化,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和经营。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 GB 50337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 GB 50337-2003 1 总则 1.0.1 为在城币环境卫生设施规划中贯彻执行国篆城币规划、环境保护的有关法规和技术政策,提高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编制质量,满足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的需要,落实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用地,保持与城市发展协调,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及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专业(专项)规划。市(区、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及乡村、独立工矿区、风景名胜区及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相应规划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1.0.3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专业(专项)规划的期限和范围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相一致,与城镇体系规划相协调。 1.0.4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设置必须从整体上满足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和处置等功能,贯彻生活垃圾处理无害化、减量化和资源化原则,实现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和分类处置。 1.0.5 重大环境卫生工程设施的规划设置宜做到区域共享、城乡共享,实现环境卫生重大基础设施的优化配置。 1.0.6 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应预测城市生活垃圾产量和成分,确定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和处置方式,给出公共厕所布局原则及数量,并给出主要环境卫生工程设施的规划设置原则、类型、标准、数量、布局和用地范围。 分区规划在城市总体规划基础上适度深化,重点应确定主要环境卫生工程设施的位置和用地范围。 在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专业(专项)规划中,除满足上述要求外,尚应给出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的设置原则、类型、等级、数量和用地面积等指标,提出工艺、技术、建设等要求。

对其他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要求,可根据其特点分别按对环境卫生公共设施或环境卫生工程设施的要求执行。 1.0.7 在详细规划中应确定各类环境卫生设施的种类、等级、数量、用地和建筑面积、定点位置等内容,满足环境卫生车辆通道要求。 1.0.8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应满足城市用地布局。环境保护、环境卫生和城市景观等要求。 1.0.9 城市生活垃圾以外的固体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处理和处置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在城市总体规划阶段应根据此类固体废弃物的产生情况及城市诸方面条件,提出相应规划控制要求。 1.0.10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环境卫生设施 具有从整体上改善环境卫生、限制或消除生活废弃物危害功能的设备、容器、构筑物、建筑物及场地等的统称。 2.0.2 环境卫生公共设施 设置在公共场所等处,为社会公众提供直接服务的环境卫生设施。 2.0.3环境卫生工程设施 具有生活废弃物转运、处理及处置功能的较大规模的环境卫生设施。

校园环境卫生打扫及管理规章制度

校园环境卫生打扫及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改善校园环境,积极推进学校校风建设,创优良校风,学校大力加强清洁卫生管理。 一、环境卫生制度 建立健全的环境卫生制度,实行三制。 1、学校的环境卫生实行划区分班,明确职责,坚持一天三打扫,做到室内窗明几净,物品摆放整齐有序,校园清洁区内整洁干净,无卫生死角; 2、实行检查评比制。学校卫生检查组,对各教室及清洁区的卫生情况一天一检查,每天公布,促进各班、各办公室的卫生工作到位。 3、实行奖惩制。把卫生检查的结果作为班级考核的一部分,作为评文明优胜班、德育示范班的重要条件之一。 二、清洁卫生管理办法 1、清洁卫生打扫 (1)、清洁卫生打扫时间:每天晨扫、午扫、晚扫; (2)、打扫要求: 教室内及走廊:要求用拖把、抹布将地面、墙面、窗玻璃彻底清洁,做到地面无废纸,无杂物,无积尘,地面整洁无果皮纸屑, 校园内公共区域:地面无白色垃圾、烟头等,花草中无杂草、无杂物、无垃圾,草坪中的树叶应适当清扫,区域内的瓷砖无涂写、无污痕积尘,保持光亮,所有室内室外卫生区的垃圾桶内的垃圾由相应责任区的班级负责清理干净,并保证垃圾桶外表面干净 2、清洁卫生检查制度 (1)、检查时间:无固定时间。 (2)、检查范围:各班室内及走廊,各班卫生区 (3)、检查方式:集中全面检查与抽查相结合; (4)、检查人员:成立专门人员进行。 3、清洁卫生维护 (1)、清洁卫生应坚持经常维护,争取做到:课前课后维护、即时维护,充分利用好课间操休息、课间休息、午间休息、课外活动时间,实行全程维护 (2)、设立卫生监督岗。由学生文明监督员担任,对全校的环境进行监控,各班劳动委员对所辖卫生区域进行监控,即时制止违反卫生规定的行为和维护本班辖区内公共卫生。 (3)、乱扔乱丢垃圾,不听教育者,除义务清扫所破坏的班级全部公共卫生区域外,还将扣除班级分数。 4、清洁卫生督办 (1)、各班劳动委员组织本班同学完成学校分配的清洁卫生包干区的清洁打扫和每周的卫生大扫除; (2)、安排并督促本班搞好教室清洁卫生; (3)、负责各种保护学校环境的义务活动。 (4)、各班班主任在卫生大扫除时务必到场指挥,并负责扫除过程中的安全问题。

