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设项目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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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设项目委托社会中介机构

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公司对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的审计行为,保证审计质量,降低审计风险,明确审计责任,根据《(试行)》()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本公司所有建设项目(集团、股份公司内部审计部门直管的建设项目除外)实施监督、评价。本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聘请具有一定审计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或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专业知识人员参与审计。中介机构须根据建设项目情况配备具有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承担受托审计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介机构,是指具有独立执业资格和法人资格的会计事务所、工程造价咨询公司及设计、监理公司等相关服务机构。

第四条中介机构的选择按照集团、股份公司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的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咨询服务业务类型按照《建设项目审计操作规程(试行)》确定:

第六条本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主要从以下七方面,随时对中介机构审计工作质量进行监督、考核:

(一)中介机构是否履行委托审计合同约定的义务;

(二)中介机构派出人员是否符合本次审计目的要求的专业素质;

(三)中介机构是否严格按照审计程序进行审计;

(四)中介机构的审计结论是否真实、合理、正确;

(五)中介机构是否按照其质量控制程序严格控制其审计成果;

(六)中介机构的审计工作底稿的格式是否符合委托要求;

(七)中介机构的审计证据是否充分、可靠、合理、合法、真实;

第七条中介机构办理委托审计事项期间,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接受被审计单位及与委托事项有利害关系人的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

(二)接受可能影响本委托事项正常履行的任何宴请。

(三)以任何方式向被审计单位及与本委托事项有利害关系人收受或索取其它不正当利益。第八条中介机构审计人员办理委托审计事项,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并将回避的事由及时告知本公司内部审计部门:

(一)与被审计单位与相关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

(二)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经济利益关系的;

(三)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审计业务的。

第九条本公司内部审计部门组织被审资料交接工作,中介单位不得擅自接收被审计单位提报的被审资料。

第十条中介机构须根据被审计单位提报的被审资料和现场实际情况进行约定审计目的的审计工作,并向本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提报审计分析报告初稿。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分析报告初稿经本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审核后,中介机构才能与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意见交换工作,并将交换意见结果进行分析报本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复核。本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复核同意后,中介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出具正式审计报告。

第十一条属于建设项目跟踪审计的,中介机构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按时参加建设单位工程例会,了解工程进展情况,掌握工程动态并及时、准确的向本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汇报。

第十二条属于建设项目跟踪审计的,中介机构须在规定时间内对招标文件、工程合同进行审核,并向本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提报书面意见。

第十三条属于建设项目跟踪审计的,中介机构须及时完成签署的隐蔽工程签证、确认的工程材料与设备的价格和对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等支付签证的审计工作。

第十四条中介机构在建设项目审计结束前,须按照委托合同约定的时间以书面形式将《审计工作总结》向本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报告。《审计工作总结》必须包括以下内

容:审计工作进展情况、审计发现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审计审减成果汇总(主要审减项目、审减金额)等。

第十五条属于建设项目跟踪审计的,中介机构须按照委托合同约定的时间向本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汇报并提报相应书面材料,须包括以下内容:本月工程进展情况,跟踪审计的情况、下月工作计划和需要本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本月项目完成产值和审计审减成果汇总(主要审减项目、审减金额)等内容。如遇特殊情况,本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随时组织召开审计工作会。

第十六条中介机构在审计中发现的涉及严重资金浪费、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和环境影响等重大事项必须随时上报本公司内部审计部门。第十七条委托中介机构开展审计咨询等服务业务费用的计算与支付

(一)计算基本原则

1.计算必须有政策依据。应以国家、集团、股份公司相关文件规定的收费指导性标准,作为确定支付费用的依据,高于其确定标准的附详细依据。

2.结合本公司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尽量做到既要保证审计工作的质量,又要尽量节约审计工作的费用。

(二)列支基本原则

委托中介机构发生的审计咨询等业务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和审计制度规定,全额列入相应的建设项目费用或本公司经营管理费用。

第十八条本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将对中介机构的审定结果进行抽查审核,抽查比例不低于5%,并按照建设项目审计委托的目的,遵照本公司《建设项目审计操作规程》确定的重点对中介机构的审计结果进行监督与评价。

第十九条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对中介机构审计工作质量进行的监督、评价的

考核中不合格的,建议集团、股份公司将中介机构列入不合格造价咨询单位名单,

建设项目审计工作不予委托。

第二十条,签订的委托合同中建议包含下述条款,如存在以下情况下时,本公

司内部审计部门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审计结果不予采纳,审计费用不予支付,同

时建议集团、股份公司将中介机构列入不合格造价咨询单位名单,本公司今后的建

设项目审计工作不予委托,并向其主管部门通报;涉及违法的报送国家司法部门:

(一)中介机构未经审计组组长同意,擅自组织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对工

程结算进行核对的。

(二)中介机构的审定值与本公司内部审计部门的抽查审定值误差超出±

(三)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中介机构超过合同约定期限30 日以上未将审计报告、部审计资料和审计日记送交本公司内部审计部门的(特殊情况下,向本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本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同意的除外)。

(四)中介机构向本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提供承担本业务的专业人员未按审计工作计划实施审计的。

(五)建设单位对中介机构工作期间的表现情况征求意见中,超过两项(包括两项)监督项目的评价意见为一般的。

(六)违反本办法第七条清正廉洁的有关规定。5%的。

全本公司今后的(七)明知审计资料不全,未能及时告知本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导致审计结果不客观的。

(八)对可能存在的重大舞弊以及违纪违法行为未能及时告知本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导致审计结果不客观的。

(九)中介机构未及时、准确向本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汇报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经查实事实确凿的。

十)中介机构审计人员应当回避而未有回避的

第二十一条属于建设项目跟踪审计的,签订的委托合同中建议包含下述条款:中介机构无故未向本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及时、准确报告《审计工作总结》的第一次扣除审计费100元,第二次扣除审计费500 元,第三次审计部门单方面解除合同,审计结果不予采纳,审计费用不予支付。

第二十二条签订的造价审核委托合同中建议包含下述条款:

(一)、委托人对每项审核成果均有权进行成果评价,受托人对委托人给出的审核成果评价意见不能达成一致时,可由双方共同委托具备造价司法鉴定资质的第三方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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