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贩卖人口程序
美国贩卖人口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贩卖人口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不仅侵犯了人权,还破坏了社会稳定。
美国作为全球人权法律体系较为完善的国家之一,对贩卖人口行为制定了严格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从美国贩卖人口的法律规定、立法背景、法律体系以及执法情况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美国贩卖人口的法律规定1. 《贩运人口受害者保护法》(Trafficking Victims Protection Act,TVPA)1990年,美国国会通过了《贩运人口受害者保护法》,这是美国打击贩卖人口的第一部综合性法律。
该法将贩卖人口定义为“以欺诈、威胁或使用暴力手段,使他人非法进入、停留或居住在美国境内,并剥削其劳动或服务的行为”。
TVPA为打击贩卖人口提供了法律依据,并设立了受害者援助项目。
2. 《2000年贩运人口受害者保护法》(Trafficking Victims Protection Reauthorization Act,TVPRA)2000年,美国国会通过了《2000年贩运人口受害者保护法》,对1990年的法律进行了修订和补充。
TVPRA将贩卖人口的范围扩大到儿童、青少年和成年人,并增加了对受害者的援助和保护措施。
3. 《2008年贩运人口受害者保护法》(Trafficking Victims Protection Reauthorization Act,TVPRA)2008年,美国国会再次修订了TVPRA,对贩卖人口的法律规定进行了进一步完善。
该法明确了贩卖人口的定义,规定了打击贩卖人口的措施,并对受害者提供了更全面的援助和保护。
4. 《2010年贩运人口受害者保护法》(Trafficking Victims Protection Reauthorization Act,TVPRA)2010年,美国国会再次修订了TVPRA,进一步强化了对贩卖人口的打击力度。
该法要求政府加强国际合作,打击跨国贩卖人口犯罪。
5. 《2018年贩运人口受害者保护法》(Trafficking Victims Protection Reauthorization Act,TVPRA)2018年,美国国会再次修订了TVPRA,对贩卖人口的法律规定进行了更新。
贩卖人口国外法律规定(3篇)

一、国际法层面1. 《联合国禁止人口贩卖、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贩卖的国际公约》(UNTOC)1999年,联合国通过了《联合国禁止人口贩卖、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贩卖的国际公约》。
该公约规定,贩卖人口是指以剥削为目的,使用威胁、欺诈、诱骗、拐骗等手段,非法转移、运输、接收、招募、提供、收购、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移人的行为。
2. 《联合国关于打击人口贩卖的议定书》(Palermo议定书)2000年,联合国通过了《联合国关于打击人口贩卖的议定书》。
该议定书进一步明确了贩卖人口的定义,规定了各国在打击人口贩卖方面的合作机制。
二、各国法律规定1. 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以拐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 美国美国《反人口贩卖法》于2000年通过,规定贩卖人口的行为为犯罪,并对贩卖人口者进行严厉惩罚。
该法规定,贩卖人口者最高可被判处无期徒刑,并处以巨额罚款。
3. 欧洲联盟欧盟于2002年通过了《欧盟打击人口贩卖指令》,要求成员国采取措施打击人口贩卖。
该指令规定,贩卖人口的行为为犯罪,并对贩卖人口者进行严厉惩罚。
欧盟成员国可根据本国的法律,对贩卖人口者进行审判和处罚。
4. 澳大利亚澳大利亚《人口贩卖法》于2013年通过,规定贩卖人口的行为为犯罪,并对贩卖人口者进行严厉惩罚。
该法规定,贩卖人口者最高可被判处终身监禁,并处以巨额罚款。
英国《人口贩卖法》于2015年通过,规定贩卖人口的行为为犯罪,并对贩卖人口者进行严厉惩罚。
该法规定,贩卖人口者最高可被判处终身监禁,并处以巨额罚款。
三、我国打击人口贩卖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我国刑法对贩卖人口的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对贩卖人口者进行严厉惩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反恐怖主义法》规定,禁止任何组织、个人以任何方式实施恐怖主义行为,其中包括贩卖人口。
人口拐卖案例法律如何打击人口贩卖犯罪

人口拐卖案例法律如何打击人口贩卖犯罪人口拐卖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严重侵犯了人权和个人尊严。
近年来,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和国际间人口流动的增加,人口拐卖问题日益严重。
为了保护受害者的权益,各国纷纷采取法律手段打击人口贩卖犯罪。