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1997年2月3日建设部建城[1997]21号发布) 1 总则 1.0.1 为了建设清洁、优美、文明的现代化城市,提高城市环境卫生水平,统一全国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的环境卫生工作。 1.0.3 城市环境卫生作业应做到文明、清洁、卫生和有序,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对市民生活的影响。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负责监督本标准的实施,并对辖区内从事环境卫生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指导和监督。 1.0.4 城市环境卫生质量除应符合本标准外,亦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保洁为了维护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整洁而从事的清扫和环境卫生保洁工作。一般分为道路保洁和公共场所保洁。 2.0.2 绿化隔离带由树木、花草组成的沿道路纵向设置,用以分隔行车道或非机动车道与行车道的带状屏障。 2.0.3 道路人流量单位时间内通过道路某一断面的行人数量。 2.0.4 机动车流量单位时间内通过道路某一断面的机动车辆数量。 2.0.5 露天临时转运点为了应急而临时集中存放生活垃圾的室外垃圾转运场地。 3 道路清扫和保洁 3.1 道路保洁范围及等级 3.1.1 道路保洁范围应为车行道、人行道、车行隧道、人行过街地下通道、地铁站、高架路、人行过街天桥、立交桥及其他设施等。 3.1.2 道路保洁等级划分应符合表3.1.2的规定:

表3.1.2 道路保洁等级划分 保洁等级道路保洁等级划分条件 一级 (1)商业网点集中,道路旁商业店铺占道路长度不小于70%的繁华闹市地段 (2)主要旅游点和进出机场、车站、港口的主干路及其所在地路段; (3)大型文化娱乐、展览等主要公共场所所在路段; (4)平均人流量为100人次/分钟以上和公共交通线路较多的路段; (5)主要领导机关、外事机构所在地。 二级 (1) 城市主、次干路及其附近路段; (2) 商业网点较集中、占道路长度60~70%的路段; (3)公共文化娱乐活动场所所在路段; (4)平均人流量为50~100人次/分钟的路段; (5)有固定公共交通线路的路段。 三级 (1) 商业网点较少的路段; (2) 居民区和单位相间的路段; (3) 城郊结合部的主要交通路段;人流量、车流量一般的路段。 四级 (1)城郊结合部的支路; (2)居住区街巷道路; (3)人流量、车流量较少的路段。 3.2 道路清扫和保洁 3.2.1 道路清扫、保洁的通用质量要求: 3.2.1.1 一至四级道路路面废弃物控制指标应符合表3.2.1规定。但在同一单位长度内,不得超过各单项废弃物总数的50%。 表3.2.1 路面废弃物控制指标 保洁等级果皮(片 /1000m2) 纸屑、塑膜 (片/1000m2) 烟蒂(个 /1000m2) 痰迹(处 /1000m2) 污水(m2 /1000m2) 其它(处 /1000m2) 一级≤4 ≤4 ≤4 ≤4 无无 二级≤6 ≤6 ≤8 ≤8 ≤0.5 ≤2 三级≤8 ≤10 ≤10 ≤10 ≤1.5 ≤6 四级≤10 ≤12 ≤15 ≤15 ≤2.0 ≤8 无乱贴、乱画。

