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一)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一)“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是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的一项重要法规文件,该文件旨在规范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的管理和使用,维护银行资产的安全和稳定,同时也有利于推动实体经济的发展。
以下为详细介绍:一、文件制定背景随着经济的发展,商业贷款成为市场化的融资方式之一,由于商业贷款具有发放速度快、灵活性高等特点,因此越来越多的企业选择通过商业贷款方式进行资本运作。
而这种贷款方式涉及到大量的流动资金使用,若管理不当将会给银行和企业带来较大的风险和损失。
为了加强对商业贷款流动资金的管理和监管,规范流动资金贷款的使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了“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二、管理要求1.流动资金贷款的用途必须明确。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银行贷款的用途必须明确,借款人必须向银行提交使用资金计划,并保证所借贷款资金不用于政治和赌博等违法活动。
在这个基础上,银行才能考虑贷款申请是否符合相关要求,如是否为实体经济服务,是否符合银行风险防控要求等等。
2.流动资金贷款审批应严格审查。
按照“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流动资金贷款的审批程序应当严密、严格。
银行在审批贷款时,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是否符合法规要求以及风险评估,确保贷款风险可承受范围内,并避免操作失误和违规操作所带来的巨大损失。
3.流动资金贷款管理要科学。
银行贷款业务涉及到贷款申请、贷款审批、贷后管理等一系列流程和程序。
按照“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银行应根据贷款类型和期限等因素,进行科学管理和分配,定期对流动资金贷款进行风险评估和关注,及时调整贷款风险控制措施以及发放流动资金贷款的规模等。
三、意义和作用“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推行,对于保护银行资产安全,降低风险成本提高监管的有效性非常重要。
通过科学的管理和分配流动资金贷款,银行可以更好的服务实体经济,促进经济社会效益的提升,在满足企业资金需求的同时,避免发生违规操作带来的损失和风险。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发文字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1号【发布部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2.12【实施日期】2010.02.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1号)《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72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二○一○年二月十二日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流动资金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贷款人开展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贷款人应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户信息,建立流动资金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岗位制衡机制,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并建立各岗位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贷款人应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授信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和周期特点,合理设定流动资金贷款的业务品种和期限,以满足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实现对贷款资金回笼的有效控制。
第七条贷款人应将流动资金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管理,并按区域、行业、贷款品种等维度建立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八条贷款人应根据经济运行状况、行业发展规律和借款人的有效信贷需求等,合理确定内部绩效考核指标,不得制订不合理的贷款规模指标,不得恶性竞争和突击放贷。
银监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1号《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72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二○一○年二月十二日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流动资金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贷款人开展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贷款人应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户信息,建立流动资金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岗位制衡机制,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并建立各岗位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贷款人应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授信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和周期特点,合理设定流动资金贷款的业务品种和期限,以满足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实现对贷款资金回笼的有效控制。
第七条贷款人应将流动资金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管理,并按区域、行业、贷款品种等维度建立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八条贷款人应根据经济运行状况、行业发展规律和借款人的有效信贷需求等,合理确定内部绩效考核指标,不得制订不合理的贷款规模指标,不得恶性竞争和突击放贷。