一、国际合作与反人口贩卖法针对跨国性人口拐卖犯罪,各国之间开展国际合作非常重要。
目前,有许多国际公约和条约旨在加强国际间的合作与打击跨国犯罪,如《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和《联合国关于遏制、防止和惩治贩运人口及其滥用的协议》等。
这些国际文书鼓励各国间加强交流合作、提供情报、共同办案,共同打击人口贩卖犯罪和跨国有组织犯罪。
通过国际合作,各国可以共同对抗人口贩卖犯罪,实现联防联控。
二、加强立法与人口拐卖案件的定性在国内层面,各国也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来打击人口拐卖犯罪。
这些法律法规从预防、打击和惩治等方面对人口拐卖犯罪进行了详细规定。
同时,为了加强案件的定性,各地普遍设立了专门的人口拐卖案件查处机构和专门的审判机构。
立法方面,各国通常将人口拐卖犯罪定性为严重犯罪,对人口贩卖犯罪从严惩治。
例如,通过修改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对人口贩卖犯罪设置了严厉的刑罚,如剥夺政治权利、处以重刑等。
三、建立健全的协调机制与受害者保护除了打击犯罪分子,为了保护受害者的权益,各国也建立了完善的保护机制。
这包括提供匿名举报渠道、开展受害者救助和康复工作、提供法律援助等方面。
在处理人口贩卖案件中,各国通常成立由公安、检察院、法院、边防和社会福利等相关部门组成的工作协调机构。
该机构负责案件的侦查、审判、维权和受害者的保护工作。
在处理案件时,各部门之间要加强信息共享,协调工作,形成合力。
四、意识提升与宣传教育为了提高公众对人口拐卖的认识和警惕性,各国还加强了宣传教育工作。
通过广泛宣传,可以让公众了解人口拐卖的危害性,提醒人们避免成为人口贩卖的目标,同时也增加了人们发现拐卖行为并进行举报的意识。
此外,对于面临高风险的群体,如边境地区、贫困地区和弱势群体,相关部门还会增加警示教育和宣传力度,帮助他们提高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
国外贩卖人口案件法律条文(2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打击国外贩卖人口犯罪,保护被贩卖人口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维护国家主权和尊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法律条文。
第二条本法律条文所称国外贩卖人口,是指以非法手段,通过各种途径,将他人非法带出国(境)或者非法留在国外,以剥削、奴役、剥削性劳动、性剥削、非法组织他人卖淫等目的进行的犯罪活动。
第三条凡涉及国外贩卖人口犯罪的,依照本法律条文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国家对国外贩卖人口犯罪实行综合治理,采取法律、行政、经济、教育等多种手段,加强国际合作,共同打击国外贩卖人口犯罪。
第二章犯罪构成与刑事责任第五条国外贩卖人口罪的构成要件如下:(一)犯罪主体: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也可以成为犯罪主体。
(二)犯罪客体:他人的合法权益,包括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等。
(三)犯罪主观方面:故意。
(四)犯罪客观方面: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 以非法手段,将他人非法带出国(境)或者非法留在国外的;2. 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3. 组织、利用他人进行剥削性劳动的;4. 组织、利用他人进行性剥削的;5. 组织、利用他人进行非法组织他人卖淫的;6. 其他国外贩卖人口的行为。
第六条国外贩卖人口罪的刑事责任:(一)对国外贩卖人口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组织、利用他人进行国外贩卖人口犯罪的,从重处罚。
(三)单位犯国外贩卖人口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章犯罪证据与侦查第七条侦查机关在侦查国外贩卖人口犯罪案件时,应当依法收集、固定证据。
第八条侦查机关在侦查国外贩卖人口犯罪案件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询问被害人、证人、犯罪嫌疑人;(二)勘验、检查现场;(三)提取、扣押物证、书证;(四)进行侦查实验;(五)其他侦查措施。
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化市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13—2020年)实施方案的通知

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化市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13—2020年)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布日期】2014.09.02 • 【字 号】通市政办明电〔2014〕46号 • 【施行日期】2014.09.02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失效 • 【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
