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单农业中农户隐性违约行为产生的_省略_因与规避_由_瘦肉精_引发的思考_霍瑞超
订单农业合同主体的法律分析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订单农业合同主体的法律分析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订单农业合同主体的法律分析王肃(华中农业大学经贸学院,湖北武汉430070)摘要:以我国订单农业合同主体的实际状态为出发点,描述了法律框架下的订单衣业合同主体的合格性,相对性和平等原则,揭示了订单农业合同主体的法律内涵,指出合同主体的失范是订单衣业合同履行发生障碍的原因之一,并在最后简单归结了此法律分析对我国订单农业的发展应注意的有关内容.关键词:订单衣业;舍同主体;法律分析中图分类号:F3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7348(2004)1卜0026—020前言订单农业,乂称契约农业,合同农业,它是通过契约或合同这种制度安排把农业生产者和农业企业或其它组织连接起来组成个共同体,通过各自产权的市场交易理顺农业产品的产,供,销链条,通过利益联结,风险分配降低交易费用,提高效率,以使参与的经济主体效益最大化.订单农业的核心是合同问题,以合同为纽带联结农产品生产者和其它市场主体,整个过程就是农业合同的主体发现,谈判缔约互动执行的过程.合同(契约)不仅是一个经济问题,更足一个法律问题:国家通过把此经济活动置于法律的框架之下.来促进社会效率——通过对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界定,提供当事人选择的任意性规范和显示法律要求的公平正义的些强制性规范,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来表达和实现其经济愿望一一促使人们把不合作结果的博弈转化为合作结果的博弈,获得最优的履约承诺和最优信任,提供有效违约条款使商业合同的交易成本最小化,调整合同条款纠正市场失灵.合同主体制度是我国民事法律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国家通过区分不同的民事主体,规定参与合同行为的民事主体的合格性,相对性以及合同主体的平等原则,来评价不同情况下合同民事主体所进行的民事收稿日期:2004-06— 3026科技进步与对策?1。
订单农业及其组织模式对农户收入影响的实证分析

订单农业及其组织模式对农户收入影响的实证分析一、引言自中国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和农产品流通市场化改革以来,农业生产力得到了极大的提高,并一度带来了农村经济的高速增长。
但是,随着这两项改革的深入,一些农业和农村经济中深层次的矛盾日益暴露出来,其中以小农户与大市场之间的矛盾最为突出。
克服小农户与大市场之间的矛盾,主要有两大思路:一是通过水平协同实现农户之间的协作,增加农户的实力和市场地位,这一思路以农业合作组织为主;二是通过垂直协同,增强农户与涉农企业之间的联系与合作。
在垂直协同机制中,订单农业能够在保持农户与企业相对独立的同时增强二者之间的联系与合作,因此,这种协同机制备受关注。
近年来,在各级政府的大力扶持和推动下,订单农业得到了快速发展,但是,在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一系列问题,例如,订单农业实践中弱势农户的利益屡遭侵害、订单违约率居高不下、农户增收乏力等。
这些问题引起了关于订单农业对农户收入影响的广泛争议,并导致各级主管部门和业界对订单农业作用的困惑,影响了订单农业的进一步发展与完善。
订单农业实践中的问题引起了许多学者的关注。
从现有的研究成果来看,大多是从理论(尤其是交易费用理论和不完全契约理论)和个案的角度分析订单农业的动因、类型、影响因素和履约障碍等订单农业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其规制策略,这类研究已经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并提出了多种不同的订单农业组织模式(例如周立群、曹利群,2001;Key and Runsten,1999;杜吟棠,2002;咸春龙,2002;刘凤芹,2003;赵德余等,2005)。
国内外也有一些学者就订单农业对农户收入的影响进行了实证研究(例如Setboonsarng et al.,2005;祝宏辉,2007)。