第九条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流动资金贷款测算参考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流动资金贷款测算参考《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是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一项文件,旨在规范流动资金贷款的管理和测算参考。
下面将从贷款基本概念、贷款测算参考、贷款管理等方面进行阐述,以探讨该办法的具体内容和实施意义。
一、贷款基本概念流动资金贷款是指银行以资金为主要形式,向企业或个人提供一定期限的资金,用于经营或消费活动的借贷行为。
该贷款通常用于企业日常运营、项目开展、资金周转等。
流动资金贷款的管理对于维护经济稳定和金融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1.贷款余额:按照银行对企业或个人流动资金需求的测算,根据贷款期限、利率等因素计算出的贷款总额;2.贷款发放额:按照实际需求和银行贷款政策确定的贷款发放金额;3.贷款利率:根据市场利率、风险评估等因素确定的贷款利率;4.贷款期限:根据企业或个人对资金周转需求及风险状况等因素确定的贷款期限;5.资金用途:要求明确资金的使用方向,有利于银行对贷款风险进行评估和监控。
三、贷款管理1.贷款申请:借款申请人应向银行提供真实有效的申请信息,并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2.贷款审批:银行根据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和银行内部风险评估程序,决定是否批准贷款申请,并确定贷款额度和利率等;3.贷款发放:银行根据批准的贷款申请,向申请人发放贷款,并签署相关合同;4.还款管理:借款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和期限还款,如有变动需要提前通知银行;5.贷款监管:银行应加强对贷款资金用途的跟踪和监管,确保贷款资金真实合规使用,并按规定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
通过上述的贷款管理规定,可以有效防范贷款风险,提高贷款管理的效率和透明度,为企业和个人提供更安全、便捷的贷款服务。
研究《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贷款测算参考,有助于了解贷款的基本要素和制度流程,及时掌握贷款政策和措施,提高贷款申请的成功率和贷款管理的规范性。
同时,该办法的实施也为金融机构提供了更明确、有针对性的操作指导,促进了金融业务的健康发展。
“三个办法”“一个指引”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流动资金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贷款人开展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贷款人应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户信息,建立流动资金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岗位制衡机制,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并建立各岗位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贷款人应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授信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和周期特点,合理设定流动资金贷款的业务品种和期限,以满足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实现对贷款资金回笼的有效控制。
第七条贷款人应将流动资金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管理,并按区域、行业、贷款品种等维度建立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八条贷款人应根据经济运行状况、行业发展规律和借款人的有效信贷需求等,合理确定内部绩效考核指标,不得制订不合理的贷款规模指标,不得恶性竞争和突击放贷。
第九条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挪用,贷款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检查、监督流动资金贷款的使用情况。
第十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本办法对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受理与调查第十一条流动资金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借款人依法设立;(二)借款用途明确、合法;(三)借款人生产经营合法、合规;(四)借款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有合法的还款来源;(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规章制度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全文贷款人开展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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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贷款人开展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贷款人应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户信息,建立流动资金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岗位制衡机制,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并建立各岗位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贷款人应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授信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和周期特点,合理设定流动资金贷款的业务品种和期限,以满足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实现对贷款资金回笼的有效控制。