最新学校校园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四坝镇九年制学校 校园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学校环境卫生的管理工作,自觉维护校园环境整洁优雅,培养学生讲文明、讲卫生的良好行为习惯,特制定本制度。 一、环境卫生制度 1、建立组织机构。由学校主管卫生人员、值周教师、各班卫生委员每天对各班的卫生区域进行检查和督促,每周不定时对各班的教室、卫生区域进行抽查。在实地抽查中发现的问题计入各班的量化考核。 2、实行卫生包干制。学校的环境卫生实行划区分班包干,明确职责,责任到班,坚持一天三打扫,做到教室内窗明几净,物品摆放整齐有序(特别是卫生工具要摆放整齐),校园卫生区域内整洁无垃圾,无卫生死角。 3、实行奖惩制。每天实行定时检查制度,检查给予评分,把卫生检查的结果作为班级考核的一部分,评选“文明

班级”、“优秀班主任”等各种评优评先,参评资格:班级卫生量化考核成绩必须进入全校前三名。 4、定时检查制度。为加强学校环境卫生的管理,自本制度实施之日起,学校对各班教室、卫生区域进行定时抽查,检查得分纳入各班的班级日常管理。 5、检查时间。每天早、中、晚各一次,星期五下午卫生大扫除。 6、监督检举制度。发动学生监督检举乱扔、乱画、乱倒的不文明行为,促使学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凡检举外班学生不文明行为一次,情节属实者,检举者与被检举者将给予奖分与罚分的处理。 7、对能坚持做到“五讲四美三热爱”的学生,学校采用多种形式表彰优秀,树立榜样。 8、我校教职员工有义务维护校园环境卫生,应带头执行校园卫生管理制度。 二、管理办法 1、卫生打扫时间:每天早自习前、下午上课前、晚自习前共打扫三次;每周五下午进行卫生大扫除,每周卫生大扫除由学校卫生主管人员、值周教师、各班卫生委员联合检查。 2、打扫范围:本班的公共卫生区域及教室。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范标准

1 总则 1.0.1 为了加强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管理,提高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整体水平,满足城镇环境卫生设施发展和完善的需要,促进城镇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 1.0.3 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功能要求,布局合理、整洁卫生、方便适用、有利于环境卫生作业等要求,并应与旧区改造、新区开发和建设同时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和使用。 1.0.4 重大环境卫生工程设施的设置宜做到联建共享、区域共享、城乡共享,实现环境卫生重大基础设施的优化配置。 1.0.5 环境卫生设施专业规划应作为市政公用设施规划的一部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中,一并批准实施。 1.0.6 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基本规定 2.0.1 城镇环境卫生所需的各类设施,必须统一规划和设置。其规模与型式应根据生活废弃物产量、收集方式和处理工艺等确定。 2.0.2 城市生活废弃物主要包括城市生活垃圾(简称垃圾)和居民排出的粪便(简称粪便)。 2. 0.3 城市生活废弃物应进行资源化回收及利用,加快垃圾分类收集,以利于垃圾处理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分类收集的垃圾应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垃圾分类方式与分类处理方式应相互协调。 2.0.4 垃圾处理设施设置中,必须具有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生活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功能。 2.0.5 城镇粪便污水处理设施不宜单独建设,应采取必要措施后纳入城镇污水处理系统。 2. 0.6 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应列入城镇建设计划。各单位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和设置由各单位负责,并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2.0.7 原有环境卫生设施需改建或迁建时,必须制定并落实改建或迁建的计划后,方可改建或迁建。 3 环境卫生公共设施

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3月22日省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生活环境和工作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城市及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是指独立的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科技园区和风景名胜区等。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城市总体规划,制定积极的产业政策和措施,鼓励、支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的科学研究以及先进技术、先进管理经验的推广、应用,改善市容和环境卫生劳动作业条件,推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

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环保、卫生、工商、公安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应当以公共财政支出为基础,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资建设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并依法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积极推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做好责任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第二章城市市容管理 第七条城市的建筑景观、公共设施、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广告标志、公共场所等,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第八条城市道路路面和人行步道应当保持平整,路牙及无障碍设施完好,立交桥、过街天桥、地下过街通道应当保持整洁,城市道路和桥梁上设置的隔离、防护、隔音、照明、排水等设施应当整洁有效。窨井盖等设施出现损坏、丢失、移位的,应当立即设置警示标志、护栏,并及时维修。 第九条在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交通、电力、邮政、电信、环境卫生等各类设施,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规范

