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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1号——基本建设财务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1号——基本建设财务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1号——基本建设财务规则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1号《基本建设财务规则》已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部长楼继伟2016年4月26日基本建设财务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基本建设财务行为,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财政资金安全,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的基本建设财务行为,以及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使用财政资金的基本建设财务行为。

基本建设是指以新增工程效益或者扩大生产能力为主要目的的新建、续建、改扩建、迁建、大型维修改造工程及相关工作。

第三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实效,正确处理资金使用效益与资金供给的关系。

第四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一)依法筹集和使用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建设资金,防范财务风险;(二)合理编制项目资金预算,加强预算审核,严格预算执行;(三)加强项目核算管理,规范和控制建设成本;(四)及时准确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全面反映基本建设财务状况;(五)加强对基本建设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实施绩效评价。

第五条财政部负责制定并指导实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基本建设财务活动实施全过程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各级项目主管部门(含一级预算单位,下同)应当会同财政部门,加强本部门或者本行业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和监督,指导和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

第七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做好以下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二)按项目单独核算,按照规定将核算情况纳入单位账簿和财务报表;(三)按照规定编制项目资金预算,根据批准的项目概(预)算做好核算管理,及时掌握建设进度,定期进行财产物资清查,做好核算资料档案管理;(四)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报送基本建设财务报表和资料;(五)及时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编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办理资产交付使用手续;(六)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工作。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部属单位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交规划发〔2020〕8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部属单位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交规划发〔2020〕8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部属单位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部属单位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交规划发〔2020〕8号部属各单位:现将《交通运输部部属单位基本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2020年1月7日交通运输部部属单位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部属单位基本建设管理,健全投资决策机制,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投资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部属单位基本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财政资金(包括专项建设资金)安排的部属单位履行职责所需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固定资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

船舶建造、飞机购置项目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条部属单位基本建设管理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管理制度。

部主管部属单位基本建设工作,负责指导和监督部属单位基本建设管理。

部有关司局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相关环节的管理工作。

部属单位和项目单位是项目的实施责任主体,负责建设项目申请报批和组织实施。

项目单位要加强协调和管理,确保项目质量、进度、安全和廉政。

第四条部属单位基本建设应遵循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和基本建设程序,并符合国家有关建设标准和规范。

部属单位基本建设项目管理一般应当按照以下程序执行:(一)根据相关规划,编制项目建议书。

(二)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工程设计文件(一般包括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四)根据批准的工程设计文件,依法组织招投标或政府采购。

(五)落实建设条件和依法办理相关开工报告审批手续。

财政部财建[2002]394号文件

财政部财建[2002]394号文件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政部财建[2002]394号文件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需要,规范基本建设投资行为,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会计法》和《政府采购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有建设单位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非国有建设单位,包括当年安排基本建设投资、当年虽未安排投资但有在建工程、有停缓建项目和资产已交付效益。

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基本建设财务工作;严格按照批准的概预算建设内容,做好帐务设置和帐务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对基本建设活动中的材料、设备采购、存货、各项财产物资及时做好原始记录;及时掌握工程进度,定期进行财产物资清查;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基建财务报表。

主管部门应指导和督促所属的建设单位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

第七条经营性项目,应按照国家关于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规定,在项目总投资(以经批准的动态投资计算)中筹集一定比例的非负债资金作为项目本金。

本规定中有关经营性项目和非经营性项目划分,由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认。

第八条经营性项目筹集的资本金,须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

投资者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资产投入项目的资本金,必须经过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评估作价。

经营性项目筹集的资本金,在项目建设期间和生产经营期间,投资者除依法转让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走。

第九条:经营性项目收到投资者投入项目的资本金,要按照投资主体的不同,分别,个清理,清理出来的结余资金按下列情况财务处理:经营性项目的结余资金,相应转入生产经营企业的有关资产。

非经营性项目的结余资金,首先用于归还项目贷款。

如有结余,30%作为建设单位留成收入,主要用于项目配套设施建设、职工奖励和工程质量奖,70%按投资来源比例归还投资方。

第十五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应交财政的竣工结余资金在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30日内上交财政。

财政部财建[2002]394号文件资料

财政部财建[2002]394号文件资料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政部财建[2002]394号文件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需要,规范基本建设投资行为,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会计法》和《政府采购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有建设单位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非国有建设单位,包括当年安排基本建设投资、当年虽未安排投资但有在建工程、有停缓建项目和资产已交付使用但未办理竣工决算项目的建设单位。

其他建设单位可参照执行。

实行基本建设财务和企业财务并轨的单位,不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方针政策;依法、合理、及时筹集、使用建设资金;做好基本建设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控制、监督和考核工作,严格控制建设成本,减少资金损失和浪费,提高投资效益。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是主管基本建设财务的职能部门,对基本建设的财务活动实施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单位,在初步设计和工程概算获得批准后,其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初步设计的批准文件和项目概算,并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及时向同极财政部门报送项目年度预算,待财政部门审核确定后,作为安排项目年度预算的依据。

