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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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建筑每个朝向窗(包括透明幕墙)墙比不应大于70%。当不能满足本条规定时,必须按本标准第3.5节的规定进行权衡判断。

3.2.2 屋顶透明部分面积不应大于建筑屋顶总面积的20%;中庭的透明部分面积不应超过中庭面积的80%。其透明部分的传热系数、遮阳系数应符合表3.3.1-1、表3.3.1-2的规定。当不能满足本条规定时,必须按本标准第3.5节的规定进行权衡判断。

3.3.1各类建筑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应符合表3.3.1-1、表3.3.1-2的规定。

表3.3.1-1 甲类建筑围护结构传热系数和夏季综合遮阳系数限值(注)

围护结构部位

传热系数K

W/(m2·K)

普通结构轻质结构

屋面≤0.50≤0.40外墙(包括非透明幕墙)≤0.80 ≤0.70 底面接触室外空气的架空楼板或外挑楼板≤0.80≤0.70采暖空调房间与非采暖空调房间之间的隔墙或楼板≤2.0 ≤2.0

外窗(包括玻璃幕墙)传热系数K

W/(m2·K)

夏季综合遮阳系数SCW

(东、南、西向/北向)

单一朝向

外窗

(包括透明幕墙)

窗墙比≤0.20≤3.5—

设置活

动外遮

阳时,遮

阳系数

视作满

足要求,

不必另

外计算

限值0.20<窗墙比≤0.30≤3.2≤0.45/—

0.30<窗墙比≤0.40 ≤2.8

≤0.40/

0.50

0.40<窗墙比≤0.50≤2.5

≤0.35/

0.45

0.50<窗墙比≤0.70 ≤2.2

≤0.30/0.

40

屋顶透明部分

面积比≤0.10≤2.8≤0.350.10<面积比≤0.20≤2.5≤0.30

表3.3.1-2乙类建筑围护结构传热系数和夏季综合遮阳系数限值(注)

围护结构部位

传热系数K

W/(m2·K)

普通结构轻质结构

屋面≤0.60≤0.50外墙(包括非透明幕墙)≤0.90≤0.80 底面接触室外空气的架空楼板或外挑楼板≤0.90 ≤0.80 采暖空调房间与非采暖空调房间之间的隔墙或楼板≤2.0 ≤2.0

外窗(包括玻璃幕墙)传热系数K

W/(m2·K)

夏季综合遮阳系数SC W

(东、南、西向/北向)

单一朝向

外窗

(包括透明幕墙)窗墙比≤0.20 ≤4.0 —设置活动

外遮阳

时,遮阳

系数视作

满足要

求,不必

另外计算

限值0.20<窗墙比≤0.30 ≤3.5≤0.50/—

0.30<窗墙比≤0.40≤3.0

≤0.45/

0.55

0.40<窗墙比≤0.50 ≤2.7≤0.40/0.50

0.50<窗墙比≤0.70 ≤2.3≤0.35/0.45

屋顶透明部分面积比≤0.10 ≤2.8≤0.40 0.10<面积比≤0.20≤2.5≤0.35

注: 1 普通结构(材料):混凝土剪力墙、砌体、混凝土框架。轻质结构(材料):轻钢结构、木结构及面密度小于200kg/m2结构;

2透明玻璃幕墙夏季综合遮阳系数SCw=玻璃遮阳系数SC×外遮阳系数SD×其它遮阳的遮阳系数;

外窗夏季综合遮阳系数SCw=外窗遮阳系数SW×外遮阳系数SD×其它遮阳的遮阳系数;SW=玻璃

遮阳系数SC×窗框系数;

3 设有卷帘活动外遮阳的外窗,其外窗传热系数的修正系数为0.90;设有中空百叶玻璃或百叶窗活

动外遮阳的外窗,其外窗传热系数的修正系数为0.95;

4 外遮阳的遮阳系数按附录D确定,其它遮阳系数按《建筑门窗玻璃幕墙热工计算规程》JGJ/T15

1计算,窗框系数:塑料、木为0.70,断热铝、铝木、铝塑为0.75,铝合金为0.80;

5 外墙的传热系数为包括结构性热桥在内的按面积计权的平均传热系数Km,计算方法见附录A;

6 窗户传热系数计算见附录C。

3.3.2当底层入口大堂确因需要采用非中空玻璃幕墙时,非中空玻璃的面积不应超过同一朝向透明面积(门窗和玻璃幕墙)的15%,且应按同一朝向透明面积加权计算(含非中空玻璃)平均传热系数,并应符合第3.3.1条的规定。当传热系数不能满足本条文的规定时,必须按本标准第3.5节的规定进行权衡判断。