最新小学校园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校园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为了切实改善学校的校园环境,保证校园整洁、卫生,给全体教职员工创造一个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为学生营造一个良好的学习氛围,彻底改变校园面貌,提升学校形象,经研究制定我校校园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一、环境卫生制度 建立健全的环境卫生制度,实行三制。 1、实行卫生包干制。学校的环境卫生实行划区分班包干,明确职责,坚持一天两打扫,做到室内窗明几净,物品摆放整齐有序,校园清洁区内整洁无杂草,无卫生死角; 2、实行检查评比制。学校卫生检查组,对各教室及清洁区的卫生情况一天一检查,每天公布,促进各班、各办公室的卫生工作到位。 3、实行奖惩制。把卫生检查的结果作为班级考核的一部分,作为文明班、优秀班主任的重要条件之一。 二、清洁卫生管理办法 1、清洁卫生打扫 (1)、清洁卫生打扫时间:每天晨扫、放学后扫。 (2)、打扫要求: 每天打扫。要求:扫除积尘,拣出属于公共区域范围周边花台的垃圾纸屑。 (3)、打扫范围:本班教室、卫生区。 2、清洁卫生检查制度 (1)、检查时间:大课间时间、中午写字时间 (2)、检查范围:包括教室、卫生区、个人卫生、零食。

(3)、检查人员:各班卫生检查员。 3、清洁卫生评估 (2)、评估办法:一天一检查,实行扣分法。 5、清洁卫生维护 (1)、清洁卫生应坚持经常维护,争取做到:课前课后维护、即时维护,充分利用好课间操休息、课间休息、午间休息、课外活动时间,实行全程维护 (2)、设立卫生监督岗。由少先队队长担任,对全校的环境进行监控,各班劳动委员对所辖卫生区域进行监控,即时制止违反卫生规定的行为和维护本班辖区内公共卫生。 (3)、乱扔乱丢垃圾,不听教育者,除义务清扫所破坏的班级全部公共卫生区域外,丢一件垃圾要罚捡十件垃圾。 6、清洁卫生督办 (1)、各办劳动委员组织领导本班同学完成学校分配的清洁卫生包干区的清洁打扫和每月的卫生大扫除; (2)、安排并督促本班搞好教室清洁卫生;

洛阳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洛阳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有效性】有效 【法规名称】洛阳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颁布部门】河南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1989年03月03日 【实施日期】1989年07月01日 【正文】 洛阳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办法(1988年12月15日洛阳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经过1989年3月3日河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规划与设施 第三章清理保洁 第四章垃圾管理 第五章厕所与粪便管理 第六章城乡结合部的卫生管理 第七章奖惩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和《河南省城市建设

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环境卫生的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专群结合、社会监督。 第三条城市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应纳入城市规划和城市发展计划。 城市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由市人民政府按城市环境卫生专业队伍应承担的任务量划拨。 城市废弃物的收集、清运和处理以及单位、个人环境卫生责任区的清理保洁,实行有偿服务制度。 第四条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所有单位以及居民和农民,都有依法使用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权利,有爱护城市环境卫生设施、遵守城市环境卫生各项规定的义务,都应尊重环境卫生管理职工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其工作。 第五条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各城市区的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城市区的各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本办事处职责范围内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六条城市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对所辖区域城市环境卫生工作实施检查、监督、协调、指导。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积极宣传城市环境卫生的法规和科学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是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工作、生活环境,促进城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而制定的城建环保条例。 1992年5月20日国务院第104次常务会议通过,199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101号发布,于1992年8月1日实施。 现行版本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1] 中文名颁布单位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 颁布文号颁布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1号1992年6月28日 实施日期当前版本 1992年8月1日2017年3月1日修订版

目录 .1法规历程 .2法规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城市市容管理 .?第三章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四章罚则 .?第五章附则 法规历程 1992年5月20日国务院第104次常务会议通过,199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101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修改为: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的市区内,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畜家禽;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除外。 删去第三十五条中的“未经批准擅自”。 [1] 法规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工作、生活环境,促进城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内,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完整版)学校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学校环境卫生管理制度固镇县小李小学