第七条贷款人应将流动资金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管理,并按区域、行业、贷款品种等维度建立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八条贷款人应根据经济运行状况、行业发展规律和借款人的有效信贷需求等,合理确定内部绩效考核指标,不得制订不合理的贷款规模指标,不得恶性竞争和突击放贷。
第九条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全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1号《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72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二○一○年二月十二日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流动资金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贷款人开展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贷款人应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户信息,建立流动资金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岗位制衡机制,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并建立各岗位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贷款人应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授信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和周期特点,合理设定流动资金贷款的业务品种和期限,以满足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实现对贷款资金回笼的有效控制。
第七条贷款人应将流动资金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管理,并按区域、行业、贷款品种等维度建立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八条贷款人应根据经济运行状况、行业发展规律和借款人的有效信贷需求等,合理确定内部绩效考核指标,不得制订不合理的贷款规模指标,不得恶性竞争和突击放贷。
第九条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
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一、绪论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金融市场的不断壮大,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显得尤为重要。
为规范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行为,制定《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成为当务之急。
二、资金贷款管理原则1. 风险控制原则银行在进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时,应始终把控好风险。
在借款人资信状况不明朗或者还款能力存疑时,应慎重考虑是否给予贷款支持。
同时,加强对授信额度和贷款利率的风险评估,确保银行资金安全。
2. 适度支持实体经济原则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应当侧重于服务实体经济,支持符合国家政策的产业和企业发展。
银行在给予贷款支持时,需审慎评估借款人的真实需求,促进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3. 透明度原则银行在流动资金贷款管理过程中,应当做到公开、透明,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市场规则。
借款人应当真实提供相关信息,银行对贷款管理的决策也应当公正透明,确保整个流程的公平性。
三、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流程1. 申请贷款借款人向银行递交贷款申请书,填写贷款申请表并提交相应资料。
2. 评估资信状况银行评估借款人的资信状况,包括债务偿还能力、信用记录等。
3. 审批贷款银行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批准借款人的贷款申请,确定授信额度和利率。
4. 签订合同双方达成一致后,签订贷款合同,明确贷款金额、利率、还款方式等条款。
5. 放款银行按照合同约定,将贷款金额直接划入借款人账户,流程完毕。
四、贷款管理措施1. 信用评估银行在进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时,要进行借款人的信用评估,确保借款人有足够的还款能力。
2. 利率浮动银行可以根据市场利率变化和借款人信用等级情况,对贷款利率进行浮动调整。
3. 还款监控银行应当加强对借款人的还款行为监控,确保还款计划的落实和资金回笼。
五、结语《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将有助于提升银行贷款管理水平,规范金融市场秩序,促进经济的稳健发展。
银行在履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职责时,需切实履行监管责任,确保金融体系的健康运行,为经济社会的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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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中国农业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促进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流动资金贷款系指农业银行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第三条办理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流动资金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团客户的授信管理,并按区域、行业、贷款品种等维度逐步建立健全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五条流动资金贷款实行授权管理,各级行在授权范围内办理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第六条流动资金贷款实行审贷分离、全流程管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需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