但是,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出现探究订单农业不同组织模式对农户收入影响的实证研究文献。
而实际上,订单农业组织模式对农户收入影响的实证研究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当前订单农业实施中出现一系列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订单农业的组织模式与实际社会经济环境不适应。
双汇“瘦肉精”案例分析

双汇“瘦肉精”案例分析第一篇:双汇“瘦肉精”案例分析双汇“瘦肉精”案例分析xxxxx一、案例情况据央视新闻频道今日播出的央视3〃15特别节目《“健美猪”真相》中指出,河南孟州等地养猪场采用违禁动物药品“瘦肉精”饲养。
节目中曝光济源双汇存在“瘦肉精”猪肉问题。
河南孟州、沁阳、温县等地一些添加“瘦肉精”养殖的生猪(俗称“健美猪”),也都卖到了济源双汇。
农业部第一时间责成河南、江苏农牧部门严肃查办,并立即派出督察组赶赴河南督导查处工作。
继新华社播出《“健美猪”真相》的报道后,农业部第一时间责成河南、江苏农牧部门严肃查办,并立即派出督察组赶赴河南督导查处工作。
3月21日,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组成联合工作组赴河南实地督促案件查办,查看生猪养殖和屠宰环节,调查地方政府和监管部门履职情况,指导责任追究工作。
二、企业基本概况及运行状况华北双汇食品有限公司是中国最大的肉类加工企业双汇集团的全资子公司,占地面积57万平方米,现有资产1.7亿元,拥有职工1000多人,主要生产经营火腿肠产品系列、速冻产品系列、牛羊肉产品系列,年工业总产值达3.7亿元。
目前,公司拥有铁路专线4条,5000吨级冷库两座,活牛、羊屠宰线2条,现有高温火腿肠生产线,水饺生产线,肉串生产线、肉片生产线和汤圆生产线45条,年产火腿肠系列产品、牛羊肉系列产品、速冻系列产品达4万吨。
公司依托双汇集团在质量、品牌、管理、资金、市场等多方面的综合优势,在乌兰察布市和集宁区政府以及各主管部门的大力支持下,近几年来取得较大的发展,已确立了在科研开发、产品认证、环境保护、市场开拓方面的优势地位。
目前已投资300多万元建立拥有20人的食研所一个,公司通过了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产品出口质量认证、QS安全食品认证,产品质量多次荣获国家级、省部、地区金奖。
现在公司产品已经覆盖华北市场及全国各地市场,有些产品并出口到了东南亚、中亚、港澳地区产销率达100%。
订单农业合同主体的法律分析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订单农业合同主体的法律分析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订单农业合同主体的法律分析王肃(华中农业大学经贸学院,湖北武汉430070)摘要:以我国订单农业合同主体的实际状态为出发点,描述了法律框架下的订单衣业合同主体的合格性,相对性和平等原则,揭示了订单农业合同主体的法律内涵,指出合同主体的失范是订单衣业合同履行发生障碍的原因之一,并在最后简单归结了此法律分析对我国订单农业的发展应注意的有关内容.关键词:订单衣业;舍同主体;法律分析中图分类号:F3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7348(2004)1卜0026—020前言订单农业,乂称契约农业,合同农业,它是通过契约或合同这种制度安排把农业生产者和农业企业或其它组织连接起来组成个共同体,通过各自产权的市场交易理顺农业产品的产,供,销链条,通过利益联结,风险分配降低交易费用,提高效率,以使参与的经济主体效益最大化.订单农业的核心是合同问题,以合同为纽带联结农产品生产者和其它市场主体,整个过程就是农业合同的主体发现,谈判缔约互动执行的过程.合同(契约)不仅是一个经济问题,更足一个法律问题:国家通过把此经济活动置于法律的框架之下.来促进社会效率——通过对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界定,提供当事人选择的任意性规范和显示法律要求的公平正义的些强制性规范,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来表达和实现其经济愿望一一促使人们把不合作结果的博弈转化为合作结果的博弈,获得最优的履约承诺和最优信任,提供有效违约条款使商业合同的交易成本最小化,调整合同条款纠正市场失灵.合同主体制度是我国民事法律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国家通过区分不同的民事主体,规定参与合同行为的民事主体的合格性,相对性以及合同主体的平等原则,来评价不同情况下合同民事主体所进行的民事收稿日期:2004-06— 3026科技进步与对策?1。
