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用地相关政策法律规定和实践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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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矿的法律规定(3篇)

开矿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开矿活动是人类利用自然资源、发展经济的重要途径。

然而,由于开矿活动可能对生态环境、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造成严重影响,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和管理开矿行为。

本文将详细阐述我国开矿的法律规定,包括矿产资源法、环境保护法、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二、矿产资源法1. 矿产资源法概述《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是我国矿产资源管理的基本法律,于1986年颁布,2009年进行了修订。

该法明确了矿产资源国家所有、矿产资源有偿使用、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利用、保护和管理的基本原则。

2. 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审批制度根据《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办理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1)勘查许可证申请:申请勘查矿产资源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勘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勘查单位或者个人的基本情况等材料。

(2)采矿许可证申请:申请采矿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采矿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采矿单位或者个人的基本情况等材料。

3. 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费用根据《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当缴纳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费用。

勘查、开采费用包括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所需的各项费用,如勘查费用、采矿费用、环保费用、安全生产费用等。

4. 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期限勘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可以延期。

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0年,可以延期。

勘查、开采期限届满,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自动失效。

三、环境保护法1. 环境保护法概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律,于1989年颁布,2014年进行了修订。

该法明确了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环境保护目标、环境保护责任等。

2. 矿产资源开采环境保护要求根据《环境保护法》的规定,矿产资源开采应当遵守以下环境保护要求:(1)在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对生态环境的破坏,保护水资源、土地资源、森林资源等。

采矿业中的矿产资源政策与法规

采矿业中的矿产资源政策与法规

采矿业中的矿产资源政策与法规矿产资源是采矿业的核心要素之一,对于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并保护生态环境,许多国家都制定了相应的矿产资源政策与法规。

本文将就采矿业中的矿产资源政策与法规进行探讨。

一、矿产资源政策的制定与目标矿产资源政策是针对矿产资源领域的各种规划、措施和指导方针,其目标是为了实现资源的合理开发与利用,确保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政府在制定矿产资源政策时,需要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和环境等因素,以满足国家的发展需求,并保证资源开采的合法性与可持续性。

二、矿产资源政策的主要内容1. 资源准入与开发审批矿产资源政策规定了矿产资源开发的准入条件与程序,明确了相应的开采权许可制度,并规定了不同矿产资源的开发审批流程,以确保资源的合法开采与利用。

2. 环境保护与生态恢复矿产资源政策要求采矿企业在开采过程中注重生态环境的保护与恢复,制定了相应的环境保护标准与监管措施,以减少矿产资源开采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并促进生态系统的持续发展。

3. 矿产资源税费政策矿产资源税费政策是指针对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产生的税费问题所制定的政策措施。

政府通常会对矿产资源的开采行为进行调查与监测,并对资源进行评估与定价,以确定相应的资源税费标准与税收征收方式。

4. 产权保护与监管矿产资源政策要求明确矿产资源的产权归属,并建立相应的产权保护与监管机制,以确保资源的合理分配与利用。

政府通常会制定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并对矿产资源的产权交易进行监管,防止资源的非法流转与滥用。

5. 产业协同与创新发展矿产资源政策鼓励矿产资源开采企业进行产业协同与创新发展,推动资源开采与利用的技术进步与工艺优化,提高矿业企业的竞争力与可持续发展能力。

三、矿产资源法规的重要性与内容矿产资源法规是对矿产资源政策的具体化与细化,其目的是明确资源开采的法律法规依据,加强资源管理与监督。

具体的矿产资源法规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1. 采矿权法规采矿权法规是指对矿产资源的开采权进行规范的法规文件,明确矿权的获取、行使与保护等相关规定。

采矿权适用法律条文(2篇)

采矿权适用法律条文(2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采矿权的取得、使用、转让和保护,促进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采矿权,是指国家根据矿产资源法授予的权利,允许采矿权人依法在特定区域内进行矿产资源开采的权利。

第三条国家对矿产资源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

国家鼓励和支持科技进步,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

第四条采矿权的取得、使用、转让和保护,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采矿权的取得第五条采矿权的取得,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申请,经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六条申请采矿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申请人具有相应的资质条件;(二)申请的矿区位于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国家禁止开采的矿区以外的区域;(三)申请的矿区符合国家矿产资源规划;(四)申请人具备开采技术条件;(五)申请人承诺遵守国家有关矿产资源开采、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第七条采矿权的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采矿权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矿区范围图及有关资料;(四)开采技术方案及安全措施;(五)环境保护措施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六)地质勘查报告;(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采矿权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对符合条件的,发给采矿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九条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限,根据矿产资源的种类、储量、开采条件等因素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十年。

