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无效宣告的效力和策略
企业该如何运用宣告专利权无效制度

国 内专 利 诉 讼 司 法 实 践 表 明 , 在 越 来越 多 的侵 权 诉 讼 中 , 于被 告而 对
当 一 部 分 案 件 可 以在 该 委 的 主 持 下
争 对 手 而 大 量 申请 专 利 。 因此 , 对 应 跨 国公 司 的 专 利 战 , 了加 快 自主创 除
影响。
言, 除了从证 明侵权行为不存在 的角 度提 出抗辩之外 , 还可 以使用一种特
殊 的抗 辩 , 即提 出宣 告 原 告 专 利 无 效 的 请 求 。 践 中 , 利 侵 权 诉 讼 案 件 实 专 伴 随 着 一 起 专 利 权 的 无 效 宣 告 程 序 而 被 被 告 用 来 作 为 与 专 利 权 人 进 行 抗 衡 的特 殊武 器 。 所 谓 专 利 权 的 无 效 宣 告 程 序 是 指, 申请 人 认 为 专 利 局 对 某 项 专 利 权 的 授 予 不 符 合 专 利 法 规 定 条 件 的 单
位 或个 人 , 依法 向 专利 复 竞争对
手 的 专 利 也 是 重 要 手 段 , 为许 多专 因 利 可 能 是 无 效 的垃 圾 专 利 。06年 2 20 月 1 7日,精 工 爱 普 生 株 式 会 社 及 其
美 国 公 司 以 中 国 企 业 侵 犯 喷 墨 打 印
或 部分 不 符 合 专 利 法 规 定 的权 利 的 , 即 做 出决 定 宣 告 该 专 利 权 无 效 或 部
利 优 先 权 的 文 献 变 造 为 新 专 利 进 入 中 国 , 种 专 利 往 往 撰 写成 新用 途 或 这 新 组 合 物 等 , 际上 这 类 专 利 毫 无 新 实 颖 性 和 创 造 性 ; 有 一 些 专 利 在 国外 还 保 护 期 届 满 , 入 现 有 技 术 领 域 的方 进 案 又 被 变 造 为 中 国发 明专 利 。 因此 , 为 保 证 专 利 的 质 量 , 正 专 利 机 会 工 纠 作 中 的 疏漏 和 失 误 , 须 建 立 一 种 制 必 度, 以纠 正 不 符 合 专 利 条 件 的发 明 创 造被 授 予 专 利 权 , 以免 损 害 国家 和 社 会 公 众 的 利 益 。 践 证 明 , 利 权 的 实 专 无 效 宣 告 程 序 的 设 立 在 保 证 专 利 质 量, 实现 专 利 法 的 宗 旨方 面 起 了十 分 重要 的 作用 。 宣 告 专 利 无 效 的 作 用 不 仅 体 现 整 体 策 略 中 的重 要 环 节 。 在 许 多跨 现 国 公 司 为 了 取 得 垄 断 地 位 和 制 约 竞
7专利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的案例1

四、专利权的期限、中止和无效1、专利权的无效宣告【案情介绍】甲电机厂于1998年4月23日向原中国专利局申请“汽车无刷发电机后端盖”外观设计专利,中国专利局于1999年3月3日公告授权,专利号为第98308066.6号(简称本专利)针对本专利,乙电器厂于2001年11月9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
其理由是:“汽车无刷发电机后端盖”其单体不应该包含有电器元件,而无效案主视图中其所提供的后端盖内已安装有各种电器元件,如调节器等,这显然是后级工厂或组装厂的中间产品,不是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款所规定的产品,故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专利复审委员会应第三人友谊电器厂的申请,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于2002年6月14日作出第3788号决定,宣告第98308066.6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
原告福建省某电机厂(简称某电机厂)因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3788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简称第3788号决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认为:第一,原告是第98308066.6号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第3788号决定是宣告第98308066.6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与原告之间没有任何关联;第二,原告取得的专利权是合法有效的。