建设项目停建、缓建、迁移、合并、分立以及其他主要变更事项,应当在确立和办理变更手续之日起30日内,向同极财政部门提交有关文件、资料的复制件。

第六条建设单位要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按照规定设置独立的财务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基本建设财务工作;严格按照批准的概预算建设内容,做好帐务设置和帐务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对基本建设活动中的材料、设备采购、存货、各项财产物资及时做好原始记录;及时掌握工程进度,定期进行财产物资清查;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基建财务报表。

主管部门应指导和督促所属的建设单位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

第七条经营性项目,应按照国家关于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规定,在项目总投资(以经批准的动态投资计算)中筹集一定比例的非负债资金作为项目本金。

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定(4篇)

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定(4篇)

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规范项目的审批、设计、招标及施工等环节,确保项目的质量和进度,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和地方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

第三条基本建设项目应当根据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四条基本建设项目应当进行项目设计,设计内容应当符合国家建筑设计规范和相关技术标准。

第五条基本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应当公开、公平、公正,并遵循招投标法相关规定。

第六条基本建设项目施工应当按照施工图纸进行,施工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施工和安全规范。

第七条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由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章项目审批第八条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和相关部门负责,地方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由省级发展改革委员会和相关部门负责。

第九条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应当依法进行,并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条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应当符合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保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第十一条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文件应当明确项目的建设内容、投资规模、建设周期等基本信息。

第十二条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文件应当明确项目的环保要求、安全要求和节能要求等相关要求。

第十三条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文件应当明确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设计文件等相关文件。

第十四条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文件应当明确项目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

第十五条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文件应当明确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资金使用计划等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文件应当明确项目的竣工验收标准和验收单位等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文件应当明确项目的监管责任部门和监管责任人。

第三章项目设计第十八条基本建设项目的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第十九条基本建设项目的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建筑设计规范和相关技术标准。

第二十条基本建设项目的设计应当根据审批文件的要求进行,并报审批部门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施工。

山东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基本建设项目登记备案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山东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基本建设项目登记备案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山东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基本建设项目登记备案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鲁计投资[2004]323号)各市计委,省直有关部门,计划单列企业集团,省属各大企业:《山东省基本建设项目登记备案办法》已经省政府第146号令发布。

现将《山东省基本建设项目登记备案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ΟО四年四月一日《山东省基本建设项目登记备案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46号发布的《山东省基本建设项目登记备案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之外,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基本建设项目登记备案,均执行《办法》和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除《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六类项目外,其他各类基本建设项目一律实行登记备案。

第四条《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不实行登记备案的六类项目具体范围的界定。

(一)国家产业政策限制发展的项目,是指在国务院、国家发展改革部门和省政府制定的产业政策及指导投资方向的有关文件中,规定限制和控制投资建设项目。

省发展计划主管部门将汇集有关文件资料,不定期向社会公布。

(二)基础设施和自然垄断性行业的项目,是指水利、电力(含热电联产)、煤炭、核能、石油天然气、矿山开采、公路、铁路、桥梁、港口(含码头)、机场、通信、城市基础设施、环境保护、风景名胜区等行业领域的建设项目。

(三)政府投资的项目,是指项目建设资金中包含财政预算内资金、政府专项建设资金和由上述资金提供担保进行融资的项目。

(四)机关和事业单位建设的项目,是指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兴建的各类建设项目。

(五)利用国外贷款的项目,是指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商业贷款的项目。

(六)国内政策性贷款的项目,是指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为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区域发展政策安排的贷款项目,各类贴息贷款项目,省基建基金等政府委托投资公司发放贷款的项目,以及政府协调金融机构安排的专项贷款项目。

财政部财建[2002]394号文件

财政部财建[2002]394号文件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政部财建[2002]394号文件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需要,规范基本建设投资行为,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会计法》和《政府采购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有建设单位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非国有建设单位,包括当年安排基本建设投资、当年虽未安排投资但有在建工程、有停缓建项目和资产已交付使用但未办理竣工决算项目的建设单位。

其他建设单位可参照执行。

实行基本建设财务和企业财务并轨的单位,不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方针政策;依法、合理、及时筹集、使用建设资金;做好基本建设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控制、监督和考核工作,严格控制建设成本,减少资金损失和浪费,提高投资效益。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是主管基本建设财务的职能部门,对基本建设的财务活动实施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单位,在初步设计和工程概算获得批准后,其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初步设计的批准文件和项目概算,并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及时向同极财政部门报送项目年度预算,待财政部门审核确定后,作为安排项目年度预算的依据。