第十条采矿权人应当自取得采矿许可证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办理采矿权登记手续。

第三章采矿权的使用第十一条采矿权人应当按照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开采规模、开采方式和技术要求进行开采。

加强采矿用地管理的措施

加强采矿用地管理的措施

加强采矿用地管理的措施
加强采矿用地管理的措施可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加强用地规划和管理:制定科学合理的采矿用地规划,明确采矿区域范围和用地限制,避免过度开采和滥用用地。

建立健全的用地管理制度,加强对采矿用地的监督和管理,确保用地合理利用。

2. 严格用地审批和准入制度:加强对采矿项目的审批和准入管理,严格控制采矿用地的批准数量和范围,避免过度开采和资源浪费。

加强对采矿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确保采矿活动对环境的影响可控。

3. 强化用地监管和执法力度:加大对采矿用地的监管和执法力度,加强对采矿项目的日常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确保采矿活动符合法律法规和环保要求。

4. 提升采矿用地的综合效益:促进采矿用地的综合利用和多功能化,鼓励采矿企业进行资源综合利用,推动采矿区域的经济转型和可持续发展。

加强采矿用地的生态修复和环境治理,降低采矿活动对生态环境的破坏。

5. 加强信息公开和社会参与:加强对采矿用地管理的信息公开,提高社会对采矿活动的知情权和参与度。

建立健全的社会监督机制,组织公众参与采矿用地管理的决策和监督,增加管理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加强采矿用地管理需要从用地规划和管理、用地审批和准入、用地监管和执法、用地综合效益和信息公开等方面采取措施,以确保采矿活动符合环保要求,实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采矿业的法律法规与管理措施

采矿业的法律法规与管理措施

采矿业的法律法规与管理措施采矿业是一个与自然资源开发和环境保护息息相关的行业。

为了保护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以及减少对环境的不良影响,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与管理措施来规范矿业的运营。

本文将探讨采矿业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应的管理措施,并分析其在矿业可持续发展中的作用。

一、采矿业法律法规1. 矿产资源管理法:矿产资源管理法是我国矿业立法的基础性法律,用于规范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

该法规定了矿产资源开发的准入条件、采矿权的取得与履行、矿产资源出让与交易、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储量公报、矿山建设与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内容。

2. 矿业权管理办法:矿业权管理办法是针对矿业权的取得、变更和注销等管理事项制定的规定,对矿业权的行政审批和监督管理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该办法明确了矿业权的范围、取得方式、变更手续、标准及依据等方面的内容,维护了矿业权的稳定和公平。

3. 散装修船作业安全技术规范:散装修船作业安全技术规范是为了保障矿业企业在散装修船作业过程中安全进行而制定的规范。

该规范对散装修船作业的评估、管理和安全措施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确保了矿业企业在实施散装修船作业时能够有效地防范事故风险。

二、采矿业管理措施1. 环境影响评估与监测:为了减少采矿活动对环境的破坏,矿业企业在进行矿山开发前需进行环境影响评估。

该评估旨在预测矿山开发对环境的影响,提出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并将环境影响评估结果纳入矿山规划和经营管理中。

此外,监测矿山开发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噪声等环境元素的排放情况也是必要的管理措施之一。

2. 安全生产管理:采矿业是一个高危行业,因此安全生产管理是至关重要的。

采矿企业需要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培训机制和事故应急预案,加强对员工的安全培训和教育,保障生产过程中的人员安全。

此外,矿业企业还需要按照相关的安全标准和规范进行设备安装和使用,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人员的安全。

3. 矿山复垦与生态修复:为了减少矿山开采对土地资源的占用和破坏,矿业企业在矿山运营期间需进行矿山复垦与生态修复工作。

采矿业的法律法规与政策解读

采矿业的法律法规与政策解读

采矿业的法律法规与政策解读采矿业作为重要的经济产业,在保障资源供给、促进经济发展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然而,为了实现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的目标,采矿活动必须受到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约束和监管。

本文将对我国采矿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解读,帮助读者对这些规定有更深入的了解。

