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厅、省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油天然气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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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四川省境内部分天然气产区资源税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四川省境内部分天然气产区资源税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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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四川省境内部分天然气产区资源
税税额的批复
【标 签】四川省境内,部分天然气产区,资源税税额
【颁布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财税﹝2001﹞29号
【发文日期】2001-03-01
【实施时间】2001-03-01
【 有效性 】全文废止
【税 种】资源税
四川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报来的《关于调整部分地区资源税税额的请示》(川财
税[2000]39号)收悉。

根据资源税的立法精神和你省部分天然气产区资源条件的变化情况,经研究,同意
自2001年1月1日起,将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南油气田分公司所属川南、川西南、川西北三家气矿的天然气资源税税额,由每千立方米13元调减为每千立方米10元;将四川德阳新场气田开发公司、德阳联益公司和成都龙星公司的天然气资源税税额,由每千立方米2元调增为每千立方米8元。

你省境内其它油气企业适用的天然气资源税税额不变。

废止内容和依据: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财政部令第48号)的规定,本文自2008年01月31日起全文废止。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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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增值税政策问题,资源综合利用
【颁布单位】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陕国税发﹝2001﹞366号
【发文日期】2001-12-28
【实施时间】2001-12-28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增值税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9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陕西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管理办法(修订)》将另文下发。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资源综合利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资源综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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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资源综
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标 签】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颁布单位】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云国税增字﹝1995﹞24号
【发文日期】1995-06-14
【实施时间】1995-06-14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增值税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1995]4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通知》中规定免征增值税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在文到之前已经征收了增值税的,按实缴入库数额退还给纳税人。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油气田企业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油气田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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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油气田企业
【颁布单位】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京国税发﹝2009﹞29号
【发文日期】2009-02-04
【实施时间】2009-02-04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增值税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财
税﹝2009﹞8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油气田企业增值税计算缴纳方法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一﹝1994﹞096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油气田企业增值税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2000﹞078号)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油气田企业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1﹞10号)同时废止。

关联知识:
1.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油气田企业增值税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油气田企业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油气田企业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油气田企业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0.12.21
•【字号】鲁国税流[2000]216号
•【施行日期】2000.12.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增值税
正文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油气田企业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鲁国税流[2000]216号2000年12月21日)
各市、地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油气田企业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9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胜利油田分(子)公司从胜利油田领取的货物,用于向外省油气田企业提供生产性劳务,胜利油田应做销售处理,并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领取货物发生的用于其他非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要按规定做转出处理。

外省油气田企业向我省油气田企业提供生产性劳务,应当向企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或注册税务登记;在我省设立分(子)公司的,应当在其劳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及有关涉税事宜,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二、胜利油田所属跨市地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生产销售的应税货物,仍由胜利油田汇总计算后向其所在地东营市主管国税机关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但上述
分支机构应按规定向其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注册税务登记手续,未办理的要限期办理。

三、根据胜利油田企业改制的实际情况,对企业改制以前形成的欠税及以后查补的改制以前的税款,可按照“税款随同资产走”的原则,由改制后各独立核算的企业缴纳。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标 签】所得税问题【颁布单位】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浙国税所﹝2004﹞3号【发文日期】2004-02-04【实施时间】2004-02-04【 有效性 】全文废止【税 种】企业所得税注释:全文失效废止。

参见《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2011/7/22杭州、宁波、温州、舟山、衢州市国家税务局,平湖、乐清、平阳、苍南、永嘉、海盐、德清、临安、仙居、温岭、绍兴、嵊州、嵊泗、兰溪、龙游、武义、三门县(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131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销售分公司属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华东大区的销售公司,该企业及所属全资单位2003年度不在当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全额汇总到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本部合并缴纳。

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销售分公司2003年度合并纳税单位详细名单见附件,以后年度如有新增的合并纳税单位,经省局备案,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后,可合并到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本部统一缴纳。

三、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销售分公司及其所属合并纳税单位,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报送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检查和监管。

当地国家税务局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做好联系单反馈和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审核工作,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二○○四年二月四日关联知识: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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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和中国石油化工集团使用的“成品油配置计划表”有关
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标 签】中国石油天然气,成品油配置计划表,印花税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 号】桂地税函﹝2002﹞313号
【发文日期】2002-08-19
【实施时间】2002-08-19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印花税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和中国石油化工集团使用的“成品油配置计划表”有关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424号)转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二○○二年八月十九日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和中国石油化工集团使用的“成品油配置计划表”有关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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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
资源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标 签】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增值税
【颁布单位】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冀国税发﹝1999﹞12号
【发文日期】1999-01-19
【实施时间】1999-01-19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增值税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21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中国石化胜利油田有限公司原油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中国石化胜利油田有限公司原油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01.12.31
•【文号】财税[2002]26号
•【施行日期】2000.07.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资源税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31日实施日期:2008年1月31日)废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中国石化
胜利油田有限公司原油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财税[2002]26号2001年12月31日)经研究决定,自2000年7月1日起,将中国石化胜利油田有限公司开采的原油资源税适用税额由12元/吨调整为14元/吨。

请依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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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
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有关印花税问题的调
查通知

【标 签】中国石油化工印花税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 号】内地税函﹝2001﹞106号
【发文日期】2001-09-24
【实施时间】2001-09-24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印花税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总局地方税司《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有
关印花税问题的调查通知》 (地便函[2001]15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开展调查工作,
并将凋查结果于10月10日前报送区局税政二处。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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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财政厅、省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油天然气
资源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标 签】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有关问题
【颁布单位】四川省财政厅
【文 号】川财税政﹝1994﹞18号
【发文日期】1994-12-27
【实施时间】1994-12-27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资源税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78号文《关于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转
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具体情况,作以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1994年1月至10月已按每千立方米15元征收入库的资源税,按每千立方米减征3元
的金额以“先征后退”的形式退给企业,其具体手续原则上按川财预[1994]41号、川财
预[1994]44号文办理。考虑到今年年终决算截止期已近,经研究决定:天然气资源税退税
由企业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退税申请,由财政部门核实,汇总上报地、市、州财政局。省财
政委托地、市、州财政局税政科、预算科按有关政策规定审核,并批复各县执行退库和报省
备案。

二、从1994年11月1日起,每千立方米按12元征收资源税。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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