第七条办理流动资金贷款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并按照合同约定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及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
第八条办理流动资金贷款时应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贷款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并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及周期特点合理设定贷款业务品种及期限,实现对贷款资金回笼的有效控制。
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第九条办理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的基本流程为:客户申请、受理、调查、审查、(审议)、审批、(报备)、信用发放条件审核、签订合同、提供信用、贷款使用条件审核、资金支付、贷后管理(风险分类)、信用收回。
相关制度办法有特别规定的,执行其规定。
第二章业务对象、种类及条件第十条流动资金贷款对象为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具备贷款资格的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
第十一条流动资金贷款按期限分为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和中期流动资金贷款。
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期限不超过1年(含1年)的流动资金贷款;中期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3年以下(含3年)的流动资金贷款.第十二条流动资金贷款按照贷款使用方式分为一般流动资金贷款和可循环流动资金贷款。
一般流动资金贷款是指单笔审批、一次或分次发放、收回后不得循环使用的流动资金贷款。
可循环流动资金贷款是指在贷款合同金额和有效期内,借款人根据需要多次提款、逐笔还款、循环使用的流动资金贷款。
第十三条借款人申请流动资金贷款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依法设立并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人民银行核准发放并经过年检的贷款卡,特殊行业或按规定应取得环保许可的,还应持有有权部门的相应批准文件;(二)生产经营合法合规,符合营业执照范围,符合国家产业、环保等相关政策和农业银行的信贷政策;(三)在农业银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低信用风险业务品种可只要求开立临时账户),自愿接受农业银行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实行公司制的客户、合资合作客户或承包经营客户申请信用必须符合公司章程或合作各方的协议约定;(四)信用等级在A级(含)以上,有特别规定的除外;(五)管理、财务制度健全,生产经营情况正常,财务状况良好,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有合法的还款来源,具备到期还本付息的能力;(六)借款人及控股股东、主要股东无不良信用记录,或虽然有过不良信用记录,但不良信用记录的产生并非由于主观恶意且申请本次用信前已全部偿还了不良信用或落实了农业银行认可的还款计划;(七)贷款用途明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八)不符合信用贷款条件的,要提供合法、足值、有效的担保;(九)申请外汇流动资金贷款,须符合有关外汇管理政策;(十)农业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办理属总行规定的低信用风险业务品种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借款人具备借款主体资格;生产经营合法合规,符合营业执照范围;无主观恶意造成的不良信用记录;贷款用途合法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第二还款来源真实、合法、足值、有效且风险可控。
存量贷款客户不符合上述准入标准的,应逐步压缩余额。
第十四条可循环流动资金贷款的申请人除需满足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一)农业银行信用评级在AA级以上(含),有特别规定的除外;(二)财务结构合理,现金流量充足(经营未满两年的申请人或虽经营已满两年但根据经营计划尚未达产的,预计现金流量充足),发展前景良好,具备到期还本付息能力;(三)与农业银行合作关系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五条中期流动资金贷款的申请人除需满足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一)农业银行信用评级在AA+级以上(含),优势行业重点客户可放宽至AA级,有特别规定的除外;(二)居行业排名前列,财务结构合理,现金流量充足(经营未满两年的申请人或虽经营已满两年但根据经营计划尚未达产的,预计现金流量充足),发展前景良好,具备到期还本付息能力;(三)与农业银行合作关系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四)若不符合信用贷款条件,申请人能够提供合法、足值、有效的抵(质)押担保,或由信用等级在AA级以上(含)保证人或符合条件的信用担保机构提供保证担保。
第三章申请、受理与调查第十六条借款人申请流动资金贷款,应提交借款申请书,申明借款种类、金额、币种、期限、用途、担保方式、还款来源、还款计划及还款方式等,并提供符合要求的基本资料(见附件1),同时书面承诺所提供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第十七条对同意受理的流动资金贷款,由客户部门按规定进行调查。
调查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一)借款人基本情况,包括历史沿革,注册资本,实收资本,主要投资人及出资金额、比例和出资方式,组织架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及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的情况,客户信用状况,与我行合作情况,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情况等;(二)借款人经营情况,包括经营范围、核心主业、生产技术和工艺、年设计生产能力、实际生产能力、市场占有率、贷款期内经营规划和重大投资计划等;(三)借款人所在行业及区域状况,包括行业发展前景、借款人在行业、区域中的地位、市场环境等;(四)借款人财务状况,包括借款人偿债能力、营运能力、盈利能力、现金流量等;(五)借款人信用情况,包括借款人开户情况、在金融机构信用总量及信用记录、在农业银行用信情况及合作情况;(六)流动资金贷款需求的真实性、合理性,包括客户营运资金的总需求,现有融资性负债情况,应收应付账款、存货等情况,资金需求是否与其生产经营相匹配、负债是否超出合理承受能力,是否有盲目扩大生产规模或盲目多元化投资的倾向;(七)担保情况,主要调查担保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足值性、可实现性;保证人的保证资格及保证能力;抵(质)押品的物理状况、保管情况、市场价值;(八)贷款具体用途及与贷款用途相关的交易对手资金占用等情况;(九)还款来源情况,包括生产经营产生的现金流、综合收益及其他收入等是否足以偿还信用;以及还款计划的合理性、可行性。