一、《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法》是我国采矿业的基础法律法规。

该法规定了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合理开采、保护和管理等方面的原则和要求。

它明确了国家对矿产资源实行的产权制度,并规定了矿产资源的开采、开发和利用的基本原则,以及相关权利和义务。

二、《矿藏地质管理条例》《矿藏地质管理条例》是为了加强对矿床资源的管理和保护而制定的。

该条例对矿床地质调查、矿产资源评估、矿床保护等方面进行了规范和要求。

它要求矿床地质调查必须严格按照科学规范进行,在评估矿产资源时应该做到准确、可靠,并规定了矿床保护的基本原则和措施。

三、《矿产资源的保护和利用条例》《矿产资源的保护和利用条例》主要目的是加强对矿产资源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

该条例规定了国家对矿产资源的保护责任和机构设置,并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进行了管理和约束。

它对矿山环境的保护提出了严格要求,要求采取措施防止和治理矿山生态环境破坏,促进矿区生态恢复。

四、《矿业权管理条例》《矿业权管理条例》是为了加强对矿业权的管理和监督而制定的。

该条例规定了矿业权的获取、变更、终止和转让等程序和要求,明确了矿业权的归属。

它对矿业权的有效利用和保护提出了规定,要求矿业权人依法履行矿山安全、环境保护和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等义务。

五、“放管服”改革和绿色矿山建设近年来,我国不断推进“放管服”改革,积极营造便利和公平的市场环境,为采矿业提供更好的发展机遇。

同时,我国也加大了对矿山环境保护的力度,推动绿色矿山建设。

通过建立完善的环境监测和评估体系,加强了对矿山污染治理和环境修复的监管力度,提高了矿区生态环境的质量。

六、矿业税费政策和贡献奖励为了调节矿业资源的利用和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我国实行了一系列矿业税费政策和贡献奖励措施。

越界采矿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工业化进程的加快,矿产资源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日益重要。

然而,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越界采矿现象时有发生,严重扰乱了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矿产资源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为了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保护矿产资源,促进可持续发展,我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对越界采矿行为进行约束和制裁。

本文将从越界采矿的法律定义、法律法规体系、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越界采矿的法律定义1. 法律定义越界采矿,是指采矿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矿产资源管理的规定,擅自超出批准的矿区范围进行采矿活动。

具体表现为:(1)采矿单位未按照批准的矿区范围进行采矿活动,擅自扩大采矿范围;(2)采矿单位未按照批准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种、矿床开采深度、开采顺序、开采方式等进行采矿活动;(3)采矿单位未按照批准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生产规模、开采强度、开采时间等进行采矿活动。

2. 越界采矿的表现形式(1)擅自扩大采矿范围:采矿单位未按照批准的矿区范围进行采矿活动,擅自超出批准范围开采矿产资源;(2)擅自改变矿种:采矿单位未按照批准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种进行采矿活动,擅自改变开采矿种;(3)擅自改变开采深度:采矿单位未按照批准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开采深度进行采矿活动,擅自改变开采深度;(4)擅自改变开采顺序:采矿单位未按照批准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开采顺序进行采矿活动,擅自改变开采顺序;(5)擅自改变开采方式:采矿单位未按照批准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开采方式进行采矿活动,擅自改变开采方式。

三、越界采矿的法律法规体系1. 法律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是我国矿产资源管理的基本法律,其中对越界采矿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如第十七条:“采矿权人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矿区范围、矿种、矿床开采深度、开采顺序、开采方式等进行采矿活动,不得擅自扩大矿区范围、改变矿种、改变开采深度、改变开采顺序、改变开采方式。

”2. 行政法规层面《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许可管理办法》等行政法规对越界采矿行为进行了具体规定,明确了采矿权的申请、审批、登记、变更、注销等程序,以及越界采矿的法律责任。

甘肃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采矿用地管理的通知

甘肃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采矿用地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0.10.14•【字号】甘资规发〔2020〕5号•【施行日期】2020.10.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甘肃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采矿用地管理的通知各市州、兰州新区自然资源局,甘肃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为进一步规范采矿用地,根据土地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全省实际,现就加强采矿用地管理通知如下:一、合理界定采矿用地范围采矿用地是指采矿、采石、采砂(沙)场,砖瓦窑等地面生产用地,排土(石)及尾矿堆放地。

采矿用地应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前提下,依法依规办理用地手续。

二、统筹规划采矿用地空间布局将采矿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予以统筹安排,强化项目用地在空间和时间上的协同性。

对已取得采矿权尚未办理用地手续和将于近期办理采矿权,且不符合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采矿用地,可依法依规一次性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编制各级国土空间规划时,要充分考虑采矿用地需求和布局,将采矿项目纳入国土空间规划项目清单。

采矿用地应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严格控制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国家级规划明确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支持认可的能源开采项目,可纳入允许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重点建设项目范围。

