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汇总
2023修正版宅基地管理办法

宅基地管理办法宅基地管理办法1. 引言宅基地是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上,供农村居民居住和发展农业生产、经营等活动使用的土地。
为了更好地管理宅基地,保障农村居民的权益,制定了本《宅基地管理办法》。
本文档旨在明确宅基地的管理方式,包括宅基地的定义、使用权取得、使用条件、使用期限、管理责任等内容。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宅基地管理。
2. 定义宅基地是指农村集体组织通过法定程序划拨给农村居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使用的土地。
宅基地包括自建房屋用地、传承用地和其他附着用地。
- 自建房屋用地:指农村居民个人或家庭自行建设住房用地。
- 传承用地:指农村居民将宅基地以后代传承的方式继续使用的土地。
- 其他附着用地:指农村居民在宅基地上依法发展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所需的附属用地。
3. 使用权取得农村居民取得宅基地的使用权,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具有农村居民身份,农业户口;- 年满十八周岁;- 本人或者家庭成员在所在乡镇居住满三年;- 无不良记录,没有被判刑、劳动教养、强制隔离戒毒等行为;- 确实需要宅基地,并具备相应的建设能力。
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农村居民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政府相关规定的程序办理申请,并缴纳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4. 使用条件农村居民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后,需遵守以下使用条件:- 宅基地仅供农村居民用于居住和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通过宅基地上的自建房屋来满足住房需求;- 不得将宅基地用于其他非法用途;- 不得将宅基地转租、出售、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 应按照乡镇政府的要求交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5. 使用期限宅基地的使用权期限原则上为70年。
使用权期满后,若仍有居住需要的,可以继续续期。
宅基地使用权续期应当提前一年向所在乡镇政府申请,并按照相关规定缴纳续期费用。
6. 管理责任宅基地管理主体是乡镇政府,其主要责任包括:- 制定宅基地管理方案和实施细则;- 监督宅基地使用情况,防止违规使用;- 定期核查宅基地使用权,并对满足续期条件的农村居民进行续期审批;- 解决宅基地纠纷和矛盾,保障农村居民的合法权益;- 加强对宅基地的监督和管理,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最新河北省宅基地管理法律规定

最新河北省宅基地管理法律规定最新河北省宅基地管理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关于河北省宅基地管理法律规定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农村宅基地的管理,规范农村建设用地秩序,保护农村村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包括村庄和集镇。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用于建设住宅和厨房、厕所等设施的土地及庭院用地。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村民委员会应当鼓励农村村民建设二层以上住宅,并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进行旧村改造。
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应当合理利用和集约利用土地,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使用土地。
村内有空闲地可以利用的,不得占用耕地建设住宅。
第六条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应当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禁止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
禁止买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农村宅基地。
第二章宅基地申请与审批第七条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一) 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二) 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三) 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
第八条农村村民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由村民委员会公布并提交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
经讨论同意并公布后,逐级报乡(镇)土地管理机构、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和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村民委员会应当公布批准使用的宅基地。
第九条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使用宅基地:(一) 年龄未满十八岁的;(二) 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三) 出卖或者出租村内住房的。
宅基地管理办法

宅基地管理办法宅基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宅基地的管理,维护农村宅基地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农村宅基地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农村居民住宅及生活支持设施的修建规模而划定的专供农村居民使用的土地。
第四条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加强土地及房屋产权的保护。
第二章宅基地的划定和使用第五条农村宅基地的划定应严格按照农村土地利用规划和相关政策要求进行,确保合理利用土地资源。
第六条农村宅基地划定的原则包括:1.合理分配宅基地的面积,保障农民的住宅需要。
