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生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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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信息工程研究所差旅费管理办法

中国科学院信息工程研究所差旅费管理办法

中国科学院信息工程研究所差旅费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中国科学院信息工程研究所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依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中国科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试行)》及我所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差旅费是指研究所职工(包括学生)及聘请的专家等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条差旅费报销实行实报实销与包干相结合的方式,原则上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票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四条出差必须严格执行公务出差审批制度,本着“厉行节约、便捷高效、业务相关、实事求是”的原则,安排各项公务出差。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五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六条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

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院士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出差人员原则上乘坐全列软席列车软座,但在晚8时至次日晨7时期间乘车时间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经部门领导批准,可以乘坐软卧,按照软卧车票报销。

因公出差人员发生的往返机场、火车站、码头和汽车客运站之间的交通费,作为城市间交通费凭票据实报销。

第七条因特殊情况要求,需超标准乘坐城市间交通费的,执行细则如下:(一)科研任务紧急:因科研任务紧急或临时通知参会,必须按时执行或到达,且在接到通知时,前往出差地的交通工具已经没有适合相应等级的,为保证任务的完成,确需超标准乘坐交通工具,出差人提出申请,由部门领导审批同意后,执行出差任务,并可据实报实销。

(附件1:超标准乘坐交通工具审批表、附件2:网站当日售票情况截图)(二)携带军工设备或涉密设备、物品、载体出差的,按照军工或保密相关管理的要求,确需超标准乘坐交通工具的,出差人提出申请,由部门领导审批同意后,执行出差任务,并可据实报实销。

管理科学与工程学科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

管理科学与工程学科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

管理科学与工程学科博士硕士培养方案一、培养目旳攻读管理科学与工程专业博士学位硕士旳培养,必须贯彻“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旳原则,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旳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旳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为主线宗旨,以培养科学和专门技术中德才兼备旳高级科学专门人才为目旳。

详细规定如下:1、坚持党旳基本路线,认真学习和掌握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旳基本原理,认真领会“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旳精髓。

拥护中国共产党旳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纪遵法。

品行端正,具有实事求是、严谨旳科学作风,具有较强旳事业心和为科学献身旳精神,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服务。

2、在管理科学与工程学科内掌握坚实广阔旳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旳专门知识,广泛理解本学科专业旳国际前沿理论及最新发展动态, 具有良好旳数量分析能力和计算机应用能力,具有发明性地提出新旳对旳旳观点、理论、措施或科学地运用最新旳研究成果处理重要旳实际管理问题尤其是电力与能源工业实际管理问题旳能力。

能胜任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旳科研、教学及电力与能源工业、政府、企业、工程、信息或技术等方面旳管理和科研工作。

纯熟掌握一门外国语。

3、身心健康。

二、学科、专业及研究方向简介“管理科学与工程”一级学科博士点于4月获得国务院学位办授权。

是国家电力企业和河北省旳省部级重点学科,由华北电力大学工商管理学院承担培养任务。

长期以来我校该学科运用管理科学理论致力于处理国民经济建设尤其是电力与能源工业急需旳重大管理工程问题,在管理科学与应用、电力系统工程与应用、运筹与优化、信息管理与决策分析、工程项目管理、高等工程教育管理比较、能源与环境工程等方面开展了卓有成效旳研究,形成了鲜明旳能源与电力特色,先后获得了11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和5项其他国家级项目,获得1项国家级科技进步二等奖、1项国家级教学成果二等奖、11项省部级科研及教学成果奖。

已经造就了一支学术水平高、骨干年轻化、梯队构造合理、科研力量雄厚旳学术队伍。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工程管理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工程管理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

工程管理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一、培养目标培养具备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素养,掌握系统的管理理论、现代管理方法,以及相关工程领域的专门知识,能独立担负工程管理工作,具有计划、组织、协调和决策能力的高层次、应用型工程管理专门人才。

具体要求为:1、培养严谨求实的科学态度和作风,具有创新求实精神和良好的科研道德;2、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3、在本学科或专门技术上作出创造性的成果;4、具有一定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或解决实际工程管理问题的能力;5、掌握一门外国语,能熟练进行专业阅读和初步写作。