原则上不得在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范围内规划采矿用地。

三、保障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统筹安排采矿用地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指标,纳入国家和省级重大项目清单的采矿用地,在建设用地审批时直接配置计划指标;未纳入国家和省级重大项目清单的,用地计划指标与当地年度存量土地处置直接挂钩。

四、提高采矿用地审批效率采矿权人在依法取得采矿许可后,方可办理建设用地报批手续。

在城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建设的采矿用地,应办理用地预选。

若项目已建成,不再开展节地评价,省政府审批的用地可不再办理用地预选,但均需按规定详细说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听证、规划实施影响评估,以及各功能分区的建设内容、用地规模、土地面积等情况。

采矿业的法律法规与管理措施

采矿业的法律法规与管理措施采矿业作为一项重要的经济活动,涉及到大量的资源开发和环境保护问题。

为了保障社会稳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与管理措施来规范和监管采矿业的运行。

本文将重点介绍采矿业的法律法规与管理措施,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和应对相关问题。

一、采矿业的法律法规1. 矿产资源管理法矿产资源管理法是各国针对矿产资源开发制定的重要法律,它主要规定了矿产资源的归属、开发权与管理责任、采矿许可和监管等方面的内容。

该法律旨在确保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并保护环境和生态平衡。

2. 环境保护法采矿业对环境的影响较大,为了最大限度地减少采矿活动对环境的破坏,各国纷纷制定了环境保护法规。

这些法律主要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污染物排放标准、土地复垦等内容,旨在规范采矿业的环境行为,减少对环境的不良影响。

3. 劳动法采矿业是一项劳动密集型行业,劳动法对于保护劳工权益至关重要。

各国的劳动法规定了劳工的工时、工资、健康安全等方面的权益,旨在确保采矿业的劳动力得到合理保护和待遇。

二、采矿业的管理措施1. 采矿许可制度为了保护矿产资源和环境,各国都建立了采矿许可制度。

该制度要求矿产资源开发者必须获得相应的采矿许可才能进行采矿活动。

许可机构将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结果和开采计划来审批和管理采矿许可,确保矿产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环境保护。

2. 安全监管制度采矿业是高风险行业,安全监管制度对于保障工人生命安全至关重要。

各国都实施了采矿行业的安全监管机构,对矿山设备、工艺流程和安全措施进行严格监管。

同时,建立安全培训机构,提供必要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3. 资源税和费用为了合理利用矿产资源和环境保护,各国普遍征收资源税和采矿费用。

资源税是对采矿企业开采的矿产资源收入的一种税收,主要用于资源保护与环境治理。

采矿费用是对采矿许可和矿产开发所需的其他费用的征收,主要用于补偿环境破坏与保护资源。

4. 监测与执法为了确保采矿行业合法、合规的运行,各国都建立了监测与执法机构,负责监测采矿活动的合规性和环境影响,并对违规企业进行处罚。

采矿业中的政策法规与监管措施

采矿业中的政策法规与监管措施采矿业是一项对自然资源进行开采和利用的重要经济活动,对于保障资源的合理利用、环境的可持续发展以及社会的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

为了规范采矿行为,保护生态环境,各国普遍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法规与监管措施。

本文将重点介绍采矿业中的政策法规与监管措施。

一、政策法规(1)矿产资源管理法规:各国常常设立矿产资源管理机构,通过制定矿产资源管理法规来管理矿产资源。

这些法规通常包括矿产资源的分类与登记、矿产权的取得与转让、矿业权利的保障与管理等方面内容。

(2)矿产资源税收政策:采矿业的发展离不开对矿产资源的税收管理。

各国通过制定矿产资源税收政策,调控采矿业的发展,以实现资源的合理开采和税收的合理分配。

(3)矿业环保法规:由于采矿活动对环境造成的影响较大,各国制定了一系列的矿业环保法规来规范采矿行为,保护环境。

这些法规通常包括排污标准、环境评估与监测、生态修复等方面内容。

(4)劳动保护法规:采矿业的工作环境相对恶劣,工作过程中存在一定的安全风险。

为了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和提高工作安全水平,各国制定了一系列的劳动保护法规。

这些法规包括劳动保护标准、安全生产要求、职业健康管理等方面内容。

二、监管措施(1)许可与审批制度:为了规范采矿行为,各国普遍采用许可与审批制度,对采矿项目进行核准与管理。

采矿企业需要按照规定程序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经过审批后方可开展采矿活动。

(2)巡查与检查:监管部门通常通过巡查与检查的方式加强对采矿企业的监管。

巡查员会定期对采矿现场进行巡查,确认企业是否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如发现问题将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3)数据报告与监测:为了实时了解采矿活动对环境的影响,监管部门通常要求采矿企业提交相关数据报告和进行监测。

