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单价合同和可调单价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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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计工程量单价合同的意思

估计工程量单价合同的意思

估计工程量单价合同,又称单价合同,是建筑工程领域中常用的一种合同方式。

在这种合同中,承包商在投标时,根据招标文件中列出的工程量表,确定各分部分项工程费用。

这种合同方式具有风险分摊合理、鼓励承包商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等优点。

估计工程量单价合同中,工程量的准确度对于合同的执行至关重要。

因此,在招标阶段,发包方会提供工程量清单,作为承包商报价的基础。

工程量清单中列出了各项工程的名称、数量和单位,但需要注意的是,这些工程量是一个预计值,实际完成时可能会有所偏差。

这就要求承包商在报价时,充分考虑这种偏差对成本的影响。

在单价合同中,工程量的变更会对合同价款产生影响。

当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有偏差时,合同价款将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预定的单价进行调整。

这种调整方式使得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有动力通过提高工效、优化施工方法等手段,节约成本、提高利润。

同时,发包方也能在工程量发生变化时,对合同价款进行合理调整,避免了因工程量偏差导致的损失。

固定单价合同和可调单价合同是估计工程量单价合同的两种形式。

固定单价合同在签订时,合同单价是固定的,不会因为工程量变化或其他因素进行调整。

这种方式适用于工程量相对准确、变化幅度小的项目。

可调单价合同则允许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根据约定的条款对单价进行调整。

这适用于工程量变化较大、施工过程中可能遇到不确定因素的项目。

估计工程量单价合同的特点在于,合同价款的计算和调整是基于工程量清单和综合单价。

综合单价包括了完成一项工程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等各种直接费用。

在施工过程中,承包商需按照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向发包方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

发包方在收到报告后,按照约定的时间核实工程量,并将核实结果通知承包商。

如果发包方未在约定时间内进行核实,承包商提交的计量报告将被视为有效。

总之,估计工程量单价合同是一种风险合理分摊、激励承包商节约成本的合同方式。

它适用于工程量清单准确度较高、变化幅度较小的项目。

关于招标文件与合同文件内容不一致时采用的相关法律法规条款

关于招标文件与合同文件内容不一致时采用的相关法律法规条款

关于招标文件与合同文件内容不一致时采用的相关法律法规条款
本文主要讲述了招标文件与合同文件内容不一致时采用的相关法律法规条款。

在合同结算方式方面,固定价格合同和可调价格合同是两种常见的合同类型。

固定单价合同的结算价不会因环境变化和工程量增减而变化,可调价格合同则可以根据合同约定的条款进行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了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遵守的合同签订规定,合同的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同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签订的合同为无效合同。

审计机关不能处罚,只能移送。

建筑工程合同类别有哪些

建筑工程合同类别有哪些

建筑⼯程合同类别有哪些对⼯程进⾏施⼯的时候,⼯程的建设⽅就需要与⼯程的施⼯⽅签订施⼯合同或者承包合同;建筑⼯程俩的类型是⽐较多的,不类型的合同内容是不⼀样的,那么建筑⼯程合同类别有哪些?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建筑⼯程合同类别有哪些按照计价⽅式不同,施⼯合同可以分为总价合同、单价合同、成本加酬⾦合同。

1.总价合同总价合同是指合同中确定⼀个完成项⽬的总价,承包⼈据此完成项⽬全部内容的合同。

采⽤总价合同类型招标,评标委员会评标时易于确定报价最低的投标⼈,评标过程较为简单,评标结果客观;发包⼈易于进⾏⼯程造价的管理和控制,易于⽀付⼯程款和办理竣⼯结算。

总价合同仅适⽤于⼯程量不⼤且能够精确计算、⼯期较短、技术不太复杂、风险不⼤的项⽬。

采⽤总价合同类型,要求发包⼈应提供详细⽽全⾯的设计图纸,以及各项相关技术说明。

2.单价合同单价合同是施⼯合同类型中最主要的⼀类合同类型。

就招标投标⽽⾔,采⽤单价合同时⼀般由招标⼈提供详细的⼯程量清单,列出各分部分项⼯程项⽬的数量和名称,投标⼈按照招标⽂件和统⼀的⼯程量清单进⾏报价。

单价合同适⽤的范围较为⼴泛,其风险分配较为合理,并且能够⿎励承包⼈通过提⾼⼯效、管理⽔平等⼿段从节约成本中提⾼利润。

单价合同的关键在于双⽅对单价和⼯程量的计算和确认,其⼀般原则是“量变价不变”:量,⼯程量清单所提供的量是投标⼈投标报价的基础,并不是⼯程结算的依据;⼯程结算时的量,是承包⼈实际完成的⼯程数量,但不包括承包⼈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原因造成返⼯的实际⼯程量。