原告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是对“该产品的形状、图案的结合作出富有美感并适合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从主视图中可以明显地看到,该专利产品的后端盖结构与电器元件排列在一起,形成一个与以前其它产品的结构排列完全不同的格式。
而且从电器元件的排列情况可以明显知道其结构,因为后端盖的设置就是摆放这些电器元件的,它们相互之间是密切相关的。
另外,本专利图6的后视图已经充分反映该专利产品的细部结构和形状;第三,被告在第3788号决定中适用法律错误,其只适用了专利法实施细则,而没有适用专利法。
综上,被告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第3788号决定。
专利申请的审查复审与专利权无效宣告

专利申请的审查复审与专利权无效宣告在专利法中,专利申请的审查复审和专利权无效宣告是两个不同的程序。
审查复审是指对专利权申请的审查结果进行再次审查,以核实原审查结果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专利权无效宣告则是指对已经取得的专利权进行无效宣告,即认定该专利权不符合法定要求,不具有保护价值。
首先,来看一下专利申请的审查复审。
在申请专利权时,申请人需要提交专利申请文件,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审查程序。
专利申请经过初步审查后,如果不符合规定,审查员会向申请人发出审查意见,并要求申请人补正或提供进一步的说明。
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补正或提供说明后,审查员再次审核申请文件,判断申请是否符合专利法的规定,并作出审查结论。
此后,如果申请人对审查结论不满意,可以进行审查复审。
审查复审程序主要分为二审和三审两个阶段。
二审是指对初审结论不满意的申请人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进行复审,由具有审查权的复审审查员对申请进行再次审查。
三审是指对二审结果不满意的申请人可以进一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进行复审,并提交更多的证据和理由支持自己的申请。
审查复审程序的目的是为了确保专利申请的审查结果准确、合法,以保护公众利益和申请人的权益。
通过复审程序,申请人可以对初审结论进行辩驳或提供更多的证据,从而提高申请获得专利权的机会。
接下来,我们来看一下专利权无效宣告的程序。
专利权无效宣告是指任何人可以通过特定程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请求,申请宣告他人取得的专利权无效。
请求无效宣告的理由可能包括但不限于专利不满足专利法的可保护条件、专利权人未按照法定程序取得专利权等。
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主要包括申请、审查、公告和裁决等阶段。
任何人都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请求,要求宣告特定的专利权无效。
在申请阶段,申请人需要提交无效宣告申请文件,并在规定时间内缴纳费用。
然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对申请进行审查,判断是否受理该宣告请求,并通知专利权人。
如果申请符合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对专利进行公告,公告期结束后,进行裁决,判断专利权是否无效。
专利权的终止与无效宣告

专利权的终止与无效宣告随着技术的发展和经济的全球化,专利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专利权的终止与无效宣告是其中一个重要话题。
本文将从专利权的概念、专利权终止的原因和无效宣告的制度三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专利权的概念专利权是指在一定期限内,对于专利法所保护的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授权人享有的排他性的权利。
