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工地法律法规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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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方面法规汇编

工程施工方面法规汇编

工程施工方面法规汇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工程施工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保障施工安全,确保工程质量。

第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对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和质量问题负有法律责任。

第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施工组织机构,明确施工责任,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和施工人员。

第四条:工程施工应当遵守公平竞争原则,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工程项目。

第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加强施工现场管理,确保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保障职工权益。

第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设备、材料的管理,确保施工质量达到设计要求。

第七条: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协助业主对施工活动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和解决施工过程中的问题。

第八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制定合理的设计方案,确保工程施工的可行性和安全性。

第二章施工资质管理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具备相应的工程施工能力。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适当的施工级别,不得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施工活动。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施工资质年度审查,确保资质证书有效性。

第十二条:对存在安全事故、质量问题等违法行为的施工单位,相关部门有权暂停或撤销其资质证书。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施工活动按照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章施工现场管理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施工现场管理机构,负责现场施工活动的组织和协调。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进行合理规划,确保施工设备、材料等资源充分利用。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施工现场安全防护。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施工现场卫生管理制度,保障工地环境卫生。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人员进行培训,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设备、材料的管理,确保施工质量符合要求。

工程施工法律法规(3篇)

工程施工法律法规(3篇)

第1篇一、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这是我国建筑行业的根本大法,明确了建筑活动的主体、建筑标准、建筑安全、建筑质量等方面的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该法规定了招标投标活动的主体、程序、投标资格、评标标准等内容,旨在规范招标投标行为,防止不正当竞争。

3.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该条例明确了建设工程的质量责任,规定了建设工程的质量标准、检验检测、质量保证等方面的要求。

4.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该条例规定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安全生产制度、安全生产措施等内容,旨在保障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

二、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法律法规1.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主体、程序、评标标准等内容。

2.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该规定针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明确了招标投标程序、评标标准等要求。

3. 《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该办法规定了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主体、程序、评标标准等内容。

三、工程施工质量管理法律法规1.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该条例明确了建设工程的质量责任,规定了建设工程的质量标准、检验检测、质量保证等方面的要求。

2.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该标准规定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程序、方法、标准等内容。

3.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监督规定》:该规定明确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的范围、内容、程序等要求。

四、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1.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该条例规定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安全生产制度、安全生产措施等内容。

2. 《安全生产法》:该法规定了安全生产的基本原则、安全生产责任、安全生产制度等内容。

3.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该规定明确了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领、审查、管理等内容。

五、其他相关法律法规1. 《城乡规划法》:该法规定了城乡规划的原则、程序、内容、实施等要求。

园林工程施工法律法规汇编

园林工程施工法律法规汇编

园林工程施工法律法规汇编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绿化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绿化建设,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提高城市居民生活质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绿化活动。

第三条城市绿化应当坚持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循科学规划、因地制宜、群众参与、社会共建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绿化工作。

第二章城市绿化规划和建设第八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合理布局,充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提高城市绿化覆盖率。

第十条城市绿化建设应当选用适应本地气候、土壤和水源条件的植物,注重生物多样性保护和景观效果,提高绿化质量和效益。

第三章城市绿化管理和保护第二十条城市绿化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负责城市绿地的管理工作,保持城市绿地整洁、优美、功能完善。

第二十三条禁止下列损坏城市绿化的行为:(一)损坏绿化设施;(二)损坏树木、花草;(三)偷盗绿化设施和树木;(四)其他损坏城市绿化的行为。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绿化管理单位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损坏绿化设施的;(二)损坏树木、花草的;(三)偷盗绿化设施和树木的;(四)其他损坏城市绿化的行为。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条例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二、城市绿化施工及验收规范1.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前,应按照批准的绿化设计方案进行施工。

2.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应符合城市绿化规划和设计要求,确保工程质量。

3.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应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地下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

4.城市绿化工程施工中,应严格控制土方作业,防止水土流失。

5.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应合理使用劳动力,保障工人合法权益。

6.城市绿化工程验收应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确保绿化工程质量。

三、城市绿化工程资料管理规程1.城市绿化工程资料应包括工程设计文件、施工记录、验收报告、工程监理记录等。

建筑施工法律法规清单

建筑施工法律法规清单

建筑施工法律法规清单在建筑施工过程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是保障施工质量、保护工人权益以及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

