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建设项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送审)
广安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安市中心城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基本住房货币安置补偿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安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安市中心城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基本住房货币安置补偿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8.02•【字号】广安府发[2016]19号•【施行日期】2016.08.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广安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安市中心城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基本住房货币安置补偿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广安府发[2016]19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广安经开区、枣山园区、协兴园区、华蓥山景区管委会,市级相关部门:《广安市中心城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基本住房货币安置补偿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四届市人民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广安市人民政府2016年8月2日广安市中心城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基本住房货币安置补偿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缩短征地拆迁还房安置过渡时限,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维护被征地拆迁群众合法权益,改善被拆迁人征地拆迁后的居住条件,促进征地拆迁安置工作顺利开展和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和《广安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安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广安府发〔2013〕13号)、《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广安府发〔2016〕3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结合广安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广安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包括广安主城区和前锋辅城,具体实施范围详见附表),经依法批准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符合广安府发〔2013〕13号第四章规定的征地拆迁安置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基本住房货币补偿安置,是指拆迁实施单位按规定标准,将被拆除的房屋换算成货币补偿安置费,支付给被拆迁人,由被拆迁人自行解决居住需求的一种安置补偿方式。
第三条坚持被拆迁人自愿的原则,凡在广安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拆迁的房屋,被拆迁人选择基本住房货币补偿安置方式的,适用本办法。
泰州市高港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试行)

泰高政发[2009]28号印发《泰州市高港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各委办局,区科技创业园、永安洲工业园、扬子江医药产业园,驻区各单位,扬子江药业集团、口岸船舶有限公司、泰州港务有限公司:《泰州市高港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研究通过,现予印发,希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九日泰州市高港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试行)为为规范征收、征用集体土地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保障城市开发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泰州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全区实际情况及周边做法,制定本实施办法(试行,下同)。
一、适用范围第一条在本区城市建设规划控制区(北至宁通公路、南至长江边、西至南官河、东至沿江高等级公路)范围内征收、征用集体土地实施房屋及附属物的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实施办法。