建设项目停建、缓建、迁移、合并、分立以及其他主要变更事项,应当在确立和办理变更手续之日起30日内,向同极财政部门提交有关文件、资料的复制件。

第六条建设单位要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按照规定设置独立的财务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基本建设财务工作;严格按照批准的概预算建设内容,做好帐务设置和帐务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对基本建设活动中的材料、设备采购、存货、各项财产物资及时做好原始记录;及时掌握工程进度,定期进行财产物资清查;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基建财务报表。

主管部门应指导和督促所属的建设单位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

第七条经营性项目,应按照国家关于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规定,在项目总投资(以经批准的动态投资计算)中筹集一定比例的非负债资金作为项目本金。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基本建设投资项目预算编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基本建设投资项目预算编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基本建设投资项⽬预算编制暂⾏办法》的通知⽂号:财建[2002]338号颁布⽇期:2002-09-01执⾏⽇期:2002-10-01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录第⼀章总则第⼆章基本建设⽀出按经济性质分类及内涵第三章中央基本建设投资项⽬预算的编报程序第四章中央基本建设投资项⽬预算的执⾏和调整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附则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检院,⾼法院,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武警总部,有关⼈民团体,有关中央企业集团,新疆⽣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省、⾃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为了加强中央基本建设投资项⽬预算管理,将基本建设⽀出按经济性质划分具体⽤途并编制细化预算,逐步实⾏基本建设⽀出国库集中⽀付和政府采购,我部研究制定了《中央基本建设投资项⽬预算编制暂⾏办法》(试⾏),现予印发。

我部将选择部分项⽬在编制2003年预算时试点,并请各部门、各地区参照试⾏。

附件:中央基本建设投资项⽬预算编制暂⾏办法(试⾏)附件:中央基本建设投资项⽬预算编制暂⾏办法(试⾏)第⼀章总则第⼀条为了加强中央基本建设投资项⽬预算管理,逐步实⾏基本建设⽀出国库集中⽀付和政府采购,依据《中华⼈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九届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本级项⽬⽀出预算管理办>)的通知》(财预[2002]356号)以及基本建设财务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条中央基本建设投资项⽬预算是指各部门或单位(以下统称“主管部门”)根据财政部下达的基本建设⽀出预算指标(控制数),将基本建设⽀出按经济性质划分具体⽤途编制的细化预算。

