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八种证据类型
证据的种类和分类有哪些

证据的种类和分类有哪些证据分类是指在理论上将刑事证据按照不同的标准划分为不同类别,其目的在于研究不同类别证据的特点及其运用规律,以便于指导办案工作。
研究证据的分类,实质是深入研究运用证据的客观规律,以便提高运用证据查明事实真相的能力。
在我国的法院判决中,对判决结果起到关键性作用的就是证据。
证据会直接影响案件的最后审判,那么证据的种类和分类有哪些呢?下面大家就跟网站的小编一起来具体了解一下吧。
证据种类是根据证据事实的表现形式,在法律上对证据所进行的分类,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七种证据,即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
而证据分类是对诉讼法中所规定的各法定证据种类,从不同角度,按照不同标准,在理论上将其划分为若干不同的类型。
▲证据分类与证据种类都是依据一定的标准对诉讼证据进行的类型化划分,都属于证据划分方法,但两者的立法原意不同,在理解时应注意以下问题:1.两者的性质存在着不同。
证据种类是诉讼法对证据所作的法定分类,明确限定了诉讼证据的法定表现形式,不具备这些法定形式的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证据种类是证据立法的分类,具有法律约束力,而证据分类属于学理解释,只具有理论指导作用,而不具有法律的强制性。
2.划分的依据不同。
法定的证据种类由诉讼法明确规定,以证据的存在及其表现形式为划分依据,而证据的分类可因研究主体,研究目的等划分依据的不同而呈现出不同类型。
▲依据指引: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3月17日)第四十二条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
证据有下列七种:(一)物证、书证;(二)证人证言;(三)被害人陈述;(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五)鉴定结论;(六)勘验、检查笔录;(七)视听资料。
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②参《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5月14日)第五十条证据是指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
我国法律规定的证据种类有那些

我国法律规定的证据种类有那些1、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是很多国家在法律上或学理上采用的一种基本的证据分类。
2、根据证据的来源,证据可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
3、根据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系,可将证据分为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4、根据证据与证明责任的关系,可将证据分为本证与反证两种。
我们知道,一切可以证明案件的事实的都可以作为证据,但证据必须要合法取得且它应该为客观存在的事实,与案件有一定的关联性。
那▲我国法律规定的证据种类有几种?小编将就这个问题为您作出以下回答,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一、我国法律规定的证据种类2012年会议期间通过的(2013年1月1日施行)规定:证据包括以下8种:(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二、法理上的证据分类除了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以外,理论界总结了长期以来证据在使用中形成的特点,将证据按照不同的标准作了一定的分类,以便司法实践中能注意到不同证据种类的不同特点,更好地为查明案件事实服务。
1、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按照证据的不同来源,可以将证据划分为两类,凡是来直接源于案件事实本身的证据材料为原始证据,即通常所说的“第一手证据材料”。
例如,行政许可证书的正本、假冒商标原物。
凡是经过中间传抄、转述环节获取的证据材料即为传来证据,也称为派生证据。
例如,执照的复印件、物品的照片等。
这样的分类告诉人们,原始证据由于直接形成于案件事实,其证明力大于传来的证据。
因为,经过中间环节越是多,其失真的可能性越大,证明力与传递次数呈反比。
因此,应该尽量提供原始证据和以它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但是,也不要忽视传来证据对于认定案件事实的作用,依据传来证据可以提供查案的线索,还可以用来辅助证明其它证据的真伪或者可靠程度。
另外,在原始证据灭失的情况下,用查证属实的传来证据与其它证据一起还是可以作为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证据的种类和分类有哪些(证据的种类和分类有哪些方面)