订单农业贷款运作模式及其功能拓展研究——以安徽省霍邱柳编订单农业贷款为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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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纵横 2 0 1 3 . 0 8
霍 邱 县柳 编 生 产 虽 有 多年 的历 史 ,真 正 形 成 产业 优 势 却 始 于 1 9 9 6年 。此 前 , 霍 邱县
编号 、 交 货 H期 、 交货 地 点 、 对 生产 负 责 人 ( 生
产大 户 ) 的责 任和权 利 要求 。在 这种 流水 线式 的经 营形式 中 ,公 司根 据 消 费市 场 反 馈 回来 的信 息直 接决 定 产 品样 式 ,避 免 了盲 目生产 造成 损 失 的 可能 性 ,同时 还 对 收购 来 的半 成 品进 行 洗 涮 、 漂 白、 熏蒸 、 上 色 等 一 系列 的深 加工 , 提 高产 品 编织 效 率及 工 艺 技 能 。此 外 , 公 司 还大 力 开展 杞 柳 标准 化 示 范 区 的基 础设 施 建设 , 制定 了“ 霍 邱 县杞 柳 标 准 化种 植 实施 方案” ,对 3 6 0 0个 杞柳 种 植 户 进行 了杞 柳栽
订单 农 业贷 款 是伴 随 订单 农 业 发展 应 运 而 生 的 一 种 金 融产 品创 新 , 是“ 供应链金融 ”
贷 款成 功 案 例背 后所 蕴 藏 的 内在 机理 和 一 般
规律 , 最后 , 针 对 当前 订 单农 业 贷 款 的现 实情
况, 在 全面 总 结 与分 析 的基 础 上 , 提 出 了进 一
农 产 品的 一种农 业 经 营形 式 。这 是 当前 农 业 产业 化 经 营 的 主导 形 式 , 也被称为“ 公 司+ 农 户” 等 。订单对 农户来 说具 有规 避价格 风 险和 销售 风 险 的功 能 ,对企 业 而 言则 有减 少 交 易 费用和 分散 经 营风 险 的实 惠 ,为双方 互 动 产
论订单农业合同的违约及原因

论订单农业合同的违约及原因摘要:订单农业合同通常已被格式化,这是因为在订单农业中,龙头企业要与众多分散的农户签约,为节约交易成本,龙头企业往往预先拟订合同条款提供给农户。
我国目前缺乏订单农业合同的示范文本,不少订单农业合同的内容不明确,农产品的规格、数量、质量以及各自应承担的风险、责任等约定不清,为合同履行埋下隐患,极易发生违约。
关键词:订单农业合同违约原因订单农业合同的成立和生效除须符合合同成立和生效的一般要件外,还应符合特殊的形式要件,对此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笔者认为应采用书面形式。
理由如下:第一,目前我国订单农业合同很不规范,这对合同条款的确定和履行极为不利,订单农业合同的履行期限较长,风险较大,如果不采用要式合同很难得到履行,也往往成为龙头企业转嫁风险的手段。
第二,订单农业合同主体不明确,如订单农业中常见的地方政府、村委会代替农户与龙头企业签约,而地方政府、村委会显然不是合格的合同当事人,如获得农户的授权或者事后承认,则可认定地方政府、村委会为代理人,否则合同对农户不产生效力。
第三,要式合同除符合国家对订单农业管理的要求外,还能在明确合同内容、提供证据、警示当事人慎重签约、履约等方面发挥作用。
实践中,订单农业合同通常已被格式化,这是因为在订单农业中,龙头企业要与众多分散的农户签约,为节约交易成本,龙头企业往往预先拟订合同条款提供给农户。
订单农业合同依法成立后,当事人双方均应履行合同义务,诚实信用和协作履行原则对订单农业合同至关重要,因为农产品的生产实际上是由双方当事人的合作来完成的,如果一方不按约定履行义务,那么合同的履行就会受阻。
但事实上,在订单农业实践中合同履约率却很低,违约现象非常普遍。
从违约的主体来看有农户违约和龙头企业违约。
农户违约可分为风险性违约和逐利性违约,前者是由于自然灾害导致的合同履行成本提高而发生的违约;后者是在市场价格高于合同规定的价格时而发生的违约。
龙头企业违约的情况更为复杂,主要有客观违约,即因某种客观原因导致无法实际履行合同,非主观意愿的违约,包括政策性违约,如某企业主要靠贷款完成收购,而到收购季节,国家突然紧缩银根,导致无法贷款进而违约。
