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交通事故处理、赔偿责任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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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新旧版对照表(中)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新旧版对照表(中)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新旧版对照表(中)
王慈竹
【期刊名称】《道路交通科学技术》
【年(卷),期】2018(000)002
【摘要】第十六条交通警察适用简易程序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在固定现场证据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

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对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交通警察应当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

【总页数】7页(P6-12)
【作者】王慈竹
【作者单位】浙江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警总队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U491.31
【相关文献】
1.公安部新《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5月1日起实施r出台四方面15项新规定新措施 [J],
2.修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出台四方面15项便民新规定新措施 [J],
3.《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新旧对照表(上) [J], 王慈竹;
4.《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新旧版对照表(下) [J], 王慈竹;
5.新《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已于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J],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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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直辖市高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保险、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意见

各省、直辖市高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保险、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意见

各省、直辖市高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保险、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意见目录一、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四、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五、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贵州省公安厅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六、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七、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八、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九、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2003十、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十一、山东省高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意见十二、陕西高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意见陕西高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意见十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十四、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若干规定》的意见十五、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实施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指导意见十六、浙江高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10年7月)十七、浙江省高院关于审理财产保险合同纠纷若干问题指导意见十八、重庆市高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意见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为正确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统一执法尺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司法解释,结合我省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意见。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案件管辖发生转移的,处理时限从移送案件之日起计算。
第十一条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处理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道路交通事故,或者指定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限时将案件移送其他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案件管辖权发生转移的,处理时限从案件接收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 军队、武警部队人员、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按照本规定处理。需要对现役军人给予行政处或者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军队、武警部队有关部门。
对管辖权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管辖。指定管辖前,最先发现或者最先接到报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先行处理。
第六条 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处理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道路交通事故,或者指定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限时将案件移送其他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第三章 报警和受理
第三章报警和受案
第八条 道路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一)造成人员死亡、受伤的;
(二)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以及虽然对事实或者成因无争议,但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的;
(三)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四)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
第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与司法机关、保险机构等有关部门间的数据信息共享机制,提高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信息化水平。
第二章 管辖
第二章 管辖
第四条 道路交通事故由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未设立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由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第九条道路交通事故由事故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未设立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由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新商业险条款与统颁条款对比

新商业险条款与统颁条款对比
新旧条款对照表第三者险条款条款类别项目统颁条款结构第二条机动车明确定义注意不包含摩托车拖拉机和特种车机动车定义不明确第三条第三者明确定义且把本车上人员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除外第三者的定义不明确第四条明确规定保险责任中超过交强险限额以上部分保险人才负责赔偿第六条教练在营业性维修养护场所修理养护期间第六条增加恐怖活动第六条收缴没收政府征用第六条第三款转为免责条款第六条第六条第五款明确肇事逃逸是免责第六条第六条第七款是免责条款第六条第八条新增加的相当于除单方事故外增加了一个免赔额第九条免赔发生了变化第十二条对主挂车责任划分作明确定义第十九条对交费作规定不明确第二十四条明确以责论处第二十五条明确医疗赔偿标准不明确第二十八条新增加第二十九条规定新条款不存在保额恢复的情况第三十三条营业用汽车条款第二条营业用汽车定义明确第三条明确本条款为不定值保险定值保险第四条111114第六条不明确第六条第七条责任免除共十四条更具操作性分为免责和被保险人义务两类难操作第八条第十条第二款折旧率表是新内容第二十五条残值改为协商处理归保险人所有第二十七条实际价值的确定有明确规定非营业用车条款总则第四条要求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车损险中无明确要求三者险有要求第四条第一款坠落定义改变了平行坠落第四条自燃属除外责任第四条第三款外界物体坠落空中飞行物体坠落第四条第七款只限于驾驶人随船的情形更人性化只限于驾驶员随车照料者第五条明确了施救费支付的前提标准及限额比统颁条款宽松
4.11条
5.1.1年折旧7.5%,最高折旧不超60%,且不高 于实际价值。
实际价值是评估值
无 4.10 无
家庭自用汽车条款
第二条 第四条 第七条 第八条 第九条 家庭自用车的定义 保险责任不包含自燃 第(五)款自燃及不明原因火灾除外 免赔处理自行协商不能证明事故原因的,免赔20%;非指定驾驶员增加 免赔10%。 月折旧率与非营业用不同,固定为0.6% 非营业用赔偿 非营业用赔偿 非营业用为30% 非营业用按月折旧表

