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异议和无效宣告程序的操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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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该如何运用宣告专利权无效制度

企业该如何运用宣告专利权无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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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 内专 利 诉 讼 司 法 实 践 表 明 , 在 越 来越 多 的侵 权 诉 讼 中 , 于被 告而 对
当 一 部 分 案 件 可 以在 该 委 的 主 持 下
争 对 手 而 大 量 申请 专 利 。 因此 , 对 应 跨 国公 司 的 专 利 战 , 了加 快 自主创 除
影响。
言, 除了从证 明侵权行为不存在 的角 度提 出抗辩之外 , 还可 以使用一种特
殊 的抗 辩 , 即提 出宣 告 原 告 专 利 无 效 的 请 求 。 践 中 , 利 侵 权 诉 讼 案 件 实 专 伴 随 着 一 起 专 利 权 的 无 效 宣 告 程 序 而 被 被 告 用 来 作 为 与 专 利 权 人 进 行 抗 衡 的特 殊武 器 。 所 谓 专 利 权 的 无 效 宣 告 程 序 是 指, 申请 人 认 为 专 利 局 对 某 项 专 利 权 的 授 予 不 符 合 专 利 法 规 定 条 件 的 单
位 或个 人 , 依法 向 专利 复 竞争对
手 的 专 利 也 是 重 要 手 段 , 为许 多专 因 利 可 能 是 无 效 的垃 圾 专 利 。06年 2 20 月 1 7日,精 工 爱 普 生 株 式 会 社 及 其
美 国 公 司 以 中 国 企 业 侵 犯 喷 墨 打 印
或 部分 不 符 合 专 利 法 规 定 的权 利 的 , 即 做 出决 定 宣 告 该 专 利 权 无 效 或 部
利 优 先 权 的 文 献 变 造 为 新 专 利 进 入 中 国 , 种 专 利 往 往 撰 写成 新用 途 或 这 新 组 合 物 等 , 际上 这 类 专 利 毫 无 新 实 颖 性 和 创 造 性 ; 有 一 些 专 利 在 国外 还 保 护 期 届 满 , 入 现 有 技 术 领 域 的方 进 案 又 被 变 造 为 中 国发 明专 利 。 因此 , 为 保 证 专 利 的 质 量 , 正 专 利 机 会 工 纠 作 中 的 疏漏 和 失 误 , 须 建 立 一 种 制 必 度, 以纠 正 不 符 合 专 利 条 件 的发 明 创 造被 授 予 专 利 权 , 以免 损 害 国家 和 社 会 公 众 的 利 益 。 践 证 明 , 利 权 的 实 专 无 效 宣 告 程 序 的 设 立 在 保 证 专 利 质 量, 实现 专 利 法 的 宗 旨方 面 起 了十 分 重要 的 作用 。 宣 告 专 利 无 效 的 作 用 不 仅 体 现 整 体 策 略 中 的重 要 环 节 。 在 许 多跨 现 国 公 司 为 了 取 得 垄 断 地 位 和 制 约 竞

专利无效宣告程序基础知识

专利无效宣告程序基础知识

委托专利代理机构情况下的委托书 通知补正,逾期不补正则视为未委托
4.请求费
条件
不符合条件之后果
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 1 个月内缴 视为未提出

无效请求的法定理由
1、专利的主题不符合专利定义(细则2) 2、专利的主题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
或者妨害公共利益(法5)
3、专利的主题不属于能够授予专利权的
无效程序的审查原则
一、无效和复审程序中共同适用的原则
1.合法原则 2.公正执法原则 3.请求原则* 4.依职权调查原则* 5.听证原则 6.公开原则
二、无效程序中专有的原则
1.一事不再理原则 2. 当事人处置原则 3.合案审理原则 4.保密原则
三、无效程序中的其他制度和规定
1.合议审查制度 2. 回避制度 3.重大疑难案件报批制度 4.更正制度 5.外文证据的翻译和提交 6.咨询或鉴定 7.样品的处理
范围(法25)
4、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的主题不具备三
性,外观设计专利的主题与已有外观 设计相同或者相近似、或者与他人的 先有权利冲突(法22、23)
5、发明、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公开不充
分(法26-3)
6、权利要求书不清楚、不简明或者缺少
必要技术特征(细则20-1、21-2)
7、权利要求书未以说明书为依据(法26-4) 8、修改超出原申请范围(法33) 9、重复授权(法9、细则13-1)
2、被宣告无效的权利要求应视为自始即不存 在。但是予以维持的部分权利要求(包括经修改后 的权利要求)应视为自始即存在。
3、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对其他法律程序和行 为的影响
无效决定作出后的程序
一、决定的送交
二、决定的登记和公告
根据专利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 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包括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生效后,由 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和公告。