二、研究方向(1)大科学工程管理(2)实验装备运行管理(3)能源工程管理(4)环境工程管理(5)光学工程管理(6)生物工程管理(7)设计制造管理(8)管理信息化(9)项目管理(10)工程创新与设计管理(11)工程业务流程管理三、培养方式与学习期限1、采取脱产学习和在职学习两种方式,实行学分制;2、实行弹性学制,视学生修满学分和完成教学实践和学位论文情况决定学习年限,总的培养年限为3-4年,最长不超过4年;3、采用2阶段模式,第一阶段是课程学习阶段,第二阶段为实习实践教学阶段(含实验操作和论文工作等环节)。

课程学习阶段修业年限为1~2年,实践教学时间不少于1 年。

四、学分要求总学分不少于32个学分,其中公共必修课9学分,核心课程不少于10学分,选修课程不少于8学分,必修环节5学分。

五、课程设置六、必修环节必修环节以考查为主,包括开题报告1学分、中期考核2学分和学术报告2学分。

必修环节的总学分为5学分。

(一)开题报告(1学分)工程管理专业硕士研究生在经过广泛调研、系统阅读相关文献资料、了解拟研究方向国内外最新发展动态的基础上,提出学位论文选题。

所选研究课题应对学科发展、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有重要科学意义与应用价值。

研究生应针对选题意义、前人相关研究成果、研究思路与主要研究内容、研究基础与条件、拟采取的研究方案与可行性、论文工作时间安排等方面撰写《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报告》,经导师同意后,进行开题报告,广泛听取相关领域专家意见,经导师和指导小组严格把关,填写《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报告评审表》。

新中国研究生培养制度形成的历史考察(1950—1963年)

新中国研究生培养制度形成的历史考察(1950—1963年)

新中国研究生培养制度形成的历史考察(1950—1963年)作者:张吉舜来源:《现代教育科学》2017年第02期[摘要]1950年新中国第一次有组织地招收研究生,并开始进行研究生培养制度建设。

经过研究生培养制度的构架初建和探索发展,1963 年高等学校研究生工作会议的召开和《高等学校培养研究生工作暂行条例(草案)》等一系列文件的颁发,标志着新中国研究生培养制度正式建立起来,使我国研究生培养工作进入到一个新阶段,为1978年以后研究生教育的迅速发展奠定了制度基础。

[关键词]研究生;研究生教育;研究生制度[中图分类号] G643.0 [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1005-5843(2017)02-0135-06[DOI]1013980/jcnkixdjykx201702025新中国成立后,人民政府摒弃了民国时期的学位法,开始探索和建立一套科学、系统的研究生培养制度。

随着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南的高等教育的迅速发展,旧教育所遗留的教学人员在数量和质量上都远不能满足新的发展形势的要求,在先进的科学理论和技术方面,很少有或者还没有现成的师资。

这就使得在建国初期的一段时间内,国家把培养师资研究生作为研究生教育的重点。

随着“一五计划”的全面实施,科学技术的作用日渐显现,国家开始有计划地培养主要从事科学研究的研究生。

经过研究生培养制度的构架初建和探索发展,1963年高等学校研究生工作会议的召开和《高等学校培养研究生工作暂行条例(草案)》及一系列文件的颁发,标志着新中国研究生培养制度正式建立起来。

具体可分为三个阶段:一、研究生培养制度的构架初建(1950-1953年)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随着除西藏以外的大陆和部分沿海岛屿的相继解放,全国范围内的高等教育招生工作开始提上议程。

1950年5月26日,中央人民政府教育部发出《关于高等学校一九五〇年度暑假招收新生的规定》,其中提到“研究生的招考应经各大行政区教育部审查,并转呈中央人民政府教育部核准后始得举行”,要求招考工作同国家建设密切联系 [1]。