2.定期重新评估宅基地的面积,确保宅基地的合理利用。
3.严禁将宅基地用于非农业用途,防止乱占乱用宅基地。
第七条农村宅基地的使用须符合以下条件:1.必须是农村常住人口。
2.受到法律保护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3.严禁转卖、转租宅基地。
第八条农村宅基地的继承须符合中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确保土地及房屋产权的合法继承。
第三章宅基地的管理第九条宅基地管理部门应当合理安排人员,做好宅基地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条宅基地管理部门对宅基地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处理。
第十一条农民必须妥善保护宅基地的环境,严禁破坏农田水土资源。
第章四宅基地的补偿和征用第十三条宅基地被征用时,应向农民支付合理补偿。
第十四条宅基地被征用时,应由征用单位及时进行土地使用权及房屋产权转移手续。
第十五条宅基地的征用必须依法进行,征用单位应向农民提供合法、合理的征用决定书。
附件:1.农村宅基地调查表格2.农村宅基地划定示意图法律名词及注释:1.农村土地利用规划:指农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的规划措施。
2.宅基地使用权:指农民对宅基地的使用权利。
3.中国继承法:指中国相关法律规定的继承权利和继承程序。
4.征用单位:指依法对土地进行征用的行政机关或组织。
5.征用决定书:指征用单位出具的对土地征用的决定文件。
河南省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办法-豫政文[1992]122号
![河南省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办法-豫政文[1992]122号](https://img.taocdn.com/s3/m/45c29d0a6fdb6f1aff00bed5b9f3f90f77c64d59.png)
河南省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办法正文:---------------------------------------------------------------------------------------------------------------------------------------------------- 河南省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办法(1992年6月8日豫政文〔1992〕122号)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强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南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用地是指农村居民个人取得合法手续用以建造住宅的土地,包括房屋、厨房和院落用地。
第三条河南省土地管理局主管全省农村宅基地用地的管理工作,市(地)、县(市、区)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宅基地用地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条农村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
农村居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宅基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
第五条农村宅基地的使用应遵循节约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原则,尽量利用荒废地、岗坡劣地和村内空闲地。
村内有旧宅基地和空闲地的,不得占用耕地、林地和人工牧草地等。
基本农田保护区、商品粮基地、蔬菜基地、名特优农产品基地等一般不得安排宅基地。
第六条农村居民建造住宅,应严格按照乡(镇)村建设规划进行。
严禁擅自占用自留地、自留山建造住宅。
第七条农村居民建造住宅,以户为单位,每户宅基地的用地标准,应严格按照《河南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突破用地标准。
禁止随意套用地域类别。
第八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用地:(一)农村居民户无宅基地的;(二)农村居民户除身边留一子女外,其他成年子女确需另立门户而已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三)集体经济组织招聘的技术人员要求在当地落户的;(四)回乡落户的离休、退休、退职的干部、职工、复退军人和回乡定居的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需要建房而又无宅基地的;(五)原宅基地影响规划,需要收回而又无宅基地的。
2024规定农村宅基地新政策

2024规定农村宅基地新政策2024规定最新农村宅基地新政策,农村宅基地是中国农村集体土地分配给农民用于住房建设的土地。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农村宅基地问题逐渐凸显,涉及到土地利用、产权纠纷和城市化等多个方面。
下面作者带来2024规定最新农村宅基地新政策,大家一起来看看吧,希望能带来参考。
2024规定最新农村宅基地新政策1、加强宅基地的管控宅基地是农村最为重要的资源,也是农村居民手中最重要的资产,但是近些年宅基地的使用存在非常多问题,特别是一户多宅、宅基地面积超标等现象非常严重,随着《土地管理法》出台,国家明确提出严格遵循“一户一宅”,严禁宅基地面积超标,加强对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批的管控等,来加强宅基地的管控。
2、闲置宅基地清理在宅基地确权登记过程中,国家就开始对违规一户多宅等问题进行清理整治,国家还将会继续深入开展闲置宅基地的清理整治,对闲置、房屋倒塌超过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进行清理整治,提高农村宅基地使用效率。
3、宅基地付费使用随着“三块地”改革工作的开展,国家一直在探索宅基地付费使用改革,如今这一项改革政策已经逐步扩大了改革试点范围,未来宅基地使用也将会迎来付费使用时代,所谓付费使用主要是针对拥有一户多宅以及宅基地面积超标的农村居民,将通过付费来保障农村宅基地公平性,减少一户多宅、超占多占宅基地等问题,提高农村宅基地使用效率。
4、耕地非农化、非粮化在《土地管理法》中,国家就明确提出了耕地非农化概念,为了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国家提出了“耕地非粮化”。
耕地非农化主要是指,严禁利用耕地参与到非农业发展建设之中,而耕地非粮食针对的主要是粮食主产区,严禁在耕地种植非粮食经济作物,目前国家也正在加大对这两大问题的整治,将耕地非农化、非粮化的相关单位和个人也将会遭到国家的处罚。
