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6号《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6号《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6号《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2010年第6号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月4日农业部第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2002年5月24日农业部发布的《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4号)同时废止。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动物检疫活动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保障动物及动物产品安全,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动物检疫活动。

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动物检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检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动物检疫的范围、对象和规程由农业部制定、调

整并公布。

第五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派官方兽医按照《动物防疫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可以根据检疫工作需要,指定兽医专业人员协助官方兽医实施动物检疫。

第六条动物检疫遵循过程监管、风险控制、区域化和可追溯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检疫申报

第七条国家实行动物检疫申报制度。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根据检疫工作需要,合理设置动物检疫申报点,并向社会公布动物检疫申报点、检疫范围和检疫对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动物检疫申报点的建设和管理。

第八条下列动物、动物产品在离开产地前,货主应当按规定时限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一)出售、运输动物产品和供屠宰、继续饲养的动物,应当提前3天申报检疫。

(二)出售、运输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卵、胚胎、种蛋,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应当提前15天申报检疫。

(三)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相关易感动物、易感动物产品的,货主除按规定向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外,还应当在起运3天前向输入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第九条合法捕获野生动物的,应当在捕获后3天内向捕获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第十条屠宰动物的,应当提前6小时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急宰动物的,可以随时申报。

第十一条申报检疫的,应当提交检疫申报单;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调运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还应当同时提交输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批准的《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

申报检疫采取申报点填报、传真、电话等方式申报。采用电话申报的,需在现场补填检疫申报单。

第十二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受理检疫申报后,应当派出官方兽医到现场或指定地点实施检疫;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三章产地检疫

第十三条出售或者运输的动物、动物产品经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检疫合格,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离开产地。

第十四条出售或者运输的动物,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一)来自非封锁区或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户);

(二)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三)临床检查健康;

(四)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五)养殖档案相关记录和畜禽标识符合农业部规定。

乳用、种用动物和宠物,还应当符合农业部规定的健康标准。

第十五条合法捕获的野生动物,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饲养、经营和运输:

(一)来自非封锁区;

(二)临床检查健康;

(三)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第十六条出售、运输的种用动物精液、卵、胚胎、种蛋,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一)来自非封锁区,或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种用动物饲养场;

(二)供体动物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三)供体动物符合动物健康标准;

(四)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五)供体动物的养殖档案相关记录和畜禽标识符合农业部规定。

第十七条出售、运输的骨、角、生皮、原毛、绒等产品,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一)来自非封锁区,或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户);

(二)按有关规定消毒合格;

(三)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

符合要求。

第十八条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由官方兽医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并监督货主按照农业部规定的技术规范处理。

第十九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用于饲养的非乳用、非种用动物到达目的地后,货主或者承运人应当在24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的乳用、种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在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下,应当在隔离场或饲养场(养殖小区)内的隔离舍进行隔离观察,大中型动物隔离期为45天,小型动物隔离期为30天。经隔离观察合格的方可混群饲养;不合格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隔离观察合格后需继续在省内运输的,货主应当申请更换《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更换《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不得收费。

第四章屠宰检疫

第二十一条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向屠宰场(厂、点)派驻(出)官方兽医实施检疫。屠宰场(厂、点)应当提供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官方兽医驻场检疫室和检疫操作台等设施。出场(厂、点)的动物产品应当经官方兽医检疫合格,加施检疫标志,并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第二十二条进入屠宰场(厂、点)的动物应当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并佩戴有农业部规定的畜禽标识。

官方兽医应当查验进场动物附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佩戴的畜禽标识,检查待宰动物健康状况,对疑似染疫的动物进行隔离观察。

官方兽医应当按照农业部规定,在动物屠宰过程中实施全流程同步检疫和必要的实验室疫病检测。

第二十三条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的,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对胴体及分割、包装的动物产品加盖检疫验讫印章或者加施其他检疫标志:

(一)无规定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

(二)符合农业部规定的相关屠宰检疫规程要求;

(三)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骨、角、生皮、原毛、绒的检疫还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由官方兽医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并监督屠宰场(厂、点)或者货主按照农业部规定的技术规范处理。

第二十五条官方兽医应当回收进入屠宰场(厂、点)动物附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填写屠宰检疫记录。回收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应当保存十二个月以上。

第二十六条经检疫合格的动物产品到达目的地后,需要直接在当地分销的,货主可以向输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请换证,换证不得收费。换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提供原始有效《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检疫标志完整,且证物相符;

(二)在有关国家标准规定的保质期内,且无腐败变质。

第二十七条经检疫合格的动物产品到达目的地,贮藏后需继续调运或者分销的,货主可以向输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重新申报检疫。输入地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动物产品,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一)提供原始有效《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检疫标志完整,且证物相符;

(二)在有关国家标准规定的保质期内,无腐败变质;

(三)有健全的出入库登记记录;

(四)农业部规定进行必要的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第五章水产苗种产地检疫

第二十八条出售或者运输水生动物的亲本、稚体、幼体、受精卵、发眼卵及其他遗传育种材料等水产苗种的,货主应当提前20天向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离开产地。

第二十九条养殖、出售或者运输合法捕获的野生水产苗种的,货主应当在捕获野生水产苗种后2天内向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投放养殖场所、出售或者运输。

合法捕获的野生水产苗种实施检疫前,货主应当将其隔离在符合下列条件的临时检疫场地:

(一)与其他养殖场所有物理隔离设施;

(二)具有独立的进排水和废水无害化处理设施以及专用渔具;

(三)农业部规定的其他防疫条件。

第三十条水产苗种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的,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一)该苗种生产场近期未发生相关水生动物疫情;

