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人口贩卖管理程序
47反奴隶和人口贩卖管理程序

反奴隶和反人口贩卖管理程序 版本:A/0页数: 1 of 2编写:批准:1.0目的为了反对和禁止一切奴隶制和人口贩运制用工。
2.0范围本程序适用于本厂及对供货商/承包商的要求,3.0主要职责大力加强宣传反对和禁止适用任何奴隶制和人口贩运用工,确保本厂及本厂的供应商/承包商没有此类事件发生。
4.0工作程序4.1“反对和禁止任何奴隶制和人口贩运用工”操守准则直实施,本厂将严格并执行当地法律法规依法合法用工4.2反对和禁止任何形式奴隶制用工和人口贩运制工人在本厂工作,依据本厂“招工政策”,严格禁止招收任何形式的奴隶工和人口贩运工,如对方以欺骗、蒙骗手段来获取厂方的信任,若发现后,厂方将采取措施保护受害者并立即向相关部门或向当地政府部门报告4.3本厂作为生产商,为了保障客户利益,从实际出发,加强商业业务合作关系,本厂必须遵守供应商道德准则,严格禁止适用任何奴隶工和人口贩运工。
行政部负责检查检查工厂所有的人事档案及厂内工作文件记录,;若被发现异常和可疑情况,立即向厂领导汇报并采取保护措施。
4.4在本厂内加强宣传反对和禁止使用奴隶工和人口贩运工,并强调它的危害性及严重性。
可以鼓励本厂员工监督和发现身边有可疑的人,向厂方检举揭发。
4.5对于本厂的供应商,也必须严格遵守“反对和禁止任何奴隶制和人口贩运用工”本厂将所有这方面的有关规定向其供应商宣传并以文件的形式通知对方。
供应商必须有一套“禁止使用奴隶工和贩运工”文件,在厂内公布并加强宣传,如检查“招工政策”所有员工人事档案,查访员工,若发现异常或可疑情况,立即向厂领导汇报。
为了加强并更好的防范,本厂并委派专人向其供货商做定期审查,审查范围包括工厂所有人事档案。
记录等4.6对于本厂承包商,为加强本厂与承包商合作关系,本厂向承包商加强宣传“禁止使用奴隶工和贩运工”。
如检查“招工政策”所有员工人事档案,查访员工,若发现异常或可疑情况,立即向厂领导汇报,工厂将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并积极配合其打击和解救工作,为了反奴隶和反人口贩卖管理程序 版本:A/0页数: 2 of 2编写:批准:更好的防范,本厂并将委派专业人员或者机构对供应商做定期审查,审查范围包括其用工制度,所有工人的人事档案和背景资料等。
涉拐打击方案

涉拐打击方案前言拐卖人口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给受害人及其家庭带来巨大的伤害。
为了打击拐卖人口,保护受害人的权益,制定一套有效的打击方案非常重要。
本文将介绍一个涉拐打击方案,包括预防、救助和惩治三个方面,希望能够为打击拐卖人口提供一些有效的参考。
一、预防拐卖人口1. 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各种媒体渠道,加强对拐卖人口危害性的宣传教育。
向公众普及拐卖人口的基本概念、危害以及拐卖人口的常见手段。
通过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警惕性和防范意识。
2. 完善法律法规对拐卖人口的定义和刑事处罚进行明确规定,加大对拐卖人口犯罪的打击力度。
同时,建立健全拐卖人口的预防和保护体系,确保受害人能够得到及时的救助和保护。
3. 提供经济帮助和职业培训对贫困地区的儿童和女性提供经济帮助和职业培训,提高他们的生活水平和就业能力,减少他们成为拐卖人口的风险。
通过政府和社会力量合作,在教育、经济等方面给予相关群体积极的支持。
二、救助拐卖人口1. 成立救助机构建立专门的救助机构,提供安全的住所、医疗、心理咨询等服务,帮助被拐卖的人口恢复生活和心理健康。
同时,为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协助他们追回被拐卖财产。
2. 加强合作与交流建立各级政府、非政府组织、社会机构之间的合作与交流机制,形成救助拐卖人口的合力。
定期召开会议,分享救助案例和经验,推动社会各方共同努力,提高救助拐卖人口的效果。
3. 提供培训与就业机会为被拐卖的人口提供相关培训和就业机会,帮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
与企业和各级政府合作,开展专项培训和就业扶持,提供就业创业的机会,帮助受害人实现自我救助和改变命运。
三、惩治拐卖人口犯罪1. 加大打击力度加强对拐卖人口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大对犯罪分子的追捕和惩治。
打击拐卖人口犯罪必须有力且持续,削弱犯罪分子的威慑力和操作空间。
2. 加强协调与配合加强警方与相关部门的协调与合作,形成打击拐卖人口犯罪的工作合力。
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实现预警和快速反应,提高打击效率。
拐卖案件法律流程(3篇)

第1篇一、案件受理1. 报案拐卖案件发现后,首先应由受害人或知情人向公安机关报案。
报案可以通过电话、网络、现场等方式进行。
2. 受理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应立即对案件进行审查,判断是否属于拐卖案件。
如果属于拐卖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3. 初步调查公安机关受理拐卖案件后,应立即开展初步调查,包括询问报案人、了解案件基本情况、收集相关证据等。