订单农业信用危机:能防价格波动却防不住农民违约
村乡科技XIANGCUN KEJI 6XIANGCUN KEJI 2017年3月(中)订单农业信用危机:能防价格波动却防不住农民违约从前几年的大蒜、生姜价格猛涨,到今年的玛咖、菠萝价格暴跌,在农产品价格波动中,农民受影响很大。
订单农业作为以销定产的重要手段,对稳定农产品价格、确保农民合理收益、抵御市场价格风险具有一定的作用。
然而,记者调查发现,订单农业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却因为部分农民契约意识差、恶意违约而变得难以推行,这反过来又伤害了商户和农民。
农产品价格高涨—扩大种植规模—供大于求—价格大跌,价格的过山车,毫无疑问让越来越多参与商品作物种植的农民神经紧张。
今年的云南玛咖,便经历从高处一斤120元下跌到1元的过程。
地方政府曾经尝试用订单农业的方式解决价格波动的问题,然而,情况却超出了政府和商户们的预期……价格上涨,合同成了一纸空文“别人多出一两块钱,大多数农民就不会再履行承诺,转而卖给其他商贩。
”一位在云南偏远山区推广中蜂养殖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偏远山区农民虽然淳朴,但往往缺少契约精神。
“如果不能从技术或者后续政策补贴上‘捏住’农民,想要通过一纸协议就让农民守约,很难!”这名工作人员表示。
记者了解到,在云南省内,多地政府曾积极推广订单农业,引导农民在种植玛咖前就和公司签订销售协议,从而规避市场价格波动风险。
可就在几年前,签订了协议的农民却没把玛咖卖给商户,而对自己的违约行为,却轻描淡写地说是“人之常情”。
在价格上涨阶段,农户并不愿意和企业签订合同。
在云南某玛咖产区,部分企业在和村民签订收购协议前就出现农民拒签的情况。
如果与玛咖企业达成协议,村民不仅可以免费获得种苗,还可以获得相应补偿,按照协议收购价每667平方米土地收入近万元。
但仍有村民认为,收获时玛咖行情“可能更好”,不愿意贱卖。
不料今年收获阶段,等来的却是价格暴跌,农民欲哭无泪。
在云南省安宁市八街街道,食用玫瑰去年也曾遭遇价格过山车,最低时玫瑰价格也曾跌到两三元钱,连采收的劳动力成本都不够。
关于订单农业的思考
关于订单农业的思考
侯玉
【期刊名称】《黑龙江农业》
【年(卷),期】2002(000)011
【摘要】订单农业是近年来为解决农民“卖难”问题,在“先找市场后种田”的
前提下,以待生产出的农副产品为标的,以双方商定的价格为成交价格而形成的一种合同关系。
它的产生对推动农业结构调整、增加农民收入都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但是,随着订单农业比重的不断增大,种类的不断增多,订单兑现随机性较大、【总页数】2页(P21-22)
【作者】侯玉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北安市赵光镇党委,16402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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晓明
4."订单农业+金融"发展路径创新研究r——基于富县"订单农业"发展现状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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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瘦肉精”残留的危害及防治对策
生猪“瘦肉精”残留的危害及防治对策
近年来,生猪养殖业出现了瘦肉精残留问题,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瘦肉精是一种
强效的禽畜生长促进剂,可以加速猪的生长速度,使其迅速增重。
但是,瘦肉精对人体健
康有危害,所以其在猪肉和其他畜产品中的残留量必须得到严格控制。
瘦肉精对人体健康的危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会对人体产生慢性毒性和致癌性作用。
2. 会对人体的内分泌系统产生影响,导致生殖、情绪和免疫系统等方面的问题。
3. 会引发过敏反应和食物中毒。
因此,为了保障公众健康,必须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控制瘦肉精在生猪中的使用和
残留。
1. 加强养殖管理,禁止添加瘦肉精。
要对养殖企业进行全面检查,确保没有人为添
加瘦肉精和其他禽畜生长促进剂。
