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股权基金的4种组织模式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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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基金监管模式的国际比较及中国选择

私募股权基金监管模式的国际比较及中国选择

在该 国得到 了充分发展 ,随后迅 速扩展到 欧洲大陆 、 英 国以及亚洲地 区 , 并相 继 出现 了英 国模 式 、 国模 德 式、 日本模式和台湾模式 。 P E监管模 式分 为行 政监 管 和行 业 自律 两 种形 式 。行政监 管是 由政 府先 立 法 , 而后 根据 法 律 实行
法》 的基础上 , 通过 了全 国性 的《 9 6年 证券 市场 促 19 进法 》 它们构 成 了美 国 P , E的现行 法律 框架 。证 券 交易委 员会 ( E ) S C 和小企业 管理局 是美 国私募 股权 投资 的监 管机 构 。监 管 理念 是减 少 政府 干 预 , 国 美 的法律是 “ 法无禁 止 即许 可” 这 为 私募 股权 基 金 的 ,
险, 事后 处理 成 本较 低 , 以 P 所 E业较 适 合 于行 业 自律 监 管 。我 国应 建立 起 政 府 监 管 和 行 业 管理 相 结合 的模 式 。要 建 立健 全 P E的 法律 体 系; 确确 定 P 明 E的监 管主 体 , 将 P 纳入 证 监 会 统 筹 管 理 ; 确 廓 清 P 的 可 E 明 E
监 管 的 模 式 。 自律 模 式 是 指 由 行 政 制 定 行 规 来 规
括 : 1 美 国证 券 法 ( 9 3 规 定 , () 13 ) 如果 P E以 私募形 式募集 资金 , 可以豁免 S C要求 的 内容和 格式办 则 E
理 注册 , 但其 它 内容不能豁 免 , 此注册 豁免避 开 了金 融监 管 , 资 自由度 很大 。( ) P 投 2 对 E投 资者 的要求
行 业 自律 为 主 , 法律 监 管 为辅 。 日本 P E的监 管模 式 以政 府 监 管 为 主 ; 政府 设 立 证 券 局 集 中行 使 监 管 权 , 仅

私募基金的定义是什么,有哪些种类?

私募基金的定义是什么,有哪些种类?

私募基金的定义是什么,有哪些种类?是指通过非公开方式,面向少数机构投资者募集资金而设立的基金。

私募基金被分为私募证券、私募股权、创投基金、其他基金四大类别,以及分别与之4类FOF基金,私募证券类FOF基金、私募股权投资类FOF基金、创业投资类FOF基金、其他私募投资基金类FOF基金,共计8类。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投资行业也在迅速发展,其中私募基金的发展势头也是不容小觑的。

私募基金与公募基金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它与公募基金的不同之处在于,公募基金是公开的筹集资金,资金的筹集方式较广泛。

而私募基金则是私下的,向特定的人或组织筹集资金,不能利用公开的传媒来筹集。

在本文中主要为你介绍私募基金的定义是什么。

一、私募基金的定义私募基金(Privately Offered Fund)是相对于公募(public offering)而言,两者主要的区别是看是否采用公开方式或者向不特定投资者发售基金份额募集资金,判断为私募或公募基金。

