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1 238-2007车用汽油
2011年十月份油价

附表二
各省区市和中心城市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表
单位:元/吨
90号汽油(Ⅱ)90号汽油(Ⅲ)0号柴油一、实行一省一价的地区
北京市94808700
天津市90358185
河北省90358185
山西省91058240
辽宁省90358185
吉林省90358185
黑龙江省90358185
上海市94608670
江苏省90908225
浙江省90908240
安徽省90858235
山东省90458195
湖北省90608210
湖南省91008270
河南省90558205
海南省91808320
重庆市92508395
广东省911593458255
广西自治区91808320
宁夏自治区90408185
甘肃省90208205
新疆自治区88158080
二、暂不实行一省一价的地区
呼和浩特市90508200
福州市90908230
南昌市90558205
成都市92558420
贵阳市92158345
昆明市92458375
西安市90208195
西宁市90008230
注:1、表中除北京、上海市外,汽油(Ⅱ/Ⅲ)是指符合GB17930-2006《车用汽油》质量要求的车用汽油;
2、表中北京市和上海市汽、柴油为质量符合车用汽、柴油北京市地方标准(DB11/238-2007,
DB11/239-2007)和上海市地方标准(DB31/427-2009,DB31/428-2009)的油品。
车用汽油(GB-17930-2013)

车用汽油(GB-17930-2013)前言本标准全文强制。
本标准依据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DB 31/427—2009《车用汽油》。
DB 31/427—2009《车用汽油》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废止。
本标准与DB 31/427—2009相比主要变化如下:——增加了正文首页的“警告”内容;——将“本标准规定了由液体烃类和由液体烃类及改善使用性能的添加剂组成的车用汽油的要求和试验方法、取样及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修改为“本标准规定了车用汽油的术语和定义、产品分类、、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取样、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安全”;——增加第3章“术语和定义”;——将第4章产品分类修改为“车用汽油按研究法辛烷值分为89号、92号和95号三个牌号”;——增加 5.1 车用汽油中所使用的添加剂应无公认的有害作用,并按推荐的适宜用量使用。
车用汽——将“包装、标志、运输、贮存”修改为第7章“包装、运输和贮存”,内容修改为“根据GB 13690,车用汽油属于易燃液体,产品的安全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交货验收按SH 0164、GB 13690和GB 190进行。
”——增加第8章根据GB13690,车用汽油属于易燃液体,其危险性警示见GB 20581-2006中第8章的警示性说明;本标准由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上海市化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研究院、中国石化上海高桥分公司、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机动车检测中心、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上海市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分公司、中国石油上海销售分公司、中海油销售上海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叶志良、林荣兴、陈洪德、全轶枫、施慧娟、黄成、沈贤、李新颖、李明亮、王川。
本标准于2009年首次发布,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车用汽油警告:如果不遵守适当的防范措施,本标准所属产品在生产、运输、装卸、贮运和使用等过程中可能存在危险。
车用汽油标准历次修订的指标变动及趋势

车用汽油标准历次修订的指标变动及趋势作者:暂无来源:《中国质量技术监督》 2017年第6期文李三省在大众消费领域,涉及到的产品种类数以万计。
可以说,没有哪种产品的质量标准变动会比“车用汽油”更受大众的关注和热议。
特别是在2017年1月1日后,随着《车用汽油(V)》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有关汽油标号(辛烷值)、硫含量、锰含量……等等,诸如此类的问题,曾一度成为大众广泛议论的话题。
其实,《车用汽油》标准发布实施并非始于当下。
早在1999年,国家就颁布并实施了GB17930《车用无铅汽油》标准,只不过当时汽车保有量少,普通百姓家庭拥有私家汽车的情况还不普遍,且空气质量还没有到“谈霾色变”的程度,关注度自然不高。
GB17930《车用汽油》标准产生的背景较早的车用汽油标准是GB484-1993《车用汽油》,该标准允许加含铅添加剂,上限指标要求不大于0.35g/L,随着车用含铅汽油的大量使用,造成的大气污染也日益严重,空气残留物在人体沉积,对人体健康造成了严重危害。
有鉴于此,国务院办公厅于1998年9月下发了《关于限期停止生产销售使用车用含铅汽油的通知》,要求从2000年1月1日起,全国所有汽油生产企业一律停止生产车用含铅汽油;2000年7月1日起,全国停止销售和使用车用含铅汽油。
为保护生态环境,加快实现我国车用汽油无铅化进程,考虑到我国2000年汽油无铅化后的实际情况和环保等要求,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于1999年12月28日发布了GB17930-1999《车用无铅汽油》强制性国家标准,替代GB484-1993《车用汽油》。
在新标准中,不允许生产和销售70号汽油和含铅汽油。
规定汽油中铅含量不高于0.005g/L,比原标准降低70倍。
硫含量由原标准的不大于0.15%修改为不大于0.10%,并增加了苯含量、芳烃含量和烯烃含量的限制。
该标准于2000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它是我国车用无铅汽油的第一个强制性国家标准,也是车用汽油被冠以GB17930标准编号的第一次。
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2007