(二)临床健康检查合格;

(三)农业部规定需要经水生动物疫病诊断实验室检验的,

检验结果符合要求。

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监督货主按照农业部规定的技术规范处理。

第三十一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水产苗种到达目的地后,货主或承运人应当在24小时内按照有关规定报告,并接受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动物检疫

第三十二条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运输相关易感动物、动物产品的,除附有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外,还应当向输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并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取得输入地《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第三十三条输入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相关易感动物,应当在输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隔离场所,按照农业部规定的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有关检疫要求隔离检疫。大中型动物隔离检疫期为45天,小型动物隔离检疫期为30天。隔离检疫合格的,由输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不合格的,不准进入,并依法处理。

第三十四条输入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相关易感动物产品,应当在输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地点,按照农业部规定的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有关检疫要求进行检疫。检疫合格的,由输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不合格的,不准进入,并依法处理。

第七章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

第三十五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货主应当填写《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向输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十六条输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同意引进的决定。符合下列条件的,签发《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不符合下列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一)输出和输入饲养场、养殖小区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二)输入饲养场、养殖小区存栏的动物符合动物健康标准;

(三)输出的乳用、种用动物养殖档案相关记录符合农业部规定;

(四)输出的精液、胚胎、种蛋的供体符合动物健康标准。

第三十七条货主凭输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签发的《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按照本办法规定向输出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输出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实施检疫。

第三十八条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应当在《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有效期内运输。逾期引进的,货主应当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八章检疫监督

第三十九条屠宰、经营、运输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应当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经营、运输的动物产品应当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检疫标志。

对符合前款规定的动物、动物产品,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可以查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对动物、动物产品进行采样、留验、抽检,但不得重复检疫收费。

第四十条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补检,并依照《动物防疫法》处理处罚。

符合下列条件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不符合的,按照农业部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畜禽标识符合农业部规定;

(二)临床检查健康;

(三)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第四十一条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骨、角、生皮、原毛、绒等产品,符合下列条件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不符合的,予以没收销毁。同时,依照《动物防疫法》处理处罚。

(一)货主在5天内提供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来自非封锁区的证明;

(二)经外观检查无腐烂变质;

(三)按有关规定重新消毒;

(四)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第四十二条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精液、胚胎、种蛋等,符合下列条件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不符合的,予以没收销毁。同时,依照《动物防疫法》处理处罚。

(一)货主在5天内提供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来自非封锁区的证明和供体动物符合健康标准的证明;

(二)在规定的保质期内,并经外观检查无腐败变质;

(三)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第四十三条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肉、脏器、脂、头、蹄、血液、筋等,符合下列条件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并依照《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罚;不符合下列条件的,予以没收销毁,并依照《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一)货主在5天内提供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来自非封锁区的证明;

(二)经外观检查无病变、无腐败变质;

(三)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第四十四条经铁路、公路、水路、航空运输依法应当检疫的动物、动物产品的,托运人托运时应当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没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承运人不得承运。

第四十五条货主或者承运人应当在装载前和卸载后,对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以及饲养用具、装载用具等,按照农业部规定的技术规范进行消毒,并对清除的垫料、粪便、污物等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四十六条封锁区内的商品蛋、生鲜奶的运输监管按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实施。

第四十七条经检疫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到达目的地。经检疫合格的动物在运输途中发生疫情,应

按有关规定报告并处置。

第九章罚则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用于饲养的非乳用、非种用动物和水产苗种到达目的地后,未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的乳用、种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未按规定进行隔离观察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格式或样式由农业部统一制定。

第五十二条水产苗种产地检疫,由地方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委托同级渔业主管部门实施。水产苗种以外的其他水生动物及其产品不实施检疫。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农业部2002年5月24日发布的《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4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安全作业票证填写规范

安全作业票证填写规范 -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4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

安全作业票证填写规范 南通正拓气体有限公司 二0一四年十月三十日

一、动火安全作业证 1、动火安全作业证分为三联,第一联存于安全环保部,第二联存于生产质量部,第三联动火人持有备查。 2、动火证由安全环保部填写。 3、动火级别由安全环保部确定,特殊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由总经理批准,二级动火作业由安全环保部批准。 4、动火证由安全环保部统一编号,编号由年月序号组成例如201410-02 5、动火装置部位及内容写详细,例如脱碳工段闪蒸槽底座固定 6、动火执行人是机修有证人员 7、在车间动火动火监护人是当班有经验的外操,公用设施动火动火监护人是生产质量部负责人,技改项目动火负责人是项目负责人。 8、采样检测时间为动火前30分钟以内,采样点为动火位置,分析结果填写真实,动火分析人为分析室化验人员。仪器分析人为安全环保部人员。 9、动火时间为分析取样后30分钟以内。 10、动火安全措施由动火人确认,没有的项目填写不涉及。 11、现场配备的消防设施数量没有的填“0” 12、危害识别由安全环保部分析,动火人确认。 13、动火单位意见,动火所在单位意见,安全部门意见,领导审批意见,必须填写明确“同意或不同意”。 14、动火完后,安全环保部人员进行验收。