本文将为您整理建筑施工过程中需要遵守的法律法规清单,以供参考。

一、建筑工程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管理法》是我国建筑施工领域的基本法规,规定了建筑施工的组织管理、安全质量监督、工人权益保护等方面的内容,旨在统一和规范建筑施工行为。

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保障施工安全的基本法规,规定了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和责任分工,要求建筑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安全制度、做好安全教育培训、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等。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是对安全生产法的具体细化和补充,明确了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安全生产管理措施以及事故应急预防措施等。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及国家相关消防法规,规定了施工现场的消防要求,涉及消防设施、消防通道、消防用电等方面的要求。

三、劳动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是保护工人权益的基本法规,规定了雇佣、劳动合同、工资福利、工作时间等方面的内容。

2.《建筑施工企业暂行规定》规定了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履行的劳动权益保护义务,包括劳动合同签订、工资支付、工伤保险等。

四、建筑材料使用标准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了建筑材料的合格标准和使用要求,要求施工单位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建筑材料,保证施工品质。

2.相关建筑材料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质量监督检验要求等。

五、环境保护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了建筑施工项目在前期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保护生态环境。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对施工现场的环境保护提出了具体要求。

六、其他相关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涉及建筑用地、用地规划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建筑施工安全法律法规

建筑施工安全法律法规

建筑施工安全法律法规
建筑施工安全法律法规是为了保障建筑施工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而制定的。

以下是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内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要规定了安全生产的基
本要求,包括建筑施工单位必须采取措施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和职工的安全。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明确了建筑施工单位必须
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进行安全生产管理的具体要求,包括施工现场的安全标识、施工设备的检测和维护等。

3.《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技术标准》:规定了建筑施工中各个环
节的安全技术要求,包括施工现场的安全通道设置、高空作业的安全措施等。

4.《建筑工程施工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明确了建
筑施工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程序,对事故责任的认定和处理给予了明确的规定。

5.《民事侵权法》:对于因建筑施工导致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规定了相关责任和赔偿的处理方式。

以上是部分与建筑施工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建筑施工单位和从业人员应遵守这些法律法规,增强安全意识,落实安全措施,确保在施工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工程施工方面法规汇编

工程施工方面法规汇编

工程施工方面法规汇编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是我国建筑行业的基本法律,明确了建筑活动的管理体制、建筑工程的许可、建筑工程的招标投标、建筑工程的质量安全等方面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是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地产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而制定的法律。

该法规定了房地产开发、交易、登记等方面的制度。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是为了保护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法律。

该法规定了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土地利用计划、土地征收等方面的制度。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是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法律。

该法规定了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实施、监督检查等方面的制度。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为了保护环境,保障人民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法律。

该法规定了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环境污染防治、生态保护、信息公开等方面的制度。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方面的行为而制定的法律。

该法规定了劳动者的权利义务、劳动合同的订立和解除、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制度。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而制定的法律。

该法规定了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措施、事故处理等方面的制度。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是为了加强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而制定的法律。

建筑施工法律法规清单

建筑施工法律法规清单

建筑施工法律法规清单建筑施工法律法规清单:一、建筑施工管理法律法规:1. 建筑法- 建设工程标准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城市绿地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房屋和市政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2. 施工图审查法规- 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管理办法3. 施工许可及备案法规- 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4. 建筑安全管理法规- 建筑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 城市房屋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大型居住区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5.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法规-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测机构认定规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二、劳动合同与人力资源法规:1. 劳动法- 劳动合同法- 两岸劳动合作协议2. 安全生产法规- 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工伤保险条例- 矿山安全法3. 建筑施工领域职业健康与安全法规- 建筑施工企业职业卫生管理规定- 建设工地安全卫生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办法4. 劳动保护法规-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办法- 工伤保险金支付办法- 工伤保险金计算办法三、环境保护与资源利用法规:1. 环境保护法规-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许可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水污染防治办法- 建筑施工用地开发管理办法2. 资源利用法规- 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矿产资源开发管理条例- 土地利用规划管理办法附件:(请在此处列出附件名称)1.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格(样本)2. 施工图纸审查意见回复单(样本)3. 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申请表格(样本)法律名词及注释:1. 建设工程标准管理条例- 该条例规定了建设工程的标准制定和执行过程中需要遵守的规定。

2.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该管理办法规定了建筑施工企业办理施工许可证的程序和要求。