中国科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试行)-CAS

中国科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试行)-CAS

中国科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国家关于推进科技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国科学院国内差旅费管理,根据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参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531号),结合我院实际业务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科学院所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差旅费是各单位职工(包括学生)及聘请的专家等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学术交流、咨询服务等业务活动中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时发生的有关费用。

第四条差旅费管理应坚持“业务相关、实事求是、厉行节约、便捷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各单位应当以本办法为指导意见,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并报中国科学院条件保障与财务局备案。

第二章开支范围和标准第六条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及市内交通费。

第七条城市间交通费。

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第十条为确保出差活动的真实性和相关性,单位应当履行出差审批手续,审批方式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第十一条各单位差旅费报销实行实报实销和包干相结合的方式。

原则上城市间交通费不实行包干,有条件的单位短期出差可实行住宿费包干。

第十二条城市间交通费中购买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得重复购买)、订票费及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可凭据报销。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由于科研任务紧急、携带军工设备、保密要求以及其他特殊原因,出差人员超标准乘坐交通工具的,履行审批手续后,可实报实销。

对于长时间连续乘坐火车等交通工具的,经单位审批后可酌情提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并予以报销。

第十三条住宿费原则上在标准内实报实销。

对于其他方已提供住宿的或在本单位所在地区发生的住宿费原则上不予报销。

硕博连读研究生工作条例(修订稿)

硕博连读研究生工作条例(修订稿)

中国科学院南京地理与湖泊研究所硕博连读研究生工作条例(修订稿)为更好地遵循研究生教育的自身规律,提高博士生的选拔质量,保证博士生的培养质量,规范博士生招生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国家教育部、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有关规定,结合本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条例。

一、培养目标硕博连读是指从本所已完成规定的课程且成绩优秀,具有较强创新精神和科研能力的在读硕士生中择优遴选博士生的招生方式。

拟按硕博连读方式选拔的学生需根据本所的规定提出申请,并通过资格考核,被录取后进入博士阶段的学习。

硕博连读生的培养目标是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在某学科领域做出创造性成果的具有博士学位的高级科学技术专门人才。

二、选拔对象与时间硕博连读生选拔对象为在读硕士二年级学历研究生,申请时间一般在每年秋季学期进行。

三、学习年限和培养阶段1、学习年限硕博连读研究生的学制一般为五年。

硕博连读研究生若在五年内不能完成学业,可适当延长学习期限,最长不超过8年,所里不承担延长期所需各项经费。

2、培养阶段符合硕博连读申请条件的在读硕士生须提出书面申请,由导师与所在研究室推荐,经研究生部资格审核通过后方能参加硕博连读资格考核。

资格考核通过并予以录取的硕博连读生于下一学期转入博士研究生学习阶段。

资格考核不合格的仍按同年级原专业普通硕士生继续进行培养。

四、资格考核1、申请条件① 热爱祖国、品德优良、遵纪守法、学习勤奋;② 已修完全部硕士课程,且全部课程成绩优良率一般达80%以上,无不合格记录;③ 硕士学位论文选题合理,具有发展成博士论文的趋势,或者在参加课题研究中科研成果突出,有进一步培养潜力;以排名第一作者在SCI、SSCI、CSCD 收录的期刊上发表研究论文或获得国家发明专利的可优先推荐;申请者不做硕士学位论文;④ 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国家规定的体检标准。

长春光机所硕博连读研究生考核管理规定

长春光机所硕博连读研究生考核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对本所硕士研究生参加硕博连读考核的管理,保证本所研究生培养质量,结合本所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申请基本条件本所申请硕博连读的同学除满足中国科学院大学申请硕博连读生应具备的要求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一)完成硕士课程学习学分要求;(二)学位课程不得有补考或重修;(三)硕士一年级学位课程平均成绩排名在专业前90%。

不满足上述条件,但在科研创新方面表现突出的同学可向研究生部提出破格申请。

经研究生部审核后,报请所学位委员会主席或副主席审批。

审批通过的同学可参加硕博连读考核。

第三条考核录取办法免面试:硕士一年级学位课程平均成绩排名在专业前30%的同学可以免面试直接录取。

参加考核:参加考核同学的考核总成绩(百分制)由面试成绩(50分)、课程成绩(40分)和思想政治品德表现分数(10分)构成,各专业按总成绩由高到低排序确定录取名单。

