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无效行政诉讼的管辖权怎么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13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1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3.04.01•【文号】•【施行日期】2013.04.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专利综合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01年6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80次会议通过根据2013年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0次会议通过2013年4月1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修正)为了正确审理专利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作如下规定:第一条人民法院受理下列专利纠纷案件:1.专利申请权纠纷案件;2.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件;3.专利权、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4.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5.假冒他人专利纠纷案件;6.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费纠纷案件;7.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案件;8.诉前申请停止侵权、财产保全案件;9.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案件;10.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维持驳回申请复审决定案件;11.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决定案件;12.不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实施强制许可决定案件;13.不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实施强制许可使用费裁决案件;14.不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行政复议决定案件;15.不服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行政决定案件;16.其他专利纠纷案件。
第二条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
第三条当事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于 2001年7月1日以后作出的关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撤销请求复审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案件和非诉讼行政执行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京高法发[1993]1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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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案件和非诉讼行政执行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执行案件和非诉讼行政执行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京高法发[1993]158号)市中级人民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为了贯彻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京高法发[1993]56号文件的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并结合本市行政审判工作实际,现就行政审判庭受理行政执行案件和非诉讼行政执行案件的管辖,作以下规定:一、行政诉讼执行案件管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下列执行案件:1、基层人民法院制作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2、中级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制作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执行案件:1、中级人民法院依照第一审程序制作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2、高级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制作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
二、非诉讼行政执行案件管辖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案件,由被执行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执行。
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不动产的案件,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执行。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行政机关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行政机关同时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由最先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受理执行。
下列法律文书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执行:1、国务院各部门、北京市人民政府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2、专利管理机关对确认发明专利权和侵犯专利权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3、海关依照法律、法规作出具体行为的;4、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基层人民法院的请求决定自己执行的案件。
三、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特殊原因不能受理执行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专利无效宣告的民事属性及司法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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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 然依据 法律 的规定 复 审委员 会 作 为被 告 参 与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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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 利 无 效 宣 告 的 民事属 性 及 司法 管 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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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 钱以能 (9 6 - , , 1r _ )男 上海人 , 利代理人 , 7 专 硕士 , 主要从 事知识产权研究 ; 王勉青 (9 1 )女 , 1r 一 , 广东揭 阳 7 人, 士, 博 副教授 , 主要从事知识产 权研究 。