二、补偿面积及安置人口确认第二条以房屋所有权证书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建筑面积确认合法建筑面积。
第三条区监察局牵头相关部门,以“一户一卡”为依据,按照相关政策,逐户核定实际合法建筑面积、家庭人口及户数,最终核定结果在拆迁现场公示。
第四条“未界定面积”只给予重置价结合成新补偿,且不予安置。
第五条违章建筑(超标准面积)不予补偿,不予安置。
第六条经批准的临时建筑,按照剩余年限占批准年限的比例,给予重置价结合成新同比例的补偿,且不予安置。
三、拆迁补偿标准第七条产权调换补偿金额=被拆迁房屋每平方米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评估价×合法建筑面积+装饰装潢及附属物补偿+提前搬迁奖励+临时安置补助费+搬家费-安置房最终结算价格第八条货币补偿金额=(政府公布的每平方米安置房价格-每平方米安置房建安造价+被拆迁房屋每平方米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评估价)×合法建筑面积+装饰装潢及附属物补偿+提前搬迁奖励+一次性安置补助费+搬家费规划、建设、国土、城投、财政、物价等部门及实施单位,在项目编审阶段根据实际情况测算每平方米安置房价格、每平方米安置房建安造价及同地区商品房市场价,报区政府批准后由分指挥部以项目为单位公布实施。
景德镇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拆迁补偿标准(全文).doc

2019年景德镇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拆迁补偿标准(全文)景德镇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拆迁补偿标准(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国家建设和城市改造的需要,做好房屋拆迁安置工作,根据国家法律、法令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因国家建设、城市改造、整顿市容和环境保护等需要,定点在《景德镇市城市总体规划》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涉及到拆迁安置问题,均按本办法办理。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拆迁办公室)负责按照本办法管理和监督检查全市房屋拆迁安置工作。
拆迁安置工作,要本着“既要保证建设顺利进行,又要对被迁单位和被迁户合理安置”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拆迁安置第四条各单位因用地需要拆迁房屋,必须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办好审批手续,经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用地后,向市拆迁办公室申请拆迁安置事宜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和搬迁。
第五条拆迁范围一经核定,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停止受理户口迁入,并严格控制分户,除军人退伍和新出生等正常情况外,不得借拆迁之机增加安置人口和要求分户安置。
第六条凡已经确定拆迁的公、私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在拆迁前应维持原状,也不能转让、调换和买卖,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即停止办理这方面的手续。
第七条被迁单位和被迁户必须服从国家建设的需要,按期搬迁不得以任何借口拒迁或对建设单位提出过高的要求,被迁单位的主管部门,被迁住户的工作单位,有责任做好拆迁的动员工作,所在地政府的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公安派出所都应积极配合做好拆迁动员工作。
第八条拆迁居民住房,应当按照“先安置、后拆除”的原则。
根据原住房的面积、结构、质量和地理位置、家庭人口等不同情况,由建设单位按下列规定负责安置。
1.安置房屋的结构、质量、设备条件等和原住房屋类型相似的,按照被拆迁户原住面积予以安置。
对从市中心迁到市区边缘地段的被拆迁户,安置的房屋面积可以酌情增加,但增加的居住面积平均每人不得超过两平方米。
2025年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范例(三篇)

2025年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范例中国市建设部____年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协议双方:甲方:____市建设局乙方:____鉴于甲方拟对乙方位于____的房屋进行拆迁工作,为切实保障双方合法权益,经友好协商,就补偿与安置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条款:一、拆迁范围界定甲方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位于____的乙方所属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实施拆除工作。
二、补偿标准明确1. 拆迁款补偿:甲方将依据市场评估结果,对乙方房屋价值进行合理补偿,并确保在拆迁完成后____个工作日内,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全额支付至乙方指定账户。
