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贩卖人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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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反奴隶和人口贩卖管理程序

47反奴隶和人口贩卖管理程序

反奴隶和反人口贩卖管理程序 版本:A/0页数: 1 of 2编写:批准:1.0目的为了反对和禁止一切奴隶制和人口贩运制用工。

2.0范围本程序适用于本厂及对供货商/承包商的要求,3.0主要职责大力加强宣传反对和禁止适用任何奴隶制和人口贩运用工,确保本厂及本厂的供应商/承包商没有此类事件发生。

4.0工作程序4.1“反对和禁止任何奴隶制和人口贩运用工”操守准则直实施,本厂将严格并执行当地法律法规依法合法用工4.2反对和禁止任何形式奴隶制用工和人口贩运制工人在本厂工作,依据本厂“招工政策”,严格禁止招收任何形式的奴隶工和人口贩运工,如对方以欺骗、蒙骗手段来获取厂方的信任,若发现后,厂方将采取措施保护受害者并立即向相关部门或向当地政府部门报告4.3本厂作为生产商,为了保障客户利益,从实际出发,加强商业业务合作关系,本厂必须遵守供应商道德准则,严格禁止适用任何奴隶工和人口贩运工。

行政部负责检查检查工厂所有的人事档案及厂内工作文件记录,;若被发现异常和可疑情况,立即向厂领导汇报并采取保护措施。

4.4在本厂内加强宣传反对和禁止使用奴隶工和人口贩运工,并强调它的危害性及严重性。

可以鼓励本厂员工监督和发现身边有可疑的人,向厂方检举揭发。

4.5对于本厂的供应商,也必须严格遵守“反对和禁止任何奴隶制和人口贩运用工”本厂将所有这方面的有关规定向其供应商宣传并以文件的形式通知对方。

供应商必须有一套“禁止使用奴隶工和贩运工”文件,在厂内公布并加强宣传,如检查“招工政策”所有员工人事档案,查访员工,若发现异常或可疑情况,立即向厂领导汇报。

为了加强并更好的防范,本厂并委派专人向其供货商做定期审查,审查范围包括工厂所有人事档案。

记录等4.6对于本厂承包商,为加强本厂与承包商合作关系,本厂向承包商加强宣传“禁止使用奴隶工和贩运工”。

如检查“招工政策”所有员工人事档案,查访员工,若发现异常或可疑情况,立即向厂领导汇报,工厂将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并积极配合其打击和解救工作,为了反奴隶和反人口贩卖管理程序 版本:A/0页数: 2 of 2编写:批准:更好的防范,本厂并将委派专业人员或者机构对供应商做定期审查,审查范围包括其用工制度,所有工人的人事档案和背景资料等。

反拐实施方案

反拐实施方案

反拐实施方案反拐工作是一项重要的社会责任,也是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重要举措。

为了有效防范和打击拐卖儿童行为,我们制定了以下反拐实施方案:一、建立完善的信息收集和共享机制。

1.建立全国统一的儿童失踪信息数据库,实现各地信息的快速共享和比对。

2.加强与公安、民政、教育等部门的信息对接,建立跨部门的信息共享平台,及时发现和救助失踪儿童。

二、加强对家庭和学校的宣传教育。

1.开展反拐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家长和学生的反拐意识,让他们了解拐卖儿童的危害和手段。

2.加强学校对学生的安全教育,教导学生如何预防拐卖儿童,提高他们的自我保护意识。

三、建立健全的预警机制。

1.建立失踪儿童预警机制,对失踪儿童进行快速、准确的预警和搜索。

2.加强社区巡逻和监控,及时发现可疑人员和情况,防止拐卖儿童。

四、加强执法力度。

1.加大对拐卖儿童犯罪的打击力度,对涉嫌拐卖儿童的犯罪分子进行严厉打击和惩处。

2.建立重点地区的专项行动组,加强对拐卖儿童的打击力度,保护儿童的人身安全。

五、加强对受害儿童的救助和关爱。

1.建立失踪儿童救助机制,对被拐卖的儿童进行及时的救助和关爱。

2.加强对受害儿童的心理疏导和康复工作,帮助他们尽快走出心理阴影,重返正常生活。

六、加强国际合作。

1.加强与周边国家和地区的合作,共同打击跨国拐卖儿童的犯罪活动。

2.加强国际儿童保护组织的合作,共同推动国际反拐工作的开展和进步。

七、加强对拐卖儿童行为的舆论监督。

1.加强对拐卖儿童犯罪行为的舆论监督,引导社会舆论关注和支持反拐工作。

2.加强对拐卖儿童犯罪分子的曝光和谴责,形成对拐卖儿童犯罪的强大舆论压力。

八、建立长效机制。

1.建立反拐工作的长效机制,持续加大对拐卖儿童犯罪的打击力度。

2.加强对反拐工作的督导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确保反拐工作的持续推进和不断完善。

