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募集资金管理第六章 募集资金管理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切实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上市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公司应当提高科学决策水平和管理能力,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科学分析、审慎决策,着力提高公司盈利能力。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运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资产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第五条保荐人在持续督导期间应当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制度的规定进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持续督导工作。
第二章募集资金存储第六条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一、背景近年来,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企业融资需求日益增加。
为了规范企业募集资金的使用,提高资金运营的效率和透明度,特制定本《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二、目的本办法的目的在于确保募集资金的安全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提高资金使用的效益,促进企业的持续发展。
三、使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所有通过公开市场、非公开市场等方式募集资金的企业。
四、资金使用原则1. 合法合规:企业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采取合法合规的方式进行资金使用。
2. 专款专用:募集资金应严格按照用途规定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3. 风险控制:企业应建立健全风险控制机制,严格控制募集资金的风险。
4. 经济有效:企业应根据实际资金需求进行合理配置,确保资金的经济有效性。
5. 信息公开:企业应及时、准确地向投资者和相关监管机构公开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五、募集资金使用程序1. 资金申请:企业在资金需求出现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填写资金申请书,明确申请金额、用途等相关信息。
2. 资金审批:企业内部设立资金审批委员会,负责审核资金申请书,并根据企业的内部管理规定进行审批决策。
3. 资金拨付:审批通过后,财务部门根据资金需求情况进行拨付,并将资金用途及拨付情况记录在案。
4. 资金监管: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资金监管制度,将实际使用情况与资金申请书进行核对,并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内部审计。
六、募集资金使用报告1. 内部报告:企业应定期向内部管理层报告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包括资金用途、拨付情况、账务处理等。
2. 外部披露:企业应按照相关规定,向投资者和监管机构及时、准确地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包括资金用途、使用金额、效益等相关信息。
七、违规处罚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企业,相关监管机构将依法进行处罚,并要求企业进行整改。
对于情节严重的,还可能面临包括罚款、停业整顿等严厉处罚措施。
八、附则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企业应按照本办法进行资金使用管理。
如有其他相关规定与本办法有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制度

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募集资金的使用坚持周密计划、规范运作和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非经公司股东大会依法作出决议,任何人无权改变公司公开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
第二章募集资金的存放第五条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应坚持集中存放、便于监督的原则。
第六条公司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下称“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包括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设置的专户)原则上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如公司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个数过少等原因拟增加募集资金专户数量的,应事先征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七条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中;(二)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下称“募集资金净额”)的百分之五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三)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四)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五)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违约责任。
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_上交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2008年6月28日上证上字[2008]59 号各上市公司、保荐人:为规范本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根据«公司法»Notes Link、«证券法»Notes Link、«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Notes Link、«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Notes Link、«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Notes Link、«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Notes Link、«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Notes Link 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及规范性文件,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同时,本所制定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附件一)和«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格式指引)»(附件二)。
现予以发布,自本规定发布之日起上市公司新增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应遵照本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根据«公司法»Notes Link、«证券法»Notes Link、«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Notes Link、«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Notes Link、«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Notes Link、«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Notes Link、«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Notes Link,制定本规定。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存储及使用管理办法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存储及使用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募集资金的存储第三章募集资金的使用第四章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第五章募集资金使用管理与监督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最大限度地保障投资者的利益,保证募集资金的安全,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系指本行通过公开发行证券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优先股等,但不包括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二章募集资金的存储第三条为保证募集资金的安全使用和有效监管,本行实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存储制度。
本行应开立专项账户,用于募集资金的存放和收付,专项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第四条本行应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签订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存储监管协议。
该协议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二)在募集资金全部使用完毕之前,每月向保荐机构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三)本行1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净额的20%的,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四)保荐机构有权随时查询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资料;(五)本行和保荐机构的违约责任。
本行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如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本行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鸿博股份XX募集资金使用管理方法〔修订稿〕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公司公开募集资金行为的管理,规公司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方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方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那么?和?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指的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别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债券、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公司应当提高科学决策水平和管理能力,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募集资金投资工程的可行性进展科学分析、审慎决策,着力提高公司盈利能力。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方法,并确保本方法的有效实施。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催促上市公司规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平安,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上市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募集资金投资工程通过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方法。
第五条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在持续督导期间应当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方法?、?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性文件和本方法的规定进展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持续督导工作。
第二章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第六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当及时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展验资。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企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范文

企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范文企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募集资金活动,保护投资者权益,提高募资效率,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及其下属子公司通过股权融资、债券发行、银行贷款等方式进行募集资金活动。
第三条企业应当依法履行募集资金的信息披露、投资者保护、规范募集资金使用等义务,确保募集资金的合法合规使用。
第四条企业的募集资金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合理的风险控制措施,确保资金安全与稳定。
第二章募集资金审批流程第五条企业募集资金项目应当经过审批程序,明确资金来源和使用计划。