价,是中标⼈在⼯程量清单中所填报的单价(费率),在⼀般情况下不可改变。

⼯程结算时,按照实际完成的⼯程量和⼯程量清单中所填报的单价(费率)办理。

按照单价的固定性,单价合同⼜可以分为固定单价合同和可调单价合同,其区别主要在于风险的分配不同。

固定单价合同,承包⼈承担的风险较⼤,不仅包括了市场价格的风险,⽽且包括⼯程量偏差情况下对施⼯成本的风险。

固定单价合同和综合单价合同

固定单价合同和综合单价合同

固定单价合同和综合单价合同固定总价合同与固定单价合同的概念、区别、特点一、概念固定总价合同是指合同的价格计算是以图纸及规定、规范为基础,工程任务和内容明确,业主的要求和条件清楚,合同总价一次包死,固定不变,即不再因为环境的变化和工程量的增减而变化的一类合同。

在这类合同中,承包商承担了全部的工作量和价格的风险。

固定单价合同是指合同的价格计算是以图纸及规定、规范为基础,工程任务和内容明确,业主的要求和条件清楚,合同单价一次包死,固定不变,即不再因为环境的变化和工程量的增减而变化的一类合同。

在这类合同中,承包商承担价格的风险,发包方承担量的风险。

承包合同在国际贸易当中的工程承包里固定单价合同是指根据单位工程量的固定价格与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合同的实际总价的工程承包合同。

二、区别固定总价合同是指针对当时的图纸、招标文件以及技术资料的固定总价,当施工过程中发生设计变更,还是要按照规定予以增减造价的。

如果没有设计变更,结算=预算(中标价) 。

单价合同是指按针对当时的图纸、招标文件以及技术资料的固定单价,而工程量按实结算。

一般情况招标方都是给一个暂定量的。

结算=审计工程量*中标单价。

固定单价是有利于乙方的,但如果固定总价,业主在施工过程中,投入的管理人员会少些,省心,而且利于控制造价。

有些时候设计图纸不详细、相关条件不具备,这时候工程量无法计算准确,但又想招标,这时候可以采用固定单价,工程量按实算,把图纸不详细的风险转嫁于施工单位。

三、固定总价合同的特点:1.工程造价易于结算。

由于总价固定,因此只要业主(发包方)不改变合同施工内容,合同约定的价款就是承发包双方最终的结算价款。

对于业主来说,这样的价款确定形式可以节省大量的计量、核价工作,从而能集中精力抓好工程进度和施工质量。

2.量与价的风险主要由承包商承担。

对承包商而言,固定总价合同一经签订,承包商首先要承担的是价格风险。

这里投标时的询价失误、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价格上涨风险均由自己承担,业主不会给予补偿。

工程合同三种主要计价方式

工程合同三种主要计价方式

工程合同三种主要计价方式在工程建设领域,工程合同的计价方式是确保工程顺利进行、保障双方权益的重要环节。

目前,我国工程合同主要采用三种计价方式,即总价合同、单价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

下面将对这三种计价方式进行详细介绍。

一、总价合同总价合同是指支付承包方的款项在合同中是一个规定的金额,即总价。

总价合同的主要特征是:一是价格根据确定的由承包方实施的全部任务,按承包方在投标报价中提出的总价确定;二是实施的工程性质和工程量应在事先明确商定。

总价合同又可分为固定总价合同和可调总价合同两种形式。

固定总价合同的价格计算是以图纸及规定、规范为基础,承发包双方就施工项目协商一个固定的总价,由承包方一笔包死,不能变化。

采用这种合同,合同总价只有在设计和工程范围有所变更的情况下才能随之做相应的变更,除此之外,合同总价是不能变动的。

可调总价合同则允许合同总价在一定条件下进行调整,以应对物价上涨、工程变更等因素带来的影响。

二、单价合同单价合同是指以工程量清单中的各个分部分项工程单价为基础,计算出工程总造价的合同方式。

单价合同的主要特征是单价优先,分为固定单价合同和变动单价合同。

固定单价合同中,单价是确定的,工程量是可变的。

适用于工程招标时,工程量难以确定的建设项目。

变动单价合同则允许单价根据市场行情变化进行调整,以适应物价波动对工程造价的影响。

纯单价合同是另一种单价合同形式,招标文件中给出各分部分项工程内的工作项目一览表、工程范围及必要的说明,而不提供工程量清单。

承包人也只给出各工作项目的单价,在将来工程实施时按实际工程量计算工程造价。

三、成本加酬金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是指工程最终的结算按照工程实际造价加上一定比例的酬金来计算。