损害赔偿调解案例点评

损害赔偿调解案例点评

损害赔偿调解案例点评案例一:邻里漏水纠纷。

案例详情。

老张和小李是上下楼的邻居。

老张家里的水管突然破裂,水渗透到楼下小李家,把小李家的天花板泡坏了,墙面也有些受潮,部分家具也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损害。

小李要求老张赔偿全部的维修费用、家具损失费用,还有因为处理这件事而请假的误工费。

老张觉得小李要的误工费不合理,而且他认为有些家具本来就旧了,不应该按新的价格赔偿。

调解过程与结果。

调解人员先到双方家里查看了实际受损情况。

然后分别和老张、小李沟通。

对于老张,调解人员指出,不管小李的家具新旧,由于老张的水管破裂导致损坏是事实,按照责任来说,老张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而对于小李索要的误工费,调解人员表示理解,但是也提醒小李要提供合理的请假证明以及工资单等相关依据。

最后经过协商,老张赔偿小李天花板和墙面的维修费用、家具的合理折旧损失费用,而小李提供了正规的误工费依据后,老张也按规定进行了赔偿。

这个案例很典型地反映了邻里之间因为意外事件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

调解人员的做法很得当,一是实地查看情况,这很重要,眼见为实嘛。

然后针对双方的争议点分别进行剖析。

对于老张,明确他的责任所在,让他不能推诿;对于小李,也不是完全支持他所有的要求,让他明白索赔也要有理有据。

就像两个人在拔河,调解人员站在中间,把两边的力量拉到一个合理的平衡点上,最后达成的结果大家都能接受,这样邻里关系也不至于因为这件事就彻底搞僵了。

案例二:交通事故赔偿纠纷。

案例详情。

小王开车的时候不小心追尾了小赵的车。

小赵的车后备箱被撞凹进去一块,后保险杠也掉了,而且小赵说他的脖子因为撞击的时候猛地一震,感觉很不舒服,去医院检查后虽然没有什么大问题,但医生建议休息一周并且开了一些药。

小赵要求小王赔偿车辆的维修费用、一周的误工费、医药费还有他觉得因为这起事故带来的精神损失费。

小王则认为小赵的精神损失费不合理,车辆维修费用他认可,误工费和医药费也认可,但觉得小赵要的金额过高。

新法律旧法律案例分析(3篇)

新法律旧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我国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单一到完善的发展过程。

1979年,我国颁布了第一部《环境保护法》,标志着我国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的初步建立。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问题日益突出,原有的《环境保护法》已无法满足当前环境保护的需求。

因此,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新《环境保护法》),并于201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二、新旧《环境保护法》对比分析1.立法目的旧《环境保护法》的立法目的是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新《环境保护法》在原有基础上,增加了“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内容,强调了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协调。

2.环境保护原则旧《环境保护法》规定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新《环境保护法》在此基础上,增加了“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强调了公众参与和损害担责。

3.环境保护制度(1)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旧《环境保护法》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但实施过程中存在评价范围过窄、评价质量不高、公众参与不足等问题。

新《环境保护法》扩大了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提高了评价质量,并加强了公众参与。

(2)排污许可制度旧《环境保护法》规定了排污许可制度,但实施过程中存在许可证发放不规范、监管不到位等问题。

新《环境保护法》明确了排污许可证的种类、发放程序、监管措施等,强化了排污许可证的法律效力。

(3)环境监测制度旧《环境保护法》规定了环境监测制度,但监测体系不完善、监测数据不准确等问题较为突出。

新《环境保护法》加强了环境监测体系建设,提高了监测数据质量。

4.法律责任旧《环境保护法》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不够,难以起到震慑作用。

新《环境保护法》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包括罚款、责令停业、吊销许可证、行政拘留等,提高了违法成本。

三、案例分析某市一家化工企业(以下简称A企业)在新《环境保护法》实施前,长期超标排放污染物,对周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

车辆贬值赔偿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汽车产业的快速发展,汽车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交通工具。