符合专利要求 的审批认定具有行政属性外 , 事实 上 它是专 利 权 人 自 己在某 一 技 术 领 域 的 “ 马 圈 跑
的利害关系, 或者说至少对其利害关系要远小于 目前 同样按 法律规 定作 为第 三 人 的无 效请 求 人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4.20•【文号】法释〔2022〕13号•【施行日期】2022.05.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管辖,管辖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已于2021年12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5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2022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13号(2021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58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为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案件管辖制度,合理定位四级法院审判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知识产权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的权属、侵权纠纷以及垄断纠纷第一审民事、行政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对知识产权法院的管辖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条外观设计专利的权属、侵权纠纷以及涉驰名商标认定第一审民事、行政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也可以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但外观设计专利行政案件除外。
本规定第一条及本条第一款规定之外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诉讼标的额在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数额以上的,以及涉及国务院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海关行政行为的,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对知识产权法院的管辖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之外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行政诉讼的管辖如何规定

行政诉讼的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若干解释》)第6条第1款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和审查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
”第2款规定:“专门人民法院、人民法庭不审理行政案件,也不审查和执行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
”这些规定都表明行政案件只能由普通人民法院管辖。
一、行政诉讼管辖遵循的基本原则1、便于当事人参加诉讼,特别是便于作为原告的行政管理相对人参加诉讼。
2、有利于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判决和执行。
3、有利于保障行政诉讼的公正、准确。
4、有利于人民法院之间工作量的合理分担。
二、级别管辖级别管辖是指按照法院的组织系统来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行政诉讼法》第14条至第17条对级别管辖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1、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2、海关处理的案件;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4、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这里的“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根据《若干解释》第8条的规定,有下列几种情形:(1)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基层人民法院不适宜审理的案件;(2)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3)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4)其他重大、复杂案件。
(三)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四)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三、地域管辖地域管辖又称区域管辖,是指同级法院之间在各自辖区内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1、一般地域管辖在行政诉讼中按照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划分案件管辖称作一般地域管辖,有时也称普遍地域管辖。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管辖怎么确定

一、行政诉讼管辖法院管辖怎么确定一般管辖《行政诉讼法》第17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特殊管辖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炯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对此,《行诉法解释》第9条第l款规定:行政诉讼法第18条规定:“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
所谓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连续居住满1年以上的地方。
所谓被限制人身自由所在地,是指公民被羁押、限制人生自由的场所的所在地。
行政诉讼管辖权二、行政诉讼的效力范围是什么空间效力空间效力又称地域效力,行政诉讼法的空间效力是指行政诉讼法适用的地域范围。
中国行政诉讼法适用中国国家主权所及的一切空间领域,包括中国的领土、领空、领海以及领土延伸的所有空间,此外在公海中的中国籍船只以及飞行器一般也认为是中国领域。
凡是在中国领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以及在中国领域内进行的行政诉讼活动,均应适用中国行政诉讼法。
但也有例外:一是中国两个特别行政区:香港、澳门,不适用中国(内地)行政诉讼法;二是有关行政诉讼的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只能在本行政区域内适用。
时间效力行政诉讼法时间效力是指行政诉讼法的生效、失效的起止时间以及对该法生效前发生的行政案件是否具有溯及力,即溯及既往的效力。
如中国《行政诉讼法》第75条明确规定:“本法从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
”这里的施行日期即为该法生效日期。
同时,中国行政诉讼法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对人的效力行政诉讼法对人的效力是指行政诉讼法适用于哪些人,对哪些人有拘束力,对哪些人没有拘束力。
中国行政诉讼法原则上采用属地原则确定对人的效力,凡是在中国领域内进行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均适用中国行政诉讼法。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条和第70条规定,这些当事人包括:中国各级各类行政机关;中国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中国进行行政诉讼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
侵权纠纷的地域管辖权

侵权纠纷的地域管辖权在民事纠纷中,侵权纠纷是⼀个⼤类,如商标侵权、专利侵权、产品质量侵权等等。
出现侵权纠纷诉讼时,就需要确定侵权纠纷管辖的法院,这样向法院起诉才会受理,那么侵权纠纷的地域管辖权是如何的?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解答。