2. 引导养殖户合理营养管理。
加强对饲料的质量控制,确保饲料中的营养成分能够
满足生猪的生长需求,避免因饲料不足而添加瘦肉精。
3. 规范监管,加强检测力度。
加强对生产企业、市场及物流的监管,对疑似添加瘦
肉精的猪肉和其他畜产品进行检测,保障食品质量和公众健康。
4. 提高公众食品安全意识。
加强对消费者的教育和宣传,提高公众对食品安全的认
识和重视,引导消费者选购质量有保障的食品。
总之,控制生猪中瘦肉精残留的关键是要全面加强生产企业、市场和监管机构的合作,从各个方面加强防范措施,确保屠宰及后续加工、市场销售环节的安全。
只有这样,才能
保障公众供给安全,促进畜牧业的健康发展。
浅谈订单农业利益共享机制的构建
浅谈订单农业利益共享机制的构建摘要:订单农业作为农业产业化的一种初级形式,是推进农业发展的重要途径,是当前市场经济下农业发展的必然趋势。
企业与农户签订农产品购销合同是目前我国订单农业的主要形式,但在实践中订单违约现象比较严重,本文在对企业与农户从各自利益出发做出个体选择进行博弈分析的基础上,构建了双方利益共享机制,并对保障该机制下订单农业的实施提出了一些建议。
关键词:订单;违约;利益共享;机制;保障农业产业化是我国农村经营制度的创新,是我国农业发展的基本方向和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必由之路,订单农业是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重要模式之一,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提出要大力发展订单农业。
订单农业也称合同农业或契约农业,是指农户在农业生产经营过程中,按照与客户(农产品购买者)签订的合同组织安排生产的一种农业产销模式。
近几年,订单农业在我国许多地方得到了较快地发展,这对引导农业结构调整、搞好产销衔接、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农民利益、切实提高农民收入、实现农业现代化和产业化经营等,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目前,“企业+农户”是我国订单农业的主要形式,也是带动农户最多的一种利益联结方式。
双方以合同确定关系,目的是使公司可确保以较低的交易成本和适宜的价格获得稳定的原料来源,农户可按照较为稳定的价格销售农产品。
但在实践中却出现了订单农业合同违约率较高的现象,难以实现农业产业一体化的目标。
因此,研究如何稳定订单农业的发展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农业订单违约中经济人选择的博弈分析在订单农业中,农户与企业都是独立的经济人,他们作为理性人必然追求的是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企业的目标是利润最大化,它们与农户订立合同的动机是确保原料来源,降低原料成本,提高自身的经济效益;而农户的目标则是收入最大化,他们与企业订立合同的动机是确保农产品有销路,且价格不低于市场价。
但是当未来农产品价格发生变动时,双方从各自利益考虑,就有可能发生违约行为,或者企业不按订单约定收购农产品,或者农户不按订单约定出售自己的农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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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2011—10—24作者简介:霍瑞超(1984-),男,西华师范大学教育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教育人力资源管理。李雪平(1967-),男,西华师范大学教育学院副院长、副教授、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教育心理。
第33卷第1期济宁学院学报2012年2月Vol.33No.1JournalofJiningUniversityFeb.2012
文章编号:1004—1877(2012)01—0106—05订单农业中农户隐性违约行为产生的原因与规避———由“瘦肉精”引发的思考
霍瑞超,李雪平(西华师范大学教育学院,四川南充637009)
摘要:瘦肉精事件从表面上看是由个别丧失经济伦理意识的农户引发的,实质上订单农业固有的缺陷对这起事件也有很大的影响。从订单农业的风险利益分配机制入手,分析农户短视、功利倾向的原因,再以信息不对称理论解析合同不完全性以及监管困难对农户隐性违约倾向的影响。现实中公司存在不同程度的违