这种合同方式下,发包方承担了工程造价的全部风险。

为防止工程造价不可控的风险,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个目标价位,如果超出目标价位,对施工方进行一定的处罚。

成本加酬金合同主要适用于工程内容及其技术经济指标尚未全面确定,投标报价的依据尚不充分的情况下,发包方因工期要求紧迫,必须发包的工程;或者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具有高度的信任,承包方在某些方面具有独特的技术、特长和经验的工程。

工程合同里几种计价方式

工程合同里几种计价方式

工程合同里几种计价方式1. 固定总价合同这种合同模式适用于项目范围明确、无太多变更预期的情况。

总价由承包商根据工程量清单提出,并在合同中约定。

除非出现设计变更或双方认可的额外工作,否则总价不做调整。

2. 成本加酬金合同此方式通常用于项目规模不确定或需要频繁变更的项目。

按照实际成本加上一定比例的酬金进行结算,酬金比例需在合同中明确。

3. 单位价格合同适用于工程量大、工期长且难以估算准确总价的项目。

按完成的工程量乘以单价来计算总价,单价需在合同中确定,并随市场价格波动做适当调整。

4. 综合单价合同这是结合了固定总价和单位价格合同特点的一种方式。

对可预见的部分采用固定单价,而对于变更较多或不确定的部分则采用可调单价。

5. 时间和材料合同主要针对服务型工程或紧急维修工作,以实际工时和材料消耗为基础计算费用,常用于维护或小型修缮项目。

6. 性能合同基于工程项目达到的性能标准来支付费用,通常用于要求特定结果或效果的项目,如节能改造等。

7. EC合同(工程采购建设)EC合同是一种一站式服务模式,包括设计、采购、施工直至项目交付。

费用通常为固定总价,适用于要求承包商提供全面服务的复杂项目。

8. 管理费合同在这种模式下,项目管理方负责整个工程的管理,而具体的施工则分包给其他承包商。

管理方收取管理费,费用可能按工程进度或固定比例计算。

9. 风险共享合同此类合同旨在将风险分配给最能够控制的一方。

例如,设计风险由设计方承担,施工风险由施工方承担,相应的费用也会根据风险分担进行调整。

10. 最高限价合同设定一个项目的最高价格限制,承包商提出的报价不能超过这个限制。

这种方式有利于控制项目成本,但可能会影响工程质量和服务。

选择适合项目特点的计价方式是确保工程合同公平、公正的关键。

在签订合同前,双方应充分沟通,明确各项条款,以避免后续因理解差异导致的纠纷。

2023年可调单价合同范本2篇

2023年可调单价合同范本2篇

2023年可调单价合同范本2篇篇1合同范本名称:可调单价合同范本(XXXX年)甲方(购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供应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XXXX年XX月XX日一、合同背景及目的本合同旨在明确甲、乙双方在商品供应过程中的权利与义务,确保双方交易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考虑到商品市场价格波动等因素,本合同约定在特定情况下调整商品单价。

特此订立此合同,以兹信守。

二、合同主体及商品信息1.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购买方全称)2.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供应方全称)3. 商品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4. 商品规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5. 商品数量及计量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三、价格条款与调整机制1. 合同单价:双方约定商品单价为人民币______元整。

此单价为初始价格,根据市场行情和本合同规定可进行调整。

2. 价格调整机制:根据市场情况和政策变化等因素,经双方协商,可对商品单价进行调整。

调整前,双方应提前至少XX天书面通知对方,并明确调整后的价格及生效日期。

3. 价格调整条件:当市场原材料价格波动幅度达到____%时,乙方有权提出调价申请;如遇国家政策调整影响原材料成本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就调整价格进行协商。

四、交货与验收1. 交货期限:乙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完成交货。

具体交货日期根据双方约定确定。

2. 交货方式:按照双方约定的方式进行交货,如现场交货、物流运输等。

3. 验收标准与程序:甲方在收到货物后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进行验收,如有问题应及时通知乙方处理。

五、支付条款1. 支付方式:双方约定采用______方式进行支付。

2. 支付时间:甲方在收到货物并完成验收后的______天内完成支付。

固定单价合同与固定总价合同的区别

固定单价合同与固定总价合同的区别

固定总价合同是指合同的价格计算是以图纸及规定、规范为基础,工程任务和内容明确,业主的要求和条件清楚,合同单价一次包死,固定不变,即不再因为环境的变化和工程量的增减而变化的一类合同。

在这类合同中,承包商承担了全部的工作量和价格的风险。

承包合同在国际贸易当中的工程承包里固定单价合同是指根据单位工程量的固定价格与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合同的实际总价的工程承包合同。