私募基金是指不通过公开方式,向少数符合特定条件的机构投资者,或者高净值的个人投资者发售份额而设立的基金。

二、私募基金的特征1、私募基金通常采用私下的方式募集资金,不能利用公开的传媒,比如电视、报刊等进行产品宣传推介。

其投资起点高,资金募集对象为少数符合特定条件的机构和个人投资者,并且在参与人数上有限制。

2、私募基金的法律监管相对公募来说不严格,对所募集资金的投资标的,基金的运作模式,基金投资的比例等没有严格限制。

同时,私募基金管理人一般会把自己的资金部分参与投资,从而把利益关系和投资者绑在一起,此举能有效促进基金管理人进行合理的投资。

3、由于信息披露要求不高,私募基金投资行为更为隐蔽,发行更为迅捷、运作空间更为灵活,对市场信息能快速做出反应,由此获得高回报的几率更大。

三、私募基金的组织形式1、契约型基金,也称为信托制基金。

这类基金通过契约的形式确立私募基金的管理人,托管人及基金份额持有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最新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一整体框架图解及案例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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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私募股权基金的结构
创始合伙人 (基金高管)
管理分红(Carry)
基金管理公司
管理费
普通合伙人 (GP)
私募股权基金
(有限合伙企业)
投资者(LP) 投资者(LP)
投资者(LP)
投资项目
投资项目
投资项目
投资项目
1
© 2011 Peking University, All rights reserv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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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的私募股权基金条款
最低承诺资本额 管理人出资比例 存续期限 投资/承诺期 管理费比例 管理分红比例 优先收益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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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介于5百万至1千万美元。 投资者通常希望管理人出资在总资本的1%以上。 多数私募股权基金的持续期限在7至10年,可以延长。 私募股权基金一般在3至6年内将所有承诺资本投资出去。 年度管理费通常为承诺资本的1.5-2.5%。 一般为20%,但有上升的趋势。 只有基金收益率高于优先收益率,管理人才可以获得管理 分红,一般为8%。
投资顾问公司
(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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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件
• 认购协议
– 投资者确认认购基金份额,成为有限合伙人。
• 有限合伙协议(LPA)
– 规定了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 涵盖了基金的设立、运营及终止等各方面的事项。
页) 8. 附录
• 内部收益率(IRR) 的计算
• 投资纪录 • 高管简历 • 基金结构图和详细
条款 • 税收问题 • 风险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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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行、PE、VC区别

投行、PE、VC区别

三方区别(投行、VC、PE)一:定义投资银行(investment bank)是主要从事证券发行、承销、交易、企业重组、兼并与收购、投资分析、风险投资、项目融资等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是资本市场上的主要金融中介机构。

风险投资(venture capital),广义的风险投资泛指一切具有高风险、高潜在收益的投资;狭义的风险投资是指以高新技术为基础,生产与经营技术密集型产品的投资。

根据美国全美风险投资协会的定义,风险投资是由职业金融家投入到新兴的、迅速发展的、具有巨大竞争潜力的企业中一种权益资本。

从投资行为的角度来讲,风险投资是把资本投向蕴藏着失败风险的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领域,旨在促使高新技术成果尽快商品化、产业化,以取得高资本收益的一种投资过程。

从运作方式来看,是指由专业化人才管理下的投资中介向特别具有潜能的高新技术企业投入风险资本的过程,也是协调风险投资家、技术专家、投资者的关系,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一种投资方式。

Private Equity (简称“PE”)也就是私募股权投资,从投资方式角度看,是指通过私募形式对私有企业,即非上市企业进行的权益性投资,在交易实施过程中附带考虑了将来的退出机制,即通过上市、并购或管理层回购等方式,出售持股获利。

二:流程差别二:比较分析补充材料:基金和私募基金基金(fund),作为一种专家管理的集合投资制度,在国外,从不同视角分类,有几十种的基金称谓,如按组织形式划分,有契约型基金、公司型基金;按设立方式划分,有封闭型基金、开放型基金;按投资对象划分,有股票基金、货币市场基金、期权基金、房地产基金等等。

私募基金(Privately Offered Fund)是相对于公募(public offering)而言,是就证券发行方法之差异,以是否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发行或公开发行证券的区别,界定为公募和私募,或公募证券和私募证券。

在我国,通常而言,私募基金(Privately Offered Fund)是指一种针对少数投资者而私下(非公开)地募集资金并成立运作的投资基金。

“契约型”基金与“有限合伙制”、'公司制'基金及“信托型”基金的优劣分析

“契约型”基金与“有限合伙制”、'公司制'基金及“信托型”基金的优劣分析

“契约型”基金与“有限合伙制”、'公司制'基金及“信托型”基金的优劣分析月初在武大讲课,恰逢武汉地铁8号线的事沸沸扬扬,于是临时加一个案例《银行中标武汉地铁项目的合规分析与模式优化》。