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Emissionstandardofairpollutantforgasolinefillingstations(发布稿)2007-06-22发布2007-08-01实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根据国际上针对汽油储、运、销过程中的油气排放采用系统控制的先进方法,同时考虑中国加油站的实际情况,参考有关国家的污染物排放法规的相关技术内容,规定了加油站汽油油气排放限值、控制技术要求和本标准自1范围2GB5015633.1加油站3.2油气3.3油气排放浓度vaporemissionconcentration标准状态下(温度273K,压力101.3kPa),排放每m3干气中所含非甲烷总烃的质量,单位为g/m3。
3.4加油站油气回收系统vaporrecoverysystemforgasolinefillingstation加油站油气回收系统由卸油油气回收系统、汽油密闭储存、加油油气回收系统、在线监测系统和油气排放处理装置组成。
该系统的作用是将加油站在卸油、储油和加油过程中产生的油气,通过密闭收集、储存和送入油罐汽车的罐内,运送到储油库集中回收变成汽油。
3.5卸油油气回收系统vaporrecoverysystemforunloadinggasoline将油罐汽车卸汽油时产生的油气,通过密闭方式收集进入油罐汽车罐内的系统。
3.6加油油气回收系统vaporrecoverysystemforfillinggasolineGB20952-20072将给汽车油箱加汽油时产生的油气,通过密闭方式收集进入埋地油罐的系统。
3.7溢油控制措施overfillprotectionmeasurement采用截流阀或浮筒阀或其他防溢流措施,控制卸油时可能发生的溢油。
北京-地方-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ICS 13.020.40DB Z 60备案号:北京市地方标准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目 次前 言 (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指标体系、污染源界定与时段划分 (3)5 一般污染源排放要求 (3)6 典型VOCs污染源排放要求 (6)7 技术与管理规定 (8)8 监测 (8)9 标准实施 (10)附录A(规范性附录)典型VOCs污染源受控工艺设施和污染物项目 (11)附录B(规范性附录)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速率计算 (13)附录C(资料性附录)VOCs污染控制的记录要求 (14)参考文献 (15)I前 言为控制本市固定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保障人体健康、保护生态环境、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为强制性标准。
本标准实施后,《北京市废气排放标准(试行)》(1984年)废止。
下列标准适用的污染源执行以下相应标准:DB11/ 139—2007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 206—2003 储油库油气排放控制和限值DB11/ 207—2003 油罐车油气排放控制和检测规范DB11/ 208—2003 加油站油气排放控制和限值DB11/ 237—2004 冶金、建材行业及其他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 447—2007 炼油与石油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 502—2007 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 503—2007 危险废物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除上述污染源执行北京市地方标准,饮食业油烟排放执行GB 18483—2001《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外,其他固定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发布后,若本市再行发布新的适用相关行业的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该行业执行相应的新发布的排放标准。
汽车燃油消耗量限值标准