2. 搬迁费用补偿:甲方将遵循当地搬迁费用补偿标准,直接向乙方支付相应费用。
乙方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以支持搬迁费用申请,并应在____个工作日内提交给甲方审核。
3. 临时安置费补偿:若乙方需临时安置,甲方将依据当地政策规定,提供合理的临时安置费用补偿,并在拆迁完成后____个工作日内支付到位。
4. 社会保险补偿:甲方将严格遵循国家相关政策规定,确保乙方社会保险费用得到妥善补偿,并在拆迁完成后____个工作日内支付完毕。
5. 文化历史遗产补偿:若乙方房屋涉及文化历史遗产保护范畴,甲方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补偿,并致力于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合理利用。
三、房屋安置安排1. 甲方将依据当地政策与规划要求,为乙方提供适宜的房屋安置方案供其选择,并依据双方协商确定的安置时间进行房屋交付。
2. 安置房屋的产权归属乙方所有,乙方需按时缴纳相关费用。
若乙方选择自行购房,甲方将提供购房补贴或优惠政策支持。
3. 若乙方在临时安置期间需租房居住,甲方将提供租金补贴,并在拆迁完成后____个工作日内支付到位。
四、附加条款约定1. 甲方将加速推进拆迁工作进程,确保按照合理进度实施拆迁,并提前通知乙方具体拆迁时间。
2. 若乙方在拆迁过程中发现任何问题或疑虑,应及时向甲方反馈,双方将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共同解决。
3. 本协议生效后,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进行房屋拆迁工作,并按照甲方要求完成临时安置或房屋安置等相关事宜。
达州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00001)

达州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达州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和四川省有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非农业建设,经依法批准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的补偿、人员的社会保障和房屋拆迁安置,适用本办法。
国家和省确定的大中型水利、水电、铁路等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因公共利益需要,经批准,可依法征收或征用集体经济组织土地。
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不得阻挠,并依法享有获得补偿安置的权利。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征地(五)改变房屋、土地用途;(六)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暂停办理有关事宜的期限自公告之日起计算,最长不超过12个月,另有规定的除外。
暂停期限内,擅自办理的本条第二款所列事项,征地拆迁补偿时不予认定。
暂停期限内,因出生、婚嫁和复转退军人、大中专院校学生等确需办理户口迁入且符合户籍管理规定的人员及土地承包经营流转合同到期的,经国土资源部门核实后,可到公安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户口迁入及流转合同变更手续。
第十条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应对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土地类别、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拟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其他权利人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
当事人拒绝确认的,由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公证机关对调查结果进行公证。
第十一条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的10个工作日内,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进行征收土地公告。
征收土地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位置、土地类别和面积;(三)征地补偿标准、被征地农民安置和社会保障办法;(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绿岛小区拆迁方案公告(2篇)

第1篇一、前言根据我国城市化发展战略和城市规划要求,为了改善居民生活环境,提高城市整体形象,经研究决定,对绿岛小区进行拆迁改造。
现将拆迁方案公告如下:二、拆迁范围及对象1. 拆迁范围:绿岛小区现有住宅楼、配套设施等。
2. 拆迁对象:绿岛小区全体住户、商户。
三、拆迁原则1. 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2. 尊重居民意愿原则。
3. 保障居民合法权益原则。
四、拆迁补偿标准1. 住宅补偿:(1)按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给予货币补偿,补偿标准为每平方米XX元。
(2)被拆除房屋室内装修及附属设施按实际价值给予补偿。
(3)被拆除房屋的搬迁费用、临时安置费等按相关规定执行。
2. 商户补偿:(1)按被拆除商业用房面积给予货币补偿,补偿标准为每平方米XX元。