正文 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化市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13—2020年)实施方案的通知 通市政办明电〔2014〕4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通化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国省属企事业单位: 《通化市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13—2020年)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2日 通化市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13—2020年)实施方案
为有效预防、依法打击拐卖人口犯罪,积极救助、妥善安置被拐卖受害人,切实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13—2020年)的实施意见》(吉政办明电〔2014〕4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综合治理、预防为主、打防结合”工作方针,不断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完善政策,落实责任,整合资源,标本兼治,切实保障我市公民基本权利,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总体目标。 进一步完善集预防、打击、救助和康复为一体的反拐工作长效机制,健全反拐工作协调、保障机制,细化落实各项措施,依法坚决打击、有效遏制拐卖人口犯罪,确保我市被拐卖受害人及时得到救助康复和妥善安置。 二、工作措施和任务分工 (一)健全预防犯罪机制。 完善预防拐卖人口犯罪的网络,综合整治拐卖人口犯罪活动重点地区和“买方市场”,减少拐卖人口犯罪发生。 1.加强部门联动,建立发现、举报拐卖人口犯罪工作机制。(市综治办、司法局负责,市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卫生计生委配合) 2.加强拐卖人口犯罪活动重点行业、重点地区和重点人群预防犯罪工作。(市综治办负责,市公安局、卫生计生委、妇联配合) ——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管理,规范劳动者求职、用人单位招用和职业中介活动,鼓励用工单位开展反拐教育培训。建立和完善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加大对非法职业中介及使用童工、智力残疾人等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完善部门联动协作机制。研究在劳务市场发生的拐卖人口犯罪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预防工作。 (市人社局负责,市工商局、文广新局、总工会、团市委、妇联、残联配合) ——严厉打击卖淫嫖娼违法犯罪,加强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娱乐服务场所治安整治,改进失足妇女教育帮扶工作。(市公安局负责,市人社局、文广新局、卫生计生委、工商局、妇联配合) ——加大拐卖人口犯罪活动重点地区综合整治力度。县、乡 级政府、村(居)委会切实将帮助易被拐卖人群和预防拐卖人口犯罪纳入重点工作中。(市综治办、公安局负责,市民政局、团市 委、妇联配合) ——加强拐卖人口犯罪活动重点地区计划生育服务和孕情管理,减少意外妊娠和政策外生育,及时通报有关信息。(市卫生计生委负责,市公安局配合) ——加大贫困地区农村人口扶持力度,开发适合农村特点的创业就业渠道,提高贫困人口尤其是贫困妇女脱贫致富能力。(市农委负责,市发改委、人社局、民委、妇联配合) ——保障所有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九年义务教育,切实控制学生辍学。(市教育局负责,团市委配合) ——健全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制,积极利用现有救助管理机构和福利机构做好流浪未成年人和弃婴的救助安置,依托社会工作等专业人才提供心理辅导、行为矫治、文化教育、技能培训、就业帮扶等服务。加强街面救助,及时发现、救助流浪乞讨和被强迫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市民政局、公安局负责,市财政局、城建局、卫生计生委、教育局、人社局、团市委、妇联配合) ——鼓励农村有外出务工意愿的妇女、残疾人、城市失业下岗妇女、女大学生和解救的被拐卖妇女创业就业,落实好促进就业各项政策,组织开展实用技术、务工技能和创业就业培训。(市 人社局、民委、残联负责,团市委、妇联配合) ——在流动、留守妇女儿童集中县(市、区)发挥妇女互助组、巾帼志愿者等作用,完善妇女热线、妇女维权站点、妇女之家等功能,提高流动、留守妇女儿童反拐能力。