3.5.1 当设计建筑围护结构的指标不能全部满足第3.2.1条、第3.2.2条和3.3.1条的规定时,则应按本标准第3.5.2、3.5.3、3.5.4的规定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计算软件,进行权衡判断。

4.1.1采暖、空调系统的施工图设计时应对每一采暖、空调房间或区域进行冬季热负荷和夏季逐时冷负荷计算。

4.5.2 除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外,不得采用电能直接作为空调系统的主要供热热源和空气加湿的热源:

1以供冷为主,供暖负荷非常小、且无法利用热泵或其它方式提供热源的建筑;

2夜间利用低谷电进行蓄热,且不在昼间用电高峰时段和平时段启用电热锅炉

的建筑;

3利用可再生能源发电、且其发电量能够满足直接电热用量需求的建筑;

4冬季无加湿用蒸汽源、且室内相对湿度的要求较高时。

4.5.3锅炉的额定热效率,不应低于表4.5.3的规定。如果本条文的规定不能得到满足,则必须采用第十章的建筑全年能耗(费用)法来判定建筑是否满足节能要求。

表4.5.3 锅炉额定热效率(%)

锅炉容量(MW)

甲类建筑乙类建筑

≤1.4>1.4≤1.4>1.4

燃重油锅炉88 90 86 88 燃轻柴油、燃气锅炉90 92 88 90 4.5.5在额定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下,蒸气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及其制冷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1机组的制冷性能系数(COP)不应低于表4.5.5-1的规定值, 如果本条规定不能得到满足,则必须采用第十章的建筑全年能耗(费用)法来判定建筑是否满足节能要求;

表4.5.5-1冷水(热泵)机组制冷性能系数(注)

类型额定制冷量

(kW)

性能系数

(W/W)

水冷涡旋式<528 4.10螺杆式

<528

528~1163

>1163

4.40

4.70

5.10 离心式

<1163

1163~1934

>1934

5.10

5.40

5.60

风冷或蒸发冷却涡旋式

≤50

>50

2.60

2.70 螺杆式

≤50

>50

2.80

2.90

4.5.6 多联式分体空调(热泵)机组的制冷综合性能系数IPLV(C)不应低于表4.5.6的规定。

表4.5.6 多联式分体空調(热泵)机組制冷綜合性能系数IPLV(C)

制冷量CC(kW)制冷综合性能系数

CC≤283.80

28<CC≤84 3.75

84<CC 3.70

4.5.7 在额定工况条件下,房间空调器能效指标应不低于表4.

5.7的规定值。

表4.5.7 房间空调器能效指标

类型额定制冷量(CC)能效指标

整体式— 3.10

分体式

CC≤4500W 3.404500W<CC≤7100W 3.30 7100W

注:按《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12021.3—2010中能效等级2等级选用。

4.5.8在规定工况条件下,转速可控型房间空调器制冷运行时的季节能效比(SEER)应不低于表4.5.8的规定值。

表4.5.8转速可控型房间空调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类型额定制冷量(CC)W季节能效比(SEER)W/W 分体式CC≤45004.50

4500<CC≤7100 4.10

7100<CC≤14000 3.70

注:采用《转速可控型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GB21455-2008标准中2级产品的能效水平。

4.5.9 采用名义制冷量大于7100W电机驱动压缩机的单元式空调机、风管送风式和屋顶式空调机组时,在额定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下,其能效比(EER)不应低于表4.5.9中的规定值。

表4.5.9 单元式机组能效比

类型能效比(W/W)

风冷式不接风管 2.80 接风管 2.50

水冷式不接风管 3.20 接风管 2.90

注:采用《单元式空气调节机能源效率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19576-2004中的3级标准。

4.5.10 蒸汽、热水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水机组及直燃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温)水机组应选用能量调节装置灵敏,可靠的机型,在名义工况下的性能参数应符合表 4.5.10中的规定。

表4.5.10溴化锂吸收式机组性能参数

机型

名义工况性能参数

冷(温)水进/

出口温度(℃)

冷却水进/出

口温度(℃)

蒸汽压

力MPa

单位制冷量蒸汽

耗量kg/(kW.

h)

性能系数(W/W)

制冷供热

蒸汽双效18/13

30/35

0.25

≤1.40

——12/7

0.40 ——

0.6

≤1.31 ——

0.80≤1.28 ——

直燃供冷12/7 30/35 ——≥1.10—

供热出口60 ————≥0.90

注:直燃机的性能系数为:制冷量(供热量)/[加热源消耗量(以低位热值计)+电力消耗量(折算成一次能)]。

4.6.13 公共建筑的计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锅炉房、热力站和制冷机房的燃料消耗量、耗电量、耗热量、供冷量及补水量应设置计量装置;

2采用集中冷源和热源时,在每栋公共建筑的冷源和热源入口处或需要独立计量的用户单元,应设置冷量和热量计量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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