这意味着专利持有人有权利禁止任何人在未经其许可的情况下制造、使用、销售、进口该项专利技术。
专利权对于技术创新和发明有着重要的保护作用。
二、专利权终止的原因专利权终止指的是专利权在其有效期限内提前失效或撤销的情况。
专利权的终止通常有以下几种原因:1. 专利文件未缴纳维持费用专利法规定专利持有人必须按照规定缴纳维持费用。
如果专利持有人未能及时缴纳维持费用,专利权则会被视为无效而提前终止。
2. 超过保护期限专利权的保护期限在法律上是有限制的,一般情况下为20年,过期之后专利权自动终止。
3. 发明或实用新型不符合要求如果发明或实用新型被认为不符合专利法的基本要求,例如不具有创新性、显而易见等,专利权也将失效。
4. 专利持有人自愿放弃在一些情况下,专利持有人可能会自愿放弃专利权,例如出售专利、撤销专利等。
三、无效宣告的制度在某些情况下,专利权在法律上是无效的。
针对这种情况,专利无效宣告制度则成为了一种有效的解决方式。
专利无效宣告制度允许任何人提出专利无效性申诉,如果申请得到认可,则该专利被认定为无效。
专利无效宣告的标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1. 发明或实用新型缺乏创新性专利法规定发明或实用新型应该具有创新性,未达到该要求的专利将无效。
2. 发明或实用新型不具有可行性发明或实用新型方案需要具有实效性,如果其无法实现或者无法达到预期效果,则该专利需要被认为无效。
3. 公开、出售或使用如果专利申请人已经使其发明或实用新型技术公开、出售或使用,可能会导致专利权的无效。
4. 非法获取专利如果专利申请人通过非法手段获得了专利,例如抄袭他人技术或者参与不道德的行为,则该专利将被视为无效。
专利的无效宣告与诉讼

专利的无效宣告与诉讼专利的无效宣告与诉讼是指在专利法律领域中,当某个专利的有效性受到质疑时,相关当事人可以提起无效宣告程序或诉讼程序,以判定该专利是否具有有效性。
本文将围绕专利无效宣告与诉讼的相关内容展开论述。
一、专利的无效宣告程序专利的无效宣告程序是指相关利益相关方或其他志愿者向专利权部门提起的一种程序,旨在对专利的有效性进行审查和判定。
该程序主要由以下几个步骤组成:1. 提起无效宣告申请:申请人需向专利权部门提交无效宣告申请,申请中需包含相关的证据和理由,以支持对该专利的无效宣告。
2. 宣告程序的审查:专利权部门会对无效宣告申请进行初步审查,确认是否满足申请条件,并逐步推进宣告程序的进行。
3. 材料归档:一旦无效宣告申请被受理,相关材料将被归档,并向专利拥有人和利害关系人发出通知。
4. 申请的审查与抗辩:专利权部门会对无效宣告申请进行详细审查,并允许专利拥有人和利害关系人进行抗辩,以保证双方的权益。
5. 宣告结果的裁定:经过审查与抗辩后,专利权部门将根据相关证据和法律规定作出宣告结果的裁定,宣布该专利的有效性是否成立。
二、专利的无效诉讼程序专利的无效诉讼程序是指当事人以起诉的形式向法院提起专利无效的诉讼,通过法院对专利的审判,对专利的有效性进行判断。
一般而言,专利的无效诉讼程序分为以下几个环节:1. 诉讼起点:利益相关方或其他志愿者将对专利的有效性提出质疑,并在相关法院提起无效诉讼。
2. 材料准备:无效诉讼的原告需要准备相关的证据和理由,以支持专利的无效程度。
3. 诉讼过程:无效诉讼将按照法院规定的程序进行,包括原告的起诉状、被告的答辩状、双方的证据交换等。
4. 口头辩论与庭审:法庭将召开庭审,允许原告和被告进行口头辩论,对各自的观点和证据进行辩护和反驳。
5. 判决结果:法院将根据相关的证据和法律规定作出针对专利有效性的判决结果,宣布该专利是否无效。
三、专利的无效宣告与无效诉讼的意义专利的无效宣告与无效诉讼程序的意义在于保护专利权的合法性,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性。
专利权无效宣告制度概念分析

0科技 与法制 o
S I N E&T C N L G N O M TO CE C E H O O YIF R A I N
21 年 00
第 2 期 1
专利权无效宣告制度概念分析
陈秀 英 ( 山东司 法警 官职 业学 院 山东 济 南
2 00 ) 5 1 0
【 摘 要 】 利 权 无 效 宣 告作 为 我 国专 利 制 度 中 的一 项 重要 制 度 , 历 了 了一 个 逐 渐发 展 完善 的 过 程 , 国专 利 法 中 曾 经规 定过 专 利 授 权 专 经 我 异 议 和 专 利 权撤 销 两 项制 度 , 深入 分 析 专利 权 无 效 宣告 、 利 授 权 异 议 及 专 利 权 撤 销 的 关 系有 利 于 进 一 步发 展 和 完善 我 国的 专 利 制 度 。 专 【 键 词 】 利权 ; 利权 无 效 宣告 ; 关 专 专 专利 授 权 异 议 ; 利 权 撤 销 专