(2)被拆除商业用房的装修、设备、附属设施等按实际价值给予补偿。
(3)被拆除商业用房的搬迁费用、临时安置费等按相关规定执行。
3. 其他补偿:(1)拆迁过渡安置补助费:按相关规定给予过渡安置补助费。
(2)拆迁奖励:按相关规定给予拆迁奖励。
五、拆迁程序1. 公示: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公示期为30天。
公示期内,如有异议,请向相关部门反映。
2. 调查评估:由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被拆除房屋、商业用房等进行评估。
3. 拆迁协议签订: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根据评估结果,协商签订拆迁补偿协议。
4. 拆迁实施:在协议签订后,拆迁人负责组织实施拆迁工作。
5. 拆迁验收:拆迁完成后,由相关部门进行验收。
六、保障措施1. 加强宣传引导: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宣传拆迁政策,提高居民对拆迁工作的认识和支持。
2. 保障居民合法权益:依法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对不符合拆迁条件的居民,依法给予补偿。
3. 维护社会稳定:做好拆迁期间的维稳工作,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4. 加强监督:对拆迁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七、联系方式1. 拆迁办公室地址:XX市XX区XX街道XX号。
2. 联系电话:XXX-XXXXXXX。
3. 电子邮箱:***************。
湟源粮食局旧城改造项目房屋拆迁方案
湟源县原粮食局旧城改造项目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方案(草)为改善城市面貌,提升湟源县整体形象,加快旧城改造的建设步伐,根据湟源县人民政府的统一规划,现对湟源县建设东路粮食局住宅楼进行拆迁重建工作,该项目是湟源县旧城改造建设项目,为加快补偿安置和拆迁工作顺利进行,依据《国有土地安置补偿条例》、《西宁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并按照湟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城市的规划及旧房改造的统一要求,结合本住宅楼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拆迁安置补偿方案。
一、拆迁范围及期限1、拆迁范围:建设东路粮食局住宅楼及所属发改局全部公私产权房屋(以拆迁的红线图为准)。
2、拆迁期限:以湟源县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颁发的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日期为准。
二、拆迁安置补偿依据原则1、在公平、公正的原则下,依法拆迁,切实维护拆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拆迁安置补偿标准以西宁市人民政府宁政(2004)30号《西宁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标准及评估价格规则》为依据,在《国家基本建设征用拆迁房屋补偿评价表》的基础上,综合西宁市房屋补偿实施标准进行安置补偿。
3、被拆除房屋的面积和性质以房产管理部门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所载明的面积和用途为准,对拆迁范围内无产权证、土地证的建筑物按照附属物确定,装修及附属物按评估价进行补偿。
对无任何手续擅自搭建的违章建筑一律不予补偿。
3、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本次拆迁补偿采用原地回迁、货币安置、西宁安置三种方案。
1、原地回迁:原地建还为高层建筑,四种户型,面积分别为89.20 m2、92.21 m2、135.67 m2、138.96 m2(具体详见户型图)。
回迁时按原产权面积1:1.10建还;超出原产权面积按市场价结算(具体价格见楼盘明细表)。
签定协议后,交回原拆迁房屋《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并以搬迁的先后顺序可优先选择楼层、户型、面积,先签先选,后签后选,依次进行。
2、货币安置:根据西宁市人民政府宁政(2004)30号《西宁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标准及评估价格规则》为依据,在评估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补偿。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安市临潼区土地储备(重点项目)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安市临潼区土地储备(重点项目)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7.17•【字号】临政办发〔2019〕60号•【施行日期】2019.