专利审查指南操作规程(3篇)

专利审查指南操作规程(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专利审查工作,保障专利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专利权的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局”)对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审查工作。

第三条专利审查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依法进行。

第四条专利审查工作应当坚持科学性、严谨性和效率性,不断提高审查质量。

第二章审查程序第五条专利申请的审查程序分为初步审查、实质审查和授权公告三个阶段。

第六条初步审查:(一)申请人在提交专利申请后,审查员应当对申请文件进行形式审查,包括申请文件的完整性和规范性审查。

(二)审查员应当对申请文件中的权利要求书、说明书、附图等进行初步审查,判断其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

(三)审查员应当对申请文件中的发明创造进行初步判断,包括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第七条实质审查:(一)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的,审查员应当对申请文件进行实质审查。

(二)审查员应当对申请文件中的权利要求书、说明书、附图等进行实质审查,判断其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

(三)审查员应当对申请文件中的发明创造进行实质判断,包括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第八条授权公告:(一)审查员在完成实质审查后,应当对申请文件进行授权公告前的审查。

(二)审查员应当对申请文件中的权利要求书、说明书、附图等进行授权公告前的审查,判断其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

(三)审查员应当对申请文件中的发明创造进行授权公告前的判断,包括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第三章审查内容第九条专利审查内容包括:(一)新颖性:申请的发明创造与现有技术相比,是否具有新颖性。

(二)创造性:申请的发明创造与现有技术相比,是否具有创造性。

(三)实用性:申请的发明创造是否具有实用性。

(四)单一性:申请的发明创造是否属于一个技术领域。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审理指南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审理指南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审理指南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0.11•【字号】•【施行日期】2010.11•【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利侵权正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审理指南(2010年11月)前言侵犯专利权诉讼是知识产权诉讼中的重要案件类型之一。

此类案件的审理重点在于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控侵权物是否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被控侵权人的抗辩事由是否成立以及民事责任的承担等。

为进一步统一案件审理思路,提高审判水平,我们特编写了本指南,以期向全省知识产权法官提供一套切实可行的案件审理操作规程。

需要说明的是,本指南仅供法官在案件审理中参照使用,并不能作为法官裁判案件的法律依据。

法官在运用本指南的过程中,如发现有的内容不完全适用于个案审判,可在法律框架内做出适当调整。

同时,随着经济社会及科学技术的发展,本指南可根据需要进行修订。

(注:本指南委托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撰写初稿,在数次征求各中级法院民三庭意见的基础上,经省法院民三庭全体法官集体讨论后确定。

执笔人:王劲松、袁滔)。

目录第一部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审理思路概述1.1 基本情况1.2 审理思路概述1.3 主要援引的法律规定第二部分专利权状态和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审查2.1 专利权基本信息和权利状态2.1.1 专利证书2.1.2 专利登记簿副本2.1.3 专利年费收费收据2.2 权利人(原告)的诉讼主体地位2.2.1 权利人2.2.2 专利权转移2.2.3 利害关系人第三部分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侵权判定3.1 专利权保护范围和技术特征3.1.1 专利文本3.1.1.1 专利说明书3.1.1.2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3.1.1.3 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3.1.1.4 行政判决书3.1.1.5 专利公报3.1.1.6 专利权评价报告3.1.2 专利权的保护范围3.1.2.1 专利权利要求3.1.2.2 独立权利要求3.1.2.3 从属权利要求3.1.2.4 专利权被宣告部分无效后专利权保护范围的重新确定3.1.2.5 当事人的选择3.1.3 技术特征3.1.3.1 技术方案与技术特征3.1.3.2 技术特征的分解3.1.3.3 技术特征的解释3.1.4 被控侵权物及其技术特征3.1.4.1 被控侵权物的确定3.1.4.2 相应技术特征的确定3.1.4.3 新产品3.2 技术对比3.2.1 基本要求3.2.1.1 对比对象3.2.1.2 对比方法3.2.2 对比原则3.2.2.1 一一对应,全面覆盖原则3.2.2.2 等同原则3.2.2.3 禁止反悔原则3.2.2.4 捐献规则第四部分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4.1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4.2 相同或相近类别产品4.3 外观设计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判断主体4.4 判断原则及侵权认定4.4.1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权认定4.4.2 外观设计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判断原则及认定4.5 成套产品与组件产品的侵权判断4.5.1 成套产品4.5.2 组件产品4.5.2.1 组装关系唯一的组件产品4.5.2.2 无组装关系或者组装关系不唯一的组件产品第五部分侵犯专利权的抗辩事由5.1 现有技术(设计)抗辩5.1.1 现有技术(设计)5.1.2 现有技术的公开方式5.1.3 对比文件5.1.4 对比原则5.1.5 对比方法5.1.6 抵触申请5.2 先用权抗辩5.2.1 必要准备5.2.2 原有范围5.2.3 先用权的限制5.3 权利用尽抗辩5.4 临时过境抗辩5.5 科学研究抗辩5.6 药品或者医疗器械审批抗辩5.7 实施标准抗辩5.8 非生产经营目的抗辩5.9 使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产品的抗辩5.10 合法来源抗辩第六部分侵犯专利权的行为6.1 制造6.2 使用6.3 许诺销售6.4 销售6.5 进口6.6 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第七部分民事责任承担7.1 主要民事责任方式7.1.1 停止侵害7.1.2 损害赔偿7.1.2.1 基本原则7.1.2.2 权利人的损失7.1.2.3 侵权人的获利7.1.2.4 许可使用费7.1.2.5 法定赔偿7.1.2.6 零部件7.1.2.7 包装物7.1.2.8 多项专利权7.1.2.9 合理费用7.2 其他民事责任方式7.2.1 消除影响、赔礼道歉7.2.2 销毁侵权产品、销毁制造侵权产品的模具7.2.3 召回侵权产品7.2.4 诉讼费用的负担第八部分其他8.1 中止诉讼8.2 临时禁令第一部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审理思路概述1.1基本情况从权利类型来区分,侵犯专利权纠纷一般可分为侵犯发明专利、侵犯实用新型专利和侵犯外观设计专利三种类型,其中侵犯实用新型专利和侵犯外观设计专利纠纷所占比重较大。