5、严查乱占耕地建房在《土地管理法》中,国家明确规定非农建设必须要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不得占用耕地;禁止擅自占用耕地建房,而农村居民占用耕地建房必须要先办理农用地转为非农业建设审批手续,如果不满足以上条件,则属于违规违法占用耕地建房。
2020年关于宅基地的管理条例

2020年关于宅基地的管理条例简介
本文档旨在概述2020年关于宅基地的管理条例。
宅基地是指
由农村居民自愿集体组织建设的住宅用地,是农村土地制度的重要
组成部分。
为了进一步规范宅基地的管理,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以下是2020年的相关管理条例。
宅基地的用途
宅基地的用途应符合农村居民的居住需要,包括建设住宅及相
关设施,种植农作物、养殖家禽家畜等农业生产活动,以及农村集
体经济组织的发展等。
宅基地不得用于非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宅基地的承包和使用
农村居民可通过承包或租赁的方式获得宅基地的使用权。
承包
期限一般为30年,可依法续期。
农村居民在宅基地上建房、种植、养殖等活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并保持宅基地的农业属性。
宅基地的管理机构
宅基地的管理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负责。
管理机构应依法履行管理职责,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宅基地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宅基地的权益保护
农村居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属于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非法侵占、占用、毁坏宅基地。
农村居民在宅基地上建房、种植、养殖等活动的收益权应受到保护,并享有相应的支持政策。
宅基地的违法处理
对于违反宅基地管理条例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理。
具体处理方式包括责令改正、罚款、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等措施。
结论
2020年关于宅基地的管理条例旨在进一步规范宅基地的管理,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通过明确宅基地的用途、承包和使用方式,以及管理机构的职责和权益保护措施,可以促进农村宅基地的合理利用和保护,推动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2024民法典关于宅基地的规定是怎样的

2024民法典关于宅基地的规定是怎样的一、2024民法典关于宅基地的规定是怎样的一、民法典关于宅基地的规定是怎样的民法典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规定。
而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二、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定义】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百六十三条【宅基地使用权取得、行使和转让的法律适用】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百六十四条【宅基地的灭失和重新分配】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
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第三百六十五条【宅基地使用权变更和注销登记】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条例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保障农民住房权益,促进农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宅基地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农村宅基地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保护耕地,节约用地;(二)依法管理,公开透明;(三)尊重农民意愿,保障农民利益;(四)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第二章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第四条农民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用于建设住房及其附属设施。
第五条宅基地使用权的申请应符合以下条件:(一)申请人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二)申请人无其他宅基地;(三)申请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四)申请用地不占用基本农田。
第六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审批程序:(一)申请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二)村民委员会审核并公示;(三)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四)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章宅基地使用权的变更和终止第七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变更,包括转让、出租、抵押等,应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宅基地使用权的终止情形:(一)宅基地被依法征收;(二)宅基地使用权人自愿放弃;(三)宅基地使用权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第四章宅基地的规划与建设第九条农村宅基地的规划应符合村庄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十条宅基地建设应遵守国家和地方的建设标准,保证住房安全和质量。
第五章宅基地的监督与管理第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宅基地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应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宅基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占用、非法转让宅基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宅基地使用权人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照批准用途使用宅基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可处以罚款。