中央基本建设投资项⽬预算是部门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各主管部门在编制年度预算时应将中央基本建设投资项⽬预算⼀并编⼊部门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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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建设管理法规文件汇编目录第一部分法律法规一、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1990年9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2号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2号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6.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96年5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6号7.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7号8.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8号9.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1997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0号10.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1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1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14.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99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15.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年7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3号1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17.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18.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02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5号19.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02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6号20.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7号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2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2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9号2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4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二、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1984年1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2.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3.土地复垦规定1988年11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号4.国务院关于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1989年3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号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1993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20号6.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1995年9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84号7.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10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8号8.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1997年10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1号9.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1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3号10.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6号1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1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2000年3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84号1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9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3号14.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2001年4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2号15.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2001年7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3号16.地质资料管理条例2002年3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9号17.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年3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3号18.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3年5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7号19.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20.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年1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7号21.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2004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0号第二部分建设管理一、建设管理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2004年7月16日2.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中长期铁路网规划》的通知发改交运[2004]159号 2004年1月21日3.国家计委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计建设[1996]673号 1996年4月6日4.铁道部国家计委关于发布<<合资铁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铁计[1996]55号 1996年5月31日5.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国家计划委员会计建设[1996]1105号 1996年6月14日6.国家计委关于重申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审批规定的通知计投资[1999]693号 1999年7月29日7.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查办法国家计委令第6号 2000年8月17日8.合资铁路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铁道部铁建[1998]66号 1998年5月22日9.新建铁路命名的暂行规定铁道部铁计函[1998]375号 1998年12月28日10.铁道部关于加强合资铁路工作的通知铁计[1999]155号 1999年12月1日11.铁路建设管理办法铁道部令第11号 2003年7月31日12.铁道部关于加强国家铁路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前期工作和投资管理工作的通知铁计函[2003]564号 2003年12月31日13.铁路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铁道部铁建设函[2004]47号 2004年1月31日14.铁路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暂行办法铁道部铁建设[2004]45号 2004年4月13日15.铁路主要技术政策铁道部铁科技[2004]78号 2004年7月13日16.铁道部关于发布铁路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及职责分工的通知铁计函[2004]393号 2004年7月23日17.铁道部关于优化建设项目管理改进评标方式提高工程质量的指导意见铁建设[2004]89号 2004年8月10日18.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建设项目管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铁建设[2004]93号 2004年8月23日19.铁道部关于发布铁道部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开工条件和办理程序的通知铁计函[2004]554号 2004年10月10日20.铁道部关于客运专线公司筹备组管理的若干规定铁办[2004]108号 2004年10月18日21.铁道部关于执行或采用铁路工程建设标准有关事宜的通知铁建设[2004]140号 2004年11月30日22.铁路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铁道部铁建设[2004 ]143号 2004年12月13日2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1号 2001年7月4日24.建设部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建市[2003]30号 2003年2月13日二、建设用地1.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 2001年4月30日2.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 2004年10月21日3.铁路用地管理办法国家土地管理局铁道部国土建字[1992]144号 1992年10月27日4.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号1999年3月2日5.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号1999年4月28日6.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发[1999]15号 1999年9月7日7.国土资源部交通部铁道部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公路铁路建设用地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186号 2000年6月20日8.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简化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批工作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1]43号 2001年5月30日9.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7号 2001年7月25日10.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 2001年10月22日11.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2号 2003年3月1日12.铁路用地资产处置规定(暂行)铁道部铁运[2003]71号 2003年8月6日三、环境保护、消防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消防法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8]123号 1998年8月14日2.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7号 1999年8月6日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4号 2002年10月13日4.铁路环境监测管理办法铁道部铁计[1994] 154号 1994年11月28日5.铁路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办法铁道部铁计[1995]84号 1995年6月12日6.铁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办法铁道部铁计[1995]84号 1995年6月12日7.铁路环境保护监察办法铁道部铁计[1995]112号 1995年8月30日8.铁路环境保护规定铁道部铁计[1997]46号 1997年4月23日9.铁路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规定铁道部水利部铁计[1999]20号 1999年2月18日10.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30号 1996年10月16日11.铁道部关于加强铁路消防设施管理工作的通知铁公安函[1999]234号 1999年7月21日12.铁路消防管理办法铁道部铁公安[2000]25号 2000年4月1日13.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73号 2004年6月9日14.铁道部转发公安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的通知铁公安函[2004]345号 2004年7月4日第三部分建设市场管理一、综合管理1.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通知国办发[2001]81号 2001年10月31日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国家计委监察部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2]21号 2002年3月8日4.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在工程建设中垄断市场和肢解发包工程的通知建建[1996]240号 1996年4月22日5.建设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严格禁止在工程建设中带资承包的通知建建[1996]347号 1996年6月4日6.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2号 1998年1月6日7.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65号 1999年1月21日8.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4号 2004年2月3日9.铁路有形建设市场管理办法铁道部铁建设[1999]142号 1999年11月6日10.铁路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管理暂行办法铁道部铁建设函[2004]458号 2004年8月23日11.建设部铁道部关于进一步开放铁路建设市场的通知建市[2004]234号 2004年12月31日1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94号 2003年11月23日13.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劳动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建市[2004]1号2004年1月3日二、工程招标投标管理1.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 2000年5月3日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 2004年7月12日3.铁道部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办建设发[2004]51号 2004年8月11日4.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3号 2000年5月1日5.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4号 2000年7月1日6.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笫5号 2000年7月1日7.铁道部建设管理司铁道部发展计划司关于转发国家计委《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和《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的通知建工[2000]107号 2000年8月29日8.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9.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令第12号 2001年7月5日10.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通知计政策[2001]1 400号 2001年7月27日11.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8号 2002年1月10日12.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计价格[2002]1980号 2002年10月15日13.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29号 2003年2月22日14.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0号 2003年3月8日15.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2号 2003年6月12日16.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1号 2004年6月21日17.铁路建设工程招标评标委员会评委专家库管理办法铁道部铁建设[2000]56号 2000年5月12日18.铁路建设项目利用外资土建工程施工招标管理办法铁道部铁建设函[2001]333号 2001年9月14日19.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铁道部令8号 2002年8月24日20.铁路建设项目方案竞选管理办法铁道部铁计[2003]20号 2003年3月19日21.铁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工程监理投标资格审查文件示范文本》和《铁路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的通知办建设发[2004]5号 2004年1月29日22.铁路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实施细则铁道部办公厅办建设发[2004]7号 2004年1月29日23.铁道部建设管理司铁道部安全监察司关于营业线工程施工招标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工[2001]58号 2001年7月18日24.铁路建设项目投标承诺及合同兑现评议暂行办法铁道部建设管理司建工[2002]27号 2002年3月25日25.铁道部建设管理司关于铁路建设项目施工招标中进行投标人项目经理答辩的通知建工[2002]58号 2002年7月25日26.铁道部建设管理司关于对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中的大临等工程进行招投标的通知铁路电报400号 2002年8月19日27.铁路工程质量与招投标挂钩办法铁道部建设管理司建建[2003]83号 2003年11月19日28.铁道部监察局铁道部建设管理司关于整顿和规范铁路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监发[2003]7号 2003年12月25日三、合同管理1.合同鉴证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0号 1997年11月3日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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