建设工程常用法律法规大全

建设工程常用法律法规大全

建设工程常用法律法规大全Document number【AA80KGB-AA98YT-AAT8CB-2A6UT-A18GG】《建设工程常用法律法规汇编》一、法律类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7.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8.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事诉讼法1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仲裁法二、司法解释类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能则》若干问题的意见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6.最高人亿法院关于愈期付款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愈期付款违约的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总是的批复》的批复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执行中查封、扣押、冻强财产的规定三行政法规类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4.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四、政府规章类1.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方法2.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3.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4.工程建设项目堪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5.建筑工程项目设计招标投管理办法6.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7.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8.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9.国家计委关于指定发布依法必须招标目招标公告的媒介10.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11.关于做好外商投资建筑工业企业资源管理工作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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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陕西省实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
第二十四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受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内,受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十五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

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符合下列规定条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方可批准:(一)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建设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其他有关规划;(二)符合产业政策;(三)符合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区域环境功能区划要求;(四)建设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应当有生态保护、生态恢复与补偿措施;(五)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技术规范要求;
(六)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该项目建设,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办理采矿许可证和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前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二十七条建设项目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或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十六条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应当采取措施进行治理,并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征收的超标准排污费必须用于污染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有权依据各自的职责对管辖范围内排放环境噪声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

被检查的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资料。

检查部门、机构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应当出示证件。

第二十七条本法所称建筑施工噪声,是指在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第二十八条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二十九条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十五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

第三十条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

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拒报或者谎报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申报事项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第五十五条排放环境噪声的单位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机构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第五十六条建筑施工单位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的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第六十一条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排污者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缴纳排污费:
(一)依照大气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向大气、海洋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排污费。

(二)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排污费;向水体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加倍缴纳排污费。

(三)依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没有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的设施、场所,或者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的设施、场所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
种类、数量缴纳排污费;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

(四)依照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规定,产生环境噪声污染超过国家环境噪声标准的,按照排放噪声的超标声级缴纳排污费。

排污者缴纳排污费,不免除其防治污染、赔偿污染损害的责任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二十一条排污者未按照规定缴纳排污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二十二条排污者以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减缴、免缴或者缓缴排污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补缴应当缴纳的排污费,并处所骗取批准减缴、免缴或者缓缴排污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西安市夜间建筑施工环保备案管理办法》
第三条夜间施工是指当晚二十二时至次日早晨六时之间施工作业活动。

第五条各环保分、县局负责辖区内夜间施工的备案管理工作。

第六条每周夜间允许施工备案不超过两次,每次备案不超过两天,累计不超过三天,且不得连续施工。

根据市政府噪声功能区划分等级,二类功能区以下(含二类)的区域,夜间不得允许施工作业。

确需夜间施工的,应尽量安排在周末夜间进行。

第七条超出备案权限且必须连续施工的,环保分、县局报市环境监理处,由市监理处协调解决。

第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夜间施工作业:
(一)因混凝土浇筑不宜留施工缝的作业;
(二)较大型桩的冲孔、钻孔桩成型;
(三)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夜间施工作业的。

第十一条环保分县局备案部门在收到施工单位递交的夜间施工申请后,应在二个工作日内安排专人到施工现场进行现地核实,对于情况属实且确需夜间施工的,按照规定办理夜间施工备案手续。

第十二条在城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内,对施工时间较短,完全可以避开夜间的,以及不符合备案范围的施工作业,一律不予备案。

中高考期间或其它政府规定特殊时间段内的夜间施工申请,一律不予备案。

第十六条经批准进行夜间施工的建筑施工单位,必须提前1天在施工场界周围显著位置张贴《建筑工地夜施工备案表》和《夜间施工公告》。

第二十条建筑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保分县局备案批准部门应责令停止夜间施工,限期改正:
(一)施工单位不按环保部门备案内容进行施工的;
(二)未向周围群众进行公示(公告)的;
(三)涂改夜间施工备案表的;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控制扬尘污染的通告》
八、沙、渣土、灰土、煤渣、粉煤灰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必须采取覆盖等防尘措施,不得露天堆放。

九、禁止露天焚烧垃圾、秸秆、树叶、沥青、橡胶、塑料等严重污染环境空气的废弃物。

十一、禁止城市建成区裸露黄土。

裸露黄土的,土地使用者应当采取绿化、硬化、覆盖等防尘措施。

十四、违反本通告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之一规定的,由市或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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