1 专 利 权 的 无 效 宣 告
各 国 设 立 专 利 授 权 前 的 异议 程 序 , 要 目的 是 给 广 大 社 会 公 众 一 主 个提异议的机会 , 帮助专利局及时发现问题 , 免发生错误授权 , 以 以 从
专 利 权 的无 效 宣 告 是 指 被 授 予 的 专 利 权 因 不 符 合 专 利 法 的规 定 , 而 保 证 所 授 予 专 利 权 的 质 量 。基 于 这样 的 出 发 点 是 很 好 的 . 且 从 法 而 而 由 专 利 复 审 委 员 会 根 据 有 关 单 位 或 个 人 的请 求 通 过 行 政 审查 程 序 理 上 讲 , 授 权 前 设 立 异 议 程 序 也 是 完 全 合 理 的 。 但 是 从 中国 专 利 局 在 宣 告 其 为 无 效 。 _这 在 我 国专 利 法 及 其 实 施 细 则 中 均 有 详 细 的规 定 , 】 的 审 查 实 践 看 ,授 权 前 异 议 的 提 出 一般 只 占审 查 后 公 布 总量 的 1 %左 其 中 专利 法 第 四十 五 条 规 定 : 国务 院 专 利 行 政 部 门公 告 授 予 专 利 权 自 右 , 样 一 来 , 它 9 % 的 经 审 查 的 专 利 申 请 也 都 要 经 过 三 个 月 的 异 这 其 9 之 日起 , 何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认 为 该 专 利 权 的 授 予 不 符 合 本 法 的有 关 规 任 议 期 才 能 授 权 。 而 且 有 时 候 , 害关 系 人故 意 利 用 异 议 程 序 拖 延 一 项 利 定 的 , 以请 求 专 利 复 审 委 员 会 宣 告 该 专利 无 效 。 此 看 , 国 的 专 利 可 由 我 发 明 创 造 的 专 利 授 权 , 质上 也 就缩 短 了权 利 人 所 获 得 的 专 利 权 保 护 实 权 无 效 宣 告 具 有 以 下 四个 特 点 : 的 期 间 , 害 了 专 利权 人 的利 益 , 不 符 合 专利 法 的宗 旨 , 以 大 多 数 损 也 所 11 必 须 由 申请 人 提 出 申 请 。 从 法 律 规 定 看 . 申请 人 可 以 是 “ 何 . 此 任 国 家 及 学 者 都 倾 向 于 取 消授 权 前 的异 议 程 序 , 而用 相 关 的 其 他措 施 来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 这 包 括 法 人 、 法人 单 位 组 织 及 自然 人 。但 在 司法 实 , 非 救 济 错 误 授 权 带来 的 问题 , 中我 国 已取 消 此 程 序 。 其 践 中往 往 是 与 要 求 宣 告 无 效 的 专 利 权 有 利 害 关 系 的单 位 或 者 个 人 提 21 .. 专利 授 权 后 的异 议 2 出 申请 。 专 利 授 权 后 的 异 议 是 指 在 国 家 有 关 专 利 机 关 作 出 授 予 某 项 专 利 1 必 须 是 在 国务 院专 利 行政 部 门 公 告 授 予 专 利 权 之 后 提 出 。 这 是 . 2 权之后, 有关 异议 申请 人 认 为 授 权 不 符 合 法 定 条 件 的 可 以在 一定 期 间 对 申请 人 提 出 无 效 宣 告 申请 的 时 间 限制 。 告 授 予 专 利 权 之 后 任 何 时 公 内 依 据 法 定 的理 由 向有 关 专 利 机 关 提 出异 议 ,请 求 专 利 机 关 予 以裁 间 , 至 是 专 利 权 终 止 失 效 后 申请 人 仍 可 提 出 申 请 . 是 在 授 权 公 告 甚 但 决 。对 于授 权 后 的异 议 程 序 只有 少 数 国 家 采 用 , 且 也 面 临着 修 改 完 而 之 前 则 不 可 以 , 为 授 权 前 并 不 存 在 专 利 权 . 就 根 本 不 存 在 专 利 权 因 也 善、 至是用其他救济程序代替 。 甚 的无 效 问 题 。 《 洲专利公约 》 九十九条 之() 定 : 欧 第 1规 自公 布 授 予 专 利 之 日起 1 必 须 是 向专 利 复 审 委 员 会 提 出 。 这 是对 无 效 宣 告 申请 的受 理 机 . 3 9个 月 内 , 何 人 均 可 以 通 知 欧 洲 专 利 局 , 其 所 授 予 的欧 洲 专 利 提 任 对 关 的 限 定 , 就 是 说 申 请 人 只 能 向 专 利 复 审 委 员 会 提 出 申请 , 不 能 也 而 出异 议 。在 其 后 的条 款 对 异 议 程 序 进行 了 详 细 的 规 定 , 果 异 议 成 立 如 向任 何 其他 机关 提 出无 效 宣 告 申请 。 