然而,车辆在使用过程中难免会出现各种损耗,导致车辆价值下降。

在交通事故、车辆被盗、车辆火灾等情况下,车辆损失往往不仅仅是直接的经济损失,还包括车辆贬值所带来的间接损失。

为了保障车主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对车辆贬值赔偿进行了规定。

本文将就车辆贬值赔偿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车辆贬值赔偿的定义车辆贬值赔偿,是指因车辆遭受损害,导致车辆价值降低,车主要求保险公司或其他赔偿主体对其损失进行赔偿的一种民事赔偿方式。

三、车辆贬值赔偿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22条规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交通事故的损失赔偿,按照下列规定承担:……(二)车辆损失赔偿,按照实际损失计算,包括车辆本身损失、车辆贬值损失等。

”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50条规定:“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当立即通知保险人,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四、车辆贬值赔偿的适用范围1.交通事故交通事故是导致车辆贬值赔偿的主要原因之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失,包括车辆本身损失和车辆贬值损失。

2.车辆被盗车辆被盗后,车主可以要求保险公司或其他赔偿主体对其车辆贬值损失进行赔偿。

3.车辆火灾车辆火灾会导致车辆价值降低,车主可以要求保险公司或其他赔偿主体对其车辆贬值损失进行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城镇居民”、“农村居民”的定义研讨(精)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城镇居民”、“农村居民”的定义研讨[ 08-12-02 14:00:00 ] 作者:佚名编辑:cw2112549摘要:1992年1月1日,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开始实施。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出台不仅使“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处理有法可依;而且,也使司法审判实践中处理其他类型人身损害赔偿争议有法可供参照。

关键词:人身损害损害赔偿城镇居民农村居民《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48条(二)项依据受害人的户籍类别,将受害人分为“非农业人口”和“农业人口”;据此适用不同的标准进行赔偿。

受此规定影响,在此以后受害人的户籍类别成为对受害人分类并适用不同标准进行赔偿的依据。

2004年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的实施,取代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从而成为审理各类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法律依据。

《司法解释》第25条、第28条、第29条、第30条在规定中将受害人分类为“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据此适用不同的标准进行赔偿。

《司法解释》的实施至今已一年余。

从司法审判实践看,目前绝大多数人民法院仍将《司法解释》中的“城镇居民”理解为“非农业人口”、将“农村居民”理解为“农业人口”,并据此适用相应的标准进行赔偿,从而造成司法审判实践中的不公。

将“城镇居民”、“农村居民”认定并等同于“非农业人口”、“农业人口”户口人员是对《司法解释》所作规定认识和理解的错误。

“城镇居民”虽然包含“非农业人口”户口人员,但是并不仅仅局限于“非农业人口”户口人员,其内涵比“非农业人口”户口人员要广得多;而“农村居民”也仅仅是“农业人口”户口人员中很少的一部分人员。

一、现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关于受害人的分类及分类所依据的标准做了重大改变。

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48条(二)项将受害人分类为“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据此适用不同的赔偿标准;这是与当时的户籍制度实行非农业人口户口和农业人口户口二元制户口管理结构相适应的。

新旧《保险法》对比解读


保险合同亮点之四:强化保险人说明义务
《新保险法》第17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 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 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 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 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 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 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目录
一 加大投保人、被保险人权益保护 二 强化对保险行业的监督管理 三 拓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 四 取消境内优先分保
加大投保人、被保险人权益保护

保险合同亮点之一:限制强制保险范围
《新保险法》第11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协商 一致,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外,保险合同自愿订 立。 ”
《新保险法》第24条规定:“保险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三 条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 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 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保险合同亮点之七:完善不利解释原则适用
相关案例:
2007年3月4日,沈阳某公司与B财险公司签订了一份财产保 险综合险合同,保险标的为维生素E油,保险金额为2000万元, 保险期限为1年。双方当事人在保险单“特别约定”一栏中注明 “附加管道破裂负责氨水泄露”。
2002年10月28日,针对入世承诺 ,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保险法进行了修 正,修正内容重在保险业法部分。
2009年2月28日,为加强对投保人 和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全国人大常 委会通过了修订后的保险法,自2009 年10月1日起施行。
修订后的保 险法共分8章187 条,分别为总则、 保险合同、保险 公司、保险经营 规则、保险代理 人和保险经纪人、 保险业监督管理、 法律责任、附则。