汽车燃油消耗量限值标准我国已实施的汽车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有GB 19578-2004《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GB 20997-2007《轻型商用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
1. GB 19578-2004《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GB 19578-2004是我国第一项旨在控制汽车燃料消耗量的强制性国家标准。
1.1限值要求GB 19578-2004采用按质量分组的单车燃料消耗量评价体系,按照车辆整车整备质量将车辆分为16个不同的质量段,并对每个质量段内的车辆设定统一的单车最高燃料消耗量限值。
同时考虑某些特殊技术和结构对燃料消耗量的不利影响,允许具有以下一种或多种结构特征的车辆采用略为宽松的燃料消耗量限值:(1)装有自动变速器(AT)注:不包括手自一体式变速器(AMT)、无级变速器(CVT)、双离合变速器(DCT)等;(2)具有三排或三排以上座椅注:主要包括微型客车和商务用车;(3)符合GB/T 15089-2001《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中3.5.1规定条件的M1G类汽车注:即通常所说的越野车,但并非所有SUV都属于该类车辆。
乘用车限值要求见表1。
表 1 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1.2实施日期标准的限值要求分两个阶段实施:1) 对于新认证车,第一阶段的执行日期为2005年7月1日,第二阶段的执行日期为2008年1月1日。
2) 对于在生产车,第一阶段的执行日期为2006年7月1日,第二阶段的执行日期为2009年1月1日。
2. GB 20997-2007《轻型商用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2.1 限值要求GB 20997-2007以“最大设计总质量+发动机排量”作为M2和N1类车辆限值的基本参数,综合考虑3.5吨以下的商用车辆在结构、功能、燃料方面有多样性的特征,按汽油和柴油分别设定限值要求,并适当放宽柴油车的限值;并根据车辆特定结构和特殊用途对燃料消耗量的不利影响,将N1类全封闭厢式车辆、N1类罐式车辆、装有自动变速器的车辆、全轮驱动的车辆等特殊结构车辆的限值放宽5%,即表2、表3、表4、表5中的普通车辆限值乘以1.05,求得的数值圆整(四舍五入)至小数点后一位。
车用柴油(DB11 239-2016)-北京

ICS 75.160.20E 31备案号:DB11 北京市地方标准DB11/ 239—2016代替DB11/ 239-2012车用柴油Diesel fuel for motor vehicles2016-10-20发布2017-01-01实施目次前言 (II)引言 (I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2)4 产品分类和标记 (2)5 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 (2)6 取样 (4)7 包装、标志、运输、贮存 (4)8 安全 (4)附录A(规范性附录)B5车用柴油的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 (1)前言本标准全文强制。
本标准依据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DB11/ 239-2012《车用柴油》,DB11/ 239-2012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废止。
本标准与DB11/ 239-2012相比主要变化如下:——增加了引言,引言中对车用柴油制修订的目的、意义以及B5车用柴油相关事项作了说明;——修改范围为“本标准适用于压燃式柴油发动机汽车使用的、由石油制取、煤制取或加有改善使用性能添加剂的车用柴油,也适用于以生物柴油作为调合组分的B5车用柴油”;——增加了有关“B5车用柴油”的术语和定义(见3.1);——将4.2修改为“车用柴油加油机的醒目位置应标注:‘标准号+空格+牌号+车用柴油’或‘牌号+京VI+柴油’”;——修改多环芳烃含量为“不大于7%(质量分数)”;——修改密度(20℃)“5号、0号、-10号为820kg/m3~845kg/m3,-20号、-35号为800kg/m3~840kg/m3”;——修改运动黏度(20℃)“5号、0号为2.5 mm2/s~7.5 mm2/s,-10号、-20号为2.0 mm2/s~7.5 mm2/s,-35号为1.5 mm2/s~6.5 mm2/s”;——修改闪点(闭口)“5号、0号、-10号为不低于60℃,-20号、-35号为不低于55℃”;——修改5.2为“车用柴油的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应符合表1的要求。
db11_501-2007_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以植物纤维为原料经机械加工分离成各种形状的单元材料,再经组合并加入胶粘剂压制而成的板 材,包括胶合板、纤维板、刨花板、装饰单板贴面人造板、浸渍胶膜纸饰面人造板、细木工板、实木复 合地板、浸渍纸层压木质地板等。 3.9 印刷 printing
18483-2001)外,其它固定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执行本标准。本标准发布后,若本市再行发布新
的适用相关行业的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该行业执行相应的新发布的排放标准。
本标准与国家《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和《北京市废气排放标准(试行)》相比,主要修改如 下:
——本标准增加规定了国家 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和《北京市废气排放标准 (试行)》中未规定的 14 项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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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DB11/501 -2007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本市固定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固定污染源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以及新、改、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 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 本标准不适用于锅炉,储油库、油罐车、加油站,冶金、建材行业及其它工业炉窑,炼油与石油化 学工业、饮食业油烟、生活垃圾和危险废物焚烧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前述固定污染源执行本市或国 家相应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15089
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
GB/T 161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