与一般采用有限合伙制不同,武汉地铁投资基金采用了“契约型”的结构。

各类基金有何优劣?此文说的较为明白。

懂得了这些才能较快理解基金实战设计。

故推荐给大家。

此为“打牢基础系列”之四。

---白博主一、契约型基金和有限合伙制/公司制投资基金的优劣分析契约型基金与私募基金中比较成熟的有限合伙制/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有限合伙制/公司制基金”)的不同交易结构如下图:(契约型基金与有限合伙制/公司制基金运营模式区别)1. 契约型基金在运营的费用成本和时间成本上具有优势契约型基金的投资人,通过签署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的基金合同来设立投资基金。

所谓投资基金,只是基于合同形成的集合自益信托法律关系的代称,不具备独立的法律主体资格。

因此,其无需向工商登记机关申请设立额外的法律实体。

故而,在对外投资时,契约型基金可以直接使用基金管理人的名义对目标公司进行股权投资。

而在有限合伙制/公司制基金中,必须设立专门的基金运营平台(公司或合伙企业),进而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管理部门办理一系列行政手续,因此增加了基金的运营成本(包括时间成本、费用成本)。

以上优势在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多支基金时可能表现更为明显。

2. 契约型基金在投资者的进出机制和资本变动灵活度上具有优势契约型基金这一优势,对应于投资者,体现为投资者可以约定灵活退出(赎回基金份额);对应于基金管理人,体现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约定和基金管理的实际需要,调整基金的规模。

举例来说:第一,就投资者人数而言,契约型基金人数大于有限合伙制/公司制基金。

若设立有限合伙制基金,则投资者对应成为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根据《合伙企业法》第61条,不得超过50人;若设立公司制基金,则投资者成为目标公司股东,实践中公司制基金一般采取有限责任公司形式,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亦不得超过50人。

PE基金

PE基金

一般条款(行业惯例)
GP LP 基金期限 管理费 收益分成 GP认购金额
基金管理人(创投机构) 一般投资者 5+2年 1.5%-3% 20:80分成,其中GP 一般总规模的1%
有限合伙制的优势
1. 避免双重纳税
合伙企业为非纳税主体。
有限合伙企业本身并不是所得税纳税义务人。有限 合伙企业的全部收益在分配给每一个合伙人之后,再 由他们按照自己适用的边际税率纳税,避免了公司制 下的双重税赋。
中国???
1、公司制
※ PE基金采用公司制形式,即设立创业投资有限 责任公司或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采用公司的
运作机制进行投资运作。
※法律依据《公司法》
※采用的国家:德国、澳大利亚等欧洲国家,中国
各级政府支持的创业投资企业采取的组织形式几 乎都是公司制。
特点:
*股东权利至上 *出资额与话事权对等
2.LP和GP关系清晰、基金运作简洁高效
公司治理方面,有限合伙企业充分授权GP管理运
作基金。有限合伙制中LP承担有限责任但不参与管理
;GP承担无限责任且有最高决策权,既尊重了GP的管
理价值,又保护了LP的权利,基金管理运作简洁高效
,同时,也显示了风险与责任对等原则。
3.灵活有效的激励机制、决策机制
越多的私营企业和富有个人涌现出来。面对这块虽有风
险,却高回报的“肥肉”,很多人将积累财富的方式转
移向私募股权领域。
越来越多的商界人士或以企业或以个人名义加入LP的大 潮中。
富足个人:高净值客户
目前国内高净值客户30万人,掌管的资产有8.8万亿,如果 其中1%参与私募股权基金,将有800多亿的资金量进入。 已成为LP的民营企业家特点: 1)拥有中长期可以变现的资产,或者是现金资产 2)在公司实业之外进行过其他的股权投资 3)曾经在资本市场获得过收益

私募基金分类大全及解析

私募基金分类大全及解析

私募基金分类大全及解析(总14页)-CAL-FENGHAI.-(YICAI)-Company One1-CAL-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请直接删除私募基金分类大全及解析基金已然迎来了大扩容的时代。

随着行业的快速发展,涌现出的新私募基金产品也更加的多样与复杂,传统的私募基金分类体系也将被重新定义。

当前行业内对私募基金分类规则并未达成统一的标准,总体上私募基金分类较为凌乱,立足不同的角度,也将会有不同的分类结果,但对大多数投资者而言,他们更关注私募基金的投资去向,即投资标的情况。

立足投资标的,可以将私募基金分成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海外资产型、货币型、指数型新三板型、期货型和期权型等7个维度。