学校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为了搞好学校的环境卫生工作,美化校园,创造优美整洁的工作、学习、生活环境,培养学生爱校、爱班级的集体荣誉感,提高学生增强维护健康的能力,抵制各种不卫生的行为和习惯,现制订学校卫生管理制度、检查、评比及奖励办法如下: 一、组织领导 搞好爱国卫生活动,加强校园环境卫生领导工作。选举校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组成人员,明确校爱卫会的职责是对全校环境卫生进行统筹安排。 二、检查制度 学校环境卫生分:班级室内卫生、班级环境卫生包干区两部分。坚持检查,督促制度,施行每天一小查,主要检查班级环境卫生。每周四一大查,由各班卫生员及学生会卫生部和卫生老师全面检查室内、外卫生,并详细记录备案,及时反馈检查结果。 三、评比措施 严格对照《打扫要求》每月末对全校各班卫生工作进行总结鉴定,评比出卫生先进班级和优秀卫生员。 1.根据每天小查和每周大查的成绩,按成绩的高低列出每周的卫生情况表,首榜班级为最高分,依次递减排名次。 2.在每周检查小结的基础上,于月末进行总结评比。 四.奖励方法: 设立学校卫生管理奖励基金,主要由学校办公经费支出,对每学期评选出来的卫生先进卫生员,给予适当奖励。 五.卫生室对各部分扫除要求 (一).各办公室、教室

1.桌椅排放整齐 2.地面无纸屑,痰迹,烟头、粉笔头等垃圾杂物。 3.门窗框清洁无积尘,下班窗明亮。 4.室内日光灯、灯架无积尘。 5.黑板清洁,上框无积尘。 6.墙壁、教室前门——后门处走廊墙壁无脚印、球印。 (二).厕所 1.墙壁、瓷砖清洁、无积尘 2.水斗清洁通畅 3.门、窗框清洁无积尘,玻璃明亮 4.地面无垃圾 (三).走廊扶梯 1.地面无纸屑,无痰迹和垃圾 2.走廊扶手无痰。 3.走廊墙壁无球印、脚印等 4.走廊中窗台上无垃圾 (四).室外场地 1.大操场、跑道和小花园无纸屑,乱石,枯枝 2.场地平整,无积水,无洼地,无蚊蝇孳生地 3.阴沟、明沟无积水,清洁畅通 4.扫下的枯枝和杂草集中堆放在自己包干区的角落,然后装入垃圾袋清除掉。

洛阳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有效性】有效 【法规名称】洛阳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颁布部门】河南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1989年03月03日 【实施日期】1989年07月01日 【正文】 洛阳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1 9 8 8年12月15日洛阳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1 9 8 9年3月3日河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八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规划与设施 第三章清理保洁 第四章垃圾管理 第五章厕所与粪便管理 第六章城乡结合部的卫生管理 第七章奖惩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 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和《河南省城市建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环境卫生的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专群结合、社会监督。 第三条城市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应纳入城市规划和城市发展计划。 城市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由市人民政府按城市环境卫生专业队伍应承担的任务量 划拨。 城市废弃物的收集、清运和处理以及单位、个人环境卫生责任区的清理保洁,实行有 偿服务制度。 第四条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所有单位以及居民和农民,都有依法使用城市环境卫生设 施的权利,有爱护城市环境卫生设施、遵守城市环境卫生各项规定的义务,都应尊重环境卫生管理职工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其工作。 第五条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各城市区的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城市区的各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本办事处职责范围内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六条城市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对所辖区域城市环境卫生工作实施检查、监督、协调、指导。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积极宣传城市环境卫生的法规和科学知识,教育群众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提高公共卫生道德和环境卫生意识。 第二章规划与设施 第八条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订环境卫生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 按规划组织实施。城市规划部门应统一安排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和环境卫生工作场所用地,并在审核批准新建和改建工程的设计时,同时审核环境卫生设施的设计。 第九条城市新区建设或旧区改造,必须配套建设对生活废弃物的清扫、收集、堆存、运输、处理和处置的设施,所需资金应纳入工程预算。 第十条在城市规划区内,要按居住人口密度和流动人口数量,规划和修建相适应的公共厕所,内部设备要适用、卫生,外观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新建公用、民用建筑,应当按设计标准附设厕所,并配建化粪池。 第十一条城市生活居住区,应设置封闭式垃圾收集容器。高层建筑应设置封闭式垃圾 道或垃圾贮存设施,繁华地区、人流集中地和城市主、次干道两侧,应设置果皮箱等设施。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拆除、挪动、损坏或者侵占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先建后拆的原则,按管理权限报经市或区环境卫生行 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三章清理保洁 第十三条城市主、次干道的车行道,由城市环境卫生专业队分段承包到人,负责清理保洁。主干道每日两次清扫,两次保洁;次干道每日一次清扫,两次保洁。 城市主、次干道的人行道及其余道路、街巷,按自保门前洁的原则,由所在地段的单 位和居民负责清理保洁。无力自行清理保洁者,由街道办事处组织民办清扫队有偿服务。 生活居住区,由街道办事处或企事业单位负责组织专人清理保洁。 第十四条飞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公共电车和汽车始末站、影剧院、公园、游 览点等公共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设置相适应的卫生设施,负责清理保洁。 近郊公路,由管理单位负责清理保洁。 第十五条城市集贸市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自设垃圾容器、果皮箱、厕所等环境卫生设施, 组织环境卫生清理人员,负责清理保洁。 各种零散的摊点、售货车等周围四至六米场地的环境卫生,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清理保洁