组成合同所确定的固定单价为完成合同清单项目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脚手架搭拆费、工资性津贴、其他直接费、现场经费、间接费、利润、税金、材料代用、人工调差、材料价差、机械价差、政策性调整、施工措施费用及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等。

清单综合单价在合同有效期内固定不变。

固定单价合同与固定总价合同的区别固定总价合同是指针对当时的图纸、招标文件以及技术资料的固定总价,当施工过程中发生设计变更,还是要按照规定予以增减造价的。

如果没有设计变更,结算=预算(中标价)。

单价合同是指按针对当时的图纸、招标文件以及技术资料的固定单价,而工程量按实结算。

一般情况招标方都是给一个暂定量的。

结算=审计工程量*中标单价。

固定单价是有利于乙方的,但如果固定总价,业主在施工过程中,投入的管理人员会少些,省心,而且利于控制造价。

有些时候设计图纸不详细、相关条件不具备,这时候工程量无法计算准确,但又想招标,这时候可以采用固定单价,工程量按实算,把图纸不详细的风险转嫁于施工单位。

固定单价合同与可调价格合同固定价格合同——固定总价合同、固定单价合同;可调价格合同——可调总价合同、可调单价合同;固定单价合同结算价=固定单价*实际工程量;在同一合同计价方式中,对固定总价、固定单价两者只能选择一种,是不能同时存在的;话说到此,你可能仍不会理解,其实签订总价合同或单价合同是与其工程的内容相关的,总价合同相对应的是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而单价合同相对应更多的是劳务分包合同;另外固定单价合同强调的是单价固定其总价是不固定的;而可调总价合同强调的是市场的工、料、机等的价格发生变化时,都要调整(当然合同双方会在合同中进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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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中,相对于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等纠纷而言,最常见又最难解决的是结算纠纷。实践中,许多结算纠纷常常旷日持久,久拖不决,结果施工方往往受到较大损失。笔者作为从事法律服务的专业律师,结合自己工作实践,探讨建设工程常使用的合同范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GF-1999-0201 )在履行中经常易出现的结算纠纷,并讨论相应的法律防范措施,以使施工方能加强合同管理,用法律武器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变更与索赔问题 实践中,建设方不喜欢索赔二字,施工方一般也不提什么索赔。久之,施工方要么缺乏索赔意识,要么将索赔置换成为工程变更。

但是,变更与索赔是建设合同履行过程中性质不同的两种方式。变更(设计变更和其他变更)导致的是合同价款的调整,即变更始终是在合同价款之内,它可能导致原合同价款增高,也可能导致其降低。而索赔则完全不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对索赔的定义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按该定义,再结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 31.4 款看,索赔(费用索赔)是指在合同价款之外提出的经济补偿要求。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 31.2 款规定:“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 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实践中,很少有施工方严格地履行该条款,最后发生结算争议时,该条款可能对施工方的结算要求形成致命影响。

其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于变更的规定是有缺陷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基本上是 FIDIC 《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 1988 年版)的中国翻版,后者对变更涉及合同价款减少时应由建设方通知施工方有相应的规定,但前者没有。这种程序公正的不对称好像一方面是出于我国工程施工的实际,因为在我国,变更一般都涉及合同价款的增加,另一方面,似乎更是出于合同范本的制定者对施工方不自觉的行业倾斜(第 29.1 款已规定变更导致合同价款减少由建设方承担)。但是,如果发生结算纠纷,则施工方因第 31.2 款的限制可能会导致一些(或全部)变更不能使合同价款有所增加,而建设方因无此款的限制,则随时可要求因变更导致的已增加了的合同价款减少到原合同价款的水平。这显然于施工方不利。

实践中,施工方虽可能未严格履行第 31.2 款,但在其进度报表中,肯定是罗列了变更工程价款的了。但是,这种罗列是否就是 31.2 款的报告,肯定会有争议。另外,难免有一些变更会在 14 天以后报,这些变更按 31.2 款的规定,会被视为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当变更工程的量较大时,施工方与建设方一般会对变更达成补充协议,如果补充协议没有确定变更具体的价款,则争议仍将存在。即该补充协议可能只是约定了确定变更工程价款的方法,改变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 31.1 款,而非第 31.2 款。 以上所探讨是施工方在合同管理中务须注意的。施工方(尤其是小型施工队伍)应改变那种“我做了,就该拿钱”的简单意识,加强合同管理的意识,严格地按合同规定的程序提起变更和索赔。作为施工方,其一,如果认为这些严格的程序不太切合施工实际,则应在签约时在专用条款中加以改变。其二,在施工过程中,切记自己的所作所为应当紧紧围绕合同约定进行,不应当认为签订合同就万事大吉,让合同躺在抽屉里睡大觉。