证据的种类和分类有哪些(证据的种类和分类有哪些方面)1、证据的种类有:(1)当事人的陈述;(2)书证;(3)物证;(4)视听资料;(5)电子数据;(6)证人证言;(7)鉴定意见;(8)勘验笔录。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二、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划分的标准是什么划分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标准是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之间的关联方式,或者说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之间的证明性质。
凡证据都敏差具有关联性,但是关联的方式有所不同。
直接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关联是直接的,是没有中间环节的。
间接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关联则是间接的,是通过其他证据连接的。
凡证据都具有证明功能,但是证明的性质有所不同。
直接证据对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具有直接性,即可以不依赖于其他证据,“一步到位”地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
间接证据的证明则具有间接性,即必须与其他证据连接起来,而且往往要以其中一种推论为中介才能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
间接证据不能单独、直接地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但是可以单独、直接地证明案件裂拿灶事实中的一些情节或片断。
换言之,间接证据对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具有间接性,但是对于案件事实中一些情节或片段的证明则可能具有直接性。
由此可见,区分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的关键问题是要明确什么是案件的主要事实。
所谓案件的主要事实,就是对确定案件争议或解决诉讼纠纷具有关键意义的事实。
在不同种类的诉讼中,案件主要事实亦有所不同。
民事案件的主要事实是民事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肆扮发生、变更、消灭的事实;行政诉讼案件的主要事实是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存在及是否合法的事实;在刑事诉讼中,案件主要事实则是指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是否实施了被指控的那个犯罪行为的相关事实。
一、证据的种类包括哪些1、证据的种类包括:(1)书证、通过记载的内容和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如书面合同、传真、电报、协议、图表、图纸、刻有文字图形的石头等;购买物品的发票;(2)物清没证。
证据的分类——精选推荐

证据的分类证据的分类(刑事证据)我国对诉讼证据主要有以下⼏种分类:(⼀)物证;(⼆)书证;(三)证⼈证⾔;(四)被害⼈陈述;(五)犯罪嫌疑⼈、被告⼈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数据。
常⽤的证据划分标准有四个:⼀、以对案件事实的反应程度为标准划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直接证据——单独⼀个证据就能反应案件的主要事实。
如:犯罪嫌疑⼈供述的贩卖毒品经过,被害⼈陈述的被强奸经过,盗窃现场的监控录像;交通肇事现场证⼈的证词。
间接证据——需要多个证据结合才能证明案件事实。
如:凶杀现场留下的脚印,犯罪嫌疑⼈妻⼦提供的案发时丈夫不在家的证⾔,从犯罪嫌疑⼈⾝上搜出的赃物;被打捞上来的⼫体;专家对⼫体的鉴定意见。
直接证据能够全⾯揭露案情,中国⼈有重视直接证据的传统。
但直接证据带有很⼤的主观性,被告⼈、被害⼈、证⼈都有撒谎的可能,侦查⼈员更有按照⾃⼰的需要选择性的记录的可能。
过于重视直接证据是产⽣逼供、诱供、暴⼒取证的根源。
间接证据⽐较客观,更能反应案件真实情况。
但需要多个证据的结合才能案件真实情况,但各个简介证据之间必须协调⼀致,不能由⽭盾,⼀旦发现证据之间有⽭盾,所有证据都会被推翻。
⼆、以证据来源为标准划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
原始证据——来源于第⼀⼿的事实材料。
如:被告⼈⼝供、被害⼈陈述、被烧毁的房屋、被砸的汽车、被撬开的保险柜、被杀的⼫体、⾛私的货物、伪造的货币。
传来证据——来源于第⼆⼿的事实材料。
如:审讯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被烧毁房屋主⼈对房屋烧毁前的描述,被砸汽车的照⽚,⼫体检测报告、⾛私货物清单,价值鉴定意见。
传来证据是保存原始证据的⼀种⽅式。
有些原始证据不⽅便拿到法庭出⽰(如房屋、汽车、⼫体)只能出⽰传来证据。
有些传来证据⽐原始证据更有证明⼒,如让被害⼈到法庭当庭脱⾐验伤,不如出⽰医院的诊断证明。
传来证据经控辩双⽅质证,认为与原始证据相符的可以作为定案证据。
直接证据的划分标准是什么,法律上规定的证据有哪些