中期流动资金贷款还应重点调查以下内容:借款人中、长期生产经营的规划;中长期资产负债结构的稳定性;中长期现金流量的充足性和稳定性;借款人管理层的稳定性及关键管理人员的品行。
第十八条调查完成后,客户部门应在综合分析判断借款人生产经营是否正常、还款来源是否充足、担保是否落实、信贷风险是否可控的基础上,合理测算流动资金贷款额度及综合效益,并撰写调查报告,提出明确的调查意见,包括是否同意贷款及具体的贷款方案,根据需要提出信用发放条件、贷款使用条件、合同约定内容和管理要求等,并对调查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第十九条若借款人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等与前一次办理信贷业务或授信额度核定时相比未发生较大变化,调查报告内容可适当简化。
第四章审查、审议与审批第二十条有权审批行信贷管理部门(审查审批中心)负责流动资金贷款审查。
审查的重点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一)借款人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农业银行信贷政策、基本条件;(二)贷款用途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借款人生产经营需要;(三)调查报告和有关资料是否完整,内部运作程序是否合规,是否符合授权管理要求;(四)调查报告中对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及贷款额度的测算是否合理,是否与借款人生产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相适应;(五)借款人在农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授信、用信情况;(六)贷款担保是否充足、合法、有效;(七)借款人还款能力及还款意愿如何,贷款还款来源是否可靠;(八)贷款主要风险及防范措施。
第二十一条信贷审查人员对调查内容有异议的,经主管行长批准后,可以到借款人实地核查有关情况的真实性;审查人员在审查过程中认为存在疑难法律问题的,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可按规定送交法律部门审查.第二十二条审查完成后,信贷管理部门应按规定撰写信贷审查报告,提出明确的审查意见,包括是否同意贷款及具体的贷款方案,根据需要提出信用发放条件、贷款使用条件、合同约定内容和管理要求等.第二十三条对拟同意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报有权审批人审批,按规定应经贷审会(合议会)审议的,经审议后提交有权审批人审批。
第二十四条流动资金贷款审批内容包括信贷方案(如贷款用途、金额、币种、期限、利率、担保、还款方式、审批有效期等)、信用发放条件、贷款使用条件、合同约定内容、管理要求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审批流动资金贷款应确定审批有效期。
审批有效期是指从批复生效日起至借款合同签订日止的时段。
流动资金贷款审批有效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根据客户资质及实际业务需求可适当延长。
第五章贷款额度、定价、期限和还款方式第二十六条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情况和预期变化,在合理估算营运资金总量和缺口基础上,结合经营规模、业务特征、营运效率、自有及自筹资金、偿债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流动资金贷款额度(测算方法参考附件2)。
第二十七条流动资金贷款定价应综合考虑贷款风险、资金成本、综合收益、市场竞争等因素,在符合人民银行及农业银行有关规定的情况下合理定价。
第二十八条流动资金贷款期限应根据客户生产经营周期、预期现金流、信用资信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二十九条流动资金贷款可采用一次性还本付息,或一次还本、分期付息,或分期还本付息等还款方式。
中期流动资金贷款应优先选择分期还本付息的还款方式。
对采取分期还本付息还款方式的,应根据客户的预期现金流确定还本付息的期数及每期还本付息的金额。
第六章合同签订第三十条流动资金贷款审批后,按相关规定进行信用发放条件审核,与借款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签订书面借款合同及其他相关协议,需担保的应同时与担保人签订书面担保合同.第三十一条流动资金贷款原则上使用制式合同文本,合同的使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合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一)贷款金额、期限、利率、用途、币种、担保方式、还款方式等;(二)合同签订前尚未落实的信用发放条件、贷款使用条件及贷款资金支付的限制、禁止行为;(三)贷款资金的支付方式、受托支付的金额标准、支付方式变更及触发变更条件、借款人应提供的贷款资金使用记录和资料,以及贷款资金支付接受农业银行管理和控制等与贷款使用相关的条款;实行受托支付的,必要时对相关账户限制网上银行、现金管理客户端、电话银行等非柜台渠道的支付行为及通兑功能;(四)要求借款人指定专门的资金回笼账户,并及时提供该账户资金进出情况;(五)借款人应在合同中对下列事项作出承诺:承诺不将贷款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和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及时向农业银行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材料;配合农业银行进行贷款支付管理、贷后管理及相关检查;进行对外投资、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以及进行合并、分立、股权转让等重大事项前征得农业银行同意;借款人资金回笼情况出现重大问题时农业银行有权提前收回贷款;发生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不利事项时及时通知农业银行;(六)当借款人出现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未按约定方式进行贷款资金支付、未遵守承诺事项、突破约定财务指标、发生重大交叉违约事件、违反借款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时,借款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农业银行有权采取变更支付方式、要求追加担保、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等措施;(七)贷款批复文件中要求列入合同条款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