二、合同价格对结算的影响 FIDIC 《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严格适用于单价合同(工程量单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按 23 条的规定,可适用于:固定价格合同,可调价格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其实,无论是固定价格合同,可调价格合同,还是成本加酬金合同,都是可以以工程量单价为基础的。固定价格合同即可固定单价;可调价格合同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 23.3 款看,即建设方承担的风险多一些,因而单价可调整的因素多一些;成本加酬金合同也面临调整的问题,因而也涉及工程量单价。建设部 2003 年推出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03 )也是可与这三种合同价格调和的。

但是,在实践中,将固定价格合同理解为固定总价合同的不鲜见。再加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将合同价款定义为:“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最基本的意思就是协议书中约定的合同价款。因此,工程量增加较大,追加合同款较多时,建设方会很难接受一个固定总价合同被如此剧烈突破的事实,于是,工程后期的中间结算和最终结算就不太容易顺利进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合同价格的定义基本上是对 FIDIC 《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 1988 年版)的照搬,该定义有其局限,所以在 FIDIC 《施工合同条件》( 1999 年版)中,将合同价格定义为“指第 14.1 款规定确定的价格,包括按照合同所做的调整。”即合同价格不是事先能确定的,需随工程的进展经一套完整的程序确定。其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协议书中的合同价格的临时性是有充分意识的,与 FIDIC 《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 1988 年版)关于合同文件解释的顺序不同的是,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 2.1 款的规定,专用条款中的另有约定的效力高于协议书。因此,如果专用条款已约定了确定合同价格的方法,协议书中的合同价格就只能是临时的。

但是,协议书中的临时价格经常是建设方与施工方发生纠纷的契机。因为一般而言,协议书中的临时价格会偏低。这之中的原因,可能有建设方为了规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合同鉴定时多收费用的考虑,也可能有规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 29.1 款规定变更导致合同价款减少由建设方承担的考虑等。因此,施工方应善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 2.1 款的规定,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另外,对于中间结算,因实践中建设方不按约支付工程款是经常的事,施工方还应注意利息的问题。如果双方未对利息做约定,当纠纷发生时利息往往按最高人民的法院的规定解决。早期最高法院将利息等同于违约金,后来终有所区别。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因此,施工方应当在签订合同时在专用条款中对利息问题作出约定。

三、最终结算与优先受偿权 实践中,如果建设方认为结算价格太高,那么,即便法院的判决已经确定了最终价格,也会存在着执行难的问题。因此,施工方宜将优先受偿权与结算问题一并考虑。 施工方行使优先受偿权有两种方式:按《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提起,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 33.4 款约定提起。但这里应注意: 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的规定,按《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提起的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六个月的时间太短,很容易被建设方以各种措施(比如延长竣工验收时间)消化掉。 有鉴于此,施工方有必要认真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于竣工结算的规定。但是,实践中经常存在施工方未能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 33.1 款规定的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 28 天内提交竣工结算报告的情形,这可能是出自施工方自身的管理问题,也可能是因为建设方拒绝接受竣工结算报告所致。在此情况下,施工方来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 33.4 款的优先受偿权将受到影响,因为建设方可以主张施工方本该享有的优先受偿权已超过了总的期限( 28 天 +56 天)。 应当说明的是,结算文件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即能否作为工程决算的依据,应来自当事人的确认。对此,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四款有明文规定:“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经发包方与承包方确认即应当作为工程决算的依据。”而施工方来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 33.4 款的优先受偿权亦应以具备法律效力的结算文件为前提,否则,施工方不能直接向法院申请行使优先受偿权,而只能提起起诉或仲裁。 在此,施工方务须注意,当事人对结算文件的确认,可以依据: 1 、法律规定的规则,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和《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发包方在收到对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或者依据: 2 、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确认规则,在此即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 33.2 款的规定:“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计算资料后 28 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第 33.3 款的规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计算资料后 28 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 29 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如依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确认规则,施工方还须注意,按《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建设方如对结算文件有异议,可与施工方在约定期限内或 28 天内协商,协商不成,则应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 28 天内完成造价鉴定。该时间是很容易突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 33.4 款规定的 56 天的优先受偿权的期限的,因此,施工方如拟同意协商,则应当注意同时协商将优先受偿权的期限顺延。 以上所探讨结算中易引起的纠纷,实是施工方签订施工合同时应注意、在合同管理中应该竭力避免的。惟有如此,施工方才可避免自己应得利益的损失,最大限度地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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