以上就是我们制定的反拐实施方案,希望能够得到各级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的支持和配合,共同努力,共同打击拐卖儿童的犯罪活动,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营造一个安全、和谐的社会环境。

反人口贩卖法打击人口贩卖犯罪

反人口贩卖法打击人口贩卖犯罪

反人口贩卖法打击人口贩卖犯罪人口贩卖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违背了人权和尊严。

为了保护受害者的权益并打击这一罪行,许多国家都颁布了反人口贩卖法。

本文将探讨反人口贩卖法对于打击人口贩卖犯罪所起到的作用,以及该法律在实施过程中可能遇到的挑战与解决方法。

一、反人口贩卖法的定义与目的反人口贩卖法是针对人口贩卖犯罪行为制定的法律。

该法律的目的是保护受害者的权益,惩治人口贩卖犯罪分子,并预防这一犯罪行为的发生。

反人口贩卖法一般规定了人口贩卖的定义、处罚措施及相关的司法程序。

二、反人口贩卖法的重要作用反人口贩卖法在打击人口贩卖犯罪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首先,该法律明确了人口贩卖的定义,使得相关机构和执法人员能够更好地识别和侦破人口贩卖案件,从而提高了打击犯罪的效率。

其次,反人口贩卖法规定了对人口贩卖犯罪分子的处罚措施,包括刑事处罚和经济制裁。

通过强有力的处罚措施,可以对人口贩卖分子形成威慑,减少犯罪行为的发生。

另外,反人口贩卖法还为受害者提供了法律保护和支持。

根据该法律,受害者可以获得法律援助和心理援助,帮助他们从人口贩卖的阴影中走出来,并重新融入社会。

三、反人口贩卖法的挑战与解决方法然而,反人口贩卖法在实施过程中可能会面临一些挑战。

首先,由于人口贩卖犯罪本身复杂隐蔽,对于相关部门和执法人员的专业素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因此,需要加强对人口贩卖犯罪的培训和教育,提高执法人员的专业水平。