动火安全作业证

二、进入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 1、进入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分为三联,第一联存于安全环保部,第二联存于生产质量部,第三联作业监护人持有备查。 2、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证由安全环保部填写。 3、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证由安全环保部统一编号,编号由年月序号组成例如201410-02 4、受限空间和作业内容写详细,例如脱硫工段泡沫槽下部焊蒸汽管。 5、作业执行人是机修人员,作业监护人为当班有经验的外操。 6、原有介质、危害因素由生产质量部人员填写。 7、采样部位在受限空间上中下三个部位分别采样,采样检测时间为进入受限空间前30分钟以内,作业超过4小时必须重新分析,分析结果填写真实,分析人为分析室化验人员。仪器分析人为安全环保部人员。 8、进入受限空间时间为分析取样后30分钟以内。 9、进入受限空间安全措施由作业执行人、作业监护人和安全环保部人员共同确认,没有的项目填写不涉及。 10、作业监护措施没有的填“0” 11、危害识别由安全环保部分析,作业执行人、作业监护人确认。 12、施工作业负责人、基层单位现场负责人、基层单位领导审批意见、二级单位领导审批意见必须填写明确“同意或不同意”。 13、作业执行完后,作业执行人、生产质量部、安全环保部人员共同进行验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部标准米质测定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部标准米质测定方法 2010-1-30 1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食用稻米品质的测定。 2引用标准 GB 2905 谷类、豆类作物种子粗蛋白质测定法(半微量凯氏法) GB 3523 谷类、油料作物种子水分测定法 GB 4801 谷类籽粒赖氨酸测定法染料结合赖氨酸(DBL)法 GB 5495 粮食、油料检验稻谷出糙率检验法 GB 7648 水稻、玉米、谷子籽粒直链淀粉测定法 NY 122 优质食用稻米 3样品的准备 3.1 稻谷在收获晒干后须存放三个月以上,待理化性状稳定后,方可进行分析。 3.2 加工的稻谷须扬净稻草、瘪粒,并除去砂石、泥块、铁屑等混杂物。稻谷品种纯度不得低于99.0%。 3.3 待测样品须放于干燥通风处或有空调的实验室内1周左右,使样品的水分含量为13%±1%,含水量的测定根据GB 3523。 4碾磨品质的测定 4.1 出糙率的测定 4.1.1 常样法 4.1.1.1 仪器设备 实验室用谷物脱壳机 4.1.1.2 测定方法 a. 根据待测样品谷粒的厚度,调节脱壳机滚轮(或辊子)的间距(一般在0.50~ 1.00mm之间),使样品经二次处理后,基本上脱壳完全。 b. 机器空转数圈,以清除机内残留的稻谷和米粒。

c. 称取130.0g稻谷,倒入进样漏斗中,打开电源开关,调节进样闸口,使样品均匀进入机内脱壳。 d. 经二次脱壳后,检出样品中残留的谷粒并称其糙米和谷粒的重量,精确到0.1g。 4.1.1.3 结果的表述 出糙率按公式(1)计算: 出糙率(%)={(糙米重(g)/〔试样谷重(g)-未脱壳谷重(g)〕}×100 (1) 重复测定一次,求出二次出糙率的平均值.前后二次测定结果的相对相差不应大于1%. 4.1.2 小样法 按GB 5495方法测定. 4.2 精米率的测定 4.2.1 仪器设备 JMJ-100型精米机或其他同类型号的实验室精米机. 4.2.2 测定方法 4.2.2.1 称取100g糙米,精确到0.1g,放入精米机的碾米室内. 4.2.2.2 调节碾米室盖的压力至3kg左右,再调节定时器的碾米时间,使碾米精度达国家标准一等米的水平. 4.2.2.3 碾磨后的米样经手工除去糠块,再用1.5mm直径的筛子除去胚片和糠屑. 4.2.2.4 待米样冷却至室温后,称精米重,精确到0.1g. 4.2.3 结果的表述 精米率按公式(2)计算: 精米率(%)=〔精米重(g)/糙米重(g)〕×出糙率 (2) 重复测定一次,求出精米率平均值.二次测定结果的相对相差应小于1.0 %. 4.3 整精米率的测定 4.3.1 仪器设备 整米分离机或具不同圆孔直径的筛子一套. 4.3.2 测定方法 4.3.2.1 精米样品的制备 精米样品制备的方法基本上同4.2.2,但掌握碾米的精度为糙米去糠率的10%±0.5%. 4.3.2.2 整精米样品的分离 借助于整米分离机或筛子,自以上精米样品中人工分离出整精米(整精米系指肉眼观察无破损的完整精米粒),称重,精确至0.1g. 4.3.3 结果的表述 整精米率按公式(3)计算: 整精米率(%)=〔整精米重(g)/糙米重(g)〕×出糙率 (3) 重复测定一次,求出整精米率平均值.两次测定结果相对相差应不超过2.0%.

农业部项目申报指南

附件: 2012年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专项 项目申报指南 2012年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专项投资安排的总体思路是: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中央一号文件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农业综合开发工作若干意见》(国办发[2009]63号)精神,以强化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综合生产能力,实现粮食稳定发展和确保主要农产品有效供应、促进农民持续增收为目标,努力加大对良种繁育、优势特色种养示范的投资力度,建设一批区域骨干性、示范指导性项目,改善和提高农业生产条件,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促进新农村建设。主要安排良种繁育及加工基地、原原种扩繁基地、脱毒马铃薯良种繁育基地、牧草种子繁育基地、园艺类良种繁育及生产示范基地、畜禽良种繁育、水产品苗种繁育及养殖基地、秸秆养畜等8类项目。 一、良种繁育专项 (一)良种繁育及加工基地项目 1.申报品种及区域重点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1]8号)精神,着力提升农作物种子生产和加工能力,不断提高种子企业综合实力和竞争力,加快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和农业用种安全,2012年重点加强水稻、玉米、小麦等主要粮食作物良种繁育及加工基地建设,兼顾棉花、油料等经济作物,根据制种优势区域布局,支持“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全面推进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机械化的种子生产基地建设。项目重点布局在吉林、黑龙江(含黑龙江农垦总局)、江苏、浙江、安徽、江西、 1 / 26