(市妇联负责,市民政局、文广新局、财政局配合) ——加强拐卖人口罪犯教育改造工作,进一步降低重新犯罪率。(市司法局、公安局负责) 3.加大拐卖人口犯罪“买方市场”整治力度,在收买人口犯罪活动高发地区开展综合治理,从源头上减少拐卖人口犯罪的发生。(市综治办、公安局负责,市教育局、民政局、人社局、司法局、卫生计生委、妇联配合) ——大力开展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综合治理工作。(市卫生计生委负责,市公安局、妇联配合) ——规范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收养渠道。(市民政局负责) ——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严禁为被拐卖儿童出具虚假出生证明,明确医护人员发现疑似拐卖情况及时报告的义务。(市卫生计生委负责,市公安局配合) ——开展维护妇女权益、促进性别平等的村规民约修订和培训,消除男尊女卑、传宗接代等落后观念,提高女孩受教育水平,确保女性在农村平等享有土地承包、宅基地分配、土地征收补偿分配和集体收益分配的权利。(市妇联、农委负责,市民政局、 教育局配合) (二)打击犯罪和解救被拐卖受害人。 不断提高侦破各类拐卖人口犯罪案件的能力和水平,依法严厉打击拐卖人口犯罪,及时解救被拐卖受害人。 1.继续组织开展全市打击拐卖人口犯罪专项行动,进一步完善公安机关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群众广泛参与的打拐工作机制。(市公安局负责,市法院、检察院、民政局、人社局、卫生计生委、妇联配合) ——政府相关部门、单位加大打拐工作力度,明确相关机构具体承担,确保责有人负、事有人干,切实加强经费保障。(市综治办负责) ——全市公安机关完善打拐工作机制,由刑侦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和警种通力协作,定期分析拐卖人口犯罪形势,研究完善打、防、控对策。(市公安局负责) ——严格落实侦办拐卖儿童案件责任制。对拐卖儿童案件实行“一长三包责任制”,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担任专案组组长,负责侦查破案、解救被拐卖儿童、安抚受害人亲属等工作。案件不破,专案组不得撤销。(市公安局负责) ——严格执行儿童失踪快速查找机制。接到儿童失踪报警后,由公安机关指挥中心迅速调集相关警力开展堵截、查找工作,及时抓获犯罪嫌疑人,解救受害人。(市公安局负责) ——认真开展来历不明儿童摸排工作。各地公安机关负责采集失踪儿童父母血样,检验录入全国打拐DNA(脱氧核糖核酸)信息库,并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及时发现来历不明、疑似被拐卖的儿童,采血检验入库。对被收养儿童、来历不明儿童落户的,要采血检验入库比对,严把儿童落户关。(市公安局负责,市教育局、卫生计生委、妇联配合) ——制定符合拐卖人口犯罪特点和与受害人心理、生理相适应的案件调查程序。(市公安局负责,市检察院配合) 2.依法严惩拐卖人口犯罪。 ——对拐卖人口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和多次参与、拐卖多人,同时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或者具有累犯等从严、从重处罚情节的,坚决依法惩处。(市法院、检察院、公安局负责) ——对收买被拐卖受害人以及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受害人,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坚决依法惩处。(市法院、检察院、公安局负责) ——对收买、介绍、强迫被拐卖受害人从事色情服务及强迫性劳动的单位和个人,严格依法追究其行政、民事、刑事责任。坚决取缔非法职业中介、婚姻中介机构。对组织强迫儿童、残疾人乞讨,强迫未成年人、残疾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依法予以惩处,及时查找受害人亲属并护送受害人前往救助保护机构。完善人体器官捐献制度,依法惩治盗窃人体器官、欺骗或强迫他人捐献器官、组织贩卖人体器官等犯罪行为。(市公安局、人社局、卫生计生委负责,市综治办、法院、检察院、民政局、工商局、总工会、团市委、妇联、残联配合) ——对受欺骗或被胁迫从事违法犯罪行为的被拐卖受害人,依法减轻或免除处罚。(市法院、检察院、公安局负责) 3.进一步加强信息网络建设,健全信息收集和交流机制,推进信息共享,提高反拐工作信息化水平。(市公安局、民政局负责,市发改委、财政局、教育局、卫生计生委、妇联配合) 4.依法解救被拐卖儿童,并送还其亲生父母。对查找不到亲生父母的,由公安机关提供相关材料,交由民政部门妥善安置,不得由收买家庭继续抚养。(市公安局、民政局负责) (三)加强被拐卖受害人的救助、安置、康复和回归社会工作。 保障被拐卖受害人合法权益,加强被拐卖受害人的救助、安置、康复、家庭与社区融入等工作,帮助其顺利回归社会。保护被拐卖受害人隐私,使其免受二次伤害。 1.进一步加强地区、部门和机构间救助被拐卖受害人的协作配合。(市民政局负责,市综治办、公安局配合) 2.规范被拐卖受害人救助、安置、康复和回归社会工作程序,制定查找不到亲生父母的被拐卖儿童安置政策和办法,推动其回归家庭,促进其健康成长。(市公安局、民政局负责,市教育局、卫生计生委、财政局、妇联配合) 3.完善政府多部门合作、社会各界支持的被拐卖受害人救助、安置和康复工作