二、侦查阶段1. 侦查措施(1)询问证人、被害人:公安机关应依法对案件相关人员进行询问,了解案件情况。
(2)现场勘查:对犯罪现场进行勘查,收集相关物证。
(3)鉴定:对案件相关物品进行鉴定,如DNA鉴定、痕迹鉴定等。
(4)调查取证:通过调查走访、查阅资料等方式收集证据。
(5)技术侦查: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如监控录像、网络侦查等。
2. 立案侦查在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发现拐卖犯罪事实,应依法立案侦查。
3. 立案审查公安机关对案件进行立案审查,确保案件符合立案条件。
4. 侦查终结侦查终结后,公安机关应制作侦查终结报告,对案件进行总结。
三、起诉阶段1. 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拐卖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起诉。
2. 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对拐卖案件提起公诉,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书。
3. 审判前的准备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拐卖案件进行审查,确定是否开庭审理。
四、审判阶段1. 开庭审理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拐卖案件,对被告人进行审判。
2. 证据认定人民法院对案件证据进行认定,包括证人证言、物证、书证、鉴定意见等。
3. 事实认定人民法院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包括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主观方面等。
4. 法律适用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依法适用相关法律法规,对被告人进行判决。
5. 判决执行(1)判决: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作出判决,包括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罚金等。
(2)执行:判决生效后,执行机关依法对被告人进行刑罚执行。
五、上诉与再审1. 上诉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打拐反拐工作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打拐反拐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治安管理【发文字号】公传发[2016]39号【发布部门】公安部【发布日期】2016.01.20【实施日期】2016.01.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打拐反拐工作的通知(2016年1月20日公传发[2016]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近期,有些地方接连发生儿童被盗抢拐骗案件,犯罪分子有的假扮护士进入医院偷盗婴儿,有的骑摩托车抢走儿童,有的趁父母不备抱走幼儿,有的拐骗独自在街头玩耍的幼童,已严重影响一方社会治安稳定,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
拐卖犯罪危害严重、影响恶劣,打拐反拐工作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各级公安机关要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关注民生、保障民生的高度,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主动回应群众期待,采取措施进一步加强打拐反拐工作,全面落实《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13-2020年)》,严厉打击各类拐卖犯罪活动,切实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现就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落实儿童失踪快速查找机制和侦办拐卖案件“一长三包”责任制,快侦快破现行拐卖案件。
拐卖妇女儿童案件具有广泛社会影响,单独一起案件就可能引发社会恐慌。
各地公安机关接到儿童失踪警情后,要立即启动儿童失踪快速查找机制,第一时间立为拐卖案件,各警种联动合成作战,快速查找失踪儿童,快侦快破现行拐卖案件。
指挥中心接到报警后,要迅速下达处警指令,调动治安、派出所、巡警、交警等街面执勤力量组织查找、落实查控堵截措施,刑侦部门要立即立案侦查,技侦、网安、情报等部门要同步上案。
要探索通过广播、电视、报纸和QQ、微信、微博等方式主动发布儿童失踪警情,发动群众共同查找失踪儿童。