第七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模拟的条例草案,并非实际的法律法规。
实际的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应遵循国家和地方的具体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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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汇总目录一、《物权法》. (1)二、《土地管理法》 (1)二、《城乡规划法》 (2)三、《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 (2)四、《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 5五、《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6)六、《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 (6)七、《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7八、《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 (7)九、《关于加强土地管理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的通知》 (9)十、《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 (9)十一、《国土资源部关于坚持依法依规管理节约集约用地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通知》 (13)十二、《关于适应新形势切实搞好土地开发整理有关工作的通知》.16、《物权法》第十三章宅基地使用权第一百五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一百五十三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
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
第一百五十五条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此项同《担保法第37 条第一款第二项内容》)二、《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二、《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三、《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中发[1986]7 号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中央、国务院三令五申,要求各地加强土地管理,节约用地,制止乱占耕地、滥用土地,在一些地方收到了成效。
但从全国来看,城乡非农业建设乱占滥用土地的问题仍然普遍存在,有的地方甚至出现了猛增的势头。
乡镇企业和农村建房乱占耕地、滥用土地的现象极为突出。
许多地方耕地大量减少,有的省一年减少一个中等县的耕地面积,有的城镇郊区农民几乎已无地可种。
这种情况如果继续发展下去,将会给国家建设和人民生活造成严重后果,贻害子孙后代。
各级党委和政府必须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土地管理,迅速制止乱占耕地、滥用土地的现象。
为此,特作如下通知:一、广泛宣传,提高广大干部群众对合理用地、保护耕地重要意义的认识我国人多地少,耕地后备资源不足,国家为进行经济、文化和国防建设以及兴办社会公共事业,今后势必还要征用一些土地和耕地,农民居民兴建住宅也要使用一些土地。
因此,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必须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国策。
但是,有些同志对这个问题的特殊重要意义认识不够。
一些干部和群众在土地使用上,考虑当前利益和局部利益多,考虑长远利益和全局利益少。
在国家建设征用土地中,有些单位不注意节约用地,多征少用、早征迟用或征而不用的情况相当普遍。
农村中不少干部和群众,存在着集体土地可以自由支配的错误观念,有的发展乡镇企业用地不搞规划,不履行审批手续,随意占用;有的干部目无法纪,以权代法,随意批准用地,甚至自批自用;有的违反宪法,买卖、租赁、擅自转让土地。
针对这些情况。
亟需在全党和全国人民中,广泛宣传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保护耕地的重要意义,宣传国家关于土地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使全体人民都能自觉地遵守,树立起人人珍惜土地、节约用地、依法使用土地的良好社会风尚。
二、认真检查清理非农业用地(一)为了迅速制止乱占耕地、滥用土地,各级党委和人民政府要尽快组织有关部门,在今年内,对一九八二年五月《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公布施行以来的非农业用地,根据该条例和国务院发布的有关城市规划、村镇建房用地等各项规定,认真进行一次清理。
首先,要抓紧清理正在动工占用和准备占用,以及占而未用的非农业用地。
凡违反规定占用的,一律停止使用,坚决把乱占滥用土地的歪风刹住。
然后,再清理过去占用的非农业用地。
(二)对清查出来的违法占地问题,都要按照国家有关法规严肃处理,该补办手续的补办手续,该罚款的罚款,该没收的没收,该判刑的判刑。
对那些以权谋私,带头或支持违法占地的领导干部,必须从严处理。
各级党委、政府和纪检部门要把检查清理和狠刹乱占滥用土地歪风,列为维护党纪国法的重要内容之一,公检法部门要主动配合土地管理部门抓好违法案件的查处。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检查清理非农业用地的工作,要做出具体安排和部署。
各级领导机关的领导干部,凡有违反规定乱批乱占土地的,要主动检查,自觉纠正,服从有关部门的查处,否则要从严处理。
对清查处理乱占滥用土地的工作领导不力,甚至顶着不办的,上级党委和政府要及时核查,作出处理。
(四)在全面清查非法占地的基础上,各地要对所有非农业用地进行登记和发证,建立健全地籍管理制度。
(五)关于军事单位占地的检查清理,由军委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根据上述精神另行制定具体办法。
三、采取综合措施,强化土地管理(一)加强行政管理。
凡非农业建设占用土地,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履行申请和审批手续。
各级政府不得擅自下放审批权限,已经下放的,要立即纠正。
申请和审批用地,不准化整为零、弄虚作假,不准越权审批。