专利案件状态

专利案件状态

专利案件状态一、案件受理阶段在专利案件的整个流程中,案件受理阶段是其中最早的一个阶段。

在此阶段,申请人将自己的专利申请提交给专利局,专利局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这个阶段的主要目的是确保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合规性。

二、案件实质审查阶段在经过初步审查后,专利局会进入案件实质审查阶段。

在这个阶段,专利局会对申请人的专利申请进行详细的审查,以确定是否符合专利法的要求。

这包括对专利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进行评估。

三、异议阶段如果专利局认为申请人的专利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的要求,他们可以提出异议。

在异议阶段,专利局会邀请申请人和异议人进行辩论,并根据双方的意见和证据做出决定。

这个阶段的目的是解决可能存在的争议,并确保专利权的合法性。

四、授权阶段如果专利局认为申请人的专利申请符合专利法的要求,他们将授予申请人专利权。

在授权阶段,专利局会向申请人颁发专利证书,并将专利信息公开。

这意味着申请人可以享受专利权所带来的权益,并且其他人必须获得申请人的许可才能使用该专利。

五、维持阶段专利权持有人在获得专利权后,需要承担一定的维持责任。

在维持阶段,专利权持有人需要按时缴纳年费,并及时更新专利权的信息。

此外,如果其他人对专利的有效性提出质疑,专利权持有人也需要进行维权。

六、专利无效宣告阶段如果其他人认为某个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的要求,他们可以向专利局提出专利无效宣告请求。

在这种情况下,专利局将重新审查该专利,并根据申请人和请求人的意见和证据做出决定。

这个阶段的目的是确保专利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七、专利侵权诉讼阶段如果其他人在未经专利权持有人许可的情况下使用专利,专利权持有人可以向法院提起专利侵权诉讼。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将根据双方的意见和证据判断是否构成专利侵权,并做出相应的判决。

这个阶段的目的是保护专利权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总结起来,专利案件的状态可以分为案件受理阶段、案件实质审查阶段、异议阶段、授权阶段、维持阶段、专利无效宣告阶段和专利侵权诉讼阶段。