山东、湖北、湖南、四川、甘肃、新疆(含兵团)等省(区)。 2.申报单位条件 (1)申报单位。为农业部发证的“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项目建设实行属地化管理,所申报项目的承担单位可不限于本省种子企业。2007-2011年承担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专项项目和农业部种子工程项目且尚未竣工验收的单位不能申报。 (2)品种条件。繁育推广主要农作物的,应有由企业申请的1个以上通过国家级审定的品种,或者5个以上且在至少3个省(区、市)通过省级审定的品种;自有品种的经营量占公司经营总量的比例达到50%以上。 (3)人员条件。具有专职从事科研育种的中级以上(或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研究人员5名以上,经营主要农作物种子的高级研究人员(或相关专业硕士以上学历)1名以上。具有专业的种子生产、加工、贮藏技术人员和种子检验人员(涵盖扦样、室内检验、田间检验类别)各5名以上。 (4)设施设备条件。 ①检验设施设备。具备固定的检验场所,面积200平方米以上,布局合理;检验仪器配套匹配,质量管理体系完善。检验场所和仪器设备须具备自有产权,不可租赁。 ②加工设备设施。种子加工厂房500平方米以上,具有总加工能力10吨/小时以上的种子加工成套设备。种子加工厂房和设备设施须具备自有产权。 ③干燥贮藏设施。晒场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库房面积1500平方米以上。相关设施须具备自有产权。 ④育种机构。有专门的育种机构,有固定的育种人员和工作经费,自有科研 2 / 26

焦化厂安全作业证管理制度示范文本

焦化厂安全作业证管理制 度示范文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焦化厂安全作业证管理制度示范文本使用指引:此管理制度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1、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太钢集团临钢焦化厂作业人员安全作业 证的管理。 2、安全作业证种类 2.1厂长、主管生产副厂长、安全科长、专职安全员的 省级以上安全管理机构培训机构合格证; 2.2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 2.3安全作业证; 2.4特殊作业的安全作业证 2.4.1动火审批证; 2.4.2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 2.4.3动土安全作业证;

2.4.4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 2.4.5高处安全作业证; 2.4.6吊装安全作业证; 2.4.7断路安全作业证; 2.4.8设备内安全作业证。 3、安全作业证颁发机关和管理单位 3.1 2.1所涉及人员由省级安全培训机构颁发培训合格证; 3.2 2.2所涉及人员由临汾市安全监督管理局颁发; 3.3 2.3所涉及人员由安全科颁发; 3.4 2. 4.1、2.4.2、2.4.5、2.4.8所涉及作业证安全科管理; 3.5 2. 4.3、2.4.4、2.4.7所涉及作业证由机动科管理; 3.6 2. 4.6所涉及作业证由生产科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9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99号 (关于中药材上禁止和限制使用的农药种类) 为从源头上解决农产品尤其是蔬菜、水果、茶叶的农药残留超标问题,我部在对甲胺磷等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加强登记管理的基础上,又停止受理一批高毒、剧毒农药的登记申请,撤销一批高毒农药在一些作物上的登记。现公布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和不得在蔬菜、果树、茶叶、中草药材上使用的高毒农药品种清单。 一、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六六六(HCH),滴滴涕(DDT),毒杀芬(camphechlor),二溴氯丙烷(dibromochloropane),杀虫脒(chlordimeform),二溴乙烷(EDB),除草醚(nitrofen),艾氏剂(aldrin),狄氏剂(dieldrin),汞制剂(Mercurycompounds),砷(arsena)、铅(acetate)类,敌枯双,氟乙酰胺(fluoroacetamide),甘氟(gliftor),毒鼠强(tetramine),氟乙酸钠(sodiumfluoroacetate),毒鼠硅(silatrane)。 二、在蔬菜、果树、茶叶、中草药材上不得使用和限制使用的农药 甲胺磷(methamidophos),甲基对硫磷( parathion-methyl),对硫磷(parathion),久效磷(monocrotophos),磷胺(phosphamidon),甲拌磷(phorate),甲基异柳磷(isofenphos-methyl),特丁硫磷(terbufos),甲基硫环磷(phosfolan-methyl),治螟磷(sulfotep),内吸磷(demeton),克百威(carbofuran),涕灭威(aldicarb),灭线磷(ethoprophos),硫环磷(phosfolan),蝇毒磷(coumaphos),地虫硫磷(fonofos),氯唑磷(isazofos),苯线磷(fenamiphos)19种高毒农药不得用于蔬菜、果树、茶叶、中草药材上。三氯杀螨醇(dicofol),氰戊菊酯(fenvalerate)不得用于茶树上。任何农药产品都不得超出农药登记批准的使用范围使用。 各级农业部门要加大对高毒农药的监管力度,按照《农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违法生产、经营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的行为,以及违法在果树、蔬菜、茶叶、中草药材上使用不得使用或限用农药的行为,予以严厉打击。各地要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引导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生产、推广和使用安全、高效、经济的农药,促进农药品种结构调整步伐,促进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发展。

农业部重点实验室发展规划

农业部重点实验室发展规划(2010-2015年) 农业部 2010年9月

目录 一、规划背景 (4) (一)加强农业领域重点实验室建设的重要意义 (4) (二)我国农业领域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取得的成绩 (5)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7) 二、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8) (一)指导思想 (8) (二)建设原则 (8) (三)建设目标 (9) 三、建设布局 (10) (一)综合性重点实验室建设布局 (10) (二)专业性(区域性)重点实验室与科学观测实验站建设布局 (16) 四、建设进度 (17) (一)综合性重点实验室建设进度 (18) (二)专业性(区域性)重点实验室建设进度 (18) (三)农业科学观测实验站建设进度 (18) 五、保障措施 (19) (一)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 (19) (二)增强投入强度和优化投入结构 (19) (三)创新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20) (四)建立绩效评价和动态调整机制 (20) (五)加强优秀人才和创新团队建设 (21)