要严格落实侦办拐卖案件“一长三包”责任制,严厉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
要逐案成立专案组,由县市区公安机关的主要领导或主管领导。
中国人口贩卖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人口贩卖是指以非法获利为目的,采取欺骗、威胁等手段,将他人贩卖至其他地区,使其从事有偿劳动、性服务或其他形式劳动的行为。
人口贩卖不仅严重侵犯了人权,破坏了社会秩序,也造成了社会不稳定。
为了打击人口贩卖,我国制定了相关法律规定,以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对中国人口贩卖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我国人口贩卖的法律体系1. 宪法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我国的基本法律,其中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2. 法律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我国打击人口贩卖行为的基本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以拐卖妇女、儿童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3. 行政法规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人口贩卖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二)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的;(三)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四)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五)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的。
XX县X旅馆对卖淫嫖娼、赌博、贩毒、吸毒等防范处理程序(2024年)

XX县X旅馆
对卖淫嫖娼、赌博、贩毒、吸毒等防范处理程序
1、公共场所服务人员,发现可疑人员(如结伴或单独在大堂内无目的闲逛或主动和客人(外国人)攀拉关系的,或无故长时间逗留,或遇有保安人员躲闪的),一经发现,要及时上报保安部。
2、客房服务员在清扫房间时,如发现可疑物品(海洛因、可卡因、冰毒等物品)要及时报保安部,不得随意挪动或处理可疑物品。
如发现在本区域内有正吸食毒品的人员,应立即通知保安部。
3、保安部值班人员接报后,对在公共区域发现有卖淫嫖娼、赌博、贩毒、吸毒等嫌疑人,要立即派人和调动最近的保安人员,采取明跟、明轰的方法,使其离开。
对已进入房内房间有卖淫可疑人,要注意观察,抓现行,必要时由保安对其盘问。
4、如接到房间内有正吸食毒品的人员的报警,保安部应立即派至少两人赶赴现场,保安人员赶到后,一方面控制现场,防止吸毒人员潜逃。
另一方面防止吸毒人员自杀。
5、如确有嫖娼、卖淫证据的,要将其人带至保安部进行审查,并上报公安机关。
6、公共场所服务员如发现有贩毒人员,应立即通知保安部,保安部应立即派人在其区域各通道布防,防止犯罪人流窜到其它区域。
7、客房服务人员发现在本区域内有赌博人员,应立即通知保安部。
如犯罪人员较少,立即制止并带到保安部,必要时保安部对其盘问。
如犯罪
人较少,无法控制场面,保安部立即通知值班经理,并报当地公安机关。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反对拐卖人口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反对拐卖人口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1.06•【字号】辽政办发[2013]57号•【施行日期】2013.1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反对拐卖人口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3〕57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加强反对拐卖人口工作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11月6日关于加强反对拐卖人口工作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13-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3〕19号,以下简称《行动计划》)精神,有效预防、依法打击拐卖人口犯罪,切实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综合治理、预防为主、打防结合”的反对拐卖人口工作方针,不断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积极采取有力措施,有效预防、依法打击拐卖人口犯罪活动,依法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我省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工作目标总体目标:进一步完善反对拐卖人口工作长效机制,依法坚决打击、有效遏制拐卖人口犯罪,确保被拐卖受害人及时得到救助康复和妥善安置。