股票型私募基金,即投资标的为上市公司的股票,其收益主要来源于股票上涨所带来的资本利得,相较于债券基金、货币基金等,其风险更高,当然预期收益也更高。

债券型私募基金,即投资标的以债券为主,其收益来源主要是利息收入,所以汇率的变动和债券市场价格的波动等都会影响基金的整体投资回报率,虽然债券私募基金没有股票型私募基金那样的高风险,但它也不意味着稳赚不赔,仍然存在一定的风险,尤其是在汇率波动较大的时候。

债券型私募基金风险主要来自道德风险、监管风险、技术风险和兑付风险主要四大方面。

债券型私募基金的道德风险。

由于私募行业本身的监管缺乏,使得在利益输送各环节容易产生道德风险,尤其对于债券型私募基金,因为本身期限短、融资成本高等特定更容易诱发道德风险,同时由于道德风险缺乏监管,一旦发生很难从法律层面进行举证和追究。

债券型私募基金的监控风险。

私募基金没有银行或信托公司那样严格的审批制度以及多层级的部门制约,所以在内部风险控制和融资单位的全流程跟踪管理上都不完善,主要只能依赖抵押与担保,而这些人力资源上的短缺都使得债券型私募基金存在一定的监控风险。

债券型私募基金的技术风险。

许多从事债券型私募基金的员工都比较年轻,他们中大都缺乏丰富的评估、质押、处置不良资产等工作经验,同时经验不足又容易诱发贷款业务上的技术风险。

《投资银行学》马晓军(第二版)第8章 资产管理业务

《投资银行学》马晓军(第二版)第8章 资产管理业务
在具体的操作方面,有流动性控制、操作频率控制、买入标的限制、
原则
信用交易限制、衍生工具限制等多方面的风险控制手段。
投资银行学 南开大学金融系马晓军
2.我国资产管理业务发展的特点
• 目前,我国提供资产管理服务或类似于资产管理服务
的机构主要有证券公司、信托公司、投资基金、保险
公司、社保基金、养老基金、企业年金和私募基金等。 近年来,商业银行也通过提供理财产品而进入资产管
成熟市场的资产管理机构在组织结构方面一般会采用矩阵型结构。在
资产管理人机构,可以分为资产类别配置人员、基金经理、分析师和
有效的组织机制 客户经理四类。 在组织机制方面,有限合伙制成为重要的选择。
在总体风险控制方面,在险价值(Value at risk, VaR)成为广泛使用的 强调审慎操作的
风险标杆。
8.1 资产管理业务概述
本节内容
8.1.1 资产管理业务的概念 8.1.2 资产管理业务的类别
8.1.3 资产管理业务发展的特点
投资银行学 南开大学金融系马晓军
8.1.1 资产管理业务的概念
• 定义
– 资产管理业务是指资产所有人将其资产交由专业的资产 管理机构进行管理,以期获得更为安全的投资回报以及 更高的资产收益。专业的资产管理机构则按照资产管理 的业绩收取相应的报酬。
投资银行学 南开大学金融系马晓军
8.2.3 证券投资基金的当事人
基金管理人
• 基金管理人,是指运用专门投资知识和专业投资技术,依据 有关法规的规定,运用所募集或管理的基金,对各种有价证 券进行综合投资,使其所管理的基金资产不断增值,并使基 金持有人获取收益的证券经营机构。 •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运作中处于核心地位。 • 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净资产价值的一定比例提取管理费,并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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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基金4种组织模式比较 私募股权基金主要有四种模式:有限合伙制、公司制、信托制及中外合作制。 1. 出资制度 出资制度包括投资人出资的方式、期限和程序。出资方式反映不同类型资本间的价值关系,出资的期限和程序影响风险投资资金的流动性和资金的使用效率。

(1)出资方式 公司制、信托制和中外合作制基金的投资人均应以货币或其他资产出资,不得以劳务出资。但《合伙企业法》第16条、64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可以以劳务出资,而有限合伙人则不得以劳务出资。《合伙企业法》规定的这一出资方式的差异,明确地承认和体现了风险投资家的人力和智力资本的价值,契合了私募股权基金和风险投资基金“有钱出钱、有力出力”、人力资本和货币资金相结合的特点。