那 么 就 应 当撤 销 该 专 利 授 权 ; 果 异 议 不 成 立 , 驳 回异 议 . 持 已授 如 则 维 1 . 申请 人 提 无 效 宣 告 请 求 的理 由必 须 是 该 专 利 权 不 符 合 我 国 有 关 4 予 的专 利 权 。口 外 , 另 日本 专 利 法 第 一 一 三 条 也 规 定 : 任何 人 在 专 利 公 专 利 法 规 的规 定 。这 主要 是 指 不 符 合 专 利 法 规 定 的实 体 法 规 定 , 于 对 告 登 出后 的 6个 月 内 , 可 以 以 专 利 符 合 下 列 各 项 之 一 为理 由 ( 体 都 具 专 利权 的授 予 仅 仅 不 符 合 有 关 程 序 方 面 的 规 定 的 . 可 以提 出无 效 宣 不 条 文 略 )向 专 利 厅 长 官 提 起 专利 异 议之 申诉 。 _ , 4 J 告请 求 。 由于 授 权 后 的 异 议 是 针 对 已 经 合法 存 在 的 专 利权 提 出 来 的 , 以 所
知识产权法中的专利侵权救济与专利无效宣告

知识产权法中的专利侵权救济与专利无效宣告知识产权是当今社会发展中不可忽视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专利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重要形式,在创新发展中发挥着关键作用。
然而,专利权的享有与保护也面临着侵权行为的威胁。
因此,知识产权法中的专利侵权救济与专利无效宣告机制成为了保护专利权益的关键环节。
本文将对这两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专利侵权救济专利侵权救济是指专利权人在专利权受到侵犯时,寻求法律保护和救济的过程。
侵权救济的主要措施包括权利救济和经济救济。
权利救济主要是指专利权人通过提起诉讼来寻求法院的判决,确认侵权事实并要求停止侵权行为。
权利救济的案件多由专利权人根据侵权事实和证据,向有专利侵权之嫌的被告提起诉讼,经过法院审理后,判决是否构成专利侵权以及需何种救济措施。
经济救济主要是指侵权方按照市场价值向专利权人支付赔偿金。
一般情况下,侵权行为给专利权人带来了经济损失,因此专利侵权救济的重点之一就是如何以赔偿金的形式对专利权人进行经济救济。
对于经济救济,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和程度,法院将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二、专利无效宣告专利无效宣告是指任何人对已经授予的专利权提出异议,要求专利局或法院宣告其无效的一种制度。
专利无效宣告的目的在于排除无效专利的干扰,保证专利权的有效性和合理性,并促进专利制度的发展和创新能力。
专利无效宣告可以由任何人提起,包括已取得专利权的专利权人本身,也可以由第三方提起。
宣告无效的理由包括:先公开、缺乏创新性、商业化、违反禁止公开使用规则、缺乏描述明确等。
专利无效宣告的申请途径一般有两种,即专利复审与专利诉讼。
专利复审是指将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提交给专利局,由专利局进行审查与裁决。
专利诉讼是指将专利的无效宣告请求提交给法院,由法院进行开庭审理与判决。
无效宣告程序的结果将决定专利的有效性。
如果专利最终被宣告无效,那么该专利将失去其法律保护,相关的专利侵权诉讼也将随之终结。
无效宣告程序的公正性、及时性和高效性对于保障专利权人及第三方利益的平衡至关重要。
专利权的无效宣告制度是什么

专利权的⽆效宣告制度是什么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国家局公告授予专利权之⽇起,任何单位或者个⼈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效。
请求宣告专利权⽆效或者部分⽆效的,应当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专利权⽆效宣告请求书和必要的证据⼀式两份。
那么,专利权的⽆效宣告制度是什么?店铺⼩编为你解答。
专利权的⽆效宣告制度是什么专利权⽆效宣告是指⾃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授予专利权之⽇起,任何单位或个⼈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效的制度。