管理制度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管理制度)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5年3月25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壹章总则 第壹条为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主城区的城市建成区和主城区以外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所于地的城市建成区。 第三条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壹领导、分级管理和公众参和、社会监督以及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市容环境卫生和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教育、文化、卫生、园林等部门,应当加强市容环境卫生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公民的市容环境卫生意识。 第五条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环境卫生日常管理工作由其所属的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负责。 区县(自治县、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关联的行政机关,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完善市容环境卫生设施设备,提供市容环境卫生公共服务,按照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任务核定所需事业经费。

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发展需要,组织编制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市、区县(自治县、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需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环境卫生设施、户外广告、洗车场等专业规划,制定市容环境卫生标准,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享受整洁优美市容环境的权利,同时负有爱护市容环境卫生的义务,对破坏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有权劝阻和举报。 各级人民政府对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市容环境卫生责任 第九条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实行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条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区制度。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由区县(自治县、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划分,且和责任单位签订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责任书。 第十壹条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单位按照下列规定具体划分: (壹)城市主、次干道及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等,由市政设施管理单位和环境卫生管理单位负责; (二)道路俩侧建筑物外墙立面至道缘石的区域,由道路俩侧建筑物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三)桥梁、隧道、轻轨、高速公路、铁路由运营管理单位负责;

学校环境卫生管理制度范文

学校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为了搞好学校的环境卫生工作,美化校园,创造优美整洁的工作、学习、生活环境,培养学生爱校、爱班级的集体荣誉感,提高学生增强维护健康的能力,抵制各种不卫生的行为和习惯,现制订学校卫生管理制度、检查、评比及奖励办法如下: 一、组织领导 搞好爱国卫生活动,加强校园环境卫生领导工作。选举校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组成人员,明确校爱卫会的职责是对全校环境卫生进行统筹安排,并在校政教处、卫生室、学生会卫生部的协助下,做好卫生大扫除的监督工作。 二、检查制度 学校环境卫生分:班级室内卫生、班级环境卫生包干区两部分。坚持检查,督促制度,施行每天一小查,主要检查班级环境卫生。每周四一大查,由各班卫生员及学生会卫生部和卫生老师全面检查室内、外卫生,并详细记录备案,及时反馈检查结果。 三、评比措施 严格对照《打扫要求》每月末对全校各班卫生工作进行总结鉴定,评比出卫生先进班级和优秀卫生员。 1.根据每天小查和每周大查的成绩,按成绩的高低列出每周的卫生情况表,首榜班级为最高分,依次递减排名次。 2.在每周检查小结的基础上,于月末进行总结评比。 四.奖励方法:

设立学校卫生管理奖励基金,主要由学校行政办公经费支出,对每学期评选出来的卫生先进卫生员,给予适当奖励。 五.卫生室对各部分扫除要求 (一).各办公室、教室、音乐室、实验室、食堂饭厅 1.桌椅排放整齐 2.地面无纸屑,痰迹,烟头、粉笔头等垃圾杂物。 3.门窗框清洁无积尘,下班窗明亮。 4.室内日光灯、灯架无积尘。 5.黑板清洁,上框无积尘。 6.墙壁、教室前门——后门处走廊墙壁无脚印、球印。 7.扫除工作排放整齐,畚箕三角橱里无垃圾。 (注:各办公室扫除后由工会检查) (二).厕所 1.墙壁、瓷砖清洁、无积尘 2.水斗清洁通畅 3.门、窗框清洁无积尘,玻璃明亮 4.地面无垃圾 (三).走廊扶梯 1.地面无纸屑,无痰迹和垃圾 2.走廊扶手无痰,大镜子干净 3.走廊墙壁无球印、脚印等 4.走廊中窗台上无垃圾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城市环境卫生 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陵府办[2009]125号 【发布部门】陵水黎族自治县政府 【发布日期】2009.09.11 【实施日期】2009.09.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 (陵府办〔2009〕12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2009年县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讨论同意,现将《陵水黎族自治县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一日 陵水黎族自治县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环境卫生整治,创建清洁、优美、文明、和谐的城市人居环境,根据《海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城市区范围内所有单位、居民和一切在县城市区范围内各种活动人员。乡镇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县政府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县城市管理部门是本县环境卫生工作的主管部门。卫生站是本县市区环境卫生工作的实施单位,负责本县市区的环境卫生工作。各单位、个人必须服从县城市管理部门对环境卫生工作的管理,搞好本单位和个人的环境卫生工作。县公安、工商、建设、卫生、旅游、商务、交通、国土环境资源、公路、文明办、电视台等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协助管理城市环境卫生。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维护环境卫生,尊重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阻碍环卫工作人员履行公务。 第六条对城市环境卫生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扬和奖励。

乡镇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乡镇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小河镇圩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随着经济的发展,市场的繁荣,小河圩镇的范围不断扩大,圩镇基础设施建设也越来越完善,对于加强圩镇管理就显得尤其重要。为更好地管理圩镇,进一步改善居民的居住环境,把小河圩建设成为环境优美、镇容整洁、管理有序、社会和谐的文明圩镇,根据国务院<>以及信丰县农民建房、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城乡环境综合整治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镇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小河镇圩填管理。 第二章:圩镇秩序管理 第三条、小河镇人民政府委托小河居委会负责圩镇秩序管理事务,小河镇城管中队协助,具体职责为负责圩镇市容市貌维护,管理好圩镇范围内的公共设施,协助镇做好圩镇建房管理,卫生保洁监管,收取经营生活垃圾保洁费及建房保证金和建筑垃圾处理等。 第三章:圩镇镇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四条、未经镇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圩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市场等公共场所开挖、修筑搭建临时建筑物、构造物和其他设施。 第五条、未经镇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圩镇道路和人行道及非机动车道,如:摆摊设点、停放车辆、乱堆乱放建筑材料、其它杂物等。 第六条、圩镇范围内单位和个人自行清理内部和门前卫生责任区的生活垃圾,按规定要求进行投放倾倒在垃圾桶内。 第七条、圩镇范围内单位和个人产生的建筑、装修垃圾统一倾倒到居委会管理所指定的场所。 第八条、圩镇规划区内房屋等项目建设开工前需到居委会办理开工手续,方可进行施工建设。执行圩镇建房审批保证金制度,建房按3000元/栋标准收取,建筑垃圾处理费按建筑面积2元/平米计算收取。(注:垃圾处理费不退还,保证金在工地施工结束后,经居委会验收合格后退还。)