安保人员的反人口贩卖技巧保护人权

安保人员的反人口贩卖技巧保护人权人口贩卖是指以非法手段将个人出售或者购买,进而剥夺他们的自由和人权的行为。
这是一个严重的犯罪行为,对受害者和社会带来了巨大的摧毁。
安保人员作为社会保卫者,扮演着阻止人口贩卖和保护人权的重要角色。
在这篇文章中,将介绍一些安保人员可以采取的反人口贩卖技巧,以确保人们的人权得到保护。
一、充分了解人口贩卖的特征安保人员首先需要对人口贩卖的特征有充分的了解,以便及时发现和阻止相关活动。
人口贩卖往往伴随着以下特征:1. 不自愿:被贩卖的个人通常是被强迫或者欺骗的,失去了自由意志。
2. 剥夺自由:被贩卖的人往往被囚禁、监禁或者限制了行动自由。
3. 威胁或暴力:人口贩卖者常常使用威胁、暴力或者恐吓手段来控制受害人。
4. 目的地不明:被贩卖的人通常不知道他们将被带到哪里,也不了解他们将要从事什么活动。
通过了解这些特征,安保人员可以更容易地发现和识别潜在的人口贩卖活动,并采取相应的行动。
二、加强边境和出入境管理人口贩卖通常涉及跨国行动,因此加强边境和出入境管理是阻止人口贩卖的重要措施之一。
安保人员应该:1. 加强边境巡逻:加大对边境地区的巡逻力度,加强边境地区的监控和防护,确保没有人被非法跨越国界。
2. 严格查验证件:对入境人员的证件进行严格核查和验证,尤其是对有可能成为人口贩卖受害者的易受攻击群体进行重点关注。
3. 与其他国家合作:加强与其他国家的合作,共同打击跨国人口贩卖行动,共享情报信息,加大执法行动的力度。
通过加强边境和出入境管理,可以有效地减少人口贩卖活动的发生和蔓延。
三、增强社会意识和预防教育安保人员还应该积极参与社会意识的提高和预防教育的推广,以便让更多的人了解人口贩卖的危害,并且知道如何预防和报告相关活动。
1. 社区讲座:安保人员可以组织和参与社区讲座,向公众普及人口贩卖的常见形式、特征和预防方法,提高大众对人口贩卖问题的认识。
2. 学校教育:安保人员可以在学校开展相关教育活动,向学生们传授有关人口贩卖的知识和预防技巧。
【公安意见】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反对拐卖人口工作的实施意见
【公安意见】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反对拐卖人口工作的实施意见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反对拐卖人口工作的实施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13—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3〕19号,以下简称《行动计划》)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反拐工作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一)总体目标。
进一步完善集预防、打击、救助和康复为一体的反拐工作长效机制,健全反拐工作协调、保障机制,细化落实各项措施,依法坚决打击、有效遏制拐卖人口犯罪,确保被拐受害人及时得到救助康复和妥善安置。
(二)分项目标。
完善预防拐卖人口犯罪网络,健全预防犯罪机制;综合整治拐卖人口犯罪活动重点地区,减少拐卖人口犯罪发生;完善多部门合作、社会各界支持的被拐受害人救助、安置和康复工作机制,严厉打击拐卖人口犯罪,及时解救被拐受害人,积极帮助其回归正常的家庭和社会生活;加强宣传、教育和培训,努力提高广大群众反拐意识、识别犯罪和自我保护能力。
二、行动措施(一)不断完善以社区为基础,以多部门、多机构通力合作为重点的群防群治工作体系。
在街道社区、易拐场所构建并完善预防拐卖人口犯罪网络,开展综合治理,加强拐卖人口犯罪活动重点行业、重点地区和重点人群预防犯罪工作;加大拐卖人口犯罪“买方市场”整治力度,从源头上减少拐卖人口犯罪的发生。
(二)不断完善以公安机关为主,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密切配合的打击拐卖人口贩子工作机制和被拐受害人解救机制。
依法严厉惩处拐卖人口犯罪,及时解救被拐受害人。
针对拐卖人口犯罪活动重点地区,开展专项行动。
加强被拐受害人救助、安置和康复等工作,避免遭受二次伤害。
依法解救被拐卖儿童后,尽快送还其亲生父母。
对查找不到亲生父母的,由公安机关提供相关材料,交由民政部门妥善安置,不得由收买家庭继续抚养。
(三)切实加强反拐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在拐卖人口犯罪活动重点地区和易被拐卖人群中开展反拐教育和法制宣传,动员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反拐行动。
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反对拐卖人口工作的实施意见-内府办发[2013]43号