其次,人口贩卖犯罪常常涉及到跨国行为,涉及的辖区和司法体系可能存在差异。

因此,需要加强国际合作,建立跨国执法机制,共同打击人口贩卖犯罪。

此外,反人口贩卖法的执行也需要社会各界的支持和参与。

应当加强对人口贩卖犯罪的宣传教育,提高社会的认识与意识,形成全社会共同防范和打击人口贩卖犯罪的合力。

四、结语人口贩卖犯罪是一种侵犯人权和尊严的恶劣行为,对个人和社会造成严重伤害。

为了保护受害者的权益并打击这一犯罪行为,反人口贩卖法的颁布和实施至关重要。

反人口贩卖奴隶程序

反人口贩卖奴隶程序

XXX电子有限公司文件编号:TL -C-TPAT-039 反人口贩卖奴隶程序版本号:001. 目的:人口贩运是一种现代的奴隶制。

它是世界上仅次于军火和毒品交易的第三大犯罪产业。

而且是增长最快的产业。

每年人口贩子都从全球的人口贩卖中获利无数。

国际上有关人口贩卖问题,有日渐严重化的倾向。

为了加强工厂管理,符合海关要求,符合反人口贩卖奴隶政策,特制订本程序。

2. 职责:2.1 全厂所有人员都必须遵守本程序的规定。

2.2 保安部、人事、报关人员负责执行本程序。

2.3 总经理负责监督本程序的执行。

3.程序:3.1反人口贩卖奴隶政策,所有未经海关批准的物品、人口(儿童、妇女等),均不能运送出关。

3.2 所有进入厂内的车辆、人员、物品都必须经过保安人员的检查,验明没有违禁品或符合规定后,才可以进入厂内。

3.3 供应商送货在缷货时,保安人员在旁监督,发现异常情况立即报告安全经理并记录和处理。

3.3 出货时,严格按照出货单和海关批准备的物品和数量装入车内,未经海关批准的物品、人口(儿童、女妇等),不准装入车内。

3.4 出货装车时保安人员在旁边监督,禁止无关人员靠近。

装车完必贴上封条后才可让车辆开离厂区。

3.5 包装部和仓库等重要地方,禁止非授权人员进入。

3.6 随时与客户或海关单位保持密切联系,若有任何异常,立即沟通,并记录事件和调查经过。

3.7 本程序每年对报关人员、仓库人员、包装部人员、保安人员及公司管理人员进行培训一次,对于新入职的人员,培训后才上岗。

4.相关记录《培训记录》5.参考文件《反恐程序》。

反恐-反人口贩卖、走私及奴役工控制程序

反恐-反人口贩卖、走私及奴役工控制程序

题目反人口贩卖、走私及奴役工控制程序第2版1、目地防止公司及商业伙伴存在人口贩卖、走私及奴役工行为,确保公司供应链安全,特制订本程序。

2、范围公司和商业伙伴的人员招聘及生产、运输、销售过程。

3、职责安全主管负责对公司及商业伙伴反人口贩卖、走私及奴役工行为进行调查及处理。

4、程序4.1、人口贩卖、走私及奴役工包括但不限于被贩卖、走私人口、奴役工、强迫劳工、囚工、抵债劳工等非自愿性入职人员。

4.2、公司不招用被贩卖、走私人口、奴役工、强迫劳工、囚工、抵债劳工等非自愿性入职人员,亦不与存在以上员工的商业伙伴进行业务往来。

4.3、所有运输货物的集装箱、车辆在装卸前需由保安主管进行检查,确保集装箱完整、安全,防止装载来历不明的货物和非法入境人员。

4.4、保安主管定期进行内部检查和对商业伙伴进行检查,检查内容需包括有无被贩卖、走私人口、奴役工等内容。

如在检查中发现有被贩卖、走私人口、奴役工、强迫劳工、囚工、抵债劳工等非自愿性入职人员时,需立即报告当地执法机关、海关及相关政府部门调查处理。

4.5、商业伙伴需建立完善的预防人口贩卖、走私及奴役工的自查制度,定期进行自查,并将自查结果通告安全主管。

自查内容需包括有无被贩卖、走私人口、奴役工等内容。

如在检查中发现有被贩卖、走私人口、奴役工、强迫劳工、囚工、抵债劳工等非自愿性入职人员时,需立即报告当地执法机关、海关及相关政府部门调查处理。

4.6、商业伙伴需签署书面承诺或声明、合同,承诺其符合公司及客户关于人口贩卖、走私、奴役工的内容。

4.7、公司在选择商业伙伴时,需提出关于反人口贩卖、走私及奴役工、强迫劳工的要求。

第1次编制审批题目反人口贩卖、走私及奴役工控制程序第2版存在被贩卖、走私人口、奴役工、强迫劳工、囚工、抵债劳工等非自愿性入职人员的厂商,公司不得与其成为商业伙伴,同时报告当地执法机关、海关及相关政府部门调查处理。

对于存在业务往来的商业伙伴,如发现存在被贩卖、走私人口、奴役工、强迫劳工、囚工、抵债劳工等非自愿性入职人员时,需立即与其终止合作,取消所有未完成合同,冻结往来款项,并报告当地执法机关、海关及相关政府部门调查处理。

反拐专项行动方案

反拐专项行动方案

反拐专项行动方案一、背景介绍贩卖人口、拐卖儿童等恶劣行为一直是全球范围内的社会问题,对受害者及其家庭造成了巨大的伤害。

为了应对这一问题,各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其中之一就是开展反拐专项行动。

反拐专项行动旨在打击贩卖人口、拐卖儿童等违法行为,并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介绍反拐专项行动的基本原则、目标和具体实施方案。

二、基本原则反拐专项行动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人权原则:保护人口的基本权益和尊严,尊重人权法律准则。

2.合作原则:各社会机构和组织之间要加强合作,形成合力,共同参与反拐行动。

3.综合治理原则:采取综合治理的方式,加强法律法规制定、政策研究和社会宣传等各方面的工作。

4.预防为主原则:加强预防工作,降低贩卖人口和拐卖儿童的风险。

三、目标反拐专项行动的主要目标如下:1.打击犯罪:加大对贩卖人口、拐卖儿童等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严厉惩处犯罪分子。

2.保护受害者:确保受害者及其家庭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并提供必要的救助和支持。

3.预防风险:通过加强宣传教育和改善社会环境等手段,预防和降低贩卖人口和拐卖儿童的风险。

4.国际合作:加强国际间的合作与沟通,共同应对贩卖人口和拐卖儿童等跨国犯罪行为。

四、实施方案1. 政策制定和法律法规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对贩卖人口和拐卖儿童等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和赔偿标准,保护受害者的权益。

同时,完善相关政策,促进跨部门合作,形成合力。

2. 打击犯罪行为加大对贩卖人口和拐卖儿童等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对犯罪分子的侦查和打击,确保犯罪分子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