事故后车辆贬值损失怎么算

事故后车辆贬值损失怎么算车祸中的两大损害,就包括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而这里的财产损失则主要表现为车辆的贬值损失。

因此,在赔偿中也就包括了这方面的赔偿。

不过在赔偿的时候需要结合车祸后车辆贬值损失进行,而不能想当然的要求对方赔偿。

交通事故的发生,造成的最直接的损害可以说就是对车辆的损害了。

此时若想要就自己车辆的损失要求赔偿的话,则首先要确定▲事故后车辆贬值损失的情况,那到底这个损失该怎么算呢?下面小编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事故后车辆贬值损失怎么算关于赔偿事故车辆的贬值损失是由事故责任方赔偿。

目前保险公司还没有车辆贬值费这个理赔项目。

尽管车子碰撞后造成价值贬损这是客观事实,可目前保险公司不会为这部分费用买单。

今后,随着车主维权意识提高,当索赔“车辆贬值损失”成为一种普遍现象时,不排除保险行业增设新的险种来填补空白。

现阶段索赔贬值损失的赔偿几乎都是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的。

车辆损失赔偿数额可以参考以下情况情况:1、车况:车辆是否撞过(车架受损就不值钱了);是否经常保养维修,车辆的行驶情况是否良好;油耗是否正常;外观的新旧程度;2、时间或行驶公里数:车辆的出厂时间;车辆行驶的公里数多少。

3、费用:保险、路费、车船使用税等是否齐全;有无违章罚款等。

4、车价:现在同一款车的价格。

5、车辆的车况比较好的话,第一年折旧20%左右;以后每年2%-5%左右(以当年同一款车的价格)。

▲二、怎样做车辆损失鉴定(1)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和物品,由公安机关同一保管,经检修、鉴定后,委托价格事物所进行损失价格鉴定。

进行车物价格损失鉴定时,各方当事人应到场,涉及保险的车辆和物品,当事人还应通知保险公司派员到场(无端不到场的,按缺席论处)。

(2)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原则上在事故发生后7日内作出鉴定结论。

如情况特殊,经批准可延长7日。

(3)当事人对经确认后的鉴定结论不服或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书》后5日内,向交警支队交宣处事故科申请重新鉴定;并在10日内作出重新鉴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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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 机 使 用 处 理 、 赔偿 责任 的 变化
黑龙 江省 赵光 农 场安全 办 冯 建功 张 大丰


