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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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与服务收费管理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

【发布日期】2004.02.03

【实施日期】2004.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2004年2月3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健全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形成机制,规范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维护供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合理利用水资源和节约用水,保障水利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广西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境内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本办法所称水利

工程供水价格是指供水经营者通过拦、蓄、引、提等水利工程措施销售给用户的天然水的价格。

第三条水利工程供水价格采取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方式,由县(市)及县(市)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四条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统一领导全区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工作。自治区直属及大型的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由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商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市直属及跨县(市)中型以上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商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批复;其余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由县(市)价格主管部门商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县(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批复。

第二章水价核定的原则、构成及分类

第五条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应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制定,并根据供水成本、费用及市场供求的变化情况适时调整。

第六条同一供水区域内工程状况、地理环境和水资源条件相近的水利工程,其供水价格按区域统一核定,供水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商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其他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按单个工程核定。

第七条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由供水生产成本、费用、税金和利润构成。成本和费用按国家财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财务制度》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会计制

度》及水利部印发的《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核定,原则上按调定价前三年的平均水平计算。

(一)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是指正常供水生产过程中发生的直接工资、直接材料费、其他直接支出以及固定资产折旧费、修理费、水资源费等制造费用。

1.直接工资:是指直接从事供水生产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按不超过当地事业单位社会平均水平计算。

2.直接材料费:包括原水费、燃料动力费等。原水费指水管单位购水支付的水费。燃料动力费指供水生产过程中实际消耗的燃料动力费用。电量按三年实际生产用电量的平均数计算,电价按当年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价格计算。

3.其他直接支出:是指直接从事供水生产人员的职工福利费以及水利供水生产过程中发生的水文水工观测费、临时设施等支出。

4.制造费用:是指水管单位所属供水生产部门为组织和管理供水生产而发生的管理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固定资产折旧费、租赁费、修理费、机物料消耗、水资源费、低值易耗品摊销、运输费、设计制图费、监测费、保险费、办公费、差旅费、水电费、取暖费、劳动保护费、试验检验费、季节性修理期间停工损失以及其他制造费用。

(二)费用是指为组织和管理供水生产经营而发生的合理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1.销售费用:是指水管单位为组织对用户供水而发生的水费计收机构经费,包括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差旅费、办公费、折旧费、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代收水费手续费及其他营业费用。

2.管理费用:指水管单位为组织和管理供水生产而分配的管理机构经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劳动保险费、待业保险费、咨询费、审计费、诉讼费、绿化费、土地使用费、土地损失补偿费、技术转让费、技术开发费、无形资产摊销、开办费摊销、业务

招待费、坏账损失等。

3.财务费用:指水管单位为供水生产筹集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包括水管单位在经营期间发生的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损失、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筹资发生的其他费用。在经营期发生的利息按不高于银行同期利率计算。

下列费用不得列入供水生产成本、费用:为购置和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的支出;对外投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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