(2)出资的期限和程序 合伙企业取得合伙人的出资承诺即可成立。有限合伙制基金设立时,合伙人可以只认缴出资而不实际出资,当普通合伙人或者管理公司确定合适的投资机会和所需资金数量时,投资人再根据普通合伙人或者管理公司的要求实际出资。

公司制基金成立时股东必须实际出资且首期出资不得低于20%,其余出资可以在2至5年内分期缴付。另外,股东每次出资均需验资、进行工商变更登记并换发营业执照。

中外合作制基金的投资者可以根据基金的投资进度分期出资,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出资后应进行验资、向登记机关办理出资备案手续并换发营业执照。超过5年仍未缴付或缴清出资的,登记机关可根据有关出资规定予以处罚

在信托制模式下,委托人需要在信托计划成立前的推介阶段(募资阶段)全额出资认购信托单位,出资一般通过商业银行代理收付,并须托管于银行。

2. 管理结构 (1)公司制基金的管理结构 公司的权力来源于股东。由于国内的公司法没有规定优先股,所有的股份都是普通股,因此股东既是出资人又是最终的决策者。股东之间按出资份额或比例来分配管理权,其基础是同股同权,保护主要股东在重大事项上的决定权,体现出“谁出钱多,谁声音就大”的特点。

公司的管理结构体现为从股东(大)会、董事会到经理(层)的层级结构,经理(层)和公司主要体现为雇佣关系。尽管公司的管理结构已对公司的所有权和经营权有所分离,但出资比例较高的投资人仍然可以通过股东(大)会——董事会机制来干预经理(层)的经营管理和投资决策。

在公司制模式下,经理(层)受到的制度性约束较多,其投资决策的独立性不足。但一些公司制基金通过专门的创投管理机构来管理,并通过管理顾问协议来规范双方的关系。在此情况下,公司的管理职能被分离出去,由专门的创投管理机构独立行使,其投资决策可以不受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约束。

(2)有限合伙制基金的管理结构 有限合伙企业的管理结构建立在区分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完全分离经营权和所有权的基础上,并通过合伙协议的约定来规范双方之间的关系。合伙协议的开放性,为有限合伙制模式进行自我完善和调整,建立更加符合私募股权投资和风险投资特质并适应其发展趋势的治理结构创造了制度空间。

在有限合伙制基金中,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负责投资决策,“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将资金交给普通合伙人后,无权干涉普通合伙人的投资决策,普通合伙人获得全部管理权,投资人和管理人之间的关系清晰,保障了基金管理的专业性。

(3)信托制基金的管理结构 在信托制基金中,委托人将资金托付给受托人管理,是被动的投资者。信托公司“受人之托,代客理财”,是专业的管理者。信托制基金中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这一关系完美地体现了基金管理的本质,生动地诠释了理想的基金管理结构所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事实上,在欧洲国家中私募股权投资和风险投资最发达的国家英国,大量的私募股权基金和风险投资基金仍是以证券化的信托方式存在的。 在国内的信托体制下,信托制基金只能通过信托公司设立,信托公司是基金的法定管理人,但多数信托制基金实际委托第三方创投管理机构管理,第三方创投管理机构是实际管理人,因此国内的信托制基金事实上是一种双重管理的结构。这种双重管理结构,以及信托公司作为一类金融机构、信托制基金作为一类金融产品所受到的监管,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信托制基金的管理效率。

3. 分配和激励制度 (1)公司制基金的分配和激励制度 公司制基金的分配制度是同股同利,按出资比例在股东之间分配收益;风险投资家的收入主要体现为工资、奖金等劳动报酬收入,较少或者不参和基金的收益分配。这一分配制度体现了资本稀缺年代以货币等硬资本为核心的价值观,难以准确反映和合理体现资本富余和知识经济年代风险投资家的投资和管理技能等智力资本所创造的特殊价值,因此也难以激励风险投资家的绩效。为克服这一缺陷,一些公司通过实施股权激励,或者在由专门的创投管理机构管理的情况下,通过在管理顾问协议中约定符合行业惯例的分配和激励条款实现对风险投资家的激励。