这些报告和监测结果可以帮助监管部门评估企业的合规情况,并及时采取措施解决问题。

(4)处罚与奖励制度:为了强化监管效果,各国建立了相应的处罚与奖励制度。

对于违反相关法规的采矿企业,监管部门将依法给予处罚,包括罚款、停产整改等措施;而对于表现良好的企业,监管部门将给予奖励,鼓励合规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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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采矿用地相关政策法律规定和实践做法 (一)采矿用地相关政策法律规定 目前,我国对矿业用地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文件进行规定。涉及矿业用地的相关规定散见于《物权法》、《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及相关的政策文件之中,主要包括以下容:

1.采矿用地属于建设用地畴,按建设用地进行审查报批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采矿用地属于建设用地。因此,矿山企业在申请取得采矿用地时,必须按照取得建设用地的程序进行审查报批,必须履行相应的建设用地审批程序。涉及占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还须由国家进行征收,履行法律规定的土地征收相关程序。 2.明确建设用地有偿取得,但能源用地可以划拨方式取得 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的,可以划拨方式取得。根据《划拨用地目录》的规定,对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允许以划拨方式取得,并明确了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石油天然气设 施用地、煤炭设施用地、电力设施用地等。 3.实行重要地区限制采矿制度和重要矿床不得压覆原则 矿产资源的开采尤其是地下矿产资源的开采,将对开采地周边的地理、环境产生较大影响,因此,国家规定了重要地区限制采矿的制度。如根据《矿产资源法》第二十条规定,非经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在港口、机场、国防工程设施圈定的地区以,不得在重要工业区、大型水利工程设施、城镇市政工程设施附近一定距离以,不得在铁路、重要公路两侧一定距离以,不得在国家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重要景区以及国家重点保护的不能移动的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所在地开采矿产资源。 同时,为了促进矿产资源的开采利用,《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三条做出了重要矿床不得压覆的规定。 4.采矿用地权利人必须依法履行土地复垦义务 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因从事开采矿产资源、烧制砖瓦等生产建设,由于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破坏的土地,造成土地破坏的企业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 为保证土地复垦的履行,国家先后发布相关政策规定明确土地复垦应坚持“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国土资源部《关于组织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和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81号),明确了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及评审的容和要求。在实现耕 地占补平衡和土地复垦的实施中,国家鼓励企业充分利用原有国有废弃地。国土资源部1999年发布的《关于土地开发整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358号)规定,国有工矿企业可以复垦原有国有废弃地增加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置换因生产被破坏的农村集体耕地。 (二)国家对采矿用地的特殊政策和做法 1.简化报批程序,提高报批效率 为改进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报批周期长、报批材料复杂等问题,提高审查报批工作效率,依法及时保障包括采矿用地在的各项建设用地,适应经济平稳较快发展需要,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文件精神,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报国务院批准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8号),就如何加快建设项目用地报批前期工作、如何及时呈报建设项目用地、如何认真开展建设项目用地论证以及如何简化建设项目用地报批材料、明确建设项目用地审查责任等进行了明确规定。这在优化审查报批程序的基础上,大大简化了审查材料的报批程序。 2.允许能源建设项目先行用地 为保障我国的能源安全,在确保其及时用地上,国家自1999年以来就给予了相应的政策支持。国土资源部在对原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的《关于石油天然气行业钻井及配套设施建设用地的 复函》(国土资函〔1999〕219号)中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石油天然气生产所需要的各项建设用地供应依法予以保障,并允许石油天然气行业钻井及配套设施建设用地可先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临时用地批准使用。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于每季度末再将所需钻井及配套设施建设用地进行汇总、依法报批。