(六)加强对外交流和合作 ............................................. 错误!未定义书签。 附表 (22) 农业部重点实验室是国家农业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凝聚和培养优秀农业科技人才,组织行业科技创新,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其主要任务是围绕制约产业发展的重大关键问题,开展农业应用基础与共性技术研究。为强化农业部重点实验室建设工作,提升农业科技自主创新能力,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和《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精神,结合农业领域重点实验室建设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规划背景 (一)加强农业领域重点实验室建设的重要意义 2010年中央一号文件中明确提出要“培养农业科技领军人才……加强农业重点实验室建设”。《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也明确提出要强化重点实验室建设,大幅度提升科技自主创新能力和水平。

安全作业证填写规范(样本)

作业票证办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1、检修施工单位作业负责人、作业人为同一人签字。 2、电焊、焊接等特种作业人员证件号未填写,动火作业在作业人后面填写,一般是T+身份证号码。 3、动火作业涉及的临时用电作业证未办理。 4、动火作业中未写明动火作业的内容,表格未设计,在动火地点中明确。 5、风险分析填写为注意事项。应填写何种原因可能导致物体打击、车辆伤害、机械伤害、起重伤害、触电、淹溺、灼烫、火灾、高处坠落、容器爆炸、中毒和窒息及其它伤害等。 6、审批时间存在未批先作业情况。 7、动火作业前分析执行不严格,受限空间未每两小时分析一次。 8、班长作业确认未严格执行。 9、作业完工验收后应确认无火星残留,无相关记录。 10、存在空项漏签情况。 11、作业票证第三联未发给施工作业单位。 12、安全措施未落实到位,应急器材未按规定配备。 13、作业票证归档混乱。按时间先后顺序装订。 14、作业证编号未登记。涉及到的其它作业也应填写编号。

动火安全作业证

填写说明:

1、动火作业: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装置以外的禁火区内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作业。 2、动火作业分级 3、动火地点发生变更应重新办理作业证。 4、动火开始时间不能早于审批时间。 5、动火分析与动火作业间隔不应超过30 min,作业中断时间超过60min,应重新分析。可燃气体浓度(苯)应低于0.2%。 6、涉及其它的特殊作业:同时涉及临时用电、高处、受限空间作业的应办理相应的作业证。 7、危害辨识:何种原因可能导致物体打击、车辆伤害、机械伤害、起重伤害、触电、淹溺、灼烫、火灾、高处坠落、容器爆炸、中毒和窒息及其它伤害等。

作业证使用安全规定标准版本

文件编号:RHD-QB-K8870 (管理制度范本系列) 编辑:XXXXXX 查核:XXXXXX 时间:XXXXXX 作业证使用安全规定标 准版本

作业证使用安全规定标准版本 操作指导:该管理制度文件为日常单位或公司为保证的工作、生产能够安全稳定地有效运转而制定的,并由相关人员在办理业务或操作时必须遵循的程序或步骤。,其中条款可根据自己现实基础上调整,请仔细浏览后进行编辑与保存。 编制目的:为加强各种安全作业票证的使用及安全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适用范围:山东金乡德华化工有限公司 相关文件:国家颁发的《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规定内容: 1.进入设备作业证 1.1采用下列安全措施: 1.1.1拆开与设备连接的所有管线和法兰并加盲板。 1.1.2将设备内物料倒空、泄压。

1.1.3清洗或置换后分析有毒、可燃、易爆物含量符合安全要求。氧含量达百分之十八以上后方可进入。 1.1.4设备内照明用防爆型安全灯。 1.1.5有的设备带搅拌器,在进入设备之前先将电源断开,并把开关盒锁好,钥匙由监护人员保管。 1.1.6 设备内特殊作业和交叉作业由设备所在单位与施工单位的主管领导共同确认,审批签字,由设备处终审审批。审批人必须严格检查安全措施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并由值班长或工段确认无误签字后方可进入设备内作业。 1.1.7 监护人由设备交出单位审批人指派熟悉工艺生产、掌握安全的防护急救的人员担任,并备有良好的防护器材且会正确使用。 1.1.8 排除了着火、爆炸、中毒、窒息危险的设