同时,建立和优化相关举报机制,鼓励公众积极举报贩卖人口和拐卖儿童的线索。

3. 受害者救助和支持建立和完善受害者救助机制,提供必要的心理疏导、法律援助、医疗救助和社会帮扶等支持服务。

同时,加强对受害者的保护,确保其个人隐私和安全。

4. 预防工作加强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对贩卖人口和拐卖儿童等违法行为的认知和警惕,引导公众积极参与反拐行动。

《中国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计划

《中国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计划(2008--2012年)》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国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计划(2008-2012年)》(以下简称《行动计划》),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反对拐卖妇女儿童工作(以下简称反拐工作)坚持“预防为主、打防结合、以人为本、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建立集预防、打击、救助、康复为一体的长效机制。

第三条反拐行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任务,加强协作配合,对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实施综合治理。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保障措施第四条部际联席会议由公安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综治苏、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外交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交通:交通运输部、铁道部、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卫生部、人口计生委、工商总局、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务院法制办、国务院妇儿工委办、国务院扶贫办、全国总工会、共青团?央、全国妇联等29个部门和单位组成。

公安部为牵头单位,部际联席会议召集人由公安部负责同志担任,部际联席会议成员为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

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公安部刑事侦查局,承担部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办公室主任由刑事侦查局局长兼任,各成员单位指定一名联络员为办公室成员。

各省级、地市级、县级逐级建立反拐行动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和联络员名单报上一级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第五条在挖掘现有机构和人员潜力基础上,加强反拐工作队伍专业化建设。

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重点地区公安机关应切实加强反拐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

第六条根据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形势的发展变化,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预防、打击犯罪和被解救妇女儿童救助、康复工作提供法律依据。

第七条反拐工作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措资金。

备有关部门开展反拐工作所需经费,按照各部门工作职责、国家有关规定,分别列入各有关部门年度预算,由同级政府予以保障。

【GSV2.0最新反恐程序文件】 5禁止贩卖人口控制程序

5.4将被拐骗的妇女儿童卖往国外、境外。
5.5 采购部将此政策向供应商和承包商进行贯彻宣导,要求其及其下游相关方同样遵照执行。
5.6政策负责人当发现贩卖人口的犯罪,主动上报至当地的政府部门对当事人进行刑罚。可以拨打当地的110进行举报。
5.作业内容:
5.1严禁任何人以任何方式使人沦为奴隶而从事奴隶贩卖,包括以转卖或交换为目的取得奴隶的行为、以任何运送方式将奴隶贩卖或运输的行为;
5.2严禁拐骗贩卖妇女儿童和其他人口,包括以出卖为目的拐骗、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
5.3严禁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
4.定义:
《世界人权宣言》(1948)第 4 条规定,任何人不得使用奴隶或奴役,一切形式的奴隶制和奴隶买卖,均应予以禁止。联合国大会 1956 年 9 月通过的《废止奴隶制、奴隶贩卖及类似奴隶制的制度与习俗补充公约》,进一步界定了奴隶贩卖的概念、范围、强调该犯罪的严重性,要求公约签约国的法律将奴隶贩卖规定为犯罪,并处以严厉的刑罚。补充公约还规定,某些类似奴隶制的惯例,如债务奴役、农奴制、买卖新娘和童工等均为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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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
C-TPAT-034
版本/修订次数
A 1
禁止贩卖人口控制程序
分页数/总页数
1/1
制订日期
2019-1-3
1.目的:
为了保护我公司所有员工的人身权益,避免贩卖人口事件的员工、承包商及供货商。
3.职责:
3.1总经理:委任人事部为公司禁止贩卖人口政策的负责人,负责落实并监督禁止贩卖人口政策的切实执行。
3.2人事部:切实落实公司制定的人员招聘政策及劳动用工政策。
3.3人事部:所有外籍劳工雇佣前,必须进行身份核实和背景调查。

2024版儿童防拐卖的警方协作与案件处理流程

contents •警方协作机制建立与运作•案件受理与初步调查•深入调查与线索追踪•抓捕行动规划与执行•案件审理与结案工作•预防宣传与教育普及工作目录警方协作机制建立与运作跨部门、跨地区合作框架建立多部门联合行动机制警方与教育、民政、交通等部门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共同开展儿童防拐工作。

跨地区警务协作加强不同地区警方间的沟通与协作,形成全国范围内的儿童防拐网络。

定期联席会议相关部门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共同分析拐卖儿童犯罪形势,研究制定打防对策。

03加强技术支持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提高信息共享平台的运行效率和数据分析能力。