⼀、侵权纠纷的地域管辖权1、对于侵权⾏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2、侵权⾏为地,包括侵权⾏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地。
《民事诉讼法》第⼆⼗⼋条因侵权⾏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民法院管辖。
《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条民事诉讼法第⼆⼗⼋条规定的侵权⾏为地,包括侵权⾏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地。
⼆、侵权纠纷怎样解决1、协商。
双⽅依靠⾃⾝⼒量,相互妥协和让步,解决纠纷。
该⽅法快捷简便、⼼平⽓和,但应以书⾯⽅式记载协商内容。
2、调解。
由第三⽅介⼊促使争议各⽅相互谅解和让步,最终化解⽭盾。
当争议各⽅失去对话基础,寻求第三⽅调解实为⾼明选择。
3、仲裁。
将纠纷提交仲裁机构,由其居中裁决的纠纷解决机制。
仲裁⼀裁终局制,⼀⽅不履⾏仲裁裁决,对⽅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
4、诉讼。
⼀⽅向法院提出请求,由法院裁决纠纷的制度。
诉讼是最终、最权威的纠纷解决机制,是当事⼈保护权利的最后屏障。
三、民事侵权纠纷的特点侵权是⼀种违法⾏为,违反了法律规定,侵犯了别⼈的⼈⾝权和财产权。
违法有两种性质,⼀种是违反刑事法律构成刑事犯罪,或者违反⾏政法规,构成治安关管理违法⾏为;另⼀种是违反民事法律、法规,构成民事违法⾏为。
作为⼈民调解⼯作对象的侵权纠纷,主要指由于民事⽅⾯侵权⾏为⽽引起的纠纷。
刑事犯罪和违法乱纪、违反治安管理,不属于⼈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范围。
为了正确解决民事侵权纠纷,先要明确什么是侵权⾏为。
侵权⾏为是⾮法侵犯他⼈财产权利、⼈⾝权利以及名誉权利等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违法⾏为。
从这个定义看,民事侵权⾏为,⾸先是民事违法⾏为,是民事法所禁⽌的⾏为;其次是给他⼈的⼈⾝、财产和名誉造成了损失的⾏为,这些损失,都属于民事权利的损失;再次是依法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为,因为违法⾏为侵犯的各种权利,都是受法律保护的,所以违法⾏为的责任⼈,就须依照法律的规定,担负民事赔偿责任。
浅议专利权无效诉讼程序

浅议专利权无效诉讼程序作者:刘飞陈金玲来源:《法制与经济·上旬刊》2013年第07期[摘要] 我国专利权确权案件审理程序复杂,专利权无效程序存在矛盾和冲突,其解决途径是将知识产权局定位为行政管理职能,将裁决权划归法院,实行司法行政分离,无效请求人、专利权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决定不服的,可以对方当事人向法院提请民事诉讼,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另外成立知识产权法院,专利权的无效、撤销等程序可由知识产权法院专司审理之责。
[关键词]专利权;无效诉讼;程序专利无效诉讼程序是解决专利权归属的终裁程序。
按照现行法律规定,专利权是通过行政授权程序授予的,确认专利权无效只能通过行政程序依法进行,当事人对专利权宣告无效、撤销或维持决定不服的,才能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只能做出维持或者撤销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决定,而不能对专利权是否有效作出判决。
这样,一个专利无效诉讼,即便法院已经终审撤销专利复审委员会原决定、让其重新做出决定,专利复审委员会也只能在要么维持专利权有效,要么宣告专利权无效两者中作出新决定。
而对这一新决定,当事人仍可以向法院起诉。
这样就会形成“循环诉讼”的局面,耗费大量行政和司法资源,损害当事人权益和社会利益,这种体制已暴露出明显的弊端,不符合民事诉讼效益原则。
一、确权案件审理程序复杂首先,我国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解决需要依赖于知识产权确权程序的审理结果,审级过多,效率低下。
知识产权侵权之诉提起之后,对方当事人一般会启动知识产权确权程序,此时,民事纠纷的审理需要中止,等待行政确权的结果。
然而,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当事人专利无效的请求之后,又存在司法最终确权的问题。
由此往复,知识产权确权案件需要历经行政和司法程序,跨越三到四个审级,,程序繁冗,纠纷解决遥遥无期。
其次,我国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审理过程中,涉及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上诉与申诉发回重审的多次适用,更加剧了诉讼拖延。
张小泉案、解百纳等案大多经历了漫长的诉讼,维护专利权人权利的诉讼被侵权方利用,质变成侵权人拖延诉讼、继续施害专利权人的恶劣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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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专利无效行政诉讼的管辖权怎么确定
当事人请求处理专利侵权纠纷(以及请求调解专利纠纷)的,由被请求人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地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辖。
两个以上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都有管辖权的专利纠纷,当事人可以向其中一个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提出请求;当事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提出请求的,由最先受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辖。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指定管辖;无共同上级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二、专利行政诉讼的类型
专利行政诉讼案件系指不服中国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所作决定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相关规定,我国的专利审查制度包括行政审查和司法审查两部分。
在现行专利审查制度中,对发明专利申请是否授予专利权撤销专利请求、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占有重要位置。
是否授予专利权案件是指申请人对专利局所做出的不予授予专利权的决定不服,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的案件;撤销专利请求案件和无效宣告请求案件是指他人认为授权专利不符合授权条件,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撤销或宣告该专利无效的案件。
三、专利无效程序的终止
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之后,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均将导致无效宣告程序终止:
(1)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无效宣告请求作出审查决定之后,审查决定对其不利的当事人未在收到该审查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审查决定生效的情形;
(2)在针对相同专利权的其他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宣告该专利权全部无效的审查决定,审查决定生效的情形;
(3)无效宣告程序请求人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无效宣告请求作出审查决定之前撤回其无效宣告请求的情形;
(4)无效宣告请求人未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口头审理通知书,并且不参加口头审理,其无效宣告请求被视为撤回的情形;
(5)已受理的无效宣告请求因不符合受理条件而被驳回请求的情形;
(6)由于重复授权而被请求宣告无效时,专利权人自申请日起放弃该专利权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