备内作业应由检修单位配备监护人员。 1.1.9 设备内作业因工艺条件,作业环境条件改变,应重新办理《设备内安全作业证》,方准许继续作业。 1.1.10本证适用于塔、釜、槽、罐、炉膛、容器及烟道、下水管、窨井、涵管等有易燃、易爆、易中毒物料的作业场所。 1.2填写说明 1.2.1本作业证由生产车间填写,由设备处审批、管理、留存,由监护者检查完安全措施,并认为可以作业后交作业者通知其开始作业。 1.2.2作业完后本证由作业者连同任务单一起交回车间或工段。 1.2.3将采用的哪条措施要填写清楚,制表、监护、审批人员要分别签字方可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第596号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第596号公告根据《兽药管理条例》规定和农业部第426号公告(以下简称426公告)要求,经审核,现公布首批《国家兽药标准增加规格目录》(附件1,以下简称《规格目录》)、《兽药地方标准升国家标准受理目录》(附件2,以下简称《受理目录》)和《兽药地方标准废止目录》(附件3,以下简称《废止目录》),并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列入《规格目录》的,按国家兽药标准(以下简称国标)增加含量或包装规格管理,不实行标准试行期和监测期保护。拟生产该类产品的兽药生产企业,可按规定程序向我部履行产品批准文号申报手续。 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除《规格目录》中所列规格外,其他同品种不同规格的兽药地方标准(以下简称地标)同时废止。拟增加《规格目录》同品种的含量或包装规格的,按《兽药地方标准升国家标准技术资料审查原则》(农办医[2005]52号)相关规定办理。 三、法定兽药检验机构对列入《规格目录》的产品实施监督检验时,应根据检验工作需要适当调整取样量,以保证检验结果准确。 四、列入《受理目录》的,按426公告第九条规定执行。农业部兽药审评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审评办)向申报企业发出受理通知书,并提出相关要求。申报企业应按规定向审评办上报补充资料。 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列入《废止目录》的同品种地标同时废止,其他后续工作按426号公告第十三条规定执行。 六、各地已批准但未列入《兽药地方标准废止目录》(农业部公告第560号)的、未列入本公告《废止目录》的、未列入本地自行撤销地标清单的地标,均可按照426号公告要求抓紧组织该类地标的申报。 七、对联合协作申报地标的,所有企业应分别填写《兽药地方标准升国家标准申请表》,由承办企业按426号公告第五条规定进行申报,并附联合协作协议书。参与协作企业填写的《兽药地方标准升国家标准申请表》需经本辖区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签署意见、盖章、备案,作为地标升国标后申报产品批准文号的证明材料。 八、各地已上报审评办但未列入《废止目录》、《受理目录》及未做任何改变的国标品种,企业可按规定程序直接向我部履行产品批准文号申报手续。 九、各地要高度重视地标清理工作,认真执行地标清理政策,积极配合我部做好相关工作,以保证兽药质量,规范市场秩序,保障动物疫病防治效果,促进我国兽药事业健康、持续发展。 附件:1.国家兽药标准增加规格目录 2.兽药地方标准升国家兽药标准受理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35号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 为加强兽药残留监控工作,保证动物性食品卫生安全,根据《兽药管理条例》规定,我部组织修订了《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现予发布,请各地遵照执行。自发布之日起,原发布的《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农牧发[1999]17号)同时废止。 安普霉素山羊 鸡产奶羊禁用产蛋鸡禁用 Atropine 阿托品 所有食品动物Azamethiphos 鱼

甲基吡啶磷 Betaine 所有食品动物 甜菜碱 所有食品动物仅作口服用Bismuth subcarbonate 碱式碳酸铋 Bismuth subnitrate 所有食品动物仅作口服用

Calcium carbonate 碳酸钙 Calcium chloride 氯化钙 Calcium gluconate 葡萄糖酸钙所有食品动物所有食品动物所有食品动物所有食品动物所有食品动物所有食品动物 Cloprostenol 氯前列醇 牛、猪、马 Decoquinate 癸氧喹酯牛、山羊仅口服用,产奶动物 禁用 Diclazuril 山羊羔羊口服用

Epinephrine 肾上腺素 所有食品动物 Ergometrine maleata 马来酸麦角新碱所有哺乳类食品动 物 仅用于临产动物 Ethanol 所有食品动物仅作赋型剂用 甲醛 Glutaraldehyde 戊二醛 所有食品动物 Gonadotrophin releasing hormone 垂体促性腺激素释放激素 所有食品动物 Human chorion gonadotrophin 所有食品动物

2018农业项目补贴项、

2018年对申报人要求更严格 1.必须要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且经营满一年以上; 2.能够具有持续经营管理能力; 3.没有不良的诚信记录。 注意:凡是有不良诚信记录、被列入黑、扶持政策之外的其他农业经营项目都不能够拿到补贴。 2018年农业补贴往方向转变 未来农业补贴的主要改革方向,是建立以绿色生态为导向的农业补贴制度。综合农业部、财政部共同制定的惠农强农政策,以及财政部的文件《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来看,2018年我国的农业补贴正在向这3个方向转变: 1.补更环保的产业; 2.补更有生产效率的产业;

3.补有利于加强食品安全的产业。 2018年农业补贴资金与数量的变化 1.农业补贴资金总额上涨幅度不大 根据今年的情况来看,明年农业补贴金额虽呈整体上涨趋势,但上涨幅度不会太大。因为当前国家最重要的是供给侧改革,按当前惠农补贴数额来说,也是结构调整问题,并不是增量问题。 2.农业补贴数量会增多 鼓励产业发展,就会支持更多项目。例如,农业综合开发和农业产业化经营项目对所有合作社和家庭农场都敞开大门,只要在相关部门登记过,都可以申请项目,并且申报材料更简单。类似这样的项目支持在2018年还会增加,目的就是要把产业扶起来。 2018年31个农业项目申报指南

1.农民合作社示社项目申报 申报时间:1-6月 申报口径:农业部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申报围:省级示社 2.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补助项目申报 申报时间:3月前 申报口径:农业部发展计划司 申报围:耕地质量提升综合技术 3.水产品苗种繁育及养殖示场项目申报 申报时间:2-6月 申报口径:农业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申报围:水产苗种繁育基地及健康养殖示场4.秸秆养畜项目申报 申报时间:2-6月 申报口径:农业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安全系统作业票证填写要求规范