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 21号发布月3日建设部建城[1997]年(199721 总则 1.0.1 为了建设清洁、优美、文明的现代化城市,提高城市环境卫生水平,统一全国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的环境卫生工作。 1.0.3 城市环境卫生作业应做到文明、清洁、卫生和有序,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对市民生活的影响。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负责监督本标准的实施,并对辖区内从事环境卫生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指导和监督。 1.0.4 城市环境卫生质量除应符合本标准外,亦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保洁为了维护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整洁而从事的清扫和环境卫生保洁工作。一般分为道路保洁和公共场所保洁。 2.0.2 绿化隔离带由树木、花草组成的沿道路纵向设置,用以分隔行车道或非机动车道与行车道的带状屏障。 2.0.3 道路人流量单位时间内通过道路某一断面的行人数量。 2.0.4 机动车流量单位时间内通过道路某一断面的机动车辆数量。 2.0.5 露天临时转运点为了应急而临时集中存放生活垃圾的室外垃圾转运场地。 3 道路清扫和保洁 道路保洁范围及等级3.1 3.1.1 道路保洁范围应为车行道、人行道、车行隧道、人行过街地下通道、地铁站、高架路、人行过街天桥、立交桥及其他设施等。 3.1.2 道路保洁等级划分应符合表3.1.2的规定: 表3.1.2 道路保洁等级划分 保洁等级道路保洁等级划分条件 一级(1)商业网点集中,道路旁商业店铺占道路长度不小于70%的繁华闹市地段 (2)主要旅游点和进出机场、车站、港口的主干路及其所在地路段; (3)大型文化娱乐、展览等主要公共场所所在路段; (4)平均人流量为100人次/分钟以上和公共交通线路较多的路段; (5)主要领导机关、外事机构所在地。 二级(1) 城市主、次干路及其附近路段; (2) 商业网点较集中、占道路长度60~70%的路段; (3)公共文化娱乐活动场所所在路段; (4)平均人流量为50~100人次/分钟的路段; (5)有固定公共交通线路的路段。 三级(1) 商业网点较少的路段; (2) 居民区和单位相间的路段; (3) 城郊结合部的主要交通路段;人流量、车流量一般的路段。 四级(1)城郊结合部的支路; (2)居住区街巷道路; (3)人流量、车流量较少的路段。

校园环境卫生管理制度及考核办法

校园环境卫生管理制度及考核办法 一、校园环境卫生由学校后勤部具体负责管理。 二、校园环境卫生分区分块管理,并由专人负责专人检查,校园环境卫生共分四大块:教室卫生、公共区卫生、宿舍卫生、办公室卫生。各责任人和检查人必须保障在学校正常工作日内与举行重大活动期间,责任区内无纸屑无污迹无死角,无乱扔乱画乱倒行为。 三、教室卫生、公共区卫生坚持一日两扫, 学校后勤部定时组织检查。 四、定期大扫除制度。周五下午或大型活动前出具体通知,举行全校大扫除,并由后勤部进行检查。 五、随查制度。为加强学校环境卫生的管理,自本制度实施之日起,学校对各班教室、保洁区、宿舍、办公室随时抽查,并当场给予反馈和整改。 六、各项检查评分情况由后勤部汇总后纳入各责任人检查人的绩效月常规考核。 七、学校全体教职员工有义务维护校园环境卫生,应带头执行校园卫生管理制度。 八、考核标准: (一)教室卫生: 1.地面:干净无灰尘、无纸片和杂物、坚持每天拖地(雨雪天例外)。(有一处不干净扣1分、大面积不干净扣3分、严重者扣5分)。

2. 教室门、窗、窗槽、开关:(一处不干净扣1分)。 3. 桌椅摆放及教室内物品摆放:(要求:合理整齐、书桌内无杂物,有一处不干净扣1分) 4. 黑板:外边框无灰尘,黑板槽内无大量粉笔沫。 5. 每天没有及时清倒垃圾的扣1分。 (二)公共区卫生: 公共区:要求每天打扫干净。无果皮壳、纸屑、烟蒂、痰迹、杂草、碎砖垃圾,泡泡糖渣等。物品按类归档摆放整齐有序。如发现保洁区内有一片纸片扣1分;树叶、杂物均酌情扣分。 (三)宿舍卫生 1.地面:干净无灰尘、无纸片和杂物、坚持每天拖地(雨雪天例外)。(有一处不干净扣1分、大面积不干净扣3分、严重者扣5分)。 2. 门、窗、窗槽、开关:(一处不干净扣1分)。 3. 桌椅摆放及宿舍内物品摆放:(要求:合理整齐、被褥整齐, 无乱拉线乱搭物品。有一处扣1分) 5. 每天没有及时清倒垃圾的扣1分。 (四)办公室卫生 1.地面:干净无灰尘、无纸片和杂物、坚持每天拖地(雨雪天例外)。(有一处不干净扣1分、大面积不干净扣3分、严重者扣5分)。 2. 办公室门、窗、窗槽、开关:(一处不干净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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