直接证据的划分标准是什么,法律上规定的证据有哪些在法律上只认证据,所以最重要的也是证据了,证据有好⼏种的,有间接证据,直接证据等,那么证据的划分标准是如何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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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证据的划分标准是什么直接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是直接的,单独⼀个直接证据可以不依赖于其他证据,以直接证明的⽅式对案件的主要事实起到证明作⽤。
间接证据对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必须与其他证据结合起来,以推论的⽅式即间接证明的⽅式起证明作⽤单独⼀个间接证据不能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它只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某⼀情节⽚断,同其他证据结合起来才能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
所谓案件主要事实,是指当事⼈系争议之主要事实或诉讼的主要标的。
案件的性质和类型不同:其主要事实的内容就不同,从⽽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的范围也就不同。
在刑事诉讼中,案件主要事实是指被追诉⼈是否实施了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它包括两个⽅⾯:犯罪⾏为是否确已发⽣和该⾏为是否为被追诉⼈所为。
因此,凡是能够单独、直接证明犯罪嫌疑⼈、被告⼈实施了犯罪⾏为或者没有实施犯罪⾏为的证据,就是直接证据。
民事案件的主要事实是民事当事⼈之间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发⽣、变更或消灭的事实。
因此,凡是能单独、直接证明或否定民事当事⼈之间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发⽣、变更或消灭的证据,就是直接证据。
⾏政案件的主要事实是指⾏政机关的具体⾏政⾏为是否合法的事实,凡是能够单独、直接证明或否定⾏政机关具体⾏政⾏为的合法性的证据,就是直接证据。
实践中直接证据主要有以下五种:其⼀,当事⼈的陈述。
包括刑事被害⼈陈述,犯罪嫌疑⼈、被告⼈供述和辩解,民事诉讼当事⼈的陈述,⾏政诉讼当事⼈的陈述等不同的诉讼证据。
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当事⼈的陈述都可以成为直接证据,只有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当事⼈陈述才是直接证据,如刑事被害⼈陈述,只有当其能指明是谁实施了犯罪⾏为时,才可以成为直接证据。
刑事证据的判断规则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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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解释》第八十二条 讯问笔录有下列 瑕疵,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 采用;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不 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讯问笔录填写的讯问时间、讯问人、 记录人、法定代理人等有误或者存在矛盾 的;
(二)讯问人没有签名的;
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
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
定案的根据。
作为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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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证与书证
在一贪污案件中,检察院由被涂改的账册
查出犯罪嫌疑人贪污的数额,该账册为何
种证据?
书证
如检察院根据涂改的账册中笔迹的鉴定确 定了进行涂改的人,则该账册为何种证据?
二、瑕疵证据的处理规则
非法证据≠不具有合法性的证据
非法证据:大错
瑕疵证据:小过 不得补正或解释的瑕疵证据:真实性
存疑 可以补正或解释的瑕疵证据:真实性
不存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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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补正或解释的瑕疵
《法院解释》第七十六条 证人证言具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询问证人没有个别进行的; (二)书面证言没有经证人核对确认的; (三)询问聋、哑人,应当提供通晓聋、
辨认笔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辨认不是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的; (二)辨认前使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的; (三)辨认活动没有个别进行的; (四)辨认对象没有混杂在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对象中,
或者供辨认的对象数量不符合规定的; (五)辨认中给辨认人明显暗示或者明显有指认嫌疑的; (六)违反有关规定、不能确定辨认笔录真实性的其他情
对刑事诉讼证据种类的再思考

对刑事诉讼证据种类的再思考[摘要]证据种类是证据制度中非常重要的一项内容,文章将从我国刑事诉讼证据种类的特点出发,去分析在时代发展过程中它所表现出来的弊端,从而提出对其的完善建议。
[关键词]证据种类;封闭式;兜底条款一、证据种类的概述无论是在日常生活中还是在法律事务中,证据是人们熟悉的概念,《辞海》将证据解释为:“法律用语,据以认定案情的材料。
”由此可见,证据主要还是法律领域的专门用语。
对于其定义,在国内仍然存在多种意见,事实说、材料说、方法说、原因说等等众说纷纭。
而笔者认为所谓证据应该是经过查证属实可以作为定案根据的,具有法定形式和来源的,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
证据的种类,也称证据的法定形式,是立法者根据证据的存在和表现形式所作的法律划分。
[1]二、我国刑事诉讼证据种类制度的特点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证据有以下七种:(一)物证、书证;(二)证人证言;(三)被害人陈述;(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五)鉴定结论;(六)勘验、检查笔录;(七)视听资料。
”从上述法条的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我国的刑事诉讼证据种类制度呈现出以下特点:(一)证据种类的数量较多从刑诉第42条中我们不难看出我国刑事证据分为七种八类证据,即: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笔录;视听资料。
纵观其他国家的刑事证据种类,数量并不多,一般不超过五类,如美国《联邦证据规则》将证据简要分为言词证据、实物证据和司法认知三类;法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形式归为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物证、书证、鉴定结论五类;德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有勘验、人证、书证和鉴定四类;日本刑诉法规定的有询问证人、书证、鉴定、勘验四类;英国的证据种类主要有证人证言、文件证据和实物证据三类。
(二)证据种类比较具体、细致从国外证据种类看,英美法系对于被告人、被害人、一般证人、专家证人的陈述都用言词证据进行概述,并未进行细化,而大陆法系的言词证据则是稍微进行区分为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人证言。
法律案件证据种类(3篇)