安全作业票证填写规 正拓气体 二0一四年十月三十日

一、动火安全作业证 1、动火安全作业证分为三联,第一联存于安全环保部,第二联存于生产质量部,第三联动火人持有备查。 2、动火证由安全环保部填写。 3、动火级别由安全环保部确定,特殊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由总经理批准,二级动火作业由安全环保部批准。 4、动火证由安全环保部统一编号,编号由年月序号组成例如201410-02 5、动火装置部位及容写详细,例如脱碳工段闪蒸槽底座固定 6、动火执行人是机修有证人员 7、在车间动火动火监护人是当班有经验的外操,公用设施动火动火监护人是生产质量部负责人,技改项目动火负责人是项目负责人。 8、采样检测时间为动火前30分钟以,采样点为动火位置,分析结果填写真实,动火分析人为分析室化验人员。仪器分析人为安全环保部人员。 9、动火时间为分析取样后30分钟以。 10、动火安全措施由动火人确认,没有的项目填写不涉及。 11、现场配备的消防设施数量没有的填“0” 12、危害识别由安全环保部分析,动火人确认。 13、动火单位意见,动火所在单位意见,安全部门意见,领导审批意见,必须填写明确“同意或不同意”。 14、动火完后,安全环保部人员进行验收。 动火安全作业证

二、进入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 1、进入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分为三联,第一联存于安全环保部,第二

联存于生产质量部,第三联作业监护人持有备查。 2、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证由安全环保部填写。 3、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证由安全环保部统一编号,编号由年月序号组成 例如201410-02 4、受限空间和作业容写详细,例如脱硫工段泡沫槽下部焊蒸汽管。 5、作业执行人是机修人员,作业监护人为当班有经验的外操。 6、原有介质、危害因素由生产质量部人员填写。 7、采样部位在受限空间上中下三个部位分别采样,采样检测时间为进 入受限空间前30分钟以,作业超过4小时必须重新分析,分析结果填写真 实,分析人为分析室化验人员。仪器分析人为安全环保部人员。 8、进入受限空间时间为分析取样后30分钟以。 9、进入受限空间安全措施由作业执行人、作业监护人和安全环保部人 员共同确认,没有的项目填写不涉及。 10、作业监护措施没有的填“0” 11、危害识别由安全环保部分析,作业执行人、作业监护人确认。 12、施工作业负责人、基层单位现场负责人、基层单位领导审批意见、 二级单位领导审批意见必须填写明确“同意或不同意”。 13、作业执行完后,作业执行人、生产质量部、安全环保部人员共同 进行验收 进入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 作业证编号:201410--02 第 1 联

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_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科学、公正、及时地登记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规范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管理,保护生物多样性,保证消费安全和用种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主要农作物,是指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五种主要农作物以外的其他农作物。 第三条国家对部分非主要农作物实行品种登记制度。列入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目录的品种登记,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农业部制定和调整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目录,发布列入登记目录的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申请表,建立全国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品种登记平台)。 第五条农业部负责全国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具体工作由全

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承担。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品种登记受理、申请文件审查,具体工作由省级种子管理机构承担。 第二章申请、受理与审查 第六条品种登记申请实行属地管理,单位在注册地、个人在户口所在地,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申请品种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申请者),应当在品种登记平台上实名注册。 一个非主要农作物品种只能在一地申请登记。 第七条一个品种由两个以上申请者分别提出品种登记申请的,最先申请的为申请者;同时申请的,最先完成该品种育种的人为申请者;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品种,还应当经过品种权人的同意。 第八条在中国境内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场所的境外机构、个人在境内申请品种登记的,应当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境内种子企业代理。 第九条申请登记的品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人工选育或发现并经过改良; (二)具备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

农业部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规定

农业部基本建设项目竣工 验收管理规定 Prepared on 24 November 2020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规定 ——竣工验收管理 作者:农业部颁布日期:2004-7-14实施日期:2004-9-1阅读次数:57 农计发[2004]10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范项目竣工验收程序,提高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依据《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是对项目建设及资金使用等进行的全面审查和总结。 第三条凡农业部审批的部分或全部利用中央预算内资金(含国债资金)新建、改建、扩建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须按本规定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国家对有关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地方及农业部直属直供垦区承担的项目,按以下分工分别组织验收: (一)中央投资规模在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项目,由农业部发展计划司牵头组织竣工验收。 (二)中央投资规模在3000万元以下、600万元以上(含600万元)的项目,由农业部行业司局牵头组织竣工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送农业部发展计划司。 (三)中央投资规模在6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验收结果以计字号文报农业部发展计划司及行业司局。 第五条农业部直属单位承担的项目,按以下分工分别组织验收: (一)直属单位承担的行业基本建设项目(包括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垦、农机、乡镇企业等行业项目),中央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由发展计划司组织验收;中央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以下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由相应行业司局组织验收;中央投资规模在200万元以下的,由建设单位组织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上一级计划主管部门。 (二)直属单位承担的本单位基础设施项目(不含行业发展项目),中央投资规模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由农业部发展计划司组织竣工验收;中央投资规模在200万元以下的,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农业部发展计划司。 第三章竣工验收条件和内容 第六条申请竣工验收的项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计划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建设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2010年第7号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已经2010年1月4日农业部第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2002年5月24日农业部发布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5号)同时废止。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有效预防控制动物疫病,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 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条件监督执法工作。 第四条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防疫条件 第五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选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500米以上;距离种畜禽场1000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之间距离不少于500米; (二)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