我国专利权⽆效宣告制度的设置,是为了纠正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不符合专利法规定条件的发明创造授予专利权的错误决定,维护专利权授予的公正性。
第四⼗五条⾃国务院专利⾏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起,任何单位或者个⼈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效。
第四⼗六条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专利权⽆效的请求应当及时审查和作出决定,并通知请求⼈和专利权⼈。
宣告专利权⽆效的决定,由国务院专利⾏政部门登记和公告。
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收到通知之⽇起三个⽉内向⼈民法院起诉。
⼈民法院应当通知⽆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当事⼈作为第三⼈参加诉讼。
第四⼗七条宣告⽆效的专利权视为⾃始即不存在。
宣告专利权⽆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效前⼈民法院作出并已执⾏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调解书,已经履⾏或者强制执⾏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
但是因专利权⼈的恶意给他⼈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依照前款规定不返还专利侵权赔偿⾦、专利使⽤费、专利权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专利权无效宣告的效力和策略
专利无效宣告程序是在专利拿到证书之后,其权利也并不是稳定的,规定任何人只要有正当的理由及证据都可以去向专利复审委员会申请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专利无效宣告
专利无效宣告程序是针对一项明确已存在的专利权而启动的行政程序,专利权的权属不影响判断该专利权是否应该存在,换句话说,专利权的归属与专利权是否有效是彼此独立的。
专利权无效宣告的效力
1.《专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2.《专利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
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做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裁定,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
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
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赔偿。
应对专利权无效的策略
1.提请宣告专利无效
2.应对专利无效纠纷
针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而言,由于保护期只有10年,而且通常无效宣告程序也不是专利一旦获得授权就立即被启动,更多的情况是授权后过了一段时间才由他人提出,此时保护期可能只剩下几年的时间了。
如果一方当事人有意拖延审查时间,则很有可能在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整个保护期内都不能结案,或者即使结案了,由于已经临近保护期,赢得该无效宣告的一方已经失去了宝贵的时间,赢了官司却输了市场。
另外,对于无效宣告的另一方而言,由于一方当事人的故意拖延,造成本该无效的专利权处于悬而未决的状态,即使该专利权被无效的可能性极大,但此时仍不能直接说该专利权是无效的,这样就不能及时推出相关产品。
从市场的角度来说,现在的市场变化太快,如果商家不能及时把产品推向市场,则很有可能错过进入市场的最佳时机。
而且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以往针对该专利权作出的各种判决、决定等不具有追溯力。
一直久拖不决的本该无效的专利权还有可能使已经作出的各种判决、决定成为事实,导致专利权人获得过分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