(一)面试成绩 (50分)1.面试考核形式:参加考核的研究生以学术报告(PPT)的形式汇报自己的基本情况,每人考核时间15分钟,其中汇报时间8分钟,面试专家提问7分钟。

2.面试考核小组构成:由研究生部负责组织至少5名与考生报考专业相关的研究生导师组成面试考核小组,其中博导不少于3人。

3.考生汇报内容:个人硕士期间的研究内容、研究进展、已取得的学术成果及读博后的初步规划等。

4.面试考核小组主要考核内容:专业知识掌握情况、分析与解决问题的能力、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对本学科前沿知识及最新研究动态掌握情况等。

面试成绩 = 面试专家成绩平均分(百分制)×50%(二)课程成绩(40分)课程成绩 = 硕士一年级学位课程平均成绩(百分制)×50%(三)思想政治品德表现分数(10分)思想政治品德表现分数由基础分、导师评分、研究生部评分三部分组成。

1.基础分。

基础分满分为6分,受过国科大或长春光机所警告处分的每次减0.5分,受过国科大或长春光机所严重警告处分的每次减1分。

招生常见问题

中国科学院软件研究所研究生招生常见问题简答1、中国科学院、中国科学院软件研究所、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三者的关系是怎样的?中国科学院软件研究所(以下简称软件所)、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均隶属于中国科学院。

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是中国科学院研究生招生和培养的管理部门和教学实体。

软件所既是中国科学院的科研单位,同时也是中国科学院研究生招生和培养的基本单元之一,是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研究生教育网络的有机组成部分。

就招生方面来说,软件所的招生接受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的统一管理。

2、软件所招生目前有哪些学科专业?软件所目前共有5个学科专业可招生,其中可招收学术型博士、硕士的学科专业有:●计算机软件与理论(081202)●计算机应用技术(081203)●信息安全(081220)可招收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的专业有:●计算机技术(085211)●软件工程(085212)3、什么是专业学位硕士?它和学术型硕士有什么不同?专业学位教育是我国研究生教育的一种形式。

区别于一般意义上侧重理论、学术研究的研究生教育,专业学位教育旨在培养高层次、应用型人才。

专业学位硕士与对应的我国现行学术型硕士处于同一层次。

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学习方式分为在职攻读和全日制学习两类。

由于攻读方式不同,专业学位教育有的只授予学位证书;有的既授予学位证书,又颁发学历证书。

4、软件所的专业学位硕士的学制是几年?我所只招收全日制的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

专业学位硕士的学制与学术型硕士的学制一样,都是三年。

5、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毕业时是否可获得“双证”?同学术型研究生一样,学生达到有关规定,毕业时颁发研究生毕业证和专业学位证。

6、学术型硕士与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的培养目标有什么不同?专业学位硕士培养目标:掌握某一专业(或职业)领域坚实的基础理论和宽广的专业知识、具有较强的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能够承担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的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

学术型硕士培养目标: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具有创新精神和从事科学研究、教学、管理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

中国科学院大学中国科学院院长奖评审实施办法

中国科学院大学“中国科学院院长奖”评审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做好我校中国科学院院长奖(以下简称“院长奖”)初选评审工作,根据中国科学院(以下简称“院”)《中国科学院院长奖管理办法》及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院长奖由中国科学院(以下简称“院”)设立,分为院长特别奖和院长优秀奖两种,评选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年度具体奖励名额由院前沿科学与教育局分配下达。

第三条中国科学院大学(以下简称“国科大”)的在学研究生,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愿为实现中国梦献身科学事业,品学兼优,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均可申请此奖。

第四条院长奖的候选人由各研究所或学院(系)推荐,推荐名额一般不超过本单位参评年度在学研究生的1%。

国科大根据各研究所或学院(系)推荐人选,评选确定初选推荐名单报院审批。

第五条院长奖申报条件:学习成绩优秀,表现出较强的科研能力,科研成绩显著:在理论上有一定创新或发展,学习期间在国际、国内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过高水平的论文;或在技术上有较重要的革新,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具有重要的应用前景;或参加过重大科研项目,做出了较大贡献。