约以及隐性违约成本低的原因使农户愿意以隐性违约行为扩大收益。关键词:订单农业;公司+农户;隐性违约行为;规避中图分类号:C914文献标识码:A
一、引言2011年央视“3.15”晚会播出了“健美猪事
件”调查,将订单农业存在的农户隐性违约行为
(用瘦肉精饲料喂饲生猪)曝光在公众面前。受此事件影响,全国生猪消费量骤降,双汇发展整体上市计划搁浅,股价连续3个跌停。瘦肉精事件产生了极恶劣的社会影响,勤劳朴实的中国农民受到公众道德上的拷问,订单农业的合理性也开始受到人们的质疑。订单农业又称“公司+农户”模式,目前是我国农业产业化运营的主导模式,曾成功地解决了多数农民就业增收的难题,一直都倍受农产品加工企业推崇。但是,违约行为始终是订单农业难以避免的现象,长久以来学者主要将研究的焦点集中在提高履约率以减少违约行为发生的概率上,却忽视了高履约率的表象下可能存在另一种违约行为———隐性违约行为,事实上它并不会随履约率的上升而减少。瘦肉精事件正是向人们揭示了这一点,虽然公司和农户履约平稳合作双赢,但是违约行为依然存在,只不过以隐蔽的方式继续存在而已。鉴于瘦肉精事件给社会带来的巨大危害以及公众对农户产生的信任危机,我们有必要对农户隐性违约行为的产生机理做深入研究,进而探索出一些预防措施,保障我国农业产业化顺利进行,为居民饮食安全做出应有的贡献。
二、隐性违约行为及订单农业中隐性违约行为的特点
契约精神是市场经济的核心,几乎所有的经济活动都可用契约精神加以明确规范,但也不免产生各种违约行为。我国合同法意义上的违约行为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行为,它是违约责任的基本构成要件,并且依据违约行为危害程度的大小
决定违约责任的轻重。河南社科院研究员生秀东
认为违约行为有显性与隐性之别,他指出:“显性
违约指那些违约事实清楚的违约事件,例如明显的欺诈行为。隐性违约指那些违约事实不太清晰、有关信息难以收集或证实的违约事件”[1]。
瘦肉精事件是典型的隐性违约行为,基本具备了
—601—违约事实不清晰、信息难以收集和证实的特点。在曝光前,农户喂饲瘦肉精饲料的行为一直都不为公众知晓,并且公司对这起违约行为的信息搜集工作存在困难多、成本高的困境,如果不是曝光,社会公众仍旧会认为农户履约行为良好。在订单农业中,隐性违约行为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一)隐蔽性强隐蔽性是指农户的违约行为难以清晰明确地被外界获知,它是隐性违约行为最本质的特征,区别于显性违约直接明显地违约的特征。早在2002年9月,我国农业部、卫生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的《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就已将盐酸克仑特罗(Clenbuterol)和莱克多巴胺(Ractopamine)等7种“瘦肉精”列为禁用药品。然而,2012年3月瘦肉精事件曝光后才使人们意识到喂饲瘦肉精的违约行为其实一直隐蔽存在着。(二)监管难隐性违约行为的监管困难且执行成本高。由于订单农业多采取分散经营的方式,各地农户先以自有土地、设施分散生产,再由公司集中收购,公司面临一对多的监管困境。公司不可能监督每个农户生产的每一个环节,那样执行成本将会很高,因此大多数公司并不具体干涉农户的生产,仅在收购环节和农户发生联系。可以说,订单农业中公司对农户生产环节的监管是一个难点也是一个空白。(三)危害性大隐性违约行为的危害性大,这是由于它涉及的产品是食品,深切关系到居民的身体健康。2008年发生的三聚氰胺毒牛奶事件就曾造成多
位婴幼儿死亡,本质上不法奶农添加三聚氰胺提高所谓牛奶“品质”就是一种隐性违约行为。
三、订单农业中农户隐性违约行为产生的原因
(一)风险利益承担不均使农户注重短期利
益逐渐倾向短视与功利,为隐性违约行为扫清心理障碍农产品不同于工业产品,它具有季节性、气候性、周期性的特点,并且易受病虫灾害侵袭,价格波动幅度大,如近几年出现的“蒜你狠”、“姜你军”事件。农产品的这些特点使得生产环节充满变数与风险,如果农户无法及时做出科学合理的生产决策,那么这些风险造成的损失将由农户独力承担。公司通常仅负责风险较小的流通环节且掌握农产品收购的定价权,农户通常实力弱小且谈判地位低,只能分得微薄的利润。显而易见,这种风险利益承担机制是不合理的。高风险方不能享有对应的利益,而低风险方却享有高额的利润,势必会降低高风险方的合作意愿乃至引发各种违约行为。中国生猪饲养网发布的《2010年中国猪业经济数据年度报告》[2]向我们揭示农户和公司的风险利润分担的事实。