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安市临潼区土地储备(重点项目)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临政办发〔2019〕60号各有关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西安市临潼区土地储备(重点项目)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7月17日西安市临潼区土地储备(重点项目)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实施方案为全面促进我区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充分发挥国土资源对经济发展的宏观调控作用,确保土地储备(重点项目)项目征收拆迁安置工作顺利进行,并积极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西安市临潼区土地储备条例》及《西安市临潼区2019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等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组织领导小组成员及职责1.组织领导小组成员组长:邹林副区长副组长:王骊华临潼现代工业新城管委会专职副主任成员:赵建文国土分局局长李增红区财政局局长靳南规划分局局长支建锋临潼现代工业新城管城乡建设管理局局长高晓辉北田街道办事处主任王宏钰任留街道办事处主任2. 主要职责国土分局负责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工作的统一指挥,确保重点项目征迁工作顺利进行。
区财政局负责保障重点项目征迁工作所需资金。
临潼现代工业新城管委会、北田街道办事处、任留街道办处为本次征迁储备实施的主体,明确征地范围和面积,主动沟通协调,深入各村组,摸排化解矛盾,全力配合国土分局做好本次征迁工作。
二、征地拆迁位置及范围依据陕政土批〔2019〕528号、陕政土批〔2019〕529号;西市资源字〔2019〕162号、市资源字〔2019〕163号;临土地发〔2019〕1号、临土地发〔2019〕2号审批土地件批准的征收范围为准。
市区房屋征收拆迁工作方案范文(三篇)
市区房屋征收拆迁工作方案范文一、使用原则征收拆迁工作经费使用遵循“厉行节约、规范管理、专款专用、分级负责”的原则。
二、经费标准征收拆迁工作经费包括按户计算的工作经费和用作奖励的工作经费。
按照《___规范房屋征收拆迁行为加快推进征收拆迁工作的实施意见》(镇___发〔___〕___号)的规定,征收拆迁工作经费按户计算,按户计算的工作经费低于原工作经费(项目补偿安置总费用的___%)的,差额部分经市政府批准后由项目主体奖励给辖区政府(含管委会,下同)。
三、使用范围征收拆迁工作经费应用于下列支出:(一)征收拆迁事务性支出项目调查登记、补偿方案制定、现场公示、信息登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未经登记建筑认定处理、评估机构选择、房屋征收拆迁补偿、房屋安置、信访稳定等事务支出的办公、差旅、通讯、交通、宣传、用餐、公证、登报、医药、慰问、保安、法律服务等费用,以及其它与项目征收拆迁工作直接相关的合理性支出。
(二)人员费用支出1.补贴。
包括通讯、交通、误餐等符合财经纪律的补贴。
2.完成任务考核奖励。
(三)单位日常开支专门从事征收拆迁工作的单位,可以将工作经费用于单位日常开支。
(四)信访遗留问题处置对项目工作经费的结余(不含上述第(三)项单位的结余)上划区级财政,专项用于征收拆迁___和遗留问题的处置。
四、经费拨付按户计算的工作经费根据时序进度拨付,项目启动实施时,支付___%;签订征收拆迁补偿协议率达___%时,支付___%;征收拆迁补偿协议全部签订,房屋全部拆除,移交地块时支付___%;余款待房屋安置工作全部完成后支付。
按户计算工作经费的分配比例由属地区政府研究确定,承担征收拆迁职能的征收拆迁实施单位的比例一般不低于___%;其余工作经费由区政府根据参与征收拆迁具体洽谈等工作的各单位承担的工作量多少进行分配。
用作奖励的工作经费由区政府进行合理分配。
征收拆迁委托协议签订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或___土地上拆迁人按照序时进度拨入区级财政部门设立的专项账户,由区政府根据有关规定分配后,分别划入相关部门账户。
昆明市主城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53号)
昆明市主城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昆政办〔2009〕53号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主城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昆明市主城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4月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昆政办〔2009〕53号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主城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昆明市主城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4月8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122次政府常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五月五日昆明市主城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拆迁管理,规范我市主城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行为,维护拆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房屋拆迁工作和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房管理禁止违法加层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五华、盘龙、西山、官渡区主城规划区内(除沙朗乡、厂口乡、双龙乡、小河乡、茨坝办事处、青龙办事处、龙泉办事处、团结镇、碧鸡镇、海口镇、矣六办事处、大板桥镇、小板桥办事处、官渡办事处、六甲办事处外)的集体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屋拆迁人可以自行实施房屋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实施房屋拆迁。