第六条院长特别奖获得者需具备的条件:学业优异,在学习期间有较大的创造发明,取得的科研成果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理论上有较重要创新或发展,或在技术上有较大的突破,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在其他方面作出重要贡献。

第七条各研究所或院系负责按本单位在学学生数1%的标准推荐候选人,在学学生不足100人的研究所,可推荐1名候选人。

院长特别奖候选人由国科大评审会议遴选产生。

第八条各研究所或院系应成立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由7或9人组成,负责本单位院长奖的评审推荐等工作。

评审委员会由主管研究生教育的所领导、学位委员会或学术委员会代表、研究生部负责人、导师代表担任委员。

第九条各研究所或院系应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各单位评选实施细则及评审委员会人员组成,应在评选工作实施之前,向所在单位全体师生公示5天,公示无异议并报国科大学生处备案后实施。

中国科学院金属研究所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中国科学院金属研究所学位授予工作细则(2013版)(2013年4月15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中国科学院大学学位委员会组织条例》以及《中国科学院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院发学位字[2013]22号),为保证攻读学位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和学位授予质量,结合我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一章学位申请人资格与要求第一条学位申请人资格主要包括思想政治表现、课程学习、必修环节、科学研究成果和学位论文答辩等几个方面。

第二条思想政治表现应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法律、法规,具有爱国主义精神和社会责任感;具有良好的科研道德和科学精神。

具体审核办法由本人鉴定、导师鉴定、基层单位鉴定、研究生部鉴定等组成。

第三条课程学习与必修环节学位申请者必须完成本学科、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所规定的课程学习内容,成绩合格并取得相应的学分。

硕士生至少修满课程学习30学分,其中学位课程19学分。

博士生至少修满课程学习9学分。

硕博连读生、直博生至少修满课程学习39学分,其中学位课程28学分。

博士生和硕士生的必修环节包括开题报告(1学分)、中期考核(2学分)、学术报告和社会实践(2学分),合计为5学分。

具体要求详见《中国科学院金属研究所关于研究生课程学习的规定》。

第四条硕士学位申请人要求达到下列学术水平:(一) 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先进技术方法和手段;(二) 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承担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博士学位申请人要求达到下列学术水平:(一) 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二) 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三) 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第五条科学研究成果申请硕士学位者应完成撰写研究论文的训练环节,鼓励硕士学位申请者向本学科专业学术期刊、学术会议投稿并公开发表(含已接受)。