审批程序包括以下环节:(一)立项申报:企业按照相关规定提出募集资金项目的立项申请,包括项目背景、资金需求、预期收益等内容;(二)风险评估:企业应当提交风险评估报告,包括市场风险、财务风险、管理风险等内容;(三)内部审批:企业内部审批机构根据立项申请和风险评估报告,对募集资金项目进行评审和决策;(四)上级审批:企业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将募集资金项目报送上级审批机构;(五)审批结果通知:企业应当及时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部门,并明确资金筹措和使用的具体要求。
第六条企业募集资金项目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按照风险大小进行分类,并设定不同的审批权限。
第七条企业募集资金项目的审批过程应当记录并留存相关文件,以备查阅和审计。
第三章募集资金信息披露第八条企业募集资金应当及时向投资者披露相关信息,确保投资者的知情权。
第九条企业募集资金信息披露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募集资金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的用途、来源、金额等;(二)募集资金项目的风险提示,包括市场风险、财务风险、经营风险等;(三)企业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的披露;(四)其他与投资者决策相关的重要信息。
第十条企业应当通过多种渠道进行募集资金信息的披露,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官网、媒体发布、投资者交流会等。
第四章募集资金使用管理第十一条企业募集资金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募集资金使用计划进行管理,并确保资金用于募集资金项目。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一、总则随着社会的发展,各种组织和机构的活动需要资金来支持和推动,募集资金成为一种常见的方式。
为了有效管理和使用募集的资金,本办法旨在明确规定募集资金的使用管理,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透明度和有效性。
二、资金募集1. 募集资金的途径可以包括但不限于公开募集、捐赠、投资等,具体方式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2. 募集资金应当明确资金来源,如募捐活动的具体渠道、投资活动的收益等,确保资金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三、资金使用1. 募集资金应当严格按照项目计划和合同约定的范围进行使用,不得擅自挪作他用。
2. 资金使用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遵循诚信、公正、公开的原则。
3. 资金使用应当注重效益和效率,确保资源的最大化利用。
4. 资金使用应当建立相应的核算和审计机制,确保资金的稽核和监督。
四、资金管理1. 募集资金应当设立专门的资金管理机构或部门负责资金的收付、核算和监督。
2. 资金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机制,确保资金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3. 资金管理应当进行定期的审计和审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
五、信息披露1. 募集资金应当及时向相关方披露资金的募集和使用情况,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
2. 披露的信息应当以易于理解和获取的方式进行,可以采用网络、媒体等手段。
3. 披露的信息应当及时更新,并在必要时进行修订和补充。
六、监督与追责1. 募集资金使用的过程应当接受相关监督机构和受捐助人的监督。
2. 对于违反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附则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所有募集资金活动,如有需要,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和补充。
总结本文是针对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一份详细规定,旨在规范和管理募集资金的使用。
文章依照通用的法规规范进行了论述,包括资金募集、资金使用、资金管理、信息披露、监督与追责等方面。
通过制定这些管理措施,可以保障募集资金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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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页 共 24 页 第六章 募集资金管理第六章 募集资金管理 第六章 募集资金管理第六章 募集资金管理 关于用超募资金补充流动资金事宜,应由公司独立董事出具独立意见,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由保荐意见出具保荐意见,同时公司可召开监事会进行审议,然后作相应信息披露。具体请进一步咨询交易所。 具体规定有:《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9号:超募资金使用及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上市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自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上市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当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 公告文稿; 董事会决议和决议公告文稿; 独立董事对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意见; 监事会对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意见; 第 2 页 共 24 页
保荐人对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意见(如适用); 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说明; 新项目的合作意向书或协议; 新项目立项机关的批文; 新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相关中介机构报告; (十一)终止原项目的协议; (十二)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公司应当根据新项目的具体情况,向本所提供上述第(六)项至第(十一)项所述全部或部分文件。 上市公司,应当披露以下内容: 6.3.1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6.3.2 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上市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第 3 页 共 24 页
6.3.3 上市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6.3.4 上市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6.3.5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下列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50%的;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第 4 页 共 24 页
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如有)。 6.3.6 上市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尽快、科学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 6.3.7 上市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及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6.3.8 上市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 (四)单次补充流动资金金额不得超过募集资金净额的50%; (五)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第 5 页 共 24 页
(六)过去十二月内未进行证券投资或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风险投资; (七)承诺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不进行证券投资或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风险投资; (八)保荐机构、独立董事、监事会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 6.3.9 上市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六)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 第四节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第 6 页 共 24 页
6.4.1 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本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6.4.2 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议案后,方可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6.4.3 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审慎地进行拟变更后的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能够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原则上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 6.4.4 上市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第 7 页 共 24 页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变更募集资金投资用途的意见; (六)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6.4.5 上市公司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应当在充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并且公司应当控股,确保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有效控制。 6.4.6 上市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完成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公司应当披露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行交易的原因、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以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 6.4.7 上市公司拟对外转让或置换最近三年内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作为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组成部分的情况除外),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对外转让或置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第 8 页 共 24 页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用); (五)转让或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转让或置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意见; (七)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属变更情况及换入资产的持续运行情况。 6.4.8 上市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二个交易日内公告,说明改变情况、原因、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造成的影响以及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6.4.9 单个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上市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50万元人民币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1%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 9 页 共 24 页
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包括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按照第6.4.2条、第6.4.4条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6.4.10 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占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的,上市公司使用节余资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 (二)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 (三)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10%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300万元人民币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1%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9号: 超募资金使用及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 2009年9月15日 深交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