(三)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 第六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布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场区周围建有围墙; (二)场区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 (三)生产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 (四)生产区入口处设置更衣消毒室,各养殖栋舍出入口设置消毒池或者消毒垫; (五)生产区内清洁道、污染道分设; (六)生产区内各养殖栋舍之间距离在5米以上或者有隔离设施。 禽类饲养场、养殖小区内的孵化间与养殖区之间应当设置隔离设施,并配备种蛋熏蒸消毒设施,孵化间的流程应当单向,不得交叉或者回流。 第七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具有下列设施设备: (一)场区入口处配置消毒设备; (二)生产区有良好的采光、通风设施设备; (三)圈舍地面和墙壁选用适宜材料,以便清洗消毒; (四)配备疫苗冷冻(冷藏)设备、消毒和诊疗等防疫设备的兽医室,或者有兽医机构为其提供相应服务; (五)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 (六)有相对独立的引入动物隔离舍和患病动物隔离舍。 第八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有与其养殖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或者乡村兽医。 患有相关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从事动物饲养工作。 第九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按规定建立免疫、用药、检疫申报、疫情报告、消毒、无害化处理、畜禽标识等制度及养殖档案。 第十条种畜禽场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39号)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 39号) 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本文档(有偿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39号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6月14日农业部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部长:杜青林二OO四年七月十二日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程序和行为,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农业部管理的基本建设投资及其项目的申请、安排、实施和监督管理。第三条农业基本建设投资实行统一计划,集中管理,分工负责,分级实施的管理体制。第四条农业部负责制定农业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审批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基本建设项目的基建财务、招标投标、工程监理、竣工验收及监督检查等工作。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规划布局、前期工作、组织实施、配

套资金、监督检查等工作。第五条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实行领导责任制。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对本辖区农业建设项目的实施负领导责任。项目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项目申报、实施、质量、资金管理及建成后的运行等负总责。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法定代表人按照各自职责对所承建项目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第六条农业基本建设要严格遵循基本建设程序。基本建设程序包括提出项目建议书、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初步设计、施工准备、建设实施、竣工验收、后评价等阶段。小型和限额以下项目,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合并简化程序。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农业基本建设管理队伍的建设,定期培训基本建设管理人员,提高项目管理水平。第=章项目前期工作第八条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做好前期工作。项目前期工作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编制、申报、评估及审批,以及提出开工报告、列入年度计划、完成施工图设计、进行建设准备等工作。第九条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建设需要提出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必须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建设地点选择、建设内容与规模、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以及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估计等作出

安全作业票证填写规范.

安全作业票证填写规范 南通正拓气体有限公司 二0一四年十月三十日

一、动火安全作业证 1、动火安全作业证分为三联,第一联存于安全环保部,第二联存于生产质量部,第三联动火人持有备查。 2、动火证由安全环保部填写。 3、动火级别由安全环保部确定,特殊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由总经理批准,二级动火作业由安全环保部批准。 4、动火证由安全环保部统一编号,编号由年月序号组成例如201410-02 5、动火装置部位及内容写详细,例如脱碳工段闪蒸槽底座固定 6、动火执行人是机修有证人员 7、在车间动火动火监护人是当班有经验的外操,公用设施动火动火监护人是生产质量部负责人,技改项目动火负责人是项目负责人。 8、采样检测时间为动火前30分钟以内,采样点为动火位置,分析结果填写真实,动火分析人为分析室化验人员。仪器分析人为安全环保部人员。 9、动火时间为分析取样后30分钟以内。 10、动火安全措施由动火人确认,没有的项目填写不涉及。 11、现场配备的消防设施数量没有的填“0” 12、危害识别由安全环保部分析,动火人确认。 13、动火单位意见,动火所在单位意见,安全部门意见,领导审批意见,必须填写明确“同意或不同意”。 14、动火完后,安全环保部人员进行验收。

动火安全作业证

二、进入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 1、进入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分为三联,第一联存于安全环保部,第二联存于生产质量部,第三联作业监护人持有备查。 2、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证由安全环保部填写。 3、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证由安全环保部统一编号,编号由年月序号组成例如201410-02 4、受限空间和作业内容写详细,例如脱硫工段泡沫槽下部焊蒸汽管。 5、作业执行人是机修人员,作业监护人为当班有经验的外操。 6、原有介质、危害因素由生产质量部人员填写。 7、采样部位在受限空间上中下三个部位分别采样,采样检测时间为进入受限空间前30分钟以内,作业超过4小时必须重新分析,分析结果填写真实,分析人为分析室化验人员。仪器分析人为安全环保部人员。 8、进入受限空间时间为分析取样后30分钟以内。 9、进入受限空间安全措施由作业执行人、作业监护人和安全环保部人员共同确认,没有的项目填写不涉及。 10、作业监护措施没有的填“0” 11、危害识别由安全环保部分析,作业执行人、作业监护人确认。 12、施工作业负责人、基层单位现场负责人、基层单位领导审批意见、二级单位领导审批意见必须填写明确“同意或不同意”。 13、作业执行完后,作业执行人、生产质量部、安全环保部人员共同进行验收

动火作业安全规范AQ3022-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AQ3022-2008)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分级、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职责要求及《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化学品生产单位禁火区的动火作业。 本标准不适用于化学品生产单位的固定动火区作业和固定用火作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AQ3028-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 AQ3025-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3.1动火作业hot work 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置以外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 3.2 易燃易爆场所inflammable and explosive area 本标准是指生产和储存物品的场所符合GB50016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的区域。 4 动火作业分级 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级。

4.1 特殊动火作业 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4.2 一级动火作业 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4.3 二级动火作业 4.3.1 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禁火区的动火作业。 4.3.2 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厂安全(防火)部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4.4 遇节日、假日或其它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5 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5.1 动火作业安全防火基本要求 5.1.1 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进入受限空间、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时,还须执行AQ 3028-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和AQ3025-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的规定。 5.1.2 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5.1.3 凡在盛有或盛过危险化学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及处于GB50016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置换而确需动火作业时按5.2规定执行。 5.1.4 凡处于GB 50016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动火作业,地面如有可燃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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