2009年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关于改进报国务院批准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8号)中也规定,对通过部用地预审的能源建设项目,可以在用地正式报批前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向国土资源部提出先行用地申请,在半年正式报批用地。通过允许能源生产建设项目用地的先行使用,满足了我国能源生产对土地的紧迫需求。 3.协调解决能源建设项目遗留用地问题 由于受建设用地指标、规划修编等因素的影响,能源建设项目用地的审查报批存在大量的积压,尤其是一些国家大型工程项目。为了尽快解决这些遗留问题,促进能源安全、生产稳定,国土资源部专门就石油天然气钻井及配套设施建设遗留用地、西气东输二线工程用地等组织召开了协调会,并发函明确这些遗留用地的报批工作。 (三)开展采矿用地方式改革试点 为创新采矿用地管理方式,推进采矿用地管理制度改革,按照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关于深化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 精神,本着既保障矿山企业用地,又严格保护耕地、维护农民土地权益的原则,国土资源部通过《关于对广西平果铝土矿采矿用地方式改革试点方案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土资函[2005]439号),同意在广西平果铝土矿设立采矿用地供地方式改革试点,探索将原来先征收后出让的方式改革为以临时用地的方式供地。 三、当前矿业用地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矿产资源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存在不协调之处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由于重视程度不同、编制不同步,两个规划的规划期限不一致,导致一些新探明矿床的采矿项目未能列入土地利用规划之中,后期项目用地审批缺乏规划依据;二是两个规划之间的衔接只是用地数量上的衔接,空间预留得不到保证,企业未必能获取到其所需的采矿用地;三是各级土地利用规划的编制过程中未能充分考虑企业特点及其未来用地需求,导致企业建设用地指标不足,部分企业申请取得采矿用地时,时常需要进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不仅要占用有限的建设用地指标和耕地指标,而且延长了办理用地时间,增加了企业负担。 (二)矿业权与矿业用地使用权设置上存在冲突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取得矿业权并不当然地取得矿业权围的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同样,拥有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也并不当然拥有其土地围的矿产资源所有权或矿业权。这样,在当前法律设置上,二者之间便产生了冲突。依附在集体土地上的矿业权如 何取得矿业用地,矿业权人如何协调与土地所有者之间的关系,如何达成征地补偿协议等均成了难题。实践中甚至出现过通过招标、拍卖取得矿业权后,因地上物的补偿达不成协议,矿业权人就无法行使权利而不得不退出的情况。目前的《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等法律均没有对此问题做出规定。这就难免出现取得矿业权却得不到矿业用地的尴尬局面。 另外,矿业权与矿业用地使用权分立也带来程序上的冲突。矿业权和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机构如何进行协调,也是一个难题。 (三)先征收再出让取得采矿用地的方式存在弊端 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划拨用地目录》规定,对新增的采矿用地,凡不符合划拨取得条件的,都应该以出让方式取得。随着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不断推进以及《划拨用地目录》的修改,出让方式将逐步成为新增采矿用地的主要取得方式。但完全采用先征收再出让的取得方式,不考虑不同矿种开发的特点,将存在较多的弊端:首先是不利于土地的节约集约利用;其次是不利于充分保障农民利益;第三是加重了管理部门及企业的负担;另一方面也可能表现为办理用地手续上的工作负担。 (四)征地工作矛盾突出,采矿用地争议的裁决机制欠缺 近年来,随着土地有偿使用的推进,采矿用地在取得上以出让为主,因采矿用地发生的土地征收逐年增多,产生的问题也较多,矛盾相对突出,主要表现在这样几个方面:一是农用地升值增加了征地成本和难度;二是补偿标准不一,容易引发纠纷和矛 盾;三是补偿安置方式单一,被征(用)地群众安置途径有限;四是采矿用地的征地裁决机制缺失,征地纠纷难解决。 (五)土地复垦管理存在薄弱环节 采矿用地在采矿过程中和矿区(段)闭坑后,会形成大量闲置、无法利用的废弃土地(采空区)。推进采矿废弃地土地复垦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是加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促进耕地保护的一项重要工作。但是采矿用地的土地复垦管理还存在薄弱环节,主要表现为:一是土地复垦保证金制度有待全面建立;二是复垦费的列支途径及标准不甚合理;三是土地复垦落实不到位。由于复垦验收不够严格,有的临时用地方式取得的采场用地,土地复垦中生物复垦由被临时用地村民小组完成,但在资金投入和复垦质量上难于控制和保证。 (六)采矿用地的退出机制需要进一步健全 矿业企业采矿完成复垦后,土地就闲置在企业手中。尤其是通过出让方式获得的土地,经过短短几年的生产周期,就成为闲置用地。虽然国土资源部《关于土地开发整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358号)明确规定,在征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并经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国有工矿企业可以用复垦原有国有废弃地增加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置换因生产被破坏的农村集体耕地,原土地权属相应转移。置换后,被破坏的集体耕地属国家所有,不再征用,也不占当年建设占用耕地计划指标。但在实践操作中,由于种种原因,该政策没有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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