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反对拐卖人口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 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反对拐卖人口工作的实施意见内府办发[2013]4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内江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级相关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反对拐卖人口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3〕4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强预防和依法打击拐卖人口犯罪工作,结合内江实际,提出以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进一步完善反对拐卖人口工作长效机制,依法坚决打击、有效遏制拐卖人口犯罪,确保被拐卖受害人及时得到救助康复和妥善安置。
进一步完善预防拐卖人口犯罪网络,综合整治拐卖人口犯罪活动重点地区;完善打击和解救工作机制,不断提高发现和侦破拐卖人口犯罪案件的能力和效率,及时解救受害人;保障被拐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加强被拐卖受害人的救助、安置、康复、培训等工作,积极帮助其顺利回归家庭和社会。
二、行动措施(一)建立以公安机关为主,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密切配合的反对拐卖人口工作机制。
市、县(区)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反对拐卖人口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公安工作的政府领导同志担任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公安机关刑侦部门。
(二)以社区为基础,相关部门职能相互配合,加强对外来人口聚居社区、劳务市场、娱乐场所、学校、街面、车站、码头等容易发生拐卖人口犯罪活动重点场所的管理和控制,加大对拐卖人口重点活动地区的综合整治力度,堵截拐卖通道,遏制“自生自卖”、“组织贩卖”等犯罪活动。
(三)建立以相关职能部门为主导,社会各界广泛响应的解救机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21—2030年)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21—2030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4.09•【文号】国办发〔2021〕13号•【施行日期】2021.04.09•【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治安管理,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21—2030年)的通知国办发〔2021〕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21—2030年)》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2021年4月9日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21—2030年)为积极应对国内外拐卖人口犯罪严峻形势,有效预防、依法打击拐卖人口犯罪,积极救助、妥善安置被拐卖受害人,促进被拐卖受害人身心康复和回归家庭、社会,切实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依据有关国际公约和我国法律,制定《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21—2030年)》(以下简称《行动计划》)。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综合治理、预防为主、打防结合”工作方针,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联动、社会协同、公民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工作格局,不断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完善制度,健全机制,落实责任,整合资源,标本兼治,有效预防和惩治拐卖人口犯罪,切实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国家安全,展现我负责任大国形象。
(二)总体目标。
坚持和完善集预防、打击、救助、安置、康复于一体的反拐工作长效机制,健全反拐工作协调、配合、保障机制,推进法治反拐、协同反拐、科技反拐、全民反拐的工作模式,不断提高反拐工作法治化、协同化、科技化、社会化水平,形成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反拐工作格局。
净化网络生态空间,有效防范和严厉打击利用网络拐卖人口等新型犯罪。
中国法律处理人贩子案件(3篇)
第1篇一、引言人贩子,是指非法拐卖人口的行为人。
拐卖人口是我国法律严厉打击的犯罪行为,严重侵犯了人权,破坏了社会秩序。
近年来,我国政府高度重视打击拐卖人口犯罪,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对人贩子犯罪的打击力度。
本文将从我国法律体系、案件处理程序、刑罚制度等方面,对中国法律处理人贩子案件进行探讨。