另外,商业公司有按年度考核业绩和分配利润的传统,公司的股东有追求短期回报的倾向,公司法甚至规定公司具备分红条件但连续五年不分红的,股东可以退出公司,要求公司以合理的价格回购其股权(《公司法》第75条),和创业投资和风险投资高风险和长期性的特点不相符,不利于公司设定中长期的投资目标和坚持中长期的投资策略。

以及,公司具有资合性和永续经营的倾向,为了维持公司的资本,满足公司扩大生产经营和巩固公司财务基础的需要,公司法规定公司须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以后才能分配利润,法定公积金累计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方可不再提取(《公司法》第167条)。这一规定制约了公司制基金的分红能力和实施业绩激励的能力。

(2)有限合伙制基金的分配和激励制度 有限合伙制基金的收益分配和业绩激励通过合伙协议的约定来确定。合伙协议具有开放性,不受出资比例的束缚,便于投资人和管理人自主、理性设计既能合理体现投资人的货币资本价值,又能合理体现管理人的人力资本价值,投资人和管理人各得其所的分配和激励制度。

按照有限合伙制基金的惯例,普通合伙人通过1%的出资就能支配100%的资本,并享有20%的基金收益,这不仅形成了资本放大的杠杆效应,也构成了对风险投资家强大的内在激励,公司制基金即使通过股权激励也很难达到如此直接和高额的回报。美英等风险投资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这一激励机制为风险投资的发展提供了强大的动力,是刺激风险投资发展的利器。

另外,有限合伙制基金一般没有短期分红的压力,便于风险投资家为基金的长远利益而投资;以及,有限合伙制基金不需要留存利润,其投资收益可以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随时向投资人分配。

(3)信托制基金的分配和激励制度 信托制基金的管理费和业绩报酬的方式和比例由信托文件事先约定(《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第20条),信托双方可以通过信托文件约定符合行业惯例的分配和激励条款。在由第三方为基金提供投资顾问服务的情况下,双方通常在投资顾问协议中约定和有限合伙制类似的分配和激励条款。

4. 信息披露 信息披露是保障投资人的知情权,建立管理人约束机制和保护投资人权益的基础和重要方面。

(1)信托制基金的信息披露 法律对信托制基金有强制的信息披露要求。《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36、37条规定,信托公司应按季制作信托资金管理报告、信托资金运用及收益情况表,向受益人披露信托资金的管理、运用、处分和收益情况及信托资金运用的重大变动说明等。

(2)公司制基金的信息披露 《公司法》规定了股东的知情权,包括股东查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和董事会决议的权利,以及公司向股东披露财务会计报告的义务,但没有也不可能规定公司向股东披露具体的投资组合及投资损益的义务。一般商业公司对股东的信息披露限于简式财务报告或者是资产负债表式的披露,难以和私募股权投资和风险投资所要求的信息披露的专业性匹配。

(3)有限合伙制基金的信息披露 有限合伙制基金通常在合伙协议中约定,合伙企业应定期披露投资组合和合伙人账户的损益情况,在至少每年一次的合伙人会议上向投资人报告基金具体的投资项目、所投资企业的经营状况和基金的当期回报,可以和私募股权投资和风险投资所要求的信息披露的专业性匹配。

5. 监督和约束机制 (1)二八定律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有限合伙制基金的管理人通过1%的出资和基金管理行为(劳务),可以享有基金投资收益20%的分成,这一放大的杠杆效应产生的激励作用可以对管理人产生强大的内在约束——“这个有神秘色彩的‘二八定律’将管理人控制者和所有者的地位精妙地统一,消除了投资人和管理人之间的张力,减少了管理人的道德风险,是有限合伙制最有吸引力的制度”

(2)监督、监管和信托义务 公司通过从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到经理(层)的管理和监督体制,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勤勉义务来约束管理人。在这一约束机制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和公司章程,勤勉尽责,不侵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信托制基金通过受托人法定的信托义务,及金融监管机构对信托公司和信托计划的监管来实现对管理人的约束。所谓信托义务,是指受托人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的义务。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会的监督、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和信托义务,是一种起点较低的消极约束机制,相较于二八定律强有力的激励和约束合二为一的积极约束机制,成本较高而效率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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