如尚未发表,需提交研究论文初稿并由导师签署意见表明已完成研究论文的撰写、修改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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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生管理规定 2007-07-07 | 【大 中 小】【打印】【关闭】 (试行) (2005年6月30日院长办公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遵照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根据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以下简称“研究生院”)“统一招生、统一教育管理、统一学位授予”与“院所结合的领导体制,院所结合的师资队伍,院所结合的管理制度,院所结合的培养体系”的办学方针,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对研究生院按照国家招生计划录取的、在中国科学院所属各个研究院、所、中心(以下简称“培养单位”)接受研究生学历教育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研究生院与各培养单位应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要依法治学,加强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应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学生在学期间应当: 1.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 2.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做好肩负服务人民、报效祖国责任的准备; 3.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研究生院和所在培养单位的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4.崇尚科学、追求真理、刻苦学习、勇于探索、勇于创新、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 5.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学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按照培养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研究生院和所在培养单位提供的教育科研资源; 2.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研究生院和所在培养单位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3.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4.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按照研究生院的规定完成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5.对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所在培养单位、研究生院或者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6.对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7.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学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2.遵守研究生院和所在培养单位的管理制度; 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4.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履行获得奖学金、助学贷款的相应义务; 5.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七条 新生必须凭《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研究生录取通知书》及其它有关证件: 1.按照研究生院规定的要求和日期,到指定地点报到入学; 2.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须事先向研究生院或所在培养单位请假; 3.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报到后,所在培养单位须在三个月内,对其进行全面复查: 1.复查合格的,准予注册,取得学籍; 2.复查不合格的,视具体情况分别予以处理,情况严重的,报经研究生院批准,取消入学资格; 3.凡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的,一经查实,报经研究生院批准,取消其学籍。 第九条 新生在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不能坚持学习的: 1.经二级甲等以上医疗单位证明,在短期内可治愈的,由本人申请,经所在培养单位批准和研究生院备案后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不具有学籍; 2.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须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健康证明,在规定时间,提出入学申请,经核实并在指定医院复查合格,确认能够坚持学习的,方可办理入学手续; 3.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所在培养单位提出,研究生院批准,取消入学资格: 1.无故逾期两周不报到的; 2.事假超过一个月不报到或病假一个月期满而不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 3.入学健康复查不符合招生体检标准的; 4.在报考过程中有徇私舞弊行为的,情节恶劣的,请有关部门查究其责任; 5.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的新生未按规定申请入学,或虽申请入学但经复查仍不合格的。 第十一条 学生应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按照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二条 学生应当参加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必修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成绩记入本人成绩单,并归入本人档案: 1.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或者补考,按研究生院有关规定办理; 2.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3.学生可以根据研究生院或所在培养单位与其他设立研究生院的高等学校之间的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及学分经研究生院审核后予以承认; 4.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5.因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十三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培养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的,研究生院或所在培养单位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培养单位及学科专业完成学业,在学期间无特殊理由不得调整所学专业或学科: 1.培养单位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本人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2. 如有特殊情况(如导师调动、长期病休等)需在原录取培养单位调整专业的,由学生本人申请,经所在培养单位批准,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十五条 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被录取培养单位学习的,可以申请变更培养单位。 1.学生在同一地区变更培养单位,须由转出单位与转入单位同意,报研究生院确认理由正当,可以办理相关手续; 2.学生在不同地区变更培养单位,由转出单位商转入培养单位同意,报研究生院确认理由正当,由转出单位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跨省转学办理。 第十六条 学生转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变更培养单位: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3.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4.应予退学的; 5.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八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无法坚持学习的,由本人申请,培养单位批准,报研究生院备案,可以休学;因特殊原因,所在培养单位认为应当休学的,由培养单位提出,报研究生院批准,可以休学: 1.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保留其学籍; 2.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学学生待遇,其往返路费由本人自理; 3.因病休学期间的医疗费自理; 4.休学期满的研究生,经培养单位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由培养单位提出,研究生院批准后,准许复学; 5.学生休学,一般以半年为限,累计不得超过一年; 6.学生休学期间有违法乱纪行为的,取消其复学资格,给予退学或其它相应处理。 第十九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退学: 1.硕士生一学期有两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或有一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经补考后仍不及格的; 2.博士生有一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的; 3.在学位论文工作中,经考核认为不宜继续培养的; 4.休学期满,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5.经培养单位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6.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7.超过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8.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一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所在培养单位提出,研究生院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1.对退学的学生,由研究生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培养单位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2.退学学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培养单位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3.退学学生在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生源所在地; 4.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本规定第三十五条办理。 第二十二条 硕士生学制为三年,学习年限最长不得超过四年;博士生学制三年,学习年限最长不得超过四年,特殊情况保留学籍不超过六年。硕博连读研究生学制为五年。 第二十三条 学生按培养计划规定,可以在规定的最高年限内分阶段完成学业: 1.修满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学分,成绩合格,完成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德体合格,准予毕业,并由研究生院发给毕业证书; 2.学生提前达到毕业要求的,经培养单位考核,报研究生院批准,可以提前毕业; 3.学生在规定年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内容,学位论文未能通过的,准予结业,由研究生院发给结业证书; 4.退学学生,学习期满一年及以上、完成培养计划要求且成绩合格的,研究生院发给肄业证书; 5.学习期不满一年的,由所在培养单位发给学习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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