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转性材料及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

周转性材料及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
周转性材料及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

周转性材料及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周转材料及低值易耗品购置和管理,提高使用效率,减少成本支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管理范围及释义:

1、周转材料是指施工过程中作为劳动工具、并在施工过程中能多次使用、基本保持原来形态而逐渐转移价值的动产类物品(其中包括彩钢活动房屋、大型模板、模架、挂篮等可重复使用的临时性设施,见附表1);

2、低值易耗品是指单价在2000元以下、使用时间不足一年,不构成固定资产管理条件的小型机具设备(见附表2)。

第三条周转材料、低值易耗品由公司各级物资设备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权限归口管理,并协调资源调配,监督其实物管理、使用和摊销。

第四条采购管理:

1、一次性采购预算金额50万元以下的周转材料及一次性采购金额在15万元以下的低值易耗品,由公司各二级单位所管辖的项目部物资设备部门根据资源情况决定内部调剂、租赁或采购,并报公司二级单位物资设备部备案;

2、一次性采购预算金额50万元以上100万的周转材料及一次性采购金额在1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低值易耗品,由公司各二级单位所管辖的项目部物资设备部门上报计划由公司所属二级单位物资设备部门根据资源情况决定内部调剂、租赁或采购,并报公司物资设备部备案;

3、一次性采购预算金额100万元以上的周转材料及一次性采购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低值易耗品,由公司各二级单位物资设备部门上报计划,经公司物资设备部审核,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由公司物资设备部根据资源情况决定内部调剂、租赁或由公司物部设备组织集中采购;

4、公司直属施工局一次性采购预算金额50万元以上的周转材料及一次性采购金额在15万元以上的低值易耗品,由公司直属施工局物资设备部门编制需求计划,上报公司物资设备管理部审核,经公司批准后,由公司物资设备部根据资源情况决定内部调剂、租赁或由公司设备部组织集中采购;

第五条周转性材料及低值易耗品的验收

1、周转性材料及低值易耗品的进货验收由使用单位负责组织。批量超过100万元的大型模板、模架及挂篮的入场验收由使用单位组织,公司物资设备部负责最终验收。

2、周转材料和低值易耗品不纳入固定资产管理。

第六条周转型材料及低值易耗品的使用

1、各级物资设备部门必须建立健周转性材料及低值易耗品管理台帐,实行季度盘点,做到帐物相符,不符部分查明原因,及时支出列入成本,保证实物资产的安全完整;

2、使用单位的物资设备部门要按照物品的类别,对在库周转材料和低值易耗品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办理点验、入库(发放)手续,并监督使用。

3 、周转性材料及低值易耗品在使用过程中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管理,责任落实到人;工程完工后,要及时拆除、回收,进行维修、保养、组合、配套,由责任人组织办理退库手续。

4、使用单位要制定周转材料和低值易耗品丢失损坏赔偿办法,如有丢失损坏严格按原值赔付。

第七条调拨和租赁:

1、公司二级单位所属项目部内部周转材料、低值易耗品的调拨,由公司二级单位物资设备部门组织,一般情况下按净值调出,如调出调入双方存在争议,则由公司所属二级单位物资设备部门进行协调,也可上报公司进行仲裁。

2、公司内部各项目使用时,由原使用单位与需求单位协商,签订内部租赁协议或进行价让处理。

第八条费用摊销:

1、单位产品原值在5万元及以上的周转材料,按5年摊销期,平均分月摊销,项目施工不足5年的,在项目施工结束后,如有其他项目使用,由产权单位维护保养,达到使用标准后,可按净值调出。如无其他单位使用,则由产权单位申请就地处理,回收残值冲减项目成本。

2、单位产品采购制造原值在5000元及以上50000元以下的,按2年摊销期,平均分月摊销。

3、单位产品采购原值在5000元以下的周转材料、低值易耗品在扣除估算残值后,实行一次摊销,工程结束后调入其他项目时,按实物状态评估价值转帐,转帐收入冲减项目成本。

4、根据项目施组要求特制或购买的周转材料,扣除估算残值后,在施工期内平均分月摊销完毕,摊销值为原值与回收值的差额。

第九条周转性材料的报废

1、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周转材料,应当报废:

(1)、国家明令淘汰报废的;

(2)、主要结构和部件损坏严重,无法修复或修复费用过大、不经济的;

(3)、无利用、改造价值的;

(4)、必须拆除、且无利用价值的;

(6)、因事故及意外灾害造成严重破坏,无法修复的。

2、单位产品(或批次)原值在5万元及以上的周转材料的报废,由产权单位提出报废申请,公司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鉴定,确认无使用价值的,由主管领导批准报废。

3、单位产品原值5万元以下的周转材料,由公司二级单位物资设备管理部门组织鉴定,确认无使用价值的,履行报废手续,经二级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后报废。

4、原值摊销完毕,但仍有使用价值、通用性较强的周转材料和低值易耗品,不得报废处理,仍由原采购单位按在帐管理。

5、报废周转材料必须按市价处理,不得低于残值价格,所得收入应冲减相关成本、费用。

第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附表1:

周转性材料目录

附表2:

低值易耗品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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