第1篇在法律案件中,证据是确定案件事实、判断法律责任的重要依据。
证据种类繁多,根据不同的法律体系和案件性质,证据可以分为以下几类:一、物证物证是指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痕迹或物质。
物证以其客观存在、独立于人的意志为特点,具有以下几种类型:1. 实物证据:指具有证明力的实物,如犯罪工具、赃物、证物等。
2. 现场证据:指案件发生、发展过程中的场所、痕迹等,如现场勘查照片、视频等。
3. 破坏痕迹证据:指案件中物品被破坏后的痕迹,如指纹、脚印等。
4. 生物证据:指生物体或生物体产生的物质,如DNA、血迹、毛发等。
5. 文字证据:指以文字形式存在的证据,如书信、文件、合同等。
二、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事实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证人证言具有以下特点:1. 证人必须是了解案件事实的人,包括当事人、目击者、知情者等。
2. 证人证言必须真实、客观,不得伪造、隐瞒或歪曲事实。
3. 证人证言应当以口头或书面形式表达。
三、当事人陈述当事人陈述是指案件当事人对案件事实的陈述。
当事人陈述具有以下特点:1. 当事人陈述是案件事实的直接来源,具有很高的证明力。
2. 当事人陈述可能受到主观因素的影响,存在虚假、隐瞒或歪曲事实的可能性。
3. 当事人陈述应当以口头或书面形式表达。
四、书证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形式记载的内容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书证具有以下特点:1. 书证具有客观性,不易被伪造或篡改。
2. 书证具有广泛性,包括各种文件、资料、图表等。
3. 书证应当以书面形式表达。
五、鉴定意见鉴定意见是指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所作的分析、判断和结论。
鉴定意见具有以下特点:1. 鉴定意见是对专门性问题的分析和判断,具有权威性。
2. 鉴定意见应当以书面形式表达。
3. 鉴定意见的作出应当遵循法定程序。
六、勘验、检查笔录勘验、检查笔录是指司法机关对案件现场、物品等进行勘验、检查时所制作的记录。
勘验、检查笔录具有以下特点:1. 勘验、检查笔录是对案件现场、物品等进行客观记录,具有很高的证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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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诉八种证据类型
(一)物证:指以外部特征,物质属性、所处位置以及状态证明案件情况的实物或痕迹。
如作案工具、现场遗留物、赃物、血迹、脚印等。
(二)书证:即以文字、符号、图案等所记载的内容表达的与案件事实有关的人的思维或者行为的书面材料。
如行政机关的文件、文书、函件、处理决定等。
(三)证人证言:即直接或者间接了解案件情况的证人向人民法院所作的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陈述。
一般情况下,证人应当出庭陈述证言,但如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
精神病人、未成年人作证应与其心理健康程度、心智成熟程度相适应。
(四)被害人陈述:即当事人在诉讼中就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和承认。
(五)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承认有罪的供认和检举同案他人犯罪的陈述,被告人关于自己无罪或罪轻的申辩与解释。
(六)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鉴定结论,即具有专业技术特长的鉴定人利用专门的仪器、设备,就与案件有关的专门问题所作的技术性结论。
根据鉴定对象的不同,可分为医学鉴定、文书鉴定、技术鉴定、会计鉴定、化学鉴定、物理鉴定等。
勘验笔录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对与行政案件有关的现场或者物品进行勘察、检验、测量、绘图、拍照等所作的记录。
现场笔录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对与行政案件有关的现场情况及其处理所做的书面记录。
(七)视听资料:即以录音、录像、扫描等技术手段,将声音、图像及数据等转化为各种记录载体上的物理信号,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如音像磁带、计算机数据信息等。
(八)电子数据:是指基于计算机应用、通信和现代管理技术等电子化技术手段形成包
二、刑事诉讼时效规定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追诉时效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第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第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第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第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
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第八十八条规定追诉期限的延长,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三、刑事诉讼立案管辖如何规定
1、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
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其他刑事案件应当一律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法律另有规定的有: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不需要经过侦查的自诉案件;由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由军队保卫部门负责侦查的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由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的间谍案;由监狱立案侦查的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
2、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贪污贿赂犯罪。
是指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罪和其他章节中明确规定按照刑法分则第八章贪污贿赂罪的规定定罪处罚的犯罪。
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
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渎职犯罪”,是指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下列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从上述内容看,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刑事案件,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方面的犯罪或者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案件,体现了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职能。
3、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又称自诉案件是指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的案件,人民法院立案后即进入审理阶段,而不需要经过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也不需要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