表1soozhu-中国生猪产业链数据库2009/2010年度同比变化项目指标2009年均2010年均同比
养猪盈利猪料比价(盈亏平衡4.4:1)4.664.48-3.86%猪粮比价(盈亏平衡6:1)6.85.93-12.79%自繁自养头均盈利14384-41.26%
饲料成本玉米价格1.691.9314.20%豆粕价格3.663.39-7.38%小麦麸价格1.531.551.31%配合料/自配料价格2.462.553.66%
流通屠宰肉-猪价差6.636.873.62%流通屠宰头均毛利13315113.53%存栏结构猪病影响程度2.63.2123.46%
—701—我们可以看到,2010年农户在生产环节承担的变数与风险主要有:饲料价格的波动(玉米价格较2009年上涨14.2%)、疫病的影响(猪病影响程度较2009年上升23.64%)以及收购价格的变动(自繁自养头均盈利较2009年下降41.26%),而公司承担的流通屠宰环节风险程度是所有环节中最小的,2010年的盈利反而逆势上升(肉———猪价差较2009年上升3.62%,流通屠宰头均毛利较2009年上升13.53%)。就利润分配上看,农户和公司的利润比2009年为1.07:1,2010年仅为0.55:1,显然与二者承担的风险不相匹配。这种风险利益承担机制易使农户功利、短视仅注重短期收益。倘若在上期生产中农户因疫病风险遭受损失并且预期本期收购价格不变,那么在本期生产中农户只有尽可能地利用各种方法扩大短期收益才有可能弥补上期损失,一旦农户最后的道德底线沦丧,各种隐性违约行为便会引发。瘦肉精正是因为可以提高生猪品级扩大农户收益才被隐蔽使用,这仅仅是我们目前获知的途径,其他可以迅速提高短期收益的途径仍旧不为我们所知。(二)合同的不完全性为农户的隐性违约行为打开方便之门由于人的有限理性以及在交易成本的限制下,双方订立的合同规范总难以涵盖合同履行中出现的各种情景,因此合同是不完全的。合同的不完全使农产品生产中的“道德风险”极易发生。所谓“道德风险”是指从事经济活动的人在最大限度地增进自身效用时做出不利于他人的行动。合同越是不完全,道德风险发生的概率就越大。禁用瘦肉精的规定虽然早在2002年就已颁布,但多数生猪收购公司未与农户在合同中约定禁止条款,因此,合同是不完全的,存在漏洞。合同的漏洞很可能被个别农户利用,特别是在约不禁行不为过的错误意识下,农户更愿意使用瘦肉精饲料提高生猪品级进而增加收入,并不会在意是否危害到公司与公众的利益。(三)信息的不对称性使农户的隐性违约行为逃避了监管信息不对称使公司对农户监管困难,监管困难使农户“逆向选择”成为可能。订单农业多由各地农户分散生产,之后再由公司集中收购,这种模式使公司无法详尽掌握农产品生产过程中的各类信息。公司对农户的指导、监督由于缺少必要的信息而无据可依,有些公司甚至放弃了对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瘦肉精事件中,双汇公司仅负责在收购屠宰环节的管理,生猪生产环节基本由农户自主管理,公司在这一环节存在信息盲区,这为瘦肉精饲料埋下了隐患。农户通过使用瘦肉精提高瘦肉率,利用监管空白的便利,“逆向选择”将低品级生猪改造成高品级生猪,这是农户在具体生产实践中摸索出来的经验诀窍,是不事生产的公司难以获知的,也很难对其进行监管。(四)公司违约行为的普遍存在使隐性违约
成为农户的对抗措施事实上,订单农业中公司也存在不同程度的违约行为。根据调查发现,在各地违约事件中,龙头企业的违约率要高于农户的违约率,企业违约占70%左右,农户违约占30%[3]。公司常见的违
约手段有压级压价、拖延付款等,农户为维护自己的权益有时也采取对抗措施。农户常见的对抗措施主要有:司法途径,这项措施耗时长费用高并可能影响农户的长期利益(公司很可能不与起诉过它的农户再次合作);拒绝履约,这意味着农户只能自己负责销售,无形中增加了经营风险;隐性违约(用激素加快作物生长、用瘦肉精提高生猪品级等),使农户在公司给定的收购价格下仍存在一定的利润空间。通过对比我们可以发现,隐性违约行为是农户最佳的对抗措施,也是农户短期利润最大化的有力保障。(五)隐性违约行为的短期成本低而收益高
这是农户隐性违约行为发生的根本原因。农户是否实施隐性违约取决于对隐性违约成本和收益的比较。当隐性违约行为的收益高于成本时,农户倾向于实施隐性违约行为,而隐性违约行为的成本高于收益时,农户则倾向于履约。隐性违约的短期成本相对较低,这是因为它具有隐蔽性,能够存在较长时间且不易被他人发现。因此,短期内农户除了道德压力以及必要的支出外,隐性违约的成本几乎可以视为零。同时,隐性违约的短期收益相对较高,这是不争的事实。在隐性违约成本低而收益高的情况下,农户倾向隐性违约—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