赔偿 责任
现行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原则与原《 道路 交通 事故处理办法》 比有了重大变化。原《 相 道路交通事 故处理办法》 规定 , 不论是机动车与机 动车、 机动车 与非机动车、 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 , 全部适用 《 过错责任原则》 由过错一方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 , 当事各方都有过错 的按照各 自的过错 大小 比例 , 分 别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民事责任。如机动车方在交 通事故 中负同等责任 , 即在损害总额中负担 5 %的 0 金额 。而根据现行《 道路交通安全法》 7 第 6条的规 定, 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按照《 过错 责任原则》 承担责任 ; 机动车与非机动 车驾驶人 、 行 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 , 按照《 格责 任原则》 严 由机动 车一方承担责任 , 完全 由其承担民事责任 , 同时又 但 规定 了机动车一方减轻 民事赔偿责任的辩解 事 由, 即如果有证据证明非机动 车、 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 全法 律 、 规 , 动 车 一 方 已采 取 了必 要 的 处 置 措 法 机 施, 尽到合理义务 , 则可以减轻机动车一方 的民事赔 偿责任。这就是说机动 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 、 行人 发 生交通 事故 , 论 机 动 车方 主观 上 有 无 过 错 均 由 不 其承担赔偿责任 ; 受害人 有过错 的可 以减轻机动车 方的责任; 如果是受害人故意行为 , 机动车方可不承 担责任。 二、 重新定义了“ 交通事故” 的含义 《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19 条将 交通事故重新 1 定义为 :车辆在道路上因过失或者意外造成 的人身 伤亡或者财产损失 的事件 。这一界定意味着交通事 故的范围更加宽泛 , 并且具有新的含义。它与原来 的定 义不同之处 :一是把因台风 、地震等不可抗力 引起 的自然灾害和其它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 产损失也包括在 内,而不是限定在违反道路交通管 理法 规 之 内。 当各方 均无 导致 交通 事故 的过 错 ,属 于交通意外事故 ,各方均无责 任,当事人报 案的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也予以调解或者处理 。二是 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 ,公安机关交通 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也要参照交通安全法 的规定
办理 。 三 、 立 了现场 快速 处理 机制 确
市道路交通不堪重负的情况下 , 实行交通事故现场 快速处理, 有利于减少交通堵塞 , 有利于提高道路通 过能力, 有利于当事人尽快办理保险理赔 、 处理损害 赔偿 事宜 , 也符合当事人降低处理事故成本的意愿 。 《 道路交通安全法》 7 条及其实施条例第 8 条规 第 0 9 定, 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 , 未造成人身伤亡 , 事实清 楚, 并且机动车可 以移动的交通事故 , 应当先撤离现 场, 再进行协商 , 交通警察 可 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 , 并 当场出具事故认定书。当事人 自行协商不用报案 的, 由交通警察进行调查 , 当场出具交通 事故认定 书, 当场调解 , 当场结案 , 快速撤离 。 四 、 消 了不预 付 抢 救 费 可 以扣 留 当事 人车 辆 取 作 为 抵押 的规定 众所周知, 扣车时间无论长短 , 都会给车主造成 不 同程度的经济损失 。《 道路交通安全法》 规定机动 车所有人必须投保第 三者 责任强制保 险, 并且设立 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 人身伤亡 、 财产损失的, 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 责任强制保险责 任限额范围 内予 以赔偿。因此 , 即 使不扣车也能够处理好道路交通事故 。 五、 交通事故检验、 鉴定 、 评估实行社会化 按照新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 精神病的医学 鉴定 、 伤残等级评定 、 财产损失评估 由具有资格的专 门机构进行 , 一律实行 社会 化。这些机构应 当向公 安机关交通管理部 门备案 , 安机关交通管理部 门 公 可以向当事人介 绍具有 资质 的检 验 、 鉴定 、 评估机 构, 由当事人 自行选择 并委 托该机构 进行检验 、 鉴 定、 评估。交通警察不得 向当事人指定检验 、 鉴定和 评估机构。
六、 允许“ 了” 私
据有关资料介绍 , 道路交通事故 中有 7 %以上 0 是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的小事故 。在 目前许多城
在过去, 无论交通事故大小 , 必须 由公安交通管 理部门处理 , 不允许 当事人 自行处理交通事故。但 是事 实上 , 在过 去 相 当长 的时 期里 ,私 了” “ 现象 已经 在民间广泛存在着。客观地 说, 道路 上发生 的大大 小小的交通事故统统要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 理。 警力实在难 以应付, 即使全部受理 了, 在结案时 效上也难以保证 , 还不如集 中精 力抓好 比较大 的交 通事故的处理 。《 道路交通安全法》 7 条及其实 第 O 施条例第 8 条 、 8 6 第 7条规定 , 机动车与机 动车、 机 动车与非机动车 、 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 行人 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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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o 年第 3 06 期
农 机 使 用 与 维 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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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 X1型 系 列 直 流 弧 焊 机 的 维 护
河北省 唐 山职业技 术 学院 任黎 明
型系列产品是以 C 159 95为基准研 B 57 —19 制而成 的三 相 半 控桥 式 整 流 弧 焊机 。使 用 三相 30 8V交流电源 , 采用先进 的单 片触发脉 冲和集成电 路, 交流直流转换效率达 9 %。 0 该机结构设计合理 , 具有引弧可靠 、 电弧稳定 、 飞溅小 、 声音柔和 、 空载损耗小等优点 , 并有 良好的 陡降外特性。电流调节范围广。机 内变压器与整流 元器件均为强迫制冷 , 显著提高了焊接性能 , 达到高 效节能等效果。 现将此焊机的放置与故障维护总结 如下: 放置 与连 接 1 放置时注意以下几点 : . () 在尽 可 能 平 坦 、 动 少 、 离 墙 壁 20 m 1放 振 距 0r a 以外 的地 方 ; () 2放在铁粉 、 灰尘、 腐蚀性介质少且清洁 、 干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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