市、区政府组织实施的房屋拆迁项目,原则上由市、区政府确定的职能部门担任房屋拆迁人。
房屋拆迁工期应根据房屋拆迁项目的规模和房屋拆迁轻重缓急等因素确定。
房屋拆迁期限自《拆迁通告》发布之日起一般不超过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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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2010年城市建设项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一、拆迁范围 县委、县政府确定的2010年重点工程建设所涉及的被拆迁房屋。 二、拆迁补偿安置依据 拆迁范围内被拆迁房屋的补偿安置,一律以被拆迁房屋的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结构、用途、面积为依据。处理历史遗留问题,以土地、建设、规划、城管执法等有关部门认证为准。由于测量造成房屋面积误差的,以实际测量的面积认证。 三、拆迁补偿安置 (一)符合产权调换房屋的补偿安置原则 (1)证照齐全的房屋(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产权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檐高在2.2米以上的住宅用房),按评估价值给予足额补偿,给予等面积安置; (2)证件不全,实际居住使用多年的主房(相关部门予以书面认证),按评估价值的95%给予补偿,按住房面积95%给予安置; (3)商业房必须是已竣工道路临街一层(房屋进深以自然间确定,檐高2.2米以上砖木以上结构),证件齐全且土地、房产证是经营性质的给予足额补偿,给予等面积安置。证件不全,经有关部门认证予以补偿安置的一层临路房按50%比例在附近的市场中安置商业用房,剩余50%及证件齐全的临街商业房二层以上(包括二层)一律作为住宅房按上述(1)、- 2 -
(2)条款给予补偿安置。 (4)拆迁住宅公房,房屋承租人按照房改政策享有购房权利的,房屋承租人购房后,对其按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房屋承租人按照政策不享受购房权利的,也未与被拆迁人达成解除租赁关系协议的,应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与房屋承租人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非住宅公房,被强占使用的,不予房改。 (5)相同面积部分双方按基准价格结合房屋结构、成新度、层差进行计算,互相找补差价。 (6)被拆迁户拆情户卡登记情况在村民组、定城镇及媒体上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二)不符合产权调换房屋的补偿原则 经有关部门认证予以补偿的附属房屋{独立的厨房(不含砖混以上结构)、卫生间、仓储房、车库}、简易房(水泥砖墙、瓦或石棉瓦顶结构,铁皮夹心板或彩板组装房)、披棚(无独立墙基础的棚式建筑)等实行货币补偿。 (三)被拆迁房屋有下列情形的应经公正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后再拆迁。 (1)有产权纠纷的; (2)产权人下落不明的; (3)房屋共有人对拆迁补偿方式达不成一致意见的。 (四)违法建设不予补偿安置 若在规定时间内主动拆除的,按房屋结构给予助拆费用。标准为砖混以上结构500元/平方米、砖木结构300元/平方米、简易结构100元/平方米。此次工作队入户调查期- 3 -
间居民抢建的违法建设一律不给予助拆费用。超过规定期限未自拆的,不再给予助拆费用,至时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强制拆除。 (五)补偿价格 拆迁房屋补偿价格、附属物及装修的补偿标准按定政秘(2009)296号文件公布的标准执行。 (1)北城河东段改造项目住房按一类区位基准价格、商业房按二类区位基准价格,结合房屋结构、层差系数和成新来确定被拆迁房屋价格; (2)西门入口改造项目住宅房按三类区位基准价格、商业房按四类区位基准价格,结合房屋结构、层差系数和成新来确定被拆迁房屋价格; (3)除上述两项目以外,东园大市场、汽车五金城等其它项目住房按四类区位基准价格、商业房按五类区位基准价格,结合房屋结构、层差系数的成新来确定被拆迁房屋价格。 (六)认证无证主房认定原则 被拆迁房屋没有有效权属证明或有效建房批准手续,符合下列条件,且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经辖区居委会、村、组证明并查证属实后,可予以认证。 (1)在原城市规划区内,于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前建成的房屋; (2)在原城市规划区外、现城市规划区内,于1993年11月1日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前建成的房屋; (3)城镇居民未经批准建设,但该房屋是被拆迁人一直以- 4 -