分项目标:完善预防拐卖人口犯罪网络,综合整治拐卖人口犯罪活动的重点地区;完善打击和解救工作机制,不断提高发现和侦破拐卖人口犯罪案件的能力和效率,及时解救被拐卖受害人;依法保障被拐卖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加大对被拐卖受害人的救助、安置、康复、培训等工作力度,积极帮助其顺利回归家庭和社会。
三、行动措施(一)不断完善以社区为基础,以多部门、多机构通力合作为重点的群防群治工作体系。
社会责任管理体系BSCI程序文件18 (反人口贩卖管理程序)
1、目的为禁止一切形式的人口贩卖或奴隶制和奴隶买卖活动,特制订本管理程
序。
2、适用范围适用于本公司员工所有人口贩卖及任何类似人口贩卖的各项活动。
3、工作程序
3.1 前言:《世界人权宣言》(1948)第4 条规定,任何人不得使为奴隶或奴役,一切形式的奴隶制和奴隶买卖,均应予以禁止。
联合国大会1956 年9 月通过的《废止奴隶制、奴隶贩卖及类似奴隶制的制度与习俗补充公约》,进一步界定了奴隶贩卖的概念、范围、强调该犯罪的严重性,要求公约签约国的法律将奴隶贩卖规定为犯罪,并处以严厉的刑罚。
补充公约还规定,某些类似奴隶制的惯例,如债务奴役、农奴制、买卖新娘和童工等均为违法行为。
3.2 严禁任何人以任何方式使人沦为奴隶而从事奴隶贩卖,包括以转卖或交换为目的取得奴隶的行为、以任何运送方式将奴隶贩卖或运输的行为,对该类行为有关公约当事国法律应规定为刑事罪,并对有关罪犯处以极严厉的刑罚。
3.3 严禁拐骗贩卖妇女儿童和其他人口,包括以出卖为目的拐骗、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将被拐骗的妇女儿童卖往国外、境外等等。
3.4 对贩卖人口的罪犯行为进行举报,并依法配合司法机构对犯者处以严厉的刑罚。
3.5 委任李晓曦为公司禁止贩卖人口政策的负责人,负责落实并监督禁止贩卖人
口政策。
3.6 所有外籍劳工雇佣前,必须进行身份核实和背景调查。
3.7 就禁止贩卖人口政策与员工进行沟通,共同促进用工安全。
3.8 对公司各项劳动用工政策定期评审,确保符合法律法规和客户要求。
以上禁止贩卖人口政策亦会传达致所有员工、承包商及供货商,并让公众查阅。
拐卖案件法律流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拐卖案件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拐卖案件涉及犯罪嫌疑人的权益,也关系到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我国制定了拐卖案件的法律流程规定。
本文将从拐卖案件的法律程序、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拐卖案件的法律程序1.报案与受理(1)报案: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拐卖犯罪行为,都有义务向公安机关报案。
报案人可以口头或书面形式报案,也可以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报案。
(2)受理: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应当立即进行审查,对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依法受理;对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处理。
2.立案公安机关对拐卖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立案侦查。
3.侦查(1)调查取证: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收集、调取有关证据,包括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物证、书证等。
(2)采取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可以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
4.起诉(1)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拐卖案件,应当依法进行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
(2)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5.审判(1)一审:人民法院依法对拐卖案件进行审理,作出一审判决。
出上诉;人民检察院认为一审判决有错误的,可以提出抗诉。
6.执行(1)判决生效:一审判决作出后,当事人不上诉的,判决生效;当事人提出上诉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理。