专利申请的流程及步骤

专利申请的流程及步骤

专利申请的流程及步骤专利申请的流程及步骤如下:1. 初步调研:在申请专利之前,首先需要对相关领域的技术和市场进行初步调研。

这包括了解已有的相关专利,评估自己的发明是否具备创新性和可实施性。

2. 面对面咨询:在进行专利申请之前,建议与专利代理机构或专利律师面对面咨询。

他们可以帮助你更好地理解专利申请的流程,并提供相关的法律建议。

3. 撰写专利申请书:专利申请书是一份详细描述发明的文档,包括发明的技术细节、优点、实施方式等。

申请书需要准确且清晰地描述发明,使他人能够理解并实施该发明。

4. 审查和修改:提交专利申请后,申请机构(如专利局)会对申请进行审查。

审查员将仔细阅读申请书,并对发明的创新性、可实施性、适度的描述等进行评估。

审查员可能会提出修改意见,申请人需要根据这些建议进行修改,以提高申请的成功率。

5. 公开和公告:一旦专利申请通过审查,申请的内容将会被公开。

这意味着其他人可以查阅你的专利申请,但不能使用你的发明。

公开后,专利申请会在一定的时间内进行公告,以便其他人能够提出异议。

6. 异议和争议:在公告期间,其他人有权提出对申请的异议或争议。

这可能会引发审查程序的重新进行,或者需要进行专利的无效宣告等诉讼程序。

7. 授予专利:如果在公告期限内没有出现异议或争议,且专利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要求,申请人将获得授予专利的通知。

此时,专利权被正式授予申请人,申请人可以享受专利所带来的权益。

8. 维护专利权:一旦获得专利权,申请人需要定期缴纳专利年费,并确保专利的有效性。

同时,申请人有权对侵犯专利权的行为提起诉讼,并寻求法律保护。

以上是专利申请的一般流程和步骤。

每个国家的专利制度可能会有所不同,具体的流程和步骤可能会有所差异。

因此,在进行专利申请前,建议咨询当地专利代理机构或专利律师,以了解具体的申请流程和法律要求。

专利审查指南

专利审查指南

专利审查指南(2020)前言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国务院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以下简称专利局) 受理、审批专利申请,专利局以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名义作出各项决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设立专利复审委员会,负责复审及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并作出决定。

为了客观、公正、准确、及时地依法处理有关专利的申请和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二十二条制定本专利审查指南(以下简称本指南)。

本指南是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具体化,因此是专利局和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行政的依据和标准,也是有关当事人在上述各个阶段应当遵守的规章。

本指南是在2006年版的基础上,根据2008年12月27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2010年1月9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及实际工作需要修订而成,作为国家知识产权局部门规章公布。

总目录第一部分初步审查第一章发明专利第二章实用新型专利第三章外观设计专利第四章专利分类第二部分实质审查第一章不授予专利权的申请第二章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第三章新颖性第四章创造性第五章实用性第六章单一性和分案申请第七章检索第八章实质审查程序第九章涉及计算机第十章化学领域第三部分进入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的审查第一章国际初审第二章国际实审第四部分复审与无效请求的审查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复审请求第三章无效请求的审查第四章口头审理第五章无效外观第六章无效实用新型第七章同样发明第八章证据问题第五部分专利申请及事务处理第一章专利申请第二章专利费用第三章受理第四章申请文档第五章保密审查第六章通知和决定第七章期限、权利的恢复、中止第八章专利公报第九章专利权的授予和终止第十章专利权评价报告第十一章电子申请其他索引修订说明附录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

无效宣告程序中的口头审理通知的注意事项

无效宣告程序中的口头审理通知的注意事项

无效宣告程序中的口头审理通知的注意事项专利权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授予并公告后,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该专利权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自公告之日起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公告的专利无效。

下面由店铺为你详细介绍专利的无效宣告的相关知识。

无效宣告程序中的口头审理通知的注意事项:在无效宣告程序中,确定需要进行口头审理的,合议组应当向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通知进行口头审理的日期和地点等事项;口头审理的日期和地点一经确定一般不再改动,遇特殊情况需要改动的,需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或者经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批准;当事人应当在收到口头审理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口头审理通知书回执;无效宣告请求人期满未提交回执,并且不参加口头审理的,其无效宣告请求视为撤回;专利权人不参加口头审理的,可以缺席审理。

在复审程序中,确定需要进行口头审理的,合议组应当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通知进行口头审理的日期、地点以及口头审理拟调查的事项;合议组认为专利申请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可以随口头审理通知书将专利申请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具体事实、理由和证据告知复审请求人。

合议组应当在口头审理通知书中告知复审请求人,可以选择参加口头审理进行口头答辩,或者在指定的期限内进行书面意见陈述;复审请求人应当在收到口头审理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口头审理通知书回执,并在回执中明确表示是否参加口头审理;逾期未提交回执的,视为不参加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通知书中已经告知该专利申请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有关规定的具体事实、理由和证据的,如果复审请求人既未出席口头审理,也未在指定的期限内进行书面意见陈述,其复审请求视为撤回。

无效宣告程序或者复审程序的口头审理通知书回执中应当有当事人的签名或者盖章;表示参加口头审理的,应当写明参加口头审理人员的姓名;要求委派出具过证言的证人就其证言出庭作证的,应当在口头审理通知书回执中声明,并且写明该证人的姓名、工作单位(或者职业)和要证明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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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审查大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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