01建立信息共享数据库整合各部门、各地区涉及儿童防拐工作的信息,实现数据共享。

02信息实时更新与发布确保信息共享平台数据的实时性和准确性,及时向相关部门和公众发布最新信息。

信息共享平台搭建跨部门协同处置通知相关部门协助开展搜寻工作,如交通部门协助排查可疑车辆、教育部门通知学校协助排查等。

快速反应机制接到儿童失踪报警后,警方立即启动紧急响应机制,组织警力开展搜寻和调查工作。

社会力量参与鼓励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参与搜寻行动,提供线索和协助警方开展调查工作。

同时,加强与媒体的沟通合作,及时发布寻人信息和案件进展。

紧急响应及处置流程案件受理与初步调查报案渠道及受理标准报案渠道公众可以通过110报警电话、公安机关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渠道进行报案。

受理标准公安机关在接到儿童失踪或被拐卖的报案后,应立即启动应急机制,进行受理登记。

现场勘查与证据收集现场勘查警方应迅速赶赴现场,进行详细的现场勘查,包括了解失踪或被拐卖儿童的最后出现地点、时间、衣着特征等。

证据收集警方应全面收集相关证据,包括视频监控、目击证人证言、相关物品等,为后续调查提供有力支持。

初步分析案情及嫌疑人特征案情分析警方应根据现场勘查和证据收集情况,对案情进行初步分析,判断案件性质、作案手段等。

嫌疑人特征警方应结合案情分析,初步刻画嫌疑人的特征,包括年龄、性别、体貌特征、作案工具等,为后续侦查提供方向。

贩卖人口的案件法律处理(3篇)

第1篇一、引言贩卖人口是指非法买卖人口,使被贩卖者失去人身自由,强迫其从事劳动、卖淫等非法活动。

贩卖人口行为严重侵犯人权,破坏社会秩序,是国际社会共同打击的犯罪行为。

我国法律对贩卖人口行为有严厉的打击措施,本文将从法律角度探讨贩卖人口案件的处理。

二、贩卖人口案件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二)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三)以出卖为目的,拐骗、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四)造成被拐卖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五)奸淫被拐卖妇女的;(六)诱骗、强迫被拐卖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七)以出卖为目的,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儿童卖淫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二)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三)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四)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搜查他人身体,情节较轻的;(五)有前款行为,情节严重的。

”三、贩卖人口案件的法律处理程序1.报案受害人或者知情人发现贩卖人口行为,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

2.侦查公安机关对贩卖人口案件进行侦查,包括调查取证、讯问犯罪嫌疑人、搜查场所等。

3.起诉侦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人民检察院对案件进行审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4.审判人民法院对起诉书中的指控进行审理,依法作出判决。

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贩卖人口案件可能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可能被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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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贩卖人口程序
1.目的:
为了保护我公司所有员工的人生权益,避免贩卖人口事件的发生,我公司特制定本程序。

2.0 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所有员工、承包商及供货商。

3.0职责:
3.1 委任 ***先生为公司禁止贩卖人口政策的负责人,负责落实并监督禁止
贩卖人口政策。

3.2切实落实公司制定的人员招聘政策及劳动用工政策。

3.3所有外籍劳工雇佣前,必须进行身份核实和背景调查。

3.4就禁止贩卖人口政策与员工进行沟通,共同促进用工安全。

3.5对公司各项劳动用工政策定期评审,确保符合法律法规和客户要求。

4.0 严禁任何人以任何方式使人沦为奴隶而从事奴隶贩卖,包括以转卖或交换为目的取得奴隶的行为、以任何运送方式将奴隶贩卖或运输的行为,对该类行为。

有关公约当事国法律应规定为刑事罪,并对有关罪犯处以极严厉的刑罚.
4.1严禁拐骗贩卖妇女儿童和其他人口,包括以出卖为目的拐骗、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将被拐骗的妇女儿童卖往国外、境外等等。

4.2 对贩卖人口的罪犯,国家法律将处以严厉的刑罚
5.0《世界人权宣言》(1948)第 4 条规定,任何人不得使为奴隶或奴役,一切形式的奴隶制和奴隶买卖,均应予以禁止。

联合国大会 1956 年 9 月通过的《废止奴隶制、奴隶贩卖及类似奴隶制的制度与习俗补充公约》,进一步界定了奴隶贩卖的概念、范围、强调该犯罪的严重性,要求公约签约国的法律将奴隶贩卖规定为犯罪,并处以严厉的刑罚。

补充公约还规定,某些类似奴隶制的惯例,如债务奴役、农奴制、买卖新娘和童工等均为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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