(2)刑罚执行:判决生效后,人民法院应当将判决书送达执行机关,执行机关依法对罪犯进行刑罚执行。
三、拐卖案件的侦查1.现场勘查:公安机关接到拐卖案件报案后,应当立即赶到现场进行勘查,收集、固定证据。
2.讯问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了解案件情况,获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
拐卖儿童专项行动方案
一、背景及目的近年来,拐卖儿童犯罪案件频发,严重危害了儿童的身心健康和社会稳定。
为有效打击拐卖儿童犯罪,保障儿童合法权益,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拐卖儿童专项行动方案。
二、组织机构成立拐卖儿童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由公安机关、民政部门、教育部门、妇联等部门组成,负责专项行动的组织实施、协调和监督。
三、行动目标1.严厉打击拐卖儿童犯罪团伙,捣毁拐卖儿童犯罪网络;2.加强儿童安全防范教育,提高儿童自我保护意识;3.加强部门协作,形成打击拐卖儿童犯罪合力;4.完善儿童救助机制,保障被拐卖儿童合法权益。
四、行动措施(一)加强线索摸排1.充分发挥公安机关、民政部门、教育部门、妇联等部门的职能作用,广泛收集拐卖儿童犯罪线索;2.开展专项行动,对重点地区、重点领域、重点人员进行摸排;3.建立健全拐卖儿童犯罪线索举报奖励制度,鼓励群众积极举报。
(二)强化侦查打击1.对已掌握的拐卖儿童犯罪线索,迅速开展侦查,全力追捕犯罪嫌疑人;2.加强部门协作,实现资源共享,提高侦查效率;3.对拐卖儿童犯罪团伙实施精准打击,摧毁犯罪网络。
(三)加强儿童安全防范教育1.在学校、社区、家庭等场所开展儿童安全防范教育,提高儿童自我保护意识;2.通过媒体、网络等渠道,广泛宣传防范拐卖儿童知识;3.开展儿童安全防范技能培训,提高儿童应对拐卖犯罪的能力。
(四)完善儿童救助机制1.建立健全儿童救助站,为被拐卖儿童提供临时安置、心理疏导、康复治疗等服务;2.加强儿童福利机构建设,为被拐卖儿童提供长期安置、教育、就业等支持;3.加强部门协作,形成救助合力,保障被拐卖儿童合法权益。
(五)加强宣传引导1.利用各种宣传渠道,广泛宣传专项行动成果,营造全社会共同关注、共同打击拐卖儿童犯罪的良好氛围;2.对专项行动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进行宣传,发挥示范带动作用;3.开展“关爱儿童、反拐宣传月”等活动,提高全社会对拐卖儿童犯罪的认识。
五、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二)加大经费投入,保障专项行动顺利开展;(三)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四)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对拐卖儿童犯罪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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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人口贩卖管理程序
1
、目的为禁止一切形式的人口贩卖或奴隶制和奴隶买卖活动,特制订本管理程序。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员工所有人口贩卖及任何类似人口贩卖的各项活动。
3、工作程序
3.1
前言《世界人权宣言》(1948)第4 条规定,任何人不得使为奴隶或奴役,
一切形式的奴隶制和奴隶买卖,均应予以禁止。
联合国大会1956 年9 月通过的《废止奴隶制、奴隶贩卖及类似奴隶制的制度与习俗补充公约》进一步界定了奴隶贩卖的概念、范围、强调该犯罪的严重性,要求公约签约国的法律将奴隶贩卖规定为犯罪,并处以严厉的刑罚。
补充公约还规定,某些类似奴隶制的惯例,如债务奴役、农奴制、买卖新娘和童工等均为违法行为
3.2
严禁任何人以任何方式使人沦为奴隶而从事奴隶贩卖,包括以转卖或交换为目的取得奴隶的行为、以任何运送方式将奴隶贩卖或运输的行为,对该类行为有关公约当事国法律应规定为刑事罪,并对有关罪犯处以极严厉的刑罚。
3.3 严禁拐骗贩卖妇女儿童和其他人口,包括以出卖为目的拐骗、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将被拐骗的妇女儿童卖往国外、境外等等。
3.4 对贩卖人口的罪犯行为进行举报并依法配合司法机构对犯者处以严厉的刑罚。
3.5 委任黎清志为公司禁止贩卖人口政策的负责人,。
负责落实并监督禁止贩卖人口政策。
3.6 切实落实公司制定的人员招聘政策及劳动用工政策
3.7 所有外籍劳工雇佣前必须进行身份核实和背景调查
3.8就禁止贩卖人口政策与员工进行沟通,共同促进用工安全
3.9 对公司各项劳动用工政策定期评审确保符合法律法规和客户要求
以上禁止贩卖人口政策亦会传达致所有员工、承包商及供货商,并让公众查阅4、支持性文件
4.1
《劳动法》
4.2
《劳动合同法》
4.3
《员工手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