二、我国法律体系对拐卖人口犯罪的界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我国处理拐卖人口犯罪的主要法律依据。
根据刑法第240条的规定,拐卖人口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拐卖人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拐卖人口法》是我国第一部专门针对拐卖人口犯罪的法律,于2000年12月28日颁布实施。
该法明确了拐卖人口犯罪的构成要件,规定了拐卖人口犯罪的刑罚。
三、案件处理程序1.立案侦查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应当立即开展立案侦查工作。
在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应当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询问、搜查、扣押等措施,以查明案件事实。
2.起诉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应当依法向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
人民检察院对案件进行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3.审判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拐卖人口案件进行审判。
在审判过程中,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充分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查明案件事实。
4.执行刑罚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后,被告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上诉。
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被告人应当立即执行刑罚。
四、刑罚制度1.刑罚种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0条的规定,拐卖人口罪的刑罚包括:(1)拘役、管制、有期徒刑,最高可达无期徒刑;(2)罚金;(3)没收财产。
2.刑罚适用(1)情节较轻的,可以判处拘役、管制、有期徒刑;(2)情节严重的,可以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判处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深圳珍兴鞋业有限公司
文件编号
ZX-C-TPAT-CP-41
版本号
A0
反恐管理体系 反贩卖人口程序 页 码
1/2
程序文件 生效日期
2012-11-20
版权所有©深圳珍兴鞋业有限公司
文件发行/修订履历
版 次 日 期 修订内容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A0 2012-11-20 新版发行
深圳珍兴鞋业有限公司
文件编号
ZX-C-TPAT-CP-41
版本号
A0
反恐管理体系 反贩卖人口程序 页 码
2/2
程序文件 生效日期
2012-11-20
版权所有©深圳珍兴鞋业有限公司
1. 目的:
为了保护我公司所有员工的人生权益,避免贩卖人口事件的发生,我公司特制定本程序。
2.0 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所有员工、承包商及供货商。
3.0职责:
3.1 委任王世锋为公司禁止贩卖人口政策的负责人,负责落实并监督禁止贩卖人口政策;
3.2 切实落实公司制定的人员招聘政策及劳动用工政策;
3.3 所有外籍劳工雇佣前,必须进行身份核实和背景调查;
3.4 就禁止贩卖人口政策与员工进行沟通,共同促进用工安全;
3.5 对公司各项劳动用工政策定期评审,确保符合法律法规和客户要求。
4.0 严禁任何人以任何方式使人沦为奴隶而从事奴隶贩卖,包括以转卖或交换为目的取得奴隶的行为、
以任何运送方式将奴隶贩卖或运输的行为,对该类行为有关公约当事国法律应规定为刑事罪,并对
有关罪犯处以极严厉的刑罚。
4.1 严禁拐骗贩卖妇女儿童和其他人口,包括以出卖为目的拐骗、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
儿童;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将被拐骗的妇女
儿童卖往国外、境外等等。
4.2 对贩卖人口的罪犯,国家法律将处以严厉的刑罚。
5.0 《世界人权宣言》(1948)第 4 条规定,任何人不得使为奴隶或奴役,一切形式的奴隶制和奴隶
买卖,均应予以禁止。联合国大会 1956 年 9 月通过的《废止奴隶制、奴隶贩卖及类似奴隶制的
制度与习俗补充公约》,进一步界定了奴隶贩卖的概念、范围、强调该犯罪的严重性,要求公约签
约国的法律将奴隶贩卖规定为犯罪,并处以严厉的刑罚。补充公约还规定,某些类似奴隶制的惯例,
如债务奴役、农奴制、买卖新娘和童工等均为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