来唯一住房的,可按住宅予以认证,但被拆迁房屋超过人均40平方米以外部分不再予以认证,可根据房屋结构给予适当的助拆费; (4)属本村村民,家庭人口多,生活较困难,除水泥砖墙、瓦顶或草顶房屋以外,无其它住房,檐高2.2米以上,按住宅房予以认定,但被拆迁房屋超过人均40平方米以外部分不再予以认证,可根据房屋结构给予适当的助拆费用。 属本村村民,家庭人口多,被拆迁房屋有部分未经批准建设,房屋结构为砖木以上、檐高2.2米以上,按住宅房予以认证,但被拆迁房屋总面积超过人均40平方米以外部分不再予以认证,可根据房屋结构给予适当的助拆费用。 (七)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被拆迁户的安置人口认证原则 (1)是本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在本村民小组土地承包中有承包土地的; (2)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应计入安置人口: 1、原为当地户籍的在校大中专学生,现役义务兵、士官(符合国家军人安置政策的除外)、服刑劳教人员等; 2、一方户口在本村民小组,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户口在异地的(异地有宅基地或享受政府福利房政策的除外); 3、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户,增加一个安置人口; 4、因结婚等原因符合分户条件的,予以分户。 (八)享受保障性住房政策的被拆迁人补偿安置原则 享受廉租房政策的被拆迁人(不含无房户),按可享受廉租房政策的面积进行安置(15平方米/人,具体人数按低保卡记载人数为准)。产权调换面积小于50平方米的,可选择- 5 -
50平方米住房。享受安置面积的市场评估价大于被拆迁房屋市场评估价格,享受面积部分不结算差价;小于时,按实价结算。 (九)补偿安置方式 私房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相结合的方式;企事业单位(包括私营企业)房屋一律实行收购储备,按评估价格给予货币补偿。 (十)安置地点 拆迁安置本着就近集中安置的原则进行。 (十一)安置用房的价格 (1)北城河东段改造项目:住宅砖混一类、基准均价1430元/平方米。具体楼层基准价格为:一楼1490元/平方米;二楼1490元/平方米;三楼1490元/平方米;四楼1490元/平方米;五楼1250元/平方米;六楼1370元/平方米。超面积部分按市场价2500元/平方米执行,具体楼层市场价格为:一层2580元/平方米;二层2580元/平方米;三层2580元/平方米;四层2580元/平方米;五层2260元/平方米;六层2420元/平方米。商业房价格:等面积部分按商业二类底框上混基准价格5430元/平方米计算;超面积部分按市场价13000元/平方米计算。 (2)西门入口改造项目:住宅砖混三类,基准价均价1180元/平方米。具体楼层基准价格为:一楼1240元/平方米;二楼1240元/平方米;三楼1240元/平方米;四楼1240元/平方米;五楼1000元/平方米;六楼1120元/平方米。超面积部分:按市场价2000元/平方米执行,- 6 -
具体楼层市场价格为:一楼2080元/ 平方米;二楼2080元/平方米;三楼2080元/平方米;四楼2080元/平方米;五楼1760元/平方米;六楼1920元/平方米。商业房价格:等面积部分按商业四类底框上混基准价格3430元/平方米计算;超面积部分按市场价4000元/平方米计算。 (3)除上述两个项目外,东园大市场、汽车五金城建设等其它项目:住宅砖混四类,基准价均价1080元/平方米。具体楼层市场价格为:一楼1140元/平方米;二楼1140元/平方米;三楼1140元/平方米;四楼1140元/平方米;五楼900元/平方米;六楼1020元/平方米。超面积部分:按市场价1800元/平方米执行,具体楼层市场价格为:一楼1880元/平方米;二楼1880元/平方米;三楼1880元/平方米;四楼1880元/平方米;五楼1560元/平方米;六楼1720元/平方米。商业房价格:等面积部分按商业五类底框上混基准价格2680元/平方米计算;超面积部分按市场价3800元/平方米计算。 (十二)拆迁出租(出借)的私房,对使用人不予以补偿和安置,由房屋所有人自行处理好租赁关系;收购企事业单位(包括私营企业)房屋,如属合法租赁未到期给予承租人年均租金20%以下的租赁违约赔偿金。 四、安置房的分配方式和原则 (一)指挥部根据各工作队的拆迁户数分配楼号,由各工作队负责具体分配。 (二)被拆迁户按拆迁安置协议签订的顺序,先签先选。安置房数量在2套以上(含2套)的被拆迁户,应在1-4层和- 7 -
5-6层相对平均选择楼层,房屋产权证办理到被拆迁人或其直系亲属名下,五年内不得进入市场交易。 五、违法建房、私下交易房屋的处罚原则 未经许可,违法建房并将房屋出租、出售牟利,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临时过渡,搬迁补助标准 1、按定政秘(2009)296号文件公布的标准执行,发放时间从交房之日起计算,至安置房交付使用之日延续一个月止(交房必须交钥匙、房产证、土地证); 2、对临路实际用于经营的一层一进住宅房(具有三年以上营业执照连续经营至今,并提供纳税凭证的),可以一次性给予停产、停业补助费,标准为:北城河东段改造项目区临迎宾路800元/平方米;西门入口改造项目区临长征西路500元/平方米;东园大市场建设项目、汽车五金城建设项目临合蚌路、定滁路300元/平方米。 七、奖励政策及其它 1、对积极支持拆迁工作,在规定的拆迁期限之前签订拆迁协议书并搬迁让房的被拆迁户,每提前1天奖励100元,最多不超过1500元。 2、被拆迁房屋属性(住宅、商业)的确定以土地证为准,如属商业用地需要经土地部门核查档案后确定。 3、实行产权调换的安置房,被拆迁人原有土地证、房产证只交办证的工本费,原来没有的按规定缴纳办证费用;被拆迁人原有水、电户头的免缴开户费用,原来没有的按规定缴纳开户费用。 4、安置房用地如属国有出让土地、办理土地证时应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