按照规定,凡国家建设征用土地,乡镇企业建设用地,农民盖房占用耕地、园地,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分别报县和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要坚决纠正目前乡镇建设中自批自用土地、随意扩大宅基地以及买卖、租赁土地等错误做法。
今后,无论哪里发现乱批乱用土地的问题,都要追究当地政府和审批人的责任。
各地要尽快制订和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村镇建设规划,有关部门和地方要抓紧制订各类企业、事业、公共设施和农村宅基地的用地标准。
今后必须严格按照用地规划、用地计划和用地标准审批土地。
对规划确定的重要的农业高产基地和名、特、优农产品生产基地,要切实保护,严加管理。
城市规划区内的商品菜地,一般不得占用,确需占用的,必须同时落实新菜地。
(二)运用经济手段控制非农业用地。
国家要区别土地的不同用途和不同等级,征收不同数量的土地税和土地使用费。
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三)建立和完善土地管理法规。
要抓紧制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
在《土地法》公布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要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地区的土地管理实施办法。
对乡镇企业、农村道路等非农业用地,也要作出相应的规定。
各级政府要经常检查土地法和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
四、建立健全土地管理机构为了加强对全国土地的统一管理,决定成立国家土地管理局,作为国务院的直属机构。
国家土地管理局负责全国土地、城乡地政的统一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土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主管全国土地的调查、登记和统计工作,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全国的土地征用和划拨工作,负责需要国务院批准的征、拨用地的审查、报批;调查研究,解决土地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对各地、各部门的土地利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并做好协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解决土地纠纷,查处违法占地案件。
在国家统一管理的前提下,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本部门用地的规划、利用、保护和建设。
所有土地的权属变更,都必须报土地管理部门审查,统一办理批准手续。
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要根据统一管理土地的原则,建立健全土地管理机构。
机构设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确定。
乡镇一级,可由县人民政府委派土地管理人员。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将贯彻本通知的情况,于今年年底前报告中共中央、国务院。
四、《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17)加强村庄规划和人居环境治理。
随着生活水平提高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推进,农民迫切要求改善农村生活环境和村容村貌。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村庄规划工作,安排资金支持编制村庄规划和开展村庄治理试点;可从各地实际出发制定村庄建设和人居环境治理的指导性目录,重点解决农民在饮水、行路、用电和燃料等方面的困难,凡符合目录的项目,可给予资金、实物等方面的引导和扶持。
加强宅基地规划和管理,大力节约村庄建设用地,向农民免费提供经济安全适用、节地节能节材的住宅设计图样。
引导和帮助农民切实解决住宅与畜禽圈舍混杂问题,搞好农村污水、垃圾治理,改善农村环境卫生。
注重村庄安全建设,防止山洪、泥石流等灾害对村庄的危害,加强农村消防工作。
村庄治理要突出乡村特色、地方特色和民族特色,保护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古村落和古民宅。
要本着节约原则,充分立足现有基础进行房屋和设施改造,防止大拆大建,防止加重农民负担,扎实稳步地推进村庄治理。
五、《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 号(十)加强村镇建设用地的管理。
要按照控制总量、合理布局、节约用地、保护耕地的原则,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明确小城镇和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和规模。
鼓励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要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并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凡占用农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禁止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
禁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
改革和完善宅基地审批制度,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
引导新办乡村工业向建制镇和规划确定的小城镇集中。
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村庄、集镇、建制镇中的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流转。
六、《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 号四、强化农村土地管理,稳步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十六)高度重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
要按照统筹城乡发展、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指导、督促编制好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划定村镇发展和撤并复垦范围